諡法備考 · 諡法備考卷之六
諡法指實
宋錢俶薨,太常定諡忠懿。張洎時判考功為覆狀,經尚書省集議,虞部郎中張佖奏駁曰:「按考功覆狀一句雲『亢龍無悔』,實非臣子〔宜〕(而)[1]言者。況錢俶生長島夷,夙為荒服,未嘗略居尊位,終是藩臣,故名不可稱龍,位不可為亢。其『亢龍無悔』四字,請改正。」事下中書,以詰。洎對狀曰:「竊以故秦國王明德茂勛,格於天壤,處崇高之富貴,絕纖介之譏嫌,太常禮院稽其功行,定茲嘉諡,考功詳覆之際,率遵至公,故其議狀云:『茲所謂受寵若驚,居亢無悔者也。』謹按《易·乾》之九三云:『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王弼注云:『處下體之極,居上體之下,履重剛之險,因時而惕,不失其幾,可以無咎。處下卦之極,愈於上九之亢。』《易·例》云:『初九為元士,九二為大夫,九三為諸侯。』《正義》云:『《易》之本理,以體為君臣。九三居下體之極,是人臣之體也。其免亢龍之咎者,是人臣之極,可以慎守免禍。故云免亢極之禍也。』《漢書·梁〔商〕(啇)[2]傳贊》云:『地居亢滿,而能以謹厚自終。』楊植《許由碑》云:『錙銖九有,亢極一夫。』杜鴻漸《讓元帥表》云:『祿位亢極,過逾涯量。』盧杞《郭子儀碑》云:『居亢無悔,其心益降。』李翰《書霍光傳》云:『有伊、周負荷之明,無(上)九〔三〕[3]亢極之悔。』張說《〔祁〕(祈)[4]國公碑》云:『一無目牛之全,一無亢龍之悔也。』況考功狀內止稱云:『受寵若驚,居亢無悔。』即本『無亢龍無悔』之語,斯蓋張佖擅改公奏,罔冒天聰,請以元狀看詳,反坐其人,以懲奸妄。」俄下詔曰:「張洎援引故實,皆有依據。張佖學識甚淺,敷陳失實,尚示矜容,免其黜降,可罰一月俸。」
沈倫卒,有司議諡曰恭惠,其子繼宗上言曰:「亡父始從冠歲,即事儒業,未遑從賊,遽赴賓招,叨遇明時,陟於相位。伏見國朝故相,薛居正諡文惠,王溥諡文獻,此雖近制,實為典常。若以臣父起家不由文學,亦嘗歷集賢、修史之職,伏請改諡曰文。」判太常禮儀院趙昂、判考功張洎駁曰:「沈倫〔逮〕(建)[5]事兩朝,〔早〕(卓)[6]升台弼,有祗畏謹守之美,有矜恤周濟之心。案《諡法》,不懈於位,與夫謹事奉上、執政堅固、執禮御賓、率〔事〕(士)[7]以信、接下不驕、能遠恥辱、賢而不伐、尊賢貴讓、愛民長悌、不懈為德、既過能改,數者皆謂之恭。又雲,慈民好與,與夫柔質慈民、愛民好柔、寬裕不苛、和質受諫,數者皆謂之惠。由漢以來,皆為美諡。如唐相溫彥博之出納明允,止諡曰恭;竇易直之公舉無避,乃諡曰恭惠。而沈倫備位台衡,出於際會,徒能謹飭以自保全,以恭配惠,厥美居多。又按《諡法》,道德博聞曰文,忠信接禮曰文,寬不〔慢〕(慍)[8]、廉不劌曰文,堅強不暴曰文,敏而好學、不恥下問曰文,德美才秀曰文,修治班制曰文。昔張說之諡文正、楊綰之諡文簡,人不謂然。蓋行義有所未充,雖蒙特賜,誠非至公。若夫大臣子孫,許其為父陳情,則曲台考功之司為虛器,而彰善癉惡之義微矣。繼宗以其父曾任集賢殿學士及監修國史之職,輒引薛居正、王溥為〔比〕(此)[9],則彼皆奮跡辭場,歷典誥命,以文為諡,允合國章。至於集賢、國史,皆宰相兼領之任,非必由文雅而登。其沈倫諡,伏望如故。」從之。
