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的基本概念 · 第六章 經濟與政治的相互滲透
三七 政治團體對經濟所具的非貨幣意義
自主的政治團體之存在的這個事實,對於經濟而言(撇開貨幣制度不談),其意義端在於以下這幾方面:
1. 政治團體通常,在其他條件幾乎都相同的情況下,偏愛以自己的從屬者來擔任提供自己所需效用的御用商人。當此種團體的經濟行動愈是獨占性的,或愈具有家計式需求滿足的性格時,此一事實的意義就愈是深遠,並且至今不絕;
2. 可能就越境的交換流通在實質的觀點上加以有計劃的促進、阻礙或規制(亦即實施「商業政策」);
3. 相應於這些團體的大小與種類而可能或分別實行形式和實質的經濟規制;
4. 支配結構的極端多樣性,連帶地,決定營運方式的各階層在行政上及身份上之構造的多樣性,以及因應以上種種多樣性而來的、對於營利態度的多樣性,都會對經濟產生種種反作用;
5. 政治團體相互間會為了自身的權力,和為了以消費手段及營利手段(以及藉此手段所獲得的營利機會)來給養在其支配之下的團體成員,而發生領導權的競爭;
6. 這些政治團體有著種種不同的自我需求滿足方式,詳見下節。
三八 政治團體的財政行為
經濟和(主要是)非經濟取向的團體之間,最直接的關係在於團體行動所需效用的籌措方式,亦即此種團體的行政幹部的行動和在其領導下的行動(見第一章十二節)本身(包括實物籌措在內的、最廣義的「財政行為」)。
「財政行為」,亦即團體行動在被管理的效用方面的調度,若就最單純的類型來加以考慮,可以有下列的組織方式:
Ⅰ. 不定型的,奠基於純粹自願的效用上,或奠基於強制性的效用上。就前者而言,又可分為:
1)贊助性的,來自大規模的贈與或捐獻,這對慈善的、學術的和其他主要並非以經濟或政治為目的的團體而言,是典型的方式。
2)來自乞討,這對特定種類的禁慾的共同體而言是典型的方式。
在印度誠然有世俗性的乞食種姓存在,而其他地區(特別是中國)亦有乞食的團體。
以此,乞食可能因而被廣泛(轄區式的)壟斷且體系化,並且基於被乞求者之義務感或功德心,結果實質上從不定型的方式走向貢納的性格。
3)來自形式上自願的贈與,對象是在政治或社會上被承認為上位者的首領、王侯、護主、人身領主和莊園領主等。此種贈與由於習慣性而實質上接近貢納的性格,不過一般說來並非目的理性的作為,而是隨機而行(譬如在特定的節日、家族或政治有事之時)。
不定型的財政行為也可能是奠基於強制性的效用上。
屬於這個類型的,譬如南義大利的卡摩拉(Camorra)[1]、西西里的黑手黨(Mafia)、印度類似的團體(儀式上被區隔開來的所謂「小偷」和「強盜」種姓)、在中國有著類似經濟給養形態的教派和秘密結社。效用的提供,由於形式上是「不合法的」,所以主要是不定型的,然而事實上,由於相對地可以換取某些機會效用,特別是安全保證,所以常常帶有「預約期付」的性格——大約二十年前,那不勒斯的一個製造業者在顧慮到卡摩拉對經營所產生的影響時,告訴了我下面這樣一段話:「卡摩拉每個月從我這兒拿走X里拉,但保證我安全無恙;國家每個月拿走的是十倍數額,但什麼保證也沒有。」非洲典型的秘密集團(昔日「男子集會所」[2]的殘餘)發揮了(和日耳曼中世紀時秘密法庭)同樣的功能,並且也提供安全保證。
政治團體(例如利久裏海的海盜國家)可能主要是奠基於純粹的掠奪利得上(但從未長期僅限於此)。
Ⅱ. 財政行為也可以是具有定型秩序的,其中又可分為:
A. 沒有經濟性的自家經營的情形:
a)通過實物財貨的貢納:
1)純粹貨幣經濟的:以貨幣貢納為調度手段,並且借著貨幣來購買必要的效用(純粹貨幣貢納團體經濟)。行政幹部的所有薪給都以貨幣來支付。
2)純粹實物經濟的(參見第十二節):以實物捐輸義務的明細化的方式來攤派租稅(純粹實物給付經濟團體經濟)。這又有下面兩種可能性:ⅰ)以實物俸祿的方式來支付行政幹部,並且以實物來滿足團體的需求。或者,ⅱ)以實物方式徵收來的貢納全部或部分賣出以換取貨幣,在此情況下,是以貨幣經濟的方式來滿足需求。
