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的基本概念 · 第二章 共同體的經濟關係

一 經濟的本質,經濟共同體、從事經濟行動的共同體、經濟規制共同體 絕大多數的共同體關係都與經濟有所關聯。此處,所謂經濟,並不是指所有目的理性規制下的行為。這樣的用法,將不合我們的題旨。謹遵某種宗教教義而目的明確地祈求內在「(宗教)財」的行為,對我們而言,絕不是一種經濟行動。同樣的,依循儉約的原則而活動造作,也不是。不只在概念形成之際如此自覺運作的思維經濟化,算不上是經濟行動,即使是美學上「手段的經濟」原則之實行,也與經濟行動無關——那樣的實行,亦即一再不斷更新以求單純化的製作勞動,就收益性的尺度而言,往往是極為不經濟的產物。同樣的,固守「最適條件」的技術格言——以最少的花費取得相對上最豐碩的成果——也還不是經濟行為,而是目的理性取向的技術。至少,我們此處所謂的經濟,毋寧只是:某種需求或需求整體,比起滿足需求的可能行為或手段上的準備,依行為者的估算,相對而言較為稀少,而此種稀少性的事實正是行為者特別加以估量後採取行動的原因。就此種目的理性的行動而言,決定性的關鍵自然在於:此種稀少性是出於主觀的認定,而行動亦以此前提為取向。所有更細部的決疑論斷或術語,此處即不予討論。 人們可以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上從事經濟行為。其一是為了滿足自己現有的需求。這可能是任何可以想見的需求,從飲食之類一直到宗教信仰,而情況是財貨和可能的服務比起需求量要來得稀少。談到經濟,我們習慣上是褊狹地只考慮到日常需求的滿足,亦即所謂的物質性的需求。事實上,祈禱與彌撒同樣可能是經濟的對象,如果有資格主持這些儀式的人不夠,因而只有在付錢才能得到的情況下,就像日常麵包一樣。常被認為具有高度藝術價值的(南非洲)布西門族(Bushmen)的圖案,並非經濟對象,就經濟意義而言,甚至連勞務產品都算不上,然而有些評價遠為不如的藝術產品,僅因其相對於需求的稀少性,卻可視為經濟對象。相對於為了自身需求滿足的經濟,還有第二類經濟行動,那就是為了營利的經濟,亦即:在特殊的經濟情況下,利用被需求財貨的稀少性,亦即借著處分這些財貨而從中求取利潤。 社會行動有可能以各種不同的方式而與經濟產生關聯。 結合體行動(Gesellschaftshandeln),依其參與者的主觀認定,有可能導向純粹經濟的結果——需求滿足或營利。以此,即可建構起經濟共同體(Wirtschaftsgemeischaft)。或者,將經濟行動當作是達成其所欲之其他目標的手段,此時,我們稱之為從事經濟行動的共同體(wertschaftende Gemeischaft)。或者,共同體行動的遂行當中,有時也會出現經濟之外的成果與經濟結果相結合的情形。最後,也可能不屬於上面任何一種情形。最前面提到的那兩個範疇,其間的界限並不怎麼分明。嚴格說來,最先提到的那種情形只出現在致力於利用特殊的經濟情境以圖利得的共同體,也就是營利經濟共同體。因為,無論何種需求,凡以需求滿足為其取向的共同體,惟有在供求關係緊張而必要時,才會採取經濟行動以應急。以此,舉凡家族、慈善基金、軍事行政、為共同開墾山林或共同狩獵而組成的結合體關係等,其經濟活動在這一點上並無不同。然而其間似乎自有其相異之處:有的共同體行動之所以存在,本質上是為回應特殊經濟情況下需求滿足的必要,譬如山林的開發就是個例子;或者主要是為了其他的目的(例如軍事訓練),但僅僅由於匱乏之故,而必須採取經濟行動。事實上,其間的區別極為模糊,且僅在無任何匱乏——亦即能夠對事實上毫無限制的財貨準備和任何可能行動的準備進行處理分配的情形——而共同體行動的性質仍然不變的情況下,兩者才能有個明白的分殊界定。 不過,既非構成經濟共同體、亦非構成從事經濟共同體的共同體行動,在其生成、存續的過程中與結構的樣式上,可能也會受到(溯源於經濟匱乏狀態的)經濟因素的某些制約,因而在此一程度上取決於經濟。反之,共同體行動本身也可能成為經濟行動在樣式和過程上極為重要的形成契機,換言之,具有經濟的作用。多半的情況是兩者交互發生、彼此影響。既非構成經濟共同體、亦非構成從事經濟共同體的共同體行動,絕非罕見。一起散步即為一例。與經濟無關的共同體行動,同樣也不在少數。然而,在與經濟相關聯的共同體當中,有一種類型較為特殊,但其本身絕非「經濟共同體」,換言之,其組織並非通過固有的協作、或通過具體的指令、命令、禁令而持續地決定著經濟的過程,然而其秩序規範卻約制著參與者的經濟行為,我們稱之為「經濟規制共同體」(wirtschaftsregulierende Gemeischaft)。所有類型的政治共同體、許多的宗教共同體,以及不勝枚舉的其他共同體皆屬之,譬如專為經濟規制的目的而組合起來的漁民合作社或馬克體等。 如前所述,無論如何也不受經濟所制約的共同體,可謂絕無僅有。反之,各種共同體取決於經濟的程度,也有著極大的差異,畢竟,共同體行動並非一以經濟契機為基準而純然由經濟所決定,這和所謂唯物史觀的假設恰好相反。在經濟分析里應該被視為「常數」的各種現象,往往可以相容並蓄地與各式各樣的共同體相結合,儘管這些包含各種現象或與各種現象並存的共同體(諸如經濟共同體或從事經濟行動的共同體),從社會學觀點言之,有著相當顯著的結構性差異。因此,認為社會結構與經濟有「功能性」相關聯的看法,並不妥當,即使假定兩者間有一明確的相互依存關係,此一觀點亦無法視為歷史通則。