侍中崇信軍節度使錢惟演卒,太常張瓌議諡,按《諡法》敏而好學曰文,貪而敗官曰墨,請諡文墨。其家訴於朝,詔章得象等複議,以唯演無貪黷狀而晚節率職自新,有惶懼可憐之意,取《諡法》追悔前過曰思,改諡曰思。慶曆間,乃改諡曰文僖。
夏竦卒,仁宗特賜諡文正。因曾為東宮舊臣。司馬光言:「謹按令〔文〕(聞)[10]諸諡王公及職事官三品以上,皆錄行狀,申省議定奏聞,所以重名實示至公也。今不委之有司,概以公議定諡於中,而後宣示於外。臣謂宜擇中流之諡,使與行實相應者賜之,亦非群臣所敢議。今乃諡以至美無以復加之諡,如竦者,豈易克當。所謂名與實爽,諡與行違,傳之永久,何以為法?」光又言:「竦得此諡,不知復以何諡待天下之正〔人〕(士)[11]良士!況天下之人皆知竦為大邪,雖諡之以正,此不足以掩竦之惡,適足以傷國家之至公耳!且諡法所以信於後世者,為其善善惡惡無私也。今以一臣之故而敗之,使忠良雋傑之士蒙美諡者,後世皆疑之,則諡法將安用哉!」
陳執中卒,韓維議諡曰:「皇祐之末,天子以後宮之喪問所以葬祭之禮,執中位為上相,不能總率群司考正儀典,以承天問。而治喪皇儀非嬪御之禮,追冊位號於宮闈有嫌,建廟用樂逾祖宗舊制,遂使聖朝大典著非禮之舉,此不忠之大者。宰相所當秉道率禮,以弼天子,正身率家,以儀百官。執中不務出此,而杜門深居,謝絕賓客,曰:『我無私也,我不黨也。』豈不陋哉!謹按《諡法》寵祿光大曰榮,不勤成名曰靈。執中出入將相,以一品就第,可謂寵祿光大矣。死之日,賢士大夫無述焉,可謂不勤成名矣。請諡榮靈。」後改諡恭襄,詔諡曰恭。
張知白卒,禮官謝絳議諡文節。御史王嘉言:「知白守道徇公,當官不撓,可謂正矣,諡文正。」王曾曰:「文節美諡矣。」遂不改。
魯宗道卒,初太常議諡曰剛簡,復改為肅簡。議者以為,肅不若剛為得其實雲。
楊〔崇〕(宗)[12]勛卒,諡恭密,尋改諡恭毅。
仁宗充媛董氏薨,贈淑妃,輟朝成服,百官奉慰,定諡,行冊禮,葬給鹵簿。司馬光言:「董氏秩本微,病革方拜充媛。古者婦人無諡,近制唯皇后有之。鹵簿本以賞軍功,未嘗施於婦人。唐平陽公主有舉兵佐高祖定天下功,乃得給。〔至〕(與)[13]韋庶人始令妃主葬日皆給鼓吹,非令典,不足法。」
仁宗女周陳國大長公主,幼警慧,性純孝。帝嘗不豫,主侍左右,徒跣籲天,乞以身代。熙寧三年薨,輔臣議諡,神宗以主事仁祖孝,命曰莊孝。
襄陽郡王允良,好酣寢,以日為夜,由是一宮之人皆晝睡夕興。薨,贈定王,有司以其反易晦明,諡曰榮易。
歐陽修致仕卒,李清臣議諡曰:「公唯聖宋賢臣,學者所師法,明於道德,見於文章,究覽六經,述作數十百萬言,以傳先王之遺意。方天下溺於末習,為章句聲律之時,聞公之風,一變為古文,咸知趨尚根本。太師之功,於教化治道為多。謹按《諡法》,唐韓愈、李翱、權德輿、孫逖,本朝楊億,皆諡文。太師宜以文諡。然公常參天下政事,進言仁宗,乞早下詔立皇子,使有明名定分,以安人心,及兩預定策謀,有安社稷功。《諡法》道德博聞曰文,廉方公正曰忠,請諡文忠。」
張〔商〕(啇)[14]英作相,適承蔡京之後,小變其政,譬飢者易為食,故蒙忠真之名,靖康褒表司馬光、范仲淹,而〔商〕(啇)[15]英亦贈太保。紹興中,又賜諡文忠,天下皆不謂然。
