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的基本概念 · 第二章 市場經濟原理
六 交換手段、支付手段與貨幣
某種實物的交換對象,在下述情況下可被稱為交換手段,亦即:其收受者在進行交換時,依典型方式主要考慮到長期間(即可見的未來)有機會將它們——在符合切身利益的交換關係下——換取其他物品,不管是能換取到任何物品(一般交換手段),或僅能換取特定物品(特殊交換手段)。交換手段因為和其他(特別指定的)物品有一種可估算的交換關係而被接受的機會,稱之為交換手段的實質效力(materiale Geltung),相對的,光是使用本身,則稱為形式效力(formale Geltung)。
某一種典型的對象可被稱為支付手段,若它的給予可滿足約定或強制的給付義務,且其效力受到習俗或法律的保障(此為支付手段的形式效力,同時亦可意指作為交換手段的形式效力)。
某些交換手段或支付手段可稱為鈔券(Chartal)[1],當它們是人造品,且基於被賦予的形式而在一群人或一地區中有著習俗的、法律的、約定的、強制的、不同形式的效力,同時可被定額等分,亦即分成特定的名目價值(Nennbeträge),或此價值的數倍或部分,使得純粹機械地計算它們是可能的。
貨幣是同時亦為交換手段的鈔券式支付手段。
某一團體可稱為交換手段團體、支付手段團體或貨幣團體,當此團體相關於交換手段、支付手段和貨幣,並在其秩序規章有效的範圍內,強制使其相當程度地發揮習俗上或法律上(形式的)效力,此即內部貨幣(Binnengeld),或內部的交換手段、內部的支付手段。與非團體成員進行交換時所使用的交換手段,稱之為外部交換手段(Auβen-Tauschmittel)。
自然的交換手段或支付手段,是指那些非鈔券式的交換手段或支付手段,可根據下述方法來分類:
a)技術性的:
1. 根據其為實物(Naturalgut)的性質,特別是飾物、衣物、必需品和器具;
2. 根據其是否以秤量的形式來使用;
b)經濟性的:根據其用途
1. 主要是在於交換目的或在於身份上的目的(坐擁此種手段的威望),
2. 主要作為內部或外部的交換手段與支付手段。
交換手段與支付手段或貨幣,當其除了作為交換手段或支付手段來使用之外,主要並不具有(通常是不再具有)本身的價值時,即為名目表征性的(zeichenmäβig);另一方面,若其實質上的評價會受到其可作為實物使用的影響,或有受此影響的可能,那麼即為物質材料性的(stoffmäβig)。
貨幣要不是a)鑄幣,即硬幣,就是b)紙幣(notal Geld)[2],即證券。紙幣在其形式上往往契合於鑄幣本位的面額,或在名目價值上和此類鑄幣有歷史關聯。
鑄幣的形式可分為:
1. 「自由貨幣」或「流通貨幣」:貨幣發行處將任何鑄幣材料擁有者的自動供應,轉鑄為不拘數量的「硬幣」形式,因此,貨幣的發行實質上端視交換當事者的支付需求而定。
2. 「限定貨幣」或「管理貨幣」:將質料轉鑄為鈔券的形態,在形式上是自由的,實質上主要是以團體的行政管理當局之支付需求為歸依,因此,貨幣的發行完全取決於行政管理當局的意思。
3. 「規制貨幣」:轉鑄雖受到限定,但(鑄幣的)發行在形態和規模上則受到一定規範的有效規制。
所謂流通手段(Umlaufsmittel),是指一種具紙幣機能的證券,當其於正常情況下被當作「暫時的」貨幣而接受時,可預期在任何時候都能兌換成「確定的」貨幣,亦即鑄幣或一定重量的金屬交換手段;當其受到規制而要求具有全額的鑄幣準備或金屬準備時,則稱為憑證(Zertifikat)。
所謂交換手段或支付手段的尺度,是指在一個團體內部,各個實物的交換手段和支付手段在慣例上或法律規定上的相互兌換率(Tarifierung)。
無限制通貨(Kurantgeld)[3]是指由一貨幣團體在種類及數量上皆保證無限制通用的貨幣式支付手段;貨幣材料(Geldmaterial)指貨幣的製造材料;本位金屬(Währungsmetall)指流通貨幣的此種材料;貨幣兌換率(Geldtarifierung)指對不同材質的紙幣或鑄幣式管理貨幣加以評價,據此而決定面額劃分和面額大小的基準;本位關係(Währungsrelation)指材質不同的流通貨幣之間的這種兌換率。
本位之間的支付手段(intervalutarisches Zahlungsmittel)乃不同貨幣團體之間為平衡支付差額而最終使用的手段——若非通過寬限而准予延期支付的話[4]。
團體秩序在貨幣制度上的任何改革都必然要顧慮到以下事實,亦即:一定的支付手段已被用來償付債務。新秩序的設定要不是滿足於此種支付手段之法制化為新的支付手段,就是創設新的支付手段,也就是將以往實物的、秤量的或鈔券的單位,以新的單位來換算(此亦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所謂「歷史定義」的原則;至於此一定義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回溯到貨幣——作為換取財貨之支付手段——的交換關係,我們無法在此詳加討論)。
這裡要鄭重聲明:此處並非打算介紹「貨幣理論」,而只是對下面常常會用到的一些專門術語作最為簡潔的定義。此外,這裡首先是關係到貨幣使用上某些最基本的社會學結論。對我而言,最可以接受的實質貨幣理論是馮·米塞斯(L. von Mises)的主張[5]。科納普的《國家貨幣論》(Staatliche Theorie des Geldes)[6]是此領域中最具規模的著作,以獨樹一幟的方式精彩地解決了形式上的課題,不過對實質的貨幣問題而言卻有所不足,這點我們下文會談到。至於其良有貢獻且在專門術語上頗具價值的決疑分判,此處姑且不予討論。
1. 在歷史上,交換手段與支付手段儘管相當一致,但並非總是如此,尤其是在原始階段。諸如贈禮、納貢、義務性獻禮、罰金和殺人償金等的支付手段,通常有慣例上或法律上的明文規定,然而卻不計及實際流通的交換手段。馮·米塞斯在《貨幣與流通手段理論》一書中的主張,只有在貨幣經濟的團體家計的情況下是正確的,亦即:即使國家也企圖使支付手段僅止於是交換手段。當某種支付手段的擁有主要是作為身份性象徵時,此一主張即不適用。關於這點,參見舒茲的《貨幣成立史概要》[7]。從國家有其貨幣政策開始,支付手段即為法律概念,而交換手段為經濟概念。
2. 乍看之下,一項僅僅因為著眼於其未來的出售機會而被購買的「商品」,與一項「交換手段」之間的分界,似乎是模糊不清的。然而實際上,即使在較原始的情況下,特定的這類東西往往會傾向於獨占其作為交換手段的功能,以致其作為交換手段的地位毋庸置疑。(在主觀意念上,「期貨小麥」意味著終會找到一個最終的買主,因此既非一種「支付手段」或「交換手段」,也絕非「貨幣」)。
3. 只要是在鈔券尚未出現的情況下,交換手段的種類主要是決定於交換夥伴彼此同意採納的習俗、利害狀態和形形色色的因襲慣例。至於這些特定物為何會被選取為交換手段的主要理由,分歧實在相當多端,此處無法一一細述,不過總和交換的類型有著重大關聯。並非任何交換手段都必然(即使是在採用此種交換手段的人群內部)可以普遍地通用於各個種類的交換(例如「貝幣」就不是用來換取女人和牛隻的特定交換手段)。
4. 那些並非一般「交換手段」的「支付手段」,在貨幣取得其特殊地位的發展上,扮演了顯眼的角色。如科納普指出的,債務存在的這個「事實」,諸如納貢的債務、嫁妝與買賣婚姻的債務、慣例上獻給國王的獻禮債務或國王彼此間的饋贈債務、殺人償金債務等,以及這些債務經常(並非一向如此)以特定典型的財貨種類償付(有其慣例上或法律強制的理由),使得這些財貨種類(常因其特殊加工的形式)有了特殊地位。
5. 「貨幣」(就目前對這個術語的用法)可以是指在巴比倫文獻中出現過的「五分之一錢」,其上有著商家店號的印記,但前提是曾經用作交換手段。相反的,以「秤量的」方式使用、而非分鑄的金屬條塊,在此不稱為「貨幣」,而稱為秤量的交換與支付手段。不過,可秤量性對於「可計算性」(Rechenhaftigkeit)的發展確實極具重大意義。兩者間的過渡現象(諸如只依重量來接受鑄幣等)自然是不一而足。
6. 「鈔券」是科納普在其《貨幣的國家理論》中所用的語彙。凡經法規或協定而保證通用、且經分鑄而印有面額大小的所有貨幣種類,不管金屬或非金屬,皆屬之。不過令人費解的是,為何他只強調國家的約束力,而不將慣例上或實際上的強制接受方式也包括在此一概念之內。此外,只要有決定貨幣形式的規範存在時,貨幣的製造是否以國營方式或在政治權力的控制之下(中國曾好幾度完全缺乏此種條件,歐洲中世紀也十分有限),自然不是關鍵所在。相信科納普也會同意這點。在政治團體的權力領域之內,支付手段的效力,以及流通上作為交換手段的正式用途,都可以經由法律秩序來加以強制。下面會談到。
7. 實物的交換手段與支付手段,有時主要用作交換手段,有時主要用作支付手段,有時多半用於內部,有時多半用於對外交易。細節的分辨且不在此處理。關於貨幣之實質的效力問題,暫且留待稍後再論。
8. 同樣的,與價格有關的實質貨幣理論也不適合在此提及(假定這還可以算是經濟社會學的主題的話)。這裡的首要任務只在於確認貨幣使用(就其最重要的幾種形態)的事實,因為這樣一種由經濟觀點看來純粹是形式而已的事實,卻有其相當普遍性的社會學結果。目前我們所能肯定的只是:「貨幣」從未只是一種無傷大雅的「憑證」,或只是一種光具名目意義的「計算單位」。既為貨幣,其價值(即使在極為複雜的形式下)也總是憑著「稀少性」來評估(或在「通貨膨脹」下則是以過剩來評估);這在今日尤為如此,過去的任何時候亦莫不如是。
社會主義當局為償付一定量的(被承認為有用的)「勞動」而發行某種得以購置特定財貨的「憑證」,是可以成為積聚或交換的對象,但這終究是依循著實物交換的規則(儘管可能是間接的方式)。
9. 工藝性貨幣素材之貨幣或非貨幣使用之間的關係,在經濟上所造成的廣泛影響,我們可以在中國的貨幣史上得到最顯著的例證,因為中國所採取的是銅本位制,不但(銅幣的)製造成本高,而且本位材料(銅)的開採亦十分不穩定,這樣的條件下所突顯出的問題再明確不過[8]。
七 典型的貨幣使用之初步結果;信用
典型的貨幣使用有下列初步結果:
1. 作為消費者滿足需求所採用的所謂「間接手段」。換言之,借著貨幣的使用,等待換出的特定財貨與被期待換得的財貨之間,有可能在a)空間上,b)時間上,c)人和人之間,以及很重要的一點:d)數量上,分隔開來,從而使得既有的交換可能性大大地提高。
