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大綱 · 第一章 歷史唯物論序說

第一節 歷史唯物論的對象 一 辯證唯物論與歷史唯物論的關係 辯證唯物論與歷史唯物論的關係 唯物辯證法的大體的內容,在前篇之中已經說明了。從本章起,我們著手研究歷史唯物論。但在研究歷史唯物論的各種根本問題以前,我們先要解明下面三個問題。即:(一)辯證唯物論與歷史唯物論的關係的問題;(二)歷史唯物論的對象的問題;(三)關於形上學及唯心論的社會學說或歷史理論的批判的問題。本節先說明辯證唯物論與歷史唯物論的關係的問題。 根據前篇的研究,我們已經知道,辯證唯物論是世界觀與方法的統一、理論與實踐的統一。這個哲學的對象,是自然、社會及人類思維的一般發展法則。而在唯物論的認識論上,思維的一般發展法則是自然與社會的一般發展法則之反映,兩者在其內容上是一致的。所以在認識論或論理學上研究的思維的一般發展法則,是自然諸科學與社會諸科學的成果之普遍化的概括。因而辯證唯物論是「從人類的歷史的發展之考察抽象出來的最一般的諸結論之概括」,是人類一切知識的歷史之總計、總和與結論。 當作世界觀看的唯物辯證法,當作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成果之普遍化的概括看的唯物辯證法,其中包含著兩個部分,兩個領域,即唯物論的自然觀(自然辯證法)與唯物論的歷史觀(歷史辯證法)。唯物論的自然觀,以自然現象的發展法則為對象,因而它是自然諸科學的成果的概括;唯物論的歷史觀,以社會現象的發展法則為對象,因而它是社會諸科學的成果的概括。在這種意義上,唯物論的自然觀與唯物論的歷史觀,是唯物辯證法與自然諸科學及社會諸科學之間的媒介的環。所以唯物辯證法之與唯物論的自然觀及唯物論的社會觀,具有密切的不可分離的關聯。德波林說:「如沒有唯物論的自然觀及唯物論的社會觀,就沒有辯證法;如沒有辯證法就沒有近代的科學的唯物論。」這句話是很正確的(這句話與他的哲學的偏向無關)。所以,歷史唯物論與自然辯證法,同是唯物辯證法之必然的構成部分。 當作認識方法看的唯物辯證法,其一般的法則、原理和範疇,都是從一切個別科學抽象出來的東西,都具有極普遍的性質,所以它不但適合於任何特殊現象的領域,並且適合於一切現象的領域。唯物辯證法在自然領域中具體地適用起來,就成為自然辯證法;在歷史領域中具體地適用起來,就成為歷史唯物論。所以唯物辯證法,是一切科學的方法論。一切科學只有依據唯物辯證法,才能正確地把握客觀的真理。 基於上述的見解,辯證唯物論與歷史唯物論之間,具有極密切的關聯。歷史唯物論如沒有辯證唯物論,它本身就不能成立;辯證唯物論如沒有歷史唯物論,也不能成為統一的世界觀。 所謂辯證唯物論與歷史唯物論的關聯,這句話的本來的意義,就是徹底地把辯證唯物論應用並擴張於歷史的領域。只有徹底地把辯證唯物論擴張於人類社會或歷史的領域,才能使辯證唯物論更趨於深化和發展,人們才能在世界變動的過程中去認識世界,改造世界。 「歷史唯物論是科學的思想之最大的收穫」。它給予進步的階級以正確的歷史觀——社會觀,以理論鬥爭的武器,使他們能夠積極地擔負起改造社會的使命。 關於分離辯證唯物論與歷史唯物論的見解之批判 歷史唯物論之積極的意義,「只有闡明在辯證唯物論與歷史唯物論之間的內的不可分的聯繫與統一」,才能得到正確的理解。從前,一切形上學的唯物論者(連費爾巴哈包括在內),根本上不知道唯物辯證法與歷史唯物論,也不知道兩者之間的關聯和統一;他們的唯物論,只是自然科學的唯物論,不知道把唯物論擴張到歷史的領域,反而在歷史領域中變成唯心論的俘虜。 恩格斯說:「費爾巴哈說,單純的自然科學的唯物論,『確是人類知識建築的基礎,不是建築物的本身』,這句話完全是正確的。因為我們不單是生活於自然之中,並且生活於人類社會之中,後者也具有不亞於前者的自己特有的發展史和科學。所以,最重要的事情,是要使社會科學,即所謂歷史哲學的科學總體,與唯物論的基礎相調和,並在這個基礎上重新建築。但這件事情,不能期望於費爾巴哈,因為他在這方面儘管具有基礎,卻依然被束縛在傳統的唯心論的圈子裡。這種事實,他自己也承認,他說:『退後說,我與唯物論者一致,但向前說,卻不與他一致。』」 這段說明,是指出費爾巴哈的唯物論的缺陷,及其在歷史領域中的唯心論的性質,同時主張把唯物論徹底地擴張於歷史領域的重要性。所以,辯證唯物論創始者們當時最大的注意,是向著歷史的唯物論,在他們的著作中,「極力主張比辯證法的唯物論更為辯證法的唯物論,比歷史的唯物論更為歷史的唯物論」(列寧)[1]。 歷史唯物論是進步的階級的實踐的理論鬥爭的武器,同時又是資產階級的最大的敵人,所以資產階級不能不集中注意去攻擊歷史唯物論。他們或者在認識論的領域中,赤裸裸地站在唯心論的立場,從根本上去否認辯證唯物論,因而否認歷史唯物論;或者用唯心論的哲學去修正歷史唯物論,把它改造為歷史唯心論。這種修正主義的策略,在戰鬥的唯物論者看來,比較從根本上否認歷史唯物論的傾向更為險惡,而必須與它做無假借的鬥爭。例如修正主義柏倫斯泰因一派,否認辯證唯物論的意義,而用新康德主義來修正歷史唯物論。他極力主張歷史過程中的精神的契機的意義,否定了歷史唯物論所主張的「歷史的發展之物質的規定性」;用逐漸的和平的進化的理論,代替歷史的飛躍的辯證法。 又如波格達諾夫,自稱是歷史唯物論的信徒,卻用馬哈主義代替辯證唯物論,因而毀壞歷史唯物論。瑪克時亞德拉也自稱是歷史唯物論的信徒,卻用新康德主義代替辯證唯物論,因而修正歷史唯物論。 