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所有權 · 第一節 作為天然權利的所有權
《人權宣言》把所有權列為人們的天然的和不因時效而消滅的權利之一,這類權利共有四種:自由權、平等權、所有權、安全權。1793年的立法者在列舉這些項目時所採取的是什麼方法呢?什麼方法都沒有。他們正像討論主權和法律條文那樣,以一種概括的看法並按照他們的見解提出了一些原則。一切都是他們胡亂地或匆忙地制訂的。
假定我們可以相信杜利埃所說的話:「絕對的權利可以歸結為三種:安全權、自由權、所有權。」平等權被這位雷納城的教授取消了;為什麼呢?是不是因為自由權包含平等權,還是因為有所有權就不能有平等權呢?這位《民法釋義》的作者對此隻字不提:他甚至沒有想到這裡存在著須加討論的問題。
但是,如果我們把這三種或四種權利互相比較一下,我們就可以看出,所有權和其他幾種權利是毫不相像的;對於大部分的公民來說,它只是一種潛在的東西,好像是一種處於睡眠狀態的、未經行使的權能;對於享有所有權的人來說,所有權是一種可以進行某種交易和改變的權利,這是與天然權利的觀念相矛盾的;實際上,政府、法院和法律並不尊重它;最後,大家自發地和異口同聲地認為它是虛妄的。
自由是不可侵犯的,我既不能出賣又不能出讓我的自由;一切旨在出讓或停止行使自由權的契約或條款是無效的;當奴隸一旦踏上自由的國土,他就立刻成為自由人。當社會逮捕一個壞人並剝奪他的自由時,這是正當防衛的問題:凡是以犯罪的行為破壞社會契約的人都是公敵;在侵犯別人的自由時,他迫使被害人剝奪他的自由。自由是人的地位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自由,我們怎麼能夠完成人的行為呢?
同樣,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既不能受限制,也不能有例外。所有的法國人都有平等地擔任職位的資格:因此,面對著這種平等,在許多場合下是由抽籤和資歷來解決優先任用的問題的。最窮的公民可以向司法機關控告最有地位的人物,並從那裡得到公正的裁判。如果百萬富翁亞哈在拿伯①的葡萄園裡蓋上一座別墅,法院有權根據情況命令那位富翁把別墅拆掉,雖然他已經花費了一筆巨款;命令他恢復葡萄園的原狀並賠償損失。法律要使合法地得到的財產不分價值,不管是誰,都得到尊重。
①《舊約列王紀略上》第21章。——原編者
固然憲章要求人們具有財產上和資格上的某些條件②,才能行使某些政治權利;但是所有的政論家都知道,立法者的意圖並不是要建立一種特權,而是要得到一種保障。只要具備了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一切公民都可以取得選舉人的資格,並且全部有選舉權的人都可以當被選舉人,權利一經獲得,對於所有的人都是不分軒輊的:法律既不比較人,也不比較選票。我現在並不來考究這個制度是不是最好的;對我來說,只要在憲章的精神中和大家的心目中,法律面前的平等是絕對的,並且像自由那樣,平等不能作為任何交易的對象,那也就夠了。
②在1831年4月19日的法律所規定的選舉制度之下,要取得被選舉權和選舉權,必須至少分別繳納五百法郎和二百法郎的直接稅。對退休軍官和學院院士酌減為一百法郎。——原編者
關於安全的權利,情形也是如此。社會所答應給予它的成員的,不是不徹底的保障或虛偽的保衛;而是整個地對他們負責,如同他們對它負責那樣。它並不對他們說:「如果不用我花費什麼,我就給你們保障;如果我不必冒險,我就保護你們。」它是說:「我決定保衛你們不受任何人的侵害;我決定救護你們並給你們報仇,否則我就自行毀滅。」國家拿出它全部的力量來為每一個公民服務;把它們雙方聯繫起來的義務是絕對的。
在所有權問題上,情形就多麼不同!大家都羨慕所有權,卻沒有一個人是承認它的:法律、風俗、習慣、公眾的或個人的良心,都在策劃著它的死亡和崩潰。
政府必須維持它的軍隊、進行一些建築工程、支付公務員的薪金;為了償付這些費用,它就必須徵收捐稅。但願大家都來負擔這些費用,沒有比這更好的了。但是為什麼有錢的人要比窮人負擔較多呢?據說,這是合乎正義的,因為他們有更多的財富。坦白地說,這樣的正義不是我所能了解的。①
①在蒲魯東的《捐稅的理論》(1861)中,他對於累進稅制保持著反對的態度:「那種所謂累進稅率至多也只能使慈善家饒舌不休並使民眾煽動家誇誇其談而已,它缺乏誠意和科學上的價值」(第5章第1節)。——原編者
為什麼要繳納捐稅呢?為了要保證每一個人能夠行使他的天然權利——自由權、平等權、安全權和所有權;為了要在國內維持秩序;為了要建設一些有關公共利益的和福利的事業。
可是,保衛富人的生命和自由,是不是比保衛窮人的生命和自由要花費更多呢?在外寇侵略、饑荒和疫癘的時期,誰造成更多的困難呢?是那不必由國家幫助就能避開危險的豪富的所有人呢,還是那呆在擋不住任何災難的茅屋中的農民呢?