2. 對於延遲支付的勞務,尤其是因交換而產生的相對義務(即債務),可以用貨幣數額來計算。這當然與第1點密切相關。
3. 所謂的「價值儲藏」,意即:將貨幣以現金或隨時可以獲得給付的債權形式保存,作為一種手段以確保未來對於交換機會的處分權。
4. 以自由處分貨幣數額的能力來增益經濟機會的變遷。
5. 對貨幣、貨幣債權或貨幣收益機會具有處分權者的需求滿足在質的方面日趨個人化,並藉此而間接地擴大此種需求滿足的範圍。換言之,可以用貨幣來取得任何的財貨和勞務。
6. 因應著種種貨幣數額的邊際效用而創造出效用來,成為現今的典型取向。此時,企業經營者認為:在他所洞見的未來里,大有可能將此種創造出來的效用置於自己的處分權之下。
7. 從而產生追求任何可能機會的營利取向,亦即追求那些經由時、地、人、事而大量激增的交換可能性(見第1點)所提供的機會。以上各點莫不是基於下面這個原則上最重要的契機,亦即:
8. 所有被考慮換出或換入的財貨與勞務,一切皆以貨幣來評價的可能性,此即貨幣計算。
實質上,貨幣計算首先意味著:財貨並不只是依其此時、此地或在某人手上的效用而被評價有多少重要性。而是同時要考慮到:財貨被使用於各種用途時(不論是當作消費手段或生產手段),將來被利用和評價的所有機會,這包括不特定的許多第三者為其本身的目的對財貨所作的利用和評價,同時也表現於財貨處分權擁有者可能到手的貨幣交換機會。這在典型的貨幣計算中所呈現的形式便是:市場狀態。
以上所述不過是關於「貨幣」的論述中最簡要且眾所周知的基本要素,所以沒有特別加以詮釋的必要。至於「市場」社會學,我們還不想在此討論(關於其形式概念,見第八節和第十節)。
「信用」的最普遍意涵,是指現在的財貨擁有者承諾將來會把處分權讓渡給他人的任何一種交換。信用的提供首先意味著,以此種未來的讓渡確實會實現的機會為取向。在此意義上,信用主要是指某一經濟單位將目前對財貨或貨幣有所不足的、但預期將來會生出剩餘的處分權,拿來和別人現有但不自己利用的一定處分權進行交換。在理性的情況下,雙方都相信,比起目前尚未進行交換的分配狀況來,這樣的交換會給自己帶來更有利的機會。
1. 現下考量的機會並不必然是經濟機會。信用可以為了一切能夠想到的目的(諸如慈善或軍事)而提供和接受。
2. 信用可以以實物形式或貨幣形式來提供和接受;無論何種形式皆可以實物給付或貨幣給付來擔保。不過若以貨幣的形式,則意味著信用授予和信用領受的一切結果皆以貨幣計算為基準。
3. 同時,信用的此種定義亦與一般通用的相一致。信用存在於各式各樣的團體之間,尤其是存在於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的團體之間,乃是不證自明之事(許多在經濟上無法自給自足的此種團體共存的情況下,此種信用更是不可避免的)。當然,在完全缺乏貨幣使用的情況下,理性的計算基礎是否可能,還是個問題[9]。因為,即以「實物交易」之為可能的這個簡單(且不容置疑的)事實而言,特別是在長期信用的情況下,交易雙方根本未觸及各種被保證的條件之合理性的問題。情形或許就像過去的莊宅經濟(Oikenwirtschaft,見後文)[10]那樣,雙方將剩餘物資拿來交換所需的物品。不同的是,現今存在著龐大的群眾利益,長期看來,對那些生活貧困的大眾而言,立即的需求滿足的邊際效用特別地高。換言之,被急切需求的財貨,不利於交換的可能性大增。
4. 信用可能為了滿足(目前尚未獲得充分供應的)生活需求的目的而發生(消費信用)。在經濟理性的情況下,此種信用只有在當事人認為這有好處時才會成立。然而(就消費信用,尤其是急困信用的歷史起源而言)這並非原初的情況——起初毋寧是訴諸兄弟愛的義務(參見第五章關於鄰人團體的論述)[11]。
5. 有償性的實物信用或貨幣信用之最常見的基礎是:信用提供者比信用的領受者有較佳的生活條件(不過要注意到這是個相對的問題),因此,其未來期望的邊際效用也高於後者。
八 市場狀態、市場性、市場自由與市場規制
交換對象的市場狀態(Marktlage)是指,對於以價格鬥爭和競爭鬥爭為取向的交換當事人而言,所能夠認知到的、以金錢來換出與換入的機會整體。
市場性(Marktgängigkeit)是指任一物品成為市場中之交換對象的規律性程度。
市場自由(Marktfreiheit)是指個別的交換當事人在價格與競爭鬥爭中自主性的程度。
市場規制(Marktregulierung)與前者相反,是指市場性(對可能的交換對象而言)或市場自由(對可能的交換當事人而言)、實質上受到秩序之有效限制的情形。市場規制可於種種條件下成立,包括:
1. 傳統的規制:習慣上接受前人傳襲下來的交換限制或交換條件;
2. 因襲性的規制:社會否認某些特定效用的市場性,或否認某些交換物品或某些特定的人際圈子裡的價格與競爭鬥爭;
3. 法律的規制:對於交換本身或對價格鬥爭與競爭鬥爭的自由,加以有效的法律限制,無論其為一般性的,或針對特定的人群團體或特定的交換對象物。這樣的交換規制旨在:影響交換對象物的市場狀態(價格規制),或者限制特定人際圈子對財貨處分權的擁有、取得與交換(受法律保障的獨占,或經濟行動自由的法律管制);
4. 自發的規制:借著利害狀態的權衡,在形式的市場自由下進行實質的市場規制。此種規制的發生通常是在:特定的利害當事人基於其事實上完全或幾近完全占有對特定效用之處分權的擁有或取得機會(獨占狀態),而借著實際上切斷他人之市場自由來影響市場狀態。尤其是,這些利害當事人可能為此目的而彼此或(有時並行不悖地)與典型的交換夥伴訂定出規制市場的協定(自發性的獨占與價格卡特爾)。
1. 為了方便起見(而不是非得如此),我們僅就貨幣交換的場合來談論市場狀態,因為惟有這樣才可能有統一的數量表示。實物的「交換機會」也藉此才能較清楚地顯示出來。各式各樣的交換物品,即使是在典型的貨幣交換存在的情況下,也有其市場性——過去是,現在也是,此處無法一一詳論——只是其市場性的程度極為多樣且浮動。一般而言,大量生產且大量消費的物品,市場性最高;偶爾有需求的個別物品,市場性最低;使用期限長且耐久的消費手段,以及使用期限長且收益也費時的生產手段,尤其是農業用或林業用的不動產,比起日常所需的消費性成品和消耗得快或只能使用一回或收益快的生產手段來,市場性就要小很多。
2. 帶有經濟理性意味的市場規制,在歷史上乃是隨著形式的市場自由之增長與市場性之普遍擴大而發展起來的。原始的市場規制受到形形色色的制約,諸如:傳統與巫術的、氏族支配的、身份性的、軍事性的、社會政策的,以及最後,來自團體之支配者所要求的各種制約。但是,無論是在上述哪一種情況下,支配性的利害取嚮往往都不在於極大化市場中、利害當事人基於純粹目的理性、且符合市場要求的營利機會與財貨供給機會,情形毋寧是恰好相反。此種原始的市場規制有以下各種形態:(1)將某些特定的對象物永久或暫時地排除於市場性之外,諸如巫術性規制下的禁忌品、氏族支配規制下的世襲財產、身份性規制下的騎士采邑,即被永久地排除於市場交易之外,而饑饉時的政策性規制則將穀物交易暫時地排除出去。或者,對這些特定物品的販售加以種種限制,諸如限定優先順序(給近親、身份團體或同業公會的成員、市民同胞等)、最高價格(如戰時價格管制)、最低價格(如付與巫師、律師、醫師的身份性報酬)。(2)將一定範圍的人群(如貴族、農民,有時是手工業者)排除於一般或針對特定物品的營利性市場活動之外。(3)通過消費規制(如身份性的消費秩序、戰時經濟或饑饉對策的配給制度)來限制消費者的市場自由。(4)為了特定身份者(例如自由業者)或基於消費政策、營利政策或社會政策(譬如「工會保護政策」)的理由,而對相互競爭的業者之市場自由加以限制。(5)將某些經濟機會的利用保留給政治權力(王權獨占)或由政治權力授予許可者(典型的是早期資本主義的獨占)。
在這些市場規制的形態當中,第5項的市場合理性最高,第1項最低。換言之,第5種市場規制能夠促進各階層——在市場的財貨買賣上具有利害關係的各個階層——的經濟行動以市場狀態為取向,而其他四種市場規制則對此種取向有所妨害,妨害程度從4到1依次升高。面對這些市場規制,舉凡在財貨的市場性達到最大程度時,必定有有利可圖的交換當事人(無論其為買方或賣方),即為市場自由的利害關心者。自發性的市場規制,只有在營利性利害極高度發展時,才會出現且持續下去。自發性的市場規制只有在以下四種情況下才會成為獨占性的利益,亦即(1)規製販賣與購買機會(其典型是廣泛可見的商業獨占),(2)掌控運輸的營利機會(海運和鐵路獨占),(3)控制財貨的生產(生產者獨占),(4)掌握信用認可和金融(銀行條件的獨占)。後兩種情況多半意味著以團體形式來進行獨占,不過,與原始而非理性的市場規制相反的,這也意味著經濟的規制愈來愈是有計劃地以市場狀態為取向。本質上,自發性市場規制的出發點通常是基於:某些利害關係者,他們事實上壓倒性地一手掌握著生產手段的處分權,因而想利用形式的市場自由徑行獨占。相反地,消費者的自發性團體(例如消費者團體、購買協會等),則通常是從經濟上的弱勢者出發,因此特別以減省參與者的費用為關照點,不過,就其為有效的市場規制而言,也只限於地方上和個別案例。
九 經濟的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
所謂經濟行動的形式理性(formale Rationalität),在此是指經濟行動中,不僅技術上可能且實際上真正運用的計算程度。反之,所謂實質理性(materiale Rationalität),是指一定的群體(不論範圍多小)通過經濟取向的社會行動所進行的種種財貨供給總是(將是或應該是)從某種價值判准(wertender Postulate,無論其性質為何)的觀點出發,且受此一判准檢驗。這裡頭包含著極為分歧的涵義。
1. 上述的表述方式只不過是想讓「理性的」這個語彙在此問題領域中用法更為明確,而這也不過是更加精確地表達我們關於「社會化」、「貨幣」計算與「實物」計算等一再成為問題焦點的討論。
2. 一項經濟行動之所以是形式理性的,乃在於其能夠以計量的、「可計算的」權衡思慮,表現出任何理性經濟固有的「事前準備」,並且實際上如此表現出來的程度(首先,這與此種計算在技術上的外形完全無關,換言之,無論這是用貨幣計量或是用實物計量來達成的)。至少就以下這點而言,亦即貨幣形態表現出形式的可計算性之極致,此一概念是清楚明確的(當然,這也是相對而言,其他事情不也都是如此?)