因為,正如我們將會一再見識到的,共同體行動的結構形式自有其「固有法則性」(Eigengesetzlichkeit),即使撇開這點不論,其總體形態在一定情況下也總是會受到經濟以外的其他因素所共同制約。雖然如此,經濟狀態,對於幾乎所有的共同體尤其是那些「具有文化意義的」共同體的結構而言,無論從哪一方面看來,都有著因果關係上的重要性,甚至往往是決定性的;反之,經濟通常也會受到其所置身的共同體行動的自律性結構所影響。此種情況何時及如何發生,無法歸納出有意義的通則來。不過,共同體行動的具體結構形式和經濟的具體形式之間,存在著何等選擇性親和力的程度,則是可以歸納出來的,換言之,一般說來他們彼此之間究竟是互益、互阻或互斥,亦即,究竟其彼此是「相配」或「不相配」?我們此後得經常檢討此種配合的關係。再者,至少我們可以歸納出一些經濟利益促成某種共同體行動的方式。 二 「開放的」經濟關係與「封閉的」經濟關係 在所有的共同體形式里,相當常見的一個經濟決定因素是經濟機會的競爭,諸如:官職、主顧關係、優先的利得機會或勞動機會等等。當競爭者的數目相對於營求空間有所增長時,參與競爭者便會在利益的驅使下,想辦法限制住這種趨勢。通常的方式是:一群競爭者會以其他(實際或潛在的)競爭者外在可見的特徵——種族、語言、宗派、地方或社會出身、血統、住區等——作為排斥的藉口。在個別情況下,究竟選擇何種特徵並不重要,最容易達成的即可。以此而形成的共同體行動,可能會激起受制的對手採取相對應的行動。 共同體行動的競爭者,儘管彼此間仍繼續競爭,但對外而言如今則變成是個「利益共同體」(Interessentengemeinschaft),以此,更有進一步朝向以合理的秩序形成「結合體關係」(Vergesellschaftung)的傾向,如果獨占的利益繼續下去,那麼此一結合體本身,或者其中的利害關係者所能影響的其他共同體(例如政治共同體),便會藉由正式的壟斷建立起限制競爭的秩序,從此,某些人士即充任保護獨占的「機構」,必要時並得使用暴力。如此一來,該利益共同體就變成一個「法制性特權共同體」(Rechtsgemeischaft),而參與者則成為「特權夥伴」(Rechtsgenossen)。共同體的這種「封閉化」(如我們一般通稱者)的過程,典型地一再重演,並且是土地「所有權」和所有行會及其他團體獨占的起源。 在邁向獨占化——獨占某些特定機會,而且通常是經濟機會——的趨勢當中,扮演著推動力角色者,正是「夥伴團體式的組織」(genossenschaftliche Organisation),此種組織總是意味著對外封閉的獨占者的結合,諸如:特定水域裡依出身地來區分的漁撈利益組合,或者,試圖排擠沒有學位者而強行為其成員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獨占某些特定位置的「工學士團體」(Verband der Diplomingenieure)[1],或者如村落之排除外人擁有村裡的耕地、牧草地、共有地的持分,或者商店職員的「愛國」組織[2],某地區出身的家士(Ministerialen)、騎士、學士、工匠文官候補者等等——他們起先是採取共同體行動,後來乾脆發展成結合體關係。這種獨占的傾向,目的在於抵制他人的競爭,亦即在某種範圍內牢牢封閉住外圍競爭者的社會與經濟機會,而其手段則是借著他人可資辨識的集體特徵,無論此種特徵為正面的或負面的。此種封閉性一旦確立,結果亦可能有極為不同面貌。特別是當被獨占的機會確實是可以分配給各個參與者時——儘管程度有所不同——情況尤其如此。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切機會有可能是對獨占特權圈子內部的人全面「開放」的,以此,他們得以進一步自由競爭。譬如機會是限定給具有一定教養資格者的情況:考試合格的任官候補者競爭官職,師傅考試合格的工匠競爭顧客和徒弟。然而,機會亦有可能是對圈內人「封閉」的,方法不一而足,諸如:1. 「輪替」的方式:多數官職俸祿保有者的短期任命,就其目的而言,即屬之;2. 個別機會惟有基於撤銷才授予個人的情況,譬如在「嚴密的」耕作共同體裡(如俄國的密爾),耕地處分權之授予個人;3. 權益的終身授予:所有的俸祿、官職、工匠師傅的獨占、共有公地權等等形態所通見的方式,尤其見於早期大多數耕作共同體的村落內部的耕地分配形態;4. 權益永遠授予個人及其子孫,而各個繼承者的處分權或者完全不許讓渡給他人,或者只准許讓渡給共同體夥伴的圈內人:例如古代的戰爭俸祿[3]、家士的服務采邑、世襲官職和世襲手工業的獨占等皆屬之;5. 最後,惟有權益的數量是受到封閉的情況:例如股份公司的持股人可以自由處分其股份而毋須通知其他成員或得到他們的允許。這些在共同體內部所發生的、較為明確的封閉性或較為不穩定的封閉性的各個階段,我們稱之為共同體所獨占的社會經濟機會的占有階段。 被占有的獨占機會若完全對外開放交易,亦即走向完全「自由的」私有制(Eigentum),這自然是意味著舊有的獨占性共同體關係的解體。如此一來,被占有的處分力——不過是解體後的殘骸——在財貨交易里便成為「既得權利」而掌握在個人的手中。在歷史上,實物財貨的「私有」,毫無例外地全都源於被獨占的夥伴持份之逐漸的占有化,而占有的對象,和現今不同,不只是具體的實物,而是包括所有想像得到的各種社會與經濟機會。當然,占有的程度與方式,以及共同體內部推行占有化過程的難易度,依對象與機會的技術性質而有極大差異,可能適於占有的程度亦大為不同。例如,在特定的耕作區域裡耕作以獲得生計用或營利用的財貨的機會,是受到可明白無誤地劃定的物質對象所約制,亦即被限制在無法增加的具體耕作地上。