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不害 · 第八章 名學

顧立雅 《申不害》
流傳至今的所有《申子》佚文中,以下這段最為玄奧: 名者,天地之綱,聖人之符。張天地之綱,用聖人之符,則萬物之情無所逃之矣。 同段又云: 以其名聽之,以其名視之,以其名命之。 有時,人們按照所謂「正名主義」抽象學說的義理解釋這些說法。相比其他言論,起碼第一段話顯然遠遠超離於一般觀念。如果置於申不害思想語境予以理解,洞悉其玄奧言說旨在描述行政方法,此番言說的實踐意義便昭然若揭。進而,我們必須追問,申不害之「名」意指什麼,功能為何? 名者,統治工具也。《韓非子》曰:「下眾而上寡。」 如果當時韓國能供養三十萬兵馬,人口應有數百萬。君主作為幾百萬之中的區區一人,簡直無法指望其施加強制權力。 然而,對國家人口進行分類,情況旋即不同。最簡單初始的分類,即一方是君主,另一方是其他所有人。 君主疆域內諸多方面分類的技術,以名標示類別,故而以名為治術。這正是申子所倡的主要方法之一。 分門別類本身又紛繁複雜且功能眾多。一般認為,這種類分技術對官僚政治而言不可或缺。羅伯特·莫頓(Robert K.Merton)寫道:「一般而言,君主需要類分技術的穩定運用,由此個體問題與特定情形可歸於相應的指定標準,遵照處理。」 詹姆斯·馬奇(James G.March)與赫伯特·西蒙指出了在現代組織中「類分技術作為一種決策技術」的重要性。 類分技術的功能之一,在於被統治者相對於統治者的數量優勢得以最小化。卡爾·德萊弗斯(Carl Dreyfuss)分析猶如今天商業企業仍存在的這一難題:「基本上,企業僱主均力圖避免讓企業員工同心協力與之抗衡。他會試圖通過細微分工與區別分化的方式逐漸削弱、分裂員工們的力量。」 非惟細分之宗旨本身,還有「齊同化」各個分支,從而使其無法以特定力量抗衡政治權力的意圖。顯而易見,單就效率問題而言,相比任由某些群體占據壓倒性的力量與財富,君主讓所有治下的單元、民眾本質上都處於同一水平,會讓其統治更富效率。艾森斯塔得闡釋如下: 中央集權官僚政權的統治者,只有在社會中存在著不完全依賴於其他群體,也不是只限它們專用,並且不是僅僅憑它們的寬宏大量才能夠獲得的權力和資源的時候,才能夠實現他們的目標。……與諸多原始的家產制或封建制的統治者不同,官僚政權的統治者,並不希望僅僅成為彼此類似的部族或家產單位的諸多統治者或擁有者之中的最強大者或「首席人物」而已。與之不同,這類統治者力圖把社會的權力和控制的中心獨攬於一己之手。 當其各自利益不相衝突之時,統治者和官僚就會聯合起來確保各自自由流動 資源的長期存在以及他們對之的長期控制。他們努力防止社會中任何一個群體或階層對自由流動資源——不管那是財富、威望、傳播手段,還是政治權力與政治支持本身——的控制達到足以威脅統治者之控制的程度。……馬克斯·韋伯曾經指出,每一個官僚行政機構都具有這樣一個特徵,這就是盡力「平齊」(level out)各種社會差異。 當然,齊同化趨向並不限於官僚政治。退一步講,在封建統治中,某些諸侯坐擁巨大力量與財富,從而有能力單獨或聯合起來與君主抗衡,對君主而言也深受困擾。在封建歐洲尤其是法國,就可以看到王室直接派出並控制的官員所統治的區域不斷增加。 而在古代中國,很早的時候就出現相對較小稱為「縣」的地區直接由邦君統治。隨著封建制逐步瓦解,這些狹小而相對齊一的區域,改由直接向中央君主負責的官員統治,就逐漸成為常態。 當然,所謂齊同化進程,毋庸置疑更是高度集權官僚政治國家的特徵。不管是極權政府還是民主政府,這一進程都如期而至。林賽(A.D.Lindsay)嘆曰:「向下齊同化的進程,個體性與差異性的抹除,已然迅速推進。但我們由此所認識的這種齊同性,並不能孕育民主,而是其反面——專制。柏拉圖眼中民主不可避免流於暴民,而那正是一種拒斥榮譽與價值的集體民主。」 《管子》是一本各篇可能主要成於公元前三世紀的合成著作,大部分反映法家思想,其中便公開提倡齊同化民眾,使之易於統治:「夫民富則不可以祿使也, 貧則不可以罰威也,法令之不行,萬民之不治,貧富之不齊也。」 