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中來信 · 第四封信
作者假定自己是有罪的。他把訴訟程序與法律加以對照。
先生,我已經向你講述了有些人怎樣引用我書中的話作證據,指摘我攻擊法律所承認的宗教;我認為他們的指摘是毫無道理的。然而有人卻根據他們的指摘判我有罪,把我當罪人看待。現在,姑且就假定我有罪,但讓我們進一步分析他們對我的懲罰是否合法。
同道德一樣,罪過也有大小之分。 注176
即使一個人犯了某種罪,但不能因此就認定他也犯了其他的罪。法律的公正在於嚴格按照過錯的大小來量刑;極端的司法手段是不考慮某些可緩和法律的嚴酷性的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它本身就是不公正的。
即使人們所說的罪過是真有其事,我們也應當進一步探討它是屬於哪種性質的罪過,應當採用你們的法律規定的何種程序去審理。
如果我真的是像他們所指控的那樣違背了我所做的有產者的誓言,那我就犯了一項國事罪;對於這項罪行的審理工作,是直接屬於小議會的。這一點,是無可爭議的。
如果我的全部罪行是對教義發表了錯誤的言論,即使我的言論真的是褻瀆了宗教,那也應該另當別論。按照你們的法律,應當首先由另外一個法庭來審理。
即使我犯的是一項國事罪,那也首先需要根據法律定性之後,才能宣布我犯了國事罪,而這項工作是不應當由小議會來做的。它的權力是懲辦罪犯,而不是檢察他是否犯罪。正如我們在後面即將看到的:這是你們的法律明文規定的。
首先應當弄清楚的是:我是否真的違背了我的誓言,也就是說我是否真的違背了我的祖先在被接納為有產者時所做的誓言。就我來說,我那時既未住在這個城市,也未擔任過任何一項公民擔任的職務,因此,我沒有做過這一誓言。這一點,且按下不細說。
其實,在這項誓言包括的內容中,只有兩條能用來定我的罪:第一條,承諾「按照神聖的《福音書》的教義生活」;最後一條,承諾「自己不做,也不允許別人做任何違背神聖的《福音書》的教義的壞事或惡行。」
我不僅沒有違背第一條,而且還非常忠實地按照它的規定行事,甚至還十分大膽地以前無先例的姿態在天主教徒中公開宣講我的宗教信仰,儘管那時我已經加入了天主教。 注177 人們不能把我少年時候的失誤說成是違背誓言,何況1754年我又重新皈依了新教,恢復了我的有產者的權利;此事在日內瓦已廣為人知,而且是有真憑實據為證的。
他們也不能以我那兩本受到譴責的書 注178 為證據,說我違犯了第一條,因為我在書中一再宣稱我是新教的教徒,何況行為是一回事,著作是另一回事呢。按照新教的教義生活,就是信奉新教,儘管在那兩本受到譴責的書中很可能有背離新教教義的地方,或者犯了其他冒犯上帝的罪(不過,上帝是不會單單因為這一點就把這個犯了一點兒輕罪的人逐出教會的)。這層道理,如果廣泛討論起來的話,問題就出在這個誓言的本身。由於宗教信仰和一切反宗教的行為是不相容的,所以人們只好把本來是一條的條文分成兩條。按照第一條,人們堅決按照新教的教義生活;按照最後一條,人們堅決不做任何違犯新教教義的壞事和惡行。這兩條是大有區別的,而且是被許多其他條文隔開的。在立法者看來,這兩條是可以分開的,因此,即使我違犯了最後一條,但不能因此就說我違犯了第一條。
然而,我真的違犯了最後一條嗎?
