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的基本概念 · 第四章 種族的共同體關係

一 「種族」的歸屬性 比起前述的種種情況來,關於共同體行動還有一個嚴重得多的爭議性來源,那就是「種族歸屬性」的問題。所謂種族歸屬性是指:真正是根植於共同的源頭而具有遺傳而來和可遺傳的相同特性。當然,要從種族的歸屬走向一個「共同體」,惟一之途是必須讓人在主觀上感覺到它乃是個共同的標識,而惟有當地方性的鄰人團體或不同的種族人群結合起來,採取共同的(多半是政治的)行動時,或者相反的,當同一種族的成員的某些共同的歷史經驗,與他們對顯然不同族群者所產生的某種敵對,兩者相互聯結時,才會達到這個目的。由此而形成的共同體行動通常只是消極性的:躲避和蔑視那些頗為礙眼的異族者,或者反之,畏之為鬼神。那些外表奇異的人,不管他們「成就」了什麼或「實質」上如何,反正就是會遭受歧視,或者相反,如果一直顯得強而有力,那麼便會被人們畏為鬼神。總之,反感是最初和正常的反應。不過,這種「反感」,(1)不獨是人類學上具有共同特色者對於異類者才會如此,而且反感的程度也絕不是取決於人種相近的程度,同時,(2)尤其不只是與遺傳的特性相關聯,而是同樣牽涉到其他外在可見的明顯差異。 如果種族的客觀差異程度可以純就生理上來測度,看看混血兒本身是否可以接近正常的程度再行複製,那麼,種族間主觀上的相互吸引和排斥,也就可能借著其間的性關係是多是寡、是一般長期進行的還是基本上暫時且隨興的來加以斷定。如此一來,所有發展出「種族」意識的共同體是否有和外界通婚,自然是種族間相互吸引或排斥的一個正常的結果。以嚴密的觀點來考察不同的種族共同體之間相互的性吸引或排斥關係,現今不過剛起步。不過,起碼令人懷疑的是,種族的因素,換言之,訴諸同源同種的因緣,也在性交往的密切程度和通婚共同體的形成上扮演了某種甚至是決定性的角色。相對於種族間「天生自然的」排拒性關係的這種看法,即使在差異性最大的種族之間,例如美國數百萬的黑白混血兒,便已作了最好的說明。除了南部各洲直接的婚姻禁令之外,現今雙方都極為厭惡彼此間有任何一丁點的性關係,然而,這不過是打從黑奴解放開始,繼而黑人要求享有平等民權之後,才造成的結果,換言之,這是社會性的制約,其所憑藉的便是我們早已熟知的模式(剛好在這個節骨眼上牽連上種族):獨占社會勢力與婚姻的傾向。 所謂「通婚」,意味著:出身於持久性的性關係共同體的後代,可以參與父親的政治、身份或經濟團體裡的共同體行動和分享各種利益。以此,通婚與否,視種種情況而定。在無可動搖的家父長權勢支配下,我們曾在他處言及,父親可以恣意地讓他和奴隸所生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英雄人物掠奪婦女的光彩,更是讓種族混融成為支配階層里司空見慣的事。直到我們所熟知的那種模式,亦即政治、身份或其他類型的共同體,傾向於採取壟斷性的對外封閉及獨占婚配機會的做法,才逐漸限制了這種家父長的權力,並且,將通婚對象緊緊限制在自己的(身份、政治、宗教或經濟)共同體內部、經由性關係的長期維繫而產生的後裔里。不過,這同時也極力促成了近親繁殖的現象。共同體的「內婚制」可說無處不是在此種傾向觸發下所衍生出來的結果——如果我們不單是將之理解為以下這個單純的事實,亦即兩性的長期關係幾乎完全是建立在特定團體成員資格的基礎上,同時也理解到共同體行動的過程因此而表現出來的特色,亦即惟有內婚制出身的後代才會被接受為具有完全資格參與共同體行動的夥伴。(此處不應使用「氏族」內婚制一詞,除非我們是用以指稱叔嫂婚和出嫁女繼承權等現象,不過,這些現象有其後起的源頭,諸如宗教或政治的緣由)。人類學類型上的純種,往往是上述那種封閉取徑下衍生的結果,例如(印度的)種姓和「賤民」,同樣是受到社會歧視的共同體,然而卻由於獨占了不可或缺的特殊技藝而被企求為鄰人。 真正的血緣關係之受到重視的事實及程度,與其說取決於客觀的種族親近性,倒不如說是基於其他種種因素。在美國,一丁點的黑人血統就足以讓人喪失資格、二話不說地宣告出局,然而混雜了可觀的印第安血統,卻不至於如此。純種黑人在美學上比起印第安人無疑更令人感到礙眼,不過,更重要的是人們記得黑人曾是奴隸,也就是被剝奪了身份資格的族群。