示教千則 · 第九章 細微性
1.
由地始起內我終,
前者捨棄後者跟;
後來不比前微細,
遍滿於中理應知。
釋:商羯羅在這一章中講述人的意(內官)的構成情況。我們先來看看商羯羅是怎樣描述物質世界的產生、形成過程的。商羯羅認為梵是世界產生、發展和歸滅的原因,它既是質料因,又是動力因。這個質料因意味著阿特曼是世界的種子,它是「非變異名色」(世界出現之前的名稱與形態)的開展者。梵首先將非變異名色生成為虛空,再由虛空生起它物。即:由虛空生起風,由風生起火,由火生起水,由水生起地。這前五種元素為細微元素,再由這前五種相結合生起空大、風大、火大、水大、地大五種基本元素。商羯羅認為,人的產生是由地元素而來,而後達到內在我。在這種個人存在的構成元素之中,前者比後來的粗大,後來者越來越細微,例如先生肉體,後生心意,肉體就比心意粗大,心意比肉體細微。所以應該了解到內在的統覺機能是細微的、遍滿的。 [24]
2.
正確知識讓人知,
外界之[地]與內同;
水等元素也一樣,
應知完全無區別。
釋:正確的知識讓人知道,外界的地與構成人的身體的地是同樣的元素;同理,外界的水等諸種元素也與構成人的身體的元素是完全一樣的。
3.
風等[元素]生起前,
虛空遍在於一切;
我為唯一統萬有,
純智遍滿不二者。
釋:根據本章第一頌的解說,我們知道了商羯羅的根本元素的生起順序,首先是梵將非變異名色生成為虛空,再由虛空生起它物。商羯羅在這裡又指出,在風及其以後的元素生起之前,虛空是遍滿於一切之中的。根據這一點又知,在這所有產生之前,只有梵是唯一的,就是一切萬有;以純粹精神為本性,遍在一切之中,是不二的。
4.
梵天起始至植物,
據說皆屬我自體;
慾念憤忿諸缺點,
難道也皆我生乎?
釋:由梵天(應是下梵)開始開展非變異名色,然後生起虛空,一直到地大元素為止,商羯羅認為地元素此時具有了五大元素的所有特徵。再由地生出糧食,五大元素生出植物,於是就開始產生出一切的生物,而這一切都不過是我的身體而已。在我體之外的如慾念、憤忿之類的東西,都不是我體所生。
5.
我非常受缺點污,
有情中住主宰神;
愚人識空為青色,
我似也為[有情]污。
釋:我是從來不為生物有情的缺點所影響污染的,但因為我是住於有情之中的主宰神,所以就像愚人認為天空的顏色就是藍色那樣,我也因為有情的缺點被認為是有污點的。商羯羅是認為一切生物都是有缺點的,而我是潔淨的,無污的。然而因為有情生物的原因卻被連累。
6.
一切生類之心智,
常受純智光照耀;
智者常識自我體,
獲取智慧遠離惡。
釋:因為一切的生物有情類的統覺機能都是我的純粹精神照耀的對象,在這種純智的照耀下,對於智者來說,一切的生類都屬於自我的身體,具有智慧並遠離惡業。
7.
[醒時]對象同夢眠,
認識都是有起原;
[真]識常住無對象,
因此二元不存在。
釋:此頌說,當人處於覺醒狀態下時的認識對象,與人處於做夢時的認識對象是一樣的,它們都是有產生的原因。只有真實的認識(阿特曼的認識)是常住不變的,是沒有對象的,因此二元性是不存在的。
早在奧義書中就提出了人的意識狀態的「四位說」,這種學說認為,由於人的意識處於四種不同的狀態,所以會對現象世界和最高真實世界有不同的體驗和認識。這種學說的中心思想在於對最高阿特曼的領悟。吠檀多不二論的哲學家喬荼波陀對這一理論有很完整的解說。第一,醒位,人在醒著的時候是作為外界世界的經驗者,認知著現象世界;第二,夢位,此時自我正認知著意識本身,因為人們在做夢時實際上是在認識精神本身,此時已與客觀外界斷絕了關係;第三,熟睡位,此時自我已停止了對外部對象和內部精神的認識,接近於超驗的境界,但還沒有真正地達到最高我的境界。最後為第四位,這是自我最後或最高的境界。喬荼波陀認為,只有第四位才是絕對的真實,非二元,無分別,無變化,不受認識的影響。前三位都不是對最高自我的真實的認識。醒位和夢位是一種二元性的認識,受經驗世界的因果關係的制約。熟睡位同樣還受到因的束縛。所謂因,是指認識上的無明和愚痴。因為無知,所以得到的結果是不能把握住最高的我,即歪曲了真理性的認識,把非真理當成了真理,這是無明之果。只有第四位是真正的真理性認識。一切個體靈魂(命我)都因無明而受到摩耶的束縛,只有當個體靈魂真正地擺脫了無明,了幻歸真,才能達到第四位。商羯羅對喬氏的觀點是持贊同態度的。下面一頌進行了解說。
8.
因為睡時無對象,
主體認識永不變;
醒時認識自無明,
應認對象非實在。
釋:在處於熟睡狀態下時,已經停止了對外界對象的認識,除了認識主體自身以及其認識之外,一切它物都是不存在的。也即除了認識主體阿特曼的認識之外,別無它物。而在覺醒的狀態下,認識是由無明所引起的,認識的對象自然是無明的產物,是虛幻的,因此是不實在的。在熟睡時本身不存在認識對象,而在醒時,認識對象是虛幻不實的,所以,認識對象是不實在的。
9.
[自我]不具色形質,
也非眼中之視物;
如此應該理解為,
無限並非識對象。
釋:因為自我不具有任何的色形等性質,也因為它不是眼睛的視覺所見之對象,所以就應該認為無限者(阿特曼)不是認識對象。阿特曼不是「所見」,它只是「能見」,是認識主體,認識不能認識主體本身,也不能把自身作為認識的對象。
無限者(Bhūman)也可譯為「至大」 [25] ,實指最高梵。
* * *
[1] 參見本書散文篇第一章第20、21頌。
[2] 參見徐梵澄譯《五十奧義書》第2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