貢納本身,不管是貨幣還是實物,在以上所有的情況下,無非是以下這些最基本的經濟類型之一:
1)租稅,換言之,貢納的取得是奠基於:
i. 一切的所有(在貨幣經濟里則為資產),
ii. 一切的收入(在貨幣經濟里則為所得),
iii. 僅限一定種類的生產手段的所有,或一定種類的營利經營(所謂的「收益貢納」)。
2)規費,因准許使用或利用團體設施、團體所有或團體的效用而取得的效用;
3)特別稅,對象為:
i. 特殊種類的使用或消耗,
ii. 特殊種類的交易行為,尤其是:a. 財貨運輸業務(關稅),b. 財貨販賣業務(消費稅、營業稅)。
此外,所有的貢納可能的徵收方式為:
1)經由自己的行政來徵收,
2)發包出去,
3)出讓或抵押。
包稅的方式(以換取整筆貨幣額)可以對國庫財政產生合理的作用,因為可能惟有如此才能促成預算編列。
出讓或抵押的方式,就財政的觀點而言,多半是不合理的,特別是緣於:1)財政的窘境,或2)行政幹部的權力篡奪——缺乏可靠的行政幹部的結果。
當貢納機會被國家債權人、軍事和租稅事務的私人保證者、無給的傭兵隊長和士兵,以及「最後」官職候補者所永久占有時,我們稱之為「俸祿化」。俸祿化的形式可能是:
1)個人占有,
2)集體占有(來自集團占有圈子裡的人自由地更新補位)。
在沒有經濟性的自家經營的情況下(Ⅱ A),財政行為的遂行也可以是:
b)通過個人勞務的課賦:以實物效用明細化的方式直接向個人課以實物勞役。
相對於Ⅱ A,定型的財政行為還可以是:
Ⅱ B. 通過經濟性的自家經營:
1)家計的(莊宅、直轄領地),
2)營利經濟的,其形態又分為:
i. 自由的,亦即與其他的營利經濟相互競爭,
ii. 獨占性的。
同樣的,收益可以是來自自家經營,或通過稅賦的發包、出讓及抵押而取得。最後,除了Ⅱ A及Ⅱ B之外,還可能是:
Ⅱ C. 賦役式的,借著和特權相聯結的負擔為手段:
1)優勢特權:對特定的人群團體免除一定的給付負擔,或(可能是一而二、二而一的)。
2)劣勢特權:對特定的人群團體課以一定的給付負擔,特別是ⅰ.某些身份階層,或ⅱ.資產階級。
3)交互作用:將被特定化的獨占和被明細化的勞務或供輸義務的課徵聯結起來。可能的組織形態有:
i. 身份性的,亦即將團體成員強制性地整編為以財產或職業為根據的、(通常是)世襲且封閉性的賦役制團體;
ii. 資本主義的,亦即創造出夥伴團體式的行會或卡特爾,賦予獨占權及連帶地課以繳納貨幣稅賦的義務。
關於Ⅱ:
這些(相當粗糙的)歸類論斷適用於所有的團體種類。此處我們只針對政治團體加以舉證。
關於A.a-1):這是近代國家的租稅秩序,此處當然連輪廓的分析都無法談到。不過,首先必須考究的是足以典型促成某種貢納形式(例如規費、附加稅或租稅)的支配關係類型的「社會學定位」。
實物貢納,即使是用來繳交規費、關稅、消費稅或營業稅,在整個中古時期都是常見的方式,其貨幣經濟的取代方式是較為近代的。
關於A.a-2):實物捐輸的典型方式是對附屬經濟團體課以生產品作為貢納。實物輸送只有在小團體或方便的交通條件(例如尼羅河、中國的大運河)下,方有可能。否則,即必須將貢納轉換成貨幣以使其能送達最後的收取者(古代多半是這種情形),或者是必須按距離之遠近而將之轉換成具有特殊價格的各色物品呈送出去(聽說中國古代就是如此)。
關於A.b):諸如軍政義務、審判義務、陪審人義務、道路工程義務、架橋義務、堤防工程義務、礦山勞動義務以及各類團體的團體勞動義務。徭役國家的典型,諸如古埃及(新王國時期)、中國的某些時期、印度(規模較小),以及程度更低一些的後期羅馬帝國和西方中古早期的許多團體。
俸祿化的典型:1. 官職候補者集體占有俸祿:中國;2. 軍役及租稅的私人保證者占有俸祿:印度;3. 無給的傭兵隊長和士兵占有俸祿:後期的伊斯蘭教哈里發制和馬穆魯克王朝[3];4. 國家債權人占有俸祿:到處都有的官職買賣。
