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中來信 · 第五封信

盧梭 《山中來信》
續前題。從相似的案件所採取的不同程序中歸納出來的法律原則。《信仰自白》的作者發表該《自白》的目的。 正如你所看到的,《鄉間來信》的作者在陳述了必須懲辦我的理由之後,接著就論證對讓·莫雷里案子採取的程序雖然是嚴格符合《教會法》的規定,並在相似的情況下也適用於我的案子,但不能按這個例子來對待我。因為首先是小議會的權威高於《教會法》,它無須按照《教會法》的規定行事,何況我的罪行比莫雷里的過錯嚴重,所以必須更加嚴肅地處理。除了這些理由以外,該作者還說我並不是沒有經過審訊就定罪的,因為,只要審查了我的書,就等於是審訊了我,何況小議會對該書的譴責,沒有一項不是針對該書作者的觀點而提出的;至於人們指責小議會所容許的那些書,若拿來同我的書相比的話,可以說是無罪的和可以寬恕的。 先說他提出的第一個理由。你也許不相信他竟公然敢把小議會的地位置於法律之上。為了使你了解他這種說法的荒謬,我認為最好的辦法是把他講述這種看法的那段話一字不改地原樣照錄如下: 「《教會法》想束縛政府的手腳,只允許它在教規督導委員會審訊之後才能懲辦反宗教的罪行嗎?如果是這樣的話,其後果必然是誰都可以撰寫文章攻擊教會而不受懲罰,政府也將無權禁止這种放肆的行為,無權譴責任何一本這樣的書,因為教規督導委員會認為罪犯應該首先到該會接受詢問,『如果他改正了,就不定他任何罪名,』這樣一來,一個被告不論犯了什麼反宗教的罪,只要假裝改正,就可以逃脫懲罰,肆意詆毀宗教的人就可以採取假裝悔改的辦法而不被定『任何罪名』。凡是了解制定這部《教會法》的經過的人都知道,該法對這種罪行的懲處是一律從嚴的,如果照前面說的那種程序辦的話,他們哪裡會認為是符合《教會法》第88條的精神呢?」 「如果教規督導委員會不採取行動,它的不作為能阻止小議會採取行動嗎?或者,小議會的職能是否會被降為教規督導委員會的諮詢機構呢?這可不符合《教會法》的立法精神。在規定了教規督導委員的權限之後,《教會法》接著便指出政府的權力依然保持完整,沒有受到任何損害,而且在一般的案件審理過程中也不受教會的任何干擾。由此可見,事實並不像持不同意見者們所說的,按《教會法》的規定,在這類案件中,《福音書》的傳道士比議會 注199 更有理由成為法官。主管宗教事務的各個機關的工作全都屬於政府的管轄範圍。這是基督教新教的原則;這尤其是我們的憲法的原則:在有爭議的時候,把有關教義的最後裁定權交給議會。」 先生,你先注意看他們在最後這幾行中所說的他們的行為所根據的原則。在這裡,為了按順序進行分析和評論,就需要從末尾這幾行開始。 「主管宗教事務的各個機關的工作全都屬於政府的管轄範圍。」 在「政府」這個詞中,包含有一些含混不清的意思,必須多說幾句加以解釋;如果你熱愛你們國家的憲法的話,我建議你注意閱讀我在下面所做的區別,你將發現,我所做的區別是很有用的。 「政府」一詞的含義,並不是在所有的國家中都是相同的,其原因是由於各國的憲法並不完全一樣。 在君主國,行政權和主權的行使是結合在一起的,政府就是君主本人。他通過他的大臣、資政和各種絕對服從他的意志的團體行使他的權力。而在共和國,尤其是民主國家,主權者從來不親自行使政權。這一點,與君主國完全不同。在民主制國家中,政府只不過是行使行政權的機構,而行政權與主權是截然不同的。 這個區別是非常重要的。為了弄清楚這一點,人們在閱讀《社會契約論》第3卷第1、2兩章時,務必留心。我已盡力在這兩章把它們的意思解說清楚了,而不像有些人那樣故意含糊其辭,以便照他們的需要隨心所欲地加以解釋。一般地說,共和國的首領們特別喜歡使用君主國的語言,藉助這些似乎是一般人都知道其意思的詞兒,便可一點一點地把這些詞兒所指的事情引向他們所指的方向。《鄉間來信》的作者在這個問題上所採用的就是這種手法:他用「政府」這個詞(其實這個詞的本身並沒有任何使人感到害怕之處)來代替「主權的行使」,因為,如果直截了當地說主權的行使屬於小議會,那會引起人們的反對的。 在另外一段, 注200 他還更加公開地採用這種手法,按照「政府」這個詞的引申意來使用這個詞,說「小議會就是政府」,說它可以以政府的名義行使未明確規定歸哪個部門行使的權力,這樣一來,就使「政府」這個詞具有「主權者」的意思了,好像國家之中的各個機關甚至連大議會都是由小議會授權建立的:只有按照這個假設,它才能把法律未明確規定由何人行使的一切權力據為它獨自掌握。這一點,我在後文還要談到。 注201 把這個含糊不清的地方闡明以後,你就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出《鄉間來信》的作者的詭辯伎倆了。實際上,在宗教問題上說「主管宗教事務的各個機關的工作全都屬於政府的管轄範圍」,這並未說錯,如果「政府」這個詞指的是立法機關或主權者的話;但是,如果它指的是行政機關或官員,那就大錯特錯了。在你們的共和國里,大議會並沒有把一切有關宗教問題的裁定權交給小議會嘛。 該作者用來支持第一個含糊不清之處的第二個含糊不清的說法,更加詭詐:「這是基督教新教的原則;這尤其是我們的憲法的原則:在有爭議的時候,把有關教義的最後裁定權交給議會。」不論有爭議還是沒有爭議,這個裁定權屬於兩個議會而不屬一個議會。你看,多一個字母或少一個字母, 注202 就改變了一個國家的憲法。 按照基督教新教的原則,除國家以外,便沒有別的教會;除了主權者以外,便沒有別的教會的立法者。這一點是很明確的,尤其是在日內瓦,《教會法》也必須像其他民法一樣在大議會中得到主權者的批准,才有效力。 由此可見,主權者在進行宗教改革時已明確規定了在日內瓦應當宣講的教義和人們應當遵循的敬拜儀式,把維護這個教義和維護法律規定的敬拜儀式的職責分別交給兩個機構執行,一個負責公眾的教育和裁定一切符合或違反國家的宗教的事情,進行適當的訓誡和申斥,甚至判處精神懲罰(如逐出教會);另一個負責執行涉及這個問題和其他問題的法律,並按照民法的規定懲辦屢教不改的不盡職責的人。 由此可見,在這個問題上應當遵循的通常程序是從審訊事實開始。如果被告確實是犯了反宗教的罪行,那麼,按照法律,這項工作便只有教規督導委員會有權進行。 當被告被認定有罪,應當受到法律的懲辦時,便只有官員有權確定如何懲處。宗教法庭只是向民事法庭提出起訴;在這個問題上,小議會的職權就是這樣規定的。 如果小議會想以神學家自居,對有關教義的事情發表這樣或那樣的意見;如果教規督導委員會想篡奪民事法庭的裁判權,那麼,這兩個機構便都超出了它們的職權範圍,既違背法律,也違背主權者給它們規定的職能,主權者既是民事事務的立法者,也是宗教事務的立法者;小議會和教規督導委員會對主權者的這一地位都必須要有明確的認識。 在有關民事的事情上,官員是審判教士的法官;而在涉及教義的問題上,他們便不能充當審判教士的法官了;這時候,充當法官的是教規督導委員會。如果小議會擁有審判宗教事務的權力,它就會擁有宣布逐出教會的權力,這時候它的成員也將服從它的判決。在這件事情上,有一個可笑的矛盾,那就是:我因我的過錯而被宣布逮捕,但不會被教規督導委員會宣布逐出教會。小議會把我當作一個叛教者來懲辦,而教規督導委員會卻把我排在忠實的信徒之列!這不是很奇怪的嗎? 是的,在教義問題上,教士們之間有時候會發生分歧。由於雙方中的一方固執己見,不僅在他們之間,甚至經過老一輩教士的從中調解,都達不成一致;這時候,按照《教會法》第18條的規定,就應當把事情提交官員,由官員們「解決」。 不過,解決分歧並不等於裁定教義;《教會法》本身就說明了提交官員解決的原因是由於一方的固執己見。全國各地的治安,對爭執的事情的調處,對社會安寧與公共事務的正常進行的維護,對固執己見的人的說服,這一切都無可爭辯地屬於官員管轄的範圍,但他們不能因此就可以裁決教義問題;他們的任務是維護會場的良好秩序,以利於會議對教義問題做出裁定。 