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所有權 · 第三節 所有權永遠不能因時效而取得
所有權曾經是世間禍害的根源,是人類從出生起就被束縛在身上的這條犯罪的和苦難的長鎖鏈的第一環。關於時效的謊話是為了阻止人類走向真理和為了維持對錯誤的偶像崇拜而散布在思想上的致命的魔咒,是對良心的死刑的判決。
《法典》所規定的時效是:「一種因時間的推移而取得權利或免除義務的方法。」①在把這個定義應用到思想或信仰上去的時候,我們可以用時效這個詞來說明這種留戀古老迷信的經常不斷的偏愛,不論迷信的對象是什麼;這往往是一種猛烈而不顧死活的對抗,人們在各個時代都是以這種對抗來接受新的見解的,它也能使一個有智慧的人成為殉道者。一種原理、一種發明、一種高尚的思想在其出現於世界上的時候,都碰到過一道好比是所有古老成見結成的陰謀集團那樣的巨大壁壘。用時效來對抗理智,用時效來對抗事實,用時效來對抗一切前所未聞的真理,這就是維持現狀哲學的梗概和歷代保守分子的象徵。
①法國《民法法典》第2219條:「時效是依法律特定的條件、經過一定期間而取得所有權或免除義務的方法。」——原編者
當福音的改革向全世界提出來的時候,就有人以時效來替暴行、放蕩和自私作辯護;當伽利略①、笛卡兒、帕斯卡和他們的門徒改造哲學和自然科學的時候,就有人以時效來袒護亞里士多德的哲學,當我們1789年的祖先要求自由和平等的時候,就有人以時效來袒護暴政和特權。「過去一向有過所有人,將來也永遠不會沒有。」社會不平等的辯護人就是想用這種莫測高深的話語、窮途末路的自私心理的最後掙扎來回答他們的敵人的攻擊的;他們無疑地認為思想意識也像所有權那樣會發生時效作用。
①伽利略(1564—1642),義大利物理學家和天文學家,近代天文學的鼻祖。——譯者
今天我們由於科學的勝利進軍而得到了啟發;在最光榮的成就的教導下去懷疑我們自己的見解,我們以讚許和高興的心情歡迎大自然的觀察家,他經過成千次的試驗並根據最深刻的分析去探求一個新的原理,一個到現在還沒有被發見的規律。在這方面,我們不會因為有人藉口從前的人都比我們能幹,並藉口這些人既沒有注意到相同的現象,也沒有掌握相同的類比法,就拒絕任何觀念和任何事實。為什麼我們對於政治學問題和哲學問題不保持同樣的態度呢?為什麼要有這種肯定從前已經發展過的一切意見的可笑的癖好呢?要知道這就意味著我們對於智慧上和道德上的事理都是無所不知的了。為什麼普天之下沒有新的東西這句諺語好像專門是給形上學的研究工作準備著的呢?
這是——必須說出這一點——因為我們在研究哲學的時候,與其說是從事觀察和採用方法,還不如說是使用我們的想像力;這是因為空想和意願普遍地用來代替論證和事實作為判斷的根據,所以直到如今,不可能辨別出誰是哲學家和誰是江湖派以及誰是學者和誰是騙子。自從所羅門①和畢達哥拉斯以來,人們曾竭盡想像的能事來猜測社會的和心理的規律各種體系都被提出來了。從這個角度來看,也許說一切都已說過了是正確的,但是說一切還有待證明,也不見得不正確。在政治學上(僅以這一門哲學為例),每個人都憑自己的熱情和利害關係來決定自己的態度;思想屈服於意志所強制它接受的事物之下;因此沒有一點科學的氣味,甚至也沒有一絲一毫的確實性。這樣,普遍的無知產生了普遍的暴政,如果說思想自由已載明在憲章之中,那麼思想的奴役就在多數人應占優勢的名義下被憲章規定下來了。
①所羅門(紀元前約973—935年),以色列王,傳說他是個極聰明的人。——譯者
