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不害 · 第十章 申不害與「法家」
兩千多年來,申不害都被視為「法家」(Fa-Chia)的一員。西方漢學家將「法家」(Fa-Chia)譯為「法家學派」(Legalist school),只有少數例外。而這些少數的漢學家幾乎也將申不害視為「法家」(Legalist),無一例外。
我們將會探尋「法家」(Fa-Chia)的本質,考察申不害及其關係,但首先得考慮申不害事實上是否為「法家」(Legalist)。韋氏詞典將「法律主義」(Legalism)解釋為「嚴格奉行法律」 ,而在漢語語境中,一般認為所謂「法家」(Legalist)注重法律的特有優長,視之為實現善政的主要手段。戴聞達稱:「在開宗立說的意義上,法家並不是真正的學派,僅僅是各種思潮匯合而成,這些思潮在實踐層面強調法律的重要性。」
其實,申不害根本不屬於「法家」(Legalist)。這並不意味著他不認可法律在政府管理中的地位。雖未言及此,但像申不害這種認真對待政府管理的人士也不可能漠視法律。
大凡闡述中國哲學者,有時會暗示儒家和法家之間的區別在於,後者主張運用法律,而儒家反之,其實絕非如此。孔子個人的政府管理經驗未足為道,也確曾希圖勝殘去殺。 《孟子》則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早期儒家大師中,荀子最具身為官員的實踐經驗。 他指出,法律不能強制君主,歸根到底,良好的政府依賴於治人。但他也說,法令是由聖王制定的,且「刑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 當然,到漢代及後世的所謂儒學中,並不乏與法家思想的雜糅。
與商鞅和韓非子一樣(但不同於申不害),墨子同樣把法律和刑罰的起源歸於聖王,並強調將刑賞作為統治的工具。 眾所周知,早期的道家往往是無政府主義者,譴責所有的政府機構。然而,《莊子》卻也有「粗而不可不陳者,法也」,聖人「齊於法而不亂」這些說法。
從我們的證據中可以看出,申不害並不像其他諸子那麼強調法律,包括墨子、荀子以及後來許多的儒家。
諸多表明申不害不是「法家」(Legalist)的證據有以下三個方面。其一,早期的著作中並沒有人將他列為法家,反而有人說他不是法家。其二,申不害本人所流傳的著述也沒有表明他是法家。其三,那些漢代被視為申不害學派的學者,並沒有表現出中國法家的一般特點。
其一,最早描述申不害思想的篇章載於《韓非子》中,一般被視為韓非親作。 [1] 這很好證明,因為申不害執政於韓國,而韓非子在申不害逝世後半個多世紀出生於韓國。韓非子稱,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他批評申不害,說「臣無法則亂於下」,甚至說「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奸多……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 既然韓非子是法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那麼他認為申不害不是法家的言論就應該得到重視。
與韓非子同時代的儒者荀子,對申不害有一段簡短的評論。雖然不多,但明確地告訴我們申不害不是法家。荀子批判諸子時說:
慎子 蔽於法而不知賢,申子蔽於埶而不知知。 [2]
卒於公元前235年的呂不韋主持編纂《呂氏春秋》,其中收錄一篇確為申不害「後學」所作的文章。該篇引用申不害,詳細闡釋其行政方法,又朝向道家傾向曲解(稍後會提及)。 但在這篇長文中,既沒有提到法律,亦未提到賞罰,無任何痕跡表明法家之學(legalism)在申不害或後學思想中占有一席之地。
荀子之徒李斯,曾作為丞相佐助秦始皇統一全中國。在上秦二世(公元前209—前207年在位)的奏疏中,李斯多次提到「修申、韓之術」,並詳盡地敘述導源於申不害的術治。他還多次提到商鞅的「法」,卻未將法的倡導與運用歸於申不害。
西漢時期,淮南王(卒於公元前122年)主持編纂《淮南子》一書。該書是一部包羅萬象的巨著,各家思想熔於一爐,有五篇提及申不害。其中兩篇沒有談及其哲學思想; 另一篇簡短地陳述了商鞅的功績——法,以及申不害治理韓國的新法令及「刑名之書」的產生; [3] 餘下兩篇將申不害和商鞅歸為重刑的創造者。
《淮南子》或許最早將申不害與其他「法家」(Legalist)並稱,仿佛他們的學說別無二致,從而形成一種慣例。我們有時會發現「申韓」(申不害和韓非子)這樣的提法,但更多的提法是「申商」(申不害和商鞅)。「申商」幾乎成為標準的提法,二者被不可分割地聯繫起來。 因此,在公元前81年漢代朝廷舉行的鹽鐵會議中,出現了「申、商以法強韓、秦也」的說法。 我們將會考察這種離奇並舉的原因。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申不害在西漢時期就是公認的法家。司馬遷之父司馬談蓋為首位給「法家」(Fa-chia)命名的人,即一般稱之為「法家者流」(legalist school)。但在《史記》中,司馬遷並未稱申不害為法家。司馬遷說「申子之學本於黃老」,暗示申不害為道家,而「主刑名」。還說申不害「修術行道」,大概意指申子正確的治國方式。