即使小議會最後成為教義問題的審判官,但它也永遠無權打亂由法律規定的秩序。按照法律的規定,這種案件的初審權是屬於教規督導委員會的;即使小議會是最高法官,但民事案件在未經過初審之前,它也無權提審民事案件。 第18條說得很清楚,在教士們之間不能達成一致時,應把問題提交給官員,由官員做最後裁決,但它並沒有說官員可以剝奪教規督導委員會對教義問題的初審權。自從共和國成立以來還沒有發生過這種越權審理的先例。 注203 這一點,《鄉間來信》的作者好像是同意的,他說:「在有爭議時,」小議會有權對教義問題做出裁定,也就是說它在教規督導委員會審議之後才有此權力,如果教規督導委員會達成了一致意見,它便無權過問了。 對這類案件的審理,在什麼情況下歸民事法庭,在什麼情況下歸教會,其間的區別是非常清楚的,不僅是按照法律,而且是按照一般的常理區分的。按照一般的常理,掌握著人們命運的法官當然應當按照經過查證的確鑿無疑的事實來審理,而不能根據對一個被告在宗教問題上的過失所做的含糊不清的武斷結論就下判決。如果在那麼多可作多種解釋的晦澀含混的教義中,法官可任意選擇其中可據以對被告提起訴訟或免予起訴的教義,從而判處被告或不判處被告;如果是這樣的話,公民的人身安全有何保障呢? 有關這些區別的證據,在這個能發揮一定作用的機構的建立上就可找到,因為,如果小議會在初審階段就能審理宗教案件的話,就完全沒有必要建立教規督導委員會了。 在《教會法》中也可找到許許多多這方面的依據。當初的立法者非常細心地對兩個機構的職能做出了明確的區別。如果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一個完全聽命於另一個,那麼,這一區別便形同虛設。請參見第23條和第24條對可以按照法律懲辦的罪行的界定和「應由教規督導委員會進行初審的罪行」的界定。 你看第24條的末尾講得很清楚:在後一種罪行的罪犯認罪之後,教規督導委員會便附上自己的意見把案子移交給小議會,按照《教會法》的規定「把定刑的權力留給官員去裁處。」從這句話中就可看出,有關教義的審理權是屬於教規督導委員會的。 現在看教士們的誓詞。他們在誓詞中宣稱他們永遠服從法律,而且在傳教工作中也服從官員,這就是說,在不影響他們應有的自由的情況下,他們可以按照上帝的旨意進行傳教工作。然而,如果他們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有關教義的問題上,不由他們自己的主管機構裁處,而必須服從另一個機構的決定,這哪裡還有自由可言? 再看第80條,該條不僅明確規定了教規督導委員會有監督和裁處教會中的或大或小的違紀行為之權,而且還特別指出教規督導委員會就為的是執行這項任務而建立的。請問這一條如今是有效呢還是沒有效?是絕對的還是有條件的?由法律建立的教規督導委員會難道是一個臨時性機構,而且還要完全看小議會的臉色行事嗎? 再看《教會法》第97條。該條規定:在需要按照法律懲辦的案件中,教規督導委員會在聽取了原告與被告的陳述和提出了教會方面的裁處意見後,便把案子咨送小議會,由小議會「根據教規督導委員會的咨文」(請注意:這裡用的是「咨送」和「咨文」這兩個詞)按照案情的輕重程度進行提審和做出裁決。最後,請注意閱讀該條的結尾部分,因為說結尾這段話的人,是主權者。「不論我們的主上帝給我們設立的機構與他在教會中建立的宗教法庭是多麼的互相關聯和不可分離,但我們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把它們混為一談。但願人們充分認識到這位擁有全部權威、而我們也衷心服從其權威的上帝是政府和教會的建立者;認識到他已明確規定了這兩者的職權。」 不過,如果這兩個機構中的一個機構能任意侵犯另一個機構的權限,那麼,在立法者的統一權威下,這兩個機構應怎樣才能截然有別呢?如果這裡不產生矛盾的話,我就看不出在其他地方會產生矛盾了。 第88條明確規定了人們必須遵守對曲解教義的人所採取的訴訟程序;我再增加一個人們應當遵守的同樣重要的程序。這個程序是第53條標題為「《教理課本》的講授」這一節。按照這一節的規定,凡是擾亂良好秩序的人,在經過多次訓誡之後仍堅持不改正,則將他傳喚到教規督導委員會去接受詢問;「如果他依然不接受對他的訓誡,」則將他「移交給官員們處理。」 這裡指的是什麼「良好秩序」呢?一看標題就知道,它指的是講授教義時候的良好秩序,因為它涉及的只不過是作為教義的簡易讀物的《教理課本》的講授問題。然而,一般地說,良好秩序的維持是屬於官員們的職權範圍,而不屬於宗教法庭的職權範圍。你看,程序是多麼清楚啊!首先應當對被告「進行訓誡,」如果他堅持不改正,便將他「傳喚到教規督導委員會去接受詢問,」如果他依然不接受對他的訓誡,這才把他「移交給官員們處理。」在一切有關信仰的問題上,最後的裁處權是屬於兩個議會的。這是法律,這是你們的法律明文規定的。我倒要看看:小議會能根據哪一條和哪一款的規定篡奪初審權,一下子就把這樣的案子當作刑事案件來審理。 小議會的這一做法,不僅違反法律,而且也不公平,不合情理和普遍的習慣。在世界各國,在有關一門科學或一門藝術的問題上,法庭在判決之前都要聽取這門學科的教授或這門藝術的專家的意見。為什麼在一切學科之中這門最難懂的學科 注204 關係到一個人、一個公民的榮譽和自由的時候,官員們竟無視他們在審理最微小的案件時都習以為常地遵守的規則呢? 在許多權威人士和一般的常理已經證明這一程序既不合法也違背常規的情況下,他們能用什麼法律和規章來說明他們做得對呢?《鄉間來信》的作者唯一能引用的條文也只不過是如下一段;不過,請注意,他在這段話的文字上又搞了手腳,挪動了其中幾個詞的次序,從而改變了它們的意思。 「教規督導委員會所做的訓誡,不得侵犯政府官員和民事法庭的權限,政府的權力應始終保持完整。」 注205 現在請看他從中得出的結論:「《教會法》的意思,並不像持不同意見者們所說的,認為《福音書》的傳道士比議會 注206 更有理由擔任這類案件的法官。」在這裡,如果我們把「議會」這個詞像《鄉間來信》的作者那樣寫成單數,就可看出問題來了。 注207 持不同意見者們是在什麼地方說「《福音書》的傳道士比議會更有理由擔任這類案件的法官」呢? 注208 按照法律的規定,教規督導委員會和小議會在各自的主管範圍內都是法官,一個是裁定教義問題的法官,另一個是懲辦罪行的法官。由此可見,政府的權力和教會的權力在主權者的統一的權威下,都各自是完整的。如果還有另外一個雖無名義但有實權的權威的話,「政府」這個詞在這裡還有什麼意義呢?在我看來,這段話中沒有一處改變了我所引述的那幾段話中的本來的意思;不僅沒有改變,而且,在緊跟其後的幾行文字中還明確指出了教規督導委員會在把案件移交給小議會之前應當遵循的程序。這一點,與《鄉間來信》的作者從中得出的結論,恰恰是相反的。 現在請看:由於他不敢在文字的表述上攻擊《教會法》,他是如何利用他得出的結論攻擊這部法律的。 「《教會法》想束縛政府的手腳,只允許它在教規督導委員會審訊之後才懲辦攻擊宗教的罪行嗎?如果真的是那樣的話,那就必然會使著書反對宗教的人不受懲辦,因為被告假裝改正就可以逃脫懲罰;肆意詆毀宗教的人就可以採取假裝悔改的辦法而不被定任何罪名。」 注209 由此可見,這位作者之所以不希望人們嚴格按照法律的條文辦案,是為了避免出現這種輕易饒恕被告的情形;然而,相隔十六頁之後,這位作者又這樣說: 「從事政治和哲學研究的人主張寫作自由,想寫什麼就寫什麼,但我們的法律卻不允許。現在,應當弄清楚的是:小議會對盧梭先生的著作的判決和對他這個人發出的逮捕令是否違反我們的法律,而不是看它們是否符合政治和哲學學說。」 