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所有權 · 第一節 土地是不能被私有的

「可以耕種的土地似乎應該被當作天然的財富,因為它們不是人類所創造的,而是大自然無償地贈送給人的;但由於這種財富不是像空氣和水那樣流動的,由於一塊田地是一個固定的、有限度的空間,而這個空間可以在某些人排斥了所有其他的人之後歸他們所私有,同時其他的人對於這個據為私有的行為又已表示同意,那麼土地雖然以前是天然的和無償的禮物,現在卻已變成社會的財富,我們必須付出代價才能加以使用(薩伊:《政治經濟學》)。」 在這一章開始的時候,我曾說過,經濟學家們在法學和哲學問題上是最低劣的權威,我這樣說難道錯了麼?這裡就是這一類學者的泰斗,他清楚地提出了這個問題:大自然的供給物,上帝所創造的財富,怎麼能變成私有財產呢?並且他就用這樣粗率的、模稜兩可的語句對此作了答覆,以致我們不知道這位作者究竟是缺少判斷力,還是缺少誠意。請問,土地所具有的那種不變的和穩固的性質與私有化的權利又有什麼關係呢?我可以懂得,一種像土地那樣有限度的和不動的東西比水或陽光提供更多的被私有化的機會;對土地行使支配權比對大氣容易;但問題並不在於容易或不容易,而薩伊卻把可能性當作是權利了。我們並不追問為什麼土地比海水和空氣更多地被據為私有;我們要知道的是,人根據什麼權利把他所沒有創造的而是大自然無償地贈與他的財富據為私有。 所以薩伊並沒有解決他自己提出來的問題。但是即使他已經解決了,即使他給我們的顯然缺乏邏輯性的解釋是令人滿意的,我們還同以前那樣不知道誰有權利對於土地的使用、即對於這種不是人所造成的財富的使用要求付給代價。土地的田租應該付給誰呢?當然應當付給創造土地的人。誰曾經創造了土地呢?上帝。在這種情形下,土地所有人呀,請你走開吧! 但是土地的創造者並不出賣土地,他是把它送人的,並且他在贈送時並不考慮受贈人的身分問題。那麼為什麼他有些孩子被認為是嫡子,其他的孩子卻被當作私生子看待呢?如果份地的平均分派是由原始的權利而來的,那麼怎麼後來又會有一項權利規定地位的不平等呢? 薩伊使我們領會到,如果空氣和水不具有不固定的性質,它們早就被私有化了。讓我順便指出,這不完全是假設,這是合乎實際的。空氣和水也往往被私有化了,我不是說人們只要辦得到就往往這樣做,而是說人們在被許可這樣做的時候就往往這樣做了。 葡萄牙人在發現了經好望角到印度去的航線之後,主張唯有他們擁有這條航線的所有權;荷蘭人不願意承認這個權利,便去向格老秀斯請教;後者為了證明海洋不應據為私有,特地寫了一本《海洋自由論》。 漁獵權過去一向是專屬於封建主和土地所有人的:現在它由政府或自治市鎮租給繳納槍枝執照捐和漁場捐的納稅人。但願人們對漁獵有所規定,沒有再比這樣做更好的了;但如果用拍賣的方式來分派的話,那就會造成水上和空中的專利權。 護照是什麼?這是關於旅客身分的一種帶有普遍性的介紹,一張保障旅客及其財產的安全的憑證。稅收機關具有那種糟蹋最好的事物的傾向,它使護照變成進行諜報工作和徵收稅款的工具。這豈不就是出賣行路權和通行權嗎? 最後,沒有得到土地所有人的許可,不得在座落於另一個人的庭園裡的井中汲水,因為如果沒有相反的他人占有,那麼根據添附權,那個水源就屬於土地占有人所有;如果不繳納租稅,也不得在他的房屋裡度過一天;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也不得去看他的庭院、花園或果園;也不得違反主人的意願而在一個獵園或圈起來的土地上散步;可是法律許可每個人把自己關閉起來,把自己圈起來。所有這些禁例都是一些不僅是對於土地而且也是對於空中和水上的絕對的權利限制。只要我們屬於無產階級,所有權就把我們全都從土地上、水上、空中和火中驅逐出來(Terra,etaqua,etaere,etigneinterdictisumus)。 如果不把四行中的其他三種據為私有,那麼人們就不能把最穩定的一種據為私有;因為按照法國法和羅馬法,地面的財產所有權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的財產所有權——誰的土地直到天空都是誰的(Cujusestsolum,ejusestusqueadcoelum)。要知道,如果水、空氣和火的使用排斥所有權,土地的使用也就起這樣的作用。孔德先生在他的《論財產》第五章中好像已經提出過這一連串的推理。 