予秩序以更大的威脅的,是善良的資產階級分子呢,還是工匠和技工呢?事實是警察對幾百個失業工人所費的力量,比用來應付二十萬個選民的更大。
最後,對於國家的節日、清潔的街道、美麗的古蹟……享受得較多的,是擁有巨額存款的存戶呢,還是窮人呢?當然,對前者來說,他喜歡鄉間的別墅,而不喜歡一切群眾性的娛樂;當他需要娛樂時,他是不必等待五月柱的。
所以,比例稅或者是對較大的納稅人的特權提供更多的保障,或者本身就是一個不公正的現象,兩者必居其一。因為,如果所有權像1793年的宣言所宣布的那樣,是一種天然的權利,那麼根據這個權利而屬於我的一切東西就應該和我的人身一樣是神聖的;這是我的血,我的生命,我自己:誰觸犯它,誰就等於是傷害我的眼珠。我的十萬法郎的收入和女工每天的七十五生丁工資同樣是不可侵犯的,我的公寓房間和她的閣樓同樣是不可侵犯的。稅額既不是按照體力、高矮,也不是按照才幹分攤的:它就更不應該按照財產的多寡來分攤。
所以,如果國家向我徵收得多一些,那就讓它多償還我一些,否則它就不必再來對我說什麼權利平等了;因為,不然的話,社會的建立就不是為了保護所有權而是為了摧毀所有權了。國家通過比例稅,變成匪幫的首領;它樹立了有組織的劫掠的榜樣;應當把它列為那些可惡的強盜、那些下流的匪徒之首而帶到刑事法庭的被告席上去,而這些強盜匪徒正是它由於同行嫉妒而命令執行死刑的。
可是,有人說,法院和軍隊正就是為了對付這種匪徒而設立的:政府是一個公司,確切地說,不是一個保險公司,因為它是不保險的,而是一個報復和鎮壓的公司。這個公司課稅所得的稅金是按照財產的多寡而分派的,即按照每份財產使那些由政府出資雇來的復仇者和鎮壓者所費辛勞的多寡而分派的。
這決不是絕對的、不可出讓的所有權。在這種制度下,窮人和富人互不信任,彼此鬥爭!他們為什麼要互相鬥爭呢?為了財產;因此財產就必然伴有對財產的鬥爭!……富人的自由和安全是不受窮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妨害的:相反地,它們互相鞏固,互相支持:另一方面,富人的所有權卻必須不斷地採取防衛措施來對付窮人對於財產的本能上的愛好。多麼矛盾啊!