注210 在另一段話中,這位作者認為對一本書所做的譴責,不但不能摧毀書中的言論,反而替它們做了廣泛的宣傳;「在這一點上,我在持不同意見者們的《意見書》中就發現我講的話有許多被他們引用,不過,我講的話不是我們的法律。」 注211 把這幾段話聯繫起來看,我發現,它們的意思大致如下: 儘管哲學、政治學和一般的常理主張寫作的完全自由,但在我們的國家中應當對這種自由加以懲罰,因為我們的法律不允許這種自由。不過,我們不能嚴格按照我們法律的條文辦事,因為按照條文的字面來執行的話,我們是不該懲辦這種自由的。 注212 老實說,我在這位作者的那幾段話中發現了某種令我吃驚的胡言亂語,儘管這位作者在我看來好像是一位很有才氣的人。但願我在上面所作的這段小結是錯了,但我不知道我錯在什麼地方。因此我請你自己把它和《鄉間來信》第14、22條和第30頁加以比較,看我說得對還是不對。 不論情況如何,我們都希望該作者能給我們指出哪些法律完全摒棄了哲學和政治學的原理;讓我們在下面接著談他對這件事情的反對意見。 第一,在一個共和國里,不僅不允許官員藉口不讓任何一樁罪行不受懲罰便加重法律的量刑,甚至不允許他們把法律運用於法律未正式定性的罪行。我們都知道,正是由於法律措辭的細微差別,在英國才使許多罪犯逃脫了法律的懲處。正如沃弗納格 注213 所說的:「誰比法律更嚴酷,誰就是暴君。」 注214 你看,在這類案件中,讓罪犯逃脫懲處的後果是不是像《鄉間來信》的作者所說的那麼嚴重。 為了更好地領會法律的精神,就必須牢牢記住這一重要原則:最好的刑法是根據罪行的性質來量刑的。對殺人者判處死刑;對盜竊者剝奪他們的財產,如果犯人沒有財產,則剝奪他們唯一的財富,即剝奪他們的自由。同樣,對只是反對宗教的罪行,便只能從宗教的角度來量刑,例如在需要宣誓的事情上,不允許罪犯請證人到場;又如將他逐出教會(這是對曲解教義的人最嚴厲的懲罰)。如果罪犯犯的是民事違法行為,則將他移交給官員按民法處理。 必須時時記住:《教會法》和《鄉間來信》的作者與我,我們在這裡談論的都是一些簡單的反宗教罪行;如果罪行複雜,例如我未經允許便在這個國家中印我的書,那麼,即使我沒有被教規督導委員會起訴,我在官員們面前也不能被免予起訴的。 闡明了這個區別之後,我要接著指出:在反宗教罪與民事違法行為之間有這樣一個差別:後者對人造成了傷害,觸犯了法律,因此,為公眾的安寧計,必須對罪犯進行懲辦,並要他做出補償;而前者只不過是冒犯了上帝;對於上帝,人是無法造成傷害的。只要冒犯上帝的人悔改了,上帝就會寬恕他。既然上帝的怒氣已經消解了,就不應再懲辦罪人,就不應再提他的罪行了;當眾冒犯上帝的過錯當眾悔改了,就了結了。基督教的教義是主張與人為善的,要像上帝那樣對人仁慈;如果用宗教所譴責的嚴酷手段替教會進行報復的話,那就言行不一,十分荒謬了。有人說:法庭是不會也不應當因為罪犯已經悔改了就不對他進行懲罰;這我承認。然而,正是由於這類罪行可以用悔改的辦法來彌補,《教會法》才明確規定對這類罪行的初審權不屬於民事法庭。 由此可見,《鄉間來信》的作者所說的對反宗教的罪行如果政府不加懲處,必將帶來可怕的後果,這一說法是沒有根據的,他所說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他用來證明這種做法不符合法律的精神的理由,是不正確的,是違背正式的法律條文的。 他說:「一個被告無論犯了什麼反宗教的罪,只要假裝改正,就可以逃脫懲罰。」可是,《教會法》沒有說「只要假裝改正。」《教會法》說的是「只要改正了,」何況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人們都有準確的法則區別真相和假象,尤其是在對外界的影響方面,更是如此;可見「只要改正了」一語指的是這種情形。 如果罪犯在一度改正之後又重犯錯誤,那他就犯了更加嚴重的新罪行,就應當受到更加嚴重的懲處;他犯了重蹈異端罪,就應當採取更嚴厲的辦法,才能使他回到正路上來。這時候,小議會可以仿照宗教法庭的辦案模式 注215 進行審訊。如果《鄉間來信》的作者不贊成小議會像宗教法庭那樣溫和,他至少應當讓它對案情要區別對待,因為法律不允許藉口為了不讓罪犯重犯錯誤,便把他當作已經重犯錯誤的罪人來懲處。 然而這位作者正是根據這些假想的後果認為這條法律的目的不是規範辦案的程序和不同的法庭的權限。那麼,在他看來這條法律的目的是什麼呢?我們且看他的說法。 他認為這條法律的目的是防止教規督導委員會對那些被誣告發表了某些言論或其過錯被誇大了的人的懲罰過於嚴厲;而我認為,這條法律的目的是防止教規督導委員會對那些尚未經過傳訊和尚未經過訓誡的人直接加以懲辦。 教規督導委員會如何懲罰呢?將罪犯逐出教會,並將他移交給小議會處理。為了避免教規督導委員會過於輕率地將罪犯移交給小議會,法律卻規定將他直接交給小議會。這一做法真新奇。它的新奇之處在於:對同一件案子,法律規定了許多辦法防止教規督導委員會匆促判刑,但它卻沒有一條措施防止小議會匆促判刑;法律對亂加罪名的做法十分注意防範,但對濫施酷刑的做法卻不防範;法律多方防止一個人被無端逐出教會,但它卻不採取任何措施防止一個人被無端處以火刑;法律非常擔心教士們在審理案件時過於嚴厲,但對法官們審理案件時的過於嚴厲卻毫不在意!對信徒們的領聖餐禮十分關心,那當然是好;但對他們的安全、自由和生命卻十分漠視,那就不對了。這個對它的保衛者如此寬容的宗教,不應當對替它洗雪惡名的人如此野蠻。 以上所述,就是《鄉間來信》的作者認為《教會法》之所以沒有說它該說的話的理由;我認為,把這一點公之於眾,就等於是批駁了它。現在讓我們轉而談法律的運用;我們發現,在法律的運用方面,也如同在法律的解釋方面一樣,令人感到奇怪的地方真不少。 《教會法》第88條是針對那些曲解教義和傳播異端的人而定的;它的目標,不是針對只出了一本書的作者,何況這位作者在出書之後就什麼話也沒有說呢。的確,在我看來,這個區別是很微妙的,因為,正如持不同意見者們所說的,用筆下的著作來曲解教義與口頭上用聲音來曲解教義雖然是一樣的,但其間存在著一個不同的微妙的區別。我們發現,這一區別傾向於從寬處理,緩和法律的量刑,而不是從嚴處理,加重量刑。 在世界各國,警察對講授和傳播教義的人都是嚴加監督的;它只允許獲得授權的人從事這項工作;它甚至不允許沒有獲得傳教士資格的人講授教義,儘管他講授的是正確的教義。盲目的民眾是容易受人誘惑的。一個人如果吆喝一批人來聽他胡亂講說教義,他不久就會糾集一幫人製造亂子。在這一點上,只要稍微有一點兒舉動,就會從它可能產生的後果而被認為是該受懲辦的圖謀。 從來就沒有哪一個只寫了一本書的作者搞這類活動;他在書中雖然講了許多意見,但他從來不糾合一幫人製造亂子。他從來不強迫任何一個人來聽他講話或讀他的書。他從來不去找你;只有你去找他,他才見你。他讓你對他所講的話進行思考;他從來不同你爭辯,從來不激動,從來不固執己見,從來不解答你的疑難和提出的問題,從來不沒完沒了地纏著你,你離開他,他也離開你。更重要的是,他從來不在大庭廣眾之中信口開河亂講。 由此可見,一本書的出版從來就沒有被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視為胡亂傳播教義的行為。在有些國家,出版圖書是完全自由的;不過,也從來沒有哪一個國家是不加區別地允許人人都可以從事講授教義的工作的。在那些不經允許就不能出版的國家中,不服從這條禁令的人有時候是會因為他違反了這條禁令而受懲罰的,但這些國家並不把一本書中發表的意見看作是什麼了不起的大事,因此它們放手讓這些書進入它們的領土,只不過為了表示它們不贊同書中的觀點,不允許這些書在它們的國家印刷罷了。 以上所述,都是真的;對於那些不是為廣大公眾寫的書(例如我的書),各個國家都是採取這種辦法對待的。你們的小議會在它的答覆中硬說「按照作者的意圖,《愛彌兒》應當作為父親和母親教育孩子的指南。」 