然而,人們會抵制齊同化。這似乎是被目為統計人頭時的一種本能厭惡,可能發自一種對技術控制的警覺意識。從前,希伯來王大衛固執己見,數點以色列民,隨後意識到有罪,耶和華降下瘟疫,民間死七萬人,以此方式間接地懲罰他。 在中國,當周宣王(前827—前782)試圖進行人口普查時,仲山甫就勸諫此乃「天之所惡」。但他仍一意孤行,至其繼任者周幽王時,西周便壽終正寢。 即便今天,人們也抗拒被指為數字,而在所有人口普查中都會有反對者,就算不是反對統計,也會拒絕回答一些問題。 羅伯特·莫頓指出,「關係的去人格化」與「類分趨向」作為官僚政治的品格,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問題。 羅伯特·杜賓(Robert Dubin)論述在一個工業企業中處理數千工人的問題,說: 要是想以個性化方式對待如此多工人,完全不切實際。最令人嚮往的「臨床」方式的訴求,即在每一僱工的難題上展現「所有事實」的訴求,在大型企業中實無可能。這並不是說,企業不會和善或仁愛地以個體方式對待每一工人。更關鍵的在於這麼一種事實,即大工廠的管理要求依託於章程與統一工序的標準化,作為預測未來事件的基礎。 在茫茫人海中,個體僅被視為一個人頭,不免讓人感到不安,陷入迷茫。而分門別類在此又扮演了重要角色。卡爾·德萊弗斯談到這一仍存在於商業組織中的問題: 基本上,企業僱主均力圖避免讓企業員工同心協力與之抗衡。他會試圖通過細微分工與區別分化的方式逐漸削弱、分裂員工們的力量。進而,在企業中員工成為「某個人」的強烈渴求並不見得會被低估,反而會作用於等級秩序的塑造。……層級……在這種等級秩序中影響著群體及精神上的齊同化,以實現經濟上剝削員工的目的。言過其實的差異性足以讓員工迷失自我,並激發一種晉升可能性的幻覺。在系統中讓某些員工掌握一些即便虛無縹緲的小權力,就可以使他們任勞任怨。於是,等級系統具有重要的意識形態重要性。 數千年前,君主早已諳曉以頭銜劃分等級的價值。卡爾·弗里德里希研究認為,這些標籤「提供一項支付公共服務的非常便宜的報酬」,且似乎對在美國環境下難以有效運用頭銜感到可惜。 切斯特·巴納德指出,對於所有正常組織而言,「身份系統」非常重要,包括「官員及稱謂的名號與頭銜」。 《韓非子》曰,明君不能委以大臣重權,而可以謹慎授予尊榮爵位與高級官職。 畢竟,這些付出幾無成本,卻可以帶來忠誠與服務的回報。 所有這些關於分門別類的闡釋,似乎意味著它只是作為君主統治或暗或明的剝削工具。但這還不是全部。沒有哪種大規模管理可以不作分門別類。沒有區別分化,君主也無法對其所有下屬發布有用的命令。如果需要徵召軍隊,不能說命令徵募新兵「一萬人」,這與徵募「男子」無甚區別,有效的命令應該至少要明確規定「體格健全的男丁」這一類別。 前述所有分門別類,不管是領土、民眾的類型,還是頭銜的授予,都包括用以指明的名號:中國人謂之「名」。 應當注意,「名」在這一意義上不僅包括特有名字,還包括葛瑞漢(A.C.Graham)所謂「類分之名」(classifying names),即指向某一階層所有人員的名。 用於指明上述含義的中國「名」字,在兩千多年來相當常見(可能與英文中的「name」一樣常見)。然而,在早期文本中,它又非常罕見,似乎也沒有「類分之名」的含義。 即便在確信成書於春秋時期的文本中,也未發現「名」即將於戰國時代思想氛圍中脫穎而出的蛛絲馬跡。 [1] 最早廣泛運用「名」字的哲學家,應為戰國初期的墨子。墨子所用之「名」,不僅為特有名字、「名譽」或「名聲」之義,還指向類分之名。然而,在一般視為源自墨子或親炙弟子的《墨子》所見「名」字出處中,不易看到作為哲學術語的「名」所應具有的相當精深而重要的特質。 其實,墨子似乎旨在將「名」的運用最小化。他將發動戰爭者比於盲者,後者也能如常人一樣使用「黑」與「白」之名,卻不能真正予以區分。墨子云,由此可知,所謂「仁義」之名,亦無法完全確保實踐之所取。 申不害佚文中所用的「名」字之特定含義,在早前或同時代的其他著述中似乎都未有體現。 [2] 為理解其含義,可以考察以下這段話,其被視為《商君書》早期部分之一,因而可推斷並不比申不害晚很多: 強國知十三數 :竟內倉、口之數,壯男、壯女之數,老、弱之數,官、士之數,以言說取食者之數,利民 之數,馬、牛、芻、藳之數。 這些數據對一個集權政府的價值一目了然。而這些並不止於數字。需要的不僅是知道有多少,還要知道有多少什麼事物?關於什麼事物的答案,正是「名」。於是,這些「名」即為分門別類。在對統治瞭然於胸之前,君主必須理解或確定需要考慮哪些類別的事物。 只有如此之後,君主才能治理。只要「名」已恰當指定,君主就不需檢查治下的每一細節,不需如韓昭侯憑豬嚎聲去辨識每一頭豬。他可以派出臣下到國家的每一角落,讓他們帶回基於已建立之名錄做出的報告。同樣地,他也可以依此方式下達命令。正如申不害所言,君主「以其名聽之,以其名視之,以其名命之」。 行政技術經過發展而得以運轉的實踐例子,可以參見王毓銓對公元前一世紀漢代丞相之行政的描述: 在相府中保存著土地與人口計簿、國家地圖、各郡租賦、刑獄報告以及郡的財政賬目。在每一年末,……各郡派專員呈送本年度報告於中央,報告一份呈御史大夫,一份送丞相府。審閱報告後,丞相對郡守課以最殿,由此作出擢升或貶黜建議。 如果照此方式理解「名」,申不害「名者,天地之綱,聖人之符」之說便昭然若揭。 到後來的著述中,則一般均以「名」具有行政功能。《呂氏春秋》撰於申不害去世後約一百年,曾言君主也有正確的方法管理大臣,正如優秀御馬者控其轡,「正名審分,是治之轡已。」 《管子》亦云:「有名則治,無名則亂。」 申不害曰:「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之。」 而如果「名」在這一意義上使用,且廣泛用於政治,顯然「名」本身應當精確並恰當運用。申不害亦云:「堯 之治天下也以名,其名正則天下治。桀 之治天下也亦以名,其名倚而天下亂。」 中國念茲在茲之「正名」,有時被目為一種古老東方的怪調,但馬奇與西蒙指出,在我們身處的今天,組織中的有效交往要求「明確的技術術語」的使用。 「名」之確切類別的重要性,在與人口普查相關的問題上顯露無遺。考慮羅馬帝國的情形,作為行政統治的一個偌大的早期典型,卻甚至直到戴克里先(Diocletian)時代仍遠未建立人口普查的標準類別。瓊斯(A.H.M.Jones)說: 在埃及,遵循古老實踐,只有男子計算在內。在敘利亞與伊利里亞,不論男女都算為完整一口(caput)。另一方面,在本都與亞細亞,則女子只算半口。徵稅有年齡限制,但每個地方都不盡相同。在敘利亞男子為14至65歲,女子為12至65歲;在埃及年齡限制(男子)肯定低於14歲,因為有12歲的男孩登記課稅。土地上的動物數量擬同人口,也按口估量折算。 還有其他一些變化。 [3] 羅馬那種狀況,真可謂有待「正名」。 在中國,關於處理人口普查的實踐,也許曾受申不害理念之影響。現存最早的完整人口普查數字在公元二世紀,其以確切類別的方式呈現:12366470戶、57671400人。而且,不管年齡多大,所有人都計算在內。 難以論證「正名」觀念就是源於申不害。不過,已經可以看到這一術語在早於申不害時代的著述中尚未出現。可是,這一點不符合自古以來傳統秉持的觀念,或者說,甚至也不符合當代占據主流的辨偽學者們所持的觀念。大家普遍相信,此乃源於孔子之觀念。 這種想法幾乎完全基於《論語》中的兩段話。 《論語·子路》載: 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為政,子將奚先?」 子曰:「必也正名乎!」 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 子曰:「野哉由也!君子於其所不知,蓋闕如也。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 《論語·顏淵》載: 齊景公問政於孔子。孔子對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由此,馮友蘭闡釋這一推斷為孔子思想的理論:「蓋一名必有一名之定義,此定義所指,即此名所指之物之所以為此物者,亦即此物之要素或概念也。