3. 相反,實質理性的概念就顯得相當含混不清。此一概念不過是表達這樣的通性,亦即:光是考察純粹形式上(相對而言)明確無誤的事實——目的理性的、在技術上最為適切的方法,的確已被計算在內——是不夠的,另外還得設定諸如倫理的、政治的、功利主義的、快樂主義的、身份的、平等主義的和其他不管怎樣的一種要求,並且藉此來衡量經濟行動的結果(無論其於形式上是多麼「理性的」,換言之「可計算的」)是否為價值理性的(wertrational)或實質目的理性的。在此意義下,理性的價值判准原則上無可限量,即使本身亦不明確的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價值判准(但在某種程度上總是倫理的、平等主義的),自然也只是其中之一罷了(其他諸如身份順位、政治權力的成就,特別是戰爭目的實際的達成,以及所有能夠想像到的其他觀點,在此意義上都是「實質的」)。不過,除了針對經濟行動的結果所做的這種實質的批判之外,還必須認真考慮到另一種獨立的可能性存在,亦即針對經濟行動的信念(Wirtschaftsgesinnung)與經濟行動的手段所做的倫理的、禁慾的、美學的批判。對所有這些取徑而言,貨幣計算這種「光是形式上的」做法,可能不過是次要的,或者根本就是與其判准相敵對的(更別說是近代特有的計算方式所造成的結果)。此處並不是要做出結論,而只是要確定與界定何謂「形式的」。所謂「實質的」,在此也可說是一種「形式的」,意思是一種抽象的類型的概念(Gattungsbegriff)。
十 貨幣計算的理性
純就技術觀點而言,貨幣是「最完美的」經濟計算手段,亦即,在經濟行動的取向中形式上最為理性的手段。
因此,貨幣計算而非實際的貨幣使用,才是目的理性的生產經濟之固有手段。不過,在完全符合理性的情況下,所謂貨幣計算主要是指:
1. 為了某種生產目的,按照(當時或被期待的)市場狀況,對一切的效用或生產手段以及所有相關的經濟機會進行評估。換言之,所評估的包括現在或將來被視為必要的、實際上可處分或有可能加以處分的、或可經由他人的處分權而生產出來的、會遭受損耗或毀壞的一切效用、生產手段和經濟機會;
2. 計量地調查(a)任何意圖下的經濟行為的機會,以及(b)任何已完成之經濟行為的事後計算成果。其方式是以貨幣計算「成本」與「收益」來比較檢討其中種種的可能性,並且借著此種計算而比較測試種種可能的做法下所預估的「淨收益」;
3. 將某一經濟期間所能處分的財貨與機會總額,和期間之始所能處分者,做出比較——前後計算皆以貨幣為準;
4. 事前評估與事後確定哪些以貨幣形式呈現或可以貨幣估算的收入與支出。在維持住所有可能處分的手段(上述第3項)之貨幣估算總額的情況下,經濟體即有機會在一定期間內使用此項收支總額;
5. 需求滿足以這些(1—4項)數據為取向,意思是:借著使用計算期間內所能處分的貨幣(如第4項之規定),在邊際效用的原則下,取得所需要的效用。
為了(1)本身的生計,或為了(2)取得他人財貨以供自身使用的目的,而持續地使用與取得財貨(無論是通過生產或交換),我們稱此為家計(Haushalt)[12]。在理性的情況下,無論是為了個人,或為了以家計為經濟取向的群體,家計的基礎在於家計預算(Haushatsplan)。此項預算中表明了:一定的家計期間裡,預料中的需求(對效用的需求,或對本身必須使用的生產手段的需求)是以何種方式而能夠被預期中的收入所滿足。
家計的收入是指以貨幣估算的財貨總額,而此項總額不外乎是:依前述第4項的原則,理性地計算出前期收支可供此一經濟體處分的總額,或者,就著這項處分可能性,此經濟體有機會為現今或下一期進行理性估算的總額。
在家計的處分力當中,一般而言被持續且直接使用或成為收入來源的財貨(依第3項市場機會來估算的)總額,稱為家計的資產(Vermögen)。
純粹的貨幣家計計算的前提是:收入和資產是以貨幣構成,或者以財貨構成、但(原則上)任何時候皆可通過交換而變成貨幣,換言之,其財貨具有絕對高度的市場性。
家計與(理性情況下的)家計預算亦有可能在實物計算的情況下達成(關於實物計算下面還會詳談)[13]。在實物計算的情況下,既沒有用貨幣來估算的所謂統一的「資產」,也不見統一的(亦即貨幣估算的)「收入」。其計算方式毋寧是,實物財貨的「擁有」和(僅限於以和平方式營運來獲取)具體的「收益」——代價是耗費可處分的實物財貨與勞動力,而這些財貨與勞動力則是被當作獲取需求滿足之最適切可能的手段來加以管理。在需求既定固有的情況下,此種運作方式不過是一種相對而言簡單純粹的技術性問題,只要生計狀態並不要求精確地計算出效用的最適值,亦即去比較各個極為異質性的需求滿足手段之運用所能產生的最佳效用值。否則的話,即使是自給自足的單純家計也得面對幾乎不可能以(形式上精確的)計算來解決的難題,而實際上的解決方式通常不外乎依循傳統或依憑相當粗略的估算;就其相對典型且一目了然的需求與籌措條件而言,這樣做當然也就十分足夠了。倘若所謂的「擁有」是由異質性的財貨所構成(自給自足的經濟行動必然是如此)的,那麼若要對某一家計期間的開始和末尾的財產,做出會計上形式精確的比較,或者同樣地要對收益機會做出比較,則只有在同質性的財貨範圍內方有可能。此時,典型的結果是匯整出一份實物的總資產,並且開列出實物消費與實物給付(Deputate)的項目,假定這樣做並不會使這些資產有所減損而可供持續不斷的處分。生計狀態的任何變化(譬如收穫量減少),或需求的任何變化,皆會引發新的處置辦法,因為邊際效用也隨著這些變化而有所推移。在情況單純且易於了解的情形下,適應是不難達成的。否則,技術上就會比採行純粹貨幣計算的情況更加困難。因為若採行貨幣計算,價格機會的任何變動(原則上)只會影響到要靠最終貨幣所得單位來滿足的邊際需求的緊急程度。
除此之外,當實物計算完全合理時(也就是不再受到傳統的束縛),邊際效用的計算便陷入極為複雜的狀態;反之,當經濟體所處分的是貨幣資產與貨幣收入時,邊際效用的計算由於僅憑需求的緊急程度而定,故而相對而言較為簡單。使用貨幣時,浮現的僅止於「邊際」的問題,換言之,只需考慮到是否投入更多的勞動,或者是否因其他某種(或許多)需求而滿足或犧牲某項需求(因為在純粹的貨幣家計里,邊際問題最終不過就是「成本」問題)。在實物家計的情況下,除了需求的緊急程度外,還必須考慮到以下這些問題:(1)生產手段——包括至今被投入的整體勞動量在內——的種種用途,亦即,因應種種不同的用途,需求滿足與財貨耗費之間(可變的)關係;因此,(2)為了獲得新的收益,家計當事者即有必要重新衡量新的勞動量與勞動方式;以及(3)實物原料的種種不同用途,如果財貨生產將具多樣形態的話。對這些問題的各種可能的合理解決辦法進行分析,毋寧是經濟理論的最重要課題之一,同樣地,對於實物家計在各個不同的歷史階段中實際上是以什麼樣的辦法來解決這些問題,做一番通史性的探察,亦為經濟史的一大課題。基本上,我們可以說:(1)形式理性的程度實際上(一般而言)尚未達到現實經驗中可能的水準,更不用說理論上的要求,絕大多數的實物家計計算仍然得緊緊地依持著傳統的解決辦法;因此,(2)在大型家計里[14],正因為並沒有出現日常需求之擴大與精練的情形,家計的剩餘便易於落入非日常性的(尤其是藝術的)用途(此乃實物經濟時代之藝術的、樣式化的文化的基礎)。
1. 「資產」所涵蓋的當然不止物財,而是包括所有的經濟機會,家計單位對這些機會握有十足受到保障的處分權,而無論此種保障是來自習俗、利害狀態、法律或其他任何可以信賴的力量(營利經營——無論其為醫師、律師或小賣業主的經營——的「主顧關係」亦屬於業主的「資產」,如果此種關係不論基於什麼理由而處於穩定情況的話;設若資產是被合法地占有,那麼根據上一章(即《社會學的基本概念·前言》)第十節的定義[15],亦可被視為「財產」)。
2. 貨幣計算也可以發生在沒有實際使用貨幣的情況下,或貨幣使用僅限於交換雙方無法以實物來償付多出的交換餘額時;這樣的貨幣計算可以典型地見之於埃及與巴比倫的文獻。以貨幣計算作為實物償付的衡量標準,典型的例子諸如漢謨拉比法典和通俗的羅馬法與中世紀早期的法律中,允許債務人償付一筆以貨幣計算的金額,「無論用什麼方法皆可」(in quo potuerit)。此時,只能夠在傳統的或法定的境內價格的基礎上進行換算。
3. 除此,本文的陳述不過如尋常所見的僅在於將理性的「家計」這個概念,與理性的營利經濟(這個我們即將討論到的)對立概念相比對,使之清楚無誤地呈現出來。目的不外乎明白地指出:二者皆能採取理性的形態,「需求滿足」(在理性的情況下)並不比「營利」來得「幼稚」,「資產」也不必然就是比「資本」更「原始」的一個概念,而「收入」也不比「收益」來得落伍。無論如何,不論就歷史觀之,或就經濟領域裡過去曾占優勢的形式而言,「家計」畢竟是走在前頭的。
4. 無論誰為「家計」的擔綱者,都無關緊要。國家的「家計預算」(Haushaltsplan)和勞動者的家計「預算」(Budget),皆同屬一個範疇。
5. 家計與營利之間並非排他性的選擇。例如「消費者團體」的經營(通常)是在於家計的維持,而不是家計的經營,但若就其活動的形態而言,則是一種不帶實質營利目的的營利經營。在個人的行動中,家計與營利如此地糾結在一起(而這也是過去的典型情況),因此惟有最終的舉措(或是販售,或是消費),才能夠判定其行動的意義(小農尤其是這種典型)。家計性的交換(換入消費財,換出消費剩餘)亦是家計的一部分。(王侯或莊園領主的)家計也包括以下諸節論述意義上的營利經營,並且也是過去的典型方式:所有的工業莫不是莊園領主、修道院或王侯等利用自己的森林和耕地的產物來營運的他治性與他律性「兼業經營」。現今,各式各樣的「經營」已構成地方自治體,甚或國家的家計的一部分。能夠算是「收入」的,當然只有這些經營在理性計算下可供家計處分的「淨利」。反之,營利經營也可以,譬如說為了旗下奴隸或薪資勞動者的給養,而將零碎的他律性「家計」(諸如「福利設施」、住家、食堂等)收編進來。所謂「淨利」是指(參照第2點)扣除所有貨幣成本後的貨幣剩餘。
6. 關於實物計算對於一般文化發展的意義,此處所能提供的不過是最基本的一些提示。
十一 營利的概念與形態,資本計算
倘若行動的取向在於爭取機會以獲得(某次或一而再有規律的、持續不斷的)對財貨的新處分權,此即營利(Erwerb),而活動倘若至少部分而言是以營利機會為取向,則稱為營利活動。所謂經濟性的營利,指的是以和平的機會為取向的營利,而市場性的營利則是指以市場狀態為取向。舉凡對經濟性的營利有用的財貨與機會,稱為營利手段,為了營利目的而以市場狀態為取向所進行的換入或換出,稱為營利交換,相對於為了需求滿足的目的所進行的交換(家計性的交換)。為了獲取對營利手段之處分權而被授予或收受的信用,稱為營利信用。
理性的經濟性營利所特有的一種貨幣計算形式是資本計算。所謂資本計算,是指對營利機會與營利損益所作的估算與監控,換言之,個別的營利企業在決算之際,將開始時的全部營利財貨(實物或貨幣)與結尾時(尚在手邊和新產生的)營利財貨,以貨幣估算總額的方式做出比較,倘若是永續經營的營利企業,則是比較其某段會計期間裡,期初與期末的資產負債表。而所謂資本,是指企業營運目的下所能處分的營利手段、在資本計算時為了資產負債的決算而切結出來的貨幣估算總額。對照期初的資產負債表,期末的資產負債表中所呈現的估算總額之多餘或不足額,即為利得或損失,而資本風險是指在資產負債表中出現損失的機率。所謂經濟事業(Unternehmen),乃是自動以資本計算為取向的行動,而此種取向則是藉由計算(Kalkulation)而產生,換言之,對於以適當方法預料的風險與利得加以事前計算,繼之則事後計算以掌控實際產生的利得或損失結果。收益性意指(在合理性的情況下):(1)在企業家的策略運作下想要致力達成、並經由事前計算而經算出的可能利得;或者,(2)經由事後計算,實際上所獲致的利得,也就是在無損於未來之收益機會的情況下,企業家的家計所能處分的當期利得;收益性通常是對照資產負債表上的期初資本而以比率(現今以百分比)表示出來。
以資本計算為基礎的企業營運,可以是以市場營利機會為取向,也可以是以其他的營利機會為取向,例如通過權力關係而來的包稅和官方買辦等。