宋用臣卒,贈安化軍節度使,諡僖敏。〔諡〕議謂,用臣為廣平宋公,有「天子念公之勞,久徙於外」之語。〔豐〕(豊)[16]稷論奏,以為凡稱公者,皆須耆宿、大臣與鄉黨有德之士,其曰「念公之勞,久徙於外」,斯乃古周公之事,於用臣非所宜言也。止令賜諡,論者是之。
〔豐〕(豊)[17]稷卒,建炎中追復學士,諡曰清敏。初,文彥博嘗品稷為人似趙抃,及賜諡,皆以清得名。
鄒浩卒後,高宗即位,詔曰,浩在元符間任諫爭,危言讜論,朝廷擢引復其待制,又贈寶文閣直學士,賜諡忠。
陳瓘宣和六年卒。紹興二十六年,高宗謂輔臣曰:「陳瓘昔為諫官,甚有讜議,近覽所著《尊堯集》,明君臣之大分,合於《易》天尊地卑及《春秋》尊王之法,王安石號通經術,而其言乃謂道隆德駿者,天子當北面而問焉,其背經悖理甚矣。瓘宜特賜諡以表之。」諡曰忠肅。
劉珙遷禮部郎官,秦檜欲追諡其父,召禮官會問,珙不至,檜怒,風言者逐之。
陳康伯薨,諡文恭。慶元初,配享孝宗廟庭,改諡文正。
內侍李珂沒,贈節度〔使〕,諡靖〔恭〕(公)[18]。龔茂良諫曰:「中興名相如趙鼎、勛臣如韓世忠,皆未有諡,如朝廷舉行,亦足少慰忠義之心。今施於珂為可惜。」竟寢其諡。
京鏜卒,賜諡文穆。既而其子請避家諱,改文忠。言者以為:「楊億巨儒,既諡曰文,議欲加一忠字竟不之與。夫欲加以一字,猶且不可,況二字俱欲極美乎!望敕〔有〕(攸)[19]司,自今諡議,務當其實,其或不然,當推以法,以選舉不實論。若定諡已下,其子孫請再更〔易〕(議)[20]者,以違制論。」從之。
何鑄死四十餘年,諡通惠。其家辭焉。嘉定初,改諡恭敏。
張綱卒,初諡文定。吏部尚書汪應辰論駁之,孫斧再請,特諡曰章簡。
彭龜年卒,寧宗詔贈寶謨閣直學士。章穎等請易名,賜諡忠肅。上謂穎等曰:「彭龜年忠鯁可嘉,宜得諡,使人人如此,必能納君於無過之地。」
理宗寶祐二年二月甲辰朔,詔太常釐正秦檜諡,因諭輔臣曰:「諡繆狠可也。」
史嵩之卒,諡忠簡,以家諱改諡莊肅。德祐初,以右正言徐直方言,奪諡。
朱端常子乞諡,太常博士陳熉曰:「端常居台諫,則逐善類,為藩收,則務刻剝,宜得惡諡,以戒後來。」乃諡曰榮願。議出,宰相而下皆肅然改容。
宋白卒,有司諡白為文憲,內出密奏言「白素無檢操」,遂改文安。
葉義問卒,太常議諡恭簡。留正覆諡言:「義問將兵出疆,不知敵人情偽。及金犯邊,督視寡謀,幾至敗。」事下太常更議,時論韙之。
元廉希憲為中書平章政事,卒。伯顏曰:「廉公,宰相中真宰相,男子中真男子。」大德中,贈太師、恆陽王,諡文正。人以為無愧。
許衡致仕,卒,嘗語其子曰:「我平生虛名所累,死後慎勿請諡,勿立碑。」子從其治命,死而無碑,朝野莫不哀傷,以為斯道斯民之不幸。後贈司徒,封魏國公,諡文正。
劉因年四十卒,性不苟合,不妄交,家雖甚貧,非其義一介不取。隱居敎授,師道嚴尊,世祖屢征,不就職,其所居匾曰靜修,學者稱為靜修先生。延佑中,贈翰林學士,封容城郡公,諡文靖。
賀勝為鐵木迭兒誣殺。泰定初詔雪其冤,追封秦國公,諡〔忠〕(惠)[21]愍。至正三年,追封涇陽王,改諡忠宣。
