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所有權 · 第三節 作為對所有權的承認和它的基礎的民法
包梯埃好像認為所有權完全和王權一樣是神授的權利:他把它的根源一直追溯到上帝本身(AbJoveprincipium)。他就是這樣談起的:
「上帝對宇宙和一切包含在宇宙中的事物具有最高支配權(Dominiestterraetplenitudoejus,orbisterrarumetuniversiquihabitantineo)。為了人類,他創造了世界和世界所包含的一切生物,並給與人類對這些生物一種從屬於他們的支配權:『你派世人管理你雙手所造的東西,使萬物都伏在他們的腳下,』《詩篇》的作者這樣說。②上帝創造世界完畢後,在把它交給人類時向我們最初的祖先說了這幾句話:『你們要生養眾多,遍滿了地,』等等。③」
①包梯埃(1699—1772),有名的法國法學家。在他很多的著作中,這裡可以特別指出:《論財產支配權,論占有權的續篇》。——原編者
②參看《舊約詩篇》第8篇。——譯者
③見《舊約創世記》第9章。——譯者
在這個莊嚴的開端之後,誰能不相信人類是像一個大家庭那樣,在一個尊嚴的父親保護之下,過著友愛團結的生活呢?可是,老天爺!多少兄弟在互相敵對啊!有多少不慈的父親和多少揮霍浪費的子女啊!
上帝把世界給予人類:為什麼我什麼也沒有得到呢?他使萬物都伏在我的腳下,而我連睡覺的地位都沒有!他通過他的解釋者包梯埃的器官給我們說:你們要生養眾多。啊,博學的包梯埃!您認為做和說一樣容易;但是您必須給鳥一些青苔,好讓它去做窠。
「在人類蕃殖起來以後,人們就在他們之間分配土地和地面上大部分的東西;從那時起,分給每個人的東西就專門屬於他的了:這就是所有權的起源。」
還是請您談談占有權吧。人們曾經生活在一種共產主義的社會中;這種共產主義究竟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關係不大。那時沒有所有權,甚至也沒有私人占有。由於占有的產生和發展慢慢地迫使人們從事勞動以增加生活必需品,人們就正式地或默認地(這與本題無關)協議規定,唯有勞動者才是他的勞動成果的所有人;這就是說,人們只是宣布了這樣一個事實:以後任何人不勞動就不能生活。因此,必然的結果是,要想在生活必需品上得到平等,就必須提供相等的勞動;並且,要求得勞動相等,就必須有相等的勞動工具。凡是不勞動而憑暴力或策略攫取別人的生活必需品的人就破壞了平等,他就自居於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無論是誰,如果藉口比較勤勞而霸占了生產手段,也是摧毀了平等。在那時,平等既然是權利的表現,凡是侵犯平等的人就是非正義的。
因此,勞動產生了私人占有,即及物權。可是這個權利適用在什麼東西上呢?顯然是生產品而不是土地。阿拉伯人始終對此抱著這樣的見解;並且根據凱撒和塔西佗的報告,古代的日耳曼人也是這樣來體會的。「阿拉伯人」,西斯蒙第①先生說,「承認各人對他自己所豢養的牲畜的所有權,他們對於耕種一塊土地的人可以取得收穫物這一點,也無異議;但是他們不明白為什麼另一個人、即和他同等的人就不能輪流地去耕種那塊土地。在他們看來,先占人的權利所造成的不平等不是以任何正義的原則為基礎的;而當所有的土地落入某些居民的手中時,這些居民就取得了對那些土地的獨占權,這種獨占權是有利於他們而不利於他們所不願向其屈服的本國其餘的居民的……」
①西斯蒙第(1773—1842)是日內瓦一個耶穌教傳教士的兒子;起初,他是亞當·斯密學派正統派的經濟學家。他發表過《商業財富論》(1803);後來面對著大工業「危機時期」工人們悲慘的景象,他在他的《政治經濟學新原理》(1827)中有力地揭穿了人剝削人的情況。——原編者
在別的地方,人們已經分享了土地。我承認在勞動者之間因此產生了一種比較鞏固的組織,並且這種固定而長期的分配方法可以提供更多的便利②,但是這種分配怎麼會在大家原先享有不能出讓的占有權的物品上面給每個人造成一種可以移轉的所有權呢?就法學的用語來說,從占有人變為所有人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這個變化無形中承認了在原始時代的審判中可以同時進行請求占有和確認所有權;而那些分享土地的人相互之間的租讓行為,就等於是把天然的權利進行交易。原始時代的農民,同時也就是原始時代的立法者,不像我們的法學家那樣的博學,這點我是同意的;並且,如果他們真是那樣博學的話,他們也不會做得更壞:所以他們當時沒有預料到私人占有轉變為絕對所有權的後果。但是,為什麼那些後來規定及物權和對物請求權的區別的人沒有把它應用到所有權原則的本身中去呢?
