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所有權 · 第一個論題
所有權是不能存在的,因為它想無中生有
研究這個論題和研究經濟學家們爭論得這樣厲害的關於地租起源的論題是相同的。當我閱讀了這些經濟學家中的大多數人的著作後,看到了這一大堆的廢話,不禁產生了一種摻雜著憤怒的鄙夷情感,因為在這堆廢話里,真是醜惡與荒謬互相輝映。如果不是因為這些理論會產生非常嚴重的後果,我們本來可以把這些東西看成是痴人說夢、一笑置之。要給那種只是並且只能是盜竊、勒索和掠奪的行為尋找一個合理合法的根據,這實在達到了財產狂的頂點,實在是一種最高度的魔法,那些本來是有識之士,由於邪惡的自私心,都被這種魔法所顛倒了。
「一個種地的人,」薩伊說,「是一個製造麥子的人,他在那些用來把原料改變成為麥子的工具中,使用了一種偉大的工具,就是我們稱之為田地的那種工具。當他不是這田地的所有人而只是它的佃戶時,他為了它所提供的生產效用須向土地所有人償付代價。佃戶可以從麥子購買人的身上得到補償,這個購買人又可以向另一個購買人獲得補償,直到這個產品到達消費者的手中為止,後者將償還頭一筆的墊款以及被用來使產品終於到達他手中的一切附加的墊款。」
我們先把那些使產品終於到達消費者手中的後來的墊款放在一邊不談,暫時只注意全部墊款中的頭一筆、即佃戶付給土地所有人的地租。我們問,土地所有人要求別人付給他這筆地租所根據的理由是什麼。
按照李嘉圖①、馬卡洛克②和密爾③的說法,真正的地租不過是較肥沃的土地的產品與質量較差的土地的產品相比的差額;因此,對於第一種土地所收取的地租只是在人們由於人·口增加不得不在第二種土地上進行耕種時才開始發生。
在這裡面,很難看出有什麼意義④。土地質量的不同怎能產生一種對於土地的權利呢?土地(humus)種類的不同怎能產生立法上和政治上的原理呢?對我來說,這種推理不是十分微妙就是十分愚蠢,以致我愈是加以思考,就愈覺得迷惘。假定有一塊土地「甲」,能夠養活一萬個居民,還有一塊土地「乙」只能養活九千個居民,這兩塊土地的面積一樣大:在甲地的居民由於人口增多被迫去耕種乙地的時候,甲地的土地所有人就可以要求這塊土地的佃戶付給他們一筆按照10比9的比例計算的地租。我想,李嘉圖、馬卡洛克和密爾就是這麼說的。但是如果甲地能容納多少人就養活多少人,這就是說,如果甲地的居民,根據我們的解釋,只擁有剛夠維持他們生活的土地,他們怎能償付地租呢?
①大衛·李嘉圖(1772—1823),他的《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是1817年發表的。——原編者
②約翰·臘姆賽·馬卡洛克(1789—1864),蘇格蘭經濟學家。——原編者
③詹姆斯·密爾(1773—1836),是薩伊的朋友,他曾發表過《政治經濟學原理》和《英屬印度史》;他是約翰·斯圖亞特·密爾的父親。——原編者
④蒲魯東事實上沒有懂得李嘉圖關於地租、即差額地租的理論。人家只不過對那些經濟現象提出了一個解釋,他卻要在這些解釋中去找尋一種權利的原理。此外由於他對那不恰當的用語有所誤會,所以在地租和田租之間,沒有加以區別。——原編者
如果人們僅僅說土地的不同曾經是地租的緣由,而沒有說它是地租的原因,那麼我們可能已經從這簡單的言論中得到了一個可貴的教訓,這就是,地租是從要求平等的願望產生的。事實上,如果所有的人都有占有良好土地的平等權利,那麼,如果不給予補償,你就不能強迫任何人去耕種低劣的土地。按照李嘉圖、馬卡洛克和密爾的意見,這時地租就可成為補償損失和辛勞的辦法。毫無疑問,這種實用的平等的方法是不好的,但到底動機是良好的:李嘉圖、馬卡洛克和密爾從這個體系中能夠得出什麼樣的有利於所有權的論證呢?他們的理論轉過來反對他們自己,使他們難於自圓其說。
馬爾薩斯以為地租的根源在於土地的生產能力所提供的生活必需品,除供應種地的人所需要的必要數量外,還有多餘。我要問問馬爾薩斯,為什麼成功的勞動要給不勞動的人分享一部分產品的權利呢?
