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中來信 · 第七封信

盧梭 《山中來信》
按《調停法》確立的日內瓦政府當前的狀況。 先生,你也許覺得我的信寫得太長了,不過,我不能不寫得長,因為我要論述的問題是不能簡短几句話就講得清楚的,何況在我看來,這些問題遠遠不像它們對你那樣與我無關。在談及我個人的時候,我想到了你們;你們的問題同我的問題是如此緊密的聯繫在一起,以致,只要解決了其中的一個,也就解決了另一個,剩下的工作,就是作結論了。哪裡的清白無辜的人不安全,其餘的人便全都不安全;哪裡的法律可以不受懲罰地加以破壞,哪裡就沒有自由。 由於個人的利益與公眾的利益是可以分開的,所以你在這個問題上的看法是搖擺不定的,並再三要我向你闡明該持什麼看法。你問我你們共和國目前的狀況怎樣了,它的公民們應當怎麼辦?第一個問題比第二個問題容易回答。 第一個問題,由於沒有人們圍繞著你們而提出的那些互相矛盾的解決辦法,所以它本身不會使你們感到多麼困惑。有一些好心人對你們說:在世界各國的人民中,只有你們最自由;而另外一些好心人又對你們說:你們生活在最痛苦的奴役狀況中。你問我哪一個說法對?先生,他們都說得對,都說得有道理,只不過著眼點不同罷了。有一個很簡單的辦法使這兩種說法調和一致。再也沒有什麼人是像你們在法律的治理下那麼自由了,然而,也再也沒有什麼人是像你們在當前的情況下這麼受到奴役了。 你們的法律的權威,來自你們;你們只能承認你們所制定的法律,只能交納你們所規定的捐稅。統治你們的首領,應由你們選舉;他們只能根據法定的程序對你們進行審判。在大議會裡,你們是立法者和主權者,不受任何個人權威的約束。條約應由你們批准,才能生效;是和平還是戰爭,應由你們決定。你們的官員應稱你們為「尊敬的、光榮的和執掌國政的大人們。」做到前面所說的幾點,你們就享有自由;如果只光享有這個頭銜,你們就會受奴役。 負責執行你們的法律的那些官員們, 注282 是法律的解釋者和最高的仲裁者。只要他們願意,他們就可以使法律發揮作用或不發揮作用;他們甚至可以破壞法律,而你們還無法糾正;他們高居在法律之上。 你們所選舉的首領,其實不是出自你們的選擇,因而擁有其他一些並非你們所授予的權威,而且還以授予他們執行法律之權的人的利益為犧牲,逐步擴廣他們的權力,把你們的選舉限制於少數幾個觀點相同和利益相同的人,而你們還煞有介事地隆重舉行一點也不重要的選舉呢。 注283 在這件事情上,重要的是要能夠否定他們強迫你們選舉的那幾個人。在表面是自由的選舉中,你們是如此地感到難堪:既不能選舉一位首席執政官,也不能選舉一位衛隊司令官;共和國的首腦和城防司令官,都不是由你們選擇的。 雖說他們沒有權力向你們徵收新的捐稅,但你們也沒有權利免交舊的捐稅。其實,就國家財政的目前狀況而言,用不著你們再另交其他捐稅,也是足夠國家的各種開銷的。他們沒有必要再向你們提什麼增加捐稅的要求了;你們現在交的稅,事實上已經可以部分免除或不交了。 審判案件應當遵循的程序,是早有規定的,然而,如果小議會不按照規定的程序辦,那是誰也無法強迫他們按規定的程序辦的,更不可能要求他們彌補違規操作造成的損害。在這一點上,我本人的遭遇就是明證,而你們也知道我是否是唯一遭受他們損害的人。 在大議會上,你們的主權權威受到約束:只有在官員們同意的情況下,你們才能行動;只有在他們詢問你們的時候,你們才能發言。如果他們不想召開大議會,你們的權威,你們的存在,就化為烏有了;儘管你們表示不滿,嘀嘀咕咕鬧一陣,他們根本就不理你們。 雖說你們在大會上是尊貴的主權者,但只要你們一離開大會,你們就一文不值,等於零了。你們每年當四個小時的主權者,就一輩子當庶民,毫無保留地受他們的擺布。 先生,在其他與你們的政府相似的政府中發生的事情,現在在你們的國家也發生了。最初,構成主權的立法權與行政權不是截然分開的。當權的人民可以自己斟酌,並自己決定想做什麼事情。但不久以後人們就發現,事事都要大家一起來辦,是很不方便的。這一困難迫使當權的人民只好委託成員中的某幾個人去辦。這些官員在完成了他們的任務並向大家匯報了情況以後,又回到了與大家平等的地位。然而,像這樣交給幾個人去辦的事情一點一點地變得愈來愈頻繁,最後竟變成經常性的了,而那幾個受委託去辦事的人不知不覺地就變成了一個主持日常工作的集體。一個主持日常工作的集體不能對每一件事情都要做匯報,因此只能匯報其中主要的事情,而不久以後,他們索性什麼事情都不匯報了。主持工作的人愈活躍,主權者的權威便愈削弱。昨天的委託今天仍然有效,而昨天做的事情今天還得照樣做。最後,由於主權者的不作為,結果使其權威服從執行者的權威。