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的基本概念 · 第五章 貨幣制度

三二 近代國家的貨幣制度與貨幣種類:無限制通貨 1. 近代國家 a)徹底地通過法律獨占貨幣秩序, b)幾乎毫無例外地獨占貨幣製造(貨幣發行)——至少就金屬貨幣而言。 1. 這兩種獨占起先完全是基於純粹國家財政的因素(鑄幣利差和其他鑄造利得)。因此,禁用外國貨幣(此處姑且不論)。 2. 貨幣製造的獨占直到當今未必各處皆然,例如不萊梅(Bremen)直到貨幣改革(1871—1873)前仍使用外國貨幣為無限制通貨[1]。 進一步,近代國家 c)隨著租稅和國營企業的重要性愈來愈高,於是借著國家本身的財務或借著以國家預算來經營的財務(兩者統稱為「統治的財務」)[2],而成為:i. 最大的(社會)支付收受者,和ⅱ. 最大的支付承擔者。 若撇開a)和b)不談,就c)而言,由於國家在金融上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國庫對於貨幣的態度便成為貨幣制度的關鍵所在,尤其是針對以下的問題:何種貨幣是國庫事實上(「統治業務上」)—ⅰ)能夠使用,也就是能夠付出的?ii)何種貨幣是強制公眾作為法定貨幣的?此外,何種貨幣是國庫事實上(統治業務上)—ⅰ)接受的,ⅱ)全然或部分拒絕的。 部分拒絕的例子是紙幣——當關稅支付所要求的是金子時;全然(至少最終)被拒的例子諸如:法國革命時期的阿西尼亞紙幣(Assignaten)[3]、美國南北戰爭時期南部同盟各州的貨幣、太平天國之亂時期中國政府發行的貨幣[4]。 貨幣若為法定的(legal),那麼將可以定義其為:任何人——因此也包括(並且尤其是)國庫——皆「有義務」要接受與給付的「法律上的支付手段」,不管是在一定限度內或是無限的。貨幣若為統治的(regiminal),那麼其定義為:國庫所接受與強制的貨幣——國庫強制的貨幣特別稱之為法定的強制貨幣。 「強制」的發生,可以是: a)基於既已存在的法律權限,為的是要達到本位政策的目的,例如停止銀幣鑄造後(其實,如眾所知,並沒有成功!)的塔勒(Taler)與五法郎銀幣[5]。 b)因為無力以其他的支付手段來支付,如此則導致下列情況: i)必須借著既存的法律權限來開始國定化使用此種貨幣的局面, ⅱ)創製一種形式的(法律的)權能以強制使用新的支付手段(這是朝向紙幣本位的發展多半必須採行的措施)。 在最後這一種情況下(b—ⅱ),事情的發展通常是:迄今所用的(法律上或事實上)可兌換的流通手段,無論前此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今後則成為被有效強制且事實上不可兌換的紙幣而繼續通用。 國家可以在法律上指定任何一種對象為「法定的支付手段」,以及指定任一種鈔券對象為意指「支付手段」的「貨幣」。對於這些支付手段,國家可以設定任意的價值交換率,並且就流通貨幣而言,設定任意的本位關係。 法定貨幣制度的某些形式上的騷動是國家很難以防止或根本無能為力的,諸如: a)就管理貨幣而言:偽造——多半是非常有利可圖的; b)就一切的金屬貨幣而言: ⅰ)將金屬拿來作貨幣之外的用途——當金屬原料的製品擁有很高的價值時;特別是當此種金屬處於不利的本位關係時(見ⅲ),情況更是難以避免; ⅱ)金屬貨幣流出到具備更有利的本位關係的其他地方去(當其為流通貨幣時); ⅲ)法定的本位金屬提供於貨幣鑄造——與無限制通貨(鑄幣或紙幣)相較之下,當金屬貨幣的比價被壓低設定且低於市場價格時。 當流通手段的兌換被停止時,名目金屬與紙幣的比價若是以等同於相同面額的名目紙幣來設定時,往往是不利於金屬貨幣的,因為正是在無法以金屬貨幣來支付時,才發生兌換停止的事。 多種金屬流通貨幣之間的本位關係,可以借著下述方式來決定: 1. 根據個別情況下與國庫之間的交換價率(自由平行本位制), 2. 根據定期性的價率評定(定期價率的平行本位制), 3. 根據永久的法定兌換率(復金屬主義,例如:雙金屬本位制)。 第1與第2項下,通常只有一種金屬是統制性與有效的本位金屬(中世紀時是銀),其他則為與國庫行情比價下的商業通貨(Friedrichsd』or,Dukaten)[6]。徹底區分各種流通貨幣的特殊使用性,在近代的貨幣制度里是罕見的,但從前卻是所在多有(如中國、西方中世紀)。 2. 將貨幣定義為法定的支付手段與管理(支付手段)的產物,就社會學角度而言,是未盡其義的。此一定義(用科納普的話來說)是從「有債務存在的這個事實」開始[7],特別是對國家的租稅負債與國家的利息負債。就債務在法律上的履行而言,重要的是貨幣名目的恆定維持(儘管貨幣材料在其間有所變換),或者,當名目變更時,更要顧及貨幣之「歷史定義」的原則[8]。現今,個人已超乎此而視貨幣名目單位為其貨幣名目收入的一定比率部分,而不是鈔券式的鑄幣或紙幣。 國家可以通過立法及行政幹部在其實際的(統治的)活動上,真正於形式上支配住在其支配之下的貨幣領域裡的有效「通貨」。 我們假設這是國家擁有現代行政手段的情形。例如中國就一直不曾如此。在中國古代,「中心支付」與「中心收受」(「從」國庫支出和支付「到」國庫)[9]在整體流通量上是微不足道的,即使到晚近,中國似乎也還是無法讓銀成為金本位下的限定貨幣(Sperrgeld)[10],因為政府的權力手段並不足以對付當時確實已經流行的濫鑄。 然而,問題不止牽涉到(既存的)債務,同時也牽涉到債務實際上在未來償還時的交換與契約重訂。