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 · 第一章 所有權
一 所有權的性質
作為社會學範疇的所有權,表現為經濟物品的使用權。所有者就是對經濟物品有處置權的人。
因此,社會學的所有權概念不同於法學的所有權概念。這是不言而喻的,令人不解的反而是這一點有時仍然被人忽略。從社會學和經濟學的觀點看,所有權是對人們的經濟目標所必需的物品的占有(having)。[1]這種占有或許可以稱為自然的或初始的所有權,因為它純粹是人同物品的物質關係(physical relationship),與人和人之間的或法律制度中的社會關係無關。法律的財產概念的意義恰好就在這裡:它區分出了物質的「占有」(has)和法律上的「應當占有」(should have),法律承認缺乏這種「實物占有」的所有者和擁有者,即沒有占有而應當占有的所有者。在法律的眼裡,失竊的人仍然是所有者,而竊賊決不能獲得所有權。只有實物的「占有」與經濟學有關,而法律上的「應當占有」的意義只在於它為實物「占有」的獲取、維持和恢復提供的保障。
在法律上,所有權是一種無差別的制度;法律所有權的調整對象不分生活消費品還是生產性用品,不分耐用消費品和非耐用消費品。把自身與任何經濟基礎相分離的法律形式主義,便清楚地體現在這一事實當中。當然,法律不能完全脫離相關的經濟差異。例如,作為生產資料的土地的特性,部分地賦予了不動產所有者以特殊的法律地位。這種經濟上的差異在下述關係中較之它在財產法中表現得更為清晰:它們與社會學意義上的所有權相同,而與法律上的所有權只是相關,例如地役權(servitudes),特別是用益權(usufruct)。但總的來說,法的形式上的劃一掩蓋了實質上的差別。
經濟意義上的所有權決不是無差別的。消費品的所有權與生產性物品的所有權在許多方面是不同的,而在這兩種情形下,我們還必須區分耐用品和易耗品。
直接生活消費品提供直接的需求滿足。它們作為易耗品,由其性質所定只能被一次耗盡,被利用後便失去了作為物品的特性,這裡的所有權實際上體現為消費它們的可能性。所有者也可以不使用他的物品,任其敗壞甚至故意破壞;他還可以用它們進行交換或把它們丟棄。所有這些情形都是他在處置物品的使用價值,而這種價值是不能分割的。
耐用品的情形略有不同,它是可以多次使用的消費品。它也可以被多人依次使用。這裡的情況仍然是,能夠按自己的目的支配物品之使用價值的人,就是經濟學的意義上的所有者。在這個意義上,一幢房子的所有者就是在房子有爭議期間住在裡邊的人;自然公園之一部分的馬特峰[2]的所有者,是登上山峰飽覽風光的人;一幅畫的所有者是正在欣賞它的人。[3]這類物品所提供的使用價值的「占有」是可分割的,因此它們的實物所有權也是可分割的。
生產性物品只能間接地供人享用;它們被用於生產消費品。消費品最終是來自生產性物品和勞動的成功組合。能夠為滿足需求提供這類間接服務的東西,就是生產性物品。對生產性物品的支配權,是對它們的實物占有。生產性物品的「占有」具有經濟意義,僅僅是因為它最終導致消費品的「占有」。
消費品,即可以直接用於消費的東西,只能被消費它們的人一次性地「占有」;可直接用於消費的耐用品可能被多人依次「占有」,但是,同時使用會干擾他人的享受,儘管該物品的屬性並不完全排除多人共享。多人可以同時觀賞一幅油畫,雖然身邊的人會擋住最佳視線,對人群中任何一個賞畫者形成干擾。但是兩人不能同穿一件上衣。對於能滿足需求的消費品的占有的分割,受到物品本身使用價值的可分割性的限制。這意味著個人對易耗品的實物所有權完全排斥他人的所有權。耐用品的所有權至少在特定時間內也是排他的,即使對它的利用程度很低。對消費品而言,除了個人的實物占有,任何其他意義上的經濟關係都是不可想像的。純粹的易耗品以及至少不能被多人同時使用的耐用品,只能是個人對實物的占有。這種所有權也是「私人」所有權,也就是說,它剝奪別人從處置物品的權利中所能得到的好處。
因此,關於取消甚至改革消費品所有制的想法是極其荒謬的。無論如何都不能改變這樣的事實:被吃掉的蘋果會消失,上衣在穿著中會破損。消費品不可能是公有財產或全體人的公共財產,這是不言而喻的。就消費品而言,通常稱為公有財產的東西,必須在消費之前進行分配。一件物品被耗費或使用之日,就是共同所有權消失之時。消費者的「占有」必定是排他的。公有財產權不過是使用公共庫房中物品的基礎而已。每個合伙人是物品總量中可以為他所用的那一部分的所有者。他是否已是法律上的所有者,或只能通過分配總量成為所有者,或他是否會變成所有者,或在消費之前是否對總量有正式的分割——這些問題都沒有實質的經濟意義。事實是,即使沒有分割,他也是自己那一份的所有者。
