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藝術? · 四

托爾斯泰 《什麼是藝術?》
從所有這些在美學科學中發表的有關美的定義中,究竟能得出些什麼呢?我們且不論那些完全不準確的、不能概括藝術這個概念的美的定義:其中有的認為美在於功用,有的認為在於合宜,有的認為在於對稱,有的認為在於秩序,有的認為在於比例,有的認為在於流暢,有的認為在於各個部分之間的和諧,有的認為在於多樣的統一,有的認為在於這些因素的各種方式的結合,——我們且不論這些不能令人滿意的想從客觀上去下定義的企圖,所有這些關於美在美學上的定義歸納起來不外乎兩種基本觀點:第一種是,美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東西,是絕對完滿——觀念、精神、意志、上帝——的表現之一;另一種是,美是我們所得到的某種並不以個人利益為目的的快感。 採取第一種定義的有費希特、謝林、黑格爾、叔本華和法國的推究哲理的庫辛、儒弗魯瓦、拉韋松等人(且不提第二流的哲學美學家)。當代大部分有教養的人也都遵循著這種客觀的、神秘的美的定義。這種對美的理解非常普遍,特別是在前一輩人中間。 第二種對美的理解——美是我們所得到的某種不以個人利益為目的的快感——主要流行於英國的美學家之間,這種定義為我們這個社會的另一半人,主要是比較年輕的人所接受。 由此可見,美的定義只能有兩種:一種定義是客觀的、神秘的,它把美的概念跟最高的完善,跟上帝融合為一,這是一種幻想的定義,是沒有任何根據的;另一種定義則相反,是非常簡單易解的、主觀的,認為凡是使人喜歡的東西就是美(在喜歡這個詞兒上我並不附加「沒有目的,沒有利益」的說明,因為喜歡這個詞兒本身就意味著「不計較利益」)。 一方面,美被理解為某種神秘的、非常崇高的、可惜很不明確的東西,因此它同時包含著哲學、宗教和生活本身,例如謝林、黑格爾以及他們在德國和法國的追隨者的理論就是這樣的。另一方面,正如我們應該承認的,按照康德和他的追隨者的定義,美只不過是我們所得到的一種特殊的無私的享樂。這種美的概念雖然好像很清楚,但遺憾的是,它也不準確,因為它擴展到另一方面去了,就是說,它把由飲食和接觸柔軟皮膚等等而得來的享樂也包括在內,這就是居伊約、克拉利克等人所承認的。 的確,當我們追溯美的學說在美學中的發展時,我們可以看到,最初,從美學奠定基礎時起,美的形上學的定義普遍流行,可是年代越近,那種實驗的、近幾年來帶有生理學性質的定義就越加明顯,甚至出現了像韋隆和薩利那種企圖完全避免美的概念的美學家。但是這些美學家很少成功。大多數群眾、大多數藝術家和學者還堅持大多數美學家所確定的美的概念,換言之,或者把美看作一種神秘的或形上學的東西,或者把美看作一種特殊的享樂。 那麼,在我們這個圈子裡,在我們這個時代,人們作為藝術的定義而那樣頑強地堅持著的那種美的概念,實質上究竟是什麼呢? 從主觀的意義來看,我們把給予我們某種享樂的東西稱為美。而從客觀的意義來看,我們把存在於外界的某種絕對完善的東西稱為美。但是我們之所以認識外界存在的絕對完善的東西,並認為它是完善的,只是因為我們從這種絕對完善的東西的顯現中得到了某種享樂。這麼說來,客觀的定義只不過是用另一種方式表達的主觀的定義。實際上,這兩種對美的理解都歸結為我們所獲得的某種享樂。換言之,凡是使我們喜歡而並不引起我們的欲望的東西,我們認為就是美。照這種情況看來,藝術科學自然不會滿足於以美為根據的——即以使人喜歡的東西為根據的——藝術的定義,而要探索一個普遍的、適用於一切藝術作品的定義,以便根據這個定義來決定各種事物是否屬於藝術範圍。