伯顏,一名師聖,字宗道,哈喇魯氏,世居開州濮陽縣。自弱冠,以斯文為己任,四方之來學者至千餘人。至正十八年,河南賊蔓延,伯顏將結鄉民為什伍自保,會賊兵大至,伯顏乃渡漳北徙,邦人從之者數十萬家。至磁與賊遇,知伯顏名士,劫見賊將,誘以富貴,伯顏罵不屈,引頸受刃,與妻子俱死之。有司上其事,贈奉議大夫,〔僉〕(簽)[22]太常禮儀院事,諡文節。太常諡議曰:「以城守論之,伯顏無城守之責而死,可與江州守李黼一律;以風紀論之,伯顏無在官之責而死,可與西台御史張桓並駕;以平生有用之學成臨義不奪之節,乃古之所謂君子人者。」時以為確論。
曹彥可,亳州人。至正間,妖寇起,里中無賴子揭帛於竿,使書旗。彥可〔力〕辭,迫以刀斧,彥可唾之曰:「我儒者,知有君父,寧死耳,豈為汝寫旗者耶?」賊怒,遂見害,年七十矣。其家素貧,又死於亂,藳殯其屍。賊既定,有司具以事聞,中書為給貲以葬,賜諡節愍。
明廖永安,以舟師從徐達,復宜興,舟膠淺被執,囚吳八年死。吳平,喪還,太祖迎祭於郊。洪武六年,帝念天下大定,諸功臣如永安及俞通海、張德勝、耿再成、胡大海、趙德勝、桑世傑,皆已前沒,猶未有諡號,乃下禮部定議。議曰:「楚國公臣永安等,皆熊羆之士,膂力之才,非陷堅沒陣,即罹變捐軀,義與忠俱名耀天壤。陛下混一天下,追維舊勞,爵祿及子孫,〔烝〕(蒸)[23]嘗著祀典,易名定諡,於禮為宜。臣謹按《諡法》,以赴敵逢難,諡臣永安武閔;殺身克戎,諡臣俞通海忠烈;奉上致果,諡臣張德勝忠毅;勝敵致強,諡臣大海武莊;闢土斥境武而不遂,諡臣再成武壯;折衝禦侮壯而有力,諡臣趙德勝武桓。臣世傑業封永義侯,與漢世祖封冦恂、景丹相類,當即以為諡。」詔曰:「可」。
陳文,合肥人,少孤,奉母至孝。元季挈家歸太祖,積官都督僉事,卒,追封東海侯,諡孝勇。明臣得諡孝者,文一人而已。
胡廣,永樂十六年卒,諡文穆。洪武朝,文臣未得諡。建文時,王禕盡節,始有諡,明文臣得諡自此始。
劉儁,以兵部尚書參贊沐晟征安南軍務。永樂六年冬,晟與簡定戰生厥江,敗績。儁行至大安海口,颶風作,揚沙,晝晦,且戰且行,為賊所圍,自剄死。洪熙元年三月,帝以儁陷賊不屈,有司不言,未加褒恤,敕責禮官。乃賜祭,贈太子少傅,諡節愍。
陳洽,以兵部尚書掌安南布、按二司,贊成山侯王通征夷軍務。宣德元年十一月,師次寧橋,軍陷泥淖中,伏發,官軍大敗。洽躍馬入賊陣,創甚墜馬,左右欲扶還,洽張目叱曰:「吾為國大臣,貪祿四十年,報國在今日,義不苟生。」揮刀殺賊數人,自剄死。事聞,帝嘆曰:「大臣以身殉國,一代幾人?」贈少保,諡節愍。
黃福卒,贈諡不及,士論頗不平。成化初,始贈太保,諡忠宣。
李時勉,景泰元年卒,諡文毅。成化五年以其孫顒請,改諡文忠,贈禮部侍郎。
彭韶卒,諡惠安,贈太子少保。韶嗜學,公暇手不釋書。正德初,林俊言,韶諡不副行,乞如魏驥、吳訥、葉盛改諡文,竟不行。
張居正卒,贈上柱國,諡文忠。初,神宗所幸中官張誠見惡馮保,斥於外。帝使密〔詗〕(詢)[24]保及居正。至是,誠復入,悉以兩人交結恣橫狀聞,且謂其寶藏逾天府。帝心動,左右亦浸言保過惡,而四維門人御史李植極論徐爵與保挾詐通姦諸罪。帝執保禁中,逮爵詔獄,謫保奉御居南京,盡籍其家金銀〔珠寶〕(寶珠)[25]巨萬計。帝疑居正多蓄,益心艷之,言官劾居正所薦引王篆、曾省吾,並劾居正,篆、省吾俱得罪。新進者益務攻居正,詔奪上柱國、太〔師〕(傅)[26],再奪諡。