這和「主顧關係」的情形有所不同[4]。另一方面,若是對象本身只有經過改良方能帶來收穫,亦即在某種意味上可說是利用者的「勞動產品」,那麼並不能導致占有。被取得的「主顧關係」,則在另一種方式上更加是如此。純就技術而言,「主顧關係」並不是像一塊地產那樣容易——比方說——「登記」的。以此,占有的程度自然是極為不同的。雖然如此,可以確定的是:所謂占有,意即被獨占的社會與經濟機會之「封閉」,即使對內、亦即對團體夥伴也是如此。此一過程,原則上不管在哪一種情形里都同樣貫徹,差別只在於推進之際的難易程度。要言之,共同體是在各種不同的程度上,對外與對內「開放」或「封閉」。 三 共同體的形態與經濟利益 當共同體是由一群具備共同特質的人所組成,而此特質又是經由教育、傳授與訓練才能獲得時,以上這種獨占的傾向便會呈現出特殊的形態。這些可資與他人有所區別的特徵,譬如:得以從事某種經濟活動的資格、擔任相同或類似的官職、採取騎士的或禁慾的或某種獨特的生活方式等等。倘若共同體行動本身產生出某種結合體關係時,「行會」的形態通常便因應而生。具有完全資格的那個圈子,會將獨占處分該種理念上、社會上和經濟上的資源、義務與生活地位,作為其「職業」。只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才准許無礙地從事此項職業,亦即:1. 以規定的預備教育為目的的修業期(Noviziat)修滿者;2. 證明自己已夠資格者;3. 有時得經歷待用期且符合其他要求者。從少年同學會、騎士同盟、手工業行會,一直到近代官員及雇員的資格要求,都在在依循典型的模式發展。在此情形下,確保素質良好的利害關心,也都普遍地扮演著一定的角色,因此,所有參與者,儘管彼此間可能持續不斷競爭,但對於確保素質良好這點,無論在理念上或物質上都有著共同的關懷,例如:地方性的手工業者在意其商品的名聲,特定同盟下的家士與騎士在意其技藝的評價——當然,最為關切的端在於軍事上的安全;禁慾共同體所關切的,莫過於避免因錯誤的做法而招致鬼神遷怒於所有的參與者(例如在幾乎所有的「原始民族」里,凡是歌舞祭典里唱錯歌者,早期皆馬上處死以贖罪)[5]。不過,一般而言,除此之外還要加上對候補者——期望獲得伴隨該種職業地位而來的俸祿與榮譽者——的員額加以限制的利害關心。修業期和待業期,正如同「傑出作品」和其他要求(特別是團體夥伴間闊綽的社交往來)一樣,對於候補者而言,經濟上的要求比起原來的資格要求,往往更加重大。 歷史上,此種獨占化的傾向及與其類似的經濟考量,在阻礙共同體之擴張一事上,往往扮演著顯要的角色。例如,雅典的民主制之採行公民權政策,亦即設法逐漸縮小能夠分享市民權的圈子,因此也限制了其政治勢力的擴展。與此有別、但究極而言是相類似的、經濟上的利益安排,導致教友派的傳道陷於停頓。伊斯蘭教的傳教熱誠,原本是宗教命令,最後也因身為征服者的武士階層希望能有一些非伊斯蘭教徒——因此不具完全資格——的人口,以便能負擔貢納與勞役來供養他們這些資格具足的伊斯蘭教徒而受到限制。這是許多類似現象的一個典型。 另一方面,還有下面的這種典型。有些人「借著」利益代表的職位[6],或以其他方式,「借著」共同體的存在,在理念上或者連同經濟上維持其生計。其結果是共同體行動之對外擴張、繼續保持、進而發展成結合體關係——若無這些人,則情況或許就不會發生。理念上,此種利害關心可能基於極為不同的各種理由,例如:浪漫主義的觀念論者及其追隨者,在十九世紀時喚醒了無數「具有利害關係的」民族之業已衰微的語言共同體,開始自覺地保存其本身的語言。德國的文科中學教師及大學教授即曾幫助弱小的斯拉夫語言共同體以免其衰亡,他們不僅熱心參與,並感到理念有必要寫書來討論它們。然而,共同體的這種純粹觀念上的「存活」,顯然並沒有經濟利害關心那樣強的推動力。特別是,當一個人群團體支付某人,令其有計劃地隨時(像「機關」那樣)準備好維護所有的共同利益,或者當這樣的利益代表在其他方式下直接或間接地接獲報酬,那麼結合體關係就得以成立,並且以此,共同體行動的持續進展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會得到強而有力的保障。不管要對外宣揚的是(遮遮掩掩的或明白赤裸的)性別利益[7],或其他「理念上的」利益,或者最後,經濟利益(工會、僱主團體和類似的組織),這宣揚的工作都是有報酬給付的,因此,總是會有一批人「職業性地」關注著現有成員的維持和新進成員的招攬,至於報酬的給付是採取按工計酬的演講人形態或固定支薪的「書記」形態,都無關緊要。有計劃且理性的「經營」,取代了間歇且非理性的投機行為,即使參與者原先對於其理念的狂熱已漸次消散,此種經營仍將持續運作不已[8]。 純粹「資本家的」利害關心,可以所有可能的不同方式關注於某一定共同體行動的宣揚上。例如,德意志帝國時,德文「哥特」式鉛字版的所有人就專注於此種「國族的」字母之繼續使用(而不肯用拉丁字體)。又如,旅館主人儘管在軍隊的杯葛下,仍然提供場地給社會民主黨的集會使用,他所關心的是黨員人數的多寡。對任何一種共同體行動而言,這樣的類型多得不勝枚舉,例子信手可得。 此種經濟的利害關係性,不管是雇員這一邊或是資本家權力的這一邊,所有的案例皆具共同的特點,亦即:對成員之共同理念的「內涵」的利害關心,必然退居於對共同體之存續與擴張的利害關心之後,無論其行動的內涵為何。明顯的一個例子是美國政黨意識形態內涵的消失,不過,其中最受人矚目的自然莫過於長久以來資本家的利益與政治共同體的擴張兩者之間的典型結合。