還有,被稱為「現代社會法西斯的羅馬法皇」的考茨基,也努力表示著擁護哲學的唯物論與歷史唯物論,承認「歷史唯物論是適用於歷史領域的唯物論」。可是他把哲學的唯物論當作認識的方法,因而「從哲學的世界觀切離歷史認識的方法」,而到達於「唯物史觀與唯物論哲學無關」的結論。這種結論,引導他站立在分離世界觀與方法、分離理論與實踐的機會主義的立場。 現代機械唯物論者們,也不能理解辯證唯物論與歷史唯物論的統一。他們主張用自然科學代替辯證唯物論的哲學,並用自然科學的法則和範疇,來解釋歷史,造出了社會的自然生長性的歷史理論。 上述唯心論者與機械唯物論者對於歷史唯物論的曲解修正,是擁護歷史唯物論的人們的攻擊的目標。 社會的存在與社會的意識之關係 歷史唯物論是把辯證唯物論適用於社會的認識的理論,這在上文已經說明了。辯證唯物論怎樣地適用於社會的認識呢?關於這一層,列寧這樣說明著:「唯物論一般承認離人類的意識、感覺、經驗及其他而獨立的客觀的實在的存在(物質)。歷史唯物論承認離人類之社會的意識而獨立的社會的存在。意識無論在哪一方面,只是存在的反映,至多也只是存在之近似的忠實的(適應的、觀念上正確的)反映。」他又說:「唯物論總是由存在說明意識的東西。如果不是相反,那麼,在人類的社會生活的應用上,唯物論要求由社會的存在說明社會的意識。」列寧這幾句話,是簡單地解釋「社會的存在規定社會意識」這個論綱的。這個論綱,是歷史唯物論的根本論綱,歷史唯物論的全部內容,都是這個根本論綱的說明。 所謂社會的存在,是人類社會的現實的生活過程,是人與人在生活資料的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相互關係。簡單點說,社會的存在,即是社會經濟的構造。所謂社會的意識,是一定的社會、階級或職業等集團所具有的、非組織的、或稍稍組織化了的感情、情緒、思想或學說。簡單點說,社會意識即是在意識中被反映了社會的存在。 所謂社會的存在規定社會的意識,就是說:我們人類生活在社會之中,第一件重要的事情,是取得物質的生活資料來維持自身的存在。所以人們在從事政治生活及其他各種精神生活之前,必要先滿足衣食住等項的需要。這類生活資料的生產,以及一個時代的經濟發展的階段,就形成了社會的基礎。其他國家機關、法律見解、藝術及宗教表象等,都是在這個基礎之上發展起來的上層建築。這些上層建築都是要受那個基礎所規定,所說明。 二 社會的基礎 生產力 說明了歷史唯物論的論綱以後,更進而規定歷史唯物論的對象。但在規定歷史唯物論的對象以前,我們不能不把社會構成的原理作一個極簡括的說明。人是社會的動物。人的生活,是社會的生活。所以人是生活於社會之中的,一瞬間也不能離開社會而孤立。人類自有生以來,就結成社會而生活著。 人類社會為要繼續維持其存在,第一件重要的根本的事情,就是要經常不綴地取得物質的生活資料。為要取得生活資料,就必須從事於勞動。人類當從事勞動時,首先要有勞動的工具即勞動的手段,才能使用其勞動力。有了勞動手段之後,還必須有加工的對象即勞動對象,才能造出生產物,供作消費之用。所以勞動力、勞動手段和勞動對象,是勞動過程中的三個要素。三者之中,如果缺少了一個,人類的勞動便不可能。但這三種要素,不能分散地各自孤立地存在著。它們必須互相結合起來,即是說,勞動力必須和勞動手段及勞動對象結合起來而一同運動的時候,人類才能開始生產。這三者互相結合而參加生產過程時發揮出來的製造物資的能力,就是生產力。 這裡所說的生產,是社會的人類的生產,是社會上被規定了的人類的生產。所以生產力只有在特定的社會形態中,只有在特定的社會關係的框子中,才能存在。因而所謂生產力,只是由特定社會關係給以形式的生產力,即是在特定發展階段上的社會的生產力。 生產關係 人們當生產之時,不但勞動力要和勞動手段、勞動對象結合起來,同時人與人也必須結合起來。人們「只有共同勞動,並互相交換其活動,才能生產」。所以人們「為要生產,就必須結成一定的關係,只有在這種社會關係之內,他們才能作用於自然,才能生產」。這種社會關係,即是人與人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相互關係,稱為生產關係。 生產關係是被給予著的東西,在社會中生活著的人們,無論自己願意與否,都必然要加入這種生產關係。 生產關係是與特定發展階段上的社會的生產力相適應的。因為生產關係與生產力是不可分離地結合著,生產力是生產關係的內容,生產關係是生產力發展的形式。在生產關係與生產力之對立的統一過程中,生產關係常對生產力鬥爭,而生產力對於生產關係占居優位。 生產力是不斷地向前發展的,適應於生產力的特定發展階段,就成立特定發展階段的生產關係的體系。 生產方法與生產關係 所以當我們說起生產力之時,是意指著特定發展階段上的社會的生產力,而不是生產力一般;同樣,我們說起生產關係之時,是意指著特定發展階段上的社會的生產關係,而不是生產關係一般。 人類社會的發展,經歷了許多發展的階段,各個階段上各有其特殊的生產關係的體系。各個階段上的生產關係體系,是由各個階段上的特殊的生產方法所規定的。所謂生產方法,即是勞動力與生產手段(即勞動手段與勞動對象)結合的方法。 說到生產方法,不能不提起財產關係。在社會發展的最初階段上,生產手段是屬於社會公有的。因而生產手段與勞動力結合的方法即生產方法,是平等的生產方法。由這種生產方法所決定的生產關係,也是平等的生產關係。但是到了生產手段被特殊的社會集團所獨占以後,生產手段與勞動力結合的方法,就成為敵對的生產方法。由敵對的生產方法所決定的生產關係,就成為敵對的生產關係,如古代的、封建的、現代的生產關係即是。