為了把我自己限制在《法典》所說的民事的時效問題的範圍以內,我不打算來討論所有人所提出的這種陳腐的反對意見,討論起來太煩瑣和冗長了。誰都知道有些權利是不能因時效而消滅的至於那些可以因時間的推移而獲得的東西,誰都知道時效要求具備某些條件,缺少其中的一項就會使它無效①。例如,所有人的占有固然是文明的、公然的和不間斷的,但它的確缺少正當的名義;因為它所能提出的僅有的兩項名義——占用和勞動——能適用於原告的所有人,同樣也能適用於被告的所有人。而且,甚至這種占有也是缺少善意的,因為它是以一個法律上的錯誤作為根據的,而按照保路斯②的說法,法律上的錯誤阻止了時效的成立(Nunquaminusucapionibusiuriserror—possessoriprodest)。這裡,法律上的錯誤在於:或者是那個持有人以所有權的名義從事占有,而他卻只應以用益權的名義從事占有;或者是他所買的東西是誰也無權出讓和出賣的。
①法國《民法法典》第2229條:「要使時效完成,應具有以所有人的名義繼續、不斷、和平、公然並明顯地占有。」——原編者
②尤里烏斯·保路斯,羅馬法學家。——原編者
說明為什麼時效不能被援用作為有利於所有權的主張的另一個理由(這個理由是從法學上最精密的理論中引申出來的)是:不動產的占有權是一個普及權的一部分,這種普及權即使在人類最悲慘的時代也從來沒有全部喪失過;只要無產者證明他們始終行使著這種權利的某一部分,他們就可以恢復充分行使這種權利的權力。例如,一個具有那種可以占有、贈與、互易、出借、出租、出賣、改變或毀棄一件物品的普及權的人,依靠那唯一的出借行為,就可以保有這個權利的全部,即使他除了這個出借行為之外,從來沒有用別的方式表示過他的所有權。同樣,我們將會看到,財物的平等、權利的平等、自由、意志、人格等等乃是同一概念——自保權和發展權——的這麼許多等同的用語;總之,就是生存的權利,對於這種權利,在人類還沒有全部從地球上消滅以前,是沒有什麼時效可言的。
最後,關於完成時效所必需的時間問題,如果我們證明一般的所有權並不僅因經過了十年、二十年、一百年、一千年、十萬年的占有就能取得,那是多餘的;並且,只要世界上還有一個能夠理解並能反對所有權的人存在,這個權利的取得時效就永遠不會完成。因為法學原理和理性原則是與意外的和偶然的事實不同的。一個人的占有可以對另一個人的占有發生時效作用。但是,正如占有人不能因時效而失去自己的占有一樣,理智也永遠具有自行修正和改革的權能。過去的錯誤不能使理智在將來仍犯錯誤。理智始終是同樣的永恆的力量。財產制度是愚昧的理智的產物,它可以由較為明智的理智所廢除。因此,所有權不能因時效而成立。這是十分肯定和真實的,所以那個法律上的錯誤不能使時效成立的原則恰好就是建立在這些根據之上的。
但是,如果我關於時效問題僅僅限於向讀者作以上的陳述,那我就沒有忠實地遵守我自己所定的方法,讀者也就有權指責我是江湖派和說謊者。我曾經首先指出土地的私有化是不合法的,如果認為它是合法的話,那它就決不能同財產的均等分開;其次,我曾證明普遍的承認絲毫不能給所有權作有利的證明,並且,如果這個承認能夠證明什麼的話,那它也只是證明必須要有財產的平等。我還得說明的是,如果時效是可以被接受的,它也預先要假定財產是平等的。
這個說明既不冗長,又不困難。我只需使讀者注意為什麼要採用時效制度的緣由就夠了。
「時效」,杜諾①說,「似乎是自然的公平觀念所不取的,按照這種觀念,不應當違背一個人自己的本意並在他不知不覺的狀況下剝奪他的財物,也不許一個人損人利己。但是,如果時效制度不存在的話,那就往往會發生這樣的情況:一個誠實的取得人在長期占有之後,隨時會遭到剝奪。而且,即使這個取得人的財物的確是他從真正的物主那裡得來的,或者他已經通過合法的手續解除了一切義務,那麼他在失去他的權利以後,也隨時有被剝奪或再度承擔義務的危險。所以公共利益要求規定一個期限,期滿之後,任何人不得侵犯實際占有人的權利,也不得再對放棄已久而不行使的權利有所要求……。所以民法在規定時效的時候目的只在於使自然法臻於完善,並對國際公法有所補充,並且,由於時效是以永遠應比個人利益優先考慮的公共利益為基礎的(Bonopublicousucapiointroductaest),所以當它具備了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時,應當得到讚許。」