不過,也因此而直接導致使貨幣成為交換手段的取向(見第六節),換言之,也就是以貨幣在將來被不特定的許多其他人取用為(在或許是預估的價格關係上)、交換人們所認為的特定或非特定財貨的可能機會為取向。 1. 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是以這樣的機會為主要取向,亦即對國家或私人的緊急債務可以用營業額來清償的可能機會。不過,此處我們姑且置之不論,因為這隻發生在「緊急情況」下。 2. 正是在這一點上,科納普的《國家貨幣論》顯現出其不足之處,儘管在其他方面他的論述是完全「正確」又十足精彩且具深遠的根本價值。 進一步,國家本身之需求貨幣——不管是從租稅或從其他方面收取而來——不只是作為交換手段,而是往往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要以貨幣來支付債務利息。不過,國家的債權者所真正想要的是利用貨幣為交換手段,並且因此而追求貨幣。而國家本身對貨幣的需求幾乎總是,有時甚至一直是僅僅以之為將來在市場上(相應於流通經濟的方式)滿足國家效用需求的交換手段。因此,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這個屬性,儘管在概念上確實有加以釐清的必要,然而此一性質終非是那麼緊要的。 根據其與市場財貨相較下所得的評價,貨幣對於其他特定財貨的交換機會,稱之為實質的效用(1. 相對於其作為支付手段的形式的、法定的效用,2. 相對於其作為交換手段且因形式上的使用而往往發生的法律強制力)。原則上,作為一種可確認的事實,「實質的」評價惟有在下面兩種情況下才會產生:1. 相較於特定種類的財貨,2. 每個人基於貨幣對他自己的邊際效用(依其所得而定)所做出的評價。此種評價——同樣對個人而言——自然會隨著個人所能夠處分的貨幣數量的增加而有所變化。因此,首先,對貨幣發行當局而言,貨幣的邊際效用會往下低落,特別是(而不只是)當其創造出管理貨幣,並且用以作為「中心支付」時的交換手段或強制使之為支付手段;其次,對國家的交換夥伴而言,由於其意下的價格上揚(相應於國家行政當局之下滑的邊際效用評價),致使貨幣大量落入其袋中。以此,在他們當中形成的「購買力」——換言之,對這些貨幣擁有者而言如今更加滑落的貨幣邊際效用——可能反而造成他們在進行購買時更加上揚的價格,等等諸如此類。相反,如果國家「回收」部分歲入時的鈔券,換言之,不再流通使用(並且銷毀),那麼相應於其貨幣庫存量下降而使得邊際效用評價上升的結果,國家必然要緊縮其歲出,並且因而適當地調降其供給價格。如此一來,結果剛好相反。因此,就流通經濟而言,特別是(當然不只是)管理貨幣便有可能在個個貨幣領域裡產生出價格變動的作用。 至於是哪些財貨,以及變化的緩急,此處姑且不予討論。 3. 普遍說來,在本位金屬的籌措上,舉凡價格的滑落和供給的增加,或者反過來,價格的上揚和供給的縮小,若有任何的變動,都會對所有具有流通貨幣的國家造成類似的結果。金屬的貨幣使用和非貨幣使用之間,有著緊密的依存關係。然而,非貨幣使用會對貨幣評價產生決定性影響的惟一情況,就是銅貨(在中國的情形)。若是金,那麼很明顯地,只要金是作為本位相互間的支付手段[11],並且一如現今的情況那樣,作為主流商業國家的貨幣領域裡的流通貨幣,那麼其價值即等同於扣除了鑄造成本後的名目金幣單位。銀的情況在過去也是如此,而現在若仍保有金一樣的地位,則亦可能如此。 某種金屬,若其本身並非本位相互間的支付手段,然而卻是某些貨幣領域裡的流通貨幣,那麼自然會享有和這些領域裡的名目貨幣單位相同的評價——不過,此一貨幣單位本身卻會相應於附加費用與流通量,以及因應所謂的「國際收支」(Zahlungsbi Lanz)[12],而在其本位相互間的關係上發生(「泛軸式的」)變化[13]。 最後,倘若貴金屬普遍被用來鑄造規制下的(亦即有限的)管理貨幣,不過並不是流通貨幣(而是限定貨幣,詳見下面幾段),那麼此種貴金屬的價值便會全然根據其非貨幣的評價而被斷定。問題總是在於:這樣一種貴金屬的生產是否有利可圖,以及有利到什麼程度?如果它被完全非貨幣化,那麼問題的關鍵就變成:根據本位相互間的支付手段所評估出來的貨幣成本,和非貨幣的需求之間,關係如何?相反,如果普遍被用來作為流通貨幣和本位相互間的支付手段,那麼問題主要便在於其成本和貨幣需求間的關係。最後,如果被長期地使用為特殊的流通貨幣或管理貨幣,那麼這樣的「需求」是否十足地超乎其以本位相互間的支付手段來表示的成本,便成為評價的關鍵所在。若僅作為特殊的流通貨幣使用,長期而言,這樣的局面不太可能出現,因為特殊的流通貨幣領域相對於其他貨幣領域的匯兌率,長期看來是往下滑落的趨勢。這情形只有在完全閉關自守的情況下(從前的中國和日本,現在則為因大戰而事實上相互斷絕往來的各國),才不會影響到國內的價格。同樣地,若僅使用之為受規制的管理貨幣,那麼此種被牢牢限制住的、使用為貨幣的機會,只有在鑄造率非常高的情況下,才會(對該金屬的價值)扮演決定性的角色,然而,基於同樣的道理,其結果,和上述使用為特殊貨幣的自由鑄造情形,大同小異。 對貨幣金屬的整個生產和(貨幣性或非貨幣性的)加工的獨占(在中國一度實現過),是理論上的極端情況,即使在有許多貨幣領域相競爭以及使用僱傭勞動者的情況下,這也不比或許是想像中的那樣可以開創出什麼新的展望。因為,假使所有的中心支付都採用此種金屬,那麼限制鑄幣或國庫進行高度兌換的一切努力(想必會獲致相當大的利得),也只是得到同樣的結果,就像在中國高度的鑄幣利差下所展現的情形。首先,與金屬相較之下,貨幣非常「貴」,所以(使用僱傭勞動的)礦業生產就變得非常不划算。