所以敵對的生產關係,又是社會集團互相對立的生產關係。 社會的經濟構造 生產關係,是生產力的發展和作用的形式,是社會生產過程的形式。生產過程之中,包攝著四種過程:第一是生產過程,即是勞動組織和分業或共同勞動的過程;第二是生產手段、勞動力及生產物的分配過程;第三是生產手段、勞動力及生產物的交換過程;第四是生產手段、勞動力及生產物的消費過程。這四種過程之中只有第一種過程即生產過程是占居支配地位的,所以我們把四種過程的統一,稱為生產過程。換句話說,生產過程是包攝了分配過程、交換過程和消費過程的東西。 因此,生產關係,又分為下述四大類:第一是人與人在生產過程中結成的相互關係;第二是在分配過程中結成的相互關係;第三是在交換過程中結成的相互關係;第四是在消費過程中結成的相互關係。這些生產關係,都是與特定發展階段上的生產力相適應的。這些生產關係的總體,形成了社會的經濟構造。這種經濟構造,就是社會的基礎。 三 社會的上層建築 政治的法律的上層建築 人類當生產他們的生活資料時,必須在一定的方法之下,共同勞動。因為共同勞動,就不能不維持共同勞動時的一定的規律秩序,並且不能不有維持這些規律秩序的指導者。可是在平等的生產方法支配著的社會的經濟構造中,譬如在原始社會的經濟構造中,生產手段是歸社會所共有,人與人在生產過程中的關係都是平等的。所以這個時代的社會的經濟構造及其規律秩序,完全依靠傳統習慣去維持,並受種族中的年長而有經驗的人所指導,沒有用特別權力去實行壓迫或強制的必要。因而政治權力那東西,在這樣的社會中是不能想像的。即是說,在原始社會中,政治和法律一類的東西是不曾有過的。 然而進到敵對的經濟構造中,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在敵對的各種經濟構造中,一方面的社會集團獨占著生產手段,另一方面的社會集團被剝奪了生產手段。前者利用生產手段的獨占權,剝削後者的勞動而生活。於是這兩種利害不同的社會集團,因為利害的衝突,就進到了互相對立、互相衝突的狀態。因此,占有生產手段的社會集團,為維持社會上的安寧秩序,就創出了一種公共的強制權力,來鎮壓那喪失了生產手段的社會集團。這種公共的強制的權力,就是國家。國家的強力裝置,是武力的種種組織以及種種強制他人意志服從權力的種種手段。於是占有生產手段的社會集團,通過國家這個機關,變成了支配者;同時喪失了生產手段的社會集團,變成了被支配者。所以國家是在敵對的經濟構造之上建立起來的,是一個社會集團統治別個社會集團的工具。社會的各個發展階段上的國家,依存於各個階段上的經濟構造,如古代的、封建的、資本主義的國家,是依存於古代的、封建的、現代的經濟構造的。 支配者對被支配者實行支配時,單靠掌握國家權力,還是不充分的。支配者還得要組成政府機關,創製種種法律,對被支配者宣布關於權利義務的種種規定,關於保障財產及維持秩序的種種規定。然後才挾著強制權力,使被支配者奉行遵守。所以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障財產關係的,而財產關係是生產關係之法律術語的表現。 隨著敵對的經濟構造之發展,國家也隨而發展,隨而擴大其規模,凡屬武力的組織、政黨、教會、學校等及其他種政治機關,都包攝在內。 統括上述各項,總稱為政治的法律的上層建築。玫治的法律的上層建築,是社會的上層建築之一。 意識形態的上層建築 於是我們進而說到社會意識的領域。關於社會意識,如我們在前章中所說,社會意識是被反映了的社會的存在,而社會的存在是經濟構造。但照本章的說明,政治的法律的上層建築,是從敵對的社會的經濟構造中分化出來而建立於經濟構造之上的東西,所以它仍然隸屬於社會的存在。這樣說來,社會意識是反映經濟構造及政治的法律的上層建築的東西了。 人類在其物質生活的生產過程中,依從於特定的生產方法,形成了一定的經濟關係和政治關係;同時人們又依從於一定的經濟關係和政治關係,形成了一定的社會意識。 但是社會意識,必具有種種的形式。社會意識的形式,即是意識形態。在形式與內容的相互關係上,不具形式的任何社會意識,是沒有的,不具內容的任何意識形態,也是沒有的。 各種意識形態,是按照社會現象的範疇,把社會意識的一定內容採取出來,實行抽象化、普遍化、系統化的精神生產物。這些意識形態,更分為法律上的意識形態、政治上的意識形態、宗教上的意識形態、哲學上的意識形態等部門。 社會意識與意識形態,是隨著經濟構造的變動而不斷變化的,都是歷史的、暫時的、無常的產物。 在敵對社會中,社會意識和社會意識形態也是敵對的。大體上,在特定的敵對的社會中,支配者的意識形態常占居支配的地位。這是支配的物質關係之觀念上的表現。但是隨著各個社會集團間的對立和衝突,被支配者的意識形態就成立起來,而與支配者的意識形態相對立。這種精神的衝突,實是物質的衝突之反映。 一定社會的意識形態,是一定社會的上層建築。意識形態的上層建築,是社會的上層建築之二。 上層建築對於基礎的作用 如上所述,經濟構造是社會的基礎,政治的法律的上層建築與意識形態的上層建築,都是樹立在這個基礎之上並受這個基礎所規定的。可是這兩種上層建築雖受基礎所規定,而對於基礎卻又給以一定的反作用。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政治的法律的上層建築與意識形態的上層建築,不單是受動的社會現象;兩者互生作用,並影響於經濟構造的發展而成為能動的社會現象。這就是上層建築對於基礎的反作用。但是上層建築對於基礎的反作用,從其發源與結果看來,是決不能與基礎對於上層建築的作用相同的。