財產公有制無法廢除消費品的所有權,它只能以一種本來並不存在的方式對所有權進行分配。如同所有在消費品面前終止的改革一樣,共有財產權只限於對消費品存量實行不同的分配。存量耗盡,它的作用也隨之結束。它不能充盈空空如也的倉庫。惟有那些主導著生產性物品和勞動之處置權的人們能做到這一點。如果他們對回報不滿意,充實倉廩的物流也隨之停止。由此可見,任何改變消費分配的努力,說到底取決於生產資料的處置權。
與消費品相反,生產性物品的「占有」在自然形態上是可以分割的。在孤立的經濟條件下,對生產性物品所有權的「占有」(having)進行分割的條件,與分割消費品的條件相同。在沒有勞動分工的地方,只有當可以對物品產生的服務進行分配時,才能夠對「占有」進行分割。非耐用生產性物品的「占有」是不能分享的。耐用生產性物品的「占有」能夠分割,但這取決於它提供的服務的可分割性。一定量的穀物只能由一人占有,一把錘子則可多人依次占有,一條河流可以驅動多個水車。僅就以上情況而言,對生產性物品的占有並無特別之處,但在實行分工的生產中,這類物品的占有存在著雙重性。事實上,這裡的占有總是有雙重性:自然的占有(直接的)和社會性的占有(間接的)。自然的占有是那些支配實物並用之於生產的人的占有;社會的占有屬於這樣的人,他對商品沒有自然的或法律上的支配權,但可以間接地支配它的使用效果,即他可以交換或購買物品或物品提供的服務。在此意義上,在存在分工的社會裡,自然所有權(natural ownership)由生產者和其產品的需求者分享。交換社會之外的自給自足的農夫可以說,他的田地、犁、牲口等等是他自己的,意思是它們只服務於他。但是其勞作與貿易有關,為市場和出售而生產的農民,則是另一種性質的生產資料所有者,他不像自給自足的農民那樣控制生產。生產什麼由不得他,而是由他的服務對象——消費者——說了算,是消費者而非生產者主宰著經濟活動的目標。生產者只能按消費者確定的目標指揮生產。
但是,在為市場而生產的條件下,還有一些生產資料所有者不能將他們的自然占有直接用於生產性服務。由於全部生產是各類生產資料的組合,這些生產資料的某些所有者必須把他的自然所有權轉移給別人,以便後者能夠落實生產過程中的生產資料的組合。資本、土地和勞動的所有者將這些要素交給企業家支配,由他直接掌管生產。企業家仍是按照消費者決定的方向管理生產,而這些消費者不是別人,正是資本、土地和勞動等生產資料的所有者。至於產品,每一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依據要素在產出中貢獻的價值而取得其份額。
因此,實際上,生產性物品的自然所有權與消費品的自然所有權有著本質的不同。經濟意義上的對生產性物品的占有,也就是說,使生產性物品服務於人的經濟目的,不必像占有可被短期或長期消費的消費品那樣,必須占有實物。要喝咖啡,我不必擁有巴西的咖啡園、遠洋貨輪以及咖啡加工廠,儘管這些生產手段都為我面前的這杯咖啡所必需,其他人擁有這些手段但為了我而運用它們,這就足矣。在存在分工的社會裡,沒有人是生產資料——不論是物質資料還是人力要素——的獨占性的所有者。全部生產資料都服務於在市場上買入賣出的每一個人。因此,即使我們不想把所有權說成是由消費者和生產資料所有者分享,我們也必須把消費者視為實際意義上的真正所有者,把法律意義上的所有者視為他人財產的管理者。[4]不過,這會使我們脫離這些詞彙的公認含義太遠。為避免誤解起見,最好還是儘量不造生詞,不在完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那些表示特定觀念的約定俗成的用語。因此,拋開任何特定的術語,這裡只需再次強調,在實行分工的社會裡的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實質上不同於沒有發生分工的社會中的生產資料所有權,也在實質上不同於任何經濟制度下的消費品所有權。為避免任何誤解,此後我們將在公認的含義上使用「生產資料所有權」一詞,即表示一種直接的處置權。
二 暴力和契約