請看《鄉間來信》的作者是怎樣強詞奪理的(第30頁):
「有產者的誓言嚴格規定『自己不做,也不允許別人做任何違背神聖的《福音書》的教義的壞事或惡行。』既然在那兩本蠱惑人心的書中一再聲稱《福音書》是荒謬的,對社會是有害的,這似乎就有點兒 注179 注180 像是一樁攻擊該書的惡行,因此,小議會就不能不對那個被許多人指摘為做了這一惡行的人嚴加注意。」
你看這些先生們是多麼可愛!他們似乎遠遠地就看見了這一點兒惡行,而且根據這一點兒惡行,他們就對這兩本書的作者嚴加注意,而這一「注意」不是別的,乃是一道逮捕令。
《鄉間來信》的這位作者真會開玩笑,說他們下令逮捕我,純粹是出於善意。他說:「小議會可以對盧梭先生髮傳票傳訊,也可以拘留,也可以逮捕……在這三個辦法中,最後一個辦法是無比溫和的……這實際上只不過是一種警告,目的在於告訴他:如果他不願意應訴,他就不必回到日內瓦來;如果他願意應訴,他就好好地為他的辯護做好準備。」 注181
那個對可憐的西班牙王子卡洛斯執行絞刑的劊子手布朗多姆就是這樣大開玩笑的。由於王子大吵大鬧,拚命反抗,他便一邊使勁勒絞繩,一邊對王子說:「別鬧了,殿下,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你好。」
然則他們指摘我所做的,究竟是什麼壞事和惡行呢?據我的理解,所謂「壞事」,是指暗中悄悄幹的事;所謂「惡行」則是指背地裡搞的鬼把戲,是唆使某些人反對基督教和反對我。然而在這個世界上,再也找不到什麼事情是比公開出版一本書並在書上印上作者姓名這一行為更不悄悄地和背地裡搞的了。當我對某些問題(不論是什麼問題)發表我的看法的時候,我就當面對公眾大聲地講,並自報我的姓名;說完之後,我就回到我的居住地,平平靜靜地過我的生活。我怎麼也不明白,人們怎麼會說我這樣做是在做壞事和惡行。
為了更好地理解誓言的精神和詞句的意思,就必須追溯到訂立該誓言的時代。當時的問題,主要是要使國家不至於再次遭受它剛剛擺脫的雙重桎梏。人們每天都發現有人借宗教之名為薩瓦王室和主教的利益搞新的陰謀;可見「壞事」和「惡行」指的是這種事情。自從有了法語之後,這兩個詞肯定再也不能用來指一個人在他署名的書中發表其看法了,何況在他的書中既沒有指名道姓地說誰,也沒有標榜他自己,更沒一句話涉及任何一個政府。人們對我的指摘,在《鄉間來信》的作者本人看來也是那麼的不真實,以致他也承認我「忠實地履行了公民的義務。」 注182 可見,如果我真的違犯了有產者的誓言,我怎麼能「忠實地履行了公民的義務」呢?
由此可見,說我違反誓言,這一指摘是毫無根據的;何況,如果我真的違反了誓言,在日內瓦就不會沒有人沒聽說過他們所指控的那些事情。實際上,沒有一個日內瓦的有產者不在這一條或那一條上違反誓言的。然而卻誰也沒有因此便去和他吵鬧,更沒有因此就下令逮捕他。 注183
他們也不能說我攻擊道德,因為我在書中處處都把公眾的利益置於個人的利益之上,並一再指出:對人類盡我們的義務,就是對上帝盡我們的義務;只有把道德奠定在這個基礎上,才能使它成為真正的而不是徒具虛名的道德。他們不能說我這本書的目的是試圖破壞既有的宗教敬拜儀式和公眾秩序。恰恰相反,我在書中反覆告訴人們,在任何事情上都要遵守法律;即使在純屬宗教的事情上,也要遵守法律。然而正是在這一點上,一位日內瓦的教士對我攻擊得最厲害。
他們議論紛紛的這一如此可怕的罪行,即使說它是真的,它充其量也只不過是在某些信仰問題上的小錯,雖無益於社會,但對社會也沒有多大影響;要說它有什麼害處的話,它最大的害處是主張對別人在宗教問題上的看法持寬容態度,因此也主張:無論在國內或國外,在宗教問題上都要保持和平。