比起人類學類型的差異來,身份性的差異,換言之,後天習得的、特別是(就最廣義而言)「教養」的差異,更是慣習性通婚上的一大障礙。撇開極端的美學拒斥不談,光是人類學上的差異,影響實在微不足道。 二 種族共同性信念的形成,語言共同體與祭祀共同體 就其對種族間相互吸引或排斥的影響而言,被明顯感到乖隔的差異性是否基於「遺傳」或「傳統」的問題,一般說來根本是無關緊要的。不僅對內婚制婚配共同體的發展而言如此,對其他「交往」上的吸引或排斥而言,自然更是如此。換言之,這些族群在友善的、交際的或經濟的交往關係上和各種共同體形成上,是否容易且奠基於彼此的信任與相互尊重,或者困難重重且維繫在彼此設防與不信任呼之欲出的底線上,這些問題實在無關先天與否。 社交共同體(soziale Verkehrsgemeinschaft,就其最廣義的層次而言)之成立的難易度,的確和外在生活習慣基於歷史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差異(即使是最為表層的皮相的差異)相關聯,而且絲毫不亞於其與種族遺傳特性間的關聯。不同的習俗除了讓人感到不習慣之外,關鍵還在於不同的「風俗」在其主觀的「意義」上無法讓人透視,因為少了開啟的鑰匙。不過,並非所有的反感都是基於缺乏「共識」共同體(Verständnis-Gemeinschaft),我們稍後將會談到。舉凡鬍鬚、髮式、衣冠、飲食方式的差異,以及兩性習慣上的分工和所有可以眼見的差異,都可能在某種情況下引起反感和輕蔑,至於這些差異到底「重要」或「不重要」,很少反映在直接的好感或反感上,正如天真的遊記描述和希羅多德的史記或較古老的前科學時代的人種論中所呈現出來的態度。不過,若就其積極的面相上來看,這些差異倒是會引發出同類的共同意識,而此種意識很可能就會成為走向共同體化的擔綱者,就像各式各樣的共同體,從家族和鄰人團體到政治和宗教共同體,通常便是共同習俗的擔綱者。「習俗」上的任何差異點都可能會為其實行者帶來一種特殊的「榮譽」感或「尊嚴」感。生活習慣的差異性之所以形成的原始動機已被遺忘,而彼此的對比則成為「習律」留傳下來。以此方式,任何共同體皆可打造出自己的習俗,同樣的,也以此而影響到人類學類型上的選擇,而且在某種情況下,極具關鍵性的影響。辦法是:將種種較有利的存活和再生產機會注入各個遺傳特質里。無論是內在的同化,抑或對外的分化,率皆如此。 任何文化特性,無論是多麼浮面性的,都可能是走向我們所熟知的模式——對外閉鎖獨占的一個契機。就像人類學類型借著種族混融而逐漸改變那樣,普遍性的「模仿」力量所能發揮的影響,一般而言也不過是使傳統習俗一步步地慢慢產生變化。外在可見的生活習慣的擴散領域之間,之所以會形成明確尖銳的界限,要不是由於有意識的獨占性封閉——從小小的差異開始,然後再加以培養和深化——就是由於共同體的和平或武裝遷徙,原先居住在相當遙遠之處,爾後在其傳統里適應了異地的生存條件。同樣的,在孤立的環境中孕育出來的、顯然不同的種族類型,也可能借著獨占性的封閉或遷徙而彼此涇渭分明地比鄰而居。習性和生活習慣的雷同與對比,不管是來自先天遺傳或傳統承襲,原則上無論就其形成或改變而言,都是處於共同體生活的相同條件影響之下,並且同樣可以在其各自共同體的形成上顯現出來。差別在於,一方面,先天習性和生活習慣兩者的變易性本就有極大差異,另一方面,要產生出新的遺傳特質,有其一定的(往往還是不為人所知的)限制。相對的,儘管傳統的可傳承性總是此歧彼異,但「習俗」的「同化」卻大有施展空間。 幾乎任何一種習性和習慣的雷同或對比,都可以引發主觀的信念,亦即相信彼此吸引或排斥的團體之間存在著同種性(Stammverwandtschaft)或異種性(Stammfremdheit)。不過,並不是所有的同種信念皆奠基於習俗與習性的相同上。即使在這個領域上差別極大,這樣的信念仍有存在的可能,而且可以發展出共同體形成的力量,只要支撐此一信念的是實際遷徙的記憶——無論是殖民或個別的播遷。因為故習和兒時記憶仍有其後續影響,而成為移民者「故國情懷」的根源,即使是他們已全然適應了新的環境,甚至連遷返故鄉都無法忍受(譬如大多數的德裔美國人便是如此)。 在殖民地,殖民者即使和當地住民相當密切地混融在一起,而且無論是傳統特色或遺傳類型都有了顯著的改變,然而其與祖國的內在聯繫仍然維持著。若是政治性殖民,造成此種情形的關鍵因素在於政治支援的需求;除此之外,一般而言尚有借著婚配而形成的姻親關係之聯繫,以及最後,銷售關係之維繫——只要「習俗」仍維持不變。