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中來信 · 第六封信
《社會契約論》的作者真的是在攻擊各國的政府嗎?對他這本書的簡短分析。日內瓦採取的做法是前無先例的;沒有哪一個國家跟著它那樣做。
先生,再寫一封信,我就不寫了。不過,剛一開始動筆,我就發現我面臨的問題很奇怪:這封信我非寫不可,但又不知道寫些什麼。請你想一想:想在一件案子上替自己辯護,但又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麼罪,不知道人家指控了些什麼,這豈不是令人挺為難的嗎? 注254 在涉及政府的問題上,我就處於這種情形。我雖然沒有被指控,但我被判了刑;而且,由於我發表了兩本「膽大妄為、褻瀆宗教並導人為惡,試圖摧毀基督教和推翻各國政府」的書,便受到百般屈辱。在宗教問題上,我們至少有某些線索可尋,知道他們想說些什麼,從而對他們想說的問題進行分析;然而在政府問題上,卻一點線索也沒有。在這個問題上,他們始終避而不談他們有哪些看法,沒有說明我在什麼地方試圖推翻各國政府,更沒有說明我如何和為什麼要推翻各國政府,一字未提他們有何根據證明他們所指摘的罪行不是憑空臆造的。他們的這種做法,有點兒像說某人殺了人,但又說不出他是在什麼地方殺的,什麼時候殺的,殺的是什麼人:這簡直是一樁無頭公案嘛。即使是在宗教裁判所,宗教裁判所的法官也只是強迫一個被告自己猜他為什麼被起訴,但從來不在未向被告說明根據什麼定他的罪以前就判他的刑。
《鄉間來信》的作者處處留心,避而不談這個所謂的罪行;他在信中把宗教問題和政府問題合併在一起,略微提了一下政府問題就進而談宗教問題;他說他只限於談宗教問題,他倒也說話算數,只談了宗教問題。不過,如果起訴的人拒不說明他們指控些什麼,我們怎麼去評說他們關於政府問題對我的指控呢?
請注意這位作者在他的文章中是如何筆鋒一轉就改變了問題的性質的。小議會說我的書是旨在推翻各國的政府,而這位作者只是說各國政府在我的書中都受到了強烈的批評。他的話和小議會的話大不相同。一項批評無論是多麼強烈,都不可能是一個陰謀;對某些法律進行批評或譴責,並不等於想廢除所有的法律。他的話無異於指控某人殺害病人,卻說過錯在醫生。
還有,對於他們不願意講的理由,應如何回答呢?對於他們毫無根據地所做的判決,應如何批駁呢?在雙方都沒有提出證據的情況下,那些先生們說我想推翻各國政府,而我,我說我沒有推翻各國政府的意思,雖然這兩種說法正好是針鋒相對、完全相等的,但我認為我的說法是對的,因為,我想做什麼,只有我比誰都更清楚嘛。
這兩種說法不相等的是它們產生的結果。根據他們的說法,我的書被焚毀,並下令逮捕我;而我的說法,卻一點作用也不起。不過,如果我能證明他們的指控是錯誤的,他們的判決是不公正的,那麼,他們對我的指摘就會反過來指摘他們:逮捕令和劊子手的手全都會反過來落在他們頭上,因為,再也沒有什麼辦法比他們那樣採用直接違反政府建立的目的的手段更能徹底推翻政府了。
單單這樣陳述,還不夠,還需要我詳細論證。在這裡,人們將看到:當官員們對主權者毫無敬畏之心並任意踐踏法律的時候,一個人的命運聽任這樣不公正的官員們的擺布,是多麼可悲啊。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他們一句話就可定案,使無辜的人受到懲罰。更有甚者,他們還把無辜的人提出的申辯當作一項新的罪行;該不該因為這個無辜的人辯稱自己無罪而懲辦這個人,全由他們決定。
我應如何著手,證明他們沒有說真話呢?如何證明我沒有推翻各國政府之意呢?不論我對我書中的哪一個論點進行辯護,他們都說他們譴責的不是那個論點;他們對我書中的論述,好壞不分,一律譴責。為了不讓他們有任何一個藉口,就需要把我的書全都談到,就需要一本又一本,一頁又一頁,一行又一行,甚至一字又一字地從頭談到尾。此外,由於他們說我想推翻各國政府,所以還需要對各國的政府一個又一個地加以研究。這是多麼艱巨的工作啊!要花多少年時間來做這個工作呢?要寫多少本對開本的書呢?寫好之後,誰看呢?