在提及申不害那一篇的結尾,司馬遷以九個字對申不害進行總結評價:「申子卑卑,施之於名實。」這番評價很難理解,給讀者帶來困擾。我思慮再三,嘗試這麼譯:「申子曾為低級官員,這使他全然關注『名實』。」(Shen-tzu was a low fellow,who placed all of his emphasis on「name and reality」.) 我認為,這是指申不害的「刑名」之學,正如我們所知,這在漢代乃是用於維繫官員紀律的手段。 [4] 司馬遷反對君主濫用權力,曾為將軍李陵辯護而被處以腐刑。 可以想見,司馬遷並不讚賞申不害,卻未稱其為法家。
西漢末期劉向(前77—前6)撰寫一小段話評價申不害與商鞅的思想:
申子之書言人主當執術無刑,因循以督責臣下。其責深刻,故號曰「術」。商君所為書號「法」。皆曰「刑名」,故號曰「刑名法術之書」。
這段話告訴我們,申不害不是「法家」(Legalist),商鞅才是。最後兩句話也揭示了二者何以如此徹底地混淆。
其二,在申不害所留傳的言論以及其著作佚文中,都沒有表明他是法家。他也從未講述「賞罰」學說,而賞罰恰恰是法家宣揚法制主義重要的二柄。 申不害的所有傳世文獻中,都沒有明確地提到法律。
然而,我這番論斷可能是大多數學者無法同意的。因為被譯為「法律」(law)的「法」字在佚文中一共出現四次。其中一處明顯的是指「方法」(method)的「法」,而非「法律」(law)。 但餘下三處,我相信大多數中國人, 以及也許所有的西方人都會認為是指「法律」(law)。
這使得胡適得出一個怪異的結論。他明確地意識到,那些被捆綁起來冠以「法家」(Fa-chia)之名的人物實際上闡揚的是不同的學說,從而說「古代沒有什麼『法家』(Fa-chia)」。在這篇名為《所謂法家》的文章中可以看到,胡適察見並認同韓非子關於申不害與「法」無甚關聯的清晰陳述。他這樣寫道:「申不害雖是一個有手段(術也)的政治家,卻不是主張法治主義的人。」於是,胡適得出結論:「《申子》所引佚文,有『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術而不任說……置法而不變』等語,似乎不是申不害的原著。」
顯然,深究「法」這個字的含義是很有必要的。但我們要先考慮一個更棘手的思想背景問題:中文「法」(law)的概念。
中文的「法」與西方的法律觀念截然不同,我們的概念往往是相當明確的。當然,我們確實談到「道德律」(moral law)、「自然法」(natural law)和「科學定律」(scientific law),但我們知道那些不是「真正的」(real)法律。它們各不相同,或者不同的人見解各異,且它們沒有附加對違反行為的任何明確制裁。馬克斯·韋伯稱:「如果存在著這樣一種可能性,即一種秩序由一個運用物理或者心理強制的專門人員的班子加以維護,以保證該秩序得到服從或懲治對它的違反,這時法律便存在了。」 [5]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則將法律定義為「通過系統地運用政治組織力量進行的社會控制」。 我們傾向於認為,法律是一套明確命令做某事和禁止做某事的制度,如若違反,將會受到來自政治權威的懲罰。
當讓·埃斯卡拉(Jean Escarra)在中國出版其著名的法學作品時,他用的不是「中國法律」(La loi Chinoise),而是「中國法」(Le droit Chinoise),這可能得譯為「Chinese equity」。他寫道:「法律的理念之所以沒能在中國發展起來,是因為中國人秉持的並不是真正『法律』(law)的理念,而是『模範』(model)的理念,相比前者他們自然更喜歡後者……在中國,根據傳統的概念,『法』(Le droit)是不能與道德區分開來的。」 此外,埃斯卡拉還說:「直到今天,中國的法律仍沒有西方法律所必需的特質。」
同樣地,戴聞達對中國的法律如此評述:
僅僅根據政府的准許與禁止來判斷事情的對錯是難以理解的;一切事情都根據本質上為道德的價值進行判斷,而這種道德價值是由眾所周知之自然法則(natural law)權衡而來的。某種政府措施之所以被遵行,不僅僅因為它是制定法,還因為在某種程度上契合於這種普遍的正確(Rightness)觀念。因此,不被習俗所認可的改革自然不受待見。
最近,德克·卜德(Derk Bodde)寫道:「前現代的中國成文法壓倒性地以刑為重……主要限於長期支配中國社會的倫理規範……即便如此,仍很少有人訴諸這些規範,除非其他懲罰性較少的規範無以為恃。總之,儘管制定了蔚為大觀而令人嘆為觀止的成文法典, 中國傳統社會卻絕不是一個依靠法律調整的社會。」