但是,讀者可以從前面我所援引的各種美學理論的摘要中看到,並沒有這樣的定義,如果他肯費心讀一讀這些美學理論的原作,他就會更加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想為絕對的美本身下定義——認為它是對自然的模仿,是合宜,是各部分的適應,是對稱,是和諧,是多樣的統一等等——所作的一切嘗試得到的不外乎以下兩種結果:或者什麼定義也沒有下,或者所下的定義只不過是指某些藝術作品的某些特點,而遠遠沒有包括所有的人在過去一直認為而現在還是認為是藝術的一切。 美的客觀的定義是沒有的。而現存的種種定義,不論是形上學的還是實驗的定義,都可以歸結為主觀的定義,而且,說來也真奇怪,都可以歸結為這樣的觀點:凡是表現美的,就是藝術,而凡是使人喜歡(不引起欲望)的,就是美。許多美學家感覺到這個定義不完備,不穩固。為了使這個定義有根有據,他們對自己提出了這樣的問題:為什麼一件東西使人喜歡?什麼東西使人喜歡?他們把美的問題轉變為趣味的問題,哈奇森、伏爾泰、狄德羅等人就是這樣做的。但是,讀者從美學史中或者從實驗中可以看出,一切想為趣味下定義的企圖都不可能有任何結果,而且我們找不到理由,也不可能找到理由來解釋,為什麼這個人喜歡這件東西而另一個人不喜歡這件東西,為什麼這個人不喜歡這件東西而另一個人喜歡這件東西?因此,一切現存的美學,其實質並不在於我們對這種自命為科學的智力活動所期待的東西,也就是說,並不在於確定藝術或美(如果美是藝術的內容的話)的性質和規律,或者確定趣味(如果趣味能解決藝術問題和藝術的價值問題的話)的性質,然後根據這些規律把合乎這些規律的作品斷定為藝術,把不合乎這些規律的作品擯棄不理。其實質乃是在於:一旦承認某一類作品是好的(因為它們使我們喜歡),就要去編出這樣一套藝術理論,使某一圈子裡的人所喜歡的一切作品都能納入這一理論。有一個藝術的規範存在著,按照這個規範,我們這個圈子裡的人所喜愛的那些作品被認為是藝術(菲狄亞斯、索福克勒斯、荷馬、提香、拉斐爾、巴赫、貝多芬、但丁、莎士比亞、歌德等人的作品),而美學的見解必須能概括所有這些作品。在美學文獻中,我們不難看到一些關於藝術的價值和意義的見解,這些見解並不是以我們衡量某一事物的好壞的某些規律為根據,而是以這一事物是否符合於我們所制定的藝術規範為根據。前幾天我讀過福爾克爾特的一部很不錯的著作。在論述藝術作品的道德方面的要求時,作者公然聲稱,對藝術提出道德方面的要求是不對的,這一點他用下述的事例加以證明:如果我們容許有這方面的要求,那麼莎士比亞的《羅密歐與朱麗葉》和歌德的《威廉·邁斯特》就不符合於優秀藝術的定義。但是這兩部作品既然都列入藝術規範之內,那麼上述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因此,必須為藝術找出一個也能適用於上述兩部作品的定義;福爾克爾特把有重大意義(Bedeutungsvolles)這方面的要求當作藝術的基礎,以代替道德方面的要求。 現有的一切美學體系都是按照這一綱領而組成的。人們並不為真正的藝術下一個定義,然後再看一部作品是否符合於這個定義,以判定什麼是藝術,什麼不是藝術;人們只是把由於某種原因而為某一特定圈子裡的人們所喜歡的一系列作品認為是藝術,而想出一個能夠適用於所有這些作品的藝術的定義。不久以前我在一部很好的著作——穆特的《十九世紀藝術史》中找到了一個關於這種方法的極好的例證。在講到已經列入藝術規範的拉斐爾前派、頹廢派和象徵派時,作者不但不敢把這種傾向加以譴責,卻反而竭力放寬自己的尺度,來容納拉斐爾前派、頹廢派和象徵派,這些派別在他看來是自然主義走向極端時所產生的合理的反應。