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教千則 · 第六章 切斷

商羯羅 《示教千則》
1. 自我本身無限定, 猶如切斷捨棄手; 更如殘存之部分, 仍然不能加限定。 釋:以被切斷而捨棄的手的例子闡述,阿特曼本身自體是無限定的。這兩句頌的意思就是,就像把手切斷又捨棄掉,雖然身體的一部分被去掉了,但不能認為阿特曼也被捨棄了一部分,因為阿特曼本身是沒有限定性的,既不能把它分割為部分,也不能把它當作一個個體。後兩句是把意思反過來講,身體那些還殘留著的部分(相對於捨棄的手而言),也不能對阿特曼加以限定。 2. 由此一切之限定, 類似切斷捨棄手, 皆屬非我造成故。 因而識者離限定。 釋:接上一頌加以解釋,這些誤解都是因為非阿特曼的原因,也就是無明的原因所造成的。就像捨棄的手一樣,是無明的產物。而最高阿特曼卻是離一切限定的,是自由的。 3. 一切萬物如美飾, 源於無明附限定。 自我即被正知時, 一切萬物不存在。 釋:商羯羅認為,一切萬物就像美麗的裝飾品那樣,只是由於無明的原因附托在阿特曼之上。就像「我念」那樣,一般的人都認為,「我」的實際承擔者是阿特曼,這其實是不正確的。因為「我」這一觀念的承擔者,只不過是阿特曼這一純粹精神在內官(統覺機能)的附托,而人們對它產生了誤認。所以一般人所認為的阿特曼只不過是被附託了純粹精神的內官,並不是真正的阿特曼。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無明的性質是一種心理、知覺上的誤解,也可以說是認識上和心理上本身所存在著缺陷,商羯羅就把無明稱作為「誤識」(mīthyᾱjñᾱna)。那麼,萬物也是同理,是無明使人們誤認為其與阿特曼同樣同質。這是因為人們不了解萬物的性質,不知道萬物現象只不過是摩耶的產物,是虛幻的映像,其本質是不同於阿特曼的。所以,一旦人們認識到阿特曼的本性之後,一切萬物就會不存在的。 4. 應認自我為識者, 常離[限定]去對象; 理應了解言「我」物, 類同已棄部分[體]。 釋:首先,阿特曼不是認識對象,它也是離對象的;不要執著於外在對象。其次,阿特曼是非限定的,上面已經講過了。最後,只有阿特曼才是認識主體,前兩句講的就是上述的意思。所謂的「我」者,只不過是同被捨棄掉的身體的部分同樣的東西而已。因為這個「我」的觀念是統覺機能的產物,是非阿特曼。商羯羅說,應該像這樣理解才是正確的。 5. 「此」為[自我]限定物, 它與本體不相同。 限定滅時識者立, 猶如牛主異於[牛]。 釋:「此」物即是非阿特曼,它不同於阿特曼,只是阿特曼的限定物。何為阿特曼的限定物呢?商羯羅認為,儘管只有阿特曼是唯一真實的,一切現象世界都為虛幻之物;但是這個世界的表象卻並不是絕對的不真實,他承認現象世界的相對實在性。商羯羅曾說過,這個世界的表象雖然是不真實的,但它們並不是像兔子的角和石女生孩子那樣是絕對的不真實。 [21] 這是從世俗的(vyᾱvahᾱrika)或相對的(ᾱpekṣika)角度來講的。也是從下梵來講的。對商羯羅來說,世界只是一種摩耶,是梵的虛幻現象;是一般俗人無明的結果,即虛妄認識的結果,也是心識的假現。絕對本體和相對現象之間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呢?是「能生」和「所生」、「能見」和「所見」的關係,兩者之間不存在本質上的差異,最終是要歸於一體的。後兩句說,一旦這種限定性被滅除掉,最終認識主體就會獨立地存在,就像長著花斑紋的牛的主人與他的牛之間的關係一樣。 6. 「我」中「此」者應去掉, 賢者認為非自我; 「我即梵」中我應留, 此舉根據前述事。 釋:賢者(即領悟了梵知的人)認為,「我」念中的「此」的部分(同上頌)是非阿特曼,應該這樣去理解,也應該把它去掉。而天啟聖典中的「我即梵」(ahaṃ brahmᾱsmi) [22] 的「我」,卻與它不同,是不應該捨棄的。「我即梵」這一聖句,是吠檀多不二論派的最重要的聖句之一,被稱為「ṃahᾱvᾱkyas」。吠檀多不二論派大約有十二句這種「ṃahᾱvᾱkyas」,但其中最有名的除了上面這句外,還有一句「tat tvam asi」(汝即那)。「我即梵」的前面的「我」是小我,後面的「梵」是阿特曼,兩者是不同的,要加以區別。 * * * [1] Cf.Brahmasūtrabhᾱṣya,Ⅱ,2,28,vol.I,ᾱnandᾱŚrama-Saṃskṛta-Granthᾱvaliḥ,Granthᾱṇkaḥ 21,Khristᾱbdᾱḥ,1900,p.582. [2] 《廣森林奧義》Ⅰ,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