關於B.1):例如直轄領地內的經濟活動以供應家計所需的自家經營;利用子民的徭役義務以創造出需求滿足經營體來達到宮廷或政治目的(埃及),近代的例子如國家的軍用品工廠和軍服製造局。
關於B.2):ⅰ的情形只有一例(海外貿易公司之類)[4]。ⅱ的情形貫穿所有歷史時期,例子不勝枚舉,西歐在十六至十八世紀達到頂點。
關於C.1):例如中國的士人階層之免於徭役、全世界優勢階層之免於一般國家義務、許多國家的教育資格擁有者之免於軍事義務。
關於C.2):一方面是古代民主政體裡對資產所課徵的賦役;另一方面是C.1)各階層之外沒有被免除負擔的各種群體。
關於C.3):ⅰ的情形,這是奠定在另一種(並非「租稅國家」)基礎上、有系統地滿足公家需求的最重要形式。諸如中國、印度、埃及等最古老的(灌溉)官僚體制國家,即以賦役組織來擔負起實物賦役的任務,由此,希臘化世界和後期羅馬帝國也(部分)加以利用,當然後者基本上仍為貨幣經濟的租稅賦役,而不是實物負擔的賦役。賦役制通常帶有以職業身份來編排組織的意味。即使現今,賦役制仍有可能以此形式而再度出現——當租稅國家式的官方需求滿足辦法不再被採用,並且資本主義式的私人需求滿足被置於國家的規制之下時。迄今,近代國家的公共需求滿足在遭遇財政困難的情況下,即適用ⅱ的方式:以賦予營利獨占的方式來發放營業許可和課稅(最單純的例子是西班牙對火藥工廠的強制性管制——對新廠的建立給予獨占保護,但要向國庫繳納高流動性的稅金)。這和下面這個想法相當類似,亦即:將營利經營的個別部門加以「社會化」,方法是利用強制性卡特爾或強制性托拉斯來擔負起國庫財政稅收的重責,因此也不會影響到財貨生產的(形式)理性的價格取向。
三九 對私人經濟的負作用
政治團體(以及教權制團體)的團體需求滿足方式,會對私人經濟的形態產生極為強烈的負作用。自行徵稅(並且僅限於徵稅這一項)、且徵調個人勞務於(僅限於)政治與司法目的的純粹貨幣貢納國家(Geldabgabenstaat),會給理性的市場取向的資本主義帶來最佳機會。包稅制的貨幣貢納國家會助長政治取向的資本主義,而不是助長市場取向的營利經濟。貢納的出讓和俸祿化,通常會因為造成既得利益(致力保持現有的規費來源與貢納來源),而導致經濟的定型化與傳統化,以至於妨礙資本主義的成立。
純粹的實物捐輸團體無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並且由於其結果事實上和非理性的經濟生產方向(從營利經濟的角度看來)結合在一起,反倒阻礙了資本主義。
純粹的實物勞役團體由於勞動力的徵發而妨礙了自由勞動市場的形成,故而有礙於資本主義的形成。至於政治取向的資本主義,此種團體亦因拔除了其成立的典型機會而造成滯礙。
獨占性的營利經濟的財政行為、將貢納財貨轉化為貨幣的實物貢納擔負、對個人所有課以賦役的需求滿足方式等等,不但無助於自律性市場取向的資本主義,反倒因為財政措施,亦即特權的釋出和不合市場理性的貨幣營利機會的製造,而阻擋了市場營利機會。相反,這倒(看情形而定)有利於政治取向的資本主義。
擁有固定資本和精確資本計算的營利經營,形式上特別是以租稅之可計算性為前提,實質上則在於資本利用尤其是市場買賣方面沒有任何強烈的劣勢特權的拘束。投機性的商業資本主義則反之可與任何並非直接(而是通過與賦役制的聯結)阻礙財貨之商業轉化為商品的制度相結合。