執行者逐漸逐漸地獨立行事,自作主張,自行其是;不僅不為主權者效力,反而一意孤行。這時候,在國家之中便只有一種主事的權威,即行政權;只有行政權有力量:在只有一種力量統治的地方,國家就解體了。 注284 先生,所有一切民主制國家就是這樣消亡的。 查一下你們國家的歷史,我們發現,你們的官員當初原本是人民為了處理這樣或那樣的事情而委派的一般的代理人。他們摘下帽子恭恭敬敬地向委託人做完完成任務的情況匯報以後,便立刻又回到平民的行列。可是後來,這些代理人無視首領和法官的權利,儘管他們是由首領或法官選派的。他們凡事以他們那個集體(其成員不是由人民選舉的)的名義獨斷專行,而且違背法律,使自己高居在人民之上。從起初到後來的演變過程來研究,你就可以看出你們現在處於何種地位和你們是怎樣落到這種地步的。 兩百年前有一位政治學家也許已經預見到了你們將遭遇的情況;他說:你們所建立的制度,目前是很好的,但將來卻是很壞的;它在建立公眾的自由方面是很好的,但在保持自由方面卻是很壞的;現在保證你們安全的事物,不久以後將變成束縛你們的鎖鏈。這三個集體, 注285 是如此地一個牽制另一個,以致人數最多的那個集體的行動要取決於人數最少的那個集體的行動,而且只有在那個最大的集體的行動是需要的,並在沒有立法者的提議便不能立法的情況下,這三個集體才能保持平衡。然而在這種制度建成之後,由於那個建立這一制度的集體手中沒有維護它的權力,所以這一制度必將土崩瓦解。使你們遭到毀滅的,正是你們自己的法律。你們現在遭遇的情況,就是如此。除了大小不同的差異以外,波蘭政府之所以崩潰,則是由於另一個相反的極端。波蘭共和國的體制只能對一個無事可做的政府是好的; 注286 而你們的體制,恰恰相反,則只有在那個掌管立法權的集體經常活動的情況下才是好的。 你們的官員總是一直不停地想方設法使最高權力通過二百人議會從大議會轉移到小議會手中。他們的努力將根據他們採取的方式而產生不同的效果。然而,他們所有的那些圖謀都失敗了,因為那時候他們遇到了阻力;在你們這樣的國家中,公眾的抵制只要按照法律行事,總是必定成功的。 產生這種情況的理由,是顯而易見的。在每一個國家裡,只要主權者有權威,法律就有權威;在一個人民是主權者的民主國家裡,即使內部的紛爭使各種形式的機構都陷於停頓,各方面的事務都無法推行,但人民的權威依然存在;人民是絕大多數,法律的權威存在在人民之中。 如果聯合在一起的公民和有產者都不是主權者的話,則沒有公民和有產者參加的小議會和二百人議會就更不是主權者了,因為他們在人數上是最少的。在最高權威的行使方面,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日內瓦是人人平等的:「應使各階層的公民和有產者都感到滿意,誰也不試圖獲取多於別人的權利和尊榮。」除了大議會以外,就只有法律具有最高的權威。在法律本身受到執行法律的人的侵犯時,那就要由立法者來維護它。在一切享有真正的自由的地方,都是這樣做的;在有章可循的事情中,人民幾乎總是占優勢的。 不過,你們的官員不是通過有章可循的事情使局面發展成現在這種樣子的。他們採取一點一點地從小事做起的手段,通過你們幾乎難以覺察和預見其後果的變化,來達到他們的目的。人民是不可能無止無休地老盯著觀察他們所做的事情的;如果真的老盯著觀察的話,還會受到責備,被指摘為凡事老是那樣不放心,老是那樣大驚小怪,在一旁嘀嘀咕咕挑毛病,然而,正是通過這些大家睜隻眼閉隻眼放手不管的小事,日積月累,小議會終於達到了他們的目的。目前發生在你們周圍的事情,就是明證。 共和國的一切權力都掌握在由大議會選舉的執政官手中;他們在大議會向他們唯一的上級宣誓。他們只能在大議會上宣誓,因為他們只對大議會報告他們所做的工作和如何忠實地履行他們的誓言。他們應宣誓做到司法公正;他們是唯一在大議會做此項宣誓的官員,因為他們是由主權者授予並唯一在主權者的監督之下行使此項權力的。 注287 在公開審訊刑事犯的時候,他們還要單獨在人民面前宣誓:他們站起身來, 注288 高舉手中的法槌,高聲說出這樣一段誓言:「我們要公正審理,既無仇恨之心,也無偏袒之心,如果我們不這樣辦案,請上帝懲罰我們。」從前,對刑事犯的判決書,都是單獨以他們的名義做出的,除了大議會以外,便不提任何一個議會的名字;這一點,我們從前面引錄的對莫雷里的判決書和加爾文的書中所說的對瓦倫丹·讓迪的判決書就可以看出來。 你也許已經看出,正是由於這一排他性的權力是直接從人民手中接受的,所以小議會的一舉一動都要受到牽制。為了擺脫這一從屬關係,小議會一步一步地削弱執政官的權威,分化執政官手中的司法權,並一點一點地把它自己所推選的執政官手中定期享有的大權轉移到這個其成員不是由人民選舉的常設機構。 