在英國,存在著一種濟貧稅:有人要我去繳納這種稅。但是,在我那自然的、不因時效而消滅的所有權與一千萬可憐蟲的飢餓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關係呢?當宗教告誡我們要幫助我們的弟兄時,它規定的是一種慈善的戒律而不是一個立法的原則。慈善是基督教使我負擔的一種道德義務,但不能為了任何人的利益而成為一種可以強加於我的政治負擔,更不能把它當作一種求乞制度的根據。如果我樂意,如果我同情別人的痛苦,我就可以去施捨;那就是哲學家所談起的而我對它信心不大的同情心:我不願意人家來勉強我。不能強制任何人比下列格言所說的更公正:在不侵犯別人權利的限度內可以儘量享受自己的的權利,這是關於自由的一個真正的定義。要知道,我的財物是屬於我的,誰也不能對它有絲毫的要求:我反對把神學上的第三種道德提到議事日程上來。①
①在《關於星期日的講話》(第2章)中,人們就已經可以讀到:「慈善、人道、施捨等名詞在希伯來文中是沒有的;所有這一切都是用正義這個名稱來代表的。」——原編者
在法國,大家都要求發行利率較低的新公債券去倒換利率百分之五的公債券;人們所要求的是完全犧牲一種財產。如果國家有急迫的需要,人們是有權這樣做的;但是憲章所答應的公平的預付的補償金在哪裡呢?不但沒有,甚至這種補償金是不可能的:因為,如果補償金等於所犧牲的財產,那麼這種倒換措施就是無益的了。
在公債持有人的心目中,政府現在的處境就像加來城被愛德華三世包圍起來時它的士紳認為它所處的情況一樣①。那個戰勝的英國人答應保全居民,但他們必須把資產階級中最有地位的人交出,由他隨意處理。尤斯塔歇和另外幾個人自我犧牲地獻出了生命;在他們說來,這是高貴的行為;我們的那些大臣應該把他們提出來給公債持有人作為榜樣。但是那個城市有沒有權利把他們交出去呢?肯定說是沒有的。安全權是絕對的;國家不能要求任何人犧牲自己。對於這個原則,站在敵人射程之內的哨兵並不例外;一個公民在哪裡站崗,國家就和他一起在哪裡冒著危險:今天輪到一個人,明天就會輪到另一個人;當危險和忠誠是共同的時候,脫逃是極大的罪行。沒有一個人有權逃避危險,沒有一個人可以被當作替罪羊:該亞法②的格言——一個人為整個民族而死是正確的——是亂民和暴君的格言,他們是社會墮落的兩個極端。
①此處指百年戰爭中的史實。——譯者
②該亞法是古代猶太人的大祭司,他曾判處耶穌死刑並迫害信徒。——譯者
有人說,一切永久性的證券基本上是可以收回的。這個民法的原理應用於國家,對於那些希望回到勞動和財產的天然平等狀態的人來說是有利的;但是,從所有人的立場和主張倒換公債的人的意見來看,這是宣告破產的論調。國家不僅是借債人,它是所有權的保證人和保護人;由於它能在可能範圍內提供最可靠的安全,它可以保證那種最鞏固的和最不可侵犯的收益權。那麼,它怎麼可以強制那些對它表示信任的債權人作出犧牲,並在以後對他們談起公共秩序和財產的保障呢?如果這樣做法,國家就不像是一個還債的債務人,而像是一個股份公司的發起人,這個公司把股東誘進騙局,違背它正式的諾言而強迫這些股東放棄他們資金的利息的百分之二十、三十或四十。
還不僅是這樣。國家是在一條共同的法律之下通過結社行為而結合在一起的公民的一個大學校。這個結社行為保證所有的人能占有他們的財產;對於一個人所保證的是他的田地,對於另一個人是他的葡萄園,對於第三個人是他的地租,對於本來自己可以買進一些不動產而他卻更樂於支援國庫的公債持有人,則是他的公債。除非給與適當的補償,國家不能要求公民犧牲一壠田地或一角葡萄園,它更無權降低地租的租率;它怎麼有權減低公債的利息呢?如果要使這個減息的權力得以公正地存在,那就必須讓公債持有人能夠給他的資金另外找到一個同樣有利的投資場所;但是,既然他不能走出那個國家,既然倒換公債的原因、即以較低的利息借得款項的權力純由國家所掌握,那麼這個公債持有人能到哪裡去投資呢?所以一個以所有權原則為基礎的政府如不得公債持有人的同意,就不能收回它的公債。在其他各種所有權受到尊重的情況下,存放給共和國的資金是無權加以觸犯的財產;如果強制償還,就公債持有人的關係來說,那就是撕毀社會契約,就是把他們摒諸於法律保護之外。
關於倒換公債的一切爭論可以歸納如下:
問:使持有一百法郎或一百法郎以下的公債券的四萬五千戶陷於貧困,是不是合乎正義?
答:當七、八百萬的納稅人只須各繳納三法郎的捐稅時,卻要強迫他們各繳納五法郎,這是不是合乎正義?