但是馬爾薩斯老爺弄錯了事實。是的,如果所謂耕種者僅僅是指佃農而言,土地的生產能力是可以提供比耕種者所需的更多的必需品的。裁縫縫製的衣服超過他所需要穿的數量,木匠也製造了比他所用的更多的家具。但是,既然不同的職業彼此互相包含並互相支持,因此不但農民,而且各行各業的從業者——甚至醫師和教員——都是、並且都應該被看作土地的耕種者。馬爾薩斯的地租是以商業原理為依據的。要知道,商業上的基本定律是交換商品之間的等價性,一切破壞這個等價性的東西都是侵犯這個定律;這是一個要加以糾正的估價上的謬誤。
斯密的著作的注釋者布恰南①認為地租只是一種壟斷的後果,並且主張只有勞動才是能夠生產的。因而他認為,如果沒有這種壟斷,產品的價格就會上漲;並且他認為只有在民法里能找到地租的根據。這個見解是以民法為所有權基礎的學說的一個支派。但是,民法應該是見諸文字的正義的表現,它為什麼會核准這種壟斷呢?無論誰說到壟斷,都必然排斥正義。現在說地租是一種由法律所規定的壟斷,就等於是說非正義是以正義為基礎的:這是自相矛盾。
①布恰南(1779—1848),曾於1814年著手編訂一部共計四冊的亞當·斯密的巨著,其中的補充部分載有他的傳略、筆記和注釋。——原編者
薩伊答覆布恰南說,土地所有人並不是個壟斷者,因為壟斷者「是那種不能給經過他手裡的商品增加任何效用的人」。
土地所有人對他佃戶的產品增加多大的效用呢?他耕過地、播過種、收過莊稼、割過草、簸過谷、拔過草嗎?這些是佃農和他的僱工所採取的方法,用以增加他們為了再生產而消費的原料的效用。
「土地所有人利用他的土地這一工具增加產品的效用。這個工具接受在一種狀態下麥子所構成的原料,使它變成另一種狀態的麥子。土地的作用是一種化學過程,它在很大程度上變更麥子的原料,使它通過破壞而增殖起來。所以土壤是能夠產生效用的;並且當它[土壤?]為了它的所有人的利益而使這種效用以盈利或地租的形式要求得到報償時,它同時也給予消費者一些東西,以交換消費者所償付給它的數額。它給與消費者一種已產生了的效用,並且正是這種效用的產生,使我們有理由把土地稱為有生產力的,正如我們一向把勞動稱為有生產力的一樣。」
讓我們來解決這個問題。
給農夫製造耕具的鐵匠,給他製造車輛的車匠,給他建築倉庫的瓦匠,還有木匠、編筐匠等等,他們都通過他們自己供給的工具對農業生產有所貢獻,他們都是效用的生產者;因此,他們都有權分享產品的一部分。
「毫無疑義,」薩伊說,「但是土地也是一種工具,它的功用應當得到報償,所以……」
我同意土地是一種工具;但是誰製造它的呢?是土地所有人嗎?是他通過所有權的有效特性、通過這種注入土壤的精神上的特質使土地具有活力和肥力的嗎?恰恰就是在這一點上存在著土地所有人的壟斷,即他雖然沒有製造工具,卻要求償付使用土地的酬報。如果造物主自己前來收取地租,我們當然願意同他商量這個問題;如果土地所有人冒充造物主的代表,提出這樣的要求,那他就得把委任狀拿出來給人看看。
「土地所有人所提供的勞務,」薩伊補充說,「對他來說是不費力的,這點我承認。」
這個坦白倒是天真得很。
「但是我們不能置之不顧。如果沒有所有權,一個農民就會為了搶種一塊沒有土地所有人的田地而和另一個農民打起架來,因此田地就將荒廢……」
那麼土地所有人的任務就在於剝削所有的農民而使他們彼此和好……多麼合乎邏輯!多麼合情合理!經濟學家們真是聰明得了不起!按照他們的看法,土地所有人就像是貝侖-唐丹,當兩個旅行者為了對一個牡蠣發生爭執,來到他的面前要求理直時,他把牡蠣剖開,吃了裡面的肉對他們說:
「法院判給你們各人一片蠣殼。」①
①此處應為「拿好,法院判給你們各人一片蠣殼——免繳訟費……」(拉豐登:[1]《寓言集》第9冊第9篇)。——原編者
[1]拉豐登(1621—1695),法國十七世紀大寓言詩人。——譯者
還能對所有權說什麼更不好聽的話呢?