注216 他們的這種說法是毫無根據的,因為我在這本書的序言和其他許多地方都說明我是為了另外一個目的而寫的;書中講的是一種供賢哲之士探討的新的教育方法,根本不是什麼硬要當父親和母親的人採納的方法;對於這種方法,我從來沒有想過。雖說我有時候用的是相當通俗的語言,好像是在對他們講話,那也只是為了使人們更容易理解或者是為了以更少的文字說明我的意思。事實是:我是應一位母親的要求 注217 而著手寫這本書的。這位母親雖很年輕,但有一副哲學家的頭腦,對人的心靈十分了解。論容貌,她是女性當中的佼佼者;論才情,她是一個超群出眾的女人。我是為了那些具有與她相同性格的人而寫的,而不是為了這樣或那樣的先生們寫的,也不是為了那些雖然讀我的書,但根本不了解我的真意的人而執筆撰文的;他們雖然侮辱我,但我對他們並不生氣。 從這個區別可以看出:既然《教會法》所規定的審理曲解教義的人的程序不適用於一本書的作者,那麼,如果他們還按這個程序來對待一個作者的話,那就太不應該了。這個如此自然的結論,你同我的讀者都會像我一樣地得出的結論,與《鄉間來信》的作者得出的結論是大相徑庭的;他得出的結論與我們的結論是相反的。我們最好是看他自己的原話,因為,如果我用轉述的方式敘述他的結論的話,你是不會相信的。 「只需讀一下《教會法》的這一條的條文,就可以很清楚看出它指的是那些散布危險言論的人;它說『只要這些人改正了,就不再對他們進行追究,也不定他們什麼罪名。』為什麼呢?因為他們不再散布這種毒害人心的言論,人們就有了安全感,而他們也就不再是令人害怕的人了。而那些通過印刷品使大家都受其言論影響的人,即使有或真或假的悔改的表現,那有什麼用呢?因為他們的罪行已經鐵板釘釘,是永遠存在的。這種罪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就屬於這樣一種類型,即:只要法院一經受理,進入審判程序,罪犯再怎麼悔改,都是沒有用的。」 在上面所引的這段話中,有幾個地方令人一看就生氣;不過,還是讓我們心平氣和地同他講道理。一個人只要一開始按他自己的意思曲解教義,他就會繼續不斷地為害於人;在他改正以前,這個人一直是令人害怕的,甚至他的自由也是有害的,因為他將利用他的自由去做有害於人的事,去繼續散布謬論,雖說他最後是改正了,那也於事無補,他在教義上散布的謬論始終存在;從這個角度看,他的罪行才真正的鐵板釘釘,抹殺不了的;反之,一本書一旦出版,作者就不可能再做有害於人的事了;能為害於人的,是他那本書。不論作者是自由的還是被抓進了監獄,他那本書都照樣在書店銷售。把作者關起來,這固然是法律允許的一種懲辦辦法,但既無助於救治他造成的危害,也不能阻止他造成的危害的擴散。 可見補救這兩種壞事的辦法是不相同的。要堵住在教義問題上散布謬論的根源,最可靠的簡便辦法是把散布謬論的人關進監獄;然而,把一本書的作者關進監獄,不僅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替他那本書做了宣傳,正如《鄉間來信》的作者所說的,其結果反倒更壞。可見這不是正式啟動程序之前應當採取的措施,不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這種懲罰,只能由法院來判處,用來懲辦已經定罪的犯人是有用的。如果他犯的是民事違法行為,就應當先同他講道理,對他進行訓誡,說服他,規勸他彌補他造成的過失,並公開收回謬論;讓他自由表達他收回謬論的原因,以便使他的話能產生好的效果,使那些受他謬論影響的人回到正路上來。如果他不改正,並堅持錯誤,這時,也只是在這時才對他進行懲辦。只有這樣辦,才能把事情辦得很圓滿,才能達到法律的目的。這是一個賢明的政府應當採取的辦法;一個賢明的政府「應多考慮如何防止該著作的影響,少考慮如何懲辦作者。」 注218 既然《教會法》在各方面都遵循基督教的精神,不贊成在未採取一切可能的辦法挽救散布謬論的人以前便逮捕他,那麼,為什麼對一本書的作者不這樣做呢?《教會法》寧可冒讓散布謬論的人繼續散布的風險,也不行事不仁慈,請你告訴我,為什麼單單對一本書的作者得出結論說《教會法》是主張把該書的作者先抓進監獄再說呢? 《鄉間來信》的作者說他在持不同意見者們的《意見書》中發現引用了許多他對這個問題發表的看法;他說他的「那些看法並不是我們的法律的準則;」可是,隔了一會兒,他又說:「那些傾向於大度寬容的人頂多只能批評小議會在這件事上沒有讓一條看起來似乎不甚適合的法律不起作用。」 注219 在花了許多力氣來證明那條唯一看起來適合於我的案情的法律,原來並不一定適合:這個結論是多麼令人吃驚啊。人們對小議會的指摘,不是指摘它沒有讓一條已經存在的法律不起作用,而是指摘它居然讓一條根本就不存在的法律起作用。 在這裡,這位作者使用的邏輯,在我看來真新奇。先生,你覺得怎樣?像他這樣的論證方法,你可曾見過? 「法律將迫使小議會懲辦該書的作者。」 這條迫使小議會懲辦該書的作者的法律,在哪裡? 「實際上這條法律並不存在,相反,倒是有另外一條法律明確規定:對曲解教義的人要從寬對待;而對於該條法律沒有提到的人,倒是要從嚴處理。」 在那些熟知莫雷里不是作為散布謬論的人而是作為作者而被查辦的人看來,這種說法太奇怪了。莫雷里先生寫了一本書,他就是因為這本書而遭到指控的。而按照《鄉間來信》的作者的看法是:罪行在書的本身,而書的作者沒有被傳訊的必要。但事實是,他被傳訊了;不僅被傳訊,而且還給他時間,等待他表示認錯,每一步都是嚴格按照《教會法》的這條規定所說的程序辦的,而該作者卻認為《教會法》的這條規定既不涉及書,也不涉及書的作者。在莫雷里離開日內瓦以後,當局既沒有下令燒他的書,也沒有下令逮捕他,更沒讓劊子手去捉拿他。 注220 這一切,都是當著立法者的面,由《教會法》的起草人裁決的。那時候,《教會法》剛剛被通過,而且,按照這位匿名的作者 注220a 的說法是:「正當從嚴懲辦的論調」甚囂塵上之時,而現在他竟用這一條來作為今天必須對我嚴加懲處的理由。 現在來看他所說的區別對待。在列舉了當時對莫雷里的從寬處理和給他改正的時間以及在燒他的書之前的審理程序進行得既緩慢又慎重等情形之後,他說:「這一切都進行得有條不紊,但是不是因此就可以得出結論說對各種不同的案件也非這樣做不可呢?對一個攻擊宗教但身居他處的人,也要像對一個身居日內瓦的批評教會紀律的人那樣採取同樣的程序嗎?」 注221 換句話說就是:「對一個不攻擊法律而生活在法律管轄之外的地區的人採取的程序,也要像對一個攻擊法律而又生活在法律管轄地區之內的人那樣溫和嗎?」實際上,這樣的問題不可能發生。我敢肯定:這是第一次有人認為法律之所以要加重對一個罪人的量刑,唯一原因是因為他的罪行不是在國內犯的。 「是的,」他繼續說道,「持不同意見者們在為盧梭先生辯護的《意見書》中說莫雷里的書只不過是攻擊宗教的紀律問題,而審理盧梭先生案件的法官卻說盧梭先生的書攻擊的是宗教本身。他們的這個牢騷話不會得到大家的贊同,因為那些把宗教看作是上帝的作品和憲法的支柱的人認為,對攻擊宗教的罪行的處理,不應當像對攻擊宗教紀律的罪行的處理那樣從寬,因為後者攻擊的只不過是人的作品;是人的作品,就容易出錯,至少可以產生無數種不同類型的錯誤。」 注222 我認為,這番話如果出自一個聖芳濟教派的僧侶之口,還勉強可以容忍,而從一個官員的筆下寫出來,那就太令人吃驚了。如果有些人因為持不同意見者們的那段話講的道理不夠透徹因而不贊同,這有什麼關係呢? 攻擊宗教,當然是一樁比攻擊宗教紀律更為嚴重的罪惡,但在人類的法庭上,就不是了。人類的法庭是為了懲辦罪行而不是為了懲辦罪惡而設立的;它不是替上帝報仇雪恨的機關,而是執行法律的機關。 除了涉及人的行為問題以外,宗教永遠不能成為法律的組成部分。