對經濟物品的實物占有,在經濟上構成了自然所有權的本質,只能被理解為源自「占用」(Occupation)。所有權不是一個與人的意志和行為無關的事實,因此,除非考慮到對無主財產的占用,否則我們無從理解它的起源。所有權一旦發生,只要它的對象不消失,就會持續下去,直至它被自願放棄或實物占有發生了違背所有者意志的轉移。所有者自願放棄財產時發生的是前者,非自願放棄時發生的是後者,比如你的牛丟了,或財產被暴力剝奪。
全部所有權都起源於占用和暴力。當我們考察物品的自然成分,先不管它所包含的勞動成分,我們在追溯合法的所有權時,必然在對人人都能取得的物品的占有行為中找到這一權利的起點。在此之前,我們也許能看到對某個占先者的財產的暴力占有,而這位占先者的所有權亦可追溯到更早的占有或搶掠。既然一切權利都是源於暴力,一切所有權都是來自占有或搶掠,我們也許會輕率地贊同那些基於自然法的考慮反對所有權的人。但這絲毫不能證明所有權的取消是必要的、可取的或道義上是正當的。
自然所有權不需要依靠所有者的同胞的尊重。事實上,只有當不存在推翻它的強權時,它才能得到容忍,一旦有個更強壯的人要把它據為己有,它一刻也存在不下去。它是由隨意性的暴力所創設,所以肯定總是懼怕更強大的暴力。這便是自然法理論所說的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當人們認為現有的關係值得加以維護時,戰爭便停息了。法律是從暴力中誕生的。
自然法學說未能正確解釋一種巨大的變化:作為一個自覺的過程,它把人從野蠻狀態提升至人類社會;它是一種行動,也就是說,人在這種過程中完全清楚自己的動機、目的以及實現的途徑。據信,社會契約由此而締結,國家、社會和法律秩序依此契約而產生。古老的信仰將社會制度的起源歸於神,或至少歸於人從神啟中獲得的感悟。[5]理性主義在破除這種信仰後,並未找到其他可能的解釋。上述過程導致了目前的狀態,人們便認為社會生活的發展肯定是有目的、有理性的;沒有目的和理性,沒有自覺的選擇,這一發展如何可能呢?今天我們擁有解釋這件事的另一些理論。我們談論生存競爭中的自然選擇和後天獲得性特徵的遺傳,雖然這一切並沒有使我們較之神學家和理性主義者更接近對這個終極奧秘的理解。我們可以用以下說法「解釋」社會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它有助於人們的生存競爭;接受並完善了這些制度的人,較之那些在這方面落後的人,具備抵禦生活中各種危險的更好的手段。指出這類解釋在今天是多麼不能令人滿意,等於給雅典人送去貓頭鷹。[6]這種解釋令我們滿意、我們願意把它作為對一切存在和變化問題的最終答案的時代早就過去了,它並沒有使我們比神學或理性主義更進一步。這是各門科學的交匯點,重大的哲學問題由此發端——我們的全部智慧終止於此。
其實,說明法律和國家不是起源於契約,並不需要大見識。不必求助於歷史學派的淵博考證就能證明,歷史上從來就不可能創立什麼社會契約。在從羊皮紙和碑文中獲取知識方面,求實的科學無疑優於17和18世紀的理性主義,但它在社會學上的見識卻落後很多。無論怎樣非難理性主義的社會哲學,我們不能否認它在揭示社會制度的作用方面是取得了不朽成果的。我們關於法律秩序和國家的功能的最初知識,首先應當歸功於它。
經濟活動要求穩定的環境。生產過程所採用的周期越長,它在規模和時間跨度上取得的成功就越大。它要求延續性,除非極嚴重的困境,這一延續性不可能中斷。這意味著經濟活動需要和平,拒絕暴力。理性主義者認為,和平是一切法律制度的目標和目的;而我們則認為,和平是其結果,是其功能。[7]理性主義者認為,法源自契約;我們說,法是衝突的解決和終結,是對衝突的防範。暴力與法、戰爭與和平是社會生活的兩極,但社會生活的內容是經濟活動。
所有的暴力都是針對他人的財產。人身——生命和健康——只有在成為獲得財產的障礙時,才會成為攻擊的目標。(純粹為殘忍而殘忍的虐待狂和嗜血症是一種反常現象。防止這種情形並不需要一整套法律制度。今天,人們把醫生而不是法官視為它們的解藥。)因此,法律在對財產的維護中最清晰地顯示出其和平締造者的特徵,這並非偶然。在保護財產的雙重體系中,在對所有權與實際占有權的法律區別當中,可以最生動地看到法律作為和平締造者的實質——它是不惜代價的和平締造者。正如法理學家所言,甚至缺少資格的占有權也受到保護。不僅誠實的所有者,即使不誠實的所有者,甚至劫匪和盜賊,都可以主張保護其占有的財產。[8]