這些學術大家敘述的主要是過去兩千年的情況。誠然,漢初以前的思想氛圍與後來興盛的思想截然不同。法家(Fa-chia)對待法律主義的態度與西方有許多共同之處。不過,儘管對政府影響很大,這種思想仍屬異端,甚至在戰國時期。毫無疑問,秦朝的法律觀念和實踐是其統一中國後僅持續十五年就滅亡的主要原因。戴聞達說:「隨著秦朝的曇花一現,法家也被塵封起來了……因此,在獲益於法家思想的同時,中國人予以拒斥。通過將法律僅限制為刑法,包括對違反公序良俗者的制裁,曾由法家在法律與道德之間開闢的鴻溝,再次被架起橋樑。於是,法律再次被牢牢嵌入道德中。」
中國的法律概念還有一個方面與我們有著顯著的區別——也許由於這種差異,中國法的研究者有時未能察見。卡爾·賓格爾指出,在很早的時候,中國人就有了一套「令人嘆為觀止的完整」的法律體系來規範政府的管理活動。
在當代官僚體制中,行政規章是極其重要的。這些由諸多監管機構所頒布的規則,可能比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對大多數人的生活影響更大。然而,在中國,這些都被列入所謂的「法律」。何四維指出,漢朝的法律包括行政規則與刑罰規則,「法典沒有任何明顯的術語,但確實包含這兩者」。在法典所包含的各種各樣的法令中,他列舉了那些處理「關於馬車行馳的規則」「功績(作為官員考課的基礎)」「軍隊射箭考試」「妃嬪排序」 「皇帝出河祭祀規則」「賣爵價格」以及五花八門的其他事項。 至少,其中有很多內容,我們通常都不會認為是寫入法典的。儘管早期的文獻很少,但我們仍有充分的證據表明,廣泛規範政府行為的成文法令(regulations)在戰國之前就存在了。
在這一背景下,我們可以進而考察「法」字的歷史。
在西周文獻中,這個字非常罕見,在《易經》與《詩經》中均未出現。在《尚書》 中則出現五次,但其中三處貌似時代較早,但一般認為最早也是西周之後才成書。 餘下兩處中,其中一處很明確的含義是「模範」(model)。 另一處含義不太確定,而有可能作「法律」(law)解。 因此在所有西周文獻中,「法」字似乎只出現兩次,但只有其中一處表達「法律」(law)的含義。
在春秋時期,「法」字則常見得多。然而,在《論語》中只出現兩次,其中一處還是「模範」(model)之義,另一處可能意為「法律」(law)。 [6] 在《左傳》中,這是相當普遍的,「法律」(law)之義幾乎占了三分之二。 然而,我們發現它也有「法令」(regulation)、「例子」(example)、「模範」(model)、「效仿」(to imitate)的含義。 《國語》也存在相同含義,但該書「法律」(law)之義出現不到一半。
戰國時期,法律愈發凸顯,法家恰勃興於此時。那麼,我們可以預料,法律意義上的「法」字會出現得更加頻繁,但實際上是否如此並不清晰。在《戰國策》中,法律意義的「法」字不及《左傳》頻繁,只略過半數。而且,我們發現在某種意義上,「法」字有了新的含義:「方法」(method),或者甚至是「技術」(technique)。技術之義於「法術」(fa-shu)的表述中趨於坐實,「方法—技術」(method-technique),也無非「技術」(technique)。
在《墨子》中,法律意義的「法」字少之又少,幾乎一半都是「模範」(model)的含義。 在這部作品中,「方法」(method)和「技術」(technique)之義是「法律」(law)之義的三倍之多。這樣的用法貫穿全書,尤其是城守各篇,其中我們可以讀到「城池防禦技術」「雲梯使用技術」等等。
現在我們已全盤考察可以合理溯及申不害時代之前的文本, 可以看到,在當時「法」(fa)有多重含義,且所指涉的意義仍然有效(至今都是如此)。如果是從《戰國策》來判斷,「法律」(law)是最常見,但絕不是唯一的含義。而另一方面,要是看《墨子》,則「模範」(model)之義占主導地位,「方法」(method)或「技術」(technique)是「法律」(law)含義出現頻率的三倍。
現在我們來考察以申不害同時代著名秦國大臣商君(商鞅)命名的這本書。如果有,該書也可能只有一小部分為商鞅所撰,而一般認為是他所代表的學說與其他學說的混雜。 由於商鞅毫無疑問是法家,且韓非子等人也告訴我們,商君以任法著稱,於是我們期待能在《商君書》中找尋更多「法律」意義的「法」字。確實如此,「法」字凡255次,其中204次戴聞達譯為「法律」(law)。
然而,即使是在該書中,確定「法」字的含義也不容易,舊的「模範」(model)之義依然存在。 [7] 戴聞達證實了翻譯的難度,當要表達「法度」二字時,他譯作「模範與措施」(model and measures),並注釋:「即laws and regulations。」 而在另一處則注釋:「此處及後文中,『法』字表達不一樣的含義,『模範、標準和法律』(model,standard,and law)。」