上層建築反作用於基礎的可能性,是由於上層建築從基礎得到的發展力量而來的。可是這些上層建築的作用的結果,只在它沒有和基礎發展的傾向相矛盾之時,才能持久,才有意義。在相反的方面,反作用雖也能延緩並障礙經濟發展的過程,卻決不能變更這發展過程的傾向,而經濟的必然性,結局是必須打開它的進路而前進的。以下分別說明各種上層建築對於基礎的作用。 先說政治的法律的上層建築對於基礎的反作用。 「政治是經濟之集中的表現」,即是說,政治是在經濟的基礎之上成長起來,而表現經濟的東西。政治對於經濟取得了一定的獨立性之後,就立即反作用於經濟發展的進行。政治對於經濟的發展,可分為兩個方向:第一,當政治作用於合法則的經濟發展的方向時,它和經濟相調合,經濟就能向前發展。譬如新建的國家,支配者釐訂種種適合於經濟的新法律制度,這確是能夠助長經濟的發展的。第二,當政治違背於合法則的經濟發展的方向時,它和經濟相衝突,經濟的發展就被阻礙。譬如陳腐的國家,支配者為保持自己的利益而利用政權以苟延殘喘,這確是能夠障礙經濟的發展的。所以政治權力的作用很大,它能促進經濟的發展,也能破壞經濟的發展。在這種情形,政治對於經濟占居優勢。但這種優勢,仍是從經濟發生,並受經濟所規定。 總之,在階級社會中,一切經濟上的問題,要在政治的形式上,才能解決。階級社會中,一切社會事變,都通過階級的行動而出現,而構成這些階級行動的頂點的東西,即是政治。所以歷史唯物論,對於政治在社會發展上的積極的作用,是非常重視的。 其次,意識形態雖是反映經濟構造及政治的法律的上層建築的東西,同時它對於兩者有很大的反作用。這樣的反作用,也分為兩個方向:(一)正確地反映了經濟構造及政治的法律的上層建築之意識形態,能夠暴露出經濟及政治的發展法則,使人們能順應這些法則去改造經濟與政治,以促進社會的進步。(二)如果曲解了經濟構造及政治的法律的上層建築的意識形態,那就曲解或否認政治與經濟的發展法則,徒使人們陷於心理的遊戲。這樣的意識形態,至多也只是顛倒事實的真相,以為特殊的社會集團的利益說法,結果只能暫時阻礙社會的進步,而社會發展的必然性,終究要暴露出這種意識形態的反動性。 一切革命的學說、思想或哲學,只是當時社會的物質生活的矛盾、階級的鬥爭等社會變動的事實之觀念的反映。這種學說,思想或哲學,無疑的是革命的階級的實踐的契機,能夠促進社會的改造。但是意識形態這種促進社會改造的作用的原動力,仍然潛伏於社會的存在的根柢中。所以歷史唯物論在考察社會的變革時,必須區別「物質的變革」與「意識的諸形態」,而主張意識形態「必須從物質生活的矛盾,從社會的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矛盾去說明」。 四 社會的發展法則 社會的構成形態及其發展 基於以上的說明,可以把社會構成的原理,作下面的概括:「人類在其生活之社會的生產上,加入於一定的、必然的、離其意志而獨立的諸關係,即適應於物質的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的生產諸關係。這些生產關係的總體,形成社會之經濟的構造,是法律的政治的上層建築在它上面樹立並有一定社會的意識形態和它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法,決定社會的、政治的及精神的生活過程一般。不是人類的意識規定他們的存在,倒是人類之社會的存在規定他們的意識。」 因此,社會的構成形態(即社會形態),就是處於特定生產關係總體以及由它所生的特定政治的法律的上層建築與意識形態之下的社會。並且這個社會是一定歷史的發展階段上的社會,是有其特殊的、固有的特質的社會。因為「生產關係的總體,是構成稱為社會關係,稱為社會的東西」,所以社會形態就是當作特定的生產關係總體看的社會,譬如先階級社會、古代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未來社會,就是這樣的生產關係的總體。這各種的社會,同時又造成了人類社會全部歷史上的各個順序的特殊的發展階段。 社會發展的各個階段,如上面所劃分的一樣,共分為五種構成形態。但是各種構成形態都是繼承先行的社會形態的積極的結果而發展起來的,同時又包含著種種複雜的經濟制度。這些經濟制度,是和構成形態有區別的。各種構成形態,是由特定的生產方法所決定。如封建社會的構成形態,受封建的生產方法所支配,資本主義社會受資本制的生產方法所支配。至於經濟制度,可以在特定的構成形態中雜然並存。因為特定構成形態中的各種經濟制度,除了占居支配地位的東西以外,有的是先行的構成形態的遺物,有的是同一構成形態內部的發展階段。這些經濟制度,都是特定構成形態的複雜的成分,不過這些成分,都受特定構成形態中的支配的生產方法所規定、所包攝,都是被支配的東西,是附屬的東西。例如資本主義社會中,資本制生產方法占居支配地位,所以資本主義社會的構成形態是資本主義。但在這個構成形態中,仍包含封建的經濟制度(如家長制的農民經濟與小商品生產)的遺物。這就是經濟制度與構成形態的區別。 社會發展的意義 所以歷史唯物論所研究的社會,必須是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上的社會構成形態,即是當作特定生產關係的體系看的社會。於是我們更進而說起社會的發展法則。 人類社會是不斷地向前發展的。人類社會之所以發展,也和世界一切東西的發展一樣,是由於它內部包含著矛盾。