如『君』之名之定義之所指,即君之所以為君者。」 胡適評述道:「在一個國家中,我們的行為、義務、關係、習慣這些事態已不再符合它們的名之所指,其程度並不亞於思想混亂與無序。」胡適說,孔子認為,「思想混亂與道德乖謬之間,失於『正名』與無法構建道德律及生活和諧之間有不可分割的聯繫。因為思想瓦解狀態的必然結果是一切權利義務的崩潰,是社會及國家各階層或階級的一切正當關係與義務的完全消滅。」 這一「正名」理論堪稱精湛至極。 要是說在公元以前,儒學中存在這樣一種理論,則毋庸置疑。問題在於,這一理論是否由孔子發展出來,或者是否孔子已曾有所耳聞。這確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亞瑟·威利(Arthur Waley)寫道: 在《論語》中,我們只能發現有一段與學說理念發展有關,從而應傾向於認為該段晚於一般公認成書時間的公元前四世紀中葉。我指的是13.3專門講「正名」的這段,在《孟子》(公元前三世紀早期)中並無「名之危機」(language crisis)的痕跡,而我們沒有理由認為,內含於該篇的這番完整的次序理念有可能在時間上早於公元前四世紀末。該段作者似乎意識到與孔子學說的偏差(主張刑罰完全非儒家觀點),這也於開頭引語暴露無遺 。而且,作者利用子路來表現一種極其詫異的反應:孔子竟將正名視為統治者之首務,並焦急地教導未幽其奧的子路。 在其他地方,威利也論及《論語》13.3:「這整一番詳細闡明、文字規整的段落流露出相對晚出的痕跡……後來的儒學文獻可提供諸多這種修辭『鏈』的例證。」 威利之考述可謂一針見血。這段話不管形式還是態度,都不符合我們從《論語》他處所見孔子的言說方式。這不是《論語》的孔子,而是後來儒家中僵化而自負的孔子。 如威利所言,「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的表述「完全非儒家觀點」。 而且,這段話表明孔子將為衛國相,但考諸歷史記載抑或早期傳說,均聞所未聞。而在《韓非子》中有一篇提到:「孔子相衛,弟子子皋為獄吏,刖人足。」 這增強了《論語》13.3屬於公元前三世紀時代的認識,其時偽作恰使孔子趨近於「法家」傳統。 如果《論語》13.3是孔子真實言論,且如其所述,反映「正名」的精湛學說乃孔子哲學的基石, 那麼這一學說竟在《論語》他處未曾提及,也頗為蹊蹺。 更為詭異的是,在早期儒家著作中,《孟子》《大學》《中庸》 亦無跡可尋。即便在《墨子》中,「名」字頗為常見,也全無關「正名」,至於所謂「墨辯」,顯然寫於申不害時代以後,可另當別論。 所有儒家著作中,「正名」的表述直到《荀子》一書才出現,而荀況在申不害之後。《荀子》中有一整篇稱為《正名》。於此我們當然期待看到引用孔子,畢竟荀子是忠實熱忱之儒家,時常引用早期文獻,也反覆引用孔子。然而,在整一篇「正名」的專論中,並未引用《論語》13.3,也根本未提到孔子。顯然,荀子並沒有覺得孔子曾有任何與「正名」有關的表述。 最後,我們可以來討論申不害高深莫測之哲學中最費解的問題:刑名。 漢代著作中反覆陳述,申不害哲學的主要(即便不是唯一)宗旨就是刑名。「淮南子」(約前179—前122)主持所撰的書中闡明,申不害之書旨在改革韓國政府,可以歸入到當時應運而生的「刑名之書」中。 司馬遷(約前145—前90)亦載,申不害之學主刑名。 [4] 還有生活於公元前一世紀的劉向寫道,「申子學號刑名」。 另一方面,「刑名」這一術語並未出現於流傳至今的《申子》佚文或申不害言論中。實際上,在這些材料中,「刑」字根本毫無蹤影。 「刑名」學說之政治價值在西漢時代昭彰顯著。從公元前135至前132年,武安侯田蚡為丞相,絀黃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學儒者數百人。 《史記》所載反映刑名哲學在漢初皇帝與諸侯間的權力爭鬥(一場關乎未來中國二千年之政府形態的爭鬥)中發揮重要作用。 前漢史書還記載,漢宣帝(其在位期間被譽為漢代行政的高峰 )「以刑名繩下」。 