法律可以命令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但它不能命令人信仰什麼;由此可見,無論是誰,只要他不攻擊宗教,他就沒有觸犯法律。 然而,由法律規定的紀律是法律的組成部分;它本身就是法律。誰攻擊紀律,誰就觸犯了法律,其嚴重性無異於破壞國家的憲法。這部憲法在確立以前,是很可能會經過許多種不同形式的變動的,但它在摒棄其他形式而按其中的某一形式確立之後,則無論它採取的是這些形式當中的哪一種形式,它都是應當受到尊重的和神聖的,而且,這部政治法從確立之日起,不就同神的律條一樣,是固定不變的嗎? 在這件事情上,那些不贊同持不同意見者們那段話的人的錯誤還在於他們不知道那段話正是小議會在對莫雷里的那本書的判決書中說的。該判決書著重指控的是那些「試圖在國家中製造分裂與混亂的人。」很顯然,想用這個話來指摘我,那是辦不到的。 民事法庭要捍衛的,不是神的作品,而是人的作品;它們照管的,不是人的靈魂,而是人的身體。它們是國家的真正的保衛者,而不是教會的保衛者。如果它們插手宗教問題的話,那也只能是由於那些問題是在法律管轄範圍之內,或者是由於那些問題涉及良好的社會秩序與公眾的安全,它們才能進行干預。這是官員們應當遵守的神聖法則;官員們不能依仗權勢按自己的意思行事,而必須理性地公正辦案。法庭如果背離了這一原則,就必然會濫用職權,就必然會引起動亂,使法律和它們的權威造成許多可怕的枉法醜聞。我要為日內瓦人鳴不平:小議會竟如此地藐視他們,竟公然用歐洲最無知和最盲信的人都不會上當的話愚弄他們。在這件事情上,持不同意見者們講的道理,是政治家的道理;而你們的官員們講的道理,是僧侶的道理。 為了證明莫雷里一案的案例不能作為比附的標準,《鄉間來信》的作者以1632年對尼柯拉·安托萬一案採取的做法來反駁;尼柯拉·安托萬是一個可憐的瘋子,在教士們的請求下,小議會為了拯救他的靈魂,便下令將他燒死。處以火刑的事,過去在日內瓦並不少見;從他們對我採取的做法來看,我覺得,他們對我也想施加這種酷刑。 我絕不會像那些迫害我的人那樣胡編亂造,所以我把《鄉間來信》中的有關段落一字不改地抄錄如下: 「請看尼柯拉·安托萬一案。那時候《教會法》已經生效,離它起草的時間不遠,所以人們對它的精神是相當了解的。尼柯拉·安托萬是否被傳喚到教規督導委員會了?在那麼多指摘這一殘酷判決的人當中,在那些心存仁厚的人為挽救此人而做了許多努力之後,有誰還說這個判決不合法?莫雷里曾被傳喚到教規督導委員會詢問,而安托萬沒有;由此可見,並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要經過教規督導委員會傳訊這一程序。」 注223 讀了上面這段引文,你也許以為小議會對尼柯拉·安托萬也是像對我這樣辦的,以為其間的差別只不過是是否經過了教規督導委員會的傳訊和教士們的請求。是否如此,且看事實。 尼柯拉·安托萬在一次舊病發作時,曾試圖跳進羅訥河,因此,教士們將他從他所住的公寓送進醫院,交給醫生醫治。他在醫院裡住了一段時間,而且在住院期間還繼續散布反基督教的言論。「教士們每天都去看他,並在他的病情稍稍穩定時,勸說他改正錯誤,結果是白費勁。安托萬說他至死都堅持他的看法。他已做好準備,願『為以色列的偉大的上帝的榮耀而死。』由於對他所做的工作沒有取得成效,教士們便把他移交給小議會。教士們在致小議會的咨文中把安托萬說得比塞爾維、讓迪里斯和其他反三位一體論者還壞,結果便決定把安托萬關進牢房,嚴加看管。」 注224 你從上面的敘述就可以看出,安托萬之所以沒有被傳喚到教規督導委員會,是因為他當時已經病了,而且病得很重,在接受醫生的治療,不能到教規督導委員會去;而且,雖然他沒有到教規督導委員會去,但教規督導委員會的人曾去看他,教士們也每天都去探視,每天都規勸他。最後,由於這一切努力都沒有使他改變他的看法,他們才把他移交給小議會,把他描述得比其他已經被處死的人還壞,要求小議會把他加以監禁,而小議會這時才根據教士們的請求,把他投入牢房。 在安托萬被關押期間,教士們曾竭盡全力挽救他,並引用《聖經·舊約全書》中的話,同他一起討論,想了許多可能想到的最感人的辦法,試圖說服他改正錯誤, 注225 但安托萬依然毫不動搖。在官員們審問他時,他還是表現得很堅定。當案子進行到要做出判決時,官員們徵詢了教士們的意見。當時,出席小議會的教士有十五人之多,既有牧師,也有經師。他們的意見很分歧,最後是採納了大多數人的意見,於是,尼柯拉·安托萬被執行了火刑。案子自始至終都是按教會的意見辦的,因此可以說安托萬是被教士燒死的。 先生,《鄉間來信》的作者說安托萬沒有被傳喚到教規督導委員會的真相就是如此。他由此得出結論說並不是所有這類案子都要經過這一程序;你覺得他選的這個例子是否能說明他講的道理是對的? 現在姑且假定他講的道理是對的,其結果將怎樣呢?持不同意見者們將根據一個事實來肯定一條法律的適用性,而《鄉間來信》的作者也將根據一個事實來否定這條法律的適用性。即使這兩個事實中的每一個事實的權威都可以摧毀另一個事實的權威,但法律依然是完整無損的,儘管它曾一度被侵犯,難道它因此就不那麼有效,只要被破壞一次,以後次次都可以被破壞嗎? 現在讓我們按我們的看法來作結論。如果我故意曲解教義,我當然是觸犯了法律;如果我沒有故意曲解教義,他們將怎樣說我呢?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會找到我頭上來嘛。 注226 可見他們不是篡改了現有的法律,就是憑空捏造了一條現在還沒有的法律。 是的,他們在審查那部著作時,並未審訊作者;他們說他們只是下了一道逮捕作者的命令,所以用不著大驚小怪。這樣說,我認為是很難令人接受的。不過,雖說他們對我們不公平,但我們不能對他們不公平;如果他們沒有不公正的地方,我們當然不會找碴兒硬說他們不公正。我無意指摘小議會和《鄉間來信》的作者為了替他們沒有對我進行審訊就徑直做出判決的做法辯護,就把人和書加以區別。法官可以按照他們對事情的陳述來審理,因此我也不責怪法官們在這件事情上過於草率或懷有惡意,但我要指出他們在一件如此重大的事情上犯了錯誤,因而傷害了我。為了寬恕人而犯錯誤,那是可以原諒的,然而,為了懲罰人而犯錯誤,那就是一個很嚴重的錯誤了。 小議會在它的答覆中說,儘管我的書受到了批評,但就我這個人來說,我依然可以提出抗辯,為我自己進行辯護。 持不同意見者們在他們的《意見書》中反駁說:他們不明白一個人既然已經被宣布為是一本褻瀆宗教、膽大妄為和導人為惡的書的作者,標有他名字的書已經被劊子手撕成粉碎並投入火中燒掉,他還能提什麼抗辯為自己辯護? 對於這個問題,《鄉間來信》的作者回答說:「你們認為小議會的判決是針對那本標有作者名字的書的作者,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這個判決對他毫無影響,他依然可以提出抗辯為他進行辯護。」 注227 我要告訴這位作者:「你錯了。」是的,小議會在有關抨擊那本書的判決中沒有攻擊那本書的作者的生命,但它已經毀壞了他的名聲。儘管在身受刑方面他依然可以提出抗辯為他自己辯護,但他已經受到了加辱刑;他已經身敗名裂,他的命運全掌握在法官手裡了。現在要決定的唯一一件事情,是處他以火刑還是不處他以火刑。 在這一點上,把書和作者加以區別的做法,是荒謬的,因為書的本身是沒有什麼可懲罰的:它本身既不褻瀆宗教,也不膽大妄為。這些罪名只能加在書中的理論上,也就是加在提出那些理論的人的身上。當焚書的時候,劊子手乾的是什麼事呢?他是在侮辱那本書的紙張嗎?誰曾聽說書有榮譽感? 《鄉間來信》的作者,錯就錯在這裡;產生這一錯誤的根源在於一個習以為常的惡劣做法。 人們寫了許多書,但很少有人是真誠為了有益於人而寫的。