注289 執政官們自己不但沒有反對這一變化,反而是非常贊成,因為執政官的任期只有四年,四年期滿不能連任;好在今後不管發生什麼情況,他們都可當一個終身參議員;大家都知道,參議院實際上是一個徒有虛名的擺設。 注290 這一步驟成功之後,執政官的選舉也變成了一種徒具形式的事情,同在大議會上的選舉一樣,只走一下過場;不過,儘管這一程序起不到多大作用,但小議會依然密切注意:它冷眼旁觀,看人民是不是選小議會的成員當執政官。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小議會有一個不讓人民了解其內情的好辦法;這個辦法是按小議會的辦事細則行事;這個細則雖然是由法律規定的,但小議會可以隨心所欲地改變其具體的做法, 注291 沒有任何人可以監督;對此,總檢察長也無能為力。 注292 不過,這還不夠,還需要使人民對他們這種偷梁換柱式的轉移權力的做法習以為常,不加過問。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他們在開始的時候並未設立清一色的由顧問組成的法庭審理重大的案件,而是設立不怎麼引人注意的法庭審理一些不怎麼重要的案件。這種法庭,通常是由一位現任執政官主持,有時候又派一位老執政官主持,後來又由一位顧問主持。誰也沒有對主持法庭的人員的變換加以注意:一而再,再而三地照此辦理,誰也沒有異議,以致後來竟變成了一種習以為常的做法了,甚至發展到審理刑事案件也如此辦理。案情重大時,本來是有專門審訊公民的法庭的,然而他們卻利用迴避法的規定,派一位顧問主持這種法庭,這時,人民才猛然覺醒,七嘴八舌,表示不滿,而他們卻對人民說:你們嚷什麼呀,你們看一看從前的先例,這不是我們發明的嘛。 先生,你看你們的官員們的政治手段是多麼高明;他們一點一點地,慢慢慢慢地按他們的想法辦,誰也沒有看出他們的辦法將產生多麼嚴重的後果,及至後來發現想糾正時,他們反咬一口,倒打一耙,說你們想改變老規矩。 現在,讓我們還是以這件事情為例,看他們是怎麼說的。他們拿迴避法作擋箭牌,我們回答他們說:按照國家的基本大法規定,公民只能由執政官審判。當這兩個法律都適用時,則用後者而不用前者。有時候為了同時遵照這兩種法律,就臨時推選一位特派執政官。一看「特派」二字,就知道事情全完了!一位特派執政官!他們說這是新辦法呢!至於我,我並不認為這個辦法是像他們所說的那樣新鮮。是說「特派」二字是一個新詞嗎?其實人們在每年選舉的時候都在用。是說這個辦法是新辦法嗎?那就更不對了,因為這個城市的最初幾任執政官都是特派的。當總檢察長應依法迴避的時候,不是要臨時指定一位特派檢察長去接替他的工作嗎?從二百人議會中抽調去充實法庭的人員,不是特派的助理又是什麼呢?在新的弊病產生之後,若用新的辦法去糾正,這不能稱為革新,恰恰相反,這是在原先的基礎上使事物重新恢復原來的狀態。這些先生們不喜歡你們在日內瓦城裡的古蹟中去發掘寶物;他們只允許你們到迦太基和羅馬的故紙堆中去尋求你們法律的依據。 我不打算把他們失敗的計劃和成功的計劃加以比較;他們失敗的次數和成功的次數,雖然在數目上相差不多,但在總的效果上,就無法相比了。他們的某個計劃如果成功了,他們就可獲得許多力量;即使某個計劃失敗了,他們損失的只不過是時間。相反,你們努力尋求的是維持你們的現狀,而且只能維持你們的現狀。如果你們失敗了,那你們的損失就是實實在在的真損失;即使你們贏了,你們也什麼都得不到手。在這樣一種事物的進程中,怎麼能指望永遠停留在原地不動呢? 在所有一切可引起我們反思你們政府的有教育意義的時期中,要數那個產生了《調停法》 注293 的時期最突出,因為,從原因上看,這個時期最令人深思;從後果上看,這個時期最重要。當初使這個時期之所以留名於世的原因,是你們的官員們在不恰當的時候做了一件莽撞事。他們一點一點地竊取了規定捐稅的權力,然而在他們的權力還未相當穩固以前便試圖濫用這項權力,不僅不克制,反而貪得無厭:一項捐稅剛開徵不久,又增新稅,而且恰恰是在一次騷亂事件還未完全平息之時增加的。這一錯誤招致了更大的和更難以補救的錯誤。那麼精明的政治家怎麼不知道他們這一次違背了一個很簡單的道理呢?每一個國家的人民都是在官員們覬覦他們的錢包時才發現他們的自由早已遭到侵害。狡猾的篡權者是在一切其他的計劃都完成之後才開始做此事的,可是你們的官員們卻想顛倒這個次序,結果發現事與願違,搞得很糟糕。 注294 這件事情引發了1734年的大動亂和這場動亂必然產生的大陰謀。 這是第二個錯誤,它比第一個錯誤更大。