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的基本概念 · 第四章 資本計算的合理性
二五 勞務的計算可能性之條件:適應性、勞動熟練、勞動欲等
Ⅰ.
在三個典型的共產主義團體當中,經濟之外的動機扮演著重大的角色(參見第二六節)。在此領域之外,實際進行的勞動(此處指一般意義上的勞動)若要達到計算可能性的最適狀態,則必須符合以下三大條件:
1. 最高的勞務適應性,
2. 最高的勞動熟練,
3. 最高的勞動欲望。
就1.而言,適應性(不管來自遺傳的素質,或受到教育和環境的影響)只能夠通過測試來加以確定。在流通經濟體制下的營利企業里,這通常是以「培訓」測試的方式來進行。泰勒體系(Tylor-System)為的就是要合理地達成此一目標。
就2.而言,勞動熟練惟有通過理性的、持續的專門化,才能達到最佳狀態。至今,這仍然僅限於經驗層次的勞務專門化,亦即出自節約成本的觀點(為了收益性,並且受限於此)。合理性的(生理學上的)專門化方才開始(泰勒體系)。
就3.而言,勞動的意欲和其他任何的行動類型一樣(參見《社會學的基本概念》第一章第二節)[1],可以是各種不同取向的。不過,勞動意願(就實行自己本身的策略或其他管理者的指令,這個特定的意涵上而言),要不是取決於自己對於結果的強烈的利害考量,就是取決於直接或間接的強制力量——當勞動是在於實行他人的指令時,強制面毋寧是較高的。所謂強制,可能是:
1. 以肉體暴力或其他不利的方式進行的直接威脅,
2. 當表現不能令人滿意時,有失去職務的可能。
由於第二種方式(對流通經濟來講是基本的)遠為強烈地訴諸個人的利害,並且要求根據成果(無論質或量)來自由淘汰(當然是從收益性的觀點出發),所以比任何直接的勞動強制更能達到(就技術上的最佳狀態而言)形式合理性的效果。其前提條件在於:勞動者與生產手段的分離,以及勞動者競相爭取工資收入機會的事實,換言之,也就是對擁有者之占有生產手段的強制保護。相對於直接的勞動強制,這是除了再生產(家族)的顧慮之外,再將部分對於淘汰(根據適應性)的顧慮轉嫁到謀職者身上。除此之外,相對於使用不自由勞動,這也縮減了資本的需求與資本的風險,並且更有可能加以計算,最後,通過大量的貨幣薪資供給,也擴大了大眾消費財貨的市場。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積極的勞動欲並不會因此而像不自由勞動那樣受到阻礙。當然,當技術的專門化走上極為單純的(泰勒化的)單調勞動時,勞動欲自然會被局限於純粹對物質性薪資機會的追求。在此情況下,惟有採取憑成果論工資(按件計酬)的方式,方能激發出較高的勞動欲。在資本主義的營利秩序里,按件計酬的利得機會和被解僱的危機,乃是勞動意欲的首要條件。
在自由的、與生產手段分離的勞動的情況下,可以觀察到以下諸事項:
1. 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感情性的勞動意欲發生在勞務明細化的形態下的機率,要比在勞務專門化的形態下來得高。因為在勞務明細化的情形下,個別的勞務成果對於勞動者而言是確切可見的。其次,所有講求高品質的勞務本質上亦是如此。
2. 傳統性的勞務意欲特別是典型地發生在農業與家內工業里(一般而言也就是在傳統的生活條件下),其特色如下:勞動者對於其勞務的考量,若不是以質和量上都已被定型化的勞動結果為取向,就是以傳統的勞動工資為取向(或者兩者皆是),因此,很難合理地運用其勞動,並且難以用績效獎勵(按件計酬)的方式來提高其效率。相反,經驗顯示,對於主子(擁有者)的傳統家父長制的關係,反而能維持高度的感情性勞動意欲。
3. 價值理性的勞動意欲典型地是出於宗教的考量,要不然就是因為特定的勞動本身具有高度的社會評價。除此以外的其他誘因,根據經驗,都只不過是過渡現象。
勞動者對於自己家族的「利他主義式的」顧慮,乃是使勞動意欲帶有義務的典型要素,這當然是毋庸置疑的。
Ⅱ.