因此,人們只能要求我做我能做的工作。每一個明智的人只讀一下我向你講的話,就行了,而你也就不要再提更多的要求了。
我的兩本書 注255 遭到了同樣的指摘,並同時被當眾焚毀。可是在這兩本書中,只有一本是論述政治權利和政府的運作。雖說那一本書 注256 也談論這兩個問題,但通篇也只不過是這一本書 注257 的一個摘要。 注258 因此我推斷,他們所指摘的是這一本書。既然他們對其中的一些說法進行指摘,他們就應當把它們向公眾全文引錄,或者,至少也要像他們針對我有關宗教的論述那樣摘錄其中幾個說得對或說得不對的觀點。
既然他們說我闡述的那一套理論是旨在破壞政府,那麼,就讓我把那一套理論陳述出來或者對全書做一個分析。如果在我的分析中顯然看不出什麼破壞性的言論,那他們就按照作者的陳述到書中去找,看是不是有。
不過,先生,我所做的分析是很短的;儘管你從我的分析中可以得出某些結論,但你千萬別匆忙行事。現在就讓我們來一起研究,等研究完了以後,你再回過頭來下結論,如果你願意的話。
是什麼使國家成為一個整體的?是它的成員的結合。 注259 它的成員何以會結合在一起?是由於有把他們聯繫在一起的義務。這一點,大家迄今是完全同意的。
不過,請問這種義務的基礎是什麼呢?在這個問題上,學者們的意見是有分歧的。有些人 注260 說是強力,另外一些人 注261 又說是父權,還有一些人 注262 又說是神的旨意。每個人都可以對自己提出的觀點講出一番道理,並批評別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我本人也一樣,我將像那些在這個問題上發表過有益的意見的人那樣,提出我自己的看法。我的看法是:政治共同體的基礎,是它的成員們的公約。 注263 對於一切與我的看法不同的論點,我已經進行過駁斥了。
且不說我的看法是多麼地符合事實,單拿其依據的可靠性來說,就已經勝過其他人的觀點了。因為,在人與人之間,除了承擔義務的人的自由的約定以外,還有什麼其他更可靠的基礎使他們承擔義務呢?對於其他人的觀點可以進行爭論, 注264 而對於我的觀點,是沒有什麼可爭論的。
正是由於必須要有「自由」這個條件(這個條件就包含了其他條件),所以,一切沒有這個條件的約定都是無效的,即使拿到人類的法庭上去裁判,也是無效的。因此,為了明確這個約定的內容,我們就需要闡明它的性質,指出它的用途和目的,並證明它是適合於人的,而且與自然法毫不牴觸。我們不許可以社會契約來違反自然法,不許可以個別的契約來違反人為法:正是由於有了法律,自由才能存在,從而使公約具有力量。
根據以上所說,我的結論是:社會契約是一種特殊的公約。由於有了這個公約,每一個人對所有的人都承擔了義務;反過來,所有的人也對每一個人承擔了義務。這就是成員們結合的直接目的。
我之所以說這種公約是一種特殊的公約,是由於它是絕對的、無條件的、無保留的,因此它不可能是不公正的,也不可能遭到濫用,因為,只要整個集體都為大家著想,共同體是不會自己傷害自己的。
我之所以說這種公約是一種特殊的公約,另一個原因是:它雖把參加公約的人都結合在一起,但它不使他們受任何一個個人的奴役; 注265 儘管它把他們唯一的意志作為法規加之於全體訂約者,但它能使每一個個人同以往一樣的自由。 注266
由此可見,全體的意志就是秩序,就是最高的法規。這個普遍的和人格化的法規,我稱之為主權者。
因此,主權是不可分割的,不可轉讓的; 注267 它實質上存在於共同體的全體成員。
不過,這個抽象的集體如何行動呢?它通過法律而行動;除此以外,它就沒有其他的行動辦法。
什麼叫法律?法律是公意對一個涉及共同利益的事物的莊嚴的公開宣告。 注268
我說的是「涉及共同利益的事物」,因為,如果該事物不是與所有的成員都有關係,則法律將失去它的力量,而且是不合理的。
從性質上說,法律是不能針對個別的對象而制定的,但它卻可以應用於個別的對象。
立法權應掌握在主權者手裡,但它所立的法卻需要另外一個權威來執行,也就是說,該權威可以把法律制定成個別的法令。這個執行法律的權威的存在,其目的就是在執行法律,而且只能是執行法律。為此,就需要建立一個政府。 注269
什麼叫政府?政府是在屬民與主權者之間建立的一個中間體,它的目的是使這兩者互相適應,並負責法律的執行和保障公民的與政治的自由。
