諡法備考 · 凡例

楊應琚 《諡法備考》
一、是編以《周代諡法》為主,並采劉、賀、王、蘇諸家諡法,已詳後注。《諡法》一書探討者少,傳寫多不同。余搜羅多書,擇其善者。次載歷代前人諡法諸論,皆以諡法為為政之至要,所宜先者。所謂一字之褒榮於華袞,一字之辱甚於斧鉞。後載自周至明在位、在野諡法,皆備指事實而言,更為親切。如鄭羲諡宣,制詔得以揚其惡;敬宗諡謬,子孫無以訟其非是也。《傳》曰:「夫令名,德之輿也;德,國家之基也。」故余備載焉,覽者可以深長思矣。 一、歷朝唐人重諡典,故駁議者為多。如袁思古之議許敬宗,李邕之議韋巨源,獨孤及之議呂禋,蘇端之議楊綰,張仲方之議李吉甫,王彥威之議於頔,韋奕之議馬暢,李虞之議房式,尤皎皎傑出者也。故是編「指實」內載唐議諡獨多。 一、余自序云:「公叔文子諡為貞惠文,此備以揚之也。」然必如公叔文子始可加以三諡,後世尚有如公叔文子者乎?二字一字足矣!如明世宗諡道士邵元節為文康榮靖,乃以易名之典為加恩之具,何以鼓勵忠良、昭示後代?均宜為戒。 一、宋司馬文正公以關中諸士欲諡橫渠張子,不合於古禮。今是編「指實」內有載處士諡法者,以其文行不愧,雖未得人爵,亦獲美諡,所以風勵後人。如明道先生乃文太師所題墓碑,至今稱程子者不能更易。至於後儒又撰《續諡》五十,乃謂以待世天爵之君子,則蛇足矣,故不取。 一、是編「諡法」,凡《周代諡法》皆註明,諸家諡法有精義者亦指出其人,余皆注以舊法。至列《周法》於前,舊法於後,一字有二三義至十數義者,羅列聚陳,以便觀者。新補、新改,乃鄙見用以求正高明。諡法諸書多年搜訪,或系殘板,或系抄本,未免舛誤。再四研究,擇其善者,尚望博雅君子明以教我,即當改正。 一、是編分「總論」與「指實」為二者,一以論其理,一以指其實。而總論典指實,又有一二復見者,如孔文子諡法之類,蓋總論內孔子答子貢之問,論其理也;指實內序其諡,指其實也,非重複也。覽者自悉。 一、「諡法」「指實」內有涉議論者,因此事實而有此議論,故仍入事實內;亦有因此事實而推廣論者,亦載諸事實內,以補總論之不足也。覽者必全閱,始知述者苦心,非不憚煩也。如徒以官給諡,無可勸懲者,不載。 一、「諡法」「指實」內,廷論互有異同,公議亦有是非,並有因私寵而特賜美諡,臣下不能爭者,亦有因私情而故為袒護,公論不能奪。考是編俱備載焉,以見百世之下,善惡益明,私者無益,究不以美諡可以欺世盜名也。諡法之制,君寵不可恃,親故不能助,孝子慈孫不能改。孔子曰:「君子求諸己」,大行受大名,細行受細名,行出於己,名生於人,可不慎諸! 一、前明易名之典未善,黃氏道周言之詳矣,而所論亦當,故備載「總論」後,以備考察。 應琚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