且不論「刑名」的意義,關於這一術語的含義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與理解歧異。工具書將之定義為「刑法」「刑罰」「政府官員屬吏」「刑罰名稱」。 譯者則譯為:「刑罰及其名稱」與「名實(的原則)」([the principle of]circumstances and names)。 然而,若檢視「刑名」的各種用法,那麼顯然這些翻譯詞不達意。《韓非子》 曰:「周合刑名,民乃守職。」 《呂氏春秋》稱:「凡亂者,刑名不當也。」 前文已述,漢宣帝「以刑名繩下」。同樣地,《韓非子》雲,此乃「形名參同」,為君主統治之法。該書反覆申言,君主應以「刑名」的方式監督官員行為。 上述對這一術語的通常解釋與翻譯,並不吻合於這些文本。 逐步揭開謎團的進程,往往有點兒不勝其煩。我已在其他地方展現解決這一難題的細節,此處僅提煉要點。 抽繭剝絲的關鍵在於「刑」字的含義。其常見含義包括「刑罰」「法律」「模範」以及「效仿」。然而,「刑」還有其他已經廢棄的含義,仍能在一些早期文獻段落中發現。這一含義是作為名詞的「行為」(behavior),以及作為動詞的「行為」(「to carry on」或「to administer」)。 這就是在「刑名」表述中的含義,可能最好譯作「performance and title」。 基於諸多著述中關於「刑名」的運用與闡釋,可以重構申不害在諸多向度上採用這一術語的方式。正如《韓非子》所言,君主「以刑名收臣」。 [5] 「名」乃官員的頭銜及含義。 [6] 我們假設該頭銜為「治粟內史」(Treasurer),這也就包含諸多圈定的品質:誠實、財務經驗、行政能力,等等。「刑」則是「行為」。如果希望成為「治粟內史」,就不能只想著成為「好人」,而應尋求自身行為、品質、履歷極為符合於「治粟內史」之「名」。《韓非子》曰: 上以名舉之,不知其名,復修其形。形名參同,用其所生。 「名」可以視為今天所謂之「工作職責」。 倫納德·懷特(Leonard D.White)所描述的程序與「刑名」有諸多類似: 雖然我們有權對「管理科學」這一用法有所保留,但我們完全有理由斷言一種管理科學將旋即而至。在某些方面,確實它已相當完善地建立起來。通過「標準檢測」程序這一例證就能說明問題。進一步的問題,則是對給定狀態所需之特定品質再予以檢測。 刑名亦可作為檢驗與監督的方法。一種特定的職官具有一個確定之「名」,即如治粟內史。應當考量其表現這一「刑」能否達到官名要求。《韓非子》雲,君主通過「同合刑名」「刑名參同」的方式保持控制。 劉向曰:「申子學號曰『刑名』。刑名者,循名以責實。」 「刑」字於此解釋為「現實」的「實」,在文獻中「名實」往往與「刑名」用法相同。 前文已述,漢代的著作一再將「刑名」學說歸於申不害,但「刑名」在其書其言的吉光片羽中無跡可尋。是否還存在漢代以前將這一學說與申不害聯繫起來的證據呢?不是沒有,只是很少。 韓非子說申不害言「術」,定義如下:「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 由此,可以洞悉申不害刑名學說之精義。而在《申子》1(4)可以看到:「為人臣者操契以責其名。」 究其理念,大臣授權獲得官職頭銜(名),因而有責任通過實現預期表現作為回報。 顯而易見,對申不害而言,名乃統治方法,「聖人之符」。 [1] 在《論語》中,「名」出現8次,其中3處見《子路》篇(13.3),而後文將詳述,這肯定是戰國時代的竄入,參見本書第117—119頁。除此之外,還有為「名聲」(《子罕》9.2)「特有名字」(《衛靈公》15.19)之義各一處,另外三處則為「類分之名」(《里仁》4.5、《泰伯》8.19、《陽貨》17.9)。《左傳》中「名」出現119次。主要用於指「特有名字」,抑或有「名譽」或「名聲」之義。只有5處用法作為「類分之名」,可視為後來哲學用法的先兆。(譯者註:分別參見《莊公十八年》《僖公二十四年》《成公二年》《哀公九年》《哀公十六年》。)不過,難以確定《左傳》這些內容的成書時間。