一方面這些共同體能夠對經濟生活發揮極大的影響力,另一方面,資本家則借著強制力獲取巨大的收益來源及其處分力,或間接通過共同體而生財致富,直接的方式是承接有償的勞務或用收益來源抵押貸款,間接方面則是剝削政治性占取的對象。古代與近代初期,資本家的營利重心即在於這種與政治權力相聯結所獲取的「帝國主義式的」利得,而如今又再次朝著此一方向漸進。此時,政治共同體權勢領域的任何擴張,無不帶給相關利害關係者更大的利得機會[9]。 有利於共同體之擴張的這種經濟利益,有時候會遭遇到其他利害關係的對抗——除了先前所說的獨占性傾向之外,還有因為共同體之封閉化與排他化所導致的利害關心。我們前面已概括論斷過,任何依自由意願而加入的目的團體,一旦超越當初結合體行動所致力的成果,那麼通常會在參與者之間建立起某種關係,這種關係有時候會成為目標完全不同的共同體行動之基礎,這往往是一個與結合體關係相聯結的、「包含性的」共同體關係(übergreifende Vergemeinschaftung)。當然,這也只不過是在結合體關係的一部分里,其中的共同體行動則是以某種並非純粹業務性的、而是「個人性的」社會接觸為其前提。譬如「股東」資格的取得,既無需顧慮個人人格的特質,一般也不待共同參與者的會知與同意,純粹只靠股票的經濟性交換行為即可。類似的方針也通行於那些純粹依據形式條件或成就而非考驗個人特質來決定其成員資格的所有結合體關係里。特別是常見於某些純粹的經濟共同體,以及純粹以政治為目的的團體,並且一般而言,無論何處,結合的目的愈是理性與專門化,通常此種形態的結合體關係就更為明顯。 然而,有許多結合體關係,一方面明示或暗喻許可加入是以某種專門資格為前提,另一方面通常又具有包含性的共同體關係。當任何新成員的加入皆需經由共同體成員加以測試且同意才會被接納時,則自然更顯露出這種結合體關係的特性。以此,各個參與者一般而言至少不但要就其功能與其對團體所致力的外在目的能夠有多少貢獻能力來接受檢驗,同時連同其「存在」(Sein),亦即其他成員對其整體人格的評價,也要被檢驗一番。 至於按照此種篩選契機的作用有多強或多弱來對個別的結合體關係加以分類,則不是此處所要做的。總之,這確實是存在於極為不同種類的結合體當中。不僅是宗教教派,就連社交團體,如老兵協會,甚至保齡球俱樂部,通常是不會讓那些整體人格不為其他成員所接受的人加入的。這個事實對於「正當化」新進成員之面對外部第三者的重要性,遠超過團體目標所要求的才能。通過共同體行動的參與,同時也會給參與者帶來遠超過團體特殊目標範圍外的有利關係(「門路」,Konnexionen)。因此,我們便日常慣見有些人加入某個宗教團體或學生團體或政治之類的團體,然而一點也不關心團體的利害關懷所在,只是一味地追求會員資格所帶來的那種經濟上可資利用的「正當性」與「門路」。儘管此種動機似乎包含有促使人加入的強烈誘因,而且也似乎可以因此而促進共同體的擴張,然而實際上卻會將參與者的利害關心導引到完全相反的途徑上,亦即為了獨占成為會員的好處以及擴大此種經濟的效用價值,而將與會資格限制在儘可能縮小和排外的圈子裡。圈圈愈小且愈排外,會員資格所帶來的直接效用價值就愈大,因而社會聲望也就更水漲船高了。 最後,還有一種經濟與共同體行動間常見的關係必須簡短討論一下,亦即:基本上並非經濟性的共同體,為了自身的存續與擴張,有意識地許諾具體的經濟利益。當幾個相近似的共同體互相爭取成員時,此一情況尤其常見。特別是政黨與宗教共同體。例如美國的各教派即通過安排藝術和其他活動及包括體育在內的各種娛樂而相互競爭,並且降低離婚者獲得再婚祝福的條件(此種無止境降低再婚祝福條件的情況,直到最近才借著正規的「卡特爾」運作而扼止住)。除了郊遊和類似的活動之外,宗教與政治黨派還創辦各種「青年會」、「婦女會」等,四處熱切地參與純地方自治的事務或其他本質上並非政治性的事業,並藉此而有機會競相給予地方的利害關係者經濟上的好處。這類政治、宗教和其他團體之入侵自治體或夥伴團體或其他共同體,在極大程度上全然直接地受到經濟的制約,換言之,這樣的入侵可以使(入侵的)共同體的職員直接受到官職俸祿的供養和享有社會聲望,同時藉此而將自身的經營成本轉嫁到其他的共同體上。合於此一目的的對象包括:自治體或夥伴團體或消費團體的職位,以及疾病醫療基金會、工會和類似組織里的職位。更大範圍的話,自然算得上政治的官職與俸祿,以及其他經由政治權力所賦予的社會地位或被評價為生計機會的種種地位,包括大學教授一職在內。在「議會」政體裡,各式各樣的共同體,如果成員數目夠大的話,皆有機會像政黨那樣,為其領導人和成員取得這樣的供養手段,而這本來就是政黨一般的本質。 就我們此處的脈絡而言,目前特別要指陳出來的一個普通事實是:非經濟性的共同體,特別是為了擴張的目的,也會直接成立經濟性組織。近代的宗教共同體所從事的慈善經營,有很大一部分是為了此一目的。「基督教的」、「自由主義的」、「社會主義的」、「愛國的」工會與撫恤基金之成立,儲蓄與保險機構之存在,更是為此。再擴大來看,還有消費團體和合作社組織的設立,譬如義大利的某些合作社組織里,在雇用工人之前,要求其提供表白信仰的證書。1918年以前在德國的波蘭人即前所未有地大規模發展出信用、抵押與移民的組織,而俄國在革命時期(1905—1906)的各黨各派也立刻有系統地走上類似的、極為現代的路途。營利的經營體,諸如銀行、旅館(像社會黨在奧斯坦德的「人民旅社」)[10]的設立,甚至工業生產經營體(在比利時)的設立,也都出現了。在政治共同體當中那些掌握權力的集團,因此特別是官職階層,為了保有自己的權力地位,通常會走上同樣的路線,從籌組經濟上有利可圖的各種「愛國」結社與活動,到創設官僚體系所統制的信用基金(普魯士銀行)等等。