在出版的一百本書中,至少有六十本是為了獲取利益或滿足虛榮心而寫的;有三十本是出於黨派偏見或仇恨而匿名發表的,其目的是為了在公眾中散布誣衊他人的言論或誨淫誨盜的毒素;也許有十本(頂多只有十本)是出於好意而寫的,書中講的是作者知道的真理和他追求的美德。然而,千真萬確的是,那個講真理的人哪能獲得人們的諒解呢?因此,要想講真理,便只好躲起來講;為了講有益世人的話而又不受懲罰,便在書一面世時,作者便逃之夭夭。 在那些被法庭譴責和查禁的書中,只有幾本是壞書,其餘的差不多都是好書。其中的理由,我不說,大家也明白。其實,法庭的那一套做法,也只不過是一種形式,其目的,為的是避免被人家說它們默許那些書在書店銷售。只要作者的名字不出現在書中,儘管大家都知道書的作者姓甚名誰,但官員們就不知道。有些作者為了撈取榮譽,甚至還公開承認書是他們寫的。一個人是承認或是否認自己是一本書的作者,這要看他是在法庭的被告席上還是在與他人共進晚餐的筵席上。是承認還是否認,視情況而定,一點問題也沒有;這樣,便不用花多大的力氣,就既獲得了安全,也滿足了虛榮心。《鄉間來信》的作者批評我在這方面既行事欠謹慎,也不講究策略,然而在我看來,行事謹慎和講究策略,這兩點是用不著花多大心思就能做到的。 法院對它不想追究作者是誰的匿名發表的書所採取的這種做法,已經成為判案的慣例。由於是匿名發表的,所以沒有可傳訊的對象,便一把火把書燒了,就了事了;事實上,法院也看得很清楚,那個隱蔽的作者是根本就不打算承認書是他寫的,說不定該作者下午聽說法院當天上午還下令對他進行調查的消息時,還會啞然失笑呢。這種情況已屢見不鮮了。 不過,當一個行事愚魯 注228 的作者,也就是說一個深明其義務而且願意履行其義務的作者,認為自己對公眾發表的作品,就應當承認,就應當署上自己的姓名,表明自己對它負責。對於這樣的作者,按衡平法的規定,就不應當把一個有榮譽感的人的愚魯當作一項罪行來懲辦;法官們應當以另外一種審理方式對待他,不把他的書和他這個人分開,因為作者既然署上了他的名字,就表明他和他的書是分不開的;法官們應當在聽取了對書負責的作者的答辯之後,才對書做出判決。由此可見,懲辦一本匿名發表的著作,只是懲辦書;而懲辦一本署名發表的著作,實際上就是在懲辦作者;如果不讓他有答辯的機會,就等於是不審訊他就直接判處他。 在這樣的案件中,在判處作者的書之前,發傳票傳訊(這一次,日內瓦當局竟然用一道逮捕令當傳票)這一程序是必不可少的。有些人同《鄉間來信》的作者唱一個調,說什麼作者的罪行是昭然若揭的,作者的罪行就在書里;這樣說是沒有用的,法庭是不能因為他們這樣一說,就不按審理案件(即使是審理已經充分證實的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辦的,因為,即使全城的人都親眼目睹某人殺了人,也不能因此就不經過初審或不給他以申訴的機會就判他的刑。 一個公開署名的作者的這一光明磊落的做法,為什麼會反而給他自己帶來不利的後果呢?這麼坦誠的態度難道不應當受到人們的尊重嗎?法官們難道不應當更慎重地對待他嗎?當他論述那些令人耳目一新的問題時,如果他不能提出可保證他不會受到傷害的理由,他哪裡會冒此風險呢?如果他不深信公眾將根據他的行為認為他所提的理由是可信的,他怎麼會這樣公開自己的姓名呢?《鄉間來信》的作者胡說他的行為是不慎重的和愚魯的;而事實上,他的行為是一個胸懷坦蕩的人的行為。他認為這樣做是出於他的責任心,而有些人卻認為他這樣做,是欠考慮。他認為只要人們公正地對待他,他就沒有什麼可怕的。他認為發表自己的作品而又不承認是自己的作品,是一種該受譴責的懦夫行為。 如果問題只涉及作者的榮譽,作者有何必要把他的名字印在書上呢?如何才能既獲得出書的榮譽而又不冒任何風險,如何裝出一副謙卑的樣子以享受沽名釣譽之實而又不負任何責任:這一套把戲,誰不會呢?這些小小的伎倆,稍有名氣的作者哪一個不知道呢?在他們當中,誰不知道有一個人自以為用不著署名,每一個讀者無須猜測就知道是哪個大人物寫的。 然而,這些先生們只知道按通常的慣例行事,他們不僅不按照那個處處有利於我的例外的辦法辦理,反而用那個辦法整我。實際上,他們最好是只燒書而不提書的作者的名字,或者,如果他們想整作者的話,就等作者到庭或抗辯之時才燒書。但這兩個辦法他們都沒有採取。他們燒書,好像不知道書的作者是誰似的;而且下令逮捕作者,好像還沒有早已把書燒掉似的。先敗壞我的名聲,然後下令逮捕我!他們還想怎樣處置我呢?他們往後還將採取什麼更壞的手段對付我?難道他們不知道一個正直的人的榮譽比生命更重要嗎?他們從毀壞我的名聲開始整我,還有什麼壞招不敢使呢?不聽取我的申訴,就像對一個已經宣判的罪犯那樣處我以最殘酷的刑罰,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我能在法官面前申辯我無罪,又有什麼用呢? 他們一開始就千方百計把我當作惡人來對待,說我本來就沒有什麼榮譽,所以就懲辦我的身體,還假惺惺地說我完全可以提出抗辯,為我進行辯護。請問:如果我被警察押到街上遊街示眾和遭受種種刑罰並投入監獄之後,我提出的抗辯能消除我的書和我這個人受到的羞辱和痛苦嗎?什麼!他們口中所說的公平對待,就是不分青紅皂白地把各種過錯和各種人都混為一談嗎?一個無可指摘的公民的光明磊落的行為,為什麼竟被叫做「愚魯的行為」,而且還因此就把他當作惡人關進監獄?既然五十年的光輝 注229 都勝不過他們對我提出的那一點點兒指摘,不能保我不受羞辱, 注230 那麼,公眾對我的敬重和我一生的正直為人,哪裡還會被法官們放在眼裡呢? 「他們 注231 把《愛彌兒》和《社會契約論》與那些受到寬容的書加以比較,並指摘小議會的處理辦法不公允;我認為,他們所做的比較是不妥當的,對小議會的指摘是毫無根據的。他們認為政府曾一次假裝沒有看見,以後就必須每次都假裝沒有看見;這樣推理是錯誤的。如果這是一次疏忽,我們可以糾正它;如果這是由於當時的情況或政治原因而被迫保持沉默,他們把這種被迫採取的做法作為指摘的理由,那就不太公正了。我毫無替《意見書》中所說的那些書辯護之意,但從良心上說,有些書只不過是零零星星有一些不恰當的攻擊宗教的言論,而有些書卻肆無忌憚地通篇直接攻擊宗教的教義和宗教的道德與它的社會影響,對於這兩種書,我們能同樣對待嗎?我們應當把這兩種書不偏不倚地加以比較,對他們在世人當中產生的影響加以評判;前者到處印行,廣為流傳,而後者是受到人們怎樣對待的,我們大家都是知道的。」 注232 我認為有必要把他這段話全文照錄在此。現在,我要分段來批駁它,對它進行分析。 在日內瓦,什麼書不能印?什麼書不能寬容?只要是讀起來不令人生氣的書,在日內瓦就可以公開銷售。官員們不管,教士們偷著樂,原來一本正經的樣子,一下子就變得喜笑顏開。唯獨我和我的著作受到小議會的憎恨;他們怎樣憎恨的呢?他們對我的非難和指摘之強烈和可怕,是人們怎麼想像也想像不到的。我的天啦!我沒有想到我竟成了那麼一個可惡的人。 「他們把《愛彌兒》和《社會契約論》與那些受到寬容的書加以比較,我認為他們所做的比較是不妥當的。」啊,我也認為如此! 「認為政府曾一次假裝沒有看見,以後就必須每次都假裝沒有看見;這樣推理是錯誤的。」說得不錯,不過,那要看什麼時間、地點和人;要看政府假裝沒有看見的是些什麼書和《鄉間來信》的作者選出來不能假裝沒有看見的是些什麼書;要看在日內瓦受到歡迎的是哪些作者和在日內瓦受到迫害的是哪些作者。 「如果這是一次疏忽,我們可以糾正它。」可以糾正,也應當糾正,不過,真的糾正了嗎?我的書和我這個人不該受到譴責而竟然受到了譴責,而該受到譴責的書和它們的作者卻同從前一樣,依然得到寬容。只有我是例外。 「如果這是由於當時的情況或政治原因而被迫保持沉默,他們把這種被迫採取的做法作為指摘的理由,那就不太公正了。」既然有人強迫你們容許那些該受懲罰的書,那就應當連那些不該受到懲罰的書也一起容許嘛。可是你們卻千方百計地隱瞞實情,不讓公眾知道你們如此卑劣地用懲辦大奸大惡的辦法懲辦無辜的人的小過錯。