倘若要保持此種生活需求水準,特別是當殖民者處於幾乎絕對是陌生的環境下和置身於一個陌生的政治領域裡時,祖國與殖民地間的銷售關係就可能會益形密切。 同種的信念——當然,無論其是否有任何客觀的憑據——對於政治共同體的形成,尤其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以下這些人群團體,若非「氏族」,我們將稱之為「種族」團體,亦即:基於外在習性或習俗或兩者之故,或基於殖民與遷徙之故,因而懷有彼此乃同源同種的主觀信念的人群團體;此種信念對於共同體形成的宣傳而言毋寧是重要的,反之,共通的血緣關係是否客觀存在全然無關緊要。「種族」歸屬與「氏族共同體」的不同之處,在於其不過是(主觀認定的)「一體」(Gemeinsamkeit),而不是氏族那樣的「共同體」(Gemeinschaft)——本質上可具體化為實際的共同體行動。種族歸屬(就我們此處所指而言)本身並非共同體,而不過是促使共同體形成的一個契機——無論其為何種共同體,但根據經驗,當然尤有助於政治共同體的形成。另一方面,無論何處,喚起種族歸屬信念的,首推政治共同體(不管它是多麼的後天人為組合而成),而且此種信念即使在後者瓦解之後仍將存在,除非抱持此一信念的成員之間在習俗和習性上,或者特別是語言上,有著南轅北轍的重大差異。 形成種族歸屬信念的這種「人為的」方式,完全相應於我們所熟知的模式:從理性的結合體關係轉化為私人的共同體關係。在理性而切事的社會行動尚未大幅展開的條件下,幾乎所有的(甚至最為理性的)結合體關係都會創造出一種全面性的共同體意識,其形式是奠基於「種族」歸屬信念的個人之間的兄弟愛。直到希臘時代,即使像城邦那樣恣意的分割組合形式,對於希臘人而言,卻成為一種至少具有祭祀共同體性質、且往往連帶有一位虛擬祖先的團體。以色列的十二個部族是政治共同體的下屬分支,每個月輪流執行勤務,希臘的部族(phyle)及其下屬分支亦是如此。不過後者亦被認為是同源同種的一個單位。當然,原始的劃分或許是由於政治的或固有的種族差異所造成,不過,當舊有的團體瓦解而地方性凝聚也廢棄之後、再以非常理性的方式按部就班地做出劃分——正如克利斯梯尼(Cleisthenes)所做的[1],即使如此,新的劃分仍走上種族歸屬之路。因此,這並非意味著希臘城邦實際上或起源上是個部族國家或世系國家,反之,這樣的種族虛擬反倒是希臘的共同體生活理性化程度相當有限的一個表征。另一方面,羅馬的政治共同體理性化程度較高的一個表征,反而是其古老的有計劃的往下區分(curiae),僅讓宗教的、虛擬性種族起源的重要性占據極小的發揮空間。 「種族的」歸屬信念通常是(雖非總是)「社交共同體」的障礙,儘管後者並不一定等同於內婚制的通婚共同體,因為兩者內部所包含的圈子可能極為不同。其間的親近性端在於兩者奠定於相同的基礎:其成員對於某種特殊且不為外人所分享的「榮譽感」——「種族榮譽感」——的信仰(這和「身份」榮譽有其相似性,我們後面會討論到)。就此,我們提出以上這些論點也就夠了。比起我們此處就有限的目的所做的論斷,真正的社會學研究,還必須對此等概念有更加精細嚴密的耙梳。共同體本身會產生出自體的認同感,而且即使在共同體消失之後,此種類同的感受仍將延續下去,而讓人覺得好像「種族」似的。政治共同體尤其是能產生這樣的影響。然而,最為直接不過的,究屬語言共同體,它不但是獨特的「大眾文化資產」(Massenkulturgut)的擔綱者,而且更能奠立彼此相互「理解」(Verstehen)的基礎,或者使之更容易些。 舉凡通過分離或遷徙(「殖民」,ver sacrum,等等之類)而自外於其母體的共同體,仍基於某種緣故而鮮活地保有其起源的記憶之處,無疑必有某種極為獨特且往往強烈無比的「種族」歸屬感存在。不過,這其中尚有某些促成因素,諸如:政治共同體的記憶,或者在早期更為重要的、與古老的祭祀共同體的持久聯繫,此外,氏族團體持續不斷的強化,新舊共同體歷久彌新的加強共同體化,以及其他不斷可感受到的關係之持續不墜。一旦這些聯繫消失或斷絕,「種族」歸屬感亦復不存,無論血緣多麼相近。 