公共負擔制度的樣式對於經濟行動的取向而言,儘管極具重要性,然而並不盡然能夠決定經濟行動的發展方向。在廣大地區和長久的時期里,儘管公共負擔制度這方面(從表面上看來)完全沒有任何典型的阻礙存在,但理性的(市場取向的)資本主義並未得到發展;另一方面,儘管公共負擔制度這方面(從表面上看來)往往存在著極為強烈的阻礙,但理性的(市場取向的)資本主義卻始終有所發展。除了經濟政策的實質內容——很可能帶有極為強烈的非經濟目標取向——和精神上(科學和工技方面)的發展形態之外,心態上(倫理、宗教方面)的阻礙因素,亦在近代資本主義的自主發展的地區性限制上,扮演了顯著的角色。同樣不可或忘的是,經營與企業形態,如同技術產物,必須被「發明」出來,此外,就歷史角度而言,僅只是「負面的」或「正面的」條件,亦即對那樣的思考方向而言會造成困難、形成阻礙或是有所助長,並不足以顯示出關於資本主義發展的必然因果關係,正如同對於不管具有什麼特性的、嚴格個別性的事務而言亦是如此[5]。
1. 關於結論部分:即使是純粹自然的個別事象,也只有在極為特殊的條件下,方能正確地還原為個別的因果要素。其中並不存在著行動領域和其他領域的分野[6]。
2. 關於這一整節:政治團體的組織與管理形態和經濟之間的根本重要關聯,在此只能暫時提示一些。
1)在歷史上,通過貢納的俸祿化而對市場取向的資本主義發展造成妨礙的最重要例子是中國[7],通過貢納的出讓化的例子(在許多方面和前例極為類似),則為哈里發王國以來的近東地區(將於適當處論及)[8]。貢納的包稅化的例子見於印度、近東和西方古代及中世紀時期,不過,在西方古代,貢納的包稅方式對資本主義的營利取向形態(例如羅馬的騎士身份階層),產生決定性的影響,而在近東與印度較重要的影響卻是資產的形成(莊園領主制)。
2)在歷史上,由於賦役制的需求滿足方式,而對資本主義發展造成阻礙的最重要例子,見於西方古代後期,或許佛陀時代以後的印度和中國的某些時期亦是如此[9]。
3)歷史上資本主義的獨占性偏向發展的最重要例子諸如希臘化時期(托勒密王朝)的先驅者之後、近代初期王侯的獨占營利和獨占認可營利的時代(其序幕為:腓特烈二世在西西里島的某些措施[10]——或許是以拜占庭為範本;原則上最後的掙扎是在斯圖亞特王朝)。
此處的這整個論述,以此種抽象的方式,只不過是為了要多少正確地提出問題。在回頭討論經濟的發展階段與經濟的發展條件之前,必須要先對非經濟的因素進行純粹社會學的探討。
四十 經濟對團體形成的影響
經濟會對任何的團體形成產生全面性的社會學影響,如果,就像通常發生的情形那樣,領導與管理幹部是有給職的。在此情況下,團體的存續便會與一種極為強烈的經濟利害關心結合在一起,儘管因此而盡失其可能是首要的意識形態基礎。
這無疑是個日常現象:儘管在參與者眼中已然是「無意義的」,但各式各樣的團體就是這麼繼續生存下去,因為「團體職員」或其他官員「(物質上)藉此維生」,否則便無以為繼。
任何被占有的(但有時候也包括形式上並不是被占有的)機會,都可能發揮出定型化社會行動之既有形態的作用。在(和平的、以日常生活用品為目標的)經濟營利機會的範圍里,一般而言,惟有營利企業家的利得機會是自發性的、理性的革命性力量。然而,並不盡然是。
例如銀行家在中介抽頭上的利害關心,即長期阻礙了對支票背書的承認[11]。與此類似的,我們也經常碰到同樣是基於資本主義的利得利害關心,而對形式合理性的制度造成阻礙的例子。然而比起其他的障礙來,尤其是俸祿的、身份性的和經濟上非理性的種種障礙,這基本上罕見得多。
四一 經濟行動的原動力
在流通經濟里,所有的經濟行動無不是個別的經濟行動者,為了滿足自己的理念上或物質上的利害而加以企劃和遂行。即使經濟行動是以從事經濟行動的團體或經濟團體,或經濟規制團體的秩序為取向(參見第五節),也是如此。奇怪的是,這點卻經常為人所誤解。