有人相信,對出現在某個時代的財富分配中的所有權可以進行攻擊,因為它們源於非法強占和暴力劫掠。根據這種觀點,一切法權都不過是被歷史粉飾的非法現象。因此,現存法律秩序與永恆不變的正義觀相衝突,必須廢除它們,代之以合乎正義的新的法律秩序,國家的任務不應是「只尊重公民的財產現狀,不問獲取財產的法律基礎」,「國家的使命首先是讓人人各得其所,首先是讓人人擁有自己的財產,然後再保護他們的財產」。[9]在此情形下,人們或是假定存在著國家有責任予以承認和實現的某種永遠正確的正義觀;或是從契約論意義上的社會契約中找到真正法律的起源,這種社會契約只能來自全體個人放棄部分自然權利而一致達成的協議。「我們的天賦權利」的自然法觀念就是以這兩個假設為基礎的。前一種假設認為,我們的行為必須合乎永恆的正義;後者則認為,現存法律制度是我們按契約的規定偏離永恆正義而產生的。至於絕對正義的起源,眾說不一。一則日上帝對人的恩賜;一則日人的理性的創造。但兩者都同意,區分正義和非正義的能力正是人有別於動物的標誌;這是他的「倫理天性」。
今天我們已不再接受這些觀念,因為我們看待這一問題的前提已經改變。說實話,在我們看來,關於人性與所有其他生物在本質上完全不同的觀念是怪異的。我們不再認為作為生物的人從一開始就具有正義觀。但是,就算我們或許沒有對法的起源問題提供答案,我們依然必須明確,它不可能在起源上是合法的。法不可能來自它本身,它的起源在法的領域之外。那些不同意法無非就是法律化的非正義現象的人沒有認識到,如果法最初就已存在,它肯定只能是另一種狀態。假如設想它有起源,那麼在某個時刻成為法的東西,在此之前不可能是法。要求法有一個合法的起源,是在要求不可能之事。誰這樣做,誰就是把只在法律制度之內有效的概念應用於法律制度之外的事物。
我們這些只考察法的作用——締造和平——的人必須認識到,不管怎樣,法只能起源於對事物現狀的承認,不管這種現狀是如何發生的。另起爐灶將引發新的無休止的爭執。只有當我們維護現狀免受暴力的干擾,使將來的每一次改變都以當事人的同意為基礎,才會有和平。這就是保護現有權利的真正意義,是一切法律的核心所在。
法出現在生活中時並非完美無缺。它已生長了數千年,而且仍在生長。它臻於完美的時代——永久和平的時代——也許永遠不會到來。.法律分類學家徒勞而固執地堅持傳統教義對私法和公法的劃分,他們認為這在實踐中是不可或缺的。這些企圖的失敗——的確致使許多人放棄了這種劃分——決不使我們感到驚訝。事實上,這一划分並非一成不變;法的體系是統一的,並不包含這一划分。這一划分是歷史的,是法的觀念的逐漸演化和完成的結果。法的觀念是在為保障經濟的連續性而最為迫切地需要維持和平的領域——即在人與人的關係中——最先實現的。只是為了在此基礎上產生的文明的進一步發展,在更高級的領域維護和平才成為必需。公法服務於此目的。公法並非在本質上不同於私法,但人們仍覺得它有不同於私法的地方。這是因為公法只是後來才獲得了私法早已取得的進步。在公法中,對現存權利的保護尚未像在私法中那樣得到強有力的發展。[10]公法的不成熟的最明顯表現是,它在系統化方面落後於私法。國際法更加落後。在國際交往中,特定條件下的蠻橫暴力是被認可的措施,而在仍受公法調整的領域,以革命的形式出現的蠻橫暴力,即使壓迫性稍遜,也是非法的。在私法領域,這種暴力完全是非法的,除非它是自衛的行動,在非常環境中作為合法的防衛手段而得到允許。
成為法的東西曾是非正義的,或更確切地說,無所謂非法合法,這一事實並非法律秩序的缺點。任何試圖從法理或道德上證明法律秩序的人,都會感到事實就是如此。但是,確認這一事實決不能證明廢除或改變所有制是必要的或有益的。試圖用這個事實證明廢除所有制的要求是合法的,是很荒謬的。
三 暴力論和契約論
法的觀念的獲勝是緩慢而艱難的。它緩慢而艱難地擊退了暴力法則。一次次地反覆;法的歷史一次次從頭開始。塔西佗在談到古日耳曼人時說:「Pigrum quin immo et iners videtur sudore adquirere quod possis sanguine parare」(凡能以流血掠奪獲取之物,靠出力流汗得之便是無能,甚至可謂懶散)。[11]這種觀念與支配著現代經濟生活的觀點相距萬里之遙。
這種觀念上的對立超出了所有制問題,涵蓋了我們的全部人生觀。這是封建主和資產者的思想方式的對立。前者表現於羅曼蒂克的詩篇之中,儘管其人生觀間或使我們產生幻覺,詩篇的意象是我們陌生的,其美妙依然使我們欣悅。[12]後者在自由主義社會哲學中發展為一種偉大的體系,各個時代最出色的頭腦在建構這一體系上通力合作。它的宏偉壯麗反映在古典文獻中。通過自由主義,人類意識到了指引其發展的力量。籠罩在歷史道路上的黑暗逐漸退去。人類開始理解社會生活,使之自覺地發展。