首先,明顯的是,答非所問;但是,為了使問題的癥結表現得更加清楚,我們不妨把問題改變一下:當我們把一百個人交付給敵人就可以拯救十萬人的時候,還讓十萬人去冒生命的危險是不是合乎正義?讀者,請您決定吧!
所有這一切,是主張維持現狀的人所完全懂得的。但是,倒換的措施遲早是要實現的,所有權是會受到侵犯的,因為不可能有別的辦法;因為那個不是權利而被當作權利的所有權必然會通過權利而趨於消滅;因為事物的力量、良心守則、物理的和數學的必然性最後一定會把我們思想上的這個錯覺摧毀掉。
我扼要地總括說一下。自由權是一種絕對的權利,因為它對於人正像不可知性之對於物質那樣,是生存的必不可缺的(sinequanon)條件;平等權是一種絕對的權利,因為沒有平等權就沒有社會;安全權是個絕對的權利,因為在每個人的心目中,他的自由和他的生命是和別人的一樣珍貴的:這三種權利是絕對的,這就是說,它們既不能增加,也不能減少,因為在社會中,每個成員給出多少,就得到多少,以自由換自由,以平等換平等,以安全換安全,以肉體換肉體,以靈魂換靈魂,永遠如此。
但是所有權,按照它語源上的意義和法學上的定義來說,是社會以外的一種權利:因為顯然可以看出,如果每個人的財富是社會的財富,一切人的地位就會是平等的,因此說所有權是一個人可以隨意支配社會財產的權利,那就不言而喻是矛盾的了。所以,如果我們為了自由、平等、安全而聯合起來的話,我們為了財產就不是這樣;所以,如果所有權是一種天然權利,那麼這種天然權利就不是社會的,而是反社會的。所有權和社會是兩件絕對不相容的事。團結兩個所有人和把兩塊磁鐵通過它們兩個同性電極而接聯起來是同樣不可能的事。不是社會必須滅亡,就是它必須消滅所有權。
如果所有權是一種天然的、絕對的、不因時效而消滅的和不可出讓的權利,那麼為什麼人們在一切時代中對它的起源會眾說紛紜呢?因為這是它的與眾不同的特徵之一。一種天然權利的起源!我的老天爺!誰曾查究過自由、安全或平等的權利的起源呢?它們是由於我們生存這一事實而存在的:它們和我們一起出生、一起生存和一起死亡。的確,對於所有權來說,情況就大不相同。按照法律,所有權甚至是可以沒有所有人而存在的,像一個沒有主體的官能那樣。對於一個還沒有受胎的人類生命,以及對於一個已經死去的八十來歲的老人,所有權都可以存在。然而,雖然它具有這些好像是從永恆和無限中得來的奇妙的特點,人們卻從來就沒有能夠說出所有權究竟是從哪裡來的;博學之士對於所有權的起源問題還在互相爭論。只有在一點上,他們的意見好像是一致的:即所有權的確定性從屬於它的來源的可靠性。但是這種意見的一致是對於他們全體的譴責。為什麼他們在沒有弄清起源問題以前就承認了這種權利呢?
某些人極不喜歡別人對所有權的所謂根據進行調查和對它的荒唐無稽的並且也許是可恥的歷史進行研究。他們希望別人同意下列有關的意見:所有權是一種事實,它一向是存在的,將來也永遠會存在下去。有一位學者蒲魯東①在他的《論用益權》中就是從這點出發的,他認為所有權的起源問題是一個迂腐的毫無用處的問題。我願意相信他們的願望是由一種值得稱道的愛好和平的情感所引起的;如果我看到我的所有的同胞都能享有足夠的財產,也許我會同意這種願望,但是……不……我是不願同意的。
①讓-巴蒂斯特-維克多·蒲魯東(1758—1838),比埃爾·約瑟夫·蒲魯東的六等親的從兄,第戎法學院院長,曾發表過《關於人的身分和關於民法法典緒論的研究,論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和地面權,論公產或主要是與公產有關的財產分類》。——原編者
人們認為可以當作所有權基礎的根據有兩個:占用和勞動。我將先後從它們的各個方面詳細地加以研究,並且我要·提醒讀者,無論人們引據的是兩者中的哪一個,我將從它那裡得出無可置辯的證據,證明當所有權是合乎正義和可能的時候,它一定是以平等為必要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