即使是在社會主義組織下的經濟里,這也不會有什麼根本的不同。決策之事自然是掌握在團體的領導中樞手中,而財貨生產線上的個人即被限定在光是「技術性的」勞務上(即所謂的「勞動」,參見第十九節)。於此,他們真的是處於「獨裁的」、也就是專制的管理之下,而不在過問之列。任何的共同決定權都足以立刻在形式上導致利害鬥爭的發生,諸如決策管理方式的問題,特別是關於要有多少「積蓄」(不再投入生產的公積金)的問題。不過,關鍵點並不在此。關鍵點在於,個人在此情況下,首先會問:分派給他的分量和勞動方式,比起別人來,是否與他個人的利益相符合。然後,據此以調整個人的行為,而暴力性的權力鬥爭毋寧是正常的結果,用以變更或維持現有的分派份額(例如重勞動的特別津貼)、占有或去除占有符合心意的(就報酬分配與合宜的勞動條件而言)勞動地位、停止勞動(罷工或強制撤離勞動場所——停工)、限制財貨生產從而強制改善特定部門的勞動條件、杯葛或驅逐不受歡迎的勞動監督者;一言以蔽之,各式各樣的占有過程和利害鬥爭。這些過程和鬥爭,多半是以團體的方式開打,在其中,據有優勢的會是那些掌握特別「攸關生死的」勞動項目者,和純粹是肉體上最為強而有力者,這不過是既有形勢的反映。然而,涵藏於一切行動背後的總是個人的利害——有時候是同質性的、但相互相剋的許多個人的利害。一旦利害的構成形勢有所轉變,確保利害的手段便會不同,然而這樣的契機依舊如前。可以確定的是,純粹在意識形態上以他人的利害為取向的經濟行動確實存在,但同樣可以確定的是,人類大眾並不那樣行動,並且,一切經驗顯示,他們不可能如此,並且將來也不會。
在一個純然社會主義的經濟(「計劃」經濟)里,僅有如下的發揮空間:
a)根據配給式的需求計劃來進行實物財貨的分配,
b)根據生產計劃來進行這些實物財貨的生產。
「所得」(Einkommen),這個流通經濟的範疇,在此必然消失,而配給下的收入(Einkünfte)則是可能的。
在流通經濟里,對於所得的追求是一切經濟行動必然的終極原動力。因為任何的處分,只要是所要求的財貨或效用尚未完全達到經濟行動者可以隨意處分的程度的話,無不是以獲得和處分未來的所得為前提,而幾乎所有的現有處分力都是以過去的所得為前提。所有營利經濟的經營利得,都會在不特定的某個階段,或以不特定的某一種形式,轉化成經濟行動者的所得。在規制經濟里,規制秩序的目的通常是在於做出所得分配的樣式。(在實物經濟里,並沒有我們此處確切使用的術語下的所謂「所得」,而不過是實物財貨與實物效用的收入,而這些實物財貨與效用皆無法以某種統一的交換手段來估算)。
所得與收入,從社會學角度看來,可能有下述幾個主要形態,並且來自下述幾種典型的主要源頭:
A. 效用所得與效用收入(與明細化或專門化的勞務相聯結)。
Ⅰ. 薪資:
1)自由約定的固定薪資所得和薪資收入(根據勞動期限來計算);
2)等級化的固定所得和固定收入(官吏的俸給、實物配給);
3)僱傭勞動者在約定下的按件計酬工資;
4)完全自由的勞動報酬。
Ⅱ. 利得:
1)從貨物或勞務的企業式調度當中獲得的自由交換利得;
2)同上的規制性交換利得。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扣除了「成本」後,即為「純利」。
3)掠奪性利得;
4)基於支配權之占有的支配利得、官職規費利得、贈賄利得、包稅利得和其他類似的利得。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成本扣除的問題除非是在長期營利經營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否則不一定存在。
B. 財產所得與財產收入(與對於重要生產手段的處分力之利用相聯結)。
Ⅰ. 通常是扣除了成本後的「純粹定期金」(Reinrenten):
1)人身擁有的定期金(例如擁有奴隸、隸屬民或解放奴隸),以實物或貨幣的形式收取,可能是固定的或是以營利分成的方式(扣除扶養成本);
2)支配權占有的定期金(扣除管理成本);
3)土地擁有的定期金(分益性佃作或固定的期約佃作,以實物或貨幣的形式來收取的莊園領主制定期金收入——扣除土地租稅成本和維修成本);
4)房屋租金(扣除維修成本);
5)占有獨占權的定期金(例如強制使用權、特許權——扣除手續費);
Ⅱ. 通常是無須扣除成本的情況:
6)設備租金(為了取得「設備」的效用,而交給家計或營利經濟的所謂「利息」,參見第十一節);
7)牲畜租金;