時間本來是對他們很有利的,可是由於他們行事莽撞,把有利的條件全失掉了,使運轉中的機器一下子就重新返回到原來的位置;這件事情可以說是屬於這種情形。在《調停法》之前發生的那些事情,使他們失去了一個世紀的時間,並產生了一個對他們很不利的後果:全歐洲的人都知道他們想摧毀的這個被他們描繪成一群桀驁不馴的有產者是知道行事要克制,要等待有利的時機的,而他們卻反而不知道。 他們求助於其他國家的調停來解決問題,這我不知道能不能算作第三個錯誤。此次調停是或者說好像是三個國家主動提出的; 注295 無論真的是三個國家主動提出的還是日內瓦請求的,我都不能而且也不願意深談。我只知道當你們處於最危急的時候,這三個國家都保持沉默,一聲不吭,直到危險轉移到對方的時候,它們才打破沉默。不過,我不怎麼責怪你們的官員去請求人家調停,但我要責怪他們公然說誰敢談論這件事情誰就犯了一大罪行。 有一位公民因遭到一次非法關押,名譽受到了極大損失,便請一位官員告訴他應如何進行才能依據《調停法》中的保證, 注296 得到平反。那位接待他的官員竟公然回答說:單單因他提出這個請求,就該處以極刑。而且,即使由小議會向主權者提出這一請求,其罪行也同由一個普通人提出一樣大,說不定還更大。不過,按照《調停法》中的保證,第二次上訴是第一次上訴的繼續,是合法的,因此我不知道:如果提出第二次上訴,他們當中哪一個該被處以極刑。 再說一次:我不打算討論一個既十分複雜又非常之難解決的問題;我只按照我們的目標,簡單地論述一下你們政府的現狀,因為,這個由三個國家的全權代表制定的《調停法》確定的政府,由於你們的官員們的那套做法,已經大變其樣了。為了達到我的目的,我不得不繞一個很大的圈子,因此,請你也跟著我繞這個圈子,最後到達我們的目的地。 我絕不冒冒失失地批評那個《調停法》,相反,我非常讚賞它的明智和公允;我認為它的用意是很好的,條款也訂得非常恰當。如果你們知道在那關鍵時刻有多少事情對你們是不利的,有多少一偏之見需要克服,有多少惡勢力需要戰勝,有多少謬論需要駁斥,另外再回憶一下你們的對手是多麼自信地以為可以用別人的手把你們打垮,只要你們知道和回憶一下這些情況,你們就必然會衷心稱讚你們的保護者是多麼熱心、堅毅和有才能,就必然會衷心稱讚那幾個調停國是多麼公平,稱讚為完成這一和平事業而努力的全權代表們是多麼的大公無私。 不管怎麼說,《調停法》都是共和國的救星;只要沒有人阻撓它的實施,它必能保持共和國的存在。雖說它本身不是十全十美的,但相對說來是相當完美的;就時間、地點和環境而言,它也是很有針對性的;它是你們所能找到的最好的辦法。雖說它是由於情勢的需要而制定的,因此不是神聖不可違反的,但你們應慎重對待它,使之成為不可違反的和神聖的。你們可以廢除它,但一個字也不可改動它。何況從理性上考慮,也必須使它保持完整。由於每一個條款都是經過仔細掂量的,所以整體才保持了平衡;只要有一條改變了,其他各條全都會受到影響。它們愈是有用,則任何斷章取義地解釋和應用它們,便愈帶來危害。最危險的是把一些條款與總體割裂開,使它們脫離它們所支撐的整體。寧可將整座大廈夷為平地,也不能讓它老是那樣搖搖晃晃,早晚總要倒塌的樣子:只要從拱頂中取走一塊石頭,你們就必然會被埋葬在大廈的廢墟下。 只要對那些條款一加研究,就可看出哪些條款是小議會想加以利用的,哪些條款是它力圖規避的。先生,請你時時記住我進行此項研究的目的;我不僅不建議你們對《調停法》進行修改,我反而提請你們注意:千萬別對它有一絲一毫的破壞。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我是在批評其中的某些條款,但那也只是為了說明如果去掉那些可對它們起到糾正作用的條款,將產生什麼後果。雖說我提出的辦法似乎與它們無關,但那也是為了說明那些認為其中的困難是無法克服的人心中懷有險惡的圖謀;其實,要消除那些困難,是最容易不過的事。把這一點解釋清楚以後,我就要轉而談論正題;我毫不懷疑我與之談論的是這樣一個人:他為人太公正了,所以不會說我談論的目的有違我的初衷。 我覺得,如果我是向外國人談論此事,為了讓他們明白我的意思,我最好是先從你們的政治體制開始談起。不過,關於你們的政治體制,在達朗貝爾先生的那篇《日內瓦》 注297 中已經談得很詳細了,如果我為你們另外再寫一篇文章的話,那是多餘的,何況你們對你們的政治法比我更了解,比我更詳細地觀察了事情的發展,因此我只限於就《調停法》中與當前的問題有關並最能提供解決辦法的條款談幾點看法。 在第一條中,我發現你們的政府是由五個彼此隸屬但又互相獨立的機構構成的, 注298 這就是說,它們必須同時存在,而其中的任何一個機構都不能侵犯另一個機構的權利和職權;在這五個機構中,包括了大議會。