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所有權 · 第八節 從正義的觀點來看,勞動破壞所有權

這個論題是我們已經扼要地加以說明的上述兩節的結論。 孤立的人只能滿足他自己的需要中的極小一部分:只有在社會生活和在全世界的努力的明智配合中他才能發揮他的全部力量。分工和合作增多了產品的數量和品種;職務的專門性提高了消費品的質量。 所以沒有一個人不是依賴幾千個不同的生產者的產品而生活的;沒有一個勞動者不是從整個社會得到他的消費品以及與之俱來的再生產的手段的。的確,誰敢說「我靠我自己的努力生產我所消費的一切的東西;我不需要別人的幫助」呢?被早期的經濟學家認為是唯一的真正生產者的農民,即從瓦匠、木匠、裁縫、磨坊主、麵包工人、屠夫、雜貨商、鐵匠等等那裡得到住房、家具、衣服、食糧和援助的農民;——試問這些農民能不能自誇是單獨地進行生產的呢? 各人的種種不同的消費品是由大家來供給的;因此,各人的生產也以全體的生產為基礎。如果沒有另一種產品,一種產品是不能存在的;一門孤立的產業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其他的人不給農民製造糧倉、車輛、耕犁、衣服等等,他會得到怎樣的收穫呢?如果沒有出版商,學者能夠做些什麼呢?如果沒有鑄字工人和機械工人,印刷工人能做些什麼呢?如果沒有無數其他的生產者,這些鑄字工人和機械工人又能做什麼呢……免得人家責備我們淨講些老生常談的話,我們就不再拉長這個很容易擴充的名單了。各種產業通過相互的關係而聯結成一個單一的集體;一切生產工作有時被當作目的、有時被當作手段而彼此互相利用;各種不同的才幹不過是一系列從低級到高級的改變。 大家都參加每一種產品的生產,這個無可爭辯的、無人爭議的事實使一切個別的生產成為共同的生產;因此從生產者手中生產出來的每一種產品都被社會預先抵押出去。生產者本人對於他的產品只有一部分的權利,這一部分的分母數等於組成社會的人數。固然,這同一生產者反過來對於所有不是他自己生產出來的東西也享有權利,因此他對所有的人都有要求權,正如所有的人對他也享有這種權利一樣;但是人們難道看不到,這些彼此相互的抵押權不但沒有認可所有權,甚至連占有也破壞了嗎?勞動者甚至不是他的產品的占有人;他剛把產品製造出來,社會就聲稱這是它的東西。 有人可能說:「即使是這樣,即使產品不屬於生產者所有,社會還仍然給予每個勞動者一種相當於他的產品的等值物,而這個等值物、這個工資、這個報酬、這個薪金就成為他的財產。難道您竟否認這個所有權是合法的嗎?如果那個生產者不是用掉他的全部工資,而是寧願節約一些餘款,誰敢說他沒有權利這樣做呢?」 勞動者甚至不是他的勞動代價的所有人,不能絕對地控制它的支配權。我們決不可以被一種虛假的正義所蒙蔽。人們給予勞動者以換取他的產品的東西,並不是作為一件已被完成的工作的報酬而給他的,而是作為一個將要去完成的工作的供應品和預支而給他的。我們在生產之前進行消費。在一天終了的時候,勞動者可以說:「我已清償了我昨天的開支;明天我將清償我今天的開支。」社會成員在他的一生中無時無刻不欠著債;在他死的時候,他也不能全部清償:他怎麼能夠有私蓄呢? 人們談到儲蓄,但這是所有人的作風。在一種平等的制度之下,一切不以後來的再生產或享受為目標的儲蓄是不可能的:為什麼呢?因為這筆儲蓄既然不能轉變為資本,也就沒有了目標,也就失去了終極原因。這一點在下一章將作更充分的解釋。 我們可以作出下列結論: 對於社會來說,勞動者必然是一個到死也不能清償的債務人。所有人是一個不忠實的保管人,他不肯承認交給他保管的東西,卻想按日、按月、按年得到他保管任務的報酬。 我們剛才所陳述的原理,對某些讀者來說可能還顯得過於抽象,我將用比較具體的方式把它們複述一遍;這種方式能使最遲鈍的頭腦有所領會,並孕育著十分重要的結論。 直到現在為止,我只是把所有權當作專屬性的權能來研究的,此後,我將把它當作侵占性的權能來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