②這裡指出了私有財產因為對社會有益而被證明為合理的這一點,但作者的注意力並不局限於此;在幾頁以後,作者將提出遺產繼承權是一種保持平等分享的合乎自然的和正義的手段。——原編者
讓我提醒法學家注意一下他們自己的原理吧。
所有權的原因,即使是有的話,也只能是一個(Dominiumnonpotestnisiexunacausacontingere)。我可以用幾種不同的名義實行占有;我只能根據一個名義而成為所有人(Non,utexpl-uribuscausisidemnobisdeberipotest,itaexpluribuscausisidempotestnostrumesse)。那塊我已開墾並耕種的、我已在上面蓋了房屋的、養活著我自己、我的家屬和我的牲口的土地,我可以這樣地加以占有:1.以先占人的名義;2.以勞動者的名義;3.根據在分割時把這塊土地分配給我的社會契約。但是所有這些名義的任何一種都沒有給我所有權。因為,如果我企圖以占用為依據,社會就可以對我說:「我在你以前就占用了它」;如果我提出我的勞動作為有利於我的根據,那麼社會就會說:「只有在這個條件之下,你才能占有」;如果我提起契約,社會就會反駁說:「這些契約所確切規定的,只是用益權人的資格。」可是,所有人所能舉出來的,就只是這樣的一些根據;他們從來沒有能夠找出別的根據來。事實上,每一種權利——這是包梯埃這樣說的——都可以在享有權利的人身上得到一個產生它的原因;但是,在這個有生有死的人身上,在這個會像影子那樣消逝的大地之子的身上,就身外之物來說,只存在著一些占有的根據,而不存在任何所有權的根據。所以,既然產生權利的原因並不存在,社會怎麼會去承認一種於它本身有害的權利呢?社會在許可占有時,怎麼會賦與所有權呢?法律怎麼會核准這種權力的濫用呢?
德國人昂西雍①對此作了答覆:
①昂西雍(1767—1837),生於柏林,牧師,作家,政治家,保守思想的辯護人和折衷主義的哲學家。——原編者
「某些哲學家主張,人在把他的力量施加於一件自然物(例如一塊地、一棵樹)的時候,只能在他對這物體所作出的改變上,在他給與這個物體的形狀上,而不是在物體的本身上獲得一種權利。這是多麼無謂的區別!如果形狀能夠和物體分離開來,也許還可以有懷疑的餘地;但是由於這種情況幾乎總是不可能的,所以把人的力量施加於可見世界的各個部分的行為就是所有權的根據,即財物的最初的起源。」
這是多麼無謂的藉口!如果形狀不能和物體分開,所有權也不能和占有分開,那就必須均分占有:無論如何,社會總還保留著對所有權規定一些條件的權利。我假定一塊被私有的土地能夠產生總額為一萬法郎的收益;並且這塊土地是不能分割的(很少有這種情況)。我還假定,按照經濟上的計算,每個家庭每年消費的平均額是三千法郎;這塊土地的占有人應當負責以善良家長的態度加以經營,他應當繳納給社會一筆等於一萬法郎的款項,其中除去經營的一切費用和維持家庭所需的三千法郎。這筆上繳的款項並不是地租,這是一種補償。
那麼,如果有一個司法裁判機關作出下列的判決,那成了什麼樣子呢?