社會內部所包含的矛盾,是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矛盾(在敵對的社會中,顯現為階級間的矛盾)。由於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矛盾,社會就不斷地往前發展。因為人類在其物質生活的生產過程中,不斷地獲得新的生產力。人類一旦獲得了新的生產力,就變更了勞動力與生產手段結合的方法,即成立了新的生產方法。由於新的生產方法之成立,就改變舊的生產關係而成立新的生產關係。於是新生產關係體系代替了舊生產關係體系,隨著社會的基礎之變動,那些樹立在舊生產關係體系上的上層建築,就或緩或急地隨著變革。於是嶄新的社會構成形態,起而代替了陳舊的社會構成形態。這是社會發展的最一般的意義。以下先說明各種社會構成形態內部的發展法則的特殊性,再說明由一種構成形態轉變為別種構成形態的轉變法則的特殊性。 特定社會內部發展法則的特殊性 社會是一個發展的過程,社會的發展法則自身,也是一個發展的過程。在過程中的各個階段上的社會形態各不相同,因而在過程中各個階段上的社會的發展法則,也是各不相同的。各個歷史的時代,各自有它特殊的法則。如同古代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等各種社會的有機體,也和各種動植物的有機體一樣,在根本上是互不相同的。一個階段上的社會當發達到一定高度而轉變到次一階段時,就開始受另一種發展法則所支配。各時代的社會的發展法則所以各不相同的原因,從根本上說來,是由於物質的生產諸力不斷地發展。人類間的生產關係,是和一定社會的生產力相適應的。人類依存於一定社會的生產力,造出一定的生產關係,同時又依存於那一定的生產關係,形成一定的原則、觀念及範疇。因而一定社會的發展法則,就支配這一定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支配著那一定的時代的社會。人類一旦獲得了新生產力,生產關係就隨著改編,因而那支配這新生產力和新生產關係的社會的新發展法則,就代替過去的發展法則來支配社會了。所以各個時代的社會發展法則,各自有它的特殊性,適用於過去的,決不能適用於現在。即是說,無條件地適用於一切時代而都妥當的社會的發展法則,只是一個抽象,實際上是沒有的。 社會形態由低級到高級的轉變法則的特殊性 依照前面的說明,人類社會全部歷史的發展過程,可以列成下述各個順次的發展階段:(一)先階級社會;(二)古代社會;(三)封建社會;(四)資本主義社會;(五)未來的新社會。這些社會各自有其內在的、固有的特殊發展法則,這是剛才說過的。現在再說到由低級社會形態到高級社會形態轉變的法則。這些社會形態之間的轉變法則,可以分為下述四種:(一)由先階級社會到古代社會的轉變法則;(二)由古代社會到封建社會的轉變法則;(三)由封建社會到資本主義社會的轉變法則;(四)由資本主義社會到新社會的轉變法則。這些轉變法則是互不相同的,是特殊的。 這些轉變法則的特殊性,根源於各個社會的特殊發展法則,即根源於生產方法的特殊性,根源於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特殊性。例如由資本主義社會到新社會的轉變法則,和由封建社會到資本主義社會的轉變法則,是各自有其特殊性的。由封建社會到資本主義社會的轉變,是封建社會母胎中孕成了的生產力與封建的生產關係相衝突的結果。由資本主義社會到新社會的轉變,是資本主義社會中孕成的生產力與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相衝突的結果。譬如法國革命與俄國革命,都各有其特殊性。這兩者的特殊性,可說是兩種轉變法則的特殊性之具體的表現。所以各種社會構成形態間的轉變法則,是各有其特殊性的。 歷史唯物論的對象之規定 綜合以上的說明,可以把歷史唯物論的對象,作如次的極簡括的規定: 第一,歷史唯物論是把社會當作適應於生產力的特定發展階段的生產關係總體去把捉,即是把社會當作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上的社會的生產有機體去把捉,闡明其固有的機能與發展的法則;在敵對的社會條件之下,就說明這社會的各階級間的關係;於是更進而探索那些與這生產關係總體相適應的政治上與意識形態上的上層建築,說明其內的關聯,以到達於基礎與上層構造的統一,以形成一定的社會構成形態之生動的形象。 第二,歷史唯物論把社會當作客觀的、合法則的、自然史的發展過程去把捉,闡明各個特定階段上的社會的特殊的發展法則,闡明社會由低級形態到高級形態的特殊發展法則。 第三,歷史唯物論把社會全部歷史列為先階級社會、古代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未來社會的五個順次發展的階段,指出人類社會發展的一般的進行與特定發展階段上的特殊形態之統一,指出歷史過程的統一與聯結,發現歷史發展之一般的正確的法則。 就上述三項,再簡約起來,歷史唯物論的對象是:在最一般的大綱上說明人類社會之歷史的客觀的發展過程及其發展法則,闡明各種社會構成形態的特殊發展法則及由一種構成形態到他種高級構成形態的特殊轉變法則。 第二節 當作歷史觀與方法、理論與實踐的統一看的歷史唯物論 一 歷史唯物論是社會發展理論與社會認識方法之統一 歷史唯物論的對象既經規定,它的意義就容易理解。 歷史唯物論究竟是什麼?關於這一問題,有兩種非正確的見解,這裡應當加以批判。 