隨著鑄幣限制的逐步增高,則反而出現「逆通貨膨脹」(KontraInflation,Kontration)的作用,而此一過程(如中國那樣有時導致全盤的鑄幣自由化),甚至演變成貨幣代替品的出現和實物經濟(就像中國實際發生的情形)。即使在流通經濟繼續維持下去的情況下,支付管理手段,就長期而言,基本上亦無它法可循,儘管「自由鑄造」是合法的——只不過,「營利的」經營方式不再是上選的途徑,其中的意義下面再談。另一方面,全然社會化之處,「貨幣」問題並不存在,而貴金屬亦不為生產對象。 4. 貴金屬之所以占有正規本位金屬與貨幣材料的地位,純粹是由於其作為裝飾品、並且因此而成為典型的贈品之機能的歷史因素,不過,除了純粹技術性的緣故之外,此一地位尚取決於其特別是依稱量而作為交換財貨的特質。貴金屬至今仍能保有此種機能並非自明之理,而是另有重要的誘因,因為當今任何人在支付超出一百馬克(以戰前的本位貨幣計)時,平常都會以鈔券來作為支付手段(尤其是銀行紙幣),並且希望收到的是此種支付手段。 5. 在所有的近代國家裡,鈔券的發行不僅受到法律的規制,並且為國家所獨占。國家可能自行來經營,或者交由某個(或某些)國家賦予特權的發行所來進行,但必須服膺於國家的規範監管之下(鈔券發行銀行,Notenbanken)。 6. 統治的無限制貨幣(regiminales Kurantgeld)是指國庫實際上總是強制發行的貨幣。另一方面,事實上不為國庫所強制者,相反的是在私人相互間的交易上根據形式法律而被確立的本位貨幣,此乃輔助的本位貨幣(akzessorisches Währungsgeld)。凡是在私人交易里惟有達到法規上的某種最高額度時方才確立者,稱為限制貨幣(Scheidegeld)[14]。 以上的術語是承接科納普的概念而來。以下所述更是如此。 「確定的」(definitiv)貨幣是指統治的無限制貨幣,而「暫定的」(provisorisch)貨幣則是指所有可以在任何時候(任何窗口)有效地變現或兌換成前者的貨幣[15]。 7. 長期而言,統治的無限制貨幣自然同樣必須是有效的貨幣,而不是自外於此種條件的「官方的」、單只於法律上通用的無限制通貨。然而,如先前所說的(第六節),「有效的」無限制通貨要不是1)自由的流通貨幣,就是2)非規制性的管理貨幣,或是3)規制性的管理貨幣。國庫在進行支付時並非完全依照自由意願,換言之,一以對其而言似乎是理想的貨幣秩序為取向,而是取決於1)其本身的財政狀況,2)有力的營利階級的利害。 依其票面形態,有效的本位貨幣可能是: A. 金屬貨幣。惟有金屬貨幣才可能是自由流通貨幣。然而並非必然是。 Ⅰ. 金屬貨幣之為自由流通貨幣,是當支付手段管理當局將各色質量的本位金屬鑄造成貨幣或將之轉換成票面硬貨(鑄幣)時,換言之,當素材價格制(Hylodromie)成立時[16]。然後相應於良質本位金屬的種類而得出支配性的金、銀或銅之類的有效的自由流通本位貨幣。支付手段管理當局是否能讓素材價格制有效地運作下去,並非一意孤行即可成事,而是要取決於人們是否對鑄造貨幣有興趣。 a)素材價格制的維持可以是「官方的」,而不計其是否為「有效的」。在下述的情況下,素材價格制即為官方所維持的但並非有效的: aa)當多種金屬被制定交換價率的、法定的素材價格制存在時(復金屬制),不過,此時其中的某種(或某些)金屬的官方價率比起生金屬的時價來是過低的。其所以不是有效的,在於如此一來,惟有比起時價有著過高價率的金屬會被私人拿來鑄造貨幣,並且被支付者使用於支付上。倘若國庫拒斥此種金屬,那麼有著過高價率的貨幣便會一直「壅塞」到國庫里,直到連國庫也沒有其他支付手段可用為止。假如價差一直被凍結住,那麼以過低價率的金屬所鑄造的貨幣便會被熔解,或者被當作商品那樣按照重量賣出以換取有著過高價率的金屬鑄幣。 bb)當支付者,特別是處於緊急狀態下(如aa所見)的國庫,持續且大量地運用其形式上所屬的或篡奪而來的權利,強行其他種類的金屬或鈔券式支付手段時。此種被強行的支付手段不只是暫定的貨幣,而且,要不是1)先前的輔助貨幣,就是2)先前的暫定貨幣,但由於兌換當局之喪失支付能力而目前已不再是能兌換的。 在aa)的情況下,先前的素材價格制往往停擺,同樣地,在bb)的1)以及特別是2)的情況下,當輔助貨幣或不再有效的暫定貨幣被大規模且持續地強制運用時,先前的素材價格制也會停擺。 在aa)的情況下,惟獨有著過高價率的金屬(如今成為惟一的自由流通貨幣)的素材價格制出現在檯面上,因此,也就是成立了新的金屬(流通貨幣)本位制。在bb)的情況下,則「輔助的」金屬貨幣或不再有效的暫定的鈔券貨幣成為本位貨幣(第1種情況為限定貨幣本位,第2種情況為紙幣本位)。 b)另一方面,素材價格制也可以不用是「官方的」——由於法規之故——而為「有效的」。 例如:中世紀的貨幣鑄造權保有者,競相盡其所能地打造鑄幣,此乃一種純粹取決於國庫之鑄幣利差關懷的競爭。儘管當時尚未有一種形式上的素材價格制形成,然而實際的情形至少倒頗為相似。 基於以上所述,我們可以定義如下:當某一種金屬(無論其為金、銀或銅)是處於法定的素材價格制之下時,我們稱之為單一金屬本位制,當處於法定的素材價格制下的是多種(無論其為兩種或三種)金屬,且彼此間有著固定的本位關係時,我們稱之為復金屬本位制,若彼此間沒有固定的本位關係,我們稱之為平行本位制。惟有那些處於有效的素材價格制之下的,亦即作為有效的「流通貨幣」的,方可稱之為「本位金屬」和「金屬(金、銀、銅、平行)本位」(當其為有效的流通貨幣時,即為流通貨幣本位)。 