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所有權 · 第九個論題
所有權是不能存在的,因為它沒有反對所有權的力量
Ⅰ.按照我們那條定理的第三項推論,利息對於所有人本人,正像對於別人一樣,也是滾算的;這個經濟原則是普遍地被承認的。初看起來,再沒有比這更簡單的了;可是在用語的意義上,再沒有比這更加荒謬和更加自相矛盾的了,也再沒有比這更絕對地不可能的了。
據說,工業家對於他所支出的房租和資本的利息是自己償還自己的;他自己償還自己,這就是說他可以從購買他的產品的公眾身上得到補償。這是因為,工業家似乎是靠他的所有權獲得這項利潤的,如果他也想靠他的商品獲得利潤,他能否付給自己一法郎的代價以換取他只花九十生丁製造的產品並由此得到盈利呢?不能:這樣的一種交易只會把金錢從商人的右手轉到他的左手,而並無任何利潤。
要知道,既然對於一個自己和自己進行交易的個人可以這麼說,對於整個商界也可以這樣說。讓我們把十個、十五個、二十個生產者連在一起組成一條隨便要多長就有多長的鏈鎖:如果生產者甲在生產者乙身上得到了一筆利潤,那麼按照經濟學原理,乙一定就會在丙身上求得補償,丙則在丁身上求得補償,如此類推,直到最後一個生產者亥為止。
但是亥又從誰的身上去收取那筆在開始時由甲提取的利潤呢?薩伊答覆說,從消費者身上。多麼無聊的遁辭啊!難道這個消費者除了甲、乙、丙、丁……等等或亥之外還有別人嗎?亥從誰的身上去求得補償呢?如果他向第一個獲利者甲求得了補償,那麼誰都沒有得到利潤了,因而誰也沒有所有權了。相反,如果亥自行承擔這個負擔,那麼從這時起他就不再是社會的一分子了,因為這個社會把所有權和利潤給與其他的同夥而對他則拒絕不給。
所以,既然一個國家的國民像整個人類那樣,是一個不能在它本身之外有所活動的大規模的生產社會,那就顯然可以看出,沒有一個人能夠不剝奪別人而使自己得利。因為,如果要使甲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受到尊重,我不得不拒絕尊重亥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與地位平等相分離的權利平等不能成為事實。政治經濟學在這方面的不公正是彰明昭著的。「當我,一個工業企業家,購買一個工人的勞力時,我並不把他的工資包括在我的企業的純利中,恰恰相反,我是把它從純利中除去的;但工人卻是把它計算在他的純利中的……」(薩伊:《政治經濟學》)。
這意味著工人所得的全部收入都是純利;而在企業家的收入中,純利只是超過他的薪金的那部分。但是為什麼只有企業家才有權利得到利潤呢?為什麼不把這種實質上就是所有權本身的權利給與工人呢?在經濟學的用語上,工人是資本;可是,一切資本在它的維修費用之外,都應該產生利息,這就是所有人為了他的資本和為了他自己所注意做的。為什麼就不許工人從他的資本上(這資本就是他自己)同樣地提取一部分的利息呢?
