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美教育書簡 · 第十一封信

【內容提要】 高度的抽象可以從人身上分辨出兩個因素,一是「人格」(Person),二是「狀態」(Zustand)。前者植根於自身之中,永不變化;後者取決於外界的規定,隨著時間永遠變化。抽象的「人格」就是自我、絕對主體、形式或理性;抽象的「狀態」就是現象、世界、物質、材料、內容或感性。這兩者在絕對存在(即神)中是同一的,但在有限存在(即經驗中的人)中永遠是兩個。既然人同時是絕對存在和有限存在,他具有感性和理性兼而有之的天性,這就向人們提出兩個對立的要求:一是要求絕對的實在性,即要使理性形式獲得感性內容,使人自身的天稟轉化成現實的現象;一是要求絕對的形式性,即要使感性內容或物質世界獲得理性形式,使千變萬化的現象顯示出一體性,顯示出和諧與規則。 若是抽象上升到可能的高度,就會得出兩個最後的概念,在此抽象必須停止,抽象必須承認到了極限。抽象可在人的身上分辨出持久不變的和經常變化的兩種狀態,持久不變的,稱為人的人格(1);變動不居的,稱為人的狀態。 人格和狀態——即自我和他的各種規定——根據我們的想像在絕對存在那裡是同一的,而在有限存在那裡,它們永遠是兩個。(2)儘管人格保持恆定,狀態卻在改變;儘管狀態在改變,人格保持恆定。我們的狀態從靜止到活動,從熱情到冷漠,從一致到矛盾,但我們還仍然是我們;直接由我們衍生出來的都保持不變。人格的一切規定,只是在絕對主體中才會也同人格一起保持恆定,因為這些規定是來自人格。凡是神性的東西,是因為神性存在,它才是神性的。所以神性永遠是一切,因為它是永恆的。(3) 在作為有限存在的人的身上,人格與狀態是分開的,既不可能狀態建立在人格之上,也不可能人格建立在狀態之上。假使人格可以建立在狀態之上,那麼人格就必須變化;假使狀態可以建立在人格之上,那麼狀態就必須保持恆定。因此,不論哪一種情況,不是人格不再是人格,就是有限不再是有限。我們存在,並不是因為我們思考、願望、感覺;也不是因為我們存在,我們才思考、願望、感覺。我們存在,是因為我們存在;我們感覺、思考和願望是因為在我們之外還有些別的存在。 因此,人格必須有它自己的基礎,因為保持不變不可能來自變化;我們對人格要有一個絕對的、以其自身為根據的存在的觀念,這個觀念就是自由。狀態也必然有一種基礎;因為它不是通過人格而存在,就是說,不是絕對的存在,它是由因果關係而產生的。因此,對狀態我們就得有一切依附性的存在或者說變化所需要的條件,即時間。(4)「時間是一切變化的條件」,這是一句不證自明的話,因為它只不過說了:「序列是某事發生的條件。」(5) 人格是在永遠保持恆定的自我中顯示自己的,而且只在這種永遠保持恆定的自我中顯示自己,它是不能變的,它不可能在時間中開始;相反,倒是時間必須在它之中開始,因為變化必須以一個保持恆定的東西為根據。如果有變化,必然是有的東西在變化,而不是這個東西本身就已經是變化。(6)當我們說花開花謝時,我們是把花當作在這種變化中保持不變的東西,我們仿佛賦予花以一種人格,開與謝的兩種狀態在其中顯示出自己。說人變,那是無可非議的,因為人不只是一般的人格(7),而且是處在特定狀態中的人格(8)。但是,一切狀態,一切特定的存在,都是在時間中形成的,因而人作為現象必然也有一個起始(9),雖然純粹的靈智(10)在人身上是永恆的。沒有時間,即不變,人就絕不會成為特定的存在;他的人格誠然會在天稟中存在,但在實際中是不存在的。所以,保持恆定的自我只是通過他序列的表現才成為現象。 因此人必須先接受進行活動的物質或者說實在性(實在性的最高靈智來自它自身)(11),而且這種接受是假道知覺,把物質或實在性當作在空間裡存在於他身外的東西,在時間裡則存在於他身內進行變化的東西。他那永不變化的自我伴隨著這個在他身上進行變化的材料,並且在一切變化之中他始終保持不變,把一切知覺當作經驗,即認識的統一體,把他在時間中的每個表現方式當作對任何時間都有效的法則,這些就是他那理性的天性給他規定的規條。人只是在變化時,他才存在;只有在保持不變時,他才存在。因此,人如若盡善盡美地表現出來,他就會在如潮似涌的變化中仍然永遠保持不變、保持恆定的一體。 