「既然勞動把一件東西的形狀改變得如此厲害,以致除非把物體毀掉就無法把形狀和原物分開,所以必須或者剝奪社會或者使勞動者喪失他的勞動果實。
「既然在其他一切場合,對於原材料的所有權能使人獲得在除去成本後所剩下的增加到物體上去的附屬物;而在這個場合,對於附屬物的所有權卻應該使人獲得對基本財產的所有權;
「因此,靠勞動而取得財產的那個權利,決不能對個別的人行使;它只能對社會發生效力。」
這就是法學家推論所有權時所用的固定方式。法律的制定是為了確定人們的相互之間的權利,即確定各人對每一個人和各人對全體的權利;好像比例式可以不必有四項就能構成似的,法學家總是不注意最後的一項。只要人和人相對抗,財產就成為財產的抗衡力,並且這兩種力量相互之間就能建立起平衡來;等到人處於孤立狀態,即當他和他自己所代表的社會相對抗時,法學就立刻不能發生作用了:西密斯①的天平上就失去了一個稱盤。
①西密斯,希臘神話中代表司法的女神,手持天平。——譯者
請您聽聽雷納城的那位教授、博學的杜利埃的話吧:
「由於占用而獲得的這種優先權怎麼能夠變成固定和永久的所有權的呢,為什麼這個所有權在先占人停止占有之後仍舊繼續存在,並且人們可以要求收回呢?
「農業是人類蕃殖的一個自然的結果,而農業反過來又有利於人口的增長並使人們有必要建立一種永久性的所有權;因為如果一個人沒有把握得到收穫,他怎肯辛苦地去耕耘和播種呢?」
如果要安定種田人的心,那麼保證他對於收穫物享有占有權就夠了:我們甚至可以答應,在他自己繼續從事耕種的期間,維持他對土地的占用權。這就是他有權希冀的全部內容,這就是文明進步所需求的一切。但是所有權啊所有權!既然一個人既不占用又不耕種土地,誰有權力讓他享有這種收回土地的權利呢?誰可以要求享有這種權利呢?
「如果要取得永久的所有權,僅僅耕種是不夠的;必須要有一些具體的法令和執行這些法令的官吏;總之,要有文明的國家。
「人類的蕃殖曾使農業成為必要;有必要保證耕種者得到他的勞動果實這一點,使人們感到必須建立一種永久的所有權並制訂保障這種所有權的法律。所以我們應當把文明國家的確立歸功於所有權。」
是的,說到我們的文明國家,像您所創造的那樣,它最初是專制政治,後來是君主制,後來是貴族特權制,如今是民主制,但始終是暴政。
「如果當初沒有所有權這一紐帶,就永遠也不可能使人們服從法律的有益控制;如果當初沒有永久性的所有權,地面可能繼續是一片廣闊的森林。所以我們應當同意那些最審慎的作者的說法,即:如果說暫時性的所有權或由占用所產生的優先權在建成文明社會以前就已存在,那麼像我們今天所知道的那種永久性的所有權卻是民法的產物。民法規定了以下的原則:所有權一旦獲得之後,除非由於所有人的個人自願行為,永遠不會喪失,並且甚至在所有人失去了對物的占有或持有之後而該物處於第三者的手中時,所有權仍然可以得到保持。
「所以所有權和占有在原始時代是混淆在一起的;通過民法,它們才變成彼此不同的和獨立的兩件事;按照法律的用語來說,兩者毫無共同之處。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在所有權方面發生了多麼奇妙的變化,民法使自然受到了多麼大的改變。」
因此,在確立所有權的時候,法律並不是一種心理事實的表現、一項自然法的發展、一種道德原理的應用。它已經逾越了它的職權範圍而真正地創造了一種權利。它使一個抽象觀念、一個譬喻、一種虛擬現實化了;並且在這樣做的時候,不去預料可能發生的情況,沒有注意流弊,沒有考慮它所做的是好事還是壞事。它保障了自私心;它贊成了荒謬的主張;它接受了邪惡的願望,好像它有權去填滿一個無底洞和把地獄充實起來似的!盲目的法律,愚人的法律,不能稱為法律的法律;爭吵、說謊和流血的語言。這種法律像社會的守護神似的,始終在被重新採用、恢復名譽、改頭換面和加強起來;它擾亂各民族的良心、迷糊法學大師們的思想,造成各國的一切災難。它正就是基督教義所譴責的,但也正是被基督教的無知的教士們看作是神一樣的。這些傳教士對於自然和人缺乏研究的興趣,正和他們沒有能力閱讀他們的經文一樣。
但是,法律在創造所有權的時候是以什麼為指導的呢?是受什麼原則支配的呢?它的標準是什麼呢?