封建觀念從沒有形成類似的嚴密體系。它不可能建立起合乎其邏輯結論的暴力理論。要徹底貫徹暴力法則,哪怕只是在思想上,其反社會的特徵便昭然若揭。它是混亂之源,它導致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任何詭辯都無濟於事。所有反自由主義的社會理論必定要麼支離破碎,要麼得出最荒謬的結論。它們指責自由主義忽視崇高,只關注凡間俗事,只為油鹽醬醋奮鬥。他們這是多此一舉。自由主義從來沒有冒充塵世生活哲學以外的東西。它的教導只關乎凡間的舉止。它從未自詡窮盡了人類最後的或最偉大的秘密。反自由主義的說教什麼都承諾。它們許諾幸福和內心的寧靜,似乎畫餅真能充飢。只有一點是確定的,即在它們憧憬的社會制度中,商品的供給將大為減少。至於精神補償的價值幾何,至少人們眾說不一。[13]
自由主義社會觀的批評家們的最後一招是試圖以自由主義觀念本身提供的武器去摧毀它。他們試圖證明,自由主義服務於而且只服務於特定的階級利益;它所尋求的和平只對一小撮人有利,對其他人統統有害。甚至現代憲政國家所建立的社會秩序也是以暴力為基礎。他們認為,這種社會秩序賴以建立的所謂自由契約,不過是征服者強加於被征服者的和平條件。只有使它們得以產生的強權繼續存在,它們才依然有效。全部所有權都以暴力為基礎,由暴力所維繫。自由社會的自由工人無異於封建時代的奴僕,企業家剝削他們,就像領主剝削農奴、種植園主剝削奴隸一樣。居然有人能夠提出——而且想必仍會有人提出——諸如此類的詰難,表明了對自由理論的理解力已經衰落到何等地步。但是,這些詰難決不能彌補反自由主義運動沒有理論體系的缺陷。
自由主義的社會生活觀創建了以分工為基礎的經濟學說。交換經濟最顯著的表現是只有在這種經濟中才能存在的城市。自由主義學說在城市中發展成了嚴密的體系,也是在城市中它的支持者最多。但是,財富增長得愈多愈快,從而從鄉村移居城市的人口愈眾,暴力原則對自由主義的攻擊就愈強烈。移居者很快在城市生活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他們很快在表面上接受了城市的習俗和觀念,但在相當長的時期里,他們同市民觀念仍是格格不入的。人們接受一種社會哲學,並不像製作一套新衣服那樣簡單。這是必須爭取——靠思想的努力去爭取——的事情。所以我們從歷史中一再看到,因為與分工的發展相伴隨的財富增長而出現的思想自由世界強勁成長的時代,是與暴力原則試圖捲土重來、財富因分工的衰落而減少的時代交替出現的。城市和城市生活發展得太快,它的廣度有餘而深度不足。城市的新居民徒具市民的外表,並無市民的思想方式。因此,隨著他們的得勢,市民精神衰落了。充滿商人的自由主義精神的一切文化時代,就是這樣走向衰亡的,歷史上最優秀的文化,即我們的商人文化,看來也正在因此而衰亡。較之從城外發動攻擊的野蠻人更可怕的是城內的所謂市民——徒有市民之衣衫而無市民之意識的人。
過去的幾代人已經領教了暴力原則強有力的復活。現代帝國主義,其業績是後果令人震驚的世界戰爭,在新的面具之下發展了暴力原則擁護者的古老觀念。當然,即使帝國主義也無力建立起它們的反自由理論的完整體系。把鬥爭作為社會發展推動力的理論與合作的理論是勢不兩立的——而任何社會理論只能是合作的理論。現代帝國主義理論的特點是採用了某些科學的表述方式,譬如生存競爭理論和種族概念。這使它能夠炮製出大量的口號,除了有宣傳的效果,這些口號別無他用。現代帝國主義所炫耀的一切觀念,早就被自由主義批得體無完膚了。
帝國主義者最有力的論據,大概是來自於他們對分工社會的生產資料所有權的性質的徹底誤解。他們認為,所有制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就是提供自己的煤炭、自己的原材料、自己的輪船和自己的港口。顯然,這一論證源自這樣一種觀點,即這些生產資料的自然所有權(natural ownership)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占有實物的人才能從中獲益。它沒有認識到這種觀點必然導致關於生產資料所有權性質的社會主義教義。因為,既然德意志民族不擁有自己的棉花農場不對,單個德國人不擁有自己的煤礦、自己的紡織廠怎麼就是對的呢?如果洛林[14]的一座鐵礦被某一個德國公民而不是法國公民所擁有,一個德國人就更有理由把它稱為「自己的」鐵礦嗎?