「方法」(method)和「技術」(technique)之義亦見於《商君書》中。 我們發現「法術」的表述,意為方法與技術(method-technique),即「技術」(technique)。 此外,《商君書》出現了兩次「治法」,即政府管理的方法和技術。 還有一篇名為「戰法」,但不是我們以為的「軍事法律」之義,戴聞達將其譯為「戰爭的方法」(the method of warfare)。
「法」字涵蓋整一系列的含義,這與作為「模範」(model)這一中國法觀念的特殊本質密切相關,從而不僅包括我們所理解的「law」之義,還包括很多我們認為僅是「regulation」之義。這一系列含義可以表示如下:
模範(model)
方法(method)
技術(technique)
規則(rule)
法令(regulation)
法律(law)
這裡存在一個邏輯遞進的過程。模範(model)是一種遵循其方法(method)的模式;技術(technical)是更為精確和正式的方法(method);規則(rule)描述將技術(technical)付諸實踐的面貌;法令(regulation)是一種正式的規則(rule);法律(law)是由政府制定並往往以制裁強制執行的一種法令(regulation)。
這種過程不是一系列的步驟,而是一個無限層次的規模,仿佛光譜一樣。如果從中國人的角度來看「法」字,會發現他們不會抽取這些「含義」中的任意一個作為必定貼切的含義。
那麼,「法」的含義是什麼?這在很多文獻中都難以釐清,即使是能夠準確使用這個詞的人也可能難以言表。讓我們考慮一下當代的例子,在美國有兩個主要的政黨,稱為民主黨與共和黨。共和黨演說家喜歡提及「我們的共和政體」,這並非純屬偶然。而當民主黨演說家談到「我們神聖的民主制度」時,僅僅是指政府的形式,還是暗示這些制度是由民主黨賦予的呢?誰能講得清呢?
同樣地,可以確定的是,「法」字常用來指代諸多含義。《商君書》有一段話,戴聞達譯為:「聖人在保持自身必信之性的同時,還有方法(法律)讓整個國家的人不得不信。」[A sage has a nature that insists on good faith,and he also has a method(law)by which he compels the whole empire to have good faith.]在注釋中,戴聞達稱,該「法」字兼有「方法」與「法律」之義。
現在來看看申不害佚文中「法」字的用法。
其中一處沒有必要且無餘地進行推斷,因為申不害已經在此為我們定義了「法」字。他對韓昭侯說:「法者,見功而與賞,因能而授官。」 在此,「方法」(method)和「技術」(technical)應是所能表達的唯一含義。
其他情形不甚明朗。僅看單句語境時,通常會理解成「法律」,但是我們需要考慮整一(total)文獻的連貫。當人們讀《商君書》時,知道商鞅是法家,不但根據韓非子等人的佐證,而且從整本書也能體會。對於寫這本書的人來說,「法」字的通常含義是「法律」(law)——起碼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此,是成文法。 只是,即使是這本書,我們也會看到「法」字含義有時也模稜兩可,兼有「法律」(law)與「方法」(method)之義。
在翻譯申不害的著作時,我們同樣得考慮整一文獻。但這並不容易,因為他只有零星的言論流傳至今。而源自早期可靠之著述的思想評述,又混淆於後來將之與商鞅並稱為「法家」(legalist)的說法。不過,若能通觀全文,其義仍顯而易見。韓非子直截了當地說申不害不是「法家」(legalist)而不任「法」(fa)——在這裡韓非子意指「法律」(law)。其他早期作品也有類似表述。反之,在《商君書》中,有充分而明確的證據表明商鞅是法家。窮極申不害的所有言論,依然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他是法家,或者對法律作為政府工具給予的關注。他者評價以及自身表達,都表明申不害更關心的是政府的「方法」(method)或「技術」(technical)。
當我們在《商君書》讀到不確定是「方法」(method)還是「法律」(law)的「法」(fa)字時,應從整一文獻的角度將其解釋為「法律」(law);當我們在申不害的言論中發現類似的情況時,則應依循對其思想融會貫通的理解,將其解釋為「方法」(method)。
申不害說:
君必有明法正義,若懸權衡以稱輕重,所以一群臣也。
The ruler must have ming fa and correct and definite principles,just as one suspends a weight and balance to weigh lightness and heaviness,in order to unify and organize his ministers.