8)實物賃貸「利息」和約定的實物報酬定期金(皆以實物的方式);
9)貨幣賃貸「利息」;
10)抵押利息,以貨幣形式;
11)有價證券利息,以貨幣形式,可能是a)固定利息,或b)按獲利率而浮動(典型的所謂股利);
12)其他的利得份額,可能是a)臨時性的利得份額和理性的投機性利得份額,或b)在各種企業里理性投資的、長期性的獲利率的利得份額。
所有基於有價證券而來的「利得」與「利息」,並不是事先約定好的所得,或者僅僅是基於某些前提條件(例如交換價格、出件量)而約定的所得。固定的利息與薪資、地租、房租等,是約定所得,而支配利得、人身擁有利得、莊園領主制利得和掠奪利得等,是暴力占有的所得或收入。財產所得可能是不勞而獲(非職業)的所得——當所有者將其財產交給他人利用時;薪資、俸給、勞動利得、企業經營者利得,皆是職業所得;其他方式的租金與利得,可能是前者,亦可能是後者(此處並不打算再詳加論斷)。
在所有這些所得樣式中,流露出優越能動性的——經濟革新力的——性格者,是企業經營者利得(A. Ⅱ. 1)和約定的或自由的勞動收益(A. Ⅰ. 3&4),此外,還有自由的交換利得,以及,有時候、另一種方式下的利得——掠奪利得(A. Ⅱ. 3)。
具有較強的靜態——經濟保守性的——性格者,是等級性的所得(俸給)、工時報酬、官職權力利得、(一般而言)各種定期金。
(在流通經濟里)所得的經濟性來源,多半出於貨物和勞動市場裡的交換形勢。究極而言,也就是消費者的評價——與營利活動者多多少少強烈的自生性或強制性的獨占狀態相聯結。
(在實物經濟里)收入的經濟性來源,一般是出於機會——有償地利用財產或效用的機會——的獨占性占有。
隱藏在所有這些所得背後的,別無其他,正是以暴力來保衛占有機會的可能性(參見第一節4.)。掠奪和類似的營利樣式的利得,就真正是基於確實的暴力。再進一步的論斷,實非此處這番極為粗略的綱要所能及的了。
我認為李夫曼(R. Liefmann)的著作當中[12],儘管在某些方面和我的見解大相徑庭,但關於「所得」的那個部分卻是最具價值的。關於經濟問題,此處根本無法再更進一步地進行討論。至於經濟動態與社會秩序之間的關聯,將會適時地一再加以論述。
* * *
[1]卡摩拉是十九世紀初到一次世界大戰後、存在於義大利那不勒斯的一個黑社會組織,曾有「世界最大的犯罪組織」之稱,不過由於它與十九世紀義大利的國家復興運動有密切關係,因此在政治上亦有相當的影響力。——譯註
[2]根據韋伯,為了防衛或進行掠奪而行使的武力,如果逐漸由臨時性而發展為持續性的組織時,「具有武裝者只將其他亦具有軍事能力者,在政治上給予平等對待。其他未接受軍事訓練者或無力從軍者,都被視為女性,實際上在許多原始語言中,的確也明白稱之為『女人』。在這種戰士組合(Vergesellschaftung der Krieger)中,自由與武裝同義。舒茲(Heinrich Schurtz)曾深入研究過,以各種形式存在於世界各處的『男子集會所』(Männerhaus),就是源自上述的這種戰士組合——舒茲稱之為『男子聯盟』(Männerbund)——的一個構成物。當戰士專業性高度發展時,『男子集會所』在政治行為的領域裡,扮演著幾乎與宗教領域內修道院的僧侶組合完全相似的角色。只有那些證明具有軍事能力,完成修煉而被接受加入戰士團體的人,才屬於『男子集會所』。未通過試煉者,則被視為『女人』而留在女子與小孩之間,失去軍事能力的人亦一樣……屬於戰士團體的人,從妻子或家中分離出,過著共產制度的團體生活。借著戰利品或對外界的人——特別是女性(女性提供農業勞動)——所課租稅過活」,參見Economy and Society,p. 906。——譯註