機械論者主張歷史唯物論是社會及其發展法則一般的學說 第一種非正確的見解,是機械論的見解。機械論者說:「歷史唯物論是關於社會及其發展法則的一般的學說。」這就是說,歷史唯物論是關於社會一般的學說及關於社會發展法則一般的學說,這種見解,明明是謬誤的。這種見解的主要的謬誤,是用抽象的社會一般代替具體的社會歷史,用抽象的社會發展法則一般代替具體的社會發展法則。依據前章的說明,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發展經歷了先階級社會、古代社會、封建社會及資本主義社會的各種順序的階段。各個階段上的社會,是互不相同的特殊的生產關係體系,各有其固有的特殊發展過程和固有的特殊發展法則。歷史唯物論研究的出發點,是「一定歷史的發展階段上的社會」。歷史唯物論把這「一定歷史的發展階段上的社會」,當作特定的生產關係的總體去把握,由此以探求各階段上的社會的特殊發展法則,及其轉到高級形態的特殊轉變法則。這樣,才能闡明社會的這種多方面的矛盾的過程之客觀的合法則性,才能在最一般的大綱上把握住全人類社會的客觀的發展過程及其發展法則。照這樣在最一般的大綱上說明了的社會的客觀的發展過程及其發展法則,是具體的社會歷史過程之正確的反映,是一般的全部社會發展過程與特殊的各階段上的社會發展過程之統一。只有依照這樣在最一般的大綱上反映了的社會的發展法則,才能理解這一般的發展法則在各個階段上的社會中所顯現的特殊形相。所以社會的發展,常是具體的,是一般進路與各個歷史階段的特殊性之融合。 但是如果依照機械論者的見解,全社會發展的具體的歷史就在抽象的社會一般之中消失了,社會發展的具體的法則就在抽象的社會發展法則一般之中消失了。照這樣,先階級社會、古代社會、封建社會及資本主義社會的各種具體構成形態及其各種具體發展法則,都轉化為「社會及其發展法則一般」,而絲毫沒有具體性與特殊性存在。於是所謂社會一般,在論理上就歸結到古往今來的人類社會同是人類的集合體。而所謂社會發展法則,一般在論理上就轉變為沒有空間性和時間性的永久不變的真理了。事實上,所謂「社會一般」和「社會發展法則一般」都是抽象的,而抽象的東西是不存在的。 形式論者主張歷史唯物論是社會的方法論 關於歷史唯物論是什麼這一問題的第二種非正確的見解,是形式論的見解。形式論者說:「歷史唯物論是社會的方法論,是一種抽象的社會認識的論理學。」形式論者與機械論者相反,主張在歷史唯物論方面必須「提倡這種方法論的內容和歷史的內容」。形式論者所說的「方法論的內容」,即是「社會科學的方法論」的意思。至於所謂「歷史的內容」,就是說,歷史唯物論是在於「研究種種社會形態的種種法則」而「結合這些法則的一般的東西,就是這些法則的推移轉變及這轉變的研究方法」(這裡所說的「研究方法」即是「方法論」)。 形式論者這種見解,在表面上好像和機械論者的見解相對立,而實際上卻和它很接近。形式論者的見解的主要謬誤,是把「社會的方法論」代替社會發展理論即歷史唯物論,把關於互異的形態不同的種種社會現象的幾個預定的抽象的前提代替社會的歷史的發展之統一的全面的一般理論。依照這種見解,歷史唯物論變成了抽象的方法論與關於歷史過程的各個形態的經驗論態度之特殊的結合。 我們知道,社會全部的歷史過程是這全部過程中各個階段上的特殊構成形態之具體的統一。全體離開部分不能存在,部分離開全體不能存在。形式論者主張歷史唯物論只研究各個發展階段上的社會形態的種種法則,而不能在最一般的大綱上說明人類社會全部的歷史的發展過程及其發展法則。這樣的見解,暴露出他們只知道各個發展階段上的「種種社會形態」,不知道有統一的全面的社會發展過程;只知道有「種種社會形態的種種法則」,不知道有社會史的「一般的發展法則」。這種見解,在論理的進行上,勢必用俗流實證論及迂迥經驗論的精神,去解釋各時代的歷史的特殊性。這種見解,是形式論理學的見解:只看見部分,而不看見全體,「只見樹木,而不見森林」。 如上所述,形式論者所「提倡」的「歷史的內容」,只是斷片的歷史而不是整個的歷史,是抽象的歷史而不是具體的歷史。因此,他們就從歷史唯物論的內容抽離出與內容不一致的形式,從歷史唯物論的對象抽離出與對象不符合的方法。於是,歷史唯物論轉變為只研究形式的抽象的「方法論」,轉變為非從對象的分析得來的、完全抽象的前提之體系。 上述的兩種見解的異同 在上述兩種見解之下,歷史唯物論的本來的對象——社會的經濟的構成形態的發展之歷史的過程,就完全消失了。在機械論的一方面,抽象的、自己造作的「社會一般」的公式,代替了特殊的、異質的、社會形態的真正歷史過程之研究。在形式論的一方面,關於特殊的、異質的、社會形態的幾個先定的抽象前提,代替了一般的、統一的、社會的發展過程之理論。所謂社會的「方法」,在這種情形,就完全喪失了那物質的、具體的、歷史的基礎。這兩種見解的差異之點,就是在前者一方面,所謂「關於社會的一般的學說,變成了機械的從外部嵌入於歷史的永久不變的尺度。而在後者一方面,把歷史唯物論解消於方法之中。後者是把前者所主張的『一般法則』化為同樣抽象的論理的範疇之總體,主張用這種範疇去研究種種形態的特殊法則。在這種情形,看不到社會發展的歷史過程」。 如果應用「社會一般」的學說來研究現代社會與過渡期社會的構成形態時,就不能理解這兩者質的差異。而兩者的特殊發展法則就變為抽象的同一的東西了。如果應用「社會的方法論」的學說來研究帝國主義的發展與過渡期的各種經濟制度時,就必然要把兩者的具體的研究,轉化為內容空虛的「方法論」的抽象,把兩者的特殊性轉化為經驗論的、主觀主義的東西了。 