由此可見,在五個機構的每一個機構中都要行使政府的一部分權力,但費解的是,我看不出是哪個權威部門組建它們、聯繫它們和統轄它們,這就是說我看不出誰是主權者。然而在任何一個國家中都需要有一個最高權威,一個凝聚一切的中心,一個一切力量所來自的源泉,一個無所不能的主權者。 現在讓我們假想有一個人向你這樣講述英國的政治體制:「大不列顛的政府是由四個機構組成的,其中的每一個機構都不得侵犯另一個機構的權利和職權;這四個機構是:國王、上議院、下議院和國會。」不等他把話說完,你肯定會馬上駁斥地說:「你錯了;只有三個機構;國會在國王出席時,國會便包括了所有各個機構;它不是第四個機構;它是全部,它是唯一的最高權威;每一個機構的存在和權力,都是由它授予的。立法權是掌握在它手裡的,因此,它甚至可以修改每一個機構所賴以存在的基本法;它能這樣做,而且已經這樣做過了。」 你的話講得很正確,道理也講得很清楚。不過有這樣一個區別:英國的國會是由於法律的規定而成為主權者的,完全是由代表們組成的,它的職權是有法律規定的,反之,日內瓦的大議會不是由任何人建立的,不是任何人可以代表的;它是自動成為主權者的,它就是活的基本法;其他議會的存在和力量,都是由它所賦予的;除了它自己的權利以外,它不需要有其他的權利;它不是國家中的一個機構,它就是國家。 第二條規定執政官只能由二十五人議會中產生。由人民選舉的任期一年的執政官,不僅是人民的法官,而且是人民的保護者,在必要時替人民去對付那些不是由人民選舉的長期任職的小議會的成員。 注299 這一限制的效果如何,取決於小議會成員的權力與執政官的權力之間的差別。如果差別不太大,如果一個執政官不把他任期一年的權力看得比小議會成員的長期權力更重要,則在他看來此項選舉便是無關緊要的,就不會花多大力氣去爭取,也不會對它發表什麼議論。然而,如果小議會的成員抱成一團,按一個步調行事,那麼,即使人民也按一個步調行事,那也無濟於事,既不能阻止小議會的人不當選,也不能不選已經是小議會的成員當執政官,不僅不能保證選出的人能成為保護他們不受小議會侵權行為的危害的後盾,反而會給小議會增添新的力量去壓迫自由。 注300 雖然這種選舉在體制建立之初也舉行,但由於它是自由的,所以其效果是不相同的。是由人民自己提出小議會成員的候選人,或者是間接由人民任命的執政官提出,這都沒有多大關係;甚至更有利於在已經是小議會的成員 注301 中選舉執政官,選舉對公務有經驗的人充任,不過,在今天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比這一點更值得考慮。如果某種做法由於其他與它有關的做法發生了變化,因而產生了不同的效果,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你不改進它就等於是改進了它! 《調停法》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條。它的全部內容都是有關合法召集的大議會的條款。它規定了大議會應有的權力和掌管的工作;它有權把在它之下的幾個議會竊取的權力收回到自己手中。總起來看,這些權力是很大的和很好的,但由於它們個個都是有特殊規定的,所以,單單從這一點來看,就是有限的,甚至排除了《調停法》中沒有提到的權力,而且在第三條中就明白無誤地使用了「限制」這個詞。 注302 然而最關鍵的問題是:最高的主權權威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它要麼是無所不能的,否則就什麼也不是。 注303 由於國家的一切權力都歸它掌握,由於國家只能靠它的存在而存在,所以,除了它自己的權力和它授予其他機構的權力以外,它不承認其他任何權力。否則,這些權力的擁有者便不能成為國家政治體的組成部分,它們就會由於擁有不是由它授予的權力而變得與它無關,而缺乏統一的道德人格就會消失。 在稅收方面的限制是很明確的;掌握最高權威的大議會本身沒有權力廢除1714年以前規定的捐稅。它在這件事情上受到了比它高一級的權威的限制;這個比它高一級的權威是誰呢? 立法權包括兩項不可分開的事情,即:法律的制定與法律的維護,這就是說它有權對行政權進行監督。在這個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的主權者不進行這一監督;不進行這一監督,則兩者之間就沒有聯繫,就沒有隸屬關係,後者就不會依附於前者,行政權就同法律沒有任何必然的關係,法律就會成為空有其名的東西,「法律」二字就什麼意義也沒有了。