[3]Mameluke在阿拉伯語中意指「被擁有者」,主要指土耳其或亞美尼亞裔的白人奴隸,他們被買來後原本組為奴隸軍,後來從上級將領處獲贈土地及人民,而逐漸轉化為領主。最後,土耳其奴隸出身的Izz al-Din Aybak推翻了Ayyüb王朝(1169—1251),建立前馬穆魯克王朝(1252—1390)。接著,亞美尼亞奴隸出身的Al-zähir Barqüq建立了後馬穆魯克王朝(1382—1517),而自前馬穆魯克王朝獨立出來。——譯註
[4]關於「海外貿易公司」(Seehandlung,亦即「普魯士國家銀行」Preussische Staatsbank的前身)這個機構的複雜歷史,參見W. O. Henderson,The State and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in Prussia,1740—1870(Liverpool,1958),pp.119—147。由普魯士國王腓特烈二世(Frederick Ⅱ)創建於1772年的海外貿易公司,根本上說來是個國營的海外貿易代理商,最後則轉變成真正國營的商業銀行,用來發行國家債券和對期望中的工業發展進行融資。——譯註
[5]此處所觸及的方法學上的問題,韋伯在《學術論文集》(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的許多篇章里有詳細的討論。最根本的觀點是韋伯認為任何科學分析,不管是在自然的領域或是社會領域裡,都不足以窮盡經驗世界裡的具體個別事務。科學的概念架構和運用此種架構所獲得的因果解釋,在許多重要的層面上仍然是抽象性的。——譯註
[6]參見韋伯的論文「Roscher und Knies und die logischen Probleme der historischen Nationalöknomie」,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2nd ed, 1951, 56, 64 ff.。
[7]這一點是《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第二章的主題。——譯註
[8]在韋伯的《宗教社會學論文集》里,眾所周知,包括了《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中國的宗教》、《印度的宗教》和《古猶太教》等世界各大宗教的討論,但未專章論及伊斯蘭教。按此處括弧所記,韋伯原本是預定要另闢專篇處理的。——譯註
[9]西方古代的賦役制國家見諸希臘化時代、埃及和羅馬帝政時期,韋伯的討論見《古代社會經濟史》,Ⅱ-5和Ⅱ-7,參見康樂編譯,《經濟與歷史:韋伯選集(Ⅳ)古代城市》;關於中國的賦役制,同注⑧;印度方面,參見《印度的宗教——印度教與佛教》第1章。——譯註
[10]腓特烈二世(Friedrich Ⅱ)為神聖羅馬帝國皇帝(1194—1250年在位),由於其母為西西里公主,所以兼任西西里國王。他採取國庫收入政策,賦予富裕商人以獨占特權(尤其是關稅特權)。——譯註
[11]關於中世紀以來的票據發展,至十七世紀前之所以無法背書轉讓,韋伯的說法是:「事實上,票據僅為貼現者,可向匯兌銀行或商人團體兌現,這對參與決算的商人有利,可獨占匯兌的手續費,故每每反對背書轉讓的方式。即使到了十六世紀時,任何交易每次皆用新簽票據,而不用背書轉讓之法。」(鄭太朴譯,《社會經濟史》[下],285頁)——譯註
[12]Robert Liefmann,Ertrag und Einkommen auf Grundlage einer rein subjektiven Wertlehre(Jena,1907);Liefmann,Grundsätze der Volkswirtschaftslehre(Stuttgart,1919),vol. Ⅱ,parts Ⅷ-Ⅸ,esp. pp.636-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