世宗惑內侍崔文等言,好鬼神事,日事齋醮。嘉靖三年,征龍虎山道士邵元節,俾居顯靈宮,專司禱祀,歷拜禮部尚書,賜一品服。帝幸承天,元節病不能從,無何死。帝為出涕,贈少師,賜祭十壇,遣中官錦衣護喪還,有司營葬用伯爵禮,禮官擬諡榮靖,不稱旨,再擬文康,帝兼用之曰文康榮靖。隆慶初,削其秩諡。
張孚敬卒,禮官請諡,帝取危身奉上之義,特諡文忠,以爭世宗欲坐張延齡反,族其家也。
郭正域建議,欲奪黃光升、許論、呂本諡。大學士沈一貫〔與〕朱賡皆本同鄉也,曰:「我輩在,誰敢奪者!」正域援筆判曰:「黃光升當諡,是海瑞當殺也。許論當諡,是沈煉當殺也。呂本當諡,是鄢懋卿、趙文華皆名臣,不當削奪也。」議上,舉朝韙之,而卒不行。
朱賡卒,贈太保,諡文懿。御史彭端吾復疏詆賡,給事中胡忻請停其贈諡,帝不聽。
于孔兼遷禮部儀制司郎中,疏論都御史吳時來晚節不終,不當諡忠恪,因請諡楊爵、陳瓚、孟秋。乃奪時來諡,而諡爵忠介。
繆昌期為魏忠賢虐斃詔獄。莊烈帝即位,贈詹事兼侍讀學士,〔錄〕(煉)[27]其一子,詔並予諡。而是時,姚希孟以詞臣持物論,雅不善左光斗、周宗建,力尼之,遂並昌期及周起元、李應升、黃尊素、周朝瑞、袁化中、顧大章,皆不獲諡。福王時,始諡文貞。
溫體仁卒,特諡文忠。而文震孟、羅喻義、姚希孟、呂維祺皆不獲諡。禮部尚書顧錫疇言:「體仁得君,行政最專且久,其負先帝罪大且深。乞將文忠之諡或削或改,而補震孟諸臣,庶天下有所勸懲。」報可,遂諡諸人,削體仁諡。
附《明史·禮志·賜諡》一條
明賜諡:
親王例用一字;郡王二字,文武大臣同。與否,自上裁。若官品未高而侍從有勞,或以死勤事者,特賜諡,非常例。洪武初,有應得諡者,禮部請旨,令禮部行翰林院擬奏。弘治十五年定製,凡親王薨,行撫、按,郡王病故,行本府親王及承奉長史,核勘以奏,乃議諡。文武大臣請諡,禮部取旨,行吏、兵部考實跡。禮部定三等,行業俱優者為上,頗可者為中,行實無取者為下,送翰林院擬諡。有應諡而未得者,撫、按、科道官以聞。
按明初舊制,諡法自十七字至一字,各有等差。然終高帝世,文臣未嘗得諡,武臣非贈侯伯不可得。魯、秦二王〔曰〕(日)[28]荒、〔曰〕(日)[29]愍。至建文諡王禕,成祖諡胡廣,文臣始有諡。迨世宗則濫及方士,且加四字矣。定例,三品得諡,詞臣諡「文」。然亦有得諡不止三品,諡「文」不專詞臣者,或以勳勞,或以節義,或以望實,破格崇褒,用示激勸。其冒濫者,亦間有之。
〔萬曆〕(神宗)[30]元年,禮臣言:「大臣應得諡者,宜廣詢嚴核。應諡而未請者,不拘遠近,撫、按、科道舉奏,酌議補給。」十二年,禮臣言:「大臣諡號,必公論允服,毫無瑕疵者,具請上裁。如行業平常,即官品雖崇,不得概予。」帝皆從之。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郭正域請嚴諡典。議奪者四人,許論、黃〔光〕升、呂本、范謙;應奪而改者一人,陳瓚;補者七人,伍文定、吳悌、魯穆、楊繼宗、鄒智、楊源、陳有年。閣臣沈一貫、朱賡力庇呂本,不從其議。未幾,御史張邦俊請以呂柟從祀孔廟,而論應補諡者,雍泰、魏學〔曾〕(會)[31]等十四人。部議久之,共匯題先後七十四人,留中不發。天啟元年,始降旨俞允,又增續請者十人,而邦俊原請九人不與,正域所請伍文定等亦至是始定。凡八十四人。其官卑得諡者:鄒智、劉台、魏良弼、周天佐、楊允〔繩〕(純)[32]、沈煉、楊源、黃鞏、楊慎、周怡、莊昹、馮應京皆以直諫,孟秋、張元忭、曹端、賀欽、陳茂烈、馬理、陶望齡皆以學行,張銓以忠義,李夢陽以文章,魯穆、楊繼宗、張朝瑞、朱冠、傅新德、張允濟皆以清節,楊慎之文憲,莊昹之文節,則又兼論文學雲。