薩伊能否告訴我們,如果在沒有土地所有人的情況下農民會為了爭奪土地的占有而打起架來,為什麼這些農民現在不會為了同樣的占有而和土地所有人打起架來呢?這顯然是因為他們以為這些土地所有人是合法的占有人,並且因為尊重一種想像的權利的思想克制了他們的貪慾。我在第二章中曾經說明,不必有所有權,占有就足以維持社會秩序。難道承認沒有主人的占有人比承認受土地所有人支配的佃戶較為困難嗎?儘管勞動者違反了他們自己的利益而尊重不勞動者的那些冒充的權利,他們不會破壞農業生產者和工業生產者的自然權利嗎?什麼!如果墾荒者在他們停止占用土地時立即喪失他們對於土地的各種權利,他們就會對土地變得更加貪婪!並且,如果不能索取一種收益和對別人的勞動收取租稅,這就會是爭吵和爭訟的根源!那些經濟學家的邏輯真是特別。但是我們還沒有說完呢。我們現在姑且承認土地所有人是土地的合法的主人吧。
他們說,「土地是生產工具」;這是對的。但是當他們把名詞換成形容詞而說「土地是一個有生產力的工具」時,他們是故意製造一個該死的錯誤。
按照魁奈①和早期經濟學家的說法,一切生產物都是從土地得來的;反之,亞當·斯密、李嘉圖、德·特拉西說勞動是生產的唯一動因。薩伊和他大多數的後繼者認為,土地是有生產力的,勞動也是有生產力的,資本也是有生產力的。這是經濟學上的折衷主義派。實際的情況是:土地是沒有生產力的,勞動也是沒有生產力的,資本也是沒有生產力的。生產物是由這三種同樣必要的因素合作產生的,但如果把它們分開,它們就都是不能生產的。
①魁奈(1694—1774),法國十七世紀經濟學家,重農學派的創始人。——譯者
的確,政治經濟學討論了財富或價值的生產、分配和消費;但是所討論的是哪些價值呢?由人類的經營而產生的價值,即人類為了使物質適合自己的用途而使它發生的一些變化,根本不是大自然的自發的生產物。人的勞動只在於使用手的力量;對他來說只有他費了那番辛苦才生產出價值來。在這以前,海中的鹽、泉中的水、田野里的草、森林中的木材,對他來說都好像是不存在似的。沒有漁夫和他的漁網,海是不會供給魚類的;沒有樵夫和他的斧頭,森林是不會提供燃料和木材的;沒有刈草者,草原既不會供給乾草也不會供給再生草。大自然是一大堆可以開發並變成產品的材料;但大自然並不為它自身生產什麼;按照經濟學的意義來說,它的產品就其對人的關係而言還不是產品。
資本、工具和機器同樣是沒有生產力的。沒有鐵匠和鐵,錘子和鐵砧是打不出鐵來的;沒有磨粉的人和穀子,磨坊是磨不出粉來的;諸如此類。如果你把工具和原料放在一起;如果你把耕犁和種子放在肥沃的土壤上;如果你走進一個鐵匠鋪,點起火來以後把店門反鎖上——你什麼東西也生產不出。下面這句話是一位比他大多數的同行具有較為正確的判斷力的經濟學家說的:「薩伊認為資本能夠起一種與它的本性格格不入的積極作用;如果聽其自然,它只是一種沒用的工具。」(德羅茨①:《政治經濟學》。)
①德羅茨,1775年10月3日生於貝桑松,1850年11月9日死於巴黎,一個正直的人和樂觀派哲學家,但並未被認為是一個最有創見的經濟學家,1806年他寫了《試論成為幸福者的藝術》,1824年寫了使他成為法國科學院院士的《道德哲學》,1829年寫了使他被選為倫理科學院院士的《政治經濟學》。他曾被貝桑松學院指定為蒲魯東的監護人和導師。這兩個人的性格不相投合,但至少在德羅茨方面,他對待蒲魯東是很好的。(參閱附錄中1840年8月3日的信件,注2)。——原編者
最後,勞動和資本在一起,如果結合得不好,還是生產不出什麼東西來的。如果你去耕耘一塊草木不生的沙地,捶打河中的水,用篩子去篩印刷所的鉛字,你既不會得到麥子,又不會得到魚類,也不會得到書本。你們的勞苦和塞克西斯②的大軍的那次大規模的勞動同樣是毫無效果的;根據希羅多德的記述,塞克西斯下令叫他的三百萬大軍鞭打赫勒斯滂③