萬萬料想不到:這就是平等。
農業曾經是土地占有的基礎,是所有權的起因。如果不在同時保證農民能得到生產工具,那麼保證他得到他的勞動果實這句話就毫無意義。為了保護弱者不受強有力者的侵犯,為了消滅掠奪和欺詐,人們覺得有必要在占有人與占有人之間確立一些永久性的分界線、一些不能逾越的障礙。人口一年年的增多,農民的貪慾一年年的增長:人們就認為最好是樹立起一些使野心不能逾越的界線,從而可以把野心控制住。這樣,由於需要得到為維持公共安全和每個人的安樂所必要的平等,土地就被私有化了。當然,這種分割從未有過地理上的平均;許多權利,有些是以自然為根據的,但解釋不當而應用得更不恰當,例如繼承、贈與、交易等等便是;其他一些權利,像出身和地位的特權,是一些愚蠢和暴力的不正當的產物,它們都起了防止絕對平等的作用。但是,原則仍舊不變:平等曾經認可了占有,平等又認可了所有權。
既然每年必須給農民一塊可供播種的田地,對於當時的野蠻人來說,與其每年發生爭吵和打架,與其把他們的房屋、家具和家屬不斷地從一個地方搬到另一個地方,還有什麼辦法比把一份固定而不得出讓的產業指派給每一個人來得更方便和更簡易呢?
既然必須使遠出作戰的人在征戰結束歸來時不致由於為祖國服務而變得一無所有,並且必須使他能夠恢復他的產業;所以習慣上就規定了:所有權僅憑意圖(nudoanimo)就可以得到確保;它只有在所有人表示同意和自願放棄時才會喪失。
既然必須使分割時的平等能夠一代一代地保持下去,免得每逢一家有人死亡的時候就須重新把土地分配一次,所以由子女和親屬按照血緣和親戚的等級來繼承他們的先人就顯得是合乎自然和正義的了。因此起初只產生了僅僅承認一個繼承人的封建的和家長制的習慣,後來則由於應用了和平等原則完全相反的辦法,承認所有的子女都能分享父親的遺產,而永遠廢止了長子繼承的特權,一直到我們最近仍是如此。
但是在這些屬於本能性的組織的粗野發端和真正的社會科學之間有什麼共同之處呢?這些從來不知道統計、估價或政治經濟學為何物的人怎麼會把一些方法原則留傳給我們呢?
「法律,」一位現代的法學家說,「是社會的一種需要的表示、一種事實的宣告:它不是立法者制訂的,而是由他陳述的。」這個定義並不正確。法律是一種藉以滿足社會需要的方法;它不是由人民來表決的,不是由立法者表達出來的:它是由學者發見並規定下來的。但是法律,正如孔德①先生專門用了半本書來解說的那樣,最初不過是一種需要的表示和滿足這個需要的方法的指示;直到如今,它依然僅僅是如此。法學家們由於抱著機械的忠誠,充滿著頑固的精神,敵視一切哲學,一味喜歡咬文嚼字,所以總是把那些僅僅是善良的但缺乏遠見的人們的輕率的願望當作科學的最後結論。
①弗朗斯瓦·沙爾·路易·孔德(1782—1837),薩伊的女婿,於1814年和杜奴瓦耶一起創辦了活葉周刊《評論》,後來改為合訂本;在1834年,他發表了一部《財產論》,兩冊,8開本。——原編者
土地所有權的過去的奠基人沒有預料到,這種能夠保留一個人的產業的永久的絕對權,這種在他們看來既是大家都能享受的因而也就是公允的權利,包含著轉讓、出賣、贈與、取得和拋棄等等的權利;因而這種權利恰恰有助於摧毀平等,而他們當初卻正是為了保持平等才確立這種權利的。即使他們曾經預料到這一點,他們也毫不在意;眼前的需要占據了他們的全部注意力,並且像在類似情況下常常發生的那樣,缺點起初並不太大,而且是難以覺察到的。
這些天真的立法者沒有預料到,如果所有權僅憑意圖就可以得到保持,那它還帶有出租、租佃、在借貸時收取息金、靠交易獲利、授與年金以及對於一塊有意保留但並未耕作的田地徵收租稅等等的權利。
我國法學界的這些前輩沒有預料到,如果繼承權決不是自然所給與的保持財富平等的方法,那麼各個家庭很快就會變成具有最大災難性的排斥作用的犧牲者;並且,社會由於受到它的一個最神聖的原則的沉重打擊,將因豪富和窮困日趨極端化而自取滅亡①。