三年,禮部尚書林堯俞言:「諡典五年一舉,自〔萬曆〕(神宗)[33]四十五年至今,蒙恤而未諡者,九卿台省會議與臣部酌議。」帝可之。然是時,遲速無定。六年,禮科給事中彭汝楠言:「耳目近則睹記真,宜勿逾五年之限。」又謂:「三品以上為當予諡,而建文諸臣之忠義,陶安等之參帷幄,葉琛等之殉行間,皆宜補諡。」事下禮部,以建文諸臣未易輕擬,不果行。至福王時,始從工科給事中李清言,追諡開國功臣李善長等十四人,正德諫臣蔣欽等十四人,天啟慘死諸臣左光斗等九人,而建文帝之弟允熥、允熞、允〔〕(熙)[34],子文奎,亦皆因清疏追補。
[1]〔宜〕(而):原刻誤,據《宋史》改。
[2]〔商〕(啇):原刻誤,據《宋史》改。
[3](上)九〔三〕:原刻誤,據《宋史》改。
[4]〔祁〕(祈):原刻誤,據《宋史》改。
[5]〔逮〕(建):原刻誤,據《宋史》改。
[6]〔早〕(卓):原刻誤,據《宋史》改。
[7]〔事〕(士):原刻誤,據《宋史》改。
[8]〔慢〕(慍):原刻誤,據《宋史》改。
[9]〔比〕(此):原刻誤,據《宋史》改。
[10]〔文〕(聞):原刻誤,據《大學衍義補》卷八四改。
[11]〔人〕(士):原刻誤,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12]〔崇〕(宗):原刻誤,據《宋史》改。
[13]〔至〕(與):原刻誤,據《宋史》改。
[14]〔商〕(啇):原刻誤,據《宋史》改。
[15]〔商〕(啇):原刻誤,據《宋史》改。
[16]〔豐〕(豊):原刻誤,據《宋史》改。
[17]〔豐〕(豊):原刻誤,據《宋史》改。
[18]〔恭〕(公):原刻誤,據《資治通鑑後編》卷一二一改。
[19]〔有〕(攸):原刻誤,據《大學衍義補》改。
[20]〔易〕(議):原刻誤,據《大學衍義補》改。
[21]〔忠〕(惠):原刻誤,據《元史》改。
[22]〔僉〕(簽):原刻誤,據《元史》改。
[23]〔烝〕(蒸):原刻誤,據《明史》改。
[24]〔詗〕(詢):原刻誤,據《明史》改。
[25]〔珠寶〕(寶珠):原刻倒,據《明史》正。
[26]〔師〕(傅):原刻誤,據《明史》改。
[27]〔錄〕(煉):原刻誤,據《明史》改。
[28]〔曰〕(日):原刻誤,據《明史》改。
[29]〔曰〕(日):原刻誤,據《明史》改。
[30]〔萬曆〕(神宗):原刻誤,據《明史》改。
[31]〔曾〕(會):原刻誤,據《明史》改。
[32]〔繩〕(純):原刻誤,據《明史》改。
[33]〔萬曆〕(神宗):原刻誤,據《明史》改。
[34]〔〕(熙):原刻誤,據《明史》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