②塞克西斯,古波斯國王(紀元前485—465在位),曾大舉進犯希臘,終被擊敗。——譯者
③赫勒斯滂,達達尼爾海峽的古希臘名。——譯者二十四小時,以懲罰這個海峽,因為它的浪潮沖毀了這位偉大的國王搭起的浮橋。
如果把工具和資本、土地和勞動個別地和抽象地加以考察,那麼,嚴格地說來,它們是沒有生產力的。所以,當土地所有人要求人們由於使用他的工具或利用他土地的生產力而償付一筆收益金時,他假定了一個絕對虛假的事實,即假定了資本是可以靠自身的力量生產的,並且在收取這種想像的產物的代價時,他實在是無緣無故地得到了一些東西。
抗辯。——但是,如果鐵匠、車匠,總之一切工業生產者可以根據他們所提供的工具分享產物;又如果土地是一種生產工具——為什麼這個工具就不能使它的真正的或假想的所有人像耕犁和車輛的製造者那樣分享一部分產物呢?
答覆。——這裡我們觸及到問題的核心、即所有權的不可理解之處,如果我們想對收益權的奇特後果有所了解,就非常有必要解決這個問題。
給農民製造或修理工具的工人只得到一次代價,或者在交件時,或者分幾次;當這個代價一旦付清,工人所交付的工具就不再是他的了。他永遠不會就同一工具或同一修理工作要求雙份的工資。如果他每年從那農民那裡分得一部分產品,那是因為他每年都給那個農民做了一些事情的緣故。
相反地,土地所有人卻並沒有交出他的工具;他永遠有人付錢給他,他永遠保留著這個工具。
事實上,土地所有人收取的地租並不是用來支付這個工具的維持費和修理費的;這些費用仍須由承租人負擔,除非土地所有人關心土地的維護,否則這些費用與他無關。如果他自己承擔維修工作,他也不會忘記使他所支出的墊款得到償還。
這筆租金也並不代表工具的產物,因為工具本身是什麼也不能生產的;這一點我們剛才已經證明,並且我們將要通過它的結論證明得更清楚些。
最後,這筆租金並不說明土地所有人參加了生產,因為這種參加只能像鐵匠和車匠那樣,必須交出他的工具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形下,他就不再是土地所有人了,這無形中是和所有權的觀念相矛盾的。
所以,在土地所有人和佃農之間,並不發生價值或勞務的交換;因此,就像我們的定理所說明的那樣,地租是一筆真正的意外收入,是一種完全以一方面的欺騙和暴力以及另一方面的軟弱和無知為基礎的敲詐行為。經濟學家們說,只能用產品來購買產品。這句成語是對所有權的不利的判決。土地所有人本人既不從事生產又不利用他的工具進行生產,並且不花任何代價而得到產品,他不是寄生蟲就是小偷。所以,如果所有權僅僅作為一種權利而能存在的話,那是不可能的。
推論。——1.1793年的共和國憲法說明所有權是「享受自己勞動果實的權利」。這樣的規定犯了大錯;它應該說:所有權是享受並任意支配別人的財物、別人的辛勤和勞動的果實的權利。
2.如果土地、房屋、家具、機器、工具、貨幣等等的每一個占有人在出借他的物品時所取的代價超過修繕費用(修繕費用由出借人負擔並代表他用以換取其他產物的產品),即犯有詐欺和勒索的罪行;總之,一切不是以損壞賠償的名義而是以借貸代價的名義所收取的租金就是一種所有權行為,一種盜竊行為。
歷史的說明。——一個戰勝國強制戰敗國繳納的款項是一種真正的地租。1789年革命所廢除的封建領主的權利——什一地租、永遠管業、勞役等等——都是各種不同形式的所有權;那些以貴族、領主、修道院主、恩賞的受惠者等名義享受這些權利的人恰恰就是土地所有人。如果今天來替所有權辯護,那就是譴責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