現在,我要問你這位熟悉你們政府和法律的先生:一個普普通通的人在信仰問題上能犯多大的錯誤?這類案子應當由誰來審理?特別是第一審應由誰來審理?由小議會來審理,還是由教規督導委員會來審理?問題的關鍵就在這裡。
首先應當弄清楚我犯的是哪一種罪,把這個問題弄清楚之後,才能根據法律來確定審判的程序。
對於在信仰問題上犯錯誤和散布謬論的人如何懲辦,你們的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不過,在《教會法》第88條關於教規督導委員會那一章里,對如何審理按自己的意見曲解教義的人卻規定了一個審理程序。它的原文是這樣說的:「無論何人,只要擅自按其一己之見曲解公認的教義,都將被傳喚到會接受詢問;如果他認錯了,就可免於對他提出譴責,也不對他定什麼罪名;如果他堅持,則可對他提出警告,一次警告無效,可再次警告或三次警告,以迫使他改正;如果最後認為必須採用更嚴厲的手段,就可禁止他參加聖體瞻仰儀式,並通知主管官員酌情處理。」
從以上的引文可以看出:
(1)對這類罪行的初審權是屬於教規督導委員會的。
(2)該法的立法者認為,只要犯這種錯誤的人悔改了,這種罪行就不是不可饒恕的。
(3)它還規定了人們應當採用何種手段使罪人迷途知返,回到正路上來。
(4)採用的手段是非常溫和的,合情合理的,而且是最適合於基督徒在處理不擾亂社會而只涉及宗教的過錯方面按照耶穌的榜樣使用的。
(5)文中規定的最嚴重的懲罰是按照罪行的性質來定的,即:由於罪人冒犯了並企圖繼續冒犯耶穌,因此便不允許他參加聖體瞻仰儀式和領聖餐。
經過以上程序之後,教規督導委員會就通知主管官員,由主管官員去處理;因為,在一個國家之中,只允許一種宗教,誰要在國中宣揚另一種宗教,就應當被逐出國家。
在1563年的讓·莫雷里的審件中所遵循的,就是這條法律規定的審理程序。
居住在日內瓦的讓·莫雷里在他出版的一本書中抨擊教會的風紀鬆弛;此書遭到奧爾良教務會議的譴責。他對教務會議的譴責十分不滿;接著,便收到日內瓦教規督導委員會的傳票,傳他到會接受詢問,但他堅決不去接受他們的詢問,並逃離日內瓦。後來,儘管得到主管官員的允許回到日內瓦,但他既不願意按照官員們的意見與教士們談話,進行和解,也不到教規督導委員會去接受詢問,因而教規督導委員會對他再次發出傳票,於是他只好到教規督導委員會去。在幾次冗長的爭論之後,他一點也不妥協。這時,小議會便發傳票傳他,然而他本人沒有到小議會去,只讓他的妻子送去一份書面聲明,並再次逃離這個城市。
最後,只好對他開始法律訴訟程序,也就是說對他的書提出起訴。由於此案的判決書非常重要,而知道判決書原文的人不多,因此我將全文抄錄如下;我深信它是有用處的。
「余等本城刑事法庭法官,聽取了尊敬的本城教會教規督導委員會對居住本城的讓·莫雷里的案情陳述和起訴書;鑒於讓·莫雷里在接到傳票之後,不僅不到本庭和小議會接受審訊,反而第二次逃離本城。根據此等理由以及其他正確的理由,余等按照我們古老的習慣,在小議會及本城公民積極的參與下,在我們的先輩和上帝與《聖經》面前,以上帝神聖的名義,以聖父、聖子和聖靈的名義,做出本判決。阿門。 