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所有權 · 第三個論題

所有權是不能存在的,因為有了一定的資本,生產是隨勞動而不是隨所有權發生變化的 如果要清償一筆按照產品百分之十、為數是一百的地租,那個產品就必須是一千;要使產品是一千,那就需要有一千個勞動者的勞動力。因此,既然土地所有人都享有一種依靠租息生活的平等權,如果像剛才所說的情形那樣,讓我們那些從事勞動的土地所有人都去休假的話,我們就將面臨無法支付給他們收入的情況。事實上,那個原先曾經是一千的生產力既然只剩了九百,生產量因此也就減少到九百,九百的十分之一是九十。所以,或者是,如果九十個土地所有人要得到他們全部的收入,那就必須停止付給一百個土地所有人中十個人的地租;或者是,所有的土地所有人都必須同意把他們的收入各減去百分之十。這是因為,不能由那些在職務上毫無差誤的、像過去一樣進行著生產的勞動者來忍受土地所有人退出勞動的後果,而是必須由土地所有人自己來承擔他不勞動的後果的。但是在這時候,土地所有人為了想要享受,變得比以前窮了;在行使他的權利的時候,他喪失了權利,以致在我們要想抓住所有權的時候,它卻逐漸減少並消失了:人們愈是追求它,它愈不讓人們得到它。一種受數字的比例支配的並且可以被數學的計算所毀滅的權利,是一種什麼權利呢? 從事勞動的土地所有人:1.作為勞動者,可以得到工資零點九;2.作為土地所有人,可以獲得地租一。他自己想:「我的地租已經足夠了;我不必勞動就已夠用,並且還有多餘。」而在那裡,他計算可以得到的那筆收入,在他還不知道怎樣會短少的時候,卻減少了十分之一。這是因為在他參加生產時,他自己就是這十分之一的創造者,現在他就得不到這十分之一了;並且,當他以為他只是為了自己而勞動的時候,他在交換產品的過程中不知不覺就受到了一部分損失,這損失的結果就是使他自己償付他的地租的十分之一。像其他每一個人一樣,他生產了一而只能得到零點九。 如果勞動者不是九百個而只是五百個,那麼地租的總額將減少到五十;如果只有一百個,那麼它將減少為十。所以我們可以把下列定理規定為財產的經濟定律:收益金一定隨著不勞動者的人數的增多而減少。 這個初步的結果將導致我們得到另一個更加令人驚奇的推論。它的意思是要一下子使我們從所有權一切弊害中解脫出來,既不必廢止所有權,也不致使土地所有人遭受損害,而且所採用的還是一種非常保守的方法。 剛才我們已經證明,如果擁有一千個勞動者的社會的地租是一百,九百個勞動者的社會是九十,八百個勞動者的社會是八十,一百個勞動者的社會是十,等等。因此,如果一個社會只有一個勞動者,地租就只有零點一,不論私有化的土地的面積和價值如何。所以,在具有一定的土地資本的條件下,生產是隨勞動而不是隨財產發生變化的。 根據這個原理,讓我們探究一下,對於一切財產來說,收益金的最高限度應該是怎樣的。 在本質上,租佃行為究竟是什麼呢?這是一種契約,土地所有人通過這種契約把他的土地的占有租讓給一個佃戶,其代價是由他取得土地產物的一部分。如果由於佃戶家庭人口的增多,佃戶的生產力比土地所有人大十倍的話,他將生產十倍的產物。難道土地所有人能夠因此而把地租增高十倍嗎?他的權利不是:你生產得愈多,我就徵收得愈多;它是:我出讓得愈多,我就徵收得愈多。佃戶家庭人口的增多,他所能支配的人手的多少,他的經營方法,——所有這些都有助於增加生產,但與土地所有人無關。後者的要求應該以他自己的生產能力而不是以別人的生產能力作為衡量的標準。所有權是收益權,不是人頭稅。一個連幾畝地都耕種不了的人怎能因為他的地產是一萬畝就可以向社會要求他自己在一畝地上所生產不出的那個數額的一萬倍呢?為什麼借貸的租金不以所有人所犧牲的效用而要以借用人的才幹和體力作為計算的根據呢?所以我們必須確認這第二條經濟定律:收益金的多寡是由土地所有人的生產量的一部分來衡量的。 那麼,這個生產量是什麼呢?換句話說,一塊土地的主人在把它租給佃戶時,他可以振振有辭地說他所放棄的是什麼呢? 一個土地所有人的生產力像一切勞動者的生產力那樣,既然是一,他因租讓土地而失去的產物也就是一。所以如果收益金的比率是百分之十的話,一切收益金的最高限度將是零點一。 但是我們已經看到,每當一個土地所有人退出生產,產物的總額就減去一個單位:所以,如果當他參加勞動時所能得到的收益金是零點一的話,由於他的退出,按照地租減低的定律,這筆收益金就將減為零點零九。我們因此就得出這個最後的公式:一個土地所有人的最高收入等於一個勞動者的產品的平方根(這個產品是由一個協商好的數字來代表的);這筆收入因土地所有人的不勞動而受到的減少等於一個分數,這分數的分子是一,分母則是用來代表那個產品的數字。 因此,一個不勞動的或者在社會以外為他自己個人利益而從事勞動的土地所有人的最高收入,按照每個勞動者的平均生產量一千法郎的百分之十來計算,是九十法郎。所以,如果在法國有一百萬個平均各享受一千法郎收益並且不生產地加以消費的土地所有人,那麼,按照十分公平的權利和最正確的計算法,每年應當付給他們的不是十億法郎而僅是九千萬法郎。 在工人階級所負擔的沉重租稅上減去一個九億一千萬的數字,這不是一件小事;但是我們的帳還沒有算完,勞動者還沒有認識他們的權利的全部範圍。 當我們把收益權限制在合理範圍之內的時候,不勞動的土地所有人的收益權是什麼呢?是一個承認占用權的行為。但是,既然所有的人都有同等的占用權,每一個人根據同樣的權利就都是土地所有人;每一個人都有權獲得一筆等於他的產品的一個分數的收入。所以,如果勞動者由於所有權而不得不把地租付給土地所有人,那麼,根據同樣的權利,土地所有人也應該把相等的地租給予勞動者;並且,他們雙方的權利既然相等,這些權利之間的差額就是零。 結論。——如果地租依法只能是土地所有人的假定的產量的一個分數,那麼無論地產的數量和價值如何,對於為數眾多的各別的小土地所有人來說,情形是相同的。因為,雖然單獨一個人能夠分別地使用地產中的每一塊,他卻不能同時使用地產的全部。 總括地說:只能存在於由生產定律所規定的極狹小的範圍之內的收益權,因占用權而歸消滅。要知道,沒有收益權就沒有所有權;所以所有權是不可能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