儘管無限的存在即神性是不能變的,可是有一種傾向我們必須稱它是神性的,這種傾向把神性最根本的標誌,即功能的絕對啟示(一切可能的事物都有現實性)和表現的絕對一體性(一切現實的事物都有必然性)當作它無限的任務。(12)人在他的人格中無可否認地帶有這種趨向神性的天稟,而人通往神性的道路——如果可以把永遠不會達到目標的東西稱為道路的話——是在感性中打開的。(13) 人的人格,如果孤立地看,也就是說脫離開一切感性材料(14),它只不過是一種有無限外顯可能性的天稟;只要不觀照、不感覺,人就只不過是形式和空洞的功能。人的感性,如果孤立地看,也就是說脫離開精神的一切自我活動(15),它的功能只不過是使沒有它就只是形式的人轉化成物質,而絕不可能使人同物質相統一。只要人僅僅是在感覺,僅僅是在渴求,並且僅僅由於渴求而進行活動,他就還只不過是世界,如果我們把這個名稱僅僅理解為時間的還沒有形式的內容。誠然,只有人的感性才能使他的功能成為活動力,但是只有他的人格才能使他的活動成為他自己的。所以,為了不只是成為世界,人必須給物質加上形式;為了不只是成為形式,人必須把自身的天稟變成現實。要使形式轉化為現實,人就得創造時間,並以變化與恆定相對立,以世界的多樣性與他的自我的永恆一體性相對立;要給物質加上形式,人就得再揚棄時間,保住恆定在變化中的地位,使世界的多樣性服從他的自我的一體性。 由此,就產生了對人的兩種相反的要求,同時也就是感性和理性兼而有之的天性的兩項基本法則。第一項法則要求絕對的實在性:人必須把凡是形式的東西轉化為世界,使他的一切天稟表現為現象。第二項法則要求絕對的形式性:人必須把他身內凡是僅僅是世界的東西消除掉,把一致帶入他的一切變化之中;換句話說,他必須把一切內在的東西外化,給一切外在的東西加上形式。如果我們設想,這兩項任務都盡善盡美地完成了,那就又回到了我原來的出發點上,即關於神性的概念上。 * * * (1) die Person是席勒美學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它的基本含義就是第四封信中所說的:「每個個人按其天稟和規定在自己心中都有一個純粹的、理想的人。」為強調它的抽象性、非實在性,我們試譯為「人格」。 (2) 「絕對存在」指神,「有限存在」指經驗中的具體的人。 (3) 這裡席勒是這樣推論的:想到「神性」這個概念,就已經承認了一個事實,即神是存在的。但神的存在與其他的存在不同,它不受自身以外的任何事物的制約,它以自身為根據,它的存在是因為它存在,因而它是絕對的、必然的、永恆的。 (4) 人格是永恆的絕對存在,沒有時間性。狀態是有條件的存在,條件就是外在事物的作用。一旦作用開始,它就存在,一旦作用消失,它就終止;因此,狀態有始有終,時間性是它的特點。 (5) 所謂「序列」(die Folge),就是所有各點都是作為前一個點的結果而產生的。如果承認了這個條件,那就可以得出結論,在任何一點上的某個特定事物都是作為他物的結果而產生的。 (6) 變化需依託於一個固定不變的事物,這樣才能看出變化;但是顯示出變化的那個事物本身並不變化,它仍然保持原樣,變化的只是顯示出來的那些狀態。 (7) 即抽象的人格。 (8) 即具體的人。 (9) 人作為觀念(人格)是永恆的,而作為現象(狀態)是有時間性的,有始也有終。 (10) 即神性。 (11) 人身以外的物質自成實體,它的存在不依賴於人,它有自己的「最高靈智」,即神性。 (12) 既然神的存在假定是絕對的、永恆的、必然的,那麼通過抽象思維從神性這個概念所得出的一切規定也必然是絕對的、永恆的、必然的。因此,神性這個概念必然包括這樣一種傾向:它的一切可能的顯示都具有現實性,它的一切實際的顯示都具有必然性。但正如神性作為純粹理性的概念在現實中並不存在一樣,它的這一傾向在現實中也永遠不會完全實現,因而實現它是一項無限的任務。 (13) 人的人格相當於神的神性,它也具有上述的神性的那種傾向,不過對於人來說,要實現上述傾向又離不開感性,因為人與神不同,他的天性中除理性外還有感性。 (14) 即抽象的人格。 (15) 即抽象的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