注184 在讓·莫雷里缺席的情況下,余等經過慎重考慮之後,按照本庭以書面形式提出的最後判決,鄭重提醒各有關人員不要閱讀讓·莫雷里的那本書,以免受他的欺騙,對書中的胡言亂語要提高警惕;由於該書試圖以蠱惑人心的方式在教會內部製造分裂與混亂,因此,余等此前認為、現在依然認為該書是一本有毒害的書;為了做出榜樣,余等已下令當眾焚燒了一本,並禁止所有的書店陳列和售賣該書;禁止本城所有的公民、有產者以及不論以何種身份居住在本城的居民購買和閱讀該書;凡家中有該書者,須上交本庭處理;凡知道哪裡有該書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本庭報告;如知情不報,定予嚴懲。
余等在此同時知照本城警察局長,務必完全切實執行本判決。
本判決書於1563年9月16日星期四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彼·舍勒拉(簽字)」 注185
先生,單就這份判決書的時間和地點來說,就有許多問題值得討論。不過在目前,我們還是談主要的問題。請看當時法庭是怎樣判處莫雷里的:他的書是在庭審結束時才被燒掉的,而且不是被一名劊子手燒的,也沒有對他的書施加任何侮辱性的動作,更沒有下令逮捕書的作者,儘管他堅持到底,拒絕不到庭。
如今對我,卻不是這樣,大家都知道小議會是怎樣對我採取行動的:他們在我的書剛一出版,甚至在教規督導委員會尚無人知曉這本書的情況下,僅從郵局投遞收到此書,看了一遍就定罪,把書當眾燒毀,並下令逮捕我,這一切都是發生在八到十天之內的事。誰也沒有見過如此草率從事的了。
現在姑且假定我觸犯了法律,因為,只有從法律的角度看問題,才能斷定我是有罪還是無罪。不這樣假定,他們有什麼權力懲罰我不冒犯任何人而且法律又無明文禁止的行為呢?
在這件事情上,法律是否得到了遵守?你們這些頭腦清楚的人把法律拿來一看,就可看出它處處遭到了踐踏。持不同意見者們說:「盧梭先生從未受到教規督導委員會的傳喚,而尊敬的小議會卻率先對他採取行動,不僅使他無端受到懲罰,而且他的書也被公開宣布為『膽大妄為的、褻瀆宗教的和導人為惡的』書。他無端蒙此不白之冤,他的兩本書被劊子手當眾撕碎,投入火中焚毀。」
「由此可見,在涉及教規督導委員會對盧梭先生的審理權方面,小議會沒有按法律的規定行事。對於盧梭先生,應當是在不預定任何罪名的情況下,先傳喚到教規督導委員會接受詢問;只有在經過多次訓誡之後,他依然拒不認錯的情況下,才進行庭審。」 注186
以上這段話所講的程序,在你看來想必是像白晝那樣明白,在我看來也是像白晝那樣明白。可是不;你將看到那些半夜能讓日出的人是怎樣在中午叫日落的。 注187
詭辯家們常用的手法是:堆砌許多論點,以掩蓋其站不住腳的論點。為了避免重複和節省時間,讓我們把《鄉間來信》分成幾個段落,並只對其中最重要的段落進行分析,而我在前面已經駁斥過的論點,此處便略而不提。為了嚴格按照該作者的意思進行分析,我們在這裡照錄他的原話。
他說:「我是按照我們的法律來探討應當如何看待盧梭先生的行為的。」話說得很好嘛,不過,且讓我們看他是如何探討的。
「有產者的誓言第一條明確規定按照神聖的《福音書》的教義生活。現在我要問他:專門著書批駁《福音書》,這是按照《福音書》生活嗎?」
詭辯一。為了弄清楚上面這段話是否符合我的情況,就需要把該作者在他的結論中略去的「教義」一詞放回到這段話的小前提里,因為,要使他的推理站得住腳,這個詞是必不可少的。
詭辯二。在誓言中說的是要按照教義生活,而沒有說著書要按照教義寫。正如我們在前面說過的,這兩件事情是有區別的。此外,還要弄清楚我的書是否真的是為反對教義和《福音書》而作的。