生產手段的占有,以及由自己來管理勞動過程(不管多麼形式),乃是無限的勞動欲的最強烈來源之一。這就是農業的小經營,更正確地說,小農地經營者(無論是小所有者,或是希望將來能夠晉升為土地所有者的小佃農)之所以異常重要的最終根源。此種土地所有形態的古典所在是中國。在學有專精的、勞務明細化的手工業領域裡,則以印度首屈一指。其次,所有亞洲地區,以及西方中世紀時期,也不無同樣的事例。在西方,為了爭取(形式上的)自行管理權而引發了最根本性的鬥爭。小農民(往往如同園丁那樣,所從事的是勞務的明細化,而非勞務的專門化)將極大量的勞動剩餘投注於經營當中,並削減自己的生活水準以維持其形式上的獨立自主,同時,將農業上無法拿來作營利用途的東西,亦即,在大經營當中無法利用的副產品和各式各樣的「廢物」,都拿來作家計式的利用。正因為這種欠缺資本計算,以及家計與經營合而為一的情形,而使得其存在成為可能。根據一切可能獲得的消息顯示(參照我在第24屆德國法學會議上所發表的數字)[2],農業上基於資本計算的經營(在所有者自行經營的情況下),遠比小經營更加敏銳地感受到景氣循環的影響。
在工業方面,相應的現象直到機械化及嚴格專門化的勞動結合的經營時代,仍然持續存在。甚至到了十六世紀時,即使像「紐伯瑞的傑克」那樣的經營都可能(如同在英國實際發生的)徑直被禁止而未嚴重危及勞動者的利得機會。因為,將擁有者所占有的許多紡織機結合在一個工場內而由勞動者個別加以操作,本質上並不會提升勞動的專門化與結合,因此,在既有的市場條件下,這絕不足以增加企業家作此打算的機會,亦即能夠藉此確實地補償愈來愈大的風險和工場成本。尤其是,在工業里為設備投下大量資本(「固定」資本)的經營,不止像在農業那樣對景氣循環相當敏感,而且還對任何行政或司法上的非理性(不可計算性)——如同普遍發生在近代西方以外各地區的情形——具有最高程度的敏銳性。分散化的家內勞動於此,正如同其與俄國的「工廠」的競爭和其他各處的情形一樣,仍然可以保有優勢的地位,直到以下這樣的時代來臨(甚至尚未導入機械動力來源和機器工具的時代):為了充分利用已擴大了的市場機會,而需求精確的成本計算和產品的規格化;隨著技術上合理性的裝置出現(使用水力或馬力的軋棉機),跟著也發展出具有內在專門化的經營,而藉此也才有機械馬達和機器的登場。在此之前,世界各處時而出現的大型工場經營,就算再度消失無蹤,也不會對所有參與者的利得機會產生任何重大的妨害,並且也不會迫切危及民眾的需求滿足。直到「工廠」出現,情形才有所改變。不過,工廠勞動者的勞動意欲主要是取決於將生計的風險轉嫁於勞動者身上、因而連帶產生的異常強烈的間接強制(例證:英國的強制勞動所!),並且,持續不斷地指向所有制度的強制保證。這明白顯示於當今此種勞動意欲的低落——由於革命破壞了強制力所造成的結果[3]。
二六 與計算異質的勞務共同體關係:共產主義
共產主義的、因此也就是與計算異質的勞務共同體關係或結合體關係,並非奠基於經濟的最適值計算,而是奠基於直接被感受到的連帶感。因此,就歷史所見,直到當今,此種形態仍舊是建構在根本是非經濟取向的心志態度的基礎上。其主要類型有三:
1. 家族的家共產主義——奠立於傳統的、感情性的基礎上,
2. 軍隊的袍澤共產主義,
3. (宗教)共同體的博愛共產主義。後兩者(第2與3)主要是奠定在特定感情的(卡理斯瑪的)基礎上。
不過,共產主義的組織化經常又有以下三種形態的分別:
a)恰與外界環境——採取傳統的或目的理性的、也就是計算的勞務分配的經濟行動——相對立,此時,團體若非自立勞動,即是恰好相反的純粹仰賴資助(或者兩者皆是);
b)作為擁有特權者的家計團體,支配著不包含在其團體之內的其他家計,並且受到後者的自願資助或賦役式的供養;
c)作為消費者家計團體,與營利經營分離,但借著與營利經營建立關係,亦即結合體關係,而從中取得收入。
類型a)是基於宗教信仰的或具有某種世界觀的共產主義經濟的典型(諸如逃離現世的或共同勞動的僧侶共同體、教派共同體、烏托邦的社會主義)。
類型b)是軍國主義的(全然或部分)共產主義共同體的典型(諸如男子集會所、斯巴達的同桌共食、利久立海的盜賊共同體、哈里發奧瑪的扈從團、各時代的戰場上之消費的、部分而言強征的共產主義)。同時,這也是權威主義的宗教團體裡典型所見的(巴拉圭的耶穌會州郡、印度和其他以托缽維生的僧侶共同體)。