怎麼!你們這樣欺凌弱者,對不對?能永遠把人們蒙在鼓裡不知道嗎?你們不是說有幾個黃色小說的作家的命運與某幾個大君主國的君主大有關係嗎?不是說如果不允許那些在作者的國家被禁止的書在你們城中受到寬容和准許印行並公開銷售, 注233 你們的城市就會被摧毀嗎?人民啊!他們就是這樣藉助大國的勢力,使你們相信他們的做法是有道理的。結果,在那幾個大國都不允許的這一壞事,卻在你們城中暢行無阻! 當我來到這裡 注234 的時候,就聽說整個法蘭西王國都在追捕我。我的書在日內瓦被焚燒;他們是為了討好法國才這麼做的。日內瓦下令逮捕我,法國也下令逮捕我。我在伯爾尼被驅逐,這也是法國要求他們驅逐我的。他們跟蹤追我一直追到這個山區。人們之所以到處驅趕我,這也很可能是法國幕後主使的。由於受到了千百次侮辱,我寫了一封替我辯護的信; 注235 這一下,全完了。我到處被包圍,被監視;法國派密探搜尋我,派士兵抓我,派匪徒暗殺我,只要我一走出房間門,就可能有生命危險。所有這些危險,都來自法國,來自巴黎的高等法院,來自教會,來自宮廷 。在我這一生中,還沒見過哪一個以賣文為生的可憐人一下子竟變成了這麼一個重要人物。由於對他們所做的那些蠢事實在厭惡透了,我便到法國去散心; 注236 我了解法國人;我現在的遭遇很不幸。他們歡迎我,安慰我,用千百種出自真心的方式接待我,而且,只要我願意,我還可以受到許多更友好的接待。我平平安安地回到我的住處。他們 注237 一見到我,便大吃一驚,簡直吃驚得不得了,斥責我不動腦子;他們說,對我的威脅,不會來自法國;他們說得對:如果真有什麼刺客要來結束我這痛苦的生命的話,那個刺客肯定不是來自法國。 注238 我不會把我遭受的屈辱的不同原因混為一談。我要把來自我所處的環境的可怕的客觀原因與唯一來自我的敵人的恨的原因,加以區別。唉!上帝啊,但願我在日內瓦的敵人沒有我在法國的敵人那麼多,而且不會像我在法國的敵人那樣與我不共戴天!今天每個人都知道對我最沉重的打擊來自何方。你們那一幫人說我遭受的苦難不是他們造成的。他們託詞說我在日內瓦犯了案,便在瑞士煽動人迫害我;他們說我到處都無人接納,便唆使人驅趕我;他們的這種陰險手段,何其毒也!我哪裡能責怪朋友們請我來到與我的祖國相鄰的地方呢?我敢請全歐洲的人作證:除了瑞士以外,哪一個國家的人不接納我,哪一個國家的人不是盛情歡迎我?他們能舉出一個國家來嗎?我能怨我沒有選好我這塊隱居之地嗎?我雖然遭到許多打擊和羞辱,但我的所得多於所失。我結識了一個人,一個靈魂高潔的偉大的人——喬治·凱特!我的保護者,我的朋友,我的父親啊!不論你在哪裡,不論我將來在哪裡結束我這可悲的生命,不論我今生是否還能見到你,不,我都不會因為我遭受這麼多苦難而怨上天,我都要把你對我的友誼看作是上天的賜與。 注239 「從良心上說,有些書只不過是零零星星有一些不恰當的攻擊宗教的言論,而有些書卻肆無忌憚地通篇直接攻擊宗教的教義和宗教的道德與它的社會影響,對於這兩種書,我們能同樣對待嗎?」 從良心上說!……像我這樣一個褻瀆宗教的人,哪裡還敢講良心……尤其是對那些善良的基督徒……所以我只好閉著嘴巴什麼話也不說……不過,像這樣一種能使官員們來講說的良心,也的確是一種奇怪的良心;我們可以容許你褻瀆神靈,但不容許你講道理!先生,讓我們在這裡暫時不談題材的不同,單談思想方法:雅典人之所以對阿里斯托芬 注240 劇作中的那些褻瀆神明的話鼓掌叫好,而把蘇格拉底 注241 處死,就因為他們採取的是這種思想方法。 在我的論述中,最使我深信不疑的是,我發現他們在我最沒有事先料到的問題上發表的意見是非常正確的,例如在這裡談到的這個問題就是。從我對宗教以及對宗教至關重要的問題所做的分析中得出的結論之一是:在信仰問題上,除了與自己有關的事物以外,任何人都不應當干預別人的宗教信仰,因此,他們根本無權懲罰只冒犯上帝的言行, 注242 因為,如何懲罰這類言行,上帝自有權衡。持不同意見者們按照孟德斯鳩的話說:「我們應當做的事情是:為上帝爭光,而不是替他復仇。」 注243 他們說得對。應當受到懲罰的,是那些可笑的胡言亂語和粗暴的褻瀆與詆毀宗教的言行,而絕不是講說道理。為什麼呢?因為前者不僅攻擊宗教,而且還攻擊了宣講宗教的人,使他們受到了侮辱,使他們的敬拜儀式受到了干擾,對他們所尊重的事物表現了一種極端的輕蔑,因此對他們也表現了一種極端的輕蔑。這麼粗暴的言行,自應受到法律的懲處;它們傷害了人,人們就有權對它們做出回應;然而在這個世界上,哪一個人會因為你同他講說道理便認為你冒犯了他?誰會因為你把他當作一個通情達理的人來對待而感到生氣?如果那個講說道理的人自己錯了或者使我們也產生了錯誤,如果你愛護他或愛護我們自己,那你就向他指出他的錯誤,並消除我們自己的錯誤,用他自己的武器打他。如果你不願意找這個麻煩,那就什麼話也不說,也不聽他的,由他去說他的,由他愛怎麼講就怎麼講好了。一切就這樣不聲不響地結束了,既不爭吵,也不傷害人。說到這裡,我要問一問那些先生們,問他們根據什麼定下這麼一條相反的規矩:對插科打諢的話,對蔑視人和侮辱人的話,應當表示寬容,而對於講理的話,則必須嚴辦;請問:這條規矩的根據何在?對這條規矩,我實在不明白呢。 這些先生們經常去見伏爾泰先生, 注244 他們怎麼一點也沒有受到他不斷吹噓的寬容精神的啟發呢? 注245 如果在這件事情上他們稍稍問過伏爾泰先生的意見,我估計他也許會對他們這樣說: 「先生們,作惡事的,不是那些講理的人,而是那些偽君子。哲學照樣向前進步,一點問題也沒有。不過,一般老百姓不懂哲學,所以他們由它去說它的,而且以牙還牙:哲學家是怎樣用輕蔑的態度對待他們,他們也怎樣用輕蔑的態度對待哲學家。在人們的瘋狂行為中,要數講說道理這種行為對人類的傷害最少。我們發現,有些迷了心竅的賢哲之士有時候也有這種瘋狂行為。是的,我不講說道理,但別人講說道理,這有什麼關係呢?你們看某書、某書和某書, 注246 難道這些書中全是開玩笑的話嗎?說到我自己,我雖然不講說道理,但我有妙招:我讓我的讀者去講說道理。請看我講述猶太人那一章,再看這一章中關於《五十人誓言》的評說,我認為它通篇都是在講說道理或等於是在講說道理嘛。你們將發現,在那段文字中,『肆無忌憚』的話一句也沒有,而比『零零星星不適當的』言論更有過之的話倒是有一些。」 「我們這樣辦:你們藉助我在宮中的影響和我享有的所謂威望,把我這老頭子說的那些風趣話到處傳播;這樣做,很好嘛,不過,不要因此就去燒那些嚴肅的書,因為那會引起公眾的不滿。」 「關於寬容問題,我講的話已經夠多了!不過,我們不能老要求別人寬容,而我們對別人卻不寬容。那個可憐的人信上帝嗎?他信上帝或是不信上帝,我們用不著去追究,因為他不會去搞宗派活動嘛。他令人討厭嗎?凡是講說道理的人都是令人討厭的。好在我們不同他同一張桌子吃飯,那有什麼關係呢?如果把所有令人討厭的書都燒了,圖書館將成為什麼樣子?如果把所有令人討厭的人都處以火刑,那就需要把整個國家變成一個柴堆,才能把他們通通燒死。你們要按我的話去做,讓那些允許我們說笑話的人去講說他們的道理,既不燒書,也不燒人,大家平平安安過日子;我的主張,就是如此。」在我看來,伏爾泰先生能心平氣和地說的話,就是這些。我覺得,他這些話還算不上是給我們出的最壞的主意。 「把這些書不偏不倚地加以比較,從它們在世界各地的出版情況來加以判斷。」我衷心贊成。「有些書到處印行,到處暢銷,而另外一些書是受到人們怎樣對待的,這是大家都知道的。」 「有些書」和「另外一些書」,這個話說得很含糊,意思不清楚。我並不是說該作者的這個話是指我的著作,但我能夠說的是,在世界各地都印行,並譯成各種文字,而且在倫敦同時有兩個譯本的書,是《愛彌兒》;就我所知,除了《新愛洛伊絲》以外,還沒有哪一本書有此榮譽。此外,我還可以補充的是:在法國,在英國,在德國,甚至在義大利,人們都同情我,喜歡我,想請我到他們那裡去做客,而且他們都異口同聲地譴責日內瓦的小議會。