所以所有權是權利的不平等;因為如果它不是權利的不平等的話,它就會成為財產的平等,換句話說,所有權就不會存在了。如今,憲章保障一切人權利平等,所以根據憲章來看,所有權是不能存在的。
Ⅱ.一份地產的所有人甲能否僅僅因為他是這塊土地的所有人就可以去奪取他鄰居乙的田地呢?——不能,那些土地所有人回答說:但是這和所有權有什麼關係呢?你們通過下面一系列相類的論題就可了解。
工業家丙是一個帽商,他是否有權強迫也是帽商的鄰居丁閉廠停業呢?絕對沒有這種權利。
但是丙想在每頂帽子上賺一法郎的利潤,而丁卻滿足於半個法郎的利潤;顯然丁的這種適可而止的態度會妨礙丙的過分的貪圖;丙是否有權阻止丁出售帽子呢?當然沒有這種權利。
既然丁可以自己作主,以比丙低廉半個法郎的價格出賣他的帽子,丙也就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帽子的價格減低一個法郎。可是丁是貧窮的而丙則是富有的;結果,在兩三年之後,丁就由於這個無法應付的競爭而宣告破產,於是丙就可以完全控制市場了。所有人丁能否從所有人丙取得賠償呢?他能否對丙提起恢復他的業務和財產的訴訟呢?不能,因為如果丁比較富有,他就可以去做和丙相同的行為。
根據同樣的理由,大土地所有人甲可以對小土地所有人乙說:「把你的地賣給我吧,不然的話我就不讓你出賣小麥①」;並且他可以不必對乙採取任何強迫手段,也不致讓他有申訴的理由就辦到這一點。所以只要有決心,甲就可以把乙吃掉,僅僅是因為甲比乙強大。因此,甲和丙所以能夠對乙和丁進行掠奪,並不是依靠所有權而是依靠強權。通過所有權,兩個鄰居甲和乙以及兩個商人丙和丁都不能互相傷害。他們既不能互相掠奪,又不能互相毀滅,也不能互相損人利己。完成上述的侵占行為的,是以強凌弱的強權。
①這裡必須假定小麥總產量超過消費的需要,並且超過很多。——原編者
工廠主所以能夠任意減低他的雇員的工資,富有的商人和殷實的所有人所以能夠按照他們任意決定的價格出賣他們的商品,也都是根據這個強權。企業家對工人說:「你可以隨意把你的勞力提供到別處去,如同我可以隨意接受你所提供的勞力那樣;現在我就給你這麼多。」商人對顧客說:「買不買聽便;錢是你的,正如貨物是我的一樣。我就要這樣的價錢。」讓步的是誰呢?就是那個力量比較弱的。
所以,不用強力,所有權是沒有力量來反對所有權的,因為不用強力,財產是不能通過收益而有所增加的;所以,如果不用強力,所有權是無效的。
歷史的注釋。——殖民地食糖和本地食糖之間的鬥爭,給我們提供了一個關於所有權的這種不可能性的顯著的例子。如果你們聽憑這兩種工業自行發展,殖民者就能使本地的製造商破產。要維持甜菜的種植,就必須對甘蔗徵稅:為了保護一方面的所有權,就必須損害另一方面的所有權。在這個事件中,最關重要的恰巧就是人們最不注意的事情,就是:無論這樣或那樣,所有權一定要受到侵犯。如果對兩種工業中任何一方徵收一種比例稅來維持市場的平衡,你們就會造成一個最高價格,你們就會在兩方面打擊所有權。一方面你們的稅收妨礙了貿易的自由;另一方面,它破壞了所有人之間的平等地位。如果給與甜菜業補助金,你們就會侵犯納稅人的財產。如果由國家負責經營這兩種性質不同的食糖業,像由國家來維持各種菸草的種植那樣,你們就會廢除一種所有權。後述的這個辦法也許是比較簡單和比較好的辦法;但是,要促使國家這樣做,就必須有一些能幹的人和樂於為群眾服務的人的協助,這在目前是不可能實現的。
競爭,有時稱為貿易自由,總之就是所有權的交換,將在長期間內被當作我們商業立法的基礎。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它涉及到所有的民法和整個管理制度。可是競爭是什麼呢?是一種在圍場中的決鬥,在那裡,權利是由武器決定的。
我們的野蠻的祖先問道:「誰說謊?是被告還是原告?」更加野蠻的法官回答說,「讓他們進行決鬥吧,強權就是公理。」
在我們兩個人之中,誰可以把香料賣給我們的鄰居?「讓你們各自出賣吧,」經濟學家高聲說,「更精明、更狡滑的人是更老實、更能幹的商人。」
這就是《拿破崙法典》的精神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