藝術中無論怎樣荒誕的東西,只要它一旦被我們這個社會的上層階級所接受,就立刻會有人編出一套理論來,把它加以解釋,並使它變成合法,仿佛歷史上任何一個時代,那種過後全被遺忘、並未留下絲毫痕跡的虛偽、醜惡和荒謬的藝術都能被某些特殊圈子裡的人們所接受和讚許似的。至於藝術的荒謬和醜惡發展到了什麼程度,特別是當這種藝術明知自己被認為(例如在當代)毫無缺點的時候,可以從下面這個問題上看出:現在,在我們這個圈子裡有些什麼藝術活動? 因此,美學中所闡述的、模糊地為公眾所信奉的那種以美為根據的藝術理論,只不過是把我們,即某一特殊圈子裡的人,在過去和現在所喜歡的東西認為是好的而已。 要為人類的某種活動下定義,就必須了解這一活動的意義和作用。而要了解人類的某種活動的意義和作用,首先必須根據這一活動的因果來研究它本身,而並不是只就它所給予我們的快感這一方面加以研究。 如果我們認為某一項活動的目的只在於給我們享樂,因而只根據這種享樂來為這項活動下定義,那麼,這樣下出來的定義顯然不會是正確的。為藝術下定義的情況也正是這樣。我們知道,當我們研究食物的問題時,誰也不會想到要從我們吃這件食物時所得到的享受去看食物的意義。誰都明白,我們的味覺上的快感決不可能作為判定食物的價值的依據,因此我們沒有任何權利來假定,我們所吃慣和愛吃的備有卡昂胡椒、林堡乾酪和烈酒等等的午餐是人類的最好的食物。 美也正是這樣,就是說,我們喜歡的東西決不可能當作為藝術下定義的依據,給予我們快感的那一類事物決不可能成為真正的藝術的典範。 在從我們藝術得來的享樂中認識藝術的目的和用途,這就等於從吃東西時所感到的享樂中認識食物的目的和意義,像那些停留在道德發展的最低階段上的人(例如野人)所做的那樣。 正像那些認為食物的目的和用途是給人享樂的人們不可能認識飲食的真正意義一樣,那些認為藝術的目的是享樂的人也不可能認識藝術的意義和用途,因為他們把享樂這一不正確的、特殊的目的加諸於藝術活動,而實際上藝術活動的意義卻在於它跟生活中其他現象的關係。只有當人們不再認為吃東西的目的在於享樂時,他們才會明白,飲食的意義在於滋養身體。就藝術來說也是這樣。只有當人們不再認為藝術的目的是美(即享樂)時,他們才會了解藝術的意義。把美(即從藝術得來的某種享樂)認為是藝術的目的,這不但不能幫助我們判定藝術是什麼,反而把問題轉入跟藝術判然相異的領域,即轉變為用形上學的、心理學的、生理學的、甚或歷史的眼光去議論為什麼一部作品這些人喜歡,而另一部作品這些人就不喜歡,卻有另一些人喜歡,以至無法為藝術下定義。正像議論為什麼一個人喜歡吃梨而另一個人喜歡吃肉決不會有助於判定營養的本質一樣,解決藝術中的趣味問題(關於藝術的議論會不知不覺地歸結到趣味的問題上)不但不能幫助我們弄清楚我們稱之為藝術的這種特殊的人類活動究竟是什麼,反而使我們完全不可能弄清楚這一問題。 藝術,千萬人為它犧牲勞動、生命、甚至道德的藝術,究竟是什麼?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從現有的各種美學理論中找到了一些答案,這些答案可以歸納為:藝術的目的是美,而美是通過我們從它那裡得到的享受而被認識的;藝術的享受是一樁好的、重要的事。換言之,享受之所以是好的,就因為它是享受。因此,被認為是藝術的定義的,其實並不是藝術的定義,只不過是用來辯解人們為了這想像中的藝術而招致的犧牲的一種手腕,同時也是用來辯解現存藝術中那種自私的享受和不道德行為的一種手腕。所以,說起來也真奇怪,雖然論藝術的書堆積如山,而藝術的正確定義卻直到現在還沒有規定出來,原因在於藝術的概念是以美的概念為基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