理性的企業所採取的一切個別策略,莫不是以計算估量下的收益性結果為取向。在市場性的營利里,資本計算是以以下數端為前提的:1. 營利企業所生產出來的財貨存在著十分寬廣且確實的、可以經由計算評估出來的銷售機會,亦即(通常說來)存在著市場性;2. 同樣地,營利手段也是如此,換言之,物材的生產手段和勞動力相當確實,並且能夠以計算評估出來的「成本」在市場上購得;最後,3. 從生產手段到最終銷售的過程里所採取的措施(運輸、加工、貯藏等)之技術條件與法律條件,原則上皆可歸之於可供計算的(貨幣)成本。作為最適的資本計算之基礎,最適的可計算性(Berechenbarkeit)所具有的極端重大意涵,是我們在研討經濟之社會學條件時所要一再面對的課題。此處非但不僅只限於考量經濟的要因,而毋寧是要探討種種極為不同的外在與內在的障礙之導致資本計算——作為經濟計算的基本形式——僅於西方形成的問題。
在市場上活動的企業家的資本計算和其他種種計算,與家計計算相反,並不是以「邊際效用」為取向,而是以收益性為取向。收益性本身最終是取決於收入的情況,並且藉此而受到邊際效用之配置的制約,換言之,受制於消費財之最終消費者所能處分的貨幣收入(亦即我們普通所說的對該項商品的「購買力」)的邊際效用配置情形。不過,就技術上而言,營利企業的計算與家計計算是根本不同的,其根本差異性正如前者之目的在於營利,而有別於後者所追求的需求滿足。在經濟理論上,邊際消費者被視為生產方向的領航員。現實中,就權力的實際運作而言,上述理論在現代僅具有限效力,因為消費者的需求在很大的程度上是被「企業家」所「喚起」與「帶領」——雖然他們盡可處於購買的立腳點上。
在市場性的營利里,任何理性的貨幣計算,因此特別是任何的資本計算,無不以價格機會為取向,而價格機會則是借著利害鬥爭(價格鬥爭與競爭鬥爭)和利害妥協而於市場上形成。在收益性計算當中,這會特別清楚地呈現在簿記形式上——(截至目前)技術上最高度發展的形式,亦即所謂的「複式」簿記;換言之,通過一種會計制度來製造出這樣的假象,亦即企業里的不同部門或獨立的各運算單位彼此之間進行著交換事宜,因而據此出現一種可能性,亦即在技術上最完美地統御任何個別策略運作的收益性。故而,資本計算在其形式上最為理性的形態下是以人與人之間的鬥爭為前提。況且,這又牽涉到一個極為特殊的前提條件。沒有任何經濟體系能夠將主觀上的「需求感」直接化為有效的需求,亦即,化為可以經由財貨生產來滿足的、納入計算當中的需求。因為,主觀的欲求是否得到滿足,一方面取決於其緊急的程度,另一方面取決於若要滿足此種欲求、估計尚屬可能處分的(手頭上的,或一般而言可說是才要生產的)財貨。欲求是有可能得不到滿足的,倘若此一需求滿足所需的效用被轉移到其他更具緊急性的需求上,或者一來根本無法生產出來,二來惟有犧牲勞動力或物財來生產,以至於將來更緊急的(而現在就能評估出來的)需求無法獲得滿足。對任何消費性經濟而言,實情莫非如此,即使是共產主義的經濟也沒有兩樣。
在運用資本計算的經濟里,也就是在個別經濟主體專有生產手段的經濟里,換言之,在「私有」經濟里(參見《社會學的基本概念·前言》第十節)[16],上述實情意味著:收益性乃是取決於「消費者」(相應於其收入而依據貨幣的邊際效用)所能和所願支付的價格。生產若要有收益性,那麼只能為那些(同樣依上述原則)擁有相當收入的消費者而生產。需求無法獲得滿足的情況,不只發生在個人(自己)有較為緊急的需求時,也發生在(他人)有強大的購買力出現時(為了一切可能的需求)。人與人之間在市場上的鬥爭,作為理性的貨幣計算之存在條件,有個絕對的前提,亦即,經濟運作的結果是決定性地受到以下這兩種可能性的影響:1. 貨幣收入豐沛的消費者,比他人高價買入貨品的能力;2. 財貨生產上占有有利地位的——尤其是對於重要的生產財貨或者貨幣擁有充沛處分權的——生產者,比他人低價售出貨品的能力。而這又要以有效的價格與有效的貨幣為前提:價格之所以為有效的,是以其並非習慣上純粹為了技術的目的而虛擬的價格;而所謂有效的貨幣,是指作為必要的交換手段而流通的貨幣,而不只是為了技術上企業決算目的的符號。因此,以貨幣價格機會和收益性為行動取向,尚有以下兩大條件,亦即(1)只要生產是在營利的目的下進行,個別購置者擁有財產(貨幣或可在市場上交換的財貨)的不同程度,便成為決定財貨生產方向的關鍵所在,因為惟有「具購買力的」需求才會且有可能獲得滿足;因此,(2)哪些需求該通過財貨生產來滿足的問題,全然取決於財貨生產的收益性,但收益性本身在形式上確實是個理性的範疇,故而並不在乎實質的要求,如果這些要求無法在市場上以十足的購買力顯現出來的話。
資本財(Kapitalgüter),與光是財產的擁有或部分資產的占有相反,是指在以資本計算為取向的情況下所能處分的一切財貨。資本利息(Kapitalzins),與各種可能形態的賃貸利息相反,是指:1. 在收益性的計算里,物質性的營利手段在正常結算下的最低收益性機會;2. 營利企業為籌措貨幣或資本財而發生的利息。
以上所述不過是用較為精確點的方式提出一些不證自明的道理。關於資本計算的技術面問題,請參考一般的會計學教科書,其中也有些是出色的作品,例如賴特納(Leitner)、薛爾(Schär)等人的著作。
1. 為了符合我們此處的目的起見,資本的概念在此是嚴格地參照私人經濟與「會計」運作的模式來定義。比起一般學術書上經常使用而又非常不統一的語彙來,這些術語和日常用語的距離是小得多了。為了檢驗如今又再度廣為學術所用的、嚴謹界定的私人經濟日常用語的有用性,我們只需問問以下這些簡單的問題:1)當某個公司具有百萬「資本額」(本金,Grundkapital)時,2)當這些資本額被「貶低」,3)當法律規定可以用什麼,以及要如何來「填補」時,這都是些什麼意思?答案是:(1)在進行利潤分配時,財產清單上「資產」比「負債」多出的總額,經一定程序的貨幣估算,超過一百萬,超出的部分在賬面上被記為「利潤」而分配給股東任意使用(若在個人企業里,這些餘額則可供家計消費),此時稱公司具有百萬資本額。(2)在遭受巨大損失時,不等再獲利潤並累積(或許要經歷數年)到超過百萬,而寧願在較低的總額下分配「利潤」,為此則必須「貶低」資本額,而這也就是操作的目的。(3)關於資本額如何通過填入而「補足」,以及何時與如何來「減資」或「增資」的法律規定,目的在於給予債權人和股東保證:利潤分配會按照理性的經營計算規則而「正確地」進行,換言之,保證(a)收益性會長期維持,(b)債權人的權利不會受到損害。對於「填補」的規定,總之不外乎是對作為「資本」的對象加以「勘定」。(4)當我們說「資本(因低收益而)轉向其他投資」時,是什麼意思?此時,指的或者是「資產」,因為「投資」是個資產管理的範疇,而不是營利經營的範疇;或者(較少)是指資本財有時通過被像廢鐵或舊貨賣掉那樣,失去其作為資本的性質,有時則變個樣又重新獲得這種性質。(5)當我們說到「資本力」時,指的又是什麼?我們是指對於(營利經營中被當作資本財來使用的)營利手段與經濟機會擁有處分權者,由於此種處分權,並且由於經濟行動是以資本主義的營利計算原則為取向,所以相較於他人而占有一種獨特的權力地位。
早在理性的營利行動最初開始的階段時,資本(當時還不是這麼稱呼)即以貨幣計算總額的姿態出現,譬如在康曼達(Commenda)里的情形[17]:各式各樣的商品委託給行商帶到國外市場去販賣,時而也為國內市場之所需而購買當地的商品回來,其間的利潤與損失則由行商與提供資本的業主依一定的比率來均分。不過,要做到這點,財貨就必須以貨幣來估算,換言之,必須做出企業在期初與期末的資產負債表。康曼達(或海上貿易公司)的「資本」,就是此項估算總額,僅僅供當事者間的決算目的之用,別無其他。
當我們說到「資本市場」時,又是什麼意思?這是指財貨,尤其是貨幣,成為需求對象,以其可作為資本財來使用,並且存在著這樣的營利企業(尤其是特定形態的「銀行」),為了此種目的而以營利的方式來籌措這些財貨(特別是貨幣),以賺取利潤。所謂「借貸資本」是指交付貨幣而後可收回同樣金額,不論是否附加「利息」,此時,惟有當此項借貸成為營利經營的對象時,方才稱作「資本」,否則只能稱為「貸款」。日常用語中說到「資本」時,總是指要付「利息」的情況,因為利息通常是被算作總金額的一部分,換言之,正是由於此種計算上的功能,貸款或借款的金額才被稱為「資本」。當然,這倒真是這個用語的來源:(在拉丁文中)capitale意指賃貸的總額,口頭上(但無法證明的)表示家畜借貸契約中的「頭數」。不過,這無關緊要。早在歷史之初,實物財貨的收授即以貨幣計算總額來換算,並以此計算出利息,故而自此之後「資本財」與「資本計算」即以典型方式彼此密切相關聯。僅作為資產管理當中之一環的單純的貸款,若只供家計之用,那麼就貸方而言並不構成所謂「借貸資本」。當然,在貸款收受人一方亦是如此。
「企業」的概念與日常用語所指並無二致,只不過以資本計算為取向這點——多半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前提——特別凸顯出來,為的是藉此表明:並非任何營利的企求都可稱為「企業活動」,而是惟有當其能夠以資本計算(無論是大資本或「零細」資本)為取向時,方可稱為「企業」。至於此種資本計算是否切實理性地被執行,以及是否依循理性原則所進行計算,都無關緊要。同樣地,「利潤」與「損失」的概念也只能在資本計算取向的企業活動里才適用。無資本的營利行為(諸如作家、醫師、律師、官吏、教授、職員、技術人員、工人等),我們當然稱之為「營利」(Erwerb),但其所得就不能稱為「利潤」(日常用語也不這麼說)。「收益性」的概念則適用於:任何借著商業計算技術的運用而能夠自主進行計算的營利行為(諸如一定勞動者的雇用、一定機械的裝設、休息時間的設定等)。
以附帶條件的貸款利息為出發點來界定資本利息的概念,並不是個合宜的做法。倘若有人願意以穀物種子來幫助一個農人,但要求歸還時要多附加一些,或者,以同樣的條件發生在某個家計需求貨幣時,我們恐怕還不至於稱此為「資本主義的」過程。歸還附加(即「利息」)——在理性行動的情況下,成為條件的理由在於:就貸款的領受者而言,相較於放棄此項貸款所預見的生計狀態,他期待運用此項貸款來改善其生活機會的利益高於其所付出的利息;另一方面,貸款的授予者深知此種狀態,並著眼於此而善加利用,亦即,針對所貸出的財貨,其現有之處分力的邊際效用,會被將來附加利息歸還時預估的邊際效用所超越。這裡關係到的是家計與資產管理的範疇,而與資本計算的範疇無涉。即使有人因自身需求的目的而從「高利貸者」(Geldjuden)那裡取得緊急貸款,我們都無法說他是「支付」(此一術語所意味的)「資本利息」,貸予者所收到的也不是「資本利息」,而無非是貸款的清償罷了。經營貸款活動的人(在理性的經濟行動下)本身會將其營業資本的「利息」也計算在內,並且,要將貸款回收時沒有達到此一收益率的情況算作營業的「損失」。此種利息即為我們所說的「資本利息」,而前面提及的那些單只是「利息」。就此術語的意涵而言,資本利息所指的總是從資本而來的利息,而不是為資本所付的利息,往往與貨幣計算相聯結,因此也與這樣的社會學事實相關聯,亦即,對於營利手段(無論其是否公開於市場)的處分力,掌握在「私人」手中,也就是說被占有。若非如此,「資本」計算,因而連同「利息」計算,都是無可想像的。
在理性的營利經營里,簿記的借方中被記作「資本」所應付的利息,就是收益性的最低限額,是否達到這一最低限額,便成為評量當時使用資本財的方式是否得宜的基準(是否「得宜」當然是就營利的觀點,亦即收益性的觀點而言)。此種收益性最低限度的機率,如眾所知,只不過差不多等於是當時信用在「資本市場」上能夠獲取利息的機會;當然,資本市場的存在仍舊是採用此種基準來計算的原因所在,正如同市場交換的存在成為運用簿記來計算的原因所在一樣。資本主義經濟的基本現象之一,就是企業家總是願意一再地為清償「借貸資本」而支付利息。要了解這樣的現象,惟有通過以下問題的解答,換言之,為什麼企業家一般而言總是能夠不斷地這麼期待:在支付這種貸款清償之餘,還會有收益性存在?或者,在哪些一般條件下,以現在的100來交換將來的100+x,被視為平常合理的事?