若我們撇開語言共同體(和客觀的或被主觀認定的血緣關係不一定相干),也撇開宗教信仰的共同性(同樣亦獨立於上述血緣關係),同時也暫時撇開純粹政治命運的集體影響及其記憶——至少客觀上與血緣關係毫不相干;一般而言,「種族」差異仍然存在於:一方面,誠如我們先前提及的,由外在習性所顯現出來的、美學上刺眼的差異,另一方面,比重絲毫不相上下的,日常生活樣式(Lebensführung des Alltags)里明顯可見的差異。這些才是真正重要的,因為,在「種族」區分的理由上,牽涉的往往是外在可見的劇烈差異,儘管這些因素表面上看來並沒有什麼社會作用。 顯然,語言共同體,以及借著類似的宗教觀而形成的生活禮儀規制的共同性,無論何處皆是構築「種族」親近感的強大因素,尤其是因為,對他人的所作所為賦予意義的「理解力」,本是共同體化最為根本的前提。不過,在此我們將姑且不談這兩個因素,那麼,還有些什麼?必須承認,至少強烈的方言差異和宗教差異本身並不絕對排除種族共同感。除了經濟的生活樣式上真正強烈的差異之外,以下這些外在的反映也無時無刻地在種族認同信念上扮演重要的角色,諸如:服飾的類型、住家和飲食的模式、兩性分工和自由人與非自由人分工的方式等等,換言之,在這些事上,牽涉到什麼是「合宜的」,尤其,什麼是會觸及個人的榮譽感與尊嚴感的。所有這些,仍將是我們後面會再加以探討的對象,只不過換個詞彙:「身份性的」差異。事實上,相信自己的習俗優越而他人的習俗拙劣,本就是支撐「種族榮譽」的一種信念,與「身份性的」榮譽概念完全可相比擬。 「種族」榮譽是一種特殊的群眾榮譽(Massenehre),因為凡屬於主觀被認定的同源同種共同體的一員,都能感受到。「白色的窮光棍」(poor white trash)——美國南部各洲里無產的、在欠缺自由勞動機會時生計無著的窮困白人,在奴隸時代里是種族敵視真正的擔綱者,因為他們的社會「榮譽」正是建立在黑奴的社會貶抑上。 在所有的種族歧異背後,總是自然而然地存在著「選民」的念頭,這種想法只不過是「身份」差異的對等物被轉移到水平線上並置罷了。然而,它之所以受到歡迎,是因為任何相互鄙視的團體裡的任何成員都可以藉此想法而在主觀上覺得彼此不相上下,不像身份差異總是建立在主從關係上。因此,種族排斥總是緊緊抓住「禮節」觀念上所有可以想見的差異不放,並且將之轉變成「種族的習律」。 除了前述那些或多或少與經濟秩序密切關聯的因素之外,諸如髮式和鬍鬚樣式之類,幾乎無一不被涵括在習律化(Konventionalisierung)——它處將有所說明的概念——之內,並且繼而產生「種族」排拒的作用,因為這些差異被視為種族歸屬性的象徵。當然,排拒性並非總是僅僅建立在區別標誌的「象徵」性格上。斯基泰人(Scythian)的婦女用奶油來塗抹她們的頭髮(而發出乳臭味),希臘女人則是使用香水,根據古老的傳說,這使得雙方的貴族婦女斷絕了彼此社交往來的企圖。奶油的氣味確實比最為強烈的種族差異發揮出更加劇烈的分離效果,甚至——就我所知——比寓言裡的「黑人味」還要厲害。「種族性質」對於同源同種信念的形成而言,一般說來僅具邊緣作用,諸如極端相異的、美學上無法接受的外在類型,皆非共同體形成的積極因素。 對於種族共同體感情和血緣相近性觀念的建立,「習俗」和遺傳的習性扮演著全然不分上下的角色,而「習俗」的強烈差異,也和語言及宗教的差異一樣,常常是由各種不同的經濟或政治條件——各族群所適應的生存條件——所造成的。如果我們將斷然明晰的語言界線和涇渭分明的政治或宗教共同體視為「習俗」差異的奧援——事實上這在非洲與美洲大陸的廣袤領域裡並不存在——那麼,僅剩的不過是「習俗」的緩緩轉變,而根本沒有固定不變的「種族界限」,除了那些受制於強大的空間區隔者之外。在沒有政治、經濟或宗教因素介入的情況下,「種族」相關習俗行之有效的地區之所以彼此斷然劃清界限,通常都是由於遷徙或擴張所造成——先前長期或時而相互隔絕的人群團體,在適應了異地極為不同的生存條件後,彼此比鄰而居。結果,生活樣式的明顯對比,往往使雙方都喚起彼此乃「無血緣關係」(Blutsfremdheit)的想法,而全然無視於客觀的實際狀態。 (在此有其特殊意涵的)「種族」因素,換言之,基於個人的外在特徵及其生活樣式而產生血緣關係的信念(或者恰巧相反),對於共同體的形成到底有多大影響,一般而言自然是非常難以斷定,即使就個別情況而論,其重要性也不無疑問。與「種族」相關的「習俗」所能發揮的作用,和一般的習俗並沒有兩樣(關於習俗的本質將在他處討論)。