類型c)是流通經濟里所有的家庭家計的典型現象。
這些共同體內部的勞動意願和不管計算的消費,是非經濟取向的信念所造成的結果,並且,在第2和第3種類型里,多半是奠基於與「現世」秩序對立和戰鬥的熱情上。所有近代出現的共產主義運動,只要它們所謀求的是一種共產主義的群眾組織,必然要向其門徒訴之以價值理性的論證,然而其宣傳卻必須仰賴目的理性的論證,但不論針對何者,都必須基於特別是理性的考量,並且——和軍國主義的、宗教的非日常性的共同體關係化相反——也必須基於日常的考量。因此,這種共產主義在日常情況下可能成功的機會,相較於非日常性的或主要是非經濟取向的共同體,可說是奠基於內在本質上迥然相異的條件上。
二七 資本財與資本計算
資本財起先典型地是以地區間或種族間被交換的商品為其萌芽形態出現,而其前提條件(參見第二九節)則在於「商業」之與家計式的財貨生產分離。因為家計的自營商業(剩餘品的販賣)是不可能進行獨立的資本計算的。種族間所販賣的、家族或氏族或部族工業製品,都是商品,而其生產手段,倘若仍為自製品的話,只不過是工具與原料,而非資本財。農民和莊園領主所販賣的產品及其生產手段亦是如此——只要其經濟行動並非基於資本計算(不管是多麼原始的形式);至於資本計算,在卡圖(Cato)的著作里已具雛形[4]。舉凡在莊園和莊宅的範圍內所發生的內部財貨變動,連同生產品之時或發生的或典型內部的交換,在在皆與資本計算經濟背道而馳,這是不證自明的。莊宅(例如法老的莊宅)所進行的商業即便本身不是純粹為了內部的需求,亦即不只是家計式的交換,而是部分帶有營利的目的,但是若不能以資本計算為取向,特別是在事先即以貨幣估算出獲利機會,那麼,就我們此處的術語意涵而言,即不能算是資本主義的。反之,四出行旅的職業商人卻正是如此,無論他們所販賣的是自己的商品或基於康曼達契約的商品,或基於結合體關係所推出的商品。在此,借著臨時企業的方式,我們發現資本計算與資本財性質的泉源。
在人身領主和莊園領主制下被利用為年金來源的人(奴隸、隸農)或各種設備,當然只是帶來年金收入的資產罷了,而不是資本財,正如同現今會給人帶來年金與紅利的有價證券(指的是那些以年金機會和一時性投機為取向的私人——恰與營利經營資本之適時的投資於有價證券相對反)。莊園領主或人身領主,憑藉其領主權而從他們的隸屬民那兒,(作為義務貢租)取得並帶到市場上的商品,在我們的術語裡就叫商品,而不是資本財,因為其中原則上(不只是實際上),並沒有合理性的資本計算(成本!)。相反,若是在經營中使用奴隸為營利手段(尤其是當奴隸市場和典型的買賣奴隸存在的情況下),那麼這就可稱為資本財。以無法自由買入和賣出的(世襲)子民為勞動力的賦役經營,我們並不稱之為資本主義的經營,而只稱之為帶有被束縛勞動的營利經營(關鍵還在於支配者也受到勞動者的束縛!),而不論其為農業經營或不自由的家內工業。
在工業領域裡,「價格勞動」屬於「小資本主義的」經營,而家內工業則為被分散化的經營,事實上任何一種資本主義的工場經營都是集權化的資本主義經營。各式各樣的住宿傭工、僱傭勞動和家內勞動,都只不過是勞動形態上的區分,前兩者被使用於僱主的家計利益,而後者被使用於僱主的營利利益。
因此關鍵並不在於經驗事實,而在於實質的資本計算原則上的可能性。
二八 商業的概念與形態(Ⅰ)
除了上述提及的各種明細化或專門化的勞務之外,在任何的流通經濟(通常甚至同時是一種受到實質規制的經濟)里,還存在著將自己的處分力賣給他人或將他人的處分力買入的交換媒介。發揮此種媒介功能的,可能是:
1. 經濟團體的行政幹部的成員,而其所獲得的是固定的或按業績等差發放的實物或貨幣報酬。
2. 夥伴團體,此種團體的產生,在於因應成員本身的買賣需求。
3. 中介業者,作為營利職業,在於收取手續費而不是取得自己的處分力。其法律上的形態甚為多樣。
4. 自營商業,作為資本主義的營利職業:當下買進,因為預期將來會在有利可得的情況下再度賣出,或者將先前預期有利可圖而買進的財貨於將來一定的期限前賣出。這可能是:a)完全自由地在市場上進行,或者b)受到實質的規制。