大議會在任何時候都應當對它制定的法律有此監督的權力並時時行使。然而在這一條中卻沒有一個字談到這一點;如果不是在另一條中做了補充規定,則單單由於沒有明文規定這一點,你們的國家就會被推翻;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我在後文還要談及。 如果說你們的權力在這一條中一方面受到了限制,但由於第三和第四段的規定,你們的權力在另一方面又有所擴大;這樣是不是就得到了補償呢?從《社會契約論》中的論述來看, 注304 與一般人的看法相反,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結盟、宣戰與媾和,都不是主權者的行為,而是政府的行為。這個看法是符合最了解政治權利的真正原理的國家的習慣做法的。權力的對外行使,不適合於人民;國家的這類大行動是他們很難提出什麼意見的;他們應當把這些事情交給他們的首領去辦理;對於這類事情,首領比他們更清楚,是不會對外訂立不利於祖國的條約的。大議會應當讓官員們去辦理對外事務,而它只應一心專注於自身地位的鞏固。對每一個公民來說,最重要的事情是:法律要得到遵守,個人的財產與人身安全要得到保障;只要這三件事情辦得很妥當,就讓小議會放手去和外國進行談判和訂立條約的事宜。最令你們擔心的危險不是來自國外;你們應當把人民的權利集中用之於個人利益的維護。如果他們分別對某個個人進行侵犯,你們應馬上加以制止。我認為羅馬人最明智:他們讓參議院對外具有很大的權力,但在羅馬城中,卻要求他們即使對最卑微的公民也要非常尊重。我們用不著到遠處去尋找這方面的事例,你看納沙泰爾的有產者們在他們的總督治理下,比你們在你們的官員治理下生活得好。 注305 他們既不管與外國宣戰或媾和的事,也不批准什麼條約,成天平平安安地享受他們寧靜的生活。由於法律沒有推定在一個小城市中必然有少數人是壞人,所以在他們的城中從來沒有發生過隨便拘捕人的事情,更沒有見過不經過一定程序就把人投入監獄的事例。可是在你們城中,你們經常受表面現象的迷惑而忽略了實質問題。你們只關心大議會是召開還是不召開,而對它的成員的安危從來不重視。你們應當在主管的事情的多少方面少花心思,而在自由的維護方面多動腦筋。現在,讓我們回過頭來繼續談大議會。 除了第三條的限制以外,第五條和第六條還提出許多更奇怪的限制。 注306 一個不能自主行動的主權者,在其活動和處理的事情方面,就必然會聽命於其下屬的機構。這些機構的官員是肯定不會通過對他們自己不利的提案的;當國家的利益與他們的利益相衝突時,他們必然會把他們的利益看得比國家的利益更重要,因而只允許立法者通過他們認可的議案。 由於一切都要按規則行事,人們反倒忘記了各項規則當中的第一個規則,即:以公正和公眾的福祉為第一要義。再也沒有什麼壞事是比專橫武斷的權力更有害的了;人們什麼時候才能認識到這一點呢?我們能用這種權力去糾正其他壞事嗎?這種權力的本身就是一切壞事當中最壞的事;如果用它去防止其他壞事,便等於是:為了防止一個人發燒,把他殺掉就完事了。 一大堆亂鬨鬨的人是會做出許多麻煩事來的。在人數眾多的大會場裡,即使井然有序,但是,如果每個人都可以發言,想提什麼意見就提什麼意見,大家就會把許多時間浪費於聽那些七嘴八舌的荒唐話;這樣做,是很危險的。這是不可辯駁的事實。不過,使大議會完全依附於那些一心想取消它的議會,而且,除了這些一再暗中損害它的議會的人以外,誰也不能在大會上發言,不是就可以用一個合理的辦法防止那些缺點了嗎?先生,事情不就是這麼簡單嗎?然而,人們須知,如果大議會的存在完全取決於小議會,大議會不是就永遠形同虛設了嗎?這一點,哪個日內瓦人還懷疑呢? 在日內瓦,唯一能召開大議會並唯一能在會上想說什麼就說什麼的權威,就是這個小議會,二百人議會的作用只不過是重複小議會的命令而已;小議會一擺脫了大議會的約束,二百人議會就很難掣它的肘了,就只能同你們一起按照小議會所指的方向走了。 對一個我不需要的礙手礙腳的上級,而且只有在我允許他出席的時候他才能出席,只有在我問他的時候他才能發言,我有什麼可怕的呢?我已經把他降低到這種程度,這不就等於是擺脫了他的約束嗎? 如果有人說國家的法律在防止大議會被取消方面早已做了明文規定,其目的是為了選舉官員和批准新的法規;我將回答說:關於第一點,既然政府的全部權力已經從人民選舉的官員手裡轉移到了不是由人民選舉的,並從其中產生主要官員的小議會,則這樣選舉和為舉行這種選舉而召開的大會就只不過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形式,為了這個唯一的目的而舉行的大議會便只不過是虛應故事的走過場。