同源同種的信念,再加上習俗的近似,倒是可能有利於部分「種族」成員所接受的共同體行動在其他人當中擴展開來,因為共同體意識會促進「模仿」。宗教共同體的宣傳尤其如此。不過,逾越了以上這種模糊的論斷可就不妥了。 在「種族的」基礎上可能產生的共同體行動,內容為何,仍舊無法確定。與此相應的,某些似乎隱含著所謂「種族」共同體行動——亦即基於血緣關係的信念而來的共同體行動——的概念,諸如「種族」(Völkerschaft)、「部族」(Stamm)、「民族」(Volk)等,也同樣是隱晦不明的。這些概念常被排比起來,指稱前一個乃其次一個的種族下屬分支(雖然前兩個也盡有被倒用的情形)。在使用這些詞彙的時候,人們想到的要不是當前的政治共同體(無論是多麼的鬆散),就是對先前存在的政治共同體的記憶(譬如各種英雄傳說所提及的),或者是語言或方言共同體,以及最後,祭祀共同體。特別是,任何一種祭祀共同體在過去無不是(奠基於血緣關係信念的)「部族」或「民族」意識的典型伴隨現象。不過,倘若政治共同體(無論是當前的或過去的)付之闕如,那麼共同體範圍的外在界限多半相當模糊。日耳曼部族的祭祀共同體直到勃艮第時代(六世紀)都還是政治共同體的遺緒,因此界限顯得相當明確。反之,德爾菲(Delphi)神諭無可懷疑地是全希臘而非某個「民族」的祭祀象徵[2]。神 同樣會透露信息給野蠻人並接受他們的崇拜,不過,另一方面,組織化的崇拜祭典卻只有一小部分的希臘人遂行,而最強大的幾個城邦並未得與。因此,祭祀共同體,作為「部族認同感」的表征,整體而言要不是個(曾經強健存在後因分裂或殖民而隕落的)共同體的遺緒,就是——如德爾菲的阿波羅——「文化共同體」的產物;此種文化共同體雖由純粹「種族」之外的條件所促成,但本身倒也能塑造出血緣共同體的信仰。人類歷史在在顯示,政治共同體行動是多麼容易產生出「血緣共同體」的觀念,除非人類學類型上的極端差異硬是從中作梗。 三 與政治共同體的關係,「部族」與「民族」 當「部族」(Stamm)是個政治共同體的下屬分支時,其對外的界限自然分明。不過,此一界限多半是由政治共同體人為地製造出來的。部族通常以整數出現的現象即透露出這點,譬如先前提過的以色列民族劃分為12個部族,同樣的,三個多利安(Doric)「部族」(phyle)和希臘其他地區的許多不同的部族[3]。當政治體新建立或重新組織時,這些部族即被人重新分割,就此,「部族」便是政治共同體的人為產物,儘管它馬上就接收了血緣共同體的整個象徵,特別是部族崇拜的象徵。至今,純粹人為結界的政治體,發展出一種特殊的、擬血緣似的共同體感,情形仍不少見。最最機械式構成的政治體,譬如按照緯度劃成方塊區的美國各「州」,顯示出一種相當成熟的特殊意識:一家人從紐約旅行到里士滿(Richmond),然後在那兒生下待產的小孩,成為一個「弗吉尼亞人」,這事兒倒也不少見。 這樣的人為劃界並不排除以下的可能:例如希臘的部族原先曾一度獨立存在於某時某地,當其為某個政治團體吞併後,城邦再井井有條地重新加以劃分。不過,先於城邦而存在的那些部族(如此一來也不叫做「Phyle」,而是「Ethnos」),要不是等同於相應的政治共同體——他們亦因此而被統合到「城邦」里,若非如此,就是一如可能已上演過多少回的情形:仍為政治上未組織化的部族,借著以下的記憶,亦即,曾經是某種政治共同體行動的擔綱者(多半是隨機性的,譬如某次的掠奪遷徙,或者反之,某回的防衛抵禦),而被認定為「血緣共同體」,以此,這樣的政治記憶就構成了「部族」。一般而言,「部族意識」(Stammesbewuβtsein)首要的形成條件是政治的共同命運,而非「起源」(Abstammung),此一事實可能最後反倒常常成為同源同種信仰的泉源。 當然,這並不是惟一的來源:共同的「習俗」可能有極為不同的起源,並且,究極而言,大多來自對外在自然環境的適應和向鄰人的模仿。不過,實際上,「部族意識」的存在也通常帶有特殊的政治意涵:在有外來的戰爭威脅,或有足夠誘因發動對外戰爭時,特別容易提供政治共同體行動上演的舞台,換言之,主觀上感覺彼此乃是血緣相親的「部族夥伴」(Stammesgenossen)或「族人」(Volksgenossen),很容易因此而採取政治共同體行動。想要採取政治行動的潛在激昂火苗,乃是隱藏於「部族」與「民族」等意涵模糊的概念背後的一件實情(雖非惟一)。