5. 強制商業,政治團體在持續規制下有償地取用財貨並且有償地——無論自願或強迫——出售。
6. 職業性的貨幣提供或信用創造,以因應營利支付或通過信用提舉來獲取生產手段,其對象可能是營利企業或團體(特別是政治團體)。信用業務,在經濟上,可能是用於支付的信用,或用於資本財之籌措的信用。
以上,第4和第5項(並且惟此兩項)可稱之為「商業」,前者為「自由的」商業,後者為「強制獨占性的」商業。
類型1:家計性的,諸如王侯、莊園領主、修道院的「交涉者」和「代理人」;營利性的,例如「售貨員」。
類型2:從事買賣的夥伴團體(包括「消費協會」)。
類型3:掮客、代理商、貨運商、保險和其他業務的「代理人」。
類型4:a)近代的商業,b)他律強制或自動協商下的分配市場(向交易對象買進或賣出),特定種類商品的買賣,在某個政治團體或夥伴團體的秩序規範下,對交換條件的實質規制。
類型5:例如國家的穀物貿易獨占。
二九 商業的概念與形態(Ⅱ)
自由的自營商業(類型4)——惟此一項是目前首先要加以討論的——往往是「營利經營」,而絕非「家計」,並且因而在所有正常的情況下(即使並非必然如此),是以買賣契約的形式來進行貨幣交換營利。不過,這可以是:
a)家計的「副業」;
例如:特定的家計成員自負盈虧地販售家內工業的剩餘品。假如擔當這樣經營的成員並不固定,那麼就不能稱作「副業」。但是當特定的成員自負盈虧地惟此販售(或購入)是任,那麼即屬於類型4(儘管有所修正),倘若他是為全體成員負責,則屬於類型1。
b)整體勞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借著自己的勞動整備(地方的)需求滿足。
例如:挨戶兜售者,以及類似的自負商品行旅的小商人——他們所關心的主要是地方的移動以尋求市場所在,因此在前文中置於「運輸」的項目里討論。行旅的「康曼達商人」有時是轉向類型3的過渡形態。運輸勞務是否為「首要的」,而「商業利得」為次要的,或者恰好相反,是完全沒定準的。無論如何,凡屬此一範疇者,皆為「商人」。
自營商業(類型4)往往是在占有生產手段的基礎上來經營的,儘管其處分力可能是通過信用籌措而來。自營商人總是將資本風險當作自己的風險,並且總是由於占有生產手段的緣故而占有利得機會。
自由的自營商業(類型4)內部的明細化與專門化,可以從許多不同的觀點上來探討。從經濟的觀點看來,目前最緊要的在於根據商人媒介交易的兩造屬於何種經濟類型來加以區分,亦即:
1. 剩餘品家計與消費家計之間的交易。
2. 營利企業(「生產者」或「商人」)與家計——「消費者」,當然,包括所有的團體在內,尤其是政治團體——之間的交易。
3. 營利企業與其他營利企業之間的交易。
第1類與第2類相應於「零售商業」的概念,意指:銷售給消費者(而不問從何購得),第3類相當於「批發」或「批售」的概念。
商業的進行方式可以是:
a)市場取向的,又分為ⅰ)消費者的市場,一般而言是將商品陳列於市場上(市場小賣商業),ⅱ)營利企業的市場,商品可能面市(大型市場商業),或不面市(交易所商業)。
大型市場商業多半,雖不至於必然,是季節性的。交易所商業同樣多半,亦不至於必然,是常設性的。
b)顧客取向的,換言之,在於供給固定的顧客,特別是ⅰ)家計(顧客小賣商業),或ⅱ)營利企業,可能是生產者(批貨商)、販售者(批售商)或其他「第一手」或「第二手」等盤商(中間批發商業)。
若根據財貨被販售的地理關聯,則可區分為:a)地區間的商業,和b)地方商業。
商業可以實質上決定,a)特定的銷售者為其買方(批發制商業),b)特定的購入者為其賣方(銷售獨占商業)。
類型a)類似工業經營的批發制形態,並且多半正是如此。
類型b)為實質上「被規制的」商業(第二八節類型4—b)。
販賣自己的財貨自然是任何市場性營利經營的一部分,即使經營本身主要是作為「生產者」。但是此種(生產者企業所進行的)販賣,若沒有專門為販賣而雇用的特定行政幹部成員(例如售貨員),亦即固定的職業性「商人」勞務活動,那麼就不是我們上述定義下的「媒介」。當然,這當中仍存在著許多過渡形態。