我還要指出:根據情況的發展,他們可以很容易地繞過法律的規定行事,而且還不會使選舉因此而陷於停頓,因為,他們可以拒不討論所有的提案,或者另找藉口不舉行執政官的選舉,你以為這樣一來,小議會(它已經一點一點地把執政官主管的工作抓在自己手裡了)就不能在執政官缺席的情況下舉行選舉嗎?他們現在不就是在沒有執政官在場的情況下獨立地選任政府的主要官員嗎?不是已經有人公然敢對你們說:「小議會的人即使不擔任執政官,小議會也是政府」嗎?由此可見,沒有執政官,國家也不會因此就無人治理。至於說到新的法規,我認為,根本用不著制定什麼新的法規;小議會用舊的法規和它竊取的權力,就可以很容易地找到其他辦法填補法律之不足了。凌駕於舊法律之上的人,是沒有必要制定什麼新的法律的。 他們採取了種種措施,使你們的大議會永遠沒有召開的必要;不僅法定的定期召開的大議會, 注307 或者說得更確切一點,不僅1707年恢復的大議會只召開過一次(這一次還正是為了取消它才召開的) 注308 ,而且,按《調停法》第3條第5款的規定,它可以在沒有你們出席的情況下召開,而且費用是作為行政費支付的。只有在想像中的非打不可的戰爭真的發生了的情況下,大議會才必須非召開不可。 由此可見,小議會是有絕對的權威阻撓大議會的召開的;除了招致某些人提幾點不同意見以外,是不會遇到其他麻煩的;對於那些人的意見,他們三言兩語就頂回去了。如果有人嘀嘀咕咕表示不滿,他們充耳不聞,根本不當一回事,何況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四十三條已明文規定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表示抵制的,更不允許採取法律規定的辦法以外的手段進行反抗;即使採取了,也是不能糾正這方面的缺點的。 當然,小議會是不會真的阻撓大議會的召開的,因為,對它來說,大議會早已成為一個無關緊要的機構了;給大議會披上一件虛有其表的自由的外衣,就可以使之靜靜地聽從它的驅使。它略施小惠,就可以使你們高興得歡天喜地,例如:讓你們在它授予的權力方面和在它已經選定的候選人方面進行挑選,或者制定一些表面上看起來很重要但他們有辦法使之成為一紙空文的法律,他們願意遵守才遵守。 你們在大會上什麼議案也不能提,什麼問題也不能商討;你們的會議實際上是小議會在主持;或者由它親自主持,或者由執政官主持,由執政官把小議會的意見帶到你們的會議上去貫徹執行。他們就是官員,甚至是主權者的主人。由行政機構來規定立法機構的議事規則,規定立法機構應討論的問題,不給立法者以發表意見的權利,由行政機構來行使立法機構的絕對權力,甚至制定約束立法機構的規章,這一切,難道不是有違常情的嗎? 在一個人數眾多的大會上 注309 是需要有規則和秩序的;這一點,我完全同意。然而,誰也不能利用規則和秩序來改變會議召開的目的。難道制定一個適用於幾百個行事一貫穩重的人的沒有強制性規定的規則,是像有些人 注310 所說的比在雅典為有幾千個吵吵嚷嚷不受管束的公民參加的大會制定規則更困難嗎?難道比在人民還直接行使一部分行政權的世界的首都 注311 制定這樣的規則更困難嗎?難道比今天在人數同你們的大議會一樣多的威尼斯的大議會制定規則更困難嗎?他們批評英國的國會亂鬨鬨的沒有規矩,然而在這個有七百多人商討國家大事的國會裡,儘管各方的利益錯綜複雜,互相交叉;儘管黨派林立,每個人的情緒都很激動,但大家都有發言權,一切事情都處理得十分妥善,都得到了解決;這個龐大的君主國治理得很好。而在你們的國家裡,各方的利益是那麼簡單,一點也不複雜,可以說,要處理的事情簡直就像一個家庭的家務事那樣簡單,可是他們卻嚇唬你們,就好像天翻地覆,暴風雨馬上就要來臨似的。先生,為你們的大議會制定規則,其實是一件最容易不過的事情,只要大家真誠為公眾的利益著想,則一切都將進行得有條不紊,比今天進行得更順利。 假使在《調停法》中規定了一套與他們採取的辦法完全相反的辦法,對大議會的權力不作規定,而規定其他議會的權力,讓它們行使大議會今天行使的那些權力;如果這樣的話,就不會讓小議會單獨擁有那一大堆在自由的和民主的國家裡簡直是難以置信的權力了,就不會讓那些不是由人民選舉的終身任職的官員擁有這些權力了。 首先就不會讓小議會把國家的行政權與對公民的財產、人身和榮譽的最高保護權這兩個互不相容的權力全都抓在它的手裡。 就不會讓它成為一個按等級來說是最末一級而按權力來說卻是最高一級的議會。 