此種政治的臨機行動,即使在完全沒有達到結合體化的情況下,也特別容易發展成一種「習俗的」規範,換言之,成為民族或部族夥伴在面臨戰爭攻擊時的團結義務;破壞此種規範,便會使當事的政治共同體遭致和西格斯特(Segestes)或英貴摩(Inguiomer)氏族相同的命運(被逐出領地),儘管部族本身並沒有任何共同的「機關」(Organ)存在。部族一旦發展到這種階段,事實上就已經變成持久性的政治共同體,無論在承平時期是多麼的潛伏不動——因此當然顯得鬆散。在此領域裡,從單純的習慣到慣習、也就是「應然」(Geltensollen)的轉變過程,即使在有利的條件下,也極為浮動不定。總而言之,我們在「種族」條件約制下的共同體行動里,發現其中包含了某些現象,這些現象是切切實實的社會學研究所必須——雖然此處無法做到——仔細詳加釐清的,諸如:由天生稟賦所決定的和由傳統所決定的「習俗」,實際上的主觀影響為何;「習俗」的所有不同的個別內容,各具何種效用;語言、宗教、政治共同體(不管過去的或現在的),對於習俗形成的反饋作用;這些個別因素對於吸引與排斥、特別是對於血緣共同體信仰或不同血緣的信念,影響到多大程度;種種不同的結果,對於行動,特別是對於奠基於習俗共同體或血緣關係信念上的種種不同的共同體行動,和對於各種性關係,又有何發展上的影響,等等——所有這些都必須一一詳加研究。就此,「種族」這一整個概念當然是要徹底拋到腦後。因為,對任何真正精確的研究而言,這個集合詞一點用處也沒有。不過,我們也不是為了社會學本身的緣故而努力,因此,簡要地顯示出有哪些相當歧異的問題潛藏在這個看似統一的現象里,也就夠了。 在概念精確要求下消失無蹤的「種族」共同體概念,某種程度上與我們會感情用事的、因此也是最令人焦灼的概念——「民族」(Nation)共同體——恰相應對,一旦我們試圖加以社會學定義的話。 四 民族與文化優越 「民族」(Nationalität)和「民族」(Volk),在普通的「種族」意味上,一般而言至少共同包含著以下這種含糊的意思:舉凡「同體的」感受,都必然是以訴諸同源的共同體為基礎,雖然實際上自認為是民族同胞的人們,比起屬於不同且敵對民族的人們,不只有時,而是往往,在起源上更加不同得多。民族的分別,可能只是因為不同的宗教追求,儘管在起源上彼此無疑是相當親近的,例如塞爾維亞人(Serben)與克羅埃西亞人(Kroaten)。相信「民族」共同體的存在,以及相信立基於此而形成的共同體行動,其真正的理由極為形形色色、諸多紛紜。 現今,在語言衝突的這個時代里,「語言共同體」尤其被認為是民族的一般基礎。若是在內容上有所超越,而不單只是個「語言共同體」,並且可以在其共同體行動的特殊目標上自然明白顯現出來的,當然自非特殊的政治團體莫屬。確實,「民族國家」(Nationalstaat)如今已基於語言的統一性而在概念上等同於「國家」(Staat)。實際上,除了在(此種語言的意味下)「民族的」基礎上所建構出來的、具有近代特色的政治團體之外,尚有許許多多包含了數種語言共同體的政治團體,它們多半(雖非總是)選定某種語言為官方語言。因此,語言共同體本身並不足以成就所謂的「民族感」(Nationalgefühl)——在此我們暫且不加以定義。除了上面提到的例子(塞爾維亞人與克羅埃西亞人)之外,愛爾蘭人、瑞士人和說德語的阿爾薩斯人(Elsässer)等,都證實了這一點;他們並不覺得自己是其語言所表征的「民族」之一員(至少並非完全的成員)。另一方面,語言的差異也絕非「民族」共同體感情的絕對障礙:說德語的阿爾薩斯人先前——而且大多數人即使現在也還是如此——覺得自己是法語「民族」的一部分,雖然也不完全等同於說法語的法國人。所以,在「民族」認同的信仰上仍存在著資格明確性的「等級」。 說德語的阿爾薩斯人之所以大多具有與法國人認同的感覺,除了某些共同的「習俗」和共通的「感官文化」(Sinnenkultur)——特別是如維提胥(Wittich)所指出的——之外,政治記憶亦是一大因素。任何人只要走一趟科爾瑪(Kolmar)博物館,就可以了解到這點,裡頭充滿了形形色色的遺物(諸如三色旗、消防盔與軍盔、路易·菲力浦的敕令,特別是法國大革命的紀念品),這些對外人而言或許無甚意義,但對阿爾薩斯人卻是很有感情性的價值[4]。共同的政治(以及間接的,社會)經歷,被群眾高度珍視為封建制度崩潰的標記,以此而建立起這個共同體,而歷史故事則取代了原始民族的英雄傳說。