在拉丁貨幣同盟的所有國家裡[17],直到隨著德國的貨幣改革而停止銀貨鑄造之前,「法定的」是兩金屬制。然而有效的本位金屬通常只是那種在市場關係當中有著較高價率的金屬,因此也就是單獨享有素材價格本位制的金屬,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本位)關係的安定化如此強而有力,以至於人們往往根本沒有察覺到這種變化,還以為真正支配局面的是有效的「兩金屬制」。另一種金屬鑄幣就變成「輔助貨幣」。(此事與科納普所述相當吻合)。因此,「兩金屬制」——至少在兩個以上的自律與自主的鑄幣發行機關相互競爭的情況下——之為有效的本位制度,往往不過是過渡的形態,除此以外一般而言這僅僅是一種純粹「法定的」而非有效的事體。 被過低評價的金屬之所以不受鑄幣發行機關的青睞,自然並非「統治的」(通過行政管理策略)導向使然,而是(我們假定變化不居的)市場狀態和繼續堅持既有本位關係的結果。當然,貨幣管理當局是可以虧本地鑄造這種貨幣為「管理貨幣」,然而在金屬的非貨幣利用價值較高的情況下,可就沒辦法使它保持流通了。 三三 限定貨幣 Ⅱ. 在金屬貨幣為無限制通貨的情況下,凡是非素材價格制的金屬貨幣,即稱為限定貨幣。 限定貨幣是以下列的幾種形態流通,亦即: 1)作為「輔助的」貨幣,換言之,和同一貨幣領域裡的另一種無限制通貨有著一定交換價率的貨幣,亦即和a)另一種限定貨幣,b)紙幣,c)流通貨幣,有著一定交換價率的貨幣。 2)作為「以本位相互間為取向的」限定貨幣。這特別是當其為自身之貨幣領域裡惟一流通的無限制貨幣時,為了準備用來作為在其他貨幣領域裡之支付時也可以使用的本位相互間的支付手段(無論是以條塊或以鑄貨的方式),此即本位相互間的準備基金,而這就是本位相互間的限定貨幣本位制。 a)當其為惟一的無限制貨幣,但並非以相互本位間為取向時,稱之為特殊的限定貨幣。 如此,限定貨幣的交換價率可由一次次之購入本位相互間的支付手段或「外匯」之際來當下決定,或者,可能的話,一般統治性地訂定出其作為本位相互間的支付手段之交換價率。 (就1與2而言):塔勒銀貨(Taler)是與本位貨幣評比下決定其交換價率的限定貨幣,而五法郎銀貨則至今仍是如此,兩者皆為「輔助的」(貨幣)。荷蘭的基爾德銀幣(Gulden)則是「以本位相互間為取向的」(金本位的)貨幣,(其後,隨著鑄幣的限制,曾一度成為「特殊的貨幣」,但後來又成為一般貨幣),印度的盧比亦是如此。中國的「元」在1910年5月24日的鑄幣章程之後,只要法規上並未提及的素材價格制實際上亦不存在的話,即是「特殊的」貨幣(美國委員會所提議的國際金本位取向被拒絕了)。 就限定貨幣而言,素材價格制對於貴金屬擁有者的私人經濟方面是非常有利的。雖然如此(並且,毋寧因此),限定措施依舊實行下去,若不然,則隨著目前的限定貨幣金屬之導入素材價格制,恐怕會使得其他愈來愈因之而被貶低交換價率的金屬的素材價格製成為無利之途而被放棄,並且以此種金屬所鑄造出來的、如今愈來愈受阻的(見下一段)限定貨幣的庫存,就會被拿來作貨幣之外的更有利的運用。就合理性的支付手段管理而言,之所以要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理由在於:另外的這種金屬是本位相互間的支付手段。 b)限定貨幣(因此也是無限制通貨)在此種情況下稱為受阻的流通貨幣:和a)的情形下相反,自由鑄造制雖然是法定的,但就私人經濟面而言卻是無利可圖的,因此事實上根本行不通。之所以無利可圖,理由在於:和市場價格相較之下,金屬的本位關係相對於1)流通貨幣,或2)紙幣,是相當不利的。此種貨幣也曾一度是流通貨幣,但在1)復金屬制的情況下,由於市場價格關係的改變,在2)單金屬制或復金屬制的情況下,由於金融恐慌——致使國庫無法以金屬貨幣來支付而必須強行發放紙鈔並禁行兌換——導致有效的素材價格制之私人經濟面的可能性歸於零。這樣的貨幣(至少在理性的情況下)就不會再被流通運用了。 c)除了限定的無限制貨幣(Sperrkurantgeld)——此處惟其稱為「限定貨幣」——之外,尚有一種被限定的金屬限制貨幣(Scheidegeld),此乃一種在某一「臨界」額度之上方被強制接受為支付手段的貨幣。此種被限定的限制通貨,雖非必然,但通常是有意地比本位鑄幣要更「低價地」被鑄造出來(以免被熔解的危險),因此多半是(雖非總是)暫定貨幣,亦即在特定的窗口上可以兌換的貨幣。 此乃日常經驗,故而此處別無特加申述的必要。 所有的限制貨幣和相當多種類的金屬限定貨幣在貨幣制度里占有和純粹的券貨(如今的紙幣)相去不遠的地位,其不同之處端在於前者的貨幣素材尚有某些重要性的其他用途。金屬素材的限定貨幣,當其為「暫定貨幣」時,亦即當其被兌換成流通貨幣的處置有著十足的準備時,即相當接近於流通手段。 三四 鈔券 B. 鈔券(Notales Geld)當然通常是管理貨幣。就社會學理論而言,「貨幣」通常正是指具有一定的票面形態(包括表現出一定的形式意義的)證券,而非現實上後者所可能(並非必然)代表的「訴求」(實際上,就純粹無法兌換的紙幣而言,這樣的訴求即完全不存在)。 在形式和法律上,鈔券作為官方承認可兌換的持有者債券,可以是由下述的單位發行:a)私人(例如17世紀時英國的一個金匠),b)被賦予特權的銀行(銀行券),c)政治團體(國家證券)。若其為可以「有效」兌換的,亦即只作為流通手段,亦即「暫定貨幣」,那麼它可以是:1)被保證全額兌換——此時,其為憑證,2)只有對國庫提出要求時才保證被兌換——此時,其為流通手段。兌換的完成可以通過:a)特殊稱量規制的金屬成色(銀行通貨),b)金屬貨幣。 