商業的計算到達以下這種程度時,就叫做「投機」,換言之,當其取向在於:實現機會是「偶然的」,因此,被評斷為「無法計算的」,亦即意味著承擔「偶然的風險」時。從合理性的計算到(此種意味下的)投機性的計算,存在著相當流動不居的過渡形態,因為,任何針對未來的估算,在面對無法預期的「偶然」時,皆難以客觀地確定。因此,這種區分也只不過是合理性程度的不同。
商業在技術上和經濟上的勞務專門化與明細化,並未顯示出任何(異於其他範疇的)特殊現象。「百貨公司」即相當於「工廠」,亦即將內在的勞務專門化做最為充分的利用。
二九 商業的概念與形態(Ⅲ)
銀行是指職業性的管理或供給貨幣的營利性商業經營形態。
貨幣的管理可分為:
1)為私人家計(家計存款,資產存放),
2)為政治團體(對國家的現金出納),
3)為營利企業(企業存款,企業的現款估算)。
貨幣的供給可分為:
1)為家計需求:ⅰ. 私人(消費信用),ⅱ. 政治團體(政治信用),
2)為營利企業:ⅰ. 在對第三者的支付目的上(貨幣票據,轉賬或銀行匯兌),ⅱ. 作為顧客將來會到期支付的預借款,主要是票據貼現,ⅲ.在資本信用的目的上。
形式上,銀行可以種種方式進行業務,亦即:
1. 銀行從自己的所有當中預借、預支或許諾支借貨幣,以應需求(「活期賬款」),無論有沒有貨幣需求者的抵押或其他擔保,
2. 銀行通過擔保或其他方式,誘使他人來信用貸款。
事實上,銀行的營利活動一般說來目的不外乎:將本身借著信用所貸來的資產再借貸出去以獲得利潤。
銀行可以從以下各方面取得信用貸與的款項:
1. 從稱重的貴金屬庫存,或從銀行以信用取得的、現行鑄幣當局的貨幣庫存;
2. 銀行自己所創造出來的證券(銀行通貨)或流通手段(銀行鈔券);
3. 他人的存款,亦即私人因信任而貸予銀行的貨幣手段。
無論是基於本身的信用取得款項,或是自行創造流通手段,銀行在理性經營的情況下必然是以下述事項為第一要務,亦即借著「支付準備」以達到「流通性」,換言之,手邊必須準備好極為大量的貨幣現款以應支付,或者與此相應地,限定清楚自己的信用流通期限,以便擁有應付正常支付請求的能力。
創造貨幣的銀行(紙鈔發行銀行),通常(雖非總是)要遵守團體(商人行會或政治團體)強制規定下的流動性規範。同時,此種規則通常是以如下的目的為取向,亦即:儘可能維持住某個貨幣領域裡一旦被選定的貨幣秩序,以防止貨幣的實質效用發生變化,並且因此而確保家計、尤其是政治團體、還有營利企業的(形式)理性的經濟計算,以免受到(實質)非理性的「干擾」;特別是,此種規制往往也致力於儘量維持住本國的貨幣種類、在面對其他貨幣領域的貨幣種類時——藉此,貿易關係和信用關係得以存在或期望——的穩定價格(「固定匯率」「比價」)。此種針對貨幣領域的非理性所採取的政策,科納普稱之為「支付手段政策」(lytrische Politik)[5]。此一政策,在純粹的「法治國家」(自由放任主義的國家)里,是國家所可能採用的典型經濟政策當中,最為重要的一種。就其理性的形式而言,此種政策全然是近代國家所特有的。
關於中國的銅貨和紙幣政策以及古羅馬的鑄貨政策,將在適當之處提及。兩者皆非近代的支付手段政策。惟有中國行會的銀行通貨政策(漢堡銀行通貨政策的範本)[6]才合乎我們此處意涵下的理性。
所謂金融業務(Finanzierungsgeschäfte),是指業務之目的在於對企業的營利機會行使帶來利得的處分,而無論此種業務是由「銀行」或由其他機構來經營(諸如一時性的或私人的副業,或某個「金融業者」的投機政策的一部分)。業務的進行方式可能是:
a)通過對有價證券的營利機會的占有權之變更(「商業化」),直接或借著c)項所提的「融資」企業而取得有價證券。
b)通過有系統地提供(有時是拒絕)營利信用。
c)通過強制向來互相競爭的企業相結合(無論是在必要的情形下或出於期望),這意味著:
ⅰ. 處於同一階段的諸企業之獨占性的規制(卡特爾化),
ⅱ. 前此相競爭的各企業被獨占性地結合於單一的支配之下,目的在於淘汰收益性最低者(合併),
ⅲ. 階段相連續的專門化企業(並不必然是獨占性的)相結合於一個「組合」,
ⅳ. 借著有價證券的操作而使眾多企業聽命於某個支配中心(托拉斯化),並且(出於期望)有計劃地創設出目的在於利得或純粹只是為了權力的新企業(金融的支配)。