這「泱泱大國」(La grande nation)是封建奴役制的解放者,是「文化」的擔綱者,他的語言是真正的「文化語言」,而德語不過是日常用的「方言」。因此,攀附依戀那些說文化語言的人,很明顯地近似於一種奠基於語言共同體的、特殊的共同體認同感,不過,並非二而一而是基於局部的「文化共同體」和基於政治記憶而來的心態。 居住在上西里西亞地區的波蘭人,直至最近[5],未曾顯著地(至少在相對的程度上)發展出波蘭的「民族感」,亦即感覺自己與建立在德語共同體基礎上的普魯士這個政治團體相對立。他們是忠誠的(即使是消極的)「普魯士人」,儘管他們並不是如何關心「德意志帝國」這個民族政治團體是否存在的「德國人」,至少大多數人並沒有意識性的或強烈的需求要和說德語的市民夥伴分隔開來。因此,這兒根本沒有基於語言共同體而發展出來的「民族感」,更別說是「文化共同體」,因為共同的文化亦付之闕如。 住在波羅的海的德國人,一方面對於和德國人之間的語言共同體關聯並沒有正面的評價,另一方面也沒有和「德意志帝國」達成政治統一的渴望,而且毋寧是相當厭惡[6],因此也無所謂的「民族感」。然而,他們和斯拉夫周遭環境、特別是俄國人,卻也嚴格地區隔開來,部分(而且最主要)是由於「身份性的」對立,部分則是因為雙方的「習俗」和文化價值各自不同,而且不僅彼此無法溝通了解,還相互歧視。雖然,部分而言正是因為,他們通常是極端效忠沙皇且占多數優勢的封臣,並且和任何「俄羅斯民族」的成員一樣關注沙皇所統治的政治共同體之權勢地位:由他們來提供官員照料官府,而官府也反過來提供經濟支援照料他們的後代。在此同樣也沒有近代意味下的,亦即以語言或連同文化為取向的,「民族感」可言。這情形,就像純粹無產階級的波蘭人那樣,對政治共同體的忠誠,和受「身份性」強烈影響且修正的共同體感情(雖然局限於此一地方性語言共同體內部),兩者相互融合在一起。當然,波羅的海的德國人已不再是身份性如此統一的一個群體,因為彼此的對立也不再是那麼極端,不像美國南部各州的白人內部里的情形。面對語言共同體的整體威脅,內部的身份性和階級對立方才消退。 最後,民族這個詞彙也有其不適用之處,譬如瑞士人、比利時人、盧森堡人或列支敦斯登人(Liechtensteiner)[7]的共同體感情。並不是政治團體在量方面的「小」,使我們有所顧慮——若是荷蘭人,我們便稱之為「民族」——而是這些「中立化的」政治體有意地放棄其「權力」,才使我們不覺浮現這樣的疑慮。瑞士人本身並不是個「民族」,如果我們是以語言共同體或文化共同體(意指文學或藝術等文化財的共同性)來評量。雖然如此,也儘管最近才出現的種種鬆動現象,散布在他們當中的強烈共同體感情,不只是由於對政治體的忠誠所促成,同時也是因為他們主觀上集體充分體認的「習俗」特性使然;這些「習俗」的形成,絕大部分是取決於社會結構上的對立,特別是與德國,不過也包括所有其他的「大」國,亦即軍國主義的政治體——有鑒於其對內在支配結構所造成的影響,瑞士人覺得惟有獨立存在,方足以保全自己的習俗。 今日,加拿大的法國人對於英國政治共同體的忠誠,同樣是由於(而且特別是如此)他們對其近鄰——美國的經濟與社會結構狀態及其習俗懷有深刻的反感;因此,成為加拿大的一員,意味著對其傳統特色的保障。 這樣的決疑論斷不難推展,而且所有精確的社會學研究也都必須這麼做下去。這其中顯示出:以「民族」這個集合詞來指稱的認同感,絕非單純明確,而是可能得自於非常不同的來源。社會與經濟結構上的差異及內在支配結構的差異,及其對「習俗」的影響,都可能扮演某種角色,不過,也未必盡然——德意志帝國內部就包含了極儘可能之不同的習俗。共同的政治記憶、信仰與語言共同體,都可能是民族感的泉源,最後,當然也包括種族遺傳的習性。後者往往有其獨特的影響。從美國白人的觀點看來,結合黑人與白人的自然不是共同的「民族感」,但黑人至少借其有權要求而擁有一種美國的「民族感」。另一方面,瑞士人對其本身特色的高傲自覺,及其義無反顧地隨時準備捍衛此種特色的精神,不僅在質的訴求上,而且在量的深廣上,一點也不輸給任何「大」而「強」的「民族」。 周而復始地,我們發現「民族」這個概念總是將我們牽引到其與政治「權力」的關係上。因此,所謂「民族的」(如果尚有一致之意涵的話),顯然是指某種特殊的激昂之情(Pathos),此種情感交織於借著語言、信仰、習俗或命運共同體而凝聚在一起的人群團體所建立起來的政治權力組織里(無論其為固有的或想望的),而且,「權力」愈是被強調,其間的維繫就愈是獨特。