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所有權 · 第二節 普遍的承認不能證明所有權是合乎正義的
在上述薩伊的引文中,人們不能清楚地看出這位作者究竟要使所有權決定於土地的穩定的性質,還是決定於他認為所有的人都已承認這種私有化的事實。他的話既可以作這樣的解釋,也可以作那樣的解釋,甚至同時可以作兩種的解釋;所以人們可以認為作者所要說的是:所有權最初是從意志的行使而產生的,土地的穩定性使這種意志可以應用於土地方面,而從此以後,普遍的承認就核准了這種應用。
不論怎樣解釋,難道人們通過他們相互的承認就可以使所有權合法化嗎?我否認這一點。這樣的一種契約,那怕它的起草人是格老秀斯、孟德斯鳩和盧梭,那怕它上面有全人類的簽字,從正義的觀點來看是當然無效的,而締結這個契約的行為是非法的。正如不能放棄自由權①那樣,人也不能放棄勞動權。要知道,承認土地所有權就是放棄勞動權②,因為這就等於放棄勞動的工具,這就是買賣一種天然的權利,也就是拋棄做人的資格。
①盧梭說過:「拋棄他的自由,就是拋棄他做人的資格,甚至就是拋棄受到人道待遇的權利,拋棄他的責任。對於拋棄一切的人來說,任何賠償都是不可能的。這樣的拋棄行為是和人的本質不相容的,並且這就使他的行為完全失去道德性,也就是使他的自由完全失去道德性(《社會契約論》第1冊第4章)」。——原編者
②如果蒲魯東寫成「就是放棄承認有勞動權」,那麼他的思想將顯得比較明了。另一方面,必須記住,他所研究的是農業生產占優勢的經濟體系。在一種已有了分工組織的社會中,不願從事農業的人在勞動時可以不需要土地所有權。——原編者
但是我就算承認人們以之為資本的那種默示的或正式的承認行為確實存在過;其結果又會怎樣呢?顯然,那些拋棄行為是相互的:如果得不到一種作為代價的等值權利,人們是不肯拋棄一個權利的。所以我們又回到平等上來了,平等是一切私有化所不可缺少的條件;因此,在用普遍承認、即平等來證明所有權是正當的之後,我們又不得不用所有權來證明不平等是正當的。我們將永遠跳不出這個進退兩難的處境。的確,如果按照社會契約來說,所有權是以平等為條件的,那麼到了不再有平等存在的時候,契約就告破裂,一切所有權就都成為霸占了。因此,用這個所謂普遍的承認來說明所有權,是什麼也說明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