對此問題,經濟理論是以未來相較於現在的財貨的邊際效用關係來作答。好!那麼,社會學家可要進一步關心:這樣的一種關係將表現在人類的哪些行動上,換言之,是否拿這些(前後期財貨之)不同估算的結果,以「利息」的形式,來作為其運作的基準。因為這絕非無論何時何地皆然的事。事實上,眾所周知,這隻發生在營利經濟里。不過,這裡頭的關鍵在於:一方是營利企業,另一方是家計——家計不但消費被提供的財貨,同時也提供某種生產手段(尤其是勞動)——這兩者之間,經濟的權力分配狀態(Machtlage)。惟有當「資本利息」的最低限度讓人可以指望時,企業經營才得以建立,並永續地(資本主義地)經營下去。(本身可以是極為多樣化的)經濟理論很可以這麼說:權力狀態的那種榨取利用——生產手段與生產品私有化的結果——惟有這樣一類的經濟行動者才做得到,也就是說,他們「以利息為準」來採取經濟行動。
2. 資產管理與營利經營從表面上看來可能類似到被視為一體的地步。事實上,前者惟有在經濟行動之具體的終極意義上,才和後者有所區分,換言之,一方是在於提高與維持企業的收益性和在市場上的權力地位,另一方則在於確保與提高資產和收入。然而,在真實的情況里,此種終極的意義所指並非總是要排他性地區隔為這個或那個方向,或者根本無法做此區分。譬如某個經營管理者的資產與其對經營手段的處分力完全重疊,而其收入也與企業的利得全無二致,在此情況下,資產管理和營利經營看起來似乎是完全攜手並進的。然而,各式各樣的私人關係都可能使得經營管理者將經營之道引到(從經營的合理性取向來看)非理性的方向上去。尤其,資產與對經營的處分力往往並不一致。再說,諸如擁有者個人的債務、他對高於目前收入的個人需求、遺產的分配等,經常會對經營管理產生(從經營的角度來看)極為非理性的影響。的確,這往往導引出種種措施,以一舉掃除此種影響(譬如家族企業的公司化)。
這種將家計與經營區分開來的傾向並不是偶然的。以下情形亦造成此種結果,亦即:資產及其命運,從經營的觀點上看來,是非理性的,而擁有者對其當下收入的關懷,從收益性的觀點看來,亦是非理性的。經營的收益性計算和個人——無論其作為勞動者或消費者——的生計機會之間,很少有什麼一致性,同樣地,對於經營具有處分力的個人或團體之資產和收入的相關利害,也未必和經營的最適收益或市場的權力狀態之永續運作,走在同一個方向上(當然,當營利經營是在一個「生產者法人團體」的處分控制下時,並且往往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實情便是如此)。近代的理性經營管理實際的(sachlich)利害,和處分力的所有者(們)的個人的(persönlich)利害,不僅絕非一致,而且往往恰相對立。此一事實意味著「家計」與「經營」之原則性的區別,即使兩者在處分權的擁有者及其處分對象上是一致的。
「家計」與「營利經營」的區別,不論就目的而言,或在用語上,都必須要明確地堅守貫徹。坐食者(Rentner)為了享受貨幣利得的目的而購入有價證券,這並不是一種「資本」投資,而是資產投資。私人為了賺取利息的目的而貸款給他人,與銀行貸款給同一個人,從貸出者的觀點看來,是不同的;貸款給一個消費者,和貸款給一個企業家(作營利之用),從借款者的觀點看來,也是不同的。前一種情形是銀行的資本投資,後一種情形是企業家的資本借貸。不過,在前一種情形里,貸出者的資本投資可能只是借方作為家計之用的款項,而後一種情形里,借方所得的資本借貸也不過是貸出者的「資產投資」罷了。確立資產與資本、家計與營利經營之間的區別,不可謂不重要,因為若無此清楚分疏,則特別是古代的發展狀況以及資本主義在當時的發展限制,就無法獲得了解。關於這點,羅德貝圖斯(Rodbertus)的著名論文,儘管多有錯誤且不完全,仍是重要的,並且尚可參照畢赫(Bücher)的闡述[18]。
3. 絕非所有進行資本計算的營利經營都是「雙重」市場取向的,意思是不但在市場上購入生產手段,也在市場上出售生產品(或最終勞務)。包稅和各式各樣的金融都是以貨幣計算來運行,但並沒有產品出售。這有著非常重要的結果,將在後面討論。那是一種資本主義取向的、而非市場取向的營利。
4. 為了論述的目的,在此我們區分開營利活動(Erwerbstätig-keit)與營利經營(Erwerbsbetrieb)。營利活動指的是以某種方式、至少是用來獲取現在尚未擁有的財貨(貨幣或實物財貨)的任何活動。因此,企業家的活動固然是營利活動,而官吏與勞動者的活動亦不稍遜。然而,市場的營利經營則是特指某一種營利活動,此種活動持續性地以市場機會為取向,並且在市場上利用財貨來作為營利手段,以達到:a)借著生產與銷售被需求的財貨,或b)借著提供被需求的勞務,來交換貨幣。而交換的形態,如前面第十節所提示的各種情形,不論其為自由的交換,或是利用所占有的機會來榨取。任何一種坐擁財產的坐食者,無論其如何理性地「營運」其財產,都不能算是我們此處用語上所謂的「營利活動」。
5. 財貨生產—營利經營的收益性方向,乃取決於最終消費者根據收入所做成的邊際效用評估,這在經濟理論上自然是確立不移的定論,不過,在社會學上,亦不可忽略了以下事實,亦即:資本主義的需求滿足,a)「喚起」了新的需求而聽任舊有需求凋萎;b)借著擄掠人心的廣告,大大影響了消費者之需求滿足的方式與程度。這確實是資本主義經濟的根本特質。不錯,這裡頭牽涉到的需求多半不是那緊急程度最高者,但在資本主義經濟里,即使是飲食與居住的方式,都大半決定於生產銷售者。
十二 實物計算與實物經濟
實物計算可以以極為不同的組合出現。當我們說到貨幣經濟時,意思是指一種以貨幣使用為典型、並且因而是以貨幣估算的市場狀態為取向的經濟;而實物經濟則是指沒有貨幣使用情形的經濟。因此,出現在歷史上的各種經濟形態,可依其貨幣經濟程度強或實物經濟程度強的辦法來加以區分。
實物經濟其實並不是個定義明確的概念,而是可以具有相當不同的結構。它可以意指:
a)絕對沒有交換的經濟;
b)進行實物交換,但並不使用貨幣來作為交換手段。
在a)的情況下,有可能是個:
(α)完完全全共產主義的,或者夥伴團體的(genossenschaftlich,計算持份的)經濟行動主體;無論是前者或後者,其個別組成部分完全不具自主性或自治性,我們稱此為封閉性的家內經濟(geschlossene Hauswirtschaft)。
(β)具有自主性和自治性的許多不同個別經濟主體的組合,而每個個別經濟皆對一個(因應支配之需要或夥伴團體之需要而成立的)中央經濟主體負有實物給付的義務,我們稱此為實物給付經濟(Naturalleistungswirtschaft)——「莊宅」(Oikos),或嚴格的賦役政治團體。
在a)的以上這兩種情形下,如果類型純粹(或達到類型的程度),那麼惟有實物計算存在其中。
在b)的情況下,有可能是:
(α)伴有純粹實物交換的實物經濟,但無貨幣使用,也無貨幣計算;此即純粹的實物交換經濟。
(β)伴有(偶然或典型的)貨幣計算的實物交換經濟(典型見於古代東方,但亦散見各地)。
對於實物計算的問題,值得注意的只有a—α)的兩種形態,以及賦役是在理性的經營單位中進行的a—β)的形態,正如在所謂「完全社會主義化」的經濟里,近代技術的維持之不可或缺一樣。
一切的實物計算,就其最內在本質而言,是以消費,亦即需求滿足,為取向。當然,在此基礎上出現某些完全對應於「營利」的事物也是有可能的。這可能是:a)在沒有交換的實物經濟的情況下:將可供處分的實物生產手段與勞動力,有計劃地用來生產財貨或運送財貨,但總是基於以下這樣的計算,換言之,必須判斷,以此方式來達成的需求滿足狀態,相較於不利用這些生產手段與勞動力,或以其他方式來加以利用所達成的狀態,何者對於家計較為有利;b)在實物交換經濟的情況下:借著嚴格的實物交換(有時是不斷地換入換出),有計劃地致力於財貨的供給,這和未採取此種措施的先前狀態相較之下,被評價為一種較為充裕的需求供給。不過,此時惟有對同樣的財貨做過質方面的區分後,才可以正確無誤地達成數字上的比較而避免全然主觀的評斷。當然,這也可以用來構成典型的消費財—實物報酬(Deputate)體系,正如其為(尤其是東方的)實物薪給與實物俸祿體制之基礎(正如我們的國家債券也可以成為交換買賣的對象一樣)。極具同質性的典型財貨(例如尼羅河谷的穀物)以票據交換的辦法來貯運(如在埃及),在技術上是可能的,正如在銀行本位的情況下使用銀塊一樣[19]。更重要的是,用數字來表明某一特定生產過程的技術成果,並且與另外一種技術過程相比較,同樣也是可能的。要做到這點,在最終產品相同的情況下,必須比較生產手段之需求的種類與數量,或者,在生產手段相同的情況下,比較(經由不同生產過程所產生的)各種不同產品。以此,在重要的一些(部分而非全面的)問題上,進行數字的比較,往往(雖非必然)是可能的。然而,若要將不同種類的生產手段及其各式各樣的使用方式,以及不同素質的最終產品等因素統統考慮進去,那麼所謂單純的「計算」就大成問題了。
無論如何,所有的資本主義企業總是不斷在操演著實物計算的作業,諸如:若投入某種構造的紡織機,該會有怎樣品質的紡織品,同時也要確定若在某種機械效率、某種空氣濕度、某種煤炭、潤滑油、加工材料等使用量的配備下,每小時每個勞動者的生產量,尤其是個別勞動者在單位時間內盡其所能可獲致的生產量。同樣地,會產生典型的廢物或副產品的產業,其生產量亦不以任何的貨幣計算來算定,並且實際上就這麼算定。此外,在一定的條件下,企業(就其技術生產力的衡量)目前對於原料正常的年需求量有多少,建築物與機械的耐用期限為何,因老舊或其他損耗而導致的典型損失和原料損失又是如何,也同樣可以實物計算的方式來確定,並且確實如此。然而,若要將不同種類的生產過程和不同種類的生產手段及各式各樣的用途相互比較,則現代的經營里就得依據貨幣成本來做出收益性的計算,因為實物計算在此面臨了無法做到「客觀」的難題。況且——儘管表面上看來似乎沒有必要——現代的企業經營即使在未面臨此種難題的情況下,事實上也於其資本計算當中採用了貨幣計算。不過,至少部分而言,這並非純屬偶然。譬如在「折舊」(Abschreibung)的情況下就得運用貨幣計算,因為此乃為企業生產的未來條件做事前考慮的方式,依此,最大的彈性適應自由度便會與最大的確實性結合在一起(若無此管制手段,則自由調適在任何實際的庫存儲備或其他純粹實物的事前準備措施上,便會顯得非理性而大受打壓)。在實物計算里,很難看出沒有明列細節的「預備」要怎麼呈現出來。進一步,企業內部總是面臨著這樣的問題,亦即:若純就技術—實物的觀點而言,是否有非理性運作(=沒有收益性)的部門在其中,是哪個部門,又是為什麼?換言之,哪些部分的實物耗損(在資本計算中即為「成本」),若就目的而言是可以減省的,或者,更可說是能夠移為其他合理用途的?以貨幣額來事後計算出簿記上的「利益」與「成本」關係——會計上的資本利息負擔亦是其指標之一——是比較容易且確實的,但是若要以實物計算來弄清楚同樣的事情就極為困難,即使行得通也不過非常地粗淺疏陋。
(此處所牽涉到的可能已不只是偶爾借著計算方法的「改進」所能解決的難題,而是任何企圖實際上進行正確的實物計算都要遭遇到的根本限制。這當然還有爭論的餘地,更不用說是出自泰勒系統(Taylor System)的議論,或者關於不借貨幣使用而通過任何一種獎金或點數計算就能達到「進步」的可能性的議論。問題毋寧是在於:要怎樣才能發現,如何適時地將這類方法引進企業的哪個部門才好,因為正是在這個部門裡存在著必須去除的非理性。換言之,這也就是要去確切地查明,實物計算所遭遇到的——但在貨幣計算的事後計算里卻不會發生的——困難所在。)
在企業經營里採用實物計算作為計算的基礎(此處所想的是一種計劃經濟式的財貨生產管理里的他律的、他治的經營),必將在歸屬問題(Zurechnungsproblem)上發現其理性的限制[20]。對實物計算而言,歸屬問題確實無法採取簿記上之事後計算的單純形式,而是要採取「邊際效用論」所引起的高度爭議性的形式。為了使生產手段能夠合理地持續運作下去,實物計算必得為各個對象找出「價值指標」,而以此指標來擔負起現代會計中「決算價格」的功能。然而,一方面,各個企業(依其各自立場)各有不同的價值指標;另一方面,在將「社會性效用」,換言之,將(現在以及未來的)消費者需求納入考量後又會有個統一的價值指標出現。此事若未能分辨清楚,那麼上述那樣的指標究竟如何方能發展出來?並且,又如何才能被加以掌控?