對於自己的共同體擁有抽象的政治「權力」(或熱切想要擁有)的這種激昂的驕傲感,也許在量方面較「小」的共同體裡——例如現今的匈牙利、捷克、希臘等語言共同體——比起其他實質方面並無不同而量方面較大的共同體,例如一百五十年前的德國,更加深廣得多;後者當時基本上同樣是語言共同體,但絕非「民族」。 * * * [1]克利斯梯尼(Cleisthenes)為公元前六世紀雅典的政治家。他於公元前508年推翻了前僭主的政權之後,發動徹底的行政變革,被譽為雅典民主的真正創建者。克利斯梯尼的改革首先是擴大「公民大會」的權限,但是由所有公民組成的這個機構太過龐大,無法執行例行公事,因此託付地方單位,也就是克利斯梯尼改革的樞紐——區(demos)——代表所組成的「五百人會議」來處理。在此之前,每個雅典公民屬於四個傳統的部族之一,每個部族有其自身的地方基礎——海岸、平原或山區。地方和黨派以犧牲全城邦的利益為代價而欣欣向榮。為此,克利斯梯尼掃除原有的地理的部族區分,建立十個新部族,每一部族包括若干分散於雅典境內的「區」。在此種全新的劃分組合下,部族無足輕重,重要的是「區」本身。這種「區」約有二百個,大概相當於現代的教區、鄉鎮、選舉區等。克利斯梯尼不但以此摧毀了貴族勢力的舊有部族基礎,並且准許「區」有地方自治權利:區內公民不但得以直接自決地方事務,還可以借「五百人會議」間接參與中央政府的事務。克利斯梯尼的改革,事實上完成了雅典政治的民主化。——譯註 [2]德爾菲神廟在希臘中部的帕納舍斯山(Parnassus),供奉阿波羅。此一神廟在希臘人之間擁有極大威信,阿波羅時常通過一個女先知來指點迷津(即被稱為「德爾菲神諭」的),指點的範圍極廣,上至軍國大事、小至家產買賣無所不包,公元前480年雅典人就曾經聽從神諭而在海上擊敗波斯人的入侵。——譯註 [3]在《城市類型學》里,韋伯對古希臘的「phyle」(phylai)有如下的說明:「在通過一種兄弟盟約關係而形成的各種城市祭祀團體裡,phylai與phratriai兩種團體可說是最為重要的,它們的地位在極早時期即已非常顯著,並持續到相當晚期,任何人都必須是這兩種團體的成員才會被接受為市民。phratriai的出現確定可以追溯到城市興起之初。後來基本上成為一個祭祀團體,不過還帶有其他一些功能,例如在雅典,它們負責評定年輕人的軍事能力,以及與此相關的繼承權。因此它們必然是源自軍事性團體,就像我們前面曾提到過的『男子集會所』(Männerhaus)一樣……在稍後的城市制度里,phratriai被視為phylai(羅馬則為三個古老的人民『里區』,tribus)的次級組織,希臘的城市通常都依此劃分。phylai(部族)一詞是用在城市的,至於非城市的『部族』,則使用ethnos而不用phylai。進入歷史時期後,phylai不管在哪兒都成為一個人為的、城市的次級單位,其功能則有下列多項:輪派公共負擔,投票順序,分派官職,軍隊的組織,分配國家企業的收益,分配戰利品與征服地(例如羅德島的土地)。它們同時也是個祭祀團體,正如所有早期的團體一樣——儘管其形成是純粹理性的。多利安人的典型的三個phylai也是人為構成的。」(pp. 112—113)——譯註 [4]參見Werner Wittich,Deutsche und französische Kultur im Elsass(Strassburg:Schlesier und Schweikhafdt,1900),38 ff.。 [5]本文寫於一次大戰之前,當時波蘭的西部仍為德國領土的一部分(十八世紀末,普魯士、奧地利與俄國協議瓜分波蘭)。——譯註 [6]所謂「波羅的海的德國人」指的是今日的「波羅的海三小國」,第一次世界大戰前亦為德國領土,戰後獨立,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為蘇聯所併吞,直到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蘇聯解體才重獲自由。——譯註 [7]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位於前東德的卡爾·馬克思城區。——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