帝國主義者在批評資產階級所有制時,與社會主義者的看法是一致的。但社會主義者還試圖設計出一套有關未來社會制度的嚴密思想體系,這是帝國主義者無力為之的。
四 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
改革所有權和財產權的最早嘗試,無非是在財產分配上達到最大限度的平等的嘗試,不管它所宣稱的指導思想是社會效用還是社會正義。人人的所有不低於一個下限,無人超過一個上限。每人的財富應當大致相同——這是大目標。實現這個目標的手段也始終如一,通常是沒收全部或部分財產,然後實行再分配。
一個由自給自足的農民組成的世界,至多保留少數工匠——這便是人們追求的理想社會。但是,今天我們已不必在意這些主張了。在實行分工的經濟里,它們已經行不通了。一條鐵路、一座軋鋼廠或機器工廠是不能進行分割的。如果這種設想在數百年或數千年前就被付諸實施,我們將仍然停留在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上——當然,除非我們早已淪落到與禽獸為伍的境地。地球將只能供養它今天所供養的人口的極少部分,每個人的所得較之今天將少得可憐,甚至比工業國家中最窮的人還要可憐。我們的整個文明都是建立在這樣一個事實上,即人們總是成功地擊敗了財產瓜分者的進攻。但是,即使在工業國家,重分財富的觀念依然深得人心。在以農業為主的國家,這種主張被很不恰當地稱為「農業社會主義」,是社會改革運動最重要的終極目標。它是偉大的俄國革命的主要支柱,它不顧革命領導者——本來的馬克思主義者——的意願,使他們暫時成為這一理想的倡導者。它有可能在世界的另一些地方取勝,並在短期內摧毀歷經數千年才建立起來的文化。我們不妨再說一遍,對所有這一切,無需多費一句批評之口舌。不存在意見分歧。今天幾乎無須證明,不可能在「土地和田園共產主義」的基礎上建立起供養千百萬白種人的社會組織。
很久以前,一種新的社會理想代替了財產瓜分者對平等的狂熱幼稚病,今天,社會主義的口號不再是財產分配,而是公有制。消滅生產資料私有制,把生產資料變成共同體的財產,這就是社會主義的全部目標。
社會主義觀念最有力、最純粹的形式,已經與財產再分配的觀念無任何共同之處。它與消費資料共同占有的糊塗觀念也相去甚遠。它的目標是使人人都能過上體面的生活。但是它還沒有愚笨到相信通過摧毀實行分工的社會體系實現這一目標。不錯,社會主義保留了狂熱的財產瓜分者對市場的厭惡態度,但當它試圖消滅貿易時,並不想取消分工,恢復自給自足的家庭經濟,或至少恢復自給自足的農業區的簡單交換組織。
這種社會主義不可能興起於分工社會所特有的生產資料私有制之前。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理想能夠具有確定的形態之前,獨立的生產單位之間的相互聯繫必須首先達到外部需求支配生產的階段。只有在自由主義社會哲學揭示了社會生產的性質之後,社會主義理想才能變得清晰起來。在這個意義上,也只有在這個意義上,社會主義可以被視為自由主義哲學的產物。
不論我們對其效用或可行性持有何種看法,我們必須承認,社會主義理想既宏偉又樸實。甚至它的最堅決的敵人也不能拒絕對它進行詳盡的考察。其實可以說,它是人類精神最具雄心的創造。試圖摧毀一切傳統的社會組織形式,在全新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新社會,構想一幅新的世界藍圖,預見未來的全部人類事務所必然採取的形式——它是如此壯麗,如此無畏,無愧於贏得最高的讚譽。如果我們希望拯救世界於野蠻,就必須打敗社會主義,我們不能無所用心地把它撇在一邊。
五 財產演化理論
把自己試圖實現的目標描述為「古已有之」,「符合自然」,從一開始就存在,只是由於歷史發展中的不幸它才消失——這是政治改革家們的老把戲。他們說,人類必須返回這種狀態,復興黃金時代。所以,自然法學說把它為個人所要求的權利解釋成大自然賦予個人的、不可剝奪的天生權利。這不是什麼創新的問題,而是要恢復「永恆的權利,它像星辰一樣在天空閃爍,永遠不會熄滅,不可摧毀」。同樣,浪漫派的烏托邦公有制,也是作為一種遠古的社會制度而被提出的。幾乎所有的民族都曾懷有這種夢想。古羅馬有農神的黃金時代的傳說,它被維吉爾、提布盧斯和奧維德描繪得無比燦爛,也得到了塞涅卡[15]的盛讚。那是個無憂無慮的幸福時代,它沒有私產,人人得享大自然慷慨賜予的富足。[16]當然,社會主義認為自己已經超越了這種質樸的孩子氣,但是它的理想與羅馬帝國時代的理想並沒有多少差別。