就不會讓它成為一個權力無邊的下級議會,以致,如果沒有它的推動,則共和國的一切都將陷於停頓;而且,只有它能提出議案並第一個做出決定;它讓誰發言,誰才能發言。 就不會讓另一個議會 注312 的權威要由它來認可;就不會讓這個議會的成員要由它來提名,雖然它是這個議會的下級。 就不會讓它成為一個審理一切上訴案件的最高法庭;或者相反,雖然它是下一級的法庭,但卻讓它審理本該由上一級法庭審理的案件。 就不會讓它在以下一級法庭的法官的身份主持了上訴法庭的審理工作以後,接著還不僅以下一級法庭的法官的身份主持上訴法庭的其他工作,而且,這個上訴法庭的法官都要由它來挑選。 就不會讓它成為這樣一個議會:它的活動由它自己決定,而其他議會的活動則由它來決定,並讓它在其他議會中發言支持它自己的決定;這樣,它就能發表兩次意見,投三次票。 注313 注314 小議會向二百人議會提出的申訴,完全是一種兒童遊戲;如果它真的提出的話,也只不過是上演一場政治鬧劇而已,因此不能把它的申訴稱之為「申訴」,因為這實際上是二百人議會求它給一個面子,以掩飾它強行撤銷二百人議會的決定;這種手法是一般人無法了解的。你以為小議會不知道這一程序實際上是毫無意義的嗎?你以為它會自動放棄它的權力嗎?它行事是不會這樣大公無私的。 雖說小議會的判決在二百人議會上並不是每次都得到認可,但那也只是對個別自相矛盾的事情的判決,才不予認可;而這類事情不涉及官員們的利害關係,因此爭執雙方誰贏誰輸,對官員都沒有多大關係。然而在與官職有關的事情中,在與小議會本身有利害關係的事情中,二百人議會能糾正小議會的不公正做法嗎?它能保護受迫害的人嗎?它敢不認可小議會所做的判決嗎?它可曾理直氣壯地使用過一次它的赦免權?我非常遺憾地回想起從前發生的且至今回憶起來還是十分可怕的事情。有一個因遭到小議會的仇恨而被判處死刑的公民 注315 向二百人議會提出上訴;這個不幸的人甚至苦苦哀求赦免。大家都知道他是清白無辜的,然而在審理他的過程中,一切規則都遭到了破壞;他沒有得到赦免,這個無辜的人終於被處死。法西奧非常清楚,向二百人議會上訴,是沒有用的,因此他沒有向這個議會提出上訴。 我曾仔細觀察過蘇黎世、伯爾尼、弗里堡和其他幾個貴族制國家的二百人議會,但我沒有發現哪一個是像你們國家的這種二百人議會,也不知道你們國家的二百人議會在你們的憲法中占據什麼地位。它是一個高等法庭嗎?如果是,那麼,讓下一級法庭的法官來主持這個高等法庭的工作,就是一件很荒謬的事了。它是一個代表主權者的機構嗎?如果是,那麼,就應當由被代表者 注316 任命他們的代表。二百人議會設立的目的,完全是為了減弱小議會的巨大權力,然而結果卻恰恰相反,它反而加強了小議會的權力。由此可見,凡是與當初組建之時的目的背道而馳的機構,都是組建得很不健全的。 在這裡花這多筆墨談這些沒有一個日內瓦人不知道的怪事,有什麼用呢?二百人議會本身是空有其名的;它純粹是小議會以另一種形式出現的機構。只有一次它曾經試圖擺脫它的主人的控制而獨立存在。然而這唯一的一次努力,差一點兒使國家被毀滅。二百人議會之所以能在表面上看起來好像還有點權威,那也完全是靠大議會之力。這一點,在我提到的那個時期表現得最明顯;往後,如果小議會的圖謀得逞的話,這種情況還將表現得更清楚。如果二百人議會想與小議會聯合起來壓制大議會,其結果,必將促使它自身遭到覆亡;如果它想學伯爾尼的二百人議會的樣子,那它必然會越學越不像的,因為它不但缺乏智慧,尤其缺乏勇氣,從它一貫的行事方式來看,它是很難另有作為的。 注317 先生,你看,對於最高主權者 注318 的權力,其實用不著特別明確規定;只明確規定它的下級議會 注319 的權限,反倒對大議會更為有利。不久以後,你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由於某些另外單列的條款的規定,小議會竟成了法律的最高仲裁者,並從而成為所有一切人命運的主宰。儘管在大會上討論公民和有產者的權利時,公民和有產者是無比的風光,然而一離開了大會,這些風光一時的公民和有產者就成了普普通通的個人,這時候,他們算什麼呢?他們變成了什麼樣的人呢?他們就成了一個武斷專橫的權威機關的奴隸,就一點自衛的辦法也沒有,完全聽憑二十五個暴君的擺布。雅典人至少有三十個暴君,我為什麼說二十五個呢?九個就足夠審理民事案件了,十三個就足夠審理刑事案件了。 注320 在這麼多的人中,只要有七個或八個人達成意見一致,對你們來說,就可以辦羅馬十執政官辦的事了;而羅馬的十執政官是由人民選舉的,而你們的執政官卻沒有一個是由你們挑選的。他們竟公然說這是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