①特別是在這裡,我們的祖先把他們十分簡單的頭腦充分地表現出來了。既經規定了在沒有婚生子女的場合可以由堂弟兄來參加繼承,他們竟不能利用這些堂弟兄來平衡兩個不同支系的分割份,使同一家庭中不致同時存在貧富不均的兩個極端。例如:
甲死的時候有兩個兒子,乙和丙是他的遺產的繼承人:這兩個繼承人平分死者的財物。但乙只有一個女兒,而他的兄弟丙卻遺有六個兒子。顯而易見,如果要同時遵守平等原則和繼承原則,就應該由乙和丙的子女按七份來分享那兩份產業;因為不是這樣的話,一個外人可以和乙的女兒結婚,並且通過這個婚姻關係,甲遺留的財產的半數將移轉到另一個家族中去,這是和繼承原則相違背的。而且,丙的兒子由於人數多,他們將成為窮人,同時他們的堂姊則將非常富有,因為她是獨生女:這是與平等原則相違背的。只要把這兩種表面上看來是彼此對立的原則結合起來,推廣它的適用範圍,就可以使人相信在我們今天遭到愚蠢反對的繼承權並不妨礙平等的維持。
無論我們生活在哪一種形式的政權之下,死者控制著生者這句成語永遠是適用的,這就是說,無論被認可的繼承人是誰,遺產和繼承永遠是存在的。但是聖西門主義者希望由官員來指定繼承人[1];其他一些人則希望由死者來選擇繼承人,或者由法律來假定死者所選擇的繼承人:主要的問題是希望在平等的定律所允許的範圍之內,自然的願望能夠得到滿足。現在,遺產繼承的真正調節者是偶然的機會或任性的行為;可是,在立法方面,偶然的機會和任性行為都不能被認為是指導原則。大自然在把我們平等地創造出來之後,其所以給我們指出了繼承的原則,就是為了要避免偶然的機會所引起的種種糾紛;這個原則就像是社會要我們在我們全部的弟兄中推選出我們認為最有才幹的人來完成我們的未竟之業一樣。
[1]這裡,蒲魯東對於聖西門主義者的見解解釋得不夠清楚。他們是遺產的仇敵,他們責成一些特設的官員來把財物分配給最有能力去利用它們的人:「財產的移轉,無論是生前或死後,只能在一種新租約的形式下進行,這個新租約的一方就是一個新的管理人,買賣、拍賣、遺囑、轉讓、典質、抵押、徵用等等都不應存在。」(《聖西門學說》,1829年,第12次演講會,蒲格來和哈來維版,第396頁)。——原編者
他們沒有預料到……。但是難道我有必要再多說麼?結果是顯而易見的;並且現在也不是去批評全部法典的時候。
所以,對我們來說,研究古老民族的所有權的歷史只是一種增加學識和滿足好奇心的工作。事實不能產生權利,這是法學上的一個法則;要知道所有權也不能離開這個法則;所以普遍承認所有權的事實並不能使所有權合法化。像對氣象變化的原因和天體運動犯過錯誤那樣,人類對社會的構成、權利的性質和正義的應用也曾經犯有錯誤;因此不能把他們的舊的見解當作信條。印度人被劃分為四個等級;尼羅河和恆河兩岸的土地以前是根據血統和地位分派的;希臘人和羅馬人曾把財產放在天神的保護之下,在他們之中,劃界和丈量的工作是和宗教儀式一起舉行的;這一切對於我們有什麼關係呢?特權形式的多樣性不能使非正義成為正義;對於主神朱匹忒①的信奉並不能作為反對公民平等的證據,同樣,關於浪漫的維納斯②的那些宗教劇也絲毫不能證明夫婦之間可以不守貞操。
①朱匹忒,羅馬神話中的主神,即希臘神話中所稱的宙斯。——譯者
②維納斯,希臘神話中主管美和愛的女神。——譯者
作為支持所有權的證據,人類的權力是無效的,因為這個必然從屬於平等的權利是和它的原則相違背的;許可所有權的宗教裁斷是無效的,因為教士向來總是為君主服務的,天神說的話總是符合政客的願望的。據說所有權給了社會一些利益,但這並不能減輕所有權的罪過,因為這些利益實在是由平等占有的原則產生的。
因此,在闡明以上各點以後,下列關於所有權的熱情的讚歌又有什麼價值呢?