鈔券原先總是作為暫定的(可兌換的)貨幣而被發行出來,特別是在現代,典型的都是作為流通手段,且幾乎都是銀行券,因此通常即為金屬本位制下具有現行票面金額的債券。 1. 與上一段的第一句有所乖隔的情形,是當某種鈔券由另一種鈔券來取代時,譬如由銀行券來取代國家證券,或者反之。不過,這就不是原先發行的情形了。 2. 針對本節開頭所言:當然還有其他既非票券,亦非鑄幣、證券或其他實物的交換手段和支付手段存在,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我們並不稱此為「貨幣」,而是視情況而定稱其為「計算單位」或類似的名稱。「貨幣」的特徵正在於它是與一定量的票面加工品聯結在一起的意涵,而這絕不是「無關緊要」和單只「表面的」特質。 如果目前的暫定貨幣事實上被停止兌換,那麼重要的是要分別出這對利害當事人而言是:a)一時的權宜之計,或b)在可見的將來是確定不移的。 在第一種情況下,由於金屬貨幣或金屬條塊成為因應所有本位相互間之支付的需求對象,所以通常是鈔券支付手段相對於相同面額的金屬貨幣之間出現了「貼水」(Disagio)的現象。當然,情況也不是必然如此,而且貼水額也不見得就很大(不過情形也可能相反,因為對於金屬的需求可能是相當迫切的)。 在第二種情況下,不久就會發展出確定的(「自生的」)紙幣本位制度。如此一來,就說不上是什麼「貼水」了,而是(就歷史而言!)「貶值」。 因為情形也可能是:先前的流通貨幣——如今已成為受阻的通貨,但鈔券原先即據此而發行——的本位金屬,基於相同的理由,其市場價格,相對於本位相互間的支付手段,大幅滑落,但本位紙幣的跌幅卻未如此之遽。結果必然是(如奧地利與俄國所發生的):最後,原先的名目重量單位(銀)可以用其間「自然生成的」鈔券以「較少的」名目量購買進來。這是再明白不過的事。所以,儘管在純粹紙幣本位的初期階段,紙幣相對於相同面額的銀貨在本位相互間毫無例外地被較低下地評價——這通常是因為在現實上無法用以支付的結果,然而正如奧地利與俄國的情形,後續的發展仍取決於以下三點:1)本位相互間發展出來的所謂「國際收支」,這決定了國外對本國支付手段的需求,2)紙幣發行量,3)發行當局是否成功取得本位相互間的支付手段(所謂的「外匯政策」)。在這三個契機的作用下,可以(而且實際如此)使得紙幣在「國際市場流通」里,亦即在其與本位相互間的支付手段(如今是金)的關係里,評價愈來愈趨穩定,有時甚至愈來愈高;然而,先前的本位金屬卻由於a)銀產量的增加與價格下跌,b)銀貨之逐漸停止使用,所以價格(比起金來)漸次滑落。一種真正的(「自生的」)紙幣本位毋寧就是,從前根據金屬的兌換關係之有效的「恢復」,根本不再有任何指望。 三五 貨幣的形式效力與實質效力 國家現今的確是可以借著法律與行政,而使得某種作為「本位」的貨幣在其強制力所及之處,具有形式上的法律效力與形式上的統治效力,如果國家本身一般也能夠以此種貨幣來因應支付的話。然而,當國家的法秩序聽任當前的「輔助」貨幣或「暫定」貨幣轉變成自由流通貨幣(當其為金屬貨幣)或自生的紙幣(當其為鈔券),那麼,法秩序將不再能保證那樣的效力。因為如此一來,這些貨幣種類將壅塞於國庫里[18],直到惟有這類的貨幣可供處置,故而不得不強行用它們來支付。 科納普正確地指出這是「受阻的」本位變更所呈現的正常形態。 以上自然尚未論及貨幣的實質效力,亦即其與另外的實物財貨之間有著何種交換關係,也就是並未言及貨幣管理當局是否、並在何種程度上能夠對此種實質效力產生影響。經驗顯示,政治力是可以通過消費分配、生產控制與最高(當然也包括最低)價格的訂定,大大發揮出它對貨幣實質價值的影響力——至少就關於國內既有的或國內生產的財貨(以及國內的勞動效能)而言;同樣不證自明的是,此種影響力也自有其極為明確的限度(關於這點,他處再談)。不過,無論如何,這類措施顯然都不屬於貨幣管理的範疇。 事實上,近代理性的貨幣管理另有其全然不同的目標,亦即:試圖影響國內本位貨幣在國外本位貨幣比對下的實質價值,也就是被稱為「本位匯兌牌價」的、外國貨幣種類的交易所價格,並且通常是要使之「固定化」,亦即儘量使之持恆(有時候儘可能使之持高)。能夠對此產生決定性作用的,除了具有名望和政治勢力者的利害之外,尚有財政上的利害(著眼於將來的對外借款),此外還包括極為強而有力的營利事業者的利害——例如輸入業者、從國外輸入原料來加工的國內製造業者,以及最後需求外國產品的各階層的消費利害。實際上,「支付手段政策」(Lytrische Politik)在現今最主要的就是本位相互間的匯兌政策,這是毋庸置疑的。 關於這點和以下所論,與科納普的《國家貨幣理論》並無二致。這本書無論在形式上或內容上都是德文寫作與科學敏銳度方面最首屈一指的傑作之一。然而,幾乎所有的專業評論者卻都緊盯住他所置而不論的一些問題(相當少,當然也不盡然是完全不重要的)。 當英國在那時恐怕還是不甘不願地走上金本位制時——由於被希望當作本位材料的銀在本位關係上的交換兌率太低——所有其他的現代組織化與秩序化的國家卻無疑因此而走向純粹的金本位制,或以銀貨為輔助性限定貨幣的金本位制,或者走向限定銀本位制或規制性的鈔券本位制(後二者皆附加金準備的支付手段政策以因應國外支付所需),為的是要與英國的金貨維持一種儘可能穩定的本位相互間的關係。走向純粹的紙幣本位制通常只是政治崩盤的結果——作為一種搶救政策以彌補本身無力以當前的本位貨幣來支付的困境;這現象正大規模地展現開來[19]。 為了達到上述那種本位相互間的目的(固定匯兌牌價制,現今以金為基準),而在本國實行有效的金的素材價格制(金材價格制,Chrysodromie)[20]並非惟一可能的手段,這看來是對的。