自由主義學說強調生產資料私有制在文明演化中發揮的重要作用。社會主義不再承認所有權制度的作用,但同時也可能並不否認它在歷史上的意義。馬克思主義甚至把簡單生產和資本主義生產說成是社會發展的必經階段。但另一方面,它同其他社會主義學說一樣,帶著強烈的道德義憤譴責歷史上的全部私有財產制度。曾經有過沒有私產的美好時代,這樣的好時光還會再來。
為了使這種觀點看上去言之成理,新興的經濟史學必須為其提供證據。一套論證古代土地私有制的理論建立起來了。據說,曾經有過全部土地為部落全體成員共有的時代。最初是共同耕種全部土地;後來才被分配給每個部落成員分散使用,但仍保留著共同所有權。但是不斷地進行重新分配,一開始是一年一次,後來間隔時間變得更長。根據這一觀點,私有制是一種相對較晚的制度。它是如何產生的,這一點不很清楚。但必須假定,它或多或少是通過省略再分配——這就是說,人們不想再追尋其非法占有的起源——而作為一種習慣悄然產生的。由此可見,把文明史過多地歸功於私有制似乎是錯誤的。有人爭辯說,農業是在定期分配土地的公有制下獲得發展的。對於耕種土地的人來說,只需為他的勞動產出提供保障,為達到這一目的,以年為期的占有就夠了。據說,將土地所有權的起源溯及對無主土地的占用是不正確的;未被占用的土地從來不是無主的。古代和今天一樣,任何地方的人都宣布它屬於國家或公社;因此,古代和今天一樣,對所有權的搶占是鮮見的。[17]
從這一新的史學知識的高度,可以用既憐憫又開心的態度俯視自由主義社會哲學的教導。它使人們相信,私有財產僅僅是一個歷史的法律範疇。它不是永遠存在,只不過是文化的一個並非十分必要的產物,因而是可以廢除的。所有的社會主義者,尤其是馬克思主義者,熱情地宣傳著這些觀點。它們給其擁護者帶來的聲望,是不持這種觀點的經濟史研究絕對得不到的。
但是,近來的研究已經駁倒了這種假設:農業耕地共同所有制是所有民族必經的基本階段,是原始時代的所有制(「原始所有制」[Ureigentum])形態。這些研究已經證明,俄國的「村社」(mir)是由於農奴制和人頭稅的壓力而在近代出現的;錫根地區的「伐木合作社」[18]的建立不早於16世紀;特利爾的「農莊隊」(Trier Gehöferschaften)[19]是在13世紀,甚至遲至十七八世紀才形成;南部斯拉夫的「大家庭制」(Zadruga)是因為實行拜占庭的稅收制度而產生的。[20]最早的日耳曼農業史尚未梳理得十分清晰,在這一領域的重大問題上不可能有一致的見解。愷撒和塔西佗所提供的貧乏信息解讀起來尤為困難。但是,要想理解這兩位作者,決不可忽略一個事實,即他們所描述的古代日耳曼地區的狀況有一個突出特點——良田十分豐富,這使土地所有權在當時沒有經濟意義。「Superest ager」(耕地無邊)是塔西佗時代日耳曼地區農業狀況的基本事實。[21]
其實,為了理解「原始所有制」學說沒有提供駁倒生產資料私有制的論據,我們不必援引與這種學說相對立的經濟史的考證。在對私有制的歷史成就以及它在當前和未來經濟制度中的作用做出判斷時,私有制之前是否存在過公有制,與我們是不相干的。即使能夠證明公有制曾經是各民族的土地法的基礎,全部私有制都是通過非法獲取而產生,這也遠不能說明集約化耕種的合理農業可以在非私有制條件下發展出來,更不能據此得出私有制能夠和應該被廢除的結論。
* * *
[1] Böhm-Bawerk,Rechte und Verhältnisse vom Standpunkte der volkswirtschaftli-chen Güterlehre(Innsbruck,1881),p.37.英文版出版者按:此書已由George D.Huncke譯為英文:「Whether Legal Rights and Relationships Are Economic Goods,」in Shorter Classics of Böhm—Bawerk(South Holland,Ill.:Libertarian Press,1962),vol.1,pp.25—138.這裡提到的段落見英文版第58頁。
[2] 馬特峰(Matterhorn)位於瑞士和義大利邊界,為阿爾卑斯山脈最著名的山峰。——譯註
[3] Fetter,The Principles of Economics,3rd ed.(New York,1913),p.408.