我將「明法」譯為「辨析法」(discriminating methods),也可以譯作「開明的法律」(enlightened laws)。但我認為前者更貼合文本語境,與申不害的思想整體也更協調。
較長涉及「法」字的是這一段:
堯之治也,蓋明法審令而已。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黃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變,使民安樂其法也。
Yao's way of ruling was skillfully to make his fa discriminating and to be scrupulous in issuing orders;nothing more. The sage ruler depends upon fa,not on his sagacity. He employs technique,not theory. The Yellow Emperor ruled by establishing fa,which he did not change,causing the people to find security and pleasure in his fa.
這裡「法」字可能又被譯成「法律」(law),但我認為還是「方法」(method)更為貼切。如果有人問申不害,其所倡導方法是否也包括法律的運用,他會回答「當然」。正如我們看到的,二者並不矛盾。但申不害的重點一直在「技術」(technical)上。
申不害的著述中還有一段出現「法」字,我不確定如何翻譯,因為無法確定該句是否源自申不害的思想。我將其翻譯如下:
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號令不同,然而俱王天下,何也? 必當國富而粟多也。
In the past,seventy-nine generations of rulers did not use the same methods(fa)and regulations;their pronouncements and decrees were not the same;and yet they all ruled the world as Kings. How was this?It must be that the state was rich and grain plentiful.
儘管後來有兩本書聲稱該段引自《申子》, 但似乎與我們所理解的申不害思想不甚相通,反而與《商君書》《管子》這些著作有所趨同,即把重點落在經濟上,尤其是農業上。這可能來源於某句話,或多或少偶然地被錄入《申子》中。如果這不是申不害的原話,那麼我將「法」譯成「方法」(method)可能就是錯的;「法律」(law)可能才是正確的表達。但是,如果真的出自申不害,那麼這裡的「法」(fa)可能還是「方法」(method)。
其三,即第三類考察申不害作為所謂法家的論據,與被視為申不害後學及其思想踐行者有關,如果申不害是法家,那些蹈襲其思想行事的人亦應為法家。以下簡要考述申不害的後學。
這類後學中最負盛名的當屬韓非子,他確實是法家。但我們已看到,他批評申不害忽視法律。 同樣,秦始皇的法家大臣李斯雖然讚賞和運用申不害的思想,但也明確表示其思想是關於行政方法的,而法律方面則應遵循商鞅的學說。
申不害的惡名與厭秦不無關係,直到漢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年在位)在位第四年才有所改觀,因為那時提到申不害思想在政府管理中的作用。
《史記》載:「文帝本好刑名之言。」 我們知道,文帝統治期間所任用的幾位大臣,都直接或間接地受申不害思想的影響。 雖然文帝是一名嚴謹的君主(如果他習於刑名,也是意料中事),卻以寬厚著稱。德效騫說:「漢文帝遏制腐敗,抑制臣下苛政,從而使死刑成為罕見的事。他改革刑罰,廢除肉刑和其他不必要的酷刑。」 誠然,正如後人評述,漢文帝的改革無疑並不算是將懲罰程度降到所標榜的程度。 但漢文帝顯然否認酷刑是政府的主要工具,從而不是法家(legalist)。
漢文帝登基之時,聽聞河南郡守吳公(其名不詳)政績卓著,全國第一,且與李斯同鄉,又曾學於李斯,於是擢升其為廷尉。我們知道,吳氏門生賈誼曾學習過申不害的學說。因此,耐人尋味的是,《漢書》對吳公善治而「不至於嚴」的做法讚揚有加。
吳公向漢文帝舉薦年輕的門生賈誼,很快得到重用。儘管受到其他官員的排擠而未能達至高位,賈誼仍充當著被大多數歷史學家嚴重低估的諫臣角色。 史載賈誼是申不害思想的倡導者, [8] 其著述也清晰反映對申不害思想的熟習。 但賈誼絕不是「法家」(legalist),他批判政府依靠懲罰的手段,也譴責以此為治的商鞅及秦朝。 此外,賈誼還以孔子風格的語言表達要用「道之以德教」來代替「敺之以法令」。