若假定:只要堅決地掌握住非貨幣經濟的問題,那麼某種計算體系「即已存在」或者就會被發明出來,這是一點也無濟於事的。因為此乃一切「完全的社會化」所具有的根本問題。並且,倘若在所有那些關鍵點上,找不到任何手段足以籌算出純粹理性的「計劃」,那麼無論如何也說不上是一種理性的「計劃經濟」。
實物計算的困難會更加顯著,如果必須對下面這些問題有所抉擇的話,亦即:擁有具體生產方針的某特定企業,到底是該以這個地方為合理的地點呢,還是——通常從某特定人群團體的需求滿足觀點來看——選擇另外的可能地點?此外,某個特定的實物經濟團體,若從其可能處分的勞動力與原料之最理性利用的觀點看來,到底是該以和其他企業進行「實物交易」來獲得某特定產品為適當呢,還是自行生產較為適當?當然,決定地點的根本判准自屬純粹自然的考量,而其最單純的原則亦可依自然的既存事實而被表述出來(關於這點,參見阿爾弗雷德·韋伯的著作)[21]。然而,相應於其特定地點的適切環境,產業該是有既定的生產方針好呢,還是該將生產方針做這樣那樣的修正才算是合理的呢?就具體的決斷而言——除了因獨占性的原料產地而造成絕對的地點限制之外——在實物計算的情況下,只能以極為粗略的估算來應付,不過若採用貨幣計算,則計算上的問題——儘管存在著不得不將未知的條件計入的困難——原則上總是可以解決的。
最後,還有一個問題,亦即針對各式各樣特定的財貨種類——不管哪一種,在既有的條件下都同樣可能自行生產或交換取得——的重要性,換言之,需求度,做種種比較的問題。這樣的問題在任何個別的經營計算里最終都要做出結論來。若用貨幣計算,則一概取決於收益性,並依此定出企業經營之財貨生產的方針,但在實物計算的情況下,原則上只能採取兩種辦法來解決:要不是遵照傳統,就是借著獨裁式的命令來管制消費(不管是按身份等差或一律平等)、並且要求令出必從。不過,如此一來,仍舊存在著這樣的一個事實,亦即:關於經營的整體供給如何訴諸各別「要素」與策略的問題,實物計算並無法以貨幣的收益性計算已經應付得了的方式來加以解決,也因此,現今通過大型經營來進行的大量供給,會極力地拒斥實物計算。
1. 實物計算的問題,由於最近的「社會化」傾向,特別是諾伊拉特(Otto Neurath)為數甚豐的著作[22],而引起活絡的討論。對所謂「完全的社會化」(Vollsozialisierung)而言,亦即預想有效價格的消失,實際上始終是以實物計算的問題為中心點。(顯而易見,此一問題之無法獲得合理的解決,只說明了採取這樣一種社會化所必須付出的一切——包括純粹經濟層面的——「代價」,然而卻無法「反駁」此種努力[走向社會主義]的「道理」——只要此種努力並不是基於技術性的判准,而是像所有的信念型社會主義[Gesinnungs-Sozialismus]一樣立基於倫理的或其他絕對的判准上。做這樣的「反駁」,非科學之力所能及。不過,若純就技術觀點而言,以下這種可能性必須納入考量,亦即:設若某個地區只有在精確計算的基礎上方能維持一定的人口密度,那麼社會化在形態和範圍上的可能程度就會因有效價格的維持而受到限制。當然,這不是我們此處所要探討的問題。不過,還是得注意到:「社會主義」與「社會改革」在概念上的區別,如果有的話,正是要在此澄清的。)
2. 如下的指陳自然是完全正確的:「光是」貨幣計算,無論其所指涉的是個別企業或大多數企業,甚或所有的企業,甚至連同以貨幣來表現的種種無所不包的商品流通統計在內,根本一點也沒有透露出,某個人群團體是如何被供給其終極所需的物品(也就是「實物財貨」);此外,被談論很多的、以貨幣額進行的「國富」(Volksvermögen)估算,只有當其為財政目的效勞時(也就是在其確定可資課稅的資產時),才有重要性可言。對於以貨幣額來表示的所得統計而言,亦是如此,然而若財貨的貨幣價格在統計上是已知的情況下,那麼從實物的財貨供給觀點上看來,上述的指陳就不是那麼妥當了。只不過,如此一來,也就失去了在實質理性觀點下進行規制的可能性。此外,正如希斯蒙第(Sismondi)和桑巴特(W. Sombart)在羅馬的坎佩尼亞(Campagna)的例子上所做的精彩論證[23],所謂高收益性(例如坎佩尼亞的粗放農業對於其所有成員而言即是收益性最高的),從既有的財貨生產手段之最佳利用的觀點來看,多半和滿足某一人群團體之財貨需求的經濟形態一點關係也沒有;況且,種種形態的占有(Appropriation),特別是土地的占有——在這點上不得不對奧本海默(F. Oppenheimer)有所感謝[24],儘管事實上當然不只這一點——導致各式各樣的收益與利得機會,而這類機會可能會對生產手段在技術上的最適利用造成長久的發展阻礙(無論如何,這和資本主義的固有特色還距離相當遙遠,特別是為了收益性之故而徑行生產限制的這種屢屢被提及的現象,正全面性地支配了中世紀的經濟體制,而現代的勞動階級之擴張權力地位亦可能導致類似的現象。不過,無可反駁,這樣的事實的確存在於資本主義里)。貨幣流通的統計或以貨幣來估算的事實,如某些人引經據典所相信的,並未妨礙到實物統計的發展,然而總還是有人要從理念上的判准來批判此種發展的現狀與實績。我們的統計十分之九以上都不是貨幣統計,而是實物統計。過去一整個世代的著作無非全都是在批判經濟——為了支持實物的財貨供給——的純粹收益性取向。所謂「講壇社會主義者」(Kathedersozialisten)的著作最後莫不著落於此,而且還是相當有意識地[25]。只不過,他們畢竟只是把社會政策——意指相對反於實物計算經濟,而以有效價格持續運作的經濟——取向的社會改革看做是價值判斷的基準,而不是以完全的社會化為目標,並且視那樣的社會改革為(不管是現在或某個特定時代的)大量生產經濟里惟一可能的改革。論者自然可以認為此種立場不過是「半吊子」,但是,立場本身卻不盡然是荒謬的。事實毋寧是:實物經濟的問題,尤其是理性地進行實物計算之可能性的問題,並沒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一般而言,人們總是將之視為歷史的問題來處理,而不認為那是個現實的問題。然而,第一次大戰——就像過去所有的戰爭一樣——卻強將此一問題捲入戰時戰後的經濟問題里。(無疑地,我們要歸功於諾伊拉特,因為他早早就處理了這個問題,並且還相當透徹,儘管他的分析無論在細節處或原則上的確都有待商榷。「學界」對他的論述沒什麼回應,並不足為奇,因為截至目前為止,他所提供的不過是極為誘人但屬天馬行空的預測,難以據之進行認真的「分析」。當其[至今]公開的議論截止處,問題才開始。)
3. 戰時經濟的成果與方法,只有在極為小心謹慎的情況下方能用來作為經濟制度之實質理性的判准。戰時經濟(原則上)是以單一的明確目的為取向,並且處於利用絕對權力的狀態,此種絕對權力在承平時期的經濟里,惟有當「子民」是「隸屬於國家」的情況下方能行使。再者,戰時經濟就其最內在本質而言,不過就是一種「破產者經濟」:專注於至高無上的目的,而幾乎完全無視戰後經濟的顧慮。計算惟有在技術上是精準的,但在經濟上,一切無懼於消耗殆盡的物資以及勞動力,只經粗略地估算。因此,計算主要是(而非全然)帶著技術的性格;只要是計算帶著經濟的性格,換言之,考慮到各種目的的競爭,而不只是考慮某一種目的的手段,那麼此時的計算(從任何精確的貨幣計算的觀點看來),也僅限於依據邊際效用原則而做的相當初步的考量與估計,在類型上屬於「家計」計算之流,並且絲毫也不意味著保證勞動與生產手段之選擇分配合乎理性且持續下去。因此,儘管戰時經濟與戰後經濟對於認識經濟的「可能性」而言,極具啟發性,但若從適合於戰時戰後的實物計算形態出發,就遽下推斷說其亦適於承平時期的永續性經濟,那就很值得懷疑了。
我們無疑得承認:(1)在生產手段沒有任何市場價格的情況下(這特別是在農業會計里所常見的),即使是貨幣計算也必須做出恣意的假定;(2)程度稍弱,但差不多類似的情形,特別是在多角經營的企業里,關於「一般雜費」在計算時的攤派上亦是如此;(3)任何一種卡特爾的形成,無論是多麼理性(亦即以市場機會為取向)的一種,馬上會將奠基於資本計算的精確計算的誘因壓低下去,因為精確的計算惟有在其必要性顯現出來的情況下才會進行。但是,若為實物計算,那麼(1)所描述的情形是普遍成立的;在(2)方面,「一般雜費」的任何精確計算都是不可能的(而資本計算總算是進行著);(3)任何帶動精確計算的誘因都被排除,而必須借著效果可疑的手段人為地製造出那樣的誘因來(如上述)。有人曾這麼想:可以將從事計算業務的大量「商業白領階層」員工轉換為從事一般統計業務的職員;因此,相信商業計算與實物計算之間的轉換是可行的。然而,此種想法不僅未看清「統計」與「計算」之間在誘因上的根本不同,同時也沒有分清楚兩者之根本不同的功能。其間的差距猶如官僚與企業家之不同。
4. 實物計算與貨幣計算兩者皆為理性的技術。然而二者絕非瓜分完了一切經濟行動的整體。除了二者之外,的確還存在著事實上是以經濟為取向但不知有所謂計算的行動。經濟行動可以是以傳統為取向的,也可以是取決於感情的。人類早期的一切食物探索行動,和動物受制於本能的食物探索行動相去不遠。即使是完全有意識的行動,但奠基於宗教皈依、軍事衝動、恭順之情或類似的感情性取向的行動,在計算可能性的程度上都少有發展。「兄弟間」(無論是親族、行會或信仰的兄弟間),是不會討價還價的,家族、同僚和門人之間也沒有所謂計算,頂多是在緊急的情況下採取極為融通的「配給」——可謂初現端倪的計算。關於計算方式之滲透到原始的家族共產主義里的過程,參見第五章[26]。不論何處,貨幣皆為計算的擔綱者,而這也說明了,實物計算在實際的技術層面上比起其本質上所被要求做到的還要落後許多(在這點上,諾伊拉特毋寧是對的)。
本文付印期間,米塞斯(L. Mises)發表了有關此一問題的論文《社會主義共同體裡的經濟計算》(「Die Wirtschaftsrechnung im sozialistischen Gemeinwesen」,Archiv für Sozialwissenschaft,vol. 47,1920),另參見其著作《共同體經濟》第二部第三章(Die Gemeinwirtschaft,2. Aufl. 1932,S. 91 ff.)及附錄(S. 480 ff.)。
十三 貨幣計算的形式理性的條件
貨幣計算的形式「理性」,事實上是和極為特殊的實質條件聯結在一起的。這些條件即為我們此處的社會學關心所在,尤其是:
1. 自律的(至少相對而言)經濟行動間的市場鬥爭。貨幣價格乃鬥爭與妥協的產物,因此也就是權勢配置下的結果。價格原就背負著人與人之間的鬥爭所打造出來的性格,而「貨幣」絕不是無害的「不確定效用的指示器」——不在原則上斬斷價格的這種性格就能隨人任意改變。「貨幣」毋寧是鬥爭手段與鬥爭價格,雖然作為計算手段,但也不過是利害的鬥爭機會在計量的估算上的表現形態。
2. 作為經濟行動在計算上的指標手段,貨幣計算,在資本計算的形態下,達到理性的最高點,此時,其實質的前提條件是徹底的市場自由,亦即沒有獨占的情形,無論其為上面強制的、經濟非理性的獨占,或是自發的、經濟理性的(換言之,以市場機會為取向的)獨占。與此相聯結的,為了販售產品的競爭鬥爭,造成莫大的支出,特別是在銷售組織及廣告宣傳上(最廣義而言),若無此種鬥爭(也就是在計劃經濟或理性的完全獨占的情況下),便無從發生這樣的支出。此外,嚴密的資本計算根本上是和「經營紀律」以及物資性生產手段的占有,亦即支配關係的成立,這樣的社會條件相關聯的。
3. 並非「需求」本身,而是對於效用的有效需求,通過資本計算的媒介,實質地規制著營利企業的財貨生產。然而,財貨的生產方向乃是依據當時的財產分配形態,而最終由所得階層的邊際效用配置所決定,此一階層對於一定的效用具有典型的購買力與購買性向。資本計算在形式上最完全的理性——於市場充分自由的情況下——對於一切特定的實質要求是絕對一律等同視之的,然而潛藏於貨幣計算本質當中的此種性質,卻造成其理性的根本限制。畢竟,這正是純粹形式的性格。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無論其價值取向為何),原則上總是分道揚鑣的,儘管在許多個別情況下(就理論上的,亦即在極為非現實的前提下所構成的可能性而言,甚至是所有的情況下),兩者在經驗上是一致的。因為貨幣計算的形式理性本身,對於實物財貨的實質分配方式,未嘗有絲毫的指陳。這兩者往往必須分別加以論述。然而,若從以最小限度的物資供給最大多數的人來作為理性指標的這個觀點看來,根據最近數十年來的經驗,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具有相對高度的一致性,其原因在於誘因的種類:此種誘因促成了以經濟為取向的社會行動、採取只適合於貨幣計算的方式。無論如何,事實毋寧是:形式理性惟有在與所得分配的形態相聯結時,才會對實物供應的狀態有所說明。