我的書的命運就是如此,至於其他人的書的命運如何,我就不知道了。 現在到了該結束這封信的時候了。你看,先生,在這封信和上一封信中,我假定我是一個有罪的人,而在前三封信中我充分證明我不是,這前後一對照,你就可以看出,他們的辦法用來對付一個有罪的人,尚且不公正,何況用來對付一個清白無辜的人呢! 然而這些先生們依然按他們的辦法繼續做下去,而且還公然聲稱為了教會的利益,他們不能承認他們的錯誤;為了政府的榮譽,他們不能改正他們不公正的做法。他們居然把法官們極不公正的做法說成是執行上天的旨意;要論證他們的這一論調將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就需要專門寫一本書。不過,現在不是寫這本書的時候,因為,直到現在為止,我都只限於分析他們是不是不公正,而沒有探討他們是否應當糾正他們不公正的做法。如果應當糾正的話,我們在後面將談到你們的法律應當採取哪些措施,才能彌補它所受到的破壞。現在,我要問你:對於這些固執己見的法官,我們應當怎樣看?他們斷案如此輕率,好像判輕或判重都無所謂似的;他們如此頑固堅持他們的判決,好像他們的判決是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才下似的;對於這樣的法官,我們該怎樣評說呢? 我對於這些問題的論述雖然是文字長了一些,但我相信你會鑒於我論述這些問題的目的而耐心閱讀的;我甚至可以說你應當耐心地仔細閱讀,因為,這些話既是為你們的法律進行辯護,也是為我進行辯護。在一個自由的國家裡,在一個尊崇理性的宗教里,把一本類似我的書那樣的書說成是犯罪的法律,必然是為禍無窮的法律。為了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應當趕快把它廢除。謝天謝地,正如我在前面所說的,幸好你們的國家還沒有這樣一部法律。但願對我的這種不公正的做法是官員們採取的,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因為,人的過錯是短暫的,而法律的過錯將像法律那樣長期存在。儘管我被永遠逐出我的國家不是由於我的過錯造成的,但我從來沒有像我在宣布我不再是日內瓦公民之時那樣好地盡我的公民義務,事實上,正是這件迫使我放棄日內瓦公民身份的事情,證明我配做日內瓦公民。 注247 請你回憶一下幾年前圍繞達朗貝爾寫的詞條《日內瓦》 注248 發生的事情。教士們發表的那篇文章,不僅沒有平息由該詞條引起的爭論,反而使之愈鬧愈大;沒有一個人不知道我的那篇文章 注249 比他們自己的文章對他們更有利。新教徒儘管對他們十分不滿,但強壓怒火,沒有吱聲,不過,或遲或早總有一天要大發雷霆的。不幸的是,政府的官員們對這麼一點點兒事情就驚慌不已,以致本來不久就會被人遺忘的神學家的爭吵,由於官員們的重視而演變成了一件大事。 至於我,我認為,有這麼一些不拘泥於純思辨性的教義問題的人,以罕見的獨到見解把一切問題都歸納到作人與作公民的道德與義務這個範疇來考慮,這是祖國的光榮和幸福。我認為:不直接對他們表示稱讚,而只論證他們的看法的正確性和防止某些人對他們的看法進行攻擊,是我應當為國家做的一件事情。我在文章中指出了他們疏忽而沒有談到的那些事情,是既不確切、也沒有什麼用處的;我希望我在這方面發表的意見能堵住某些人的嘴,以免這些人試圖把這一點說成是教士們的罪過;我在文章中既沒有提那些教士們的名字,也沒有指出是哪些人,更沒有一句話涉及他們的傳統教義:我這樣做的目的,是以他們作為向其他神學家做示範的榜樣。 注250 這項工作是很大膽的,但不是冒冒失失地去做的,也不是沒有難以預料的情況需要克服的,但我深信它必然是會成功的。不僅是我一個人有此看法,許許多多有真知灼見的人,甚至大名鼎鼎的官員, 注251 也有此同感。你只要稍微觀察一下在我這本書 注252 出版時的歐洲的宗教狀況,你就會發現這本書定將到處大受歡迎。被哲學家們詆毀得威信掃地的宗教,已失去了它對人民的影響;然而教會裡的那些頑固派還一個勁兒地拿宗教的那些弱點來炫耀,結果,使其餘的好的教義全都被埋沒:整個大廈已經到了即將崩潰的邊緣。目前,爭論之所以停止,是因為已經無人對它感興趣了;各派之所以相安無事,是因為誰也不對自己一派關心了。為了去掉壞的樹枝,就需要把整個一棵大樹推倒;要重新把它栽起來,就只能保留樹幹了。 為了牢固地建立普遍的和平,哪裡還有比大家都消除宗派的敵對情緒和傾聽理智的聲音更好的辦法呢?一本不指摘誰和排斥誰的書,誰讀起來會不高興呢?它讓大家都看到人們相處得很和諧,不再有那麼多的紛爭,不再有人由於意見不合而流血,每個人都誠心遵奉自己的信仰而且不干擾別人的信仰,人們到處都敬奉上帝,愛鄰人,服從法律:這樣一本把良好的宗教的種種要義全都講得詳詳細細的書,誰不喜歡讀呢?它既讓人們享有哲學家倡導的自由,同時又增進了人們對宗教的虔誠;它把對秩序的愛和對別人的意見的尊重結合起來,不僅不摧毀不同的教派,而且還使它們都向人道主義和理性的共同目標前進;它不僅不挑起爭端,而且還將斬斷滋生爭端的根苗,如果不斬斷它們的根苗,那麼,當目前暫時沉睡的宗教狂熱一旦醒來,早晚有一天,它們必將會再次爆發的。從以上所說可以看出,在這擺脫了宗教偏見的和平時代里,這本書將使每個人都具有高度的理性,成天像他現在這樣生活而又不知道何以能這樣生活。 如果大家都聽從我的忠言,許許多多即將產生的禍患都可以被防止。會不會有害處伴隨好處而來呢?不會,一個害處也沒有,我敢說:除了有些可免受懲罰的無心而犯的過失和迫害者們難以達到目的的小手段以外,誰也舉不出一個必將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壞處。我真不明白:經歷了那麼多可悲的苦難之後,在一個如此光輝的時代,各國政府怎麼還不知道應當把這個必須掌握許多技巧才能使用、否則就會割傷使用者的手的可怕的武器趕快扔掉和打碎呢?聖皮埃爾神甫主張關掉神學院和只保留教會;採用什麼辦法才能不聲不響地達到這個顯然可合而為一的雙重目的呢?我認為:只有採取我在前面提出的辦法。 有一個惡劣的環境不允許我的好辦法得到實施;它把我想為人類消弭的災禍全都集中落在我的頭上。會不會再誕生另外一個不懼怕遭遇我這樣的命運而敢說真話的人呢?這,我不知道。即使他比我明智,但是,如果他也像我這樣熱情的話,他是否就能比我更幸運呢?對此,我深表懷疑。我抓住的機會既然已經浪擲,就一去便不再回來了。我衷心希望巴黎高等法院將來有一天不後悔它把我從宗教迷信者們手中奪下的匕首又重新交到他們手中。 現在,讓我們放下遙遠的地方和遙遠的時代不談,回過頭來談日內瓦。我想最後說幾句你完全能理解並感到驚異的話,使你重新想到這個城市。你放眼看一下你周圍發生的事情,是哪些人在迫害我?是哪些人在為我辯護?看一下持不同意見的那些公民中的精英,在日內瓦還有比他們更受尊重的人嗎?我不想談論那些迫害我的人;願上帝保佑,不要讓那些插科打諢和尖酸刻薄的語言來玷污我的筆和我的工作。我毫不惋惜地把這個武器留給我的敵人去使用。我讓你自己去比較和判斷。如今,哪一邊的人還保持了昔日的風俗和美德與虔誠的宗教信仰及真正的愛國主義? 注253 什麼!他們說我違犯法律,可是,那些積極維護法律的人正在為我辯護呀;他們說我攻擊政府,可是,最好的公民全都贊成我發表的意見呀;他們說我攻擊宗教,可是,那些宗教信仰最堅定的人沒有一個不支持我呀。單單這樣一說,你就全明白了嘛,就知道我真正的罪過和遭到屈辱的原因何在了嘛。那些恨我和誣衊我的人,反而不由自主地在稱讚我;他們對我的仇恨,其本身就說明了這個問題。這一點,哪一個日內瓦人不明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