在我們所知漢代所有踐行申不害思想的人物中,最有理由被稱為「法家」(legalist)的便是晁錯。 身為漢文帝和漢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年在位)二朝之臣,晁錯與賈誼一樣,直言不諱地支持朝廷對抗日益嚴重的外侵,主張利用賞罰來保衛國家和皇權。 另一方面,晁錯不像商鞅和韓非子倚重懲罰甚至輕罪重罰,建立高壓統治;相反,他主張罪刑相稱。 甚者,他譴責秦朝之酷刑,讚揚文帝之輕刑。 相比荀子和其他漢儒而言,晁錯算不上「法家」(legalist)。
另一位受到文帝器重的學者是張叔,並以治刑名言事太子。在長期而成功的仕途生涯中,他始終以良善著稱。司馬遷評價「其愛人如此」。
漢景帝任命張叔為朝廷高官,晁錯在景帝即位之前便是朝廷官員,而後景帝在位期間,晁錯成為「皇位背後的運籌者」。 因此,景帝必定了解過申不害的哲學思想,同樣耐人尋味的是,他也多次採取措施改革行刑程序,以防止不公,減輕刑罰。
漢武帝(公元前141—前87年在位)統治期間一般被冠以「儒家勝利」的時代。從兩個方面來看這是有道理的,其一是漢武帝統治伊始便採納臣下諫言,罷黜申不害、商鞅、韓非子等儒家反對的學說,其二是漢武帝統治期間首次興辦太學,從此所謂儒家經典儼然成為課程基礎。 然而,如人們所觀察的那樣,儘管漢武帝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內心卻是依賴商鞅與韓非子這樣的傳統法家。他任用的官員也秉承那些學說,從而漢武帝廣泛地運用刑罰,並殘酷施行。 這些武帝朝高官譏諷孔子、孟子及儒學,而讚揚商鞅、李斯和秦朝。 [9]
漢武帝被恰如其分地稱為「法家」(legalist),其統治的半個多世紀裡,卻從未提及申不害。 顯然,當時在政府中占主導地位的是商鞅的思想。
申不害的學說最後一次被公開運用於政府管理中,是在漢宣帝(公元前73—前49年在位)統治期間,《漢書》稱漢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 據劉向說,漢宣帝好觀申不害的《君臣》篇,曾令黃門郎正其字。
德效騫描述如下:
漢宣帝對法律案件很有興趣,所有處以死刑的案件都必須奏報,批准執行。……很少皇帝會花時間重審案件,在察見罪刑牢獄之苦後,宣帝時常駕臨宣室,一些重要的法律決定都要於此經過皇帝的批准。此外,他還通過各種方式改革法律程序。
德效騫還列舉漢宣帝的一系列改革,所有這些改革的目的都是減輕處罰或防止不公。
綜上所述,我們已經看到有三類證據來證明申不害不是「法家」(legalist)。其一,早期文獻中沒有人說申不害是法家,倒有人說他不是法家;其二,申不害流傳的著述也無法表明他是法家;其三,深受申不害思想影響的那些人都不是商鞅或韓非子意義上的法家,他們大都強烈反對嚴刑峻法。
那麼,為什麼兩千多年來申不害都被視為「法家」(legalist)呢?
毫無疑問的一個原因是——顯然肇端於公元前二世紀的《淮南子》——申不害與商鞅、韓非子一起持續不斷地被稱作「法家」(legalist)。幾乎從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這一點:它只是簡單地作為一個貌似眾所周知的事實予以陳述。而這種老生常談比理論論證更為根深蒂固。
第二個原因就是申不害被歸為「法家」(Fa-chia)一員的事實。
戰國時代是一個在軍事、政治、經濟、社會、智識方面都激盪而繁複的時期,很可能我們永遠都不會真正地了解那段歷史。偉大的史家司馬遷論及其父司馬談(卒於公元前110年 ),曰:「愍學者之不達其意而師悖,乃論六家之要旨。」在《史記》中,司馬遷保留了這篇文章。
希圖提煉「要旨」,即簡而化之,本是值得稱讚的,但簡化並不總能引向更好的理解。司馬談的文章對中國哲學史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但他將戰國紛紜的學說歸為六家的嘗試是否真是一番積極貢獻還頗成問題。實際上,分類的同時也製造了混淆。
現在讓我們看一下,在「法家」(Fa-chia)的這番最早描述中,司馬談是如何闡述的。最關鍵的問題在於「法」的含義。他意指「法律」「方法」還是其他含義?在關於這一「家」(school)的敘述中,「法」出現兩次。第一處是:
法家嚴而少恩; 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第二處是:
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逾越,雖百家弗能改也。
這裡,「一斷於法」的「法」似為「法律」之義。但主臣間「明分職」 而「不得相逾越」,這裡似乎提到了申不害的「方法」。申不害強調職能分明,堅決要求群臣各事其常,反覆強調君主獨操其柄不干涉群臣。
看來,很可能司馬談是兼用商鞅的「法律」和申不害的「方法」來界定「法家」(Fa-chia)。這使人想起戴聞達指出的問題,《商君書》的「法」字兼有「方法」與「法律」之義。 如果司馬談以「法」字同時表達兩種含義,或許也是無意識的。因為正如前文所述,「法」字的各種含義並非涇渭分明。