「主管官員和小議會的首要職責是維護純潔的宗教。」
詭辯三。他們的職責是維護純潔的宗教,但不是宣布某個宗教是純潔的或者是不純的。主權者把維護純潔的宗教這一工作交給他們,但並未因此就使他們有評判教義之權;評判教義這一工作是交給另一機關去做的。在有關宗教的事情上,他們應當徵詢這個機關的意見,自從你們的政府成立以來,就是這樣做的。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由兩個法庭負責,一個審判,另一個執行懲罰。這一點,在《教會法》里講得清清楚楚;這個程序,我們在後面還將談到。
我在前面對他們對我的指摘所做的分析,我以後就不再重複,不過,我必須把他們對我的指摘的結尾那段話轉錄如下,因為這段話講得非常有趣。
「是的,盧梭先生和他的追隨者聲稱這些懷疑並不是針對基督教提出的,而且,他們依然認為基督教是神聖的。不過,如果像《福音書》這樣一本在盧梭先生的著作中備受嘲諷的書還能稱為神聖的書的話,請問:『神聖的』這個詞是不是還另有新的含義?他這樣說,如果是矛盾的話,這個矛盾也太令人吃驚了;如果是開玩笑的話,這個玩笑就開得不是地方。」 注188
我當然明白。心靈的敬拜和心靈的純潔、善行、信賴、謙卑、屈從、寬容、把他人施加的侮辱全都忘記、饒恕敵人、愛鄰人、以仁愛之心促進人類的博愛和團結,這一切都是魔鬼的發明。不過,這一切也是這兩本書的作者和他的朋友們的看法嗎?人們應當根據他們的言論,尤其是他們的著作來判斷嘛。《鄉間來信》的作者那樣說如果是矛盾的話,這個矛盾也太令人吃驚了;如果是開玩笑的話,這個玩笑就開得不是地方。
這些先生們在這類問題上最喜歡大開玩笑;根據他們自己的那一套行為準則,如果我也開這麼一個玩笑的話,他們準會要我向他們請求寬恕的。 注189
現在,請看他們在羅列了我的諸多罪名之後,是根據什麼理由在法律方面對我如此瘋狂地加以迫害的。
「這兩本書出版時署名是一位日內瓦公民。全歐洲的人都在譴責他的惡行。與我們緊鄰的一個王國 注190 的高等法院已經在對《愛彌兒》和它的作者採取行動,日內瓦政府怎麼辦?」
等一等。我發現他們在這段話中撒了謊。
按照《鄉間來信》的作者的說法,好像是歐洲人對我提出的譴責在迫使日內瓦的小議會也要像巴黎高等法院那樣嚴厲對待《愛彌兒》和它的作者。然而,恰恰相反,把歐洲鬧得烏煙瘴氣,並使人們議論紛紛的,是這兩個國家的當局發布的逮捕令。此書在巴黎出版之後沒隔幾天 注191 ,巴黎高等法院便公開譴責它; 注192 此時它在任何一個其他國家都還沒有開始發行,甚至在印刷此書的荷蘭也未開始銷售;在巴黎高等法院的逮捕令與日內瓦小議會的逮捕令之間只相隔九天, 注193 為了獲知巴黎的做法,差不多就需要這麼多時間。在瑞士對這件事情發出的一片亂七八糟的叫囂,我被趕出我的朋友的家,納沙泰爾當局和宮中都試圖不讓我找到最後一個居留地:這一切,都是在逮捕令下達之後,由日內瓦和幾個鄰國造成的。大家都知道誰是這一切的主謀,大家也知道誰是這一切的執行者,他們的所作所為是史無先例的;他們只差不許我在全歐洲生火做飯和飲水解渴了,只差不許我找一個地方放床睡覺和找一個石頭當枕頭了。切莫把這些事情發生的先後次序弄顛倒了;不要以為是由於歐洲人譴責我,日內瓦才發出逮捕令的,恰恰相反,這一系列駭人聽聞的事情都是由日內瓦那道逮捕令造成的。
「與我們緊鄰的一個王國的高等法院已經在對《愛彌兒》和它的作者採取行動,日內瓦政府怎麼辦?」
