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所有權 · 第八個論題

所有權是不能存在的,因為它的積累力量是無限的,並且這種力量只能施展在一些有限的數量上 如果平等地組織起來的人們給與其中的一個以專屬的所有權,這個唯一的所有人以複利的條件把一筆一百法郎的款項借給人類,並規定在六百年後清償給他第二十四代的後裔,那麼這筆以百分之五的利息計算的一百法郎的款項將達到一百零七萬八千五百四十億一千零七十七萬七千六百法郎,它等於法國資本的二千六百九十六又三分之一倍,假定這個資本是四百億的話。這就超過了地球上的動產和不動產的價值的二十倍。 假定一個人在聖路易王朝①向人借得一百法郎,他和他以後的繼承人拒絕歸還這筆款項。即使大家知道上述的繼承人並不是合法的占有人,而時效也早已在適當的時刻中斷,但是,根據我們的法律,最後的那個繼承人還不得不償還這一百法郎和利息,以及利息的利息,這就會像我們剛才所看到的那樣,總數達到將近一百零八萬億法郎。 ①聖路易王朝的時期是從1226年起至1270年為止。——譯者 每天,財產在我們中間以比這大得多的速度增殖著。上述的例子假定利息是資本的百分之五;但實際上它往往是等於資本的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五十,有時還等於資本本身。 傅立葉主義者——與平等勢不兩立的敵人,他們把擁護平等的人看做騙子——保證在把生產量提高到四倍的時候,就可以滿足資本、勞動和才幹的一切要求。但是,如果生產量提高到四倍、十倍甚或百倍,所有權也會通過它的積累威力和它的資本化的效果,很快地把產品、資本和土地,甚至勞動者都兼併掉。在法郎斯特爾里是否禁止積累資本和放債生利呢?如果禁止的話,那就請他們說明他們的所謂財產是意味著什麼吧。 我不預備再多作這些計算。它們可以發生無窮盡的變化,如果我強調這種變化,那將是幼稚的。我只是要問,當法官被請求判決一件占有權的訴訟時他們是根據什麼標準確定利息的?並且,再從較高的角度來討論這個問題,我要問: 立法者在把所有權的原則介紹到共和國里來的時候,有沒有衡量過一切後果?他是否知道可能性的法則?如果他知道這個法則,為什麼在《法典》里沒有提到?為什麼讓所有人在增殖財產和收取利息方面具有這種驚人的活動範圍?為什麼在確認和確定所有權上給與法官這樣驚人的自由?為什麼在不斷規定新的捐稅上給與政府這樣驚人的權力?到什麼程度,人民才可以拒絕接受預算案,佃農才可以拒付地租,工業生產者才可以拒絕支付資本的利息?剝削權從哪裡開始,到哪裡為止?生產者什麼時候可以對所有人說:我再也不該欠你什麼了呢?所有權什麼時候可以得到滿足呢?要到什麼時候所有權才不再向人盜竊呢? 如果立法者知道可能性的法則而置之不顧,他的正義是什麼樣的正義呢?如果他不知道,他的智慧是什麼樣的智慧呢?我們怎能承認他那種不公正的或者愚蠢的權威呢? 如果我們的憲章和法典以一種荒謬的假設為基礎,那麼法律學校中講授的是什麼呢?最高法院的裁判是什麼呢?我們的議會所討論的是什麼呢?政治學是什麼呢?我們的所謂政治家是什麼呢?法理學是什麼意思?我們豈不應該把它叫做法愚學嗎? 如果我們所有的制度都以一種計算的錯誤為基礎,結果這些制度豈不都變成謊話了麼?並且,如果整個社會結構是建立在所有權的這種絕對的不可能性之上的,那麼我們生活於其下的政府豈不真是一個怪物,我們現在的社會豈不真是一個烏托邦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