作為政治共同體的一個組成部分,政府應表達組建它的公意;但就政府本身來說,它也有它自己的意志。這兩種意志有時候是協調一致的,有時候又是互相衝突的。正是在這既協調一致又互相衝突的關係中,整個機器才能運轉。
不同形式的政府的組建原則,取決於組成政府的人員的數目。人數愈少,政府便愈有力量;人數愈多,則政府便愈弱。 注270 由於主權總傾向於愈來愈鬆弛,所以政府的勢力將愈來愈加強,其結果,行政機構將逐漸逐漸地凌駕於立法機構之上,最後,到法律聽命於人的時候,就只剩下奴隸和主人了,而國家也就被摧毀了。 注271
在國家被摧毀以前,政府將自然而然地改變其形式;組成政府的人數將逐步由多變少。
就政府可能採取的形式而言,主要有三種。 注272 把這三種形式的政府的優缺點加以比較以後,我傾向於選擇介於兩個極端之間的那一種,即貴族制政府。 注273 必須記住的是:國家的組成和政府的組成,是兩種截然不同的事物,我從來沒有把它們混為一談過。在這三種政府當中,最好的形式是貴族制政府,最糟糕不過的是由貴族掌握主權。
根據這些論點,人們就可以推導出我在政府蛻化的方式上以及延緩政治共同體的毀滅的方法上將發表些什麼意見了。 注274
最後,在《社會契約論》的最後一卷,我以歷史上曾經存在過的最好的政府即羅馬的政府為例,論述了最有利於建立國家良好體制的方法;接著,在卷末和全書的結尾部分指出宗教不僅能夠而且應當作為一個合法的組成部分納入政治共同體。
先生,你讀了我對《社會契約論》所做的這個簡短而忠實的分析之後,有何感想?你們的感想我是猜得出來的。你們將眾口一詞地說:「盧梭講述的,就是日內瓦政府的情形嘛。」其實,這個話,凡是了解你們政治制度的讀者,讀了《社會契約論》以後,都這麼說過了。 注275
請問:書中論述的那個原始契約和主權的實質與法律的威力,以及政府的組建和政府為了用強力來彌補其效力之不足而採取的不同程度的緊縮方式與篡取主權的傾向,還有人民定期舉行的集會以及政府取消這種集會的手段和一天天威脅你們而我極力防止的國家的毀滅;所有這些,難道不是一筆一畫全都是按照你們的共和國從誕生到今天的形象描述的嗎?
由於我認為你們的憲法是很好的,所以我拿它作為政治制度的典範,並建議你們把它作為樣本向全歐洲推廣。我不但絲毫沒有推翻你們的政府之意,反而提出了許多保護它的方法。不過,你們的憲法雖然好,但並不是沒有缺點;幸而人們可以防止它受到曲解,並保護它不遭到它今天遇到的危險。我早已預見到這一危險,而且告訴了人們,提出了相應的預防辦法。我這樣做,是在破壞它呢,還是在想辦法維護它?正是由於我忠於它,我才希望它不遭到任何破壞。你看,這就是我的全部罪行;我也許有錯誤,但是,即使由於我對祖國的愛,而在這件事情上的看法有些錯誤,難道因此就要懲辦我嗎?
我把你們政府的運作模式當作典型來描述,怎麼就是旨在推翻各國的政府呢?單單這一點,就足以駁倒他們提出的指摘,因為,只要有一個政府按照我描述的模式存在,就不能說我想推翻所有一切現存的政府。啊!先生,如果我只是提出一套理論的話,你肯定會說我言之無物,等於白說,一定會把《社會契約論》與柏拉圖的《理想國》及《烏托邦》 注276 與《塞瓦蘭人》 注277 一起束之高閣,一眼都不看的。然而我描述的是一個現存的國家,我希望這個國家的面貌能煥然一新。我的書是一個見證,證明有些人正在破壞它;他們不能原諒我的,就是這一點。
現在,請你看一看你必然會感到奇怪的事情。他們說我的書攻擊所有各國的政府,然而我的書卻沒有遭到任何一個國家的禁止!我的書只宣揚了一個政府,把這個政府作為楷模,然而,就唯獨我所宣揚的這個政府下令把它燒了。所有受到攻擊的政府都什麼話也沒有說,反而是這個受到稱讚的政府懲辦它,這不是很奇怪嗎?什麼!日內瓦的官員們自以為是其他國家的政府的保護者,要替它們懲辦這本攻擊它們的書!他們竟公然因為自己國家的這位公民說自己國家的法律好於其他國家的法律,就懲辦他!這簡直是豈有此理、不可想像嘛!要不是你親眼見到,你能相信嗎?在歐洲的其他地方,有什麼人想查禁這本書?沒有;即使在那個印刷這本書的國家裡, 注278 也沒有;甚至在圖書審查極為嚴格的法國,也沒有。在法國,宣布禁止這本書了嗎? 注279 沒有嘛;他們開頭是不允許在荷蘭印刷的本子進入法國,但在法國有人盜版翻印,而且在各書店上架銷售,一點問題也沒有。可見這是出於商業上的考慮,而不是政策問題;他們的目的是讓法國的書商賺錢,而不讓外國的書商受益。事情的真相,就是如此。