回答很簡單:它什麼也不辦,它不應當辦什麼事,或者說得更確切一點,它應當採取不聞不問的辦法,因為,如果它採取什麼行動,它就會與巴黎的高等法院發生衝突;如果它仿效巴黎那樣下達逮捕令,它就是在與巴黎高等法院爭奪管轄權。正是因為巴黎已經對我下達了逮捕令,所以日內瓦才不能對我下逮捕令。一個刑事犯的罪行必定有一個犯罪的地點,而且只能有一個犯罪的地點。同一個案子的罪人不可能同時歸兩個國家懲辦。如果他想對兩道命令都投案自首,你叫他怎麼分身?你可曾聽說過同時在兩個國家為同一件案子逮捕同一個人的事例嗎?他們對我的這種做法,這還是破天荒第一遭,不過,也很可能是最後一個惡劣的先例。在我的諸多不幸遭遇中,我居然有從各方面說來都是獨一無二的如此倒霉的榮幸。
最嚴重的刑事案件,包括暗殺,既不能也不應當被他犯罪地點以外的其他法院審理。如果一個日內瓦人殺了人,即使是在國外殺的是日內瓦人,日內瓦的小議會也不能擅自越權對此案進行審理。如果對方的法院提出要求,它可以把罪犯解送對方;它也可以提出要求,由它來懲辦罪犯;除非對方的法院願意把全部案卷移交給它,否則它便無法對罪犯進行審判,因為,對於在另一個主權國家犯的罪行,它是無權審理的,它甚至不能要求該主權國家提供必要的信息,讓它對案情有所了解。對於「日內瓦政府怎麼辦?」這個問題的回答,就是如此;它應當遵循的規則,就是如此。這位最高級別的官員連這麼一點兒法律常識都不知道,真是丟人。難道說還需要我花精力對這些法官進行法律的基本知識教育嗎?
「按照《意見書》的作者的意思,只能暫時禁止在城中銷售。」 注194 實際上,在消解《鄉間來信》的作者的怨氣方面,他能合法採取的措施,就是這麼一點點;對《新愛洛伊絲》,他已經這樣做了。然而,眼見巴黎高等法院什麼話也沒有說,其他任何地方也沒有禁止,他感到赧顏,便悄悄地撤回了他的禁令。 注195 「如此輕描淡寫地批評幾句,難道不會被人們指摘為暗中有勾結嗎?」不過,很久以前,在對其他許多難以容忍的著作的處理上,人們雖指摘日內瓦的小議會相當明顯地做了手腳,但不像這一次這樣指摘它。「誰也沒有因為他們採取了溫和的處理辦法而表示不滿。」(不過,你從公眾吵吵嚷嚷的表現就可看出,他們要是採取相反的做法的話,倒是會引起人們的不滿的。)「真的,像盧梭先生這樣一個在公眾心目中如此不受歡迎的人,如果他們都覺得很好的話,則人們所說的溫和的處理辦法不就不會被指摘為不嚴肅對待或不可原諒的敷衍了事了嗎?」這一切,也許還不是最壞的,因此,對於他們因我的著作而對我採取的強硬手段,便難以用幾句適當的話來形容;對於他們對另一個人的著作給予的支持,也難以用幾句適當的話來描述。
現在,讓我們繼續假定我有罪,假定日內瓦的小議會有權懲辦我,各項程序也符合法律的規定,他們甚至不打算查禁我的書,我從巴黎到日內瓦時還受到和和氣氣的接待;在這種情況下,正直的人們將怎樣說呢?他們將這樣說:
「他們閉上眼睛,假裝沒有看見;他們這樣做,就做對了;他們還能做別的什麼呢?在這件事情上,如果採取嚴厲的手段,那就太野蠻、太不近情理、太不公正了,因為真正的公正是以德報怨嘛。這個罪人熱愛他的祖國;他無愧於他的祖國,他使他的祖國在歐洲備享盛名。當他的同胞以自己是日內瓦人而感到羞愧時,他讚美他們,使他們在國外重新獲得了人們的尊敬。他給他的國家出了許多好主意,他希望公眾得到幸福。他雖然犯了錯誤,但他的錯誤是可以原諒的。他曾多方讚揚日內瓦的官員,竭力使他們獲得有產者的信任。他曾為牧師們的宗教信仰進行辯護,因此值得所有的牧師給他以相應的回報。然而,他們怎麼會因為他有幾個小小的過錯,就公然對這位上帝的保護者和到處受到攻擊的宗教的衛教士施加嚴厲的打擊呢?