至於有關此種宣傳擴張手段的技術枝節問題,此處不擬深論。 在所有可能出現的各種共同體當中,都可看到一方是往擴張的方向發展、另一方是往獨占方向發展的經濟利益在相互牽引和彼此對立,我們在此只想概括地陳述出來,並以某些典型的例子加以闡明。至於個案的檢討,則不得不放棄,因為這必須以所有類型的結合體關係之各別研究為前提。 四 「從事經濟行動的」共同體滿足其需求的類型與經濟形態 我們仍有必要對共同體行動與「經濟」之間最緊密聯結的樣式做個簡要的討論,亦即:事實上,為數極多的共同體乃是「從事經濟行動的」共同體。一般說來,要成為這樣的共同體,條件是本身已達到某種合理性的結合體關係的程度。不過,這也未必如此,像我們後面所要談到的、從家共同體所發展出來的種種形態,便不具備合理性的結合體關係。然而,普通還是以此一要件為準。 當共同體行動朝向合理性的「結合體關係」發展時,若必須為結合體行動籌措足夠的經濟財貨與勞務,則必得有個成文法規足以遵循。原則上,籌措的方式不外乎以下五種「純粹」類型(我們儘量借用政治共同體生活當中的例子,因為政治共同體具備了籌措這些資源最為發達的體系): 1. 純粹集體經濟與純粹實物經濟的「莊宅」(Oikos)型:共同體成員按照確定的規則直接付出個人勞動力,這可能是全體一般的(有戰鬥能力者「共同」負擔防衛義務)、或專業性的(「莊宅手工業者」擔負專業化的軍事義務),並以固定的義務實物貢納方式分攤物質性的需求用品(例如提供領主的餐桌所需或軍事管理上的必需品)。其運作形態是非為市場銷售而勞動的一種集體經濟形態,而這也是共同體行動的一部分(例如純粹自給自足的莊園領主或王侯的家計——「莊宅」的純粹典型;或者,特殊事例如全然仰賴體能勞役和實物貢納的軍事管理秩序,類似古埃及那樣)。 2. (特別是市場導向型的)貢納:共同體成員有義務按特定規則以貨幣方式繳納租稅、(定期)規費或因特定事由而來的臨機稅賦,用以籌措需求滿足手段,以便到市場上購買物質性的經營手段,雇用勞工、官吏與士兵。貢納也因此而帶有攤付費(Kontribution)的性格。符合下列條件的所有人,包括那些並未參與共同體行動者,皆得分攤此種費用:a)蒙受共同體所提供的某些好處和權益,特別是得利於共同體所創設的社會機構(如土地登記所或其他「官廳」)或經濟財貨(由共同體建造的公路)所帶來的便利者,原則是針對特殊的便利付出相對的代價(技術上來講,就是使用費);b)純粹只因身處共同體實際的權力領域內者(領內居民本身的貢納,通過支配領土的人和物所繳的關稅)。 3. 營利經濟型:本身是共同體行動一部分的經營體,將其產品或效用拿到市場上販賣,並將利潤提供為團體目的所用。這可以是沒有形式上獨占保障的「自由的」經營(普魯士的海外貿易公司,沙特勒茲酒)[11],也可以是個獨占性的經營,無論過去或現在都不勝枚舉(如郵局)。 顯然上述這三種概念上最為一貫的類型間,各種的結合方式皆有可能。譬如,實物給付可以被貨幣形態所「消解」,天然產物可以在市場上轉化為貨幣,營利經營用的財貨可以直接通過實物貢納來籌措,或在市場上使用貨幣貢納所徵集的手段來籌措。事實上這三種類型的構成要素通常都彼此混合。 4. 贊助型(Mäzenatisch):經濟上有能力者,或者對於共同體的目的有著物質上或理念上的利害關心者,純粹自發性地提供經援,而不論這些贊助者是否為共同體的參與者(宗教共同體和政黨因應需求滿足的典型方式:為了宗教目的的捐獻、大金主對政黨的資助;此外,托缽修道會、早期歷史上對王侯的「樂捐」亦可算上)。這裡頭並沒有固定的規則與義務,捐獻和參與其他的共同體行動之間也沒有什麼關聯——贊助者可以完全置身於參與者的圈子之外。 5. 特權化的負擔分配:這可分為優勢特權與劣勢特權兩種。 a)優勢特權的負擔分配:不只是、但主要是發生在特定的經濟獨占和社會獨占受到保障的情況下,此時,某些特權階層或獨占的集團,非但說不上分攤負擔,反而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貢納。貢納和勞務因此並不是依一般的原則來課徵,亦即按個人的財產和收入程度,或(原則上至少)按自由流通的產業種類和營利種類來課徵;反之,是根據共同體所賦予個人或團體的某些特殊經濟、政治或其他權力地位與獨占的種類來決定(騎士領地產業、行會和身份團體的租稅特權和特別捐)。更精確地說,貢納與勞務不過是作為這些特權化的保障與獨占的「連帶品」或「代價」。以此,需求滿足的方式,在各個階層的社會與經濟機會皆「封閉化」的基礎上,造作出或固定住共同體參與者之間的一種獨占性的順序。 一個重要的特殊案例,在概念上亦屬於這種需求滿足形態,亦即:「封建的」或「家產制的」需求滿足方式,用以滿足政治權力手段相關的需求——為了遂行結合體行動,政治當局有必要以權力地位的占有來交換。此種方式本身可以極為不同的各種形態表現出來(在身份制的組織體裡,原則上就連王侯也必須從其家產制的財產中撥出政治共同體行動所需的費用,同樣,政治權勢或家產制權勢與社會榮譽的封建分享者,如封臣與家士,也必須以自己的手段來支應戰鬥上和官職上的需求)。 此種需求滿足方式所牽涉的,多半是實物的貢納與勞務(身份——實物的特權化需求滿足)。然而,在資本主義的基礎上,亦可能出現完全類似的特權化需求滿足的過程:例如政治權力以明示或間接的方式保障某個企業家集團某種獨占,以此而向他們直接或以貢納的方式課徵攤付費。在「重商主義」時代通行的這種基於特權的負擔分配方式,如今(1914年以前)又再度逐漸浮上檯面(如德國的烈酒稅)[12]。 b)劣勢特權的負擔分配:經由劣勢特權以滿足需求的方式,稱為賦役制(Liturgie)。