科學的理論與科學的方法之統一 基於前面的說明,歷史唯物論不是「關於社會及其發展法則的一般的學說」,也不是「社會的方法論」,而是社會發展的理論與社會認識的方法之統一。 歷史唯物論是社會之理論的研究。社會之理論的研究,是社會史的反映,並且是社會史的普遍化的反映,是依從於指示社會發展的現實進行的法則的正確的反映。簡明點說,歷史唯物論是在最一般的大綱上,反映出統一的社會史的發展過程及其發展法則,反映出特殊的、異質的各種社會形態的發展及其轉變的根本法則的理論。 在這種處所,一般與特殊之間,成立了正確的關係。因為歷史唯物論是具體的社會發展過程的反映論,並不是抽象的、「超歷史的」歷史哲學的發展之公式,不是解決一切歷史上的問題的萬應膏。具體的發展過程,在其本身中統一著一般的進行的路線和各個發展階段的特殊性,即是統一著整個過程的一般發展法則與過程中各階段的特殊發展法則。這是一般與特殊的正確關係。社會的歷史,自有其一般的發展法則。例如說:當生產關係阻礙生產力的發展時,必引起社會革命——這就是社會的一般發展法則。可是這一般的法則,在種種社會的構成形態中,卻有種種不同的具體的表現。所以只有從特定構成形態(如封建的或現代的等等)的特定歷史發展條件之具體的研究出發,才能理解特定構成形態之質的特殊性,才能理解社會的一般發展法則在它當中所表現的特殊相貌。所以歷史唯物論當是研究「特定歷史發展階段上的社會」。 只有從科學的認識論出發,我們才能理解歷史唯物論所以能成為社會現象的認識方法即社會科學方法論的理由。歷史唯物論只有在它正確地反映了社會的構成形態之自然史的過程與社會史的這種最一般的發展法則時,才成為科學的理論。只有當作科學的理論看的歷史唯物論,才能成為方法論的理論,我們才能得到「社會科學上的方法的理論」,才能得到「唯一的科學的歷史說明方法」。 當作社會科學方法論看的歷史唯物論,其主要之點如下: 第一,在社會的存在與社會意識的正確關係上去理解各種歷史的社會的現象。這就是說,要把特定構成形態的物質的生產關係,當作一切歷史之現實的物質基礎抽取出來。即是說,要把一切歷史的社會的現象,當作與特定歷史階段上的生產關係相聯繫的現象去考察。 第二,在全體的關聯上去理解各種社會的現象。如上所述,社會是包攝生產諸關係的總體、國家形態、法律制度以及一定意識形態的系統,而生產諸關係是這個系統的基礎。同時,基礎與上層建築,上層建築的內部,又有極複雜的相互作用。並且,敵對的社會是各個社會階級之對立的統一,這種對立物的認識,是理解各種社會現象的關聯性的基礎。 第三,在發展過程上去理解各種社會現象。一切的社會現象都是發展的,一切社會現象的發展,都是內在的對立物的衝突,歸根結底是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衝突。所以研究一切社會現象的發展時,必須深入地去暴露其發展的根本動力,由此以探尋其發生、發展及其沒落的趨向。 所以歷史唯物論的方法是具體的,是受研究對象的社會的規律的特殊性所限制的。它決不是抽象的社會的方法論。在這種處所,歷史唯物論是社會發展理論與社會認識方法的統一,它決不與具體的歷史相分離,也決不與其他社會科學相隔絕。它是反映歷史發展之具體過程的科學的歷史觀,它是這種歷史觀之哲學上、理論上及方法論上之本質的內容。 歷史唯物論指導經濟學去研究各種社會經濟構造的各種歷史的特殊發展法則(廣義經濟學),研究資本主義的社會經濟構造的特殊發展法則,克服資產階級經濟學的唯心論的見解。它指示法與國家的理論,把法與國家當作建立於經濟構造之上的上層建築去理解,闡明法與國家是隨著經濟的構造之歷史的發展而發展,而取得歷史上所規定的特殊的形態,闡明其特殊的發展法則,使法與國家的理論,從一切資產階級的法與國家的唯心論的見解解放出來,得到真正科學的性質。在意識形態的理論中,歷史唯物論指示社會意識是社會的存在之映像,並隨著經濟構造的發展而發展,而意識形態的發展法則,即是社會的存在的發展法則之映像,與社會的存在循著同一的法則而發展,由此以表明其階級的性質,克服一切唯心論及機械唯物論和俗流唯物論的謬論。 二 歷史唯物論是社會的理論與社會的實踐之統一 理論與實踐的統一 「理論不是教條,而是行動的指導」。這個原則是像一根紅線一樣,貫穿於歷史唯物論之中。社會發展的理論是社會的客觀發展過程及其發展法則之正確的認識。但這種認識不是可以靠研究室的研究所能得到的,而是要在人類的活動的過程中,在社會的實踐的過程中才能得到的。社會發展的理論的命題,在單只停頓在學究的理論的範圍中,它只是根據於一種或數種事實而成立的原則。反之,各種理論的命題,如果移到於現實生活方面,並且根據它來改造現實生活之時,我們就把這種命題從特殊性或個別性移到普遍性。這樣,在社會的實踐中,社會的理論就消失了那學究的性質,它不但有普遍性的價值,並且有直接的現實性。在另一方面,社會的實踐如果離開社會的理論,它是盲目的,是愚笨的。社會的實踐是人們要變更社會的客觀現實性而使它適合於自己的目的的種種有計劃的行動。人們如果不去研究社會的現實性的法則,不理解社會的理論與社會的實踐之統一,就不能改造社會,這是很明白的事情。 社會的理論與社會的實踐,是不可分離的結合著。社會的理論中有社會的實踐的成分;社會的實踐中有社會的理論的成分。社會的理論由社會的實踐而獲得;社會的實踐由社會的理論而貫徹。沒有社會的實踐的那種社會的理論,只是空洞的理論;沒有社會的理論的那種社會的實踐,只是盲目的實踐。但是社會的實踐,比較社會的理論,占居優位。