在金材價格制下,各種鑄貨之間的比價實際上有可能變動得相當厲害——儘管有時候借著金的輸出與改鑄來獲取(國際貿易時所需的)本位相互間的支付手段的機會,也會因本國採行金材價格制而大為提高,而且,只要金材價格制還存在,惟有自然的貿易障礙或金的禁止輸出,才可能一時大大地阻礙這樣的機會。然而,另一方面,經驗顯示,在正常的和平狀態下,一個法律秩序相當良好、生產條件又順暢、為因應國際支付的金準備也有著計劃性的支付手段政策的紙幣本位地區,也可能達到某種堪稱穩定的「外匯行市」——儘管,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這會給財政當局和金的需求者帶來相當大的負擔。(同樣的,假設本位相互間的支付手段是銀,因而世界各主要貿易國所採行的是「銀材價格制」,那麼情形和以上所述的當然也一模一樣)。 三六 貨幣政策的手段與目的 本位相互間的支付手段政策(lytrische Politik)之典型最根本的手段有以下數種(至於其個別的措施則無法在此詳述): I. 在金材價格制的國度里: 1. 主要以商品票據來支付而非以現金來支付的流通手段之背書保證,亦即,對於被販售的商品而言,其販售者被要求保證是個「可靠」的人(可信賴的企業家)。據此,自行負擔風險的票據發行銀行的業務將儘可能地限定在此種票據業務和商品擔保業務、存款接受業務,以及與此相關聯的轉賬支付業務和最後的國家財政支納業務。 2. 票據發行銀行的「貼現政策」,亦即,萬一當對外支付形成一種對金貨的需求,而此種需求又連帶地因金的輸出而威脅到國內的金存量,特別是票據發行銀行的金存量時,即可提高被買去的票據的利息,以藉此而刺激國外的貨幣擁有者來利用此一利率機會、並提高國內借貸的難度。 Ⅱ. 在非金材的限定貨幣本位制國度,以及在紙幣本位制的國度里: 1. 和(Ⅰ-2)相同的貼現政策,以防止太過強烈的信用擴張; 2. 金的貼水政策,這在以銀貨為輔助性限定貨幣的金本位制地區里也是常用的一種辦法; 3. 有計劃的金買入政策,以及借著買賣國外的票據而有計劃地影響「外匯行市」。 這些政策原先純粹是以「支付手段」為取向,不過卻也可能使得實質的經濟規制有所轉變。 票據發行銀行在提供信用的諸銀行當中最具權勢,這是由於諸銀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要仰賴票據發行銀行的信用之故。於是,票據發行銀行便能夠利用此種權勢來主導諸銀行而達到統一規制「貨幣市場」的目的,亦即,統一規制短期信用(包括支付信用與經營信用)的條件,並且,據此進而能夠有計劃地規制營利信用,也因此而能夠有計劃地規制財貨生產的方向。這在形式上雖是自願自發的,但在該政治團體統治的領域裡,卻是經濟行動之資本主義的實質秩序下,最為接近「計劃經濟」的一種階段。 一次大戰前的這個典型措施,總之是著眼於以下這種貨幣政策,亦即:首要目標在於力圖本位相互間之匯兌率的「固定化」,也就是穩定化,即使在希望有所變動的情況下(在實行限定貨幣本位或紙幣本位的國度里),最少也要使其緩慢地揚升,換言之,最終總是以諸大貿易國度的素材價格制貨幣為標的。然而,在貨幣供給當局之外,還存在著有力的利害關係者,而他們所追求的卻是與此全然對立的目的。他們所希冀的毋寧是如下這種支付手段政策: 1. 降低本國貨幣的本位相互間匯兌率,以便為企業家創造出口機會, 2. 並且借著貨幣發行的擴增,亦即在金材價格制之外另采銀材價格制(也可能意味著取而代之),甚至有計劃地發行紙幣,來降低貨幣相對於國內財貨的交換價值,也就是提高國內財貨的貨幣價格(名目價格)。其目的在於增加這些財貨的營利生產的獲利機會,而財貨價格的上漲(以國內名目價格來計算),恐怕就是國內貨幣之擴增的最直接結果,並且因而使得財貨價格在本位相互間關係里下滑。此種有意的過程即稱之為「通貨膨脹」。 值得注意的是: 1. 一方面,(就實際結果所見)雖非毋庸置疑,但相當可能的是:在(任何一種)素材價格制下,倘若貴金屬的生產非常急遽地增加而價格暴跌(或者如同便宜的貴金屬來自戰利品那樣),那麼在採取貴金屬為本位的領域裡,便會發生(至少)許多生產品的價格上揚的趨勢(或許所有的產品都有不同程度的價格上揚的趨勢)。 2. 另一方面,可以確定為毋庸置疑的事實是:在實行(自生性)紙幣的領域裡,支付手段管理當局在財政困窘時(尤其是戰爭時期),通常會僅就戰時需要的財政支出來做出因應的貨幣發行政策。同樣可以確定的是:在實行素材價格制或金屬限定貨幣制的國家裡,如果遇到同樣的情形,則不但會停止鈔券流通手段的兌換(這並不必然會導致長久性的本位變更),而且會更進一步借著純粹因應財政需求(當然還是戰時財政)的理由而發行紙幣,從而走向明確不移的純粹紙幣本位制。此時,原先的金屬貨幣就變成輔助貨幣,然而由於其相對於紙幣名目額的兌換率當中的貼水被忽略了,因此很可能只具有非貨幣性的價值,從而在貨幣流通上消失蹤影。最後,還可以確定的是:走向純粹的紙幣本位制並且無限制地發行紙幣這種情形一旦發生,事實上無可避免的是後果空前沉重的通貨膨脹。 比較過以上這些(1和2)過程後,明白顯示出: A. 只要自由的金屬流通貨幣存在,「通貨膨脹」的可能性就會被緊緊地限制住。理由在於: 1. 「物理上的」理由:使用於貨幣目的上的貴金屬可能到手的量,儘管當中還有彈性存在,但終究確實是有限的。 2. 經濟上的(通常的)理由:貨幣的生產端賴私人利害關係者的主動而達成,因此,貨幣鑄造的需求會以市場導向的經濟主體之支付需求為取向。 3. 