「金融業務」當然往往是由銀行來經營,並且通例而無可避免地要藉助於銀行。不過,操支配大權的往往是證券商(像Harriman),或從事生產的個別大企業(Carnegie),同樣地,在卡特爾化的情形下則為巨型企業(如Kirdorf等),托拉斯化時則為個別的「金融業者」(如Gould,Rockefdller,Stinnes,Rathenau)。詳見下文。
三十 資本計算的最高形式合理性的條件
生產企業若要達到資本計算之形式理性的最高點,則必須符合下列的前提條件:
1. 所有者完全占有一切物質性的生產手段,並且,市場上完全沒有營利機會被形式上占有的情形發生(財貨市場的自由)。
2. 所有者可以完全自主地選擇管理人,亦即,管理上完全沒有形式占有的情形發生(企業的自由)。
3. 完全沒有勞動者占有勞動地位和營利機會的情形,反之,所有者占有勞動者的情形亦付之闕如(自由勞動,勞動市場自由及勞動者篩選的自由)。
4. 完全沒有實質的消費規制、生產規制與價格規制,也沒有其他限制交換條件之自由協定的秩序存在(實質的經濟契約自由)。
5. 技術性的生產條件具有完全的可計算性(機械性的合理技術)。
6. 行政秩序與法律秩序的功能運作具有完全的可計算性,並且,一切協定都有來自政治權力的可靠且純粹形式的保證(形式理性的行政與形式理性的法律)。
7. 經營及其(成敗)命運儘可能徹底地與家計和資產的運勢相分離,特別是,資本裝備與資本關聯要清楚徹底地與所有者的資產裝備和資產的繼承關係分別開來。一般而言,此一條件將可為下面這些大企業帶來形式上的最適狀態:1. 原料加工業、交通業和礦業,如果它們是採取公司的形態,並且股份可以自由讓渡而資本無關個人責任地受到保證;2. 農業,如果是採取(比較上)長期大規模租借契約的形態。
8. 貨幣制度具有最大可能程度的形式理性。
只有少數幾點必須加以說明(儘管這幾點前面已經提過)。
1. 關於第3點:對於勞動者的處分權,不自由勞動(尤其是完全奴隸)比起以薪資來雇用勞動,提供了形式上較無限制的空間。只不過,a)擁有活生生的人所必須投入的資本需求額,亦即購買奴隸並供養他們的投資額,要比雇用勞動來得大,b)活人資本的風險,特別的非理性(這是因為要面對各種非經濟性的情境,尤其是在政治因素的影響下,達到最高點),c)由於奴隸市場及相應的奴隸價格波動不定,因此奴隸資本的投資負債計算是非理性的,d)同理,奴隸的補充與募集(尤其是在政治條件下)也是非理性的,e)當奴隸被允許擁有家庭的情況下,使用奴隸的成本必然大為增加,因為必須給養他的妻子又扶養他的小孩,然而往往又無法合乎經濟理性地用之為勞動力,f)奴隸勞務的充分利用,惟有在不允許奴隸成家和無情的訓練之下,方有可能,不過如此一來,又加大了d)所提示的非理性的程度,g)將奴隸勞動使用在必須具備高度自我責任和關係自我利害的工具與設備上,經驗顯示是不可能的,h)不過尤其重要的還在於:篩選的不可能,換言之,依測試而雇用,以及因應景氣的衰退或個人的不中用而予以解僱,是不可能的。
奴隸經營惟有在下述情況下方為有利可圖:a)可以很便宜地畜養奴隸,b)奴隸市場穩定地提供貨源,c)農業生產上採取大規模耕作地制,或工業上僅限於極簡易的操作。此種利用方式的最重要幾個例子是:迦太基和羅馬的幾個殖民地、北美的大規模耕作地制農場以及俄羅斯的「工廠」。奴隸市場的枯竭(由於帝國的和平化)造成古代大規模耕作地制的萎縮;北美也基於同樣的情況而趨向不斷地尋求便宜的新土地,因為除了奴隸成本之外已無法同時再支付土地租金;在俄國,奴隸工廠幾乎無以招架Kustar(家內工業)的競爭,而且根本競爭不過自由的工廠勞動。早在奴隸解放之前,就不斷地有訴請准許解放勞動者的呼聲,而隨著自由工場勞動的引進,奴隸工廠也就瓦解了。
在薪資勞動者的雇用方面,a)資本風險與資本花費較小,b)再生產與養育子女的負擔全都落在勞動者自己身上,他們的妻兒也必須自行「尋覓」工作,c)因此,在解僱威脅下使勞動的效能有達到最適值的可能,d)也能夠根據勞動能力與勞動意欲而進行篩選。