①弗朗斯瓦·伊格納斯·杜諾·德·沙爾納日,法學家和歷史學家,生於聖克勞德(1678),死於貝桑松(1752),著有《時效論》(1730)和《永遠管業論》(1733)。——原編者
杜利埃在其《民法論》中說:「為了使財產所有權的問題不致過久地遷延不決,從而妨害公共利益,擾亂家庭的安寧和社會事務的穩定起見,法律規定了一個期間,超過了這個期間,法律就拒絕受理恢復財產所有權的請求,並通過使占有和所有權結合起來的辦法,把占有那種由來已久的特權歸還給它。」
卡西奧道爾①在談到所有權時說,在訴訟狂的暴風雨中,在貪慾的洶湧的浪潮中,所有權是唯一可靠的港口(Hicunusinterhumanasprocellasportus,quemsihominesfervidavoluntateprterierint;inundosissemperjurgiiserrabunt)。
①卡西奧道爾,羅馬百科全書派,大約生於480年,死於575年前後,他的著作見米尼的《神學通論》第69、70冊。——原編者
所以,按照這些作家的說法,時效是保持公共秩序的手段,在某些場合是恢復取得所有權的原始方式的措施,是民法上的一種擬制,這個擬制的全部力量是從解決爭端的必要性中產生的,不然的話,這些爭端就無法解決。因為,如格老秀斯所說,在本質上,時間是不能產生任何效果的;一切事物都是在時間中發生的,但沒有一件是由時間造成的;所以,時效或由於時間的推移而取得權利,是一種相因成習地採用的法律上的擬制。
但一切所有權必然是從時效,或者是從羅馬人所說的那種長期占用開始的;也就是說,是從持續的占有開始的。所以我首先要問,占有怎能由於時間的推移變成所有權呢?你可以隨意假定占有期間多麼長久;你可以幾年和幾百年地繼續占有,但你永遠不能使那本身什麼也創造不出來的、什麼也改變不了的、什麼也更換不了的時間把一個用益權人變為一個所有人。至於民法承認一個多年保持其地位的誠實的占有人可以有權不被一個突如其來的人所剝奪,它這樣做也只是證實了一個已經受到尊重的權利;這樣採用的時效制度也只能說明占用人可以保持二十、三十或一百年以前就開始的那種占有。但是,當法律宣稱時間的推移可以把占有人變成所有人的時候,它就認為一種權利可以沒有產生的原因而被創造出來;它毫無理由地改變了對象的性質;它用立法手續把一個不容立法的問題規定了下來;它越出了它的職權範圍。公共秩序和個人的安全所要求的只是保障占有。為什麼法律卻創造了所有權呢?時效曾經是一種對於未來的保證;為什麼法律把它變成一個特權的問題呢?
因此時效的根源和所有權本身的根源是相同的;既然所有權只能在嚴格的平等條件下得到合法化,時效也不過是為了確保這種寶貴的平等而必須採用的成千種形式的另一種。這並不是無謂的歸納,並不是牽強附會的推斷。一切法典的條文都可以證明這一點。
的確,如果所有的民族由於一種正義的和自保的本能都已承認了時效的效用和必要性,如果它們的宗旨是藉此保護占有人的利益,那麼它們能對那種因外出經商、戰爭或被俘而不通音訊的遠離家庭和祖國的無法執行任何占有行為的公民不加照顧嗎?不能。所以,在把時效引用到法律上去的候候,人們就承認所有權可以僅憑意願(nudoanimo)而得到確保。可是,如果所有權僅憑意願就能得到確保,如果它只能由於所有人的自願行為才能喪失,時效有什麼用呢?既然所有人只要表示有此意願就可確保他的所有權,那麼對於因時效而消滅的所有權,法律怎麼就敢推定所有人是有過拋棄它的意願呢?什麼樣的時間推移能承認這種推測呢?法律根據什麼權力用剝奪他的財物的方法來處罰所有人的不在場呢?啊,剛才我們已經看到時效和所有權是同一的東西,而現在我們又發見它們是互相破壞的!