通貨膨脹惟有在目前的金屬限定貨幣(例如現在在金本位制國家裡的銀)轉變為自由流通貨幣時才可能發生,不過,在此形態下,亦即限定貨幣金屬的大量生產和價格的滑落,通貨膨脹的效應將會非常可觀。 4. 因流通手段的擴增所引起的通貨膨脹,只有在因為信用支付的延期而導致的相當長期且緩慢的流通膨脹下,才會浮現出來。雖然流通量的多寡極富彈性空間,但最後仍會因票據發行銀行必須顧慮到支付能力的關係而被嚴格限制住。以此,急性通貨膨脹惟有在銀行無力支付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通常這又是指戰時條件下的紙幣本位施行時。 瑞典因戰時的物資輸出所導致的金的「通貨膨脹」,可說是特殊環境下所造成的獨特事例,因此可以撇開不談。 B. 自生的紙幣本位制一旦成立,通貨膨脹本身或許並非總是必然的(因為在戰時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很快地走向紙幣本位制),然而通貨膨脹的結果卻多半總是大大擴展開來。財政困難的壓力、由於通貨膨脹的價格所導致的薪資與報酬要求提高的壓力,以及其他種種費用的壓力,都在在促使財政管理當局更傾向於繼續通貨膨脹,即使並非絕對必須如此,或者存在著付出重大犧牲以迴避種種壓力的可能性。各國在這方面的差別——正如見諸(一次大戰期間及其後的)協約國、德國以及奧地利和俄國等三大類的情形——當然僅只於程度上的不同,然而總是顯而易見的。 因此,支付手段政策,特別是在實行輔助性金屬限定貨幣制或紙幣本位制的情況下,也可能是通貨膨脹政策(無論其為復金屬主義政策或紙幣主義政策)。對於本位相互間的匯兌率並不是那麼在意的國家,如美國,即使在毫無財政動機的承平時期里,也是實行這樣一種政策。現今,在戰時忍受過支付手段通貨膨脹的不少國家,戰後仍持續處於必須如此的壓力之下。此處姑且不去推究通貨膨脹的理論。總之,通貨膨脹經常是創造特定利害關係者的購買力的一種特殊方法。我們只須認清,支付手段政策在計劃經濟的實質理性的導向下,借著管理貨幣尤其是紙幣似乎特別容易得到發展,然而卻也特別容易為(從匯率穩定的觀點看來)非理性的利益效勞。 原因在於,支付手段政策及相關的貨幣制度,在流通經濟下的形式理性——相應於我們至此對形式理性一貫堅持的看法——僅僅意味著排除以下的種種利益:1. 不以市場為取向的利益,例如財政利益,2. 利益所趨並不在於盡其所能地保持本位相互間關係的穩定以作為理性計算的最適基礎,相反,以通貨膨脹和保持通貨膨脹為手段(即使在沒有財政當局的強制下),致力於創造某些利害關係範疇的「購買力」。後面這種過程是該受讚揚還是該受譴責,自然並非經驗所能決斷的問題,不過,其經驗性的存在則殆無疑義。另一方面,以實質的社會理想為取向的立論者,倒恰好可以借著以下這個事實來伸展其批判,亦即:在流通經濟里,貨幣與流通手段的創造,正是惟「利潤」是求的利害經營,而並不著意於追究「正確的」貨幣量和「正確的」貨幣種類為何的問題。他們可能據理力爭說:惟有管理貨幣,而非流通貨幣,才是我們所能「操控」的。因此,管理貨幣,特別是無論在量方面或種類方面都可以隨意地便宜製造出來的紙幣,就實質理性(無論其目的為何)的觀點看來,才是我們所應該創製的特殊手段,一般說來,也就是貨幣。此種立論在形式上確實是合乎邏輯的,不過,相對於下面這個事實,亦即:支配世界的,在未來,一如其於今日那樣,是個人的「利害」,而非經濟管理的「理念」[21],此一立論的價值自然有其限制。不過,也因此,形式理性(就我們此處所堅持的意涵而言),與實質理性(就其對於在任何素材價格制下都考慮到與金屬之完全兌換的支付手段管理當局來說,在理論上可以成立而言)之間的可能爭論,正好在這一點上呈現出來;我們的問題也僅限於此。 以上這整個論述很明顯地是對科納普的傑作《貨幣國定論》所做的一番討論,只不過這番討論僅限於此處有關的範圍,並且極為簡約而捨棄掉所有的精微之處。此著作出版後,與作者原意相反(不過該作者或許也無法盡卸其責),馬上被各種價值評斷所肆意利用,其中,奧地利「發行紙幣的」支付手段管理當局當然是特別熱烈地加以歡迎。整件事無論在哪一點上都說不上科納普的理論「有誤」,然而卻也明確顯示出他的理論在貨幣的實質效力這方面是有所不足的。以下必須針對這點再加檢討[22]。 * * * [1]無限制通貨(Kurantgeld)是指由一貨幣團體在種類及數量上皆保證無限制通用的貨幣式支付手段(此項定義見前述第二章第六節),其對反概念為限制通貨(Scheidegeld),定義見本節第6點。兩者皆為科納普的用語。 [2]所謂「統治的財務」(regiminale Kassen),是指國家的財務當局。Kasse在此即「國庫」,以下視行文所需譯為「財務當局」或「窗口」;regiminale則為科納普的用語,譯為「統治的」,用意在於點出其與「市場的」(marktmäβig marktgängig)和「市場狀態」(Marktlage)等概念的相對比。——譯註 [3]阿西尼亞紙幣從法國革命初期的1789年開始發行,一直持續到1797年為止。當時國民會議為了應付財政困難,遂沒收教會土地為國有地然後再將之賣出,所得款項則成為發行計息債券(即阿西尼亞紙幣)的兌換擔保。後來利息既付不出,紙幣又不斷加量發行,最終則因通貨膨脹而成為無法兌換的紙幣,遂以廢止收場。——譯註 [4]太平軍興,清廷財政困難,乃於咸豐三年(1853)發行銀票,到了年底繼之以大量的錢票,由於沒有完整的回收計劃,到了咸豐十一年(1861),紙幣幾乎已成廢紙。參見彭信威,《中國貨幣史》, 833—838頁。