無論命名「法家」(Fa-chia)的意圖是什麼, 已不乏學者指出,稱其為「法家」(Legalist school)含混不清。胡適以「法律」解釋「法」字,斷言中國古代是沒有這種「法家」(Fa-chia)的。章炳麟(1868—1936)說,法家關心的是治國之道,而「非膠於刑律」。馮友蘭說:「把法家(legalist school)思想與法學(jurisprudence)聯繫起來,是錯誤的。用現代的術語說,法家所講的是組織和領導的理論和方法。」佛爾克(Alfred Forke)把「法家」(Fa-chia)稱為「政治和法律哲學」的學派,福蘭閣(Otto Franke)則主張或應稱為「法律和政治科學」的學派。
司馬談並沒有列出其所定名之各「家」的人物,因而不是第一個把申不害列入「法家」(Fa-chia)的人。這個人應該是劉歆(卒於23年),他曾為官方編訂圖書目錄《七略》。據班固稱《漢書·藝文志》承《七略》之說,從而將申子列為「法家」(Fa-chia)。 這一分類為隋朝和唐朝的正史所蹈襲。
當我們比較西漢末年劉向與其子劉歆的言論時,關於申不害學說的理解所發生的轉變就水落石出了。我們知道,劉向曾說:「申子之書言人主當執術無刑,因循以督責臣下,其責深刻。」 而《漢書·藝文志》根據劉向之子劉歆的文章,不僅將《申子》列於「法家」(Fa-chia), 還描繪法家之內涵如下:
信賞必罰,以輔禮制。《易》曰:「先王以明罰飭法。」 此其所長也。及刻者為之,則無教化,去仁愛,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治。
古代中國確實存在一個法家學派(Legalist school),儘管胡適反對該說法。這一學派發源於商鞅的思想。
韓非子曾學商鞅和申不害之學,他可能無意識地導致二者作為「法家」(Fa-chia)被聯繫在一起。 但韓非子知道, 事實上也強調兩者的最大不同。
在《韓非子》中我們讀到:
問者曰:「申不害、公孫鞅,此二家之言孰急於國?」
應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則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謂之衣食孰急於人,則是不可一無也,皆養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君無術則弊於上, 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法家的「重法派」(the Legalist wing of the Fa-chia)在秦朝政府有著最完整、最明顯的體現。秦始皇的大臣李斯區分申不害與商鞅的學說,並稱其踐行二子之學。無可置疑,作為邦國與作為帝國的秦都是徹頭徹尾的「法家」(legalist)。
戴聞達寫道:「隨著秦王朝的曇花一現,法家也被塵封起來,它們是那麼密切地形影相依。」 但又正如戴聞達所指出,法家仍然在漢朝發揮巨大的影響力。法家的法律思想在漢武帝時期得到蓬勃發展,只是他通常小心謹慎地利用儒家言說來掩飾真實的想法。不過如我們所見,漢武帝晚期的高官仍得以譏諷孔子及儒學,而讚揚商鞅與秦朝。
這可能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次法家(legalism)——真正的法家思想——可以在大規模範圍內尋求公開支持。畢竟所有權威人士都認為,在中國,反法家(anti-legalistic)之情緒是強烈而深刻的。
即使是在秦朝,民眾反法家(legalism)的情緒也如火如荼。 [10] 西漢時期,厭秦成為最喜聞樂見的話題,大概最反覆被譴責的就是,秦朝以殘酷的法律和懲罰壓迫人民。馮友蘭說:「法家如是變成秦的替罪羊。」
於是,後世中國對「法家」(legalism)鮮有好感。德克·卜德說:「中國傳統社會絕不是一個法治社會。」 埃斯卡拉說:「即使今日觀之,韓非子的言論在極大程度上仍被中國主流觀念視作異端。」 柯睿格說:「那些被斥為法家的流傳著述,無疑仍供人閱讀,卻未被援引,除非作為反面。」 戴聞達說:「中國已經拋棄了法家的思想。」
誠然,法家的「重法派」確實深刻地影響中國法學的發展,但它對中國思維模式和中國政府模式的影響微乎其微。然而,我們發現許多學者一方面告訴我們,中國斷然否棄法家思想(legalism),另一方面又說法家思想為中國政府的制度奠定基本框架,並繼續在政府管理的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於是,可以看到這樣一些看似自相矛盾的言說,如馮友蘭說:「把法家(legalist school)思想與法學(jurisprudence)聯繫起來,是錯誤的。」
當然,困難的根源在於將「法家」(Fa-chia)譯為「法家學派」(legalist school)。商鞅與申不害兩個學派的顯著差異甚至某些方面的悖反趨於消弭,這是不幸的——儘管或許也不可避免,稍後我們會考察原因。 除非人們小心謹慎地記住「法家」(Fa-chia)是由兩派組成的,否則就不可能了解中國歷史的一些重要問題。
源於申不害的那一派思想絕非「法家」(legalist)——正如我們看到的,其後學是強烈「反法家」(antilegalist)的。不幸的是,我們找不到其他合適的詞來代替它。 最好的辦法,或許是稱之為行政(術治)哲學(administrative philosophy)。誠然,「法家」(legalist)信行政之「術」,申不害學派也信「法」。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商鞅重「法」而申不害重「術」。