格老秀斯覺察到了這個矛盾,他對此所作的解答是這樣的奇特,所以值得把它摘錄下來:「哪裡會有這樣一種缺乏基督教徒精神的人,」他說,「他為了一點無關緊要的東西,就願意永久成為一個侵占性的占有人呢?如果他執意不放棄他的權利,這種情況是必然會發生的。」(Benesperandumdehominibus,acproptereanonputandumeoshocesseanimout,reicaduccausa,homi-nemalterumvelintinperpetuopeccatoversari,quodevitaris-pènonpoteritsinetaliderelictione.)天哪!我就是這樣的人。哪怕會有一百萬個所有人在最後的審判以前要在地獄中受炮烙之刑,我還是要責備他們從人間的財物中搶去了我的那一份。對於這個有力的理由,格老秀斯回答說:與其進行訴訟、擾亂各民族的和平和煽起內戰,還不如放棄一個發生爭執的權利。只要我得到賠償,我可以接受這個論證,如果人們願意的話。但是,如果人們拒絕給我賠償,那麼富人的寧靜和安全與我這樣的無產者又有什麼相干呢?我對公共秩序也像對所有人的安全那樣毫不關心。我要求過勞動者的生活,否則我寧願戰鬥到死。
不管我們走向哪一方面,我們都會得出這樣的結論,時效是所有權的一個對立面;或者毋寧說,時效和所有權是同一原理的兩種形式,但這兩種形式是用來互相糾正的;新的或舊的法學主張要把這兩者調和起來,這是一個不小的謬誤。的確,如果在所有權的規定中,我們只能看到一種要保障每個人都有一份土地和勞動權利的願望,在虛有所有權與占有的分離中,只能看到一種對於外出的人、孤兒以及所有不知道或不能保護自身權利的人們的保護;在時效制度中,只能看到一種或者是為了駁斥那些不正當的請求和侵占行為或者是為了解決那些因占有者的更替而引起的爭論的辦法;那麼,在人類正義的這些各種不同的形態中,我們就會察覺到人們為了援助社會本能而作出的自發的努力,我們將在這種對於一切權利的保護中看到平等的思想感情和趨向平均化的恆常的傾向。並且,在更深入地觀察的時候,我們甚至可以在那種對於這些原理的誇張中證實我們的學說,因為,如果地位的平等和普遍的結合沒有早日得到實現,那是由於在一個時期中,立法者和法官的愚蠢使人民不能作出合理的判斷;同時也由於在原始社會時期,雖然曾經閃耀過真理的光芒,社會領袖們的初期思考卻只能產生黑暗。
在原始契約成立之後,在表明人們的原始需要的法律和制度最初訂定之後,立法者的責任是改正立法的錯誤;補充不夠全面的部分;用較好的定義使那些似乎有矛盾的問題趨於協調。可是他們沒有這樣做,卻停留在法律條文的字義上,滿足於註解者和學究的低賤工作。由於他們把那時人們必然有缺點和錯誤的想法當作是永恆的和毫無疑問的真理的不易之論,他們就被輿論所左右並受制於對教條的崇拜,總是按照神學家的榜樣,從下列原則入手:凡是在各個時代到處被普遍承認的東西,就一定是真實的;好像一種普遍的但自發的意見所證明的,不是一個概括的表面現象,而是別的東西似的。讓我們不要誤解:各民族的意見可以用來證實對於一個事實的察覺、對於一條規律的模糊的感覺;但它卻絲毫不能使我們對於事實和規律有所認識。人類的一致同意是自然的一種跡象,而並非像西塞羅所說的那樣,是自然的一條規律。真理隱藏在跡象之下,對於這個真理,通過信仰是可以相信的,但只有經過思考才能加以認識。人類的思想在一切有關物理現象和天才創造方面經常得到的進步都向來是這樣的:至於良心上的事實和我們行為上的法則,又怎麼會有所不同呢?象,而並非像西塞羅所說的那樣,是自然的一條規律。真理隱藏在跡象之下,對於這個真理,通過信仰是可以相信的,但只有經過思考才能加以認識。人類的思想在一切有關物理現象和天才創造方面經常得到的進步都向來是這樣的:至於良心上的事實和我們行為上的法則,又怎麼會有所不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