「一個人吸不到空氣,只要隔幾分鐘就會死亡,而部分的缺乏空氣會使他感到劇烈的痛苦;食物的部分或全部的缺乏也會對他產生類似的結果,雖然沒有那麼快;完全缺乏衣服和住所也會發生同樣的情況,至少在某些地帶是如此……。所以為了維持生命,人有必要不斷地把各種不同的東西據為私有。但是這些東西的數量不是比例相等的。有些東西,像星星發出的光、大氣層的空氣、海洋中的水等等,其數量之大使得人們看不出有任何顯著的增加或減少;每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儘量取用,而絲毫不會妨礙別人的享受,也不致於對別人發生絲毫的損害。這一類的東西可以說是人類共有的財產;在這方面,每個人應負的唯一義務就是絲毫不要去妨礙別人的享用。」 讓我們來補充一下孔德先生的論證。如果禁止一個人在大道上通行、在田野中休息、在洞穴中躲避風雨、點火、拾取野生果實、採取藥草並在一個陶器里加以煮熟,這個人是活不下去的。所以土地——像水、空氣和陽光一樣——是一種首要的必需品,每個人只要不妨害別人的享用就應該可以自由地加以利用。那麼為什麼要把土地私有化呢?孔德先生的答覆是奇怪的。薩伊主張,這是因為它不是不穩定的;孔德先生則肯定說,這是因為它不是無限的。土地在數量上是有限的;所以,按照孔德先生的說法,它是應該被私有的。相反地,他似乎應該說:所以它是不應該被據為私有的。因為,不論任何人占用的空氣或陽光數量多大,誰也不致因此遭受損害;因為其餘的部分總是夠所有的人使用的。至於土地,那就不同了。誰要或者誰能夠占有多少陽光、多少吹過去的風和多少海上的波濤,我可以允許他去占有多少,並且可以原諒他的惡劣的意圖。但是,如果一個活著的人主張把他的土地占有權改變為所有權,我就要對他宣戰並進行殊死的鬥爭。 孔德先生的論證和他的論題是反對的。「在那些為我們的生存所必需的東西中,」他說,「有些東西數量很多,可以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其他的東西數量較少,只能滿足某一數字的人們的需要。前者被稱做共有的,後者被稱做私有的。」 這樣的推理不是嚴格地合乎邏輯的。水、空氣和陽光之所以成為公有的東西,並不是因為它們是用之不盡的,而是因為它們是不可缺少的,並且不能缺少到這樣的程度,以致大自然在創造它們的時候好像使它們的數量幾乎達到無限,以便使它們不能作為任何私有化的對象。土地同樣是我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東西,因而它是公有的,因而它是不能被私有化的;但在四行中,土地的數量比其他幾項的數量要少得多,所以它的使用應該受到節制,這並不是為了少數人的利益,而是為了所有的人的利益和安全。總之,權利的平等是被需要的平等所證明的;可是,如果一種物品的數量有限,那就只能通過占有的平等來實現權利的平等。孔德先生的那些理論在實質上就是一種土地改革法。 無論從哪一方面來觀察這個所有權的問題,如果我們深入研究,我們都會歸結到平等。關於那些可能或者不可能被私有化的東西的區別,我不想再多說了;在這方面,經濟學家和法學家是在競賽他們的愚蠢。《民法法典》給所有權下了定義,但對於什麼東西是可以或不可以據為私有,卻隻字未提;並且當它提到那些可以進行交易的物品時,它就始終沒有加以確定也沒有加以解釋。可是這一方面並不缺乏啟示。像下列這些話都是淺顯的格言:皇帝可以支配所有的人,個人只能支配他自己的財產。皇帝可以支配一切東西,個人只是一家之主(Adregespotestasomniumpertinet,adsingulosproprietas.Omniareximperiopossidet,singuladomi-nio)。社會的主權與個人的所有權是對立的!人們不就可以說這是一種平等的預言、一種共和主義的天啟嗎?甚至存在著無數的前例;從前,教會的財物、王室的土地、貴族的封地是不得出讓的,是不因時效而消滅的。如果制憲議會①不廢除這種特權,反而把它擴展到每一個公民身上,如果這個議會宣告勞動權和自由權一樣,是永遠不能喪失的話,那麼在那個時候,革命就已經成功了,我們現在就能專心從事於其他方面的改進工作了。 ①指法國大革命時代的制憲議會。——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