「所有權的制定是人類最重要的一種制度……」
是的,像君主政體是人類最光彩的制度一樣。
「地球上人類昌盛的首要原因。」
因為人類以為正義是他們的原則。
「所有權成為他們的志願的正當目標、他們的生存的希望、他們的家屬的庇護物;總之,它成為家庭、城市和政治國家的基石。」
所有這一切純粹是由生產產生的。
「永恆的原則。」
所有權像一切否定那樣是永恆的。
「它是屬於一切社會制度和公民制度的。」
由於這個緣故,一切以所有權為基礎的制度和法律都將消亡。
「這是一種和自由同樣可貴的恩物。」
對於發了財的所有人才會是這樣。
「的確,它是可供居住的地區所以被開墾的原因。」
如果農民不再是佃戶,難道田地就會耕耘得更壞些麼?
「它是勞動的道德和保證。」
在所有權的制度下,勞動不是一個條件,而是一種特權。
「它是正義的應用。」
如果沒有財富上的平等,正義是什麼呢?是一具使用假法碼的天平而已。
「完全是合乎道德的。」
挨餓的肚子是不知道什麼叫道德的。
「整個的公共秩序。
當然,那就是確保所有權。
「都是以所有權為基礎的。」①
①奇洛:《對於羅馬人的所有權的研究》[1]。
[1]奇洛(1802—1881),在1835年發表過:《從歷史的角度評介海奈克棲烏斯的羅馬法原理〉》,同年又發表了蒲魯東所引證的那本著作。——原編者
所有權確是一切現存事物的基石,但它又是一切應該存在的事物的絆腳石。
以下是我的摘要和總結:
占用不但可以導致平等;它還可以防止所有權。因為,既然每一個人只要生存就有權占用,並且為了要生活,就不能沒有經營和勞動的手段;另一方面,既然占用者的人數不斷地因出生和死亡而發生變動,因而每個勞動者所能要求的物質的定量也隨著占有者的人數多寡而有所不同,因此占用總是由人口來決定的;最後,既然在法律上占有永遠不能保持不變,在事實上它就不可能變為所有權。
所以一切占用人必然是占有人或用益權人,而這種職能就使他不能成為所有人。要知道,用益權人的權利是這樣一種權利:對於託付給他的東西,他要負責;他應當以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按照保全並發展那件東西的目的而加以使用;他不得自作主張來改變它、減損它或使它變質;他不能分割用益權,使另一個人從事勞動而由他自己來收取利益;總之,用益權人是處於社會監督之下,服從勞動的條件和平等的法則的。
羅馬法上的所有權的定義因此就被推翻了;定義中所說的使用權和濫用權是從暴力中產生出來的不道德的行為,是民法加以批准的一種最荒謬的主張。人從社會的手中得到他的用益權,只有社會可以永久地占有:個人會死亡,社會是永遠不滅的。
當我討論這樣簡單的真理時,我的內心感到多麼痛切的厭惡!難道我們今天對它們還有懷疑嗎?難道為了它們的勝利,必須再度武裝起來嗎?並且,如果沒有理智,單靠暴力能夠把這些真理引到我們的法律中去嗎?
占用權對於一切人是平等的。
占用的尺度既然不是由意志而是由空間和人數的可變的條件來決定的,因此所有權就不能形成。
這個說法是任何法典所沒有規定過的,也不是任何憲法所能採納的!這些是民法和國際法所拒絕採納的原理!
但是我聽到了擁護另一種體系的人們的主張:「勞動!這是所有權的基礎!」
讀者,請您不要受騙吧。所有權的這種新的根據比先前的根據更壞,我現在就要不揣冒昧地指出一些比您至今所看到的更為明顯的事情和駁斥更加不合乎正義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