十四 流通經濟與計劃經濟
所謂「流通經濟的」需求滿足,是指純粹基於利害狀態而一切以交換機會為取向,並且只因交換而伴生的經濟性需求滿足。「計劃經濟的」需求滿足則是指在一個團體內部,有體系地以法律所制定的、根據契約或上面強制下來的、實質的秩序為取向的所有需求滿足。
流通經濟的需求滿足通常並且在理性的情況下,是以貨幣計算為前提,若在資本計算的情形下,則是以家計和經營在經濟上的分離為前提。計劃經濟的需求滿足,究終而言,是以實物計算(相應於其規模而有各種不同的意涵和種種程度)為經濟的實質取向之基礎,但是在形式上,經濟主體此時是按計劃經濟所不可或缺的行政幹部之指令而活動。在流通經濟里,自律性的個別經濟主體的行動是自主性的,亦即:家計是以自己所持有的貨幣或預期中的貨幣所得的邊際效用為基準,投資業者是以市場機會為取向,而營利企業則是以資本計算為判准。在計劃經濟里,所有的經濟行動——只要是計劃被貫徹到底的話——全都帶有嚴格的家計性質,並且他律性地取決於被要求的指令或禁令,或者視報償與制裁而定。在計劃經濟里,倘若特別的收益機會被用來作為喚起自利心的手段,那麼因此而被獎償的行動,至少在其方式和方向上,是實質地受到他律性的規範。同樣的事情確實也可能發生在流通經濟里,只不過形式上是自動自發的。換言之,舉凡財產、特別是資本財分配不均之處,無產者為了獲取因他們所提供的效用而可能被回報的任何一點酬勞,而被迫不得不服從他人的指令的情況下,事實即是如此,無論這指令是從富有資產的家長而來,或是從一個以資本計算為取向的資本財擁有者而來(或被委託運用其資本財的管理者)。此即純粹資本主義企業經濟里,全體勞動者階層的宿命。
在流通經濟的條件下,一切經濟行動的決定性誘因通常不外乎以下這些:(1)對無產者而言,強制性因素來自:a. 他們冒著完全喪失衣食之道的危險,包括他們自己的衣食,以及他們典型負有供養責任的個人「親屬」(子女、妻子,有時包括父母);b. 他們在不同程度上發自內心地將經濟性的營利勞動視為生活方式。(2)對那些因擁有資產或教育(亦是以資產為背景)而事實上享有特權的人而言:a. 因營利而獲得高收入的機會;b. 名利心;c. 將高尚的(心智的、藝術的、專門技術的)勞動價值評斷為「天職」的心態。(3)對參與營利企業機會的人而言:a. 自身的資本風險和利得機會;b. 對理性的營利所抱持的「職業」心態,並將之視為a)自身成就的「證明」,b)對那些依自己指令而動的人,自身所行使的自主性支配形態,c)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在文化上或生活上實屬重要的)生計機會所行使的支配形態,要言之,權力。
以需求滿足為取向的計劃經濟在激進貫徹的情況下至少必須將此種因害怕喪失衣食之道而被迫從事勞動的誘因減弱下來,因為,在供給乃依實質理性而進行的情況下,不可能聽任勞動者的親屬去承受勞動者遭到不足待遇時的一切可能損失。此外,計劃經濟,在同樣激進貫徹的情況下,必然大幅地(最終,完全地)排除生產經營管理上的自律性,舉凡資本的風險、通過形式上自主的命令而展示的證明,以及對從業者和生活上重要的生計機會所進行的自主性處分,一概都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也極為有限。因此,計劃經濟除了(視情況而定)製造出純粹物質性的利得機會外,同時也要求一種本質上理念性的、(最廣義之)「利他」性格的動機,為的是在計劃經濟的需求滿足之道上,獲得相當於流通經濟所擷取的成果,後者是在營利經營當中,以營利機會為其自主的取向,且針對財貨的有效需求進行生產所達成的。以此,計劃經濟,在激進貫徹的情況下,也就不得不忍受形式上計算合理性的降低,正如(在此情況下)無可避免地要廢棄貨幣計算和資本計算一樣。實質理性與(精確計算意味下的)形式理性,終究是無可避免地要分道揚鑣。此種根本的、畢竟無以擺脫的經濟非理性,乃是一切「社會」問題,尤其是一切「社會主義」問題的根源。
以下是十三節與十四節的註解:
1. 以上所述顯然都是眾所周知的事,只不過稍加明確地指陳出來(見第十四第二章第四節的結論部分)。流通經濟是以「利害狀態」為取向的、典型且普遍的一切社會行動中最重要的一種類型。以需求滿足為目的的這種經濟行動,乃是經濟理論的研究對象,此處原則上是以對它已有所認知為前提。使用「計劃經濟」這個詞彙,當然一點也不意味著承認德國前經濟部長所提出來的著名方案[27]。然而此處之所以選用這個名稱,是因為其本身並不拗口,且自官方使用以來,已廣被接受(因而取代諾伊拉特原來也不錯的用語「管理經濟」)。
2. 舉凡以營利機會為取向的所有經濟團體或經濟規制團體(無論其為行會、卡特爾或信託單位)的經濟行動,都不包括在此意義上的「計劃經濟」概念中。其中毋寧只包括以需求滿足為取向的經濟團體的經濟行動。以營利機會為取向的經濟行動,無論是受到嚴密規制,或在處於一個團體幹部的統制之下,不管正式與否,皆以有效「價格」為前提(在泛卡特爾制的邊際情況下,價格是依卡特爾之間的妥協而定,或依「勞動共同體」所協商出來的薪資標準而定),因此也就是以資本計算和資本計算取向為前提。「完全的社會化」——意指純粹家計性的計劃經濟,和仍然維持資本計算的部分社會化(各生產部門的社會化),儘管目標一致,也儘管有許多混合形態,但在技術層面原則上是走向不同的方向。家計性計劃經濟的前階段,是消費財的配給制,或採取措施以影響財貨之實物分配為首要目的之處。財貨生產的有計劃統制,不管是通過自發性或強制性的卡特爾,或是由國家來進行,首先都必須是以生產手段和勞動力的理性利用為第一目的,因此不能欠缺價格,至少(就其本義而言)還不能。因此,「配給制」社會主義與「經營協會」社會主義很能夠兩相契合,亦不足為怪。(後者違反其理性社會主義倡導者的意志,不免要與勞動者的占有欲相結合)[28]。
3. 關於卡特爾、公會、行會之類的經濟團體的成長過程,亦即關於營利機會的規制或獨占式利用的過程——無論是強制性的或經過協定的(一般而言,即使有正式的協定,也通常是出之於強制的辦法),在此無法一一詳述。參見《社會學的基本概念·前言》第十節(極為提綱挈領)的討論[29],以及本章里關於經濟機會之占有的討論(第十九節以下)。演化論式的、以生產問題為取向的社會主義,特別是馬克思主義式的社會主義,相對於以分配問題為核心、現今再度被稱為「共產主義的」、理性的計劃經濟的社會主義,兩種形態的彼此對立,在馬克思發表《哲學的窮困》(Misère de la philosophie,尤其是《國際叢書》德文普及版第38頁,及前後文)後,至今尚未止息。俄國社會主義內部的對立,特別是顯現於普列漢諾夫(Plekhanov)與列寧之間頗為激烈的論爭,終究而言,仍舊是要歸結到這個問題上。社會主義現今的分裂狀態,根本在於領導權之爭(以及俸祿之爭),然而在此背後,原因還是在於同樣的問題點上。此外,(一次大戰的)戰時經濟一方面有利於計劃經濟思想的擴張,另一方面卻又促進了占有性利益的發展。
是否應該採用「計劃經濟」(無論其意涵與範圍為何)的問題,在此形態下,自然不是科學的問題。依科學的標準,我們只能問:計劃經濟(在既有的形態下)比較可能產生什麼樣的結果,也就是,倘若此事得以實現,那麼必須承受什麼代價。此時,保持公正是絕對必要的,亦即所有的方面都必須觀照到,不只是某些已知的因素要加以考慮,部分未知的要素也同樣要善加思量。此處實在無法依此方式對此一問題的細節做出什麼實質的定論,而只能在幾個要點上做片斷的處理,並且也只限於和團體形態(尤其是國家)有所關聯的部分。因此本文也只不過是就初步的技術問題簡短地(也不得不如此簡短)做個討論。關於被規制的流通經濟現象,由於本節開頭所陳述的理由,此處尚未論及。
4. 將經濟行動於流通經濟的模式下組織起來的先決條件,一則為效用之物資來源的占有,一則為市場自由的存在。市場自由的程度,隨著(1)物質性效用來源的占有,特別是籌措手段(生產手段與運輸手段)的占有程度之升高而升高。因為,市場性的極致,意味著經濟行動極高度地以市場狀態為取向。但是,市場自由程度的提升,亦取決於(2)占有被限制在物質性效用來源上的程度。舉凡人的占有(奴隸、農奴)或經濟機會的占有(主顧關係的獨占),都會限制住以市場狀態為取向的人類行動。費希特在其《封閉性的商業國家》里[30],將「財產」的概念限制在物質資源上(同時亦伴隨著所有權當中處分力之自主性成分的擴張),並視之為現代流通經濟里財產秩序的特徵,毋寧是對的。市場中的利害當事者無不歡迎這樣的所有權形態,因為這有利於他們隨意地針對市場狀態所給與的利得機會採取行動,因而此種財產秩序的發展,毋寧是要歸功於他們的影響。
5. 一般常用的「共同經濟」(Gemeinwirtschaft)一詞,我們在此刻意避免使用,因為其中假裝「共同利益」或「共同體感情」的存在是正常的事,這在概念上實無必要。換言之,相對於流通經濟,無論是賦役制領主或大王(如埃及「新王朝」法老王那樣)的經濟,就像家族的家計式經濟,實屬同一範疇。
6. 對於「流通經濟」的概念而言,經濟行動是否為「資本主義的」,亦即是否以資本計算為取向,或者達到何種程度,全都無關。況且,貨幣經濟式的需求滿足亦屬流通經濟的正常類型。倘若假定,資本主義經濟必定隨貨幣經濟式的需求滿足之增長而等比例地發展出來,那就錯了,更謬誤的是,假定此一發展必定朝向它在西方開展的相同路線。事實剛好相反。貨幣經濟範圍的擴大,可以與(1)因王侯的莊宅而獨占巨大利得機會的情形,攜手並進,例如托勒密王朝時代的埃及,貨幣經濟即有相當廣泛的發展(可證之於保存至今的家計簿),然而這也還是家計式的貨幣計算,而不是資本計算;貨幣經濟範圍的擴大,也可以隨著(2)財政機會的「俸祿化」而展現出來,此乃經濟因傳統主義式的固定化所造成(例如中國的情形,將在他處別有所論);(3)貨幣資產的資本主義式利用可以在這樣的營利機會當中得其端倪,此種營利機會既不以自由的財貨市場之交換機會為取向,亦不以財貨生產為取向。(基於下文將論及的理由,上述情況幾乎遍及於近代西方經濟圈之外的所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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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artal」這個字是科納普(G. F. Knapp)所造,並非一般用語。由於科納普一直強調貨幣乃是在國家保證下通用的一種「記號」,故而從拉丁文中意指「記號」的Charta一詞,而創造出「Chartal」這個字。——譯註
[2]Notalgeld或notal Geld亦是科納普所造的字。帕森斯原本譯為paper meoney,後來Roth和Wittich重編《經濟與社會》時改譯為note (document) money,日譯者認為前者的譯法並不足以涵蓋韋伯所意指的內容,所以譯note為「券」,因而稱此為「券貨」。此處權譯為「紙幣」,但讀者可由下文的內容得知其內容泛指「證明票券」,而不只是一般所稱的紙幣。——譯註
[3]此為第三二節的主題。
[4]詳見第三二節。
[5]Theorie des Geldes und der Umlaufsmittel(München,1912)。英譯本見:The Theory of Money and Credit,trsl. H. E. Batson (London,1934;2nd rev. ed.,New Haven,1953)。——譯註
[6]英文節譯本為:The State Theroy of Money,trsl. H. M. Lucas & J. Bonar,publ. for the Royal Economic Society (London,1924)。——譯註
[7]H. Schurtz,Grundriβeiner Entstehungsgeschichte des Geldes,1898.