[4] 見賀拉斯的詩:
Si proprium est quod quis libra mercatus et aere est,
quaedam,si credis consultis,mancipat usus:
qui te pascit ager,tuus est;et vilicus Orbi
cum segetes occat tibi mox frumenta daturas,
te dominum sentit,das nummos:accipis uvam
pullos ova,cadum temeti.[2.Epistol.,2,158—163]
(正當交易所得即為個人之物;
律師亦稱用益權使得物有所屬;
所以,養活你的田便是你的,
在即將賜你以穀物的田裡耕作的人,
亦會覺得你是他的主人。
你付工錢,收穫葡萄、雞隻和美酒。)
最先注意到這幾行詩的經濟學家是艾弗茨,見Effertz,Arbeit und Boden,new ed.(Berlin,1897),vol.1,pp.72,79.
[5] 把所有這些制度歸結為「國家」的國家社會主義社會哲學,又回到了這種古老的神學解釋。它認為國家占據著神學家為上帝安排的位置。
[6] 在希臘神話中,貓頭鷹是一種受人寵愛的動物,經常與雅典女神雅典娜為伴。——英文版出版者注
[7] J.S.Mill,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People’s ed.(London,1867),p.124.
[8] Demburg,Pendekten,6th ed.(Berlin,1900),vol.1,pt.2,p.12.
[9] Fichte,Der geschlossene Handelsstaat,edited by Medicus(Leipzig,1910),p.12.
[10] 自由主義試圖通過推動主觀的公共權利、擴大法庭的司法保護,以推進對已獲權利的保護。國家社會主義和社會主義則相反,它們試圖為了公法而限制不斷擴大的私法領域。
[11] Tacitus,Germania,p.14.
[12] 在Andersen的「The Galoshes of Fortune」中的柯納普參贊這個人物身上,可以看到對「哪兒無需手藝,哪兒就有幸福」這種浪漫主義願望的嘲諷。英文版出版者按:見New York:Doubleday,1974.
[13] Wiese,Der Liberalismus in Vergangenheit und Zukunft(Berlin,1917),pp.58ff.
[14] 洛林(Lorraine):法國行政大區之一,普法戰爭結束後有一部分被割讓給德國。——譯註
[15] Poehlmann,Geschichte der sozialen Frage und des Sozicdismus in der antiken Welt,2nd ed.(Munich,1912),vol.2,pp.577 ff.(維吉爾[Virgil,公元前70—公元19]、提布盧斯[Tibulus,公元前54?—公元19?]和奧維德[Ovid,公元前43—公元17]是古羅馬的三位大詩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是古羅馬的著名哲學家和政治家。——譯註)
[16] 「Ipsaque tellus omnia liberius nullo poscente ferebat」(土地以其慷慨的手,自動提供一切)(Virgil,Georgica,I,127 ff.)
[17] Laveleye,Das Ureigentum,trans.by Bücher from French(Leipzig,1879),pp.514ff.
[18] 「伐木合作社」是伐木業和製革業的一個勞動者組織。——英文版出版者注
[19] 這種農莊隊是一種世襲制組織,起源可追溯至中世紀。建立這種組織是為了耕作采邑之外的土地,在西南德國的特利爾近郊直到不久前才消失。——英文版出版者注
[20] Below,Probleme der Wirtschaftsgeschichte(Tübingen,1920),pp.13ff.
[21] Germania,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