而對於那些肆無忌憚地詆毀基督教和善良風俗,甚至連盧梭也認為應該批駁的書,他們怎麼又聽任它們到處泛濫呢?如果對如此明目張胆的偏袒做法的秘密動機一加追查,人們必將發現,盧梭之所以遭到迫害,原來是由於他熱愛自由,而法官則一心想摧毀自由。盧梭將因此而被看作是他的祖國的法律的殉道士。在這件事情上,那些戴著一副偽善的假面具對他進行迫害的人必將受到人們的指摘,人們將指摘他們玩弄宗教,把宗教當作他們進行報復的武器和發泄仇恨的工具。最後,他們這樣迫不及待地懲辦一個因愛祖國而反倒成了罪犯的人,必將遭到正直的人們的唾棄,遭到有產者們的懷疑和外邦人士的輕視。」先生,他們要說的話就是這些;在假定的這一刑事案件中,小議會如果不插手此事,他們頂多就只不過是被人們這樣議論幾句而已。
「人們有理由說:不是燒掉《福音書》,便是燒掉盧梭先生的書。」
這些先生們對我經常採取這種簡便的辦法:如果要物證,他們就搬出一大堆材料;如果要人證,他們就請某個大人物來發言。
上面所引的這句話,我們雖不說它太狂妄,但可以說它是在褻瀆神明。
因為,認為《福音書》和我的著作在內容上是如此的相似,以致兩者可以互相替換,可以把其中的任何一本當作多餘的拿去燒掉而只保留另外一本,這不是在褻瀆又是什麼呢?我可以肯定地說,我已經盡我所能按照《福音書》的教導行事;我熱愛它,我處處信奉它和宣揚它;在遇到深奧和疑難不清楚的地方,我沒有因此就不讀它,沒有因此就違背它的教導。我對它拳拳服膺。看見它神聖的教義遭到那些所謂的基督徒,尤其是那些向我們宣講此書的人任意曲解它,我便十分氣憤,提出抗議。我深深相信,甚至敢誇口這樣說:在他們當中,沒有一個人比我更能如實地宣講基督教和它的創始人了。在這一點上,我是有證據的,甚至有我的對手鼓掌叫好。我在這裡所說的對手,當然不是指日內瓦的那一幫人,而是指那些對我的怨恨還沒有發展到瘋狂的程度而且還沒有完全失去公正之心的人。 注196 這一切都是真的,都是有書為證的;我的《答波蘭國王書》 注197 和《致達朗貝爾先生的信》 注198 ,以及《新愛洛伊絲》、《愛彌兒》與我的其他著作,都對《福音書》表達了同樣的愛,對耶穌基督表達了同樣的敬仰,不過,不能因此就認為我可以同我的主耶穌基督相比擬,不能因此就認為我的著作可以代替他的教導。這種看法是錯誤的、荒謬的和令人憤慨的。我憎恨這種褻瀆神明的話,我反對這種狂妄的言論。任何一本書都不能同《福音書》相比。不過,它那言簡意賅的詞句並不是人人都能理解的;有時候需要花許多時間向人們講解,大家才明白。我們應當把這本神聖的書當作老師檢驗我們言行的尺度,把我的書當作一個小學生寫的讀後心得。
到現在為止,我對這個問題的探討,都只不過是泛泛而談,現在,讓我們根據對1563年的程序與1762年的程序所做的比較和他們所說的他們之所以那樣區別對待的理由,把問題與事實聯繫起來詳加評說;對我來說,這一步驟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我不能對你略而不談我這件事情的細節;這些細節的本身,在你和你的同胞們看來也許是沒多大意義的,但從許多其他方面看來卻是很有用的。這是另外一個話題,必須一口氣把它談完,不能中間被打斷,因此必須單獨寫一封很長很長的信。先生,請你鼓起勇氣把它看下去;這也許是我最後一次向你談到我這個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