除了日內瓦,《社會契約論》在任何其他地方都沒有被焚燒,但此書卻不是在日內瓦印的;只有日內瓦的官員發現書中有破壞各國政府的言論,然而他們卻不具體指出書中的哪些言論是破壞性的。在這一點上,我相信他們是經過再三考慮才這麼做的。
草率下禁令的結果是:不僅無人遵守,而且還削弱了政府的威信。我這本書,不僅傳到了所有日內瓦人的手中,而且還深入到了他們的心中!先生,你讀一下這本書;它雖遭到一些人的百般詆毀,但卻是人們十分需要的書。你將在書中處處都可看到法律被置於一切人之上,書中雖處處都在要求享有自由,但它主張的是在法律治理之下的自由;沒有法律,自由就不可能存在;在法律的治理下,不論用什麼方式統治,人們都是自由的。有人說我這些話在當權的人聽起來是不中聽的;他們不願意聽,就不聽好了;只有我知道他們的真正利益是什麼,如果他們願意去尋求,他們是會找到的。不過,人的欲望將迷惑人的眼睛,使他們看不到他們的真正利益何在。只有那些使法律聽命於人的欲望的人,才是一手摧毀政府的元兇;應當懲辦的,是這些人。
政治體制的基礎,在各國的政府中都是一樣的;對於這些基礎,我這本書比任何其他的書都闡述得更詳細。當後來對不同的政府形式進行比較的時候,人們將不可避免地要分別把每一種形式的政府的優點和缺點加以衡量。這個工作,我認為我已經不偏不倚地做了。經過全面權衡之後,我傾向於選用我們國家的政府形式。這是很自然的,也是很合理的;如果我不這樣做,人們也許還會責怪我呢。但我也不排除其他的政府形式,而且,恰恰相反,我在書中指出每一個人都有他根據人、時間和地點而寧可選擇這一種形式而不選擇另一種形式的理由。由此可見,我不但沒有推翻各種政府之意,反而肯定了它們全都可以存在。
尤其是在談到君主制政府的時候, 注280 我還特意強調了它的優點,而又沒有隱瞞它的缺點。我這樣做,是一個講說理論的人的權利。如果我排斥它(我當然不會這樣做),我會不會因此就在日內瓦受到懲罰呢?霍布斯的理論是大有害於各個共和國政府的生存的,而他是不是因此就在哪一個君主國中被逮捕呢?誰曾向各國的君王起訴那些攻擊共和國的作者呢?權利不是互相平等的嗎?共和主義者不也是可以像國王那樣在他們自己的國家裡是主權者嗎?我,我沒有排斥任何一個政府,也沒有藐視任何一個政府。在對它們進行研究和比較的時候,我一碗水端平,持論公允,不偏向哪一個。
他們不應當懲罰講述理論的人和他提出的理論。事實證明,這一懲罰對實施這種懲罰的人是大不利的。持不同意見者們已非常清楚地闡明我書中的論述沒有超出一般的問題,沒有攻擊日內瓦政府,而且不是在日內瓦管轄的地方印的,因此應當被看作是探討自然權利和政治權利之類的書;對於這一類書,只要它們公開在城中出售,則無論它們提出了什麼理論,也不論它們發表了什麼看法,小議會都沒有任何法律根據對它們進行查辦。從抽象的概念著手探討政治問題並大膽提出自己的見解的,不只是我一個人;當然,並非每個人都這樣做,但每個人都有權利這麼做。許多人都行使了這個權利,但只有我一個人因行使這種權利而受到懲罰。不幸的西德尼 注281 同我的看法是一樣的;他不只是有看法,而且有行動;他之所以光榮地獻出了他的生命,其原因,不是由於他的書,而是由於他的行動。阿爾蘇西烏斯在德國招惹了許多敵人,但誰也沒有想把他當作罪人來對待。洛克、孟德斯鳩和聖皮埃爾神甫也對這類問題進行過探討,而且很自由地發表了他們各自的見解;尤其是洛克在這個問題上的看法同我的看法是完全吻合的。這三個人都誕生在君主國,在他們的國家裡平平靜靜地度過了一生,最後都光榮地安葬在他們的國家的土地上。至於我這一生受到了怎樣的對待,你是完全了解的。
我可以肯定地說,我不僅不因受到他們的指摘而羞愧,反而感到很光榮,因為它正好表明我之所以受到指摘的原因,而這個原因本應當受到我的國家的讚揚的。小議會對我採取的行動,當然使我受到了傷害,割斷了我十分珍惜的與祖國的聯繫,然而,他們能貶低我嗎?不能;不僅不能,他們反而提高了我的聲譽,把我列入那些為爭取自由而奮鬥犧牲的人的行列。不論他們怎樣處置我的書,我的書本身就足以證明它們是好書;它們受到的對待,反而能挽救那些在它們之後可能被焚燒的書,使這些書不致遭到他們的無端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