2. 關於第7點:在英國,具備資本計算的借地經營與限嗣繼承的土地所有相分離絕非偶然之事,而是當地數百年來(由於農民保護之闕如——島國環境所造成)自行發展的表現。土地所有與土地耕作一旦結合,將使土地轉化為農業的資本財,這不但會升高資本需求額與資本風險,而且有礙於家計與經營的分離(繼承財產形成經營所必須承擔的負債),也限制了經營者運用資本的自由,最後則為資本計算導入種種非理性的因素。因此,就形式而言,土地所有與農業經營的分離提高了資本計算經營的合理性(此一現象的實質評價當然又是另一回事,而評價的結果又隨著價值觀點之不同而千差萬別)。
三一 「資本主義的」營利取向之典型方向
「資本主義的」(換言之,在合理性的情況下:合乎資本計算的)營利取向有著種種相互不同的典型方向:
1. a)以借著自由交換(形式上並非強制的,實質上至少相對而言是基於自由意志的),在市場上持續地買入賣出(「商業」)的收益機會為取向,b)以運用資本計算的持續性財貨生產經營里的收益機會為取向。
2. 以下面各種營利機會為取向:a)在不同種類的貨幣上做交易或投機,承接各式各樣的支付業務和創造各種支付手段;b)職業性的信用授予,(ⅰ)或為消費目的,(ⅱ)或為營利目的。
3. 以政治團體或政治取向的團體或個人之掠奪性的營利機會為取向,例如戰爭資金或革命資金的籌措,或借著貸款和供給對政黨首腦的融資。
4. 以依恃暴力的、政治權力所保證的支配而進行的持續性營利之機會為取向:a)殖民地的營利(借著強制供輸或強制勞動的大型耕作地制而進行的營利,或借著獨占性和強制性的商業來營利),b)國家財政的營利(借著承包租稅和承包官職來營利,無論是在本國或殖民地)。
5. 以提供政治團體非日常性需求的營利機會為取向。
6. 以下列的營利機會為取向:a)在規格化的商品或有價證券式的企業股票上,做純粹投機性的交易;b)執行公共團體之持續性的支付業務;c)將有價證券出售給募集而來的投資者,以此方式而對企業的創設進行融資;d)在獲取致利的營利規制或獲取權力的目的下,對資本主義企業和形形色色的經濟團體進行融資。
第1和第6項大多是西方所特有的。其餘幾項(2—5項)數千年來即普遍存在於世界各地,不管是交換的可能性和貨幣經濟(第2項)或貨幣融資(3—5項)。作為營利手段,這幾項在西方很少具有如其在古代那樣顯著的重要性,除了某些地區和短暫時期(尤其是戰時)。在大地出現和平化的地方(如中國和羅馬後期那樣的統一帝國),這些類型無不萎縮,只有商業與貨幣業務(第2項)以資本主義的營利形態留存下來。因為,政治性的資本主義融資無處不是a)國與國之間權力競爭的產物,以及b)因此而來的資本競爭的產物——這些資本本來就在彼此之間自由流動。直到統一的帝國出現才為此畫下休止符。
就我記憶所及,此一觀點迄今就數普倫格(J. Plenge)表達得最為清楚(參見其《從貼現政策到貨幣市場支配》)。前此,只有我的一篇論文《古代農業情況》提及[7]。
惟有西方認知了具備固定資本、自由勞動、理性的勞動專門化與勞動結合、純粹流通經濟的勞務分配、並且建立在資本主義營利經濟基礎上的理性的資本主義經營。換言之,只有在西方,我們發現到形式上純粹自願的勞動組織的資本主義形態(作為廣泛大眾之需求滿足的典型與支配形態),以及勞動者與生產手段的分離和有價證券持有者之占有企業。惟有在此處才有公債(出之以發行定期金證明的形式)、商業化、發放業務與融資業務(作為理性經營的對象)、商品與有價證券的交易所買賣、「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以及作為營利經濟上之合理組織來進行企業化財貨生產(而不只是販賣)的獨占性團體。
此種差異需要說明,但此項說明不能僅僅基於經濟的理由。前述第3—5類型在此將總括為「政治取向的資本主義」。下面的整個論述也特別是在於解決這個問題。一般而言,目前所能指出的只有下列幾點:
1. 顯而言易見地,舉凡以政治為取向且提供此種營利機會的事情,就經濟觀點而言,換言之,就以市場機會(亦即家計的消費需求)為取向的角度而言,都是非理性的。
2. 同樣,純粹投機性的營利機會(2a、6a)和純粹的消費信用(2b—ⅰ),從需求滿足和財貨生產之經濟行動的角度而言,也是非理性的,因為兩者皆取決於偶發性的擁有機會或市場機會,而企業創設機會和融資機會(6b,c,d)有時候也是如此,不過,倒不是必然如此。