倘若兼及兩派,唯一合適的詞就是「法家」(Fa-chia);「法」的雙重含義是不可譯的。如果說的是「法家學派」(legalist school),該詞應該指向法家中的「重法派」,僅此而已。
一言蔽之,「法家」(Fa-chia)不是「法家學派」(legalist school),申不害並非一名「法家」(legalist)。
[1] 陳啟天:《韓非子校釋》,第88頁。容肇祖:《韓非子考證》(3.23a—24b)。
137
[2] 《荀子·解蔽》(15.3ab);德效騫譯:《荀子》,第264頁。我對申不害文章的翻譯不同於一般的理解。原文是「申子蔽於埶而不知知」。與注家解釋一樣,德效騫翻譯為「申子拘執於權力,不懂得智」。「埶」的含義是「播種」(to sow)、「培育」(to cultivate),經常讀作「勢」,即「權力」(power)。但該字亦可作「蓺」,有「藝術」(art)或「方法」(method)的含義,因此我翻譯為「技術」(technical);參見《說文解字詁林》(1215b)。《荀子》至少有兩段(8.1a和10.3a)出現「埶」字是作「技術」之義,第一段的翻譯,參見本書第207頁。這篇文章的通譯與我們所知的申不害思想聯繫不上,後者沒有提到「權力」(power)。而按照我的翻譯,則與申子6緊密關聯。我相信譯為「技術」(technical)是正確的,但即使按照常見的方式翻譯,也不能表明申不害是法家。
譯者註:該句顧立雅的譯文為「Shen-tzu[Shen Tao]was beclouded by law and did not understand worth. Shen-tzu[Shen Pu-hai]was beclouded by technique and did not understand sagacity.」顧立雅所說《荀子》兩處「埶」,即「闇主急得其埶」(《荀子·君道》)和「臣請遂道王者諸侯強弱存亡之效、安危之埶」(《荀子·議兵》)。
[3] 參見《淮南子·要略》(21.7b—8a)。該篇論述申不害部分的翻譯參見本書第43頁。
139
[4] 參見本書第119—124頁。
140
[5] 馬克斯·韋伯:《社會學文集》,第180頁。譯者註:譯文參考閻克文的中譯本。馬克斯·韋伯:《馬克斯·韋伯社會學文集》,閻克文譯,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74頁。
142
[6] 《論語·子罕》(9.23)(參見亞瑟·威利譯《論語》,第143頁)、《論語·堯曰》(20.1.6)。譯者註:前者為「法語之言」,後者為「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政行焉」。
145
[7] 參見《商君書·修權》[3.12b(兩次)、3.13a、3.13b]、《商君書·慎法》(5.14a);戴聞達譯:《商君書》,第262、264、326頁。戴聞達在最後一處將「法」譯為law,但同樣的一段話在第262、264頁,他卻譯為model。譯者註:最後一處是《商君書·慎法》:「而今夫世俗治者,莫不釋法度而任辯慧,後功力而進仁義,民故不務耕戰。」
147
[8] 在《史記》中,司馬遷說賈誼明「申商」的學說。《史記·太史公自序》(130.59);華茲生:《司馬遷》,第56頁。鑒於我們在賈誼的作品中發現譴責商鞅的言論,斯說似乎不太合理。在《漢書·司馬遷傳》(62.15a)中,這段複製的話被改成「申韓」,這至少稍微合理一些。這一改動非常重要。因為班固將《史記》大部分的文本複製到《漢書》中去,其中又有許多改動、增添和刪除。有充分理由相信,這其中至少有一部分反映班固不認同《史記》的說法。
153
[9] 參見《鹽鐵論·非鞅》(2.1a—4b)、《鹽鐵論·毀學》(4.5b—7b)、《鹽鐵論·相刺》(5.1b—7b)、《鹽鐵論·利議》(5.15b—16a)、《鹽鐵論·大論》(10.11b);蓋樂譯:《鹽鐵論》,第40—49、112—119頁。蓋樂、卜弼德、林同濟譯:《鹽鐵論》,第73—86、104頁。
論戰代表官方的是丞相和御史大夫;參見《鹽鐵論·本議》(1.1a)。儘管論戰發生於漢武帝死後第六年,但這兩位高官在武帝朝就已在任,參見《漢書·百官公卿表下》(19B.26a—28b)。
[10] 現在已經很難確定關於秦朝信息的可靠性了,因為幾乎所有的史料都是來自於它的反對者。然而似乎很清楚的是,輕罪重刑導致許多人逃離並加入可靠的「地下組織」。參見《史記·秦始皇本紀》(6.44);沙畹譯:《史記》(二),第163—164頁。《漢書·高帝紀上》(1A.6a—8a);德效騫譯:《漢書》(一),第34—38頁。最直接的證據(但是漢朝的)是秦民不喜法家;參見《漢書·高帝紀上》(1A.20ab);德效騫譯:《漢書》(一),第58—59頁。《鹽鐵論·非鞅》(2.4b);蓋樂譯:《鹽鐵論》,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