——譯註 [5]塔勒與五法郎銀幣分別為十九世紀時,德國與拉丁貨幣同盟的本位貨幣,這是建立在複本位制度之上的一種貨幣。其後由於銀貨對金貨的價值滑落,導致銀貨只能流通於境內,對外貿易則須使用金貨的問題,塔勒與五法郎銀幣遂告沒落。——譯註 [6]Friedrichsd』or是德國在以塔勒(taler,銀本位貨幣)為正貨的同時自然發生的通用金貨,因此有必要訂定兩者之間的交換價率。 Dukaten是每次都要稱量通用的金板,然而這又不是生金原料所鑄造出來的,所以科納普稱之為「稱量的定型支付用具」。——譯註 [7]G. F. Knapp,The State Theory of Money,Ⅱ. [8]所謂「歷史定義」的原則,見第二章第六節。 [9]「中心支付」(apozentrische Zahlung)與「中心收受」(epizentrische Zahlung)相對舉的概念,出於科納普。前者為從國庫支出貨幣,後者為貨幣流入到國庫。 [10]「限定貨幣」(Sperrgeld)的概念,詳見後文第三三節的敘述。此一概念易與「限制貨幣」(Scheidegeld)相混淆,兩者間的關係亦見第三三節的說明。 [11]「本位相互間」(intervalutarisch)乃科納普的用語,由於「valutarisch」是用來表示某特定貨幣領域裡的本位制,而其「相互間」則為不同貨幣領域的結算關係。由於具有本位制的貨幣領域的單位通常是「國家」,所以此一用語事實上亦不妨解讀為「國際的」或「國家間的」。——譯註 [12]「Zahlungsbilanz」意指針對本位相互間所進行的貨幣流通情形,而將本國對他國的支付及他國對本國的支付做出結算對照,故而譯為「國際收支」。——譯註 [13]「泛軸式的」(pantopolisch),此字為科納普所造。他認為,在兩國之間,本位相互間的匯兌率乃是隨著其間時有所見的「商業心理現象」而變動的,故而以「泛軸式的」這個用語來表示出此一見解。科納普強調,在金屬主義的貨幣理論里,未有說明此一泛軸式現象的餘地,因而也成為批判金屬主義的一個論據——因為若就金屬主義的解釋,匯兌率也不過就是兩國貨幣的金屬純度相比較之下就瞭然的了。——譯註 [14]限制貨幣和上述的無限制貨幣是相對反的概念。一般都將Scheidegeld譯成「輔助貨幣」,然而在科納普的用語體系里,「本位的」(valutarisch)與「輔助的」(akzessorisch)才是相對概念,而「無限制貨幣」(Kurantgeld)則與「限制貨幣」(Scheidegeld)為相對概念。韋伯全然承接了這樣的用語法。——譯註 [15]所謂確定的貨幣就是本位金屬貨幣,而暫定的貨幣則為其相對概念,是指國家負有將其兌換成確定貨幣之義務的貨幣。當支付是以確定貨幣進行時,交易也就此完結,但支付若是以暫定貨幣來進行時,由於持有者還須向國家請求同一金額的確定貨幣,所以交易不算完結。以此,「確定的」所代表的是已經不用兌換的意思。——譯註 [16]「Hylodromie」按字面解是本位金屬(hyle=材料)的兌換率(dromos=行情),按科納普的說法是以一定的本位金屬為素材而賦予確定的價格,此種素材的擁有者則以此價格無限地提供給鑄幣局以鑄造成硬貨的一種制度。帕森斯曾將之譯為「自由鑄造」(free coinage),但韋伯除了Hylodromie之外,另外也有freie Ausprägung的用語,為避免混淆,此處參考日譯者的說明,徑譯為「素材價格制」。——譯註 [17]1865年12月,法國、比利時、義大利及瑞士四國在巴黎商定鑄造同質量的金幣、銀幣,拉丁貨幣同盟即以此開始(希臘在1868年加盟)。不過,隨著五法郞銀幣的停止鑄造(詳見注7),此一同盟也就名存實亡了。——譯註 [18]「壅塞」(Stauung,aufstauen)是科納普的用語。例如,當金是本位金屬,而銀貨作為輔助貨幣通用時,國家通常有意地將銀貨的名目價格壓低於其實質價值之下,如此,比起銀作為金屬的非貨幣用途來,銀貨是較為有利的,因此銀將流入國庫。另一方面,由於將這種銀貨的名目價格定得比實質價值低的是國家,因此其名目價格在國內固然受到保證,但在對外支付時便不能通用,於是銀就只有被「壅塞」於國庫之中了。——譯註 [19]我們可別忘了這是寫於1919—1920年間的論述,情況至今已有劇烈的變化。 [20]科納普將金的素材價格制(Gold-Hylodromie)稱為「金材價格制」,這是指:在把金的價格固定之下,准許金貨之自由鑄造的制度。同樣地,銀的素材價格制即下面將要提及的「銀材價格制」(Argyrodromie)。——譯註 [21]人類的行動乃是以「理念」(Idee)和「利害」(Interesse)的相互關聯為依據,這是韋伯的宗教社會學所針對的主題。其要旨可以被廣為徵引的一段話表現出來:「直接支配人類行動的是(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利害,而不是理念。但是,通過『理念』創造出來的『世界圖像』,經常如鐵軌上的轉轍器一般,規定了軌道的方向,在這軌道上利害的動力推進著行動。」(《世界諸宗教之經濟倫理》)——譯註 [22]在原著中,韋伯以「對貨幣國定論的附記」為題而插入數頁對科納普的批判,本書在此略去不贅述。這番批判的要旨端在於:科納普相當強調,對於維持對外匯率而言,並非金本位制,而是管理通貨制度才是達到目的的最適手段;然而他卻無視於後者經常與通貨膨脹的可能性糾纏不清的事實,這是偏頗之所在。——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