社會的實踐所以比較社會的理論占居優位的理由,可以分為四點:第一,社會的實踐是人們對於社會的認識的出發點;第二,社會的實踐是一切社會的認識之規准,是社會的理論的真理性之規准;第三,社會的實踐是認識客體與認識主體兩者間所必要的聯結的規定者;第四,社會的實踐不但有普遍性的價值,並且有直接的現實性。 由歷史的必然到歷史的自由 哲學的任務不是各色各樣的解釋世界,而是變革世界;同樣,歷史唯物論的任務不是各色各樣的解釋社會,而是變革社會。 「理論是解答實踐的活動所提起的問題的」。理論從實踐產生,又能指導實踐。社會發展的理論反映出社會的發展法則。基於被反映了的社會的發展法則,人們就得到關於社會現象的預見的可能性。但是社會學的預見,不從社會現實分離,不從社會的實踐分離。只有在理論與實踐之有機的統一上,歷史唯物論才能反映出社會的發展法則,才能預見社會的將來。因此,人們才能有計劃地從事於社會的實踐,而從歷史的必然的領域進到歷史的自由的領域。 依歷史的必然與自由之正確關係來說,歷史上的自由,即是歷史的必然之認識。「自由是必然的洞察」,「只有在必然未經理解之時,必然是盲目的」,「自由並不存在於如一般所夢想的離自然法則獨立的處所,而是存在於自然法則的認識之上,存在於與這法則一同發生而有計劃地把它適用於一定目的的可能性之上」。所以自由是被認識了的必然。我們知道,水火風雷等大自然力,當人類還沒有認識並處理它們的時候,它們作用於人類,完全是盲目的,是強制的,是破壞的。往往一場大水能夠把人口牲畜田園屋宇都毀滅,一場大火能夠把人畜屋宇糧食都燒毀,一場大風能夠把房屋農作物都敗壞,一場大雷能夠把動物植物屋宇都打倒。這些都好像自然界的不可抗力,但當人類認識並處理了它們之時,就能夠防衛它們,利用它們,而轉禍為福了。我們現在不但知道疏水導河以治水,並且知道利用水力以造水碓水磨水車,現在還用來發電;不但知道防避火災,並且利用火力以發動蒸汽機關;不但知道避風,並且知道利用風力以造出風車,行駛帆船;不但知道避雷,而且知道利用電力以應用於種種事業。於是這些大自然力,便由倔強的惡魔一變而成為忠順的奴僕了。同樣,生產力這種大社會力,當我們沒有認識它並處理它的時候,它作用於人類,正和大自然力一樣,完全是盲目的,是強制的,是破壞的。一次經濟的恐慌,往往能夠奪掉數百千萬人的飯碗,損失若干萬萬的財產;一次帝國主義戰爭,至於把數百千萬的窮苦人民化成少數帝國主義者的炮灰,把全世界的經濟生活都陷入不可名狀的混亂。這種大生產力,在現在好像也是一種不可抗的大自然力,向人類作用著。假若我們能夠認識它,理解它的作用、它的方向和它的影響時,我們就可以漸漸地使它服從於我們的意志,而容易達到我們的目的。假使我們一旦了解了它的性質並依其本性而加以處理之時,它就會和在電信機中起作用的電力一樣,就有益而無害了。即是說,假如我們能依著生產力的本性,把它放在協力的生產者手中,變生產手段之私人的所有為社會的所有,而生產依照社會的必要而被組織之時,人就會變為自然和自己的主人。到了這時候,人類就會以充分的自覺造出自己的歷史;人類自己所發動的社會的諸原因,就會生產出自己所希望的結果。這即是從必然到自由的飛躍。 「各個人的有意識的自由行動,產生出他們所不能預料不能預見的結果。這種結果是與全社會有關係的,即是作用於他們的相互關係的總體的。所以人們從自由的王國轉移到必然的王國。但是由人們之個人的行為產生而未經他們所意識的社會的結果,一旦引起社會組織的變革,就在人們的面前,產生出新的個人的目的。人們的有意識的活動,必然地使面目一新。人們就再從必然的王國轉移到自由的王國」。所以人類的歷史可以說是從必然到自由的歷史。 歷史唯物論在研究現代社會時,必須說明下述諸問題:現代社會是從怎樣的社會發展的,並且循著怎樣的發展途徑?現代社會從它出生之時起到現在為止,經過了怎樣的階段?現代社會將轉變為怎樣的新社會,而這種轉變的可能性如何推移於現實性,並受怎樣的物質的客觀條件所規定?又,擔負改造現代社會為新社會的使命的主體,為什麼必須是無產階級?歷史唯物論必須研究上述諸問題,才能發見現代社會的發生、發展及其必然沒落的法則。而現代社會的這種特殊發展法則,又是一切社會形態的一般發展法則之具體的形態。所以歷史唯物論實是現代最進步的階級即無產階級能動地推進現代社會發展的學說。 「人類的最高問題,在於把握一般根本路程上的經濟的進化(社會的存在之進化)之客觀的理論,而儘可能地、明白地、顯著地、批判地,使人類之社會的意識和一切現代國家進步的諸階級之意識與它(上述客觀的理論)相適合」。 當作理論、方法及實踐指導看的歷史唯物論 綜合以上的說明,歷史唯物論的意義,可作如下的概括: 敵對社會的領域中的具體的歷史的研究,是在於暴露特定歷史的生產方法中的內在矛盾、階級的對立。但如上所述,歷史唯物論並不單是這種矛盾之「客觀的」證明。歷史唯物論在特定社會形態的機能及發展法則本身中,闡明這社會形態的必然沒落的法則,指出新社會制度起而代替它的必然性的根據。歷史唯物論指出超過這特定社會形態而前進的路線,預見它的將來,在社會的實踐上,說明前進的社會階級的任務。簡單地說,歷史唯物論又必然是社會實踐的指導。 歷史唯物論是上述諸契機的統一,即歷史唯物論是社會發展的理論,是社會的研究方法,是社會的實踐的指南針。 【注釋】 [1]這段引文與列寧的原意有出入,應改為「特彆強調的是辯證唯物主義,而不是辯證唯物主義,特別堅持的是歷史唯物主義,而不是歷史唯物主義」。(見《唯物主義與經驗批判主義》,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0頁)——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