當經濟上耗資巨大的特殊負擔是與一定水準以上的財產相聯結,而這些財產所有者並未擁有任何獨占的特權,最多只能輪流負擔的情況下,我們稱之為階級賦役制(Klassenleiturgie),例如雅典的trierarchoi[13]與choregoi[14],以及大希臘化時代各國的強制義務性包稅者。如果經濟上耗資巨大的特殊負擔是與特定的獨占共同體聯結在一起,並且為了社會的需求滿足之故,義務負擔者不許單方面離開此一獨占共同體,而是被(連帶責任地)系縛於其中。此種情形我們稱之為身份賦役制(Standesleiturgie)。古埃及與西洋古代後期的強制性行會;在俄國,被課以租稅連帶責任的村落共同體之於農民的世襲性束縛;歷史上各時代的部曲與農民慣見的土地束縛(儘管系縛性或大或小),以及其社群對於租稅和(有時)徵兵的連帶責任制;古羅馬的市鎮議員(decuriones)對於貢納之徵集所負的連帶責任制[15],以上皆為例證。 最後(第五項)所舉的這種共同體需求的徵集樣式,就其本質而言,通常只限於帶有機構性質的強制共同體(尤其是政治共同體)。 五 共同體滿足需求和分配負擔的影響,經濟規制的秩序 需求滿足的種種樣式,通常都是利害鬥爭的結果,並且往往會產生超越其直接目的的深遠影響。因為,需求滿足的方式可能導致相當程度的「經濟規制的」秩序(尤以上面最後一種方式為然),並且,即使並非直接出現此種情況,也還是會非常強烈地影響到經濟行動的發展與方向。例如,身份賦役制極有助於社會與經濟機會的「閉鎖」、身份架構的固定,並因此而消除私人營利資本的形成。進而,舉凡包羅全體的公有經濟的需求滿足、營利經濟的需求滿足或獨占所形成的需求滿足等種種樣式,莫不如此。前面兩種方式總是會往消除私人營利資本的方向推動,而後一種則視各種極為不同的狀況而游移在刺激或阻礙私人資本的利得機會之間。全賴國家所支持的獨占主義之程度、樣式和方向而定。羅馬帝國逐步走向身份賦役制的(以及部分而言公有經濟的)需求滿足路線,從而扼殺了古代的資本主義。 現今,自治體和國家的營利經濟經營,部分是直趨資本主義,部分則排除之:德國證券交易所自從鐵路國有化後,即不再報價鐵路股票,此一事實不但對其地位,並且對財產形成的方式皆甚為重要[16]。與國家課徵攤付費相聯結的獨占(像德國的烈酒稅之類),愈是得到助長和穩定化,資本主義的擴展便愈是受到限制(例如純屬產業性質的烈酒蒸煉廠之設置)。反之,中古時期和近代初期的商業獨占和殖民地獨占,起先是有助於資本主義之興起的——因為在當時條件下,惟有通過獨占方能保證資本主義企業有充分的利潤幅度。不過,接下來(例如英國是在十七世紀),這樣的獨占卻反而和追求最適投資機會的資本之收益性利害相牴牾,因此招來嚴厲的抨擊而終至廢除。由此觀之,取決於租稅的獨占特權化所起的作用,常是雙關的。反之,純粹以貢納為本位並以市場的方式來滿足需求,則無疑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其最極端的樣式是,包括行政在內的一切可能的需求皆取之於自由市場的滿足方式。譬如甚至連軍隊的招募和「訓練」全都委託給私人的企業家(就像近代初期的傭兵隊長),而所有的手段則全賴貨幣租稅來徵集。當然,此一體系的前提條件在於:發展成熟的貨幣經濟,並且進而,純就行政技術而言,一個極為理性且精確運作的、亦即「官僚體制的」行政管理系統。 這對於「動產」的課稅而言,尤其如此。無論何處,特別是在「民主體制」下,對動產的課稅,無疑是個難題。我們必須在此簡短討論一下,因為在歐洲文明的既有條件下,此一難題深切影響到近代特有的資本主義之發展。就算在無產者掌握支配力之處,只要有產者有自由脫離共同體的可能,個人動產的課稅就會受到某種限制。此種可能性的程度,不只取決於有產者之為此一共同體成員的不可或缺性到底有多強,同時也取決於因財產的性質而在經濟上被共同體所束縛的程度有多大。在帶有機構性質的強制共同體裡,尤其是政治共同體,財產的利用深受土地資產的限制,故而其產生利得的任何方式大都動彈不得,這恰巧相對反於「動產」,亦即:貨幣形態的財產,或極易於轉換成貨幣且不受場域之限制的財產。有產者階層脫離共同體且一走了之,不僅讓仍然留在共同體裡的人貢納負擔大為增加,並且也會使得奠基於市場交換、特別是勞動市場交換的共同體裡的無產者在直接的營利機會上(特別是其勞動機會)蒙受極大的損失。針對此一直接的影響,共同體不得不放棄魯莽地強迫有產者加入共同體負擔的任何企圖,甚而全然有意地給予特權。至於此種情況是否真會發生,端視該共同體的經濟結構而定。在民主制的雅典,向有產者直接課徵攤付費的強烈衝動,超乎上述的動機與顧慮之上,蓋因雅典城邦主要是賴臣民的貢納而活,並且在其經濟體制內,(現代意義上的)勞動市場也還未發展到能決定大眾的階級狀況的程度。 在近代,事情卻多半相反。在無產者發揮決定性影響力的共同體裡,常見他們對有產者採取相當寬大的措施。特別是在社會主義黨派掌權的自治體裡,例如卡塔尼亞市(Catania),製造業者即被賦予廣泛的特權,因為支持社會主義的大眾對更大的勞動機會和直接改善其階級狀況的興趣,要超過對「公道地」分配財富和課稅的興趣。同理,儘管在個別情況下存在著各種利害衝突,然而舉凡房屋出租者、建地所有者、零售業者、乃至於各類工匠,通常傾向於優先考慮他們切身的、直接由階級狀況所制約的利益,因此,在所有類型的共同體中,各式各樣的「重商主義」皆為慣見現象,儘管其間有甚大差異。那些關切自身在共同體內相對(於其他共同體)的權力地位的人,也強烈關注自己的共同體內部之「繳稅能力」的保持,和足以提供他們信用貸款的大量財富之存在,因此不得不對一切的「動產」採取類似的措施。