[8]韋伯關於中國貨幣的研究,參見《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第一章。此外,本書第三二節的貨幣論中,亦談及中國的貨幣史。——譯註
[9]這樣的情況就像上一節的第8點註譯所說的,在完全的社會主義經濟下,貨幣消失了,只有換取一定財貨的「憑證」存在。
韋伯跟當時許多人一樣(包括俄國共產革命的領導人),都認為所謂的「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即是不使用貨幣,譬如說,不以貨幣計價、不以貨幣計薪等等。然而,我們曉得,共產國家儘管沒有真正的自由市場存在,在許多情況下卻也還是得以貨幣作為計價的手段,其原因乃在於:為了國內的經濟交換,以及(尤其是)與其他共產國家交換物資時,能計算出一個合理的價格。——譯註
[10]「Oikos」在希臘文里是指「家」的意思,亦是「經濟」一詞的字源:Oikonomia(家計的管理)→Economy。
[11]見本書第二篇第三章第二節。
[12]「家計」與「營利」(Erwerb)在韋伯的詞彙里是兩個對立的概念,「家計」在韋伯的定義里(基本上與亞里士多德一致),即為「家的經營管理」。——譯註
[13]見第十二節。
[14]所謂大型家計是指諸如莊園領主或王侯所擁有的「莊宅」。
[15]見《社會學的基本概念》,82頁。
[16]見《社會學的基本概念》,頁80。
[17]韋伯在《非正當性的支配——城市的類型學》一書里,對「康曼達」與「海外貿易公司」(Societas maris)有如下簡短的敘述:「外出營商者(Tractator)負責將本地貨物運到東地中海沿岸地區的市場銷售,至於購買本地貨物與海運的資金則全部(或部分)由當地資本家提供(外出經商者當然也有可能是空船而往的),用銷售所得再採購東方貨物回本地販賣,最後的經營所得則由外出商人與資本家依契約條款分享(8頁)。」簡而言之,即由資本家提供資金,經營者(出海者)執行業務(有時也提供部分資金),最後再根據所定比率來分享利潤的一種契約。中世紀時流行於地中海一帶。一般而言,「康曼達」指的是經營者完全不出資的一種契約,如果他出部分資本,則稱之為「海外貿易公司」,實際上的用法卻沒有如此嚴格區分。——譯註
[18]Johann Karl Rodbertus,「Untersuchungen auf dem Gebiete der Nationalö-konomie des klassischen Altertums,」 Jahrbücher für Nationalökonomie undStatistik,vols. Ⅳ,Ⅴ,Ⅷ,(1865—1869);Karl Bücher,Entstehung der Volkswirtschaft,1893。尤其後者有關交換形態之發展階段的論述。——譯註
[19]銀行本位,參見Economic History,189 f.,Egyptian 「grain deposit banks」,ibid. p. 59。
[20]此處所謂歸屬問題即下文明確說出的:關於經營的整體供給如何訴諸各別「要素」與策略的問題。
[21]Alfred Weber,in Grundriss der Sozialökonomik,Part Ⅳ,英譯本:The Theroy of Location,trsl. C. J. Friedrich,Chicago,1929。——譯註
[22]此處指的主要是諾伊拉特所著的《社會化的本質與方法》(Otto Neurath,Wessen und Weg der Sozialisierung,München,1919)一書中諸篇論稿。諾伊拉特(1882—1945,生於維也納,是經濟學家、社會學家、哲學家,1934年移民荷蘭,1943年移民英國),其他著作尚有:Bayerische Sozialisierungserfahrungen(Vienna,1920);id.,Vollsozialisierung. Von der Nächsten u. übernächsten Zukunft(Deutsche Gemeinwirtschaft,vol. 15;Jena,1920);以及Modern Man in the Making(1939)。基於第一次大戰中計劃經濟的經驗,諾伊拉特認為中央政府可以不靠貨幣計算而以實物計算為基礎來實行經濟計劃,並且堅持全面廢除貨幣以實現「完全社會化」的可能性。在一戰後的1919年春天,德國南部巴伐利亞革命政權的議會共和(Räterepublik)及「蘇維埃」運動期間,諾伊拉特曾任主導社會化計劃的單位「中央經濟局」(Zentralwirtschaftsamt)的領導人。儘管韋伯並不贊同諾伊拉特的經濟主張(這在本文中是相當明顯的),但當革命被弭平後,韋伯仍在法庭上力證諾伊拉特的政治清白。相關事件,參見Marianne Weber,Max Weber(Tübingen,1926),pp. 673,677;Ernst Niekisch,Gewagtes Leben(Köln,1958);A. Mitchell,Revolution in Bavaria 1918-1919(princeton,1965)。——譯註
[23]J. C. L. Simonde de Sismondi,「De la condition des cultivateurs dans la Campagne de Rome」,Études sur l』Économie Politique,vol. Ⅱ(Paris,1838);W. Sombart,Die römische Campagna(Leipzig,1888).
坎佩尼亞是義大利南部那布勒斯港所在的大平原。——譯註
[24]奧本海默在土地的占有上看到資本主義的終極基礎,他本人亦是某個「土地解放」運動的創建者。——譯註
[25]所謂「講壇社會主義者」是指史摩勒(Gustav von Schmoller,1838—1917)和布倫塔諾(Lujo Brentano,1844—1931)等主張實行種種社會改良主義以解決勞動問題的著名社會經濟學者;他們於1872年之後創建「社會政策學會」(Vereinfür Sozialpolitik)以大力倡導社會改革,與其敵對的自由主義經濟學者遂給他們奉上帶有責難意味的綽號「講壇社會主義者」。雖然各有各的社會改革張本,但其共同的主張則為:國家乃實現「分配之正義」的社會改革的主體,藉由國家掌控的「社會政策」方能達成上述目標。以此,「講壇社會主義者」認為以利潤為取向的私人企業乃是「惡」的,而經濟學則理應成為克服此種「惡」的、「倫理的」科學。韋伯著名的「價值中立」學說,即表明對此種「倫理的」社會科學觀的強烈質疑。——譯註
[26]《經濟與社會》的第一部第五章最後並沒有寫成,不過關於此一論題可參見第二篇第三章,家計共同體之漸增的「計算性」部分。——譯註
[27]第一次大戰後,德國為了抑止通貨膨脹所引起的經濟混亂與調整貧富不均的現象,由社會民主黨的經濟部長維塞爾(Rudolf Wissell)和次長默倫多夫(W. von Möllendorff)於1918年開始提出「計劃經濟」方案。根據此一方案,先由資本、勞動、消費者和一般大眾的代表組成委員會,然後再由這個委員會來擬定生產的基本路線,生產過程雖仍由原來的經營者負責,但他必須聽從委員會的命令。由於此一方案實際上有其實行的困難,所以在通貨膨脹的情況稍獲疏解後,即失去效力。維塞爾亦於1919年夏季辭職,另一個截然不同的方案隨後登場。參見Authur Rosenberg,A History of the German Republic,trsl. I. F. D. Morrow and M. Sieveking(London,1936),108 ff.。方案的文本包含在維塞爾為其職位所作的證詞中:Praktische Wirtschaftspolitik. Unterlagen zur beurteilung einer fünfmonatlichen Wirtschaftsführung (Berlin,1919),部分亦刊載於Deutsche Gemeinwirtschaft,vols. 9,10(Jena,1919)。——譯註
[28]「經營協會」(Betriebsrat)是一戰後魏瑪體制下法制化的勞動者參與經營的機構。此一制度是根據1920年國會所通過的「經營協會法」而施行,規定員工在20人以上的企業皆有義務設置經營協會。協會是由員工票選出來的經營協會委員所構成,委員人數根據企業員工數依比例定於3人(50人以下的企業)到30人(15 000人以上的企業)之間。協會的職能在於就以下事項和經營者進行協議,換言之,1. 關於促進效率和引進新機器的問題,2. 促使勞資關係的和諧,3. 督促經營者實行團體的決議,4. 若經營者違反上述事項則上訴調停委員會,5. 和工廠主管協力防止事故和改善衛生狀態,6. 提升員工的福利。在經營協會法裡,仍將有關經營事項的最終決定權保留給經營者,故而此一制度實乃勞資協議制,而非勞資合議制,這點和二戰後所制定的「共同決定法」(Mitbestimmungsrecht)相異。經營協會法隨著魏瑪政權的崩潰而失效,在二戰前不過施行了十年。韋伯將「經營協會」制的社會主義和「配給制」的社會主義相提並論,是因為兩者皆限制了市場的自由,換言之,若徹底施行經營協會制,則得以在勞動市場的機制之外進行勞動機會的分配,若徹底施行配給制,則得以在消費財市場的機制之外進行消費機會的分配。——譯註
[29]譯文見《開放關係和封閉關係》,《社會學的基本概念》第十節,81—86頁。——譯註
[30]Fichte,Der geschlossene Handelsstaat(Tübingen,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