近代經濟的獨特之處,除了理性的資本主義企業之外,就數(1)貨幣制度的樣式,及(2)企業股份借著有價證券的方式而商業化的形態。兩者的特色有必要再加以說明,首先,從貨幣制度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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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見顧忠華譯,《社會學的基本概念》,52頁。——譯註
[2]這是韋伯在關於是否應為小土地所有者的耕地訴請法律保護的議題上所作的備忘錄(Deutscher Juristentag ⅩⅩⅣ 1897),Verhandlungen,Ⅱ,pp.15—32。
[3]此處所說的革命是指德國在一次大戰戰敗後,於1918年建立共和政體的革命。——譯註
[4]卡圖(Marcus Porcius Cato,前234—前149),古羅馬政治家、文學家、史學家與雄辯家,歷任執政官與監察官。韋伯此處所指的是他所著的《農業論》(De agricultura),在其中,他描述了葡萄酒、橄欖油、水果與放牧等等的農業經營,尤其是為販賣而生產的「資本主義經營」的方式。另參見韋伯所著的《古代農業情況》(Agrarverhältnisse im Altertum,1909),pp. 243—248。——譯註
[5]此處所謂的「支付手段」即貨幣。科納普在其《貨幣國定論》(Staatliche Theorie des Geldes)當中提出貨幣的「支付手段理論」(Lytrologie),此即韋伯此處用語的根源。「lytrisch」一詞源於希臘文「lytron」,意指支付手段,特別用以指和支付有關的或規制支付工具的機構或機關。
此前的貨幣學說認為貨幣的價值在於作為素材的金銀等金屬本身的價值,而科納普的理論要旨則在於說明貨幣的價值乃是其作為支付手段而為社會所承認的事實。以金屬塊因稱重而被使用為貨幣的歷史事實為起點,貨幣金屬論者主張貨幣單位所根據的乃是金屬本身的價值,並且,從稱量貨幣轉移到鑄造貨幣,原因不過是支付的便利,上述情況並無基本改變,即使從鑄貨轉移到紙幣,也不過是兌換受到保證而已,亦不動搖上述主張。然而,在科納普看來,即使在金屬稱量制下,倘若國家選定了異於此前的金屬作為貨幣,那麼貨幣價值即與以前的金屬分離,並且,鑄貨若因磨損而未具備實質價值時,以及進一步以紙而非金屬來當作證券時,這些鑄貨與紙幣皆是以被指定的面額而通行。這在在說明了貨幣乃是名目上的支付記號(Zahlmarke)這個事實。總之,科納普的結論是:貨幣乃是通過國家的法制來保證其通用力的、名目的支付手段。——譯註
[6]韋伯認為中國提供了匯兌銀行的範例,其方式是商人在確定重量單位後,先將銀兩寄存錢莊,然後在清結債務時,用錢莊的票據支付給對方。因此這種銀行貨幣是以商人存入錢莊的貴金屬為準備金,作為對於和錢莊有往來的人的專用支付手段。雖然這只是一種並不經營信用業務的匯兌銀行(Girobank),但韋伯視此為銀行紙幣的起源處。關於銀行通貨本位制的成立與發展,以及中國是否為其起源範本,詳見《經濟與歷史》,147頁;有關漢堡的銀行通貨(Hamburger Mark-Banko),詳見《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譯註
[7]J. Plenge,Von der Diskontpolitik zur Herrschaft über den Geldmarkt,Berlin,1913;M. Weber,「Agrarverhältnisse im Altertum,」 Handwärterbuch der Staatswissenschaften,3. Aurl. Bd. I,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