雖然主要作為春秋編年紀事,但一般認為傳世本面貌應至戰國時代才形成,大概公元前300年左右,參見顧立雅《中國治道之源》(一),第475—477頁。而且,尤其在該書顯出哲理化的地方,我們就可將材料視為春秋以後的竄入,這往往可能,甚至有時可以斷定。 這一點在《國語》一書中更為確切,該書應為戰國晚期所作。參見顧立雅《中國治道之源》(一),第477—478頁。《國語》包括很多與《左傳》相關的事件,卻添枝加葉,並體現戰國時代典型的術語與思想氛圍,而非春秋時代所具有。該書反覆用「名」這一術語,不純為哲學概念,還與統治有關(《周語上》1.3b、《周語下》3.13b、《晉語四》10.14a、10.17a、《楚語上》17.8b)。在一段對話中,「名」作為統治工具淵源於周穆王(前1001—前947)統治,「正名」也被列為晉文公的卓越統治事項之一。這都顯示出時代的錯亂穿越。我認為,這些無疑均屬戰國時代產物,而非春秋時期所作。 [2] 除了上述著述,就只剩下《商君書》,其成書時間難以確定。戴聞達(《商君書》,第148—149頁)得出結論:「第四、五、十三、二十篇」雖非原貌,「儘管可能有一些後來竄入,仍屬於《商君書》最早的部分」。在這些部分(1.13a—2.4a、3.9a—11b、5.3b—6b;譯者註:卷、頁數即涵蓋上述戴聞達所言《去強》《說民》《靳令》《弱民》四篇)當中,「名」字沒有出現。 在可能晚出的《商君書》其他部分中,出現43次。最常用的含義即「名譽」或「名聲」。文本中「名」的含義並不總是易於確定,但似乎極少能解釋為申不害「分門別類」的意義。這應可表明,即便就那些後來繼承商鞅思想傳統的學者(商鞅學派)而言,這也不是一個重要概念。 《商君書》的最後一部分,戴聞達稱為「第26篇」的《定分》屬於特殊情況。戴聞達說,該篇約成於前225—前200年(《商君書》,第159頁)。這一成書時間已經離申不害去世百年有餘。在這一篇中,「名」出現16次。其中多處看來是關於法律的技術概念的用法。有兩處戴聞達譯為「確定的術語」,且在一個腳註中說「名」「於此作為廣義的『術語』,即一切倫理、社會、法律價值、權利、職責與懲罰的定義」。(《商君書·定分》,5.17a;戴聞達譯:《商君書》,第333頁。)而且,該篇中還有一處「名正」,戴聞達譯為「術語正確」(terminology correct)。 [3] 參見瓊斯《晚期羅馬帝國》(二),第62—63頁。 116 [4] 參見《史記·老子韓非列傳》(63.13)。 120 [5] 《韓非子·難二》(15.11a);廖文魁譯:《韓非子》(二),第164頁。 122 [6] 當然,這並非「刑名」之「名」的唯一形式。在《韓非子》的特定篇章中,「名」還含有「言論」之義。其闡釋曰,官員或期待的官員,始於其所能做(其「名」)之事,進而君主以之對照其實際完成情況(其「刑」)。如果二者相符,他就獲得賞賜。如果未能達成或超出允許,則受到懲罰。「名」之闡釋,參見《韓非子·主道》(1.10a)、《韓非子·二柄》(2.6b—7a);廖文魁譯:《韓非子》(一),第31、48—49頁。儘管語境並不明朗,仍可參見《韓非子·揚權》(2.10b)、《韓非子·難二》(15.11a);廖文魁譯:《韓非子》(一),第55—56頁;廖文魁譯:《韓非子》(二),第164頁。(應當注意,《韓非子》1.10a與2.10b中「刑名」作「形名」。前注已述,這是常見的竄改,第121頁注65。而且,該表述在這兩篇的其他出處又均作「刑名」。) 「名」解釋為「言」不符合申不害佚文中該字出處,參見《申子》1(4)、1(6)、1(8)。而這種僅基於言辭要求而授以官職或分配任務的程式,似乎在申不害看來頗為稚嫩。《韓非子》中這些段落所在部分,幾乎都不是韓非子所作。參見陳啟天《韓非子校釋》,第204、371、479—750、761頁。容肇祖:《韓非子考證》(42b—44b、57b—58b)。在該書3a—8a頁,容肇祖認為其中一段屬韓非子親作,但我未見其提供確證。 陳啟天(《韓非子校釋》第89頁注4)說,見於法家著述之「刑名」,「名蓋指言或官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