以此,即使是在無產者掌權之處,「動產」不只經常擁有直接的「重商主義的」特權,而且更是被廣泛地豁免賦役的或貢納的負擔,如果有許多共同體為了使動產選擇其為投注對象而彼此競爭,那麼上述擁有特權和豁免負擔的機會就更上一層。美國各州即為一例:其分離主義的獨立性,正是所有真正想要把日常消費取向的資本主義利益統合起來的企圖終歸挫敗的根本原因。或者,情形較為有限,但仍能讓人感受到上述此種狀態的是:一國內的各自治體,或相互間全然獨立並存的各政治體。 至於負擔分配的方式,自然是極端取決於共同體內各個不同團體的相對權力地位,以及經濟秩序的種類。實物經濟的需求滿足方式愈是繁盛和占優勢,就愈是走向賦役制。因此,埃及的賦役制起自法老時代,而仿自埃及的晚期羅馬賦役制國家,則是因為新征服的內陸地區帶有強烈的實物經濟的性格,以及資本主義階層所具的意義與重要性相對式微;而這些階層之所以式微,乃在於羅馬帝國的支配結構和行政管理的轉變,排除了包稅者和(高利貸資本對)臣民的剝削。 反之,若是「動產」的影響力占優勢,則不論何處都將會使依賴有產者負擔的賦役制滿足方式遭到廢除,從而轉變成由大眾來負擔的勞役——貢納體系。在羅馬,原先是按照財產定出賦役制等級、責成有產市民自備武裝來擔負起防衛義務,後來,被評斷為有產騎士階層者事實上從兵役中解放出來[17],而代之以由國家裝備的無產階級軍隊,其他地區則代之以傭兵隊,其費用則來自一般大眾的稅捐。中世紀時,原先是借著財產稅與無息的強制借貸來應付非常的需求,亦即,以有產者的賦役責任來擔保共同體經濟的緊急需求,後來到處都出現了以付息貸款、土地抵押、關稅和其他貢納來應付需求的方式,亦即,利用有產者為利得與租稅的來源以應付共同體經濟的緊急需求。此種情況有時候幾乎使得城市的行政管理及其賦稅能力,帶有護衛國家債權人制度的性格。熱那亞有一段時期就是這樣。 最後,在近代初期,捲入權力鬥爭的各個政治組織,由於政治原因和貨幣經濟的擴大,需要更多的資金,結果導致新興國家與被追求且具特權的資本家之間令人側目地結盟。此乃近代資本主義發展最為重要的接生婆,因此,為此一時代的政治冠上「重商主義」的名號,至為妥當。儘管,我們也已了解到,無論古代或近代,許多獨立並存的強制組織,借著提升本身成員的賦稅能力和具有提供信用能力的資本力而彼此競爭,這種對「動產」給予事實上的保護和特權的「重商主義」,從來就不缺,且於今猶存。近代初期的這種「重商主義」之所以有其特殊性格且產生特殊的作用,原因部分在於當時相互競爭的政治組織之支配結構及其共同體經濟的特性(此點容後再述),部分在於逐漸出現的近代資本主義不同於古代資本主義的異質結構,特別是長期受到特權的庇護而為古代所不知的近代產業資本主義的發展。無論如何,從那時起,大體上實力相當的純粹政治性組織(近代國家),展開了大規模的競爭性鬥爭,這種向外擴張的政治勢力,如我們所知的,實為資本主義對特權保護的最重要的、一股特殊的推動力。當時形成的這種情勢,至今仍以不同的形式延續著。無論就其起源或其經過,若不了解歐洲各國之間近五百年來的這種相當獨特的政治競爭和「均勢」狀態(蘭克在其處女作中即直指此一獨特狀態乃歐洲在世界史上展現的特異性)[18],即無從了解近代國家的貿易政策與金融政策,亦即,最與現今的經濟形態之核心利益息息相關的、經濟政策的方向。 * * * [1]這是指技術學院出身的工學士所組成的校友會。他們的出身比不上古老的綜合大學畢業的工學士,故而一直努力向上抵擋這些擁有綜合大學學位的工程師的壓力,另一方面也努力向下與其他專科畢業而沒有學士學位的工程師清楚劃分開來。韋伯使用Verband der Diplomingeieur一詞來指稱這個努力固守門戶的校友會時,無不隱含著某種諷刺的意味。——譯註 [2]「商店職員愛國總會」乃白領雇員的工會,他們借著鮮明的國家主義以強調自己與勞動階級的社會距離。該總會於魏瑪共和國時期仍為著名的右翼組織。——譯註 [3]此即古希臘稱為「克里婁」(Kleros)的戰士持份地。——譯註 [4]「主顧關係」(jajmani)一詞來自印度,對此韋伯有一簡單的描述:「然而顧客保障的原則,換言之,主顧關係的確保,還不止於此,現今仍有許多手工業種姓堅決地貫徹這個措施。我們在婆羅門那兒已看到這個原則,從字義上(jajmani=Opfergeber,供物奉獻者)可以了解此一概念源自與婆羅門種姓的關係,而且或許還可以把它譯成『個人的管區』。在婆羅門,此種關係是靠身份禮節來保障,在其他許多種姓則是靠著種姓組織,以及特別是——印度慣見的——世襲性(氏族卡理斯瑪)。製革的種姓代代從某些家族收受死亡的牛隻,並且代代提供這些家族皮靴及其他皮製品,同時他們的妻子也代代成為這些顧客的產婆。乞丐種姓有其一定的乞食區域,類似我們的煙囪掃除人(只不過前者是世襲的);Nei種姓是其世襲顧客的理髮師、修指甲師、修趾甲師、沐浴師與牙醫師;Bhangi是一定區域的清道夫。根據報導,某些種姓——例如Dom(家僕、乞丐)——的顧客是可以被轉讓的,並且往往是嫁妝的一部分。凡在主顧關係實行之處,侵害到別人的顧客權至今仍是被破門逐出的一個原因。」(《印度的宗教》,台北:遠流出版社,1996,158頁)——譯註 [5]韋伯在《經濟與社會》第八章第一節里亦提及此事(參見康樂、簡惠美譯,《宗教社會學》,9頁),認為此乃美洲印第安人的習俗。Fischoff 的英譯本則譯為「印度」。在此,《經濟與社會》的英譯編纂者提出另一學者Ralph Linton的說法,認為此習俗乃來自玻里尼西亞,參見The Tree of Culture(New York:Knopf,1955),p.192。——譯註 [6]Interessenvertretung,在此應該是指:一個組織中的某些成員(即「代表」)的行動,對其他成員(被代表者)具有約束力,或為其他成員視為正當的及義務的,而加以接受。參見《支配的類型》第十一章,及《社會學的基本概念》,86頁。——譯註 [7]韋伯此處提到的可能是當時的事件。鼓吹自由戀愛與私生子權利的女性宣傳者和主張「性共產主義」的弗洛伊德派精神病學者,都出現在海德堡並激怒了韋伯。不過,韋伯絕非反女性主義者。當他的妻子瑪麗安娜(Marianne Weber)於1910年在海德堡組織「德國婦女聯會」(Bund deutscher Frauenvereine)會議時,某教授在報紙為文抨擊此會議為老處女、寡婦、猶太女人和不孕婦女之大雜燴,最後一類顯然是把瑪利安娜都罵進去。韋伯替他的妻子寫公開答辯,不過這又導致人家批評他只會躲在瑪利安娜背後,卻不敢為她挺身而戰,結果又是另一場官司。此外,韋伯亦曾幫助他的第一位博士班女學生Else von Richthofen成為巴登邦的第一位女性工廠監督,該學生的姊妹即為著名小說家D. H. Lawrence的妻子。參見Marianne Weber,Max Weber,pp. 429—430。——譯註 [8]參見本書第一篇第六章第四十節《經濟對團體形成的影響》。——譯註 [9]參見本書第一篇第四章第三一節《「資本主義的」營利取向之典型方向》與第六章第三七節《政治團體對經濟所具的非貨幣意義》。——譯註 [10]「Hôtellerie du Peuple」 in Ostende,奧斯坦德是位於比利時西北部的一個小港都。——譯註 [11]Grande Chartreuse,以阿爾卑斯山所產的芳香植物為原料所製成的酒,有綠、黃、白三種成色,是法國境內最高級的烈酒。由於是在沙特勒茲修道院所製造出來,故得其名。沙特勒茲修道院乃中世紀聖伯納所創。——譯註 [12]1909年所制定的烈酒稅(Branntweinsteuer),是帝國會議里自由派與保守派結束其聯合陣線並導致首相Bülow辭職的主要因素。爭論的要點在於稅制改革,希望藉此改革可以籌措到遽增的軍費,並使社會各階層的稅賦更公平。——譯註 [13]trierarchoi(trierarchy)是古代雅典人為了建立海軍的一種制度。為了建造三層槳的戰艦(trireme),雅典人從公元前第五世紀初開始,每年自富裕的市民中挑選若干人,責成他們建造戰艦、招募槳手,並負擔此一戰艦的一切開銷,包括槳手的費用、船艦的修補等等,出錢的人即成為此一戰艦的「司令官」(trierarch),而此制度即稱為「trierarchy」(於公元前四世紀末廢止)。參見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p. 1094。——譯註 [14]choregoi(choregia)也是古雅典人為了提供酒神Dionysia祭典的娛樂節目而推行的制度。為了提供祭典所需的合唱團、悲劇與喜劇節目的演出,自公元前五世紀開始,每年自富裕的市民中挑選若干人,責成他們負擔一切的開銷。參見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pp.230—231。——譯註 [15]decuriones是指古羅馬時期地方自治市鎮的「議員」。各自治市鎮依其大小選出若干名額的終身職議員,選取的標準相當嚴格,主要來自當地富有的望族。他們的權力相當大,例如協助當地首長(Magistrate)處理公務,負責與中央或省區總督交涉,因此實際上控制了當地社區的一切公共事務,此外,他們也負責稅收,不足時得負責補足(這是為何需要富人充任的緣故)。早期羅馬帝國強盛時,各自治市鎮皆相當繁榮,出任「議員」是非常榮耀之事,等到帝國晚期,內亂外患頻仍,人民負擔過重,不得不流亡他鄉,賦役的短缺日形嚴重,「議員」的負擔也就日益加重,最後羅馬皇帝索性下令「議員」世襲,以便鞏固政府賦役的來源,「議員」一職遂由榮耀轉變成義務,從一個統治階級下降為負責稅收的階級,自治市鎮的制度亦告崩潰。參見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p.318。——譯註 [16]到1875年止,迅速發展的德國鐵路,還有一半控制在私人手中。在1873年的大恐慌以前,鐵路股票始終是投機的主要對象。普魯士自1847年開始建築鐵路,1878年以後即考慮大規模收歸國有。不過,國有化的主要考量,與其說是為了防止股票投機,毋寧說是為了軍事目的。——譯註 [17]在羅馬,騎士階層原先是由擁有社會——政治特權的地主和官僚貴族所獨占,隨著對外的征服,「有志於政治的」資本家也跟著加入這個行列。後來,提比留(Tiberius)為了打壓地主與官僚貴族的勢力,禁止元老院的議員成為騎士,以此,「騎士」遂盡失其與軍制相對應的意義,轉而意指資本家階層,亦即此處所說的「被評斷為有產騎士階層者」(Leute vom Ritterzensus)。——譯註 [18]Leopold von Ranke,Histories of the Latin and Teuton Nations:1495—1514(London,1909)。蘭克(1795—1886)出版於1824年的這本處女作,以其嚴密的史料批判而奠立了近代史學,深植歷史主義的立場。——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