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居存稿 · 金代收繼婚
《金史》卷五《海陵紀》天德二年(1150年)十月辛未:
殺太皇太妃蕭氏及其子任王偎喝。使使殺行台左丞相、左副元帥撒離喝於汴,並殺平章政事宗義、前工部尚書謀里野、御史大夫宗安,皆夷其族。以魏王斡帶之孫活里甲好修飾,亦族之。
同書卷七六《宗義傳》云:
宗義,本名孛吉,斜也之第九子。天德間,為平章政事。海陵已殺太宗子孫,尤忌斜也諸子盛強,欲盡除宗室勛舊大臣……於是都元帥府令史遙設迎合風指,詐為撒離喝與其子宗安家書,宗安誤遺宮外,遙設因拾得之,以上變……以是殺宗義、謀里野,並殺宗安及太祖妃蕭氏、任王隈喝,及魏王斡帶孫活里甲……殺斜也子孫百餘人,謀里野子孫二十餘人。謀里野,景祖孫,謾都訶次子。
這次大屠殺主要對象是斜也(太祖弟遼王杲)子孫。任王隈喝乃太皇太妃蕭氏子,何以牽連被殺,紀、傳並不詳。按太皇太妃是太祖之妃,卷六三《后妃傳》:
崇妃蕭氏,熙宗時封貴妃,天德二年正月封元妃。是月,尊封太妃。海陵母大氏事蕭氏甚謹。海陵篡立,尊大氏為皇太后,居永寧宮。每有宴集,太妃坐上坐,大氏執婦禮。海陵積不能平,及殺宗義等,誣太妃以隱惡,殺之,並殺所生子任王隈喝。大定十九年(1179年)……上欲復太妃舊號,下禮官議。「前代稱太妃者皆以子貴……恐不得稱『太』,止當追封妃號。」詔從之,乃封崇妃雲。
本傳也說任王隈喝為太妃所生子。但隈喝卻非太祖子。卷六九《太祖諸子傳》稱「崇妃蕭氏生紀王習泥烈、息王寧古、莒王燕孫」,卻沒有隈喝。而卷七六《宗義傳》稱:「大定初,追復宗義官爵,贈特進。弟蒲馬、孛論出、阿魯、隈喝並贈龍虎衛上將軍。」則隈喝乃宗義弟,亦即斜也子。卷五九《宗室表》遼王杲(斜也漢名)子亦有隈喝。由此可知,必是太祖死後,蕭妃為斜也收繼,生子隈喝,而《金史》諱之。然則隈喝自以斜也子被殺,蕭妃也因為斜也收繼之配偶受禍。又觀《后妃傳》,蕭妃雖為斜也收繼,卻在熙宗朝及海陵即位之初,仍被視為太祖妃而進封,而且仍居宮中。是雖被斜也收繼,並未出居呢,還是斜也死後重又恢復她太祖妃的名號呢?這裡難以斷言。清太宗之孝莊皇后下嫁攝政王多爾袞一事,世所習知,孟心史先生曾力辯其非實,若以金太祖、蕭妃之事看來,下嫁而仍是太后,不出宮,是完全可能的。
又洪皓《松漠紀聞》卷上云:
繩果(太祖嫡子宗峻女真名)死,其妻為固碖(指宗干,為國論勃及烈)所收,故今主(指熙宗)養於固碖家。
又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八四亦云:「宗干,亶(熙宗)伯父,且妻其母,如己子也。」(1)並言宗峻死後,其妻蒲察氏為宗干所收繼,而《金史》諱之。《金史》卷七六《宗干傳》記宗干病篤,「上及後同往視,後親與宗干饋食」,死後致祭,值庚戌日,太史奏戌亥不宜哭,熙宗不聽,說:「朕幼沖時,太師(指宗干)有保傅之力,安得不哭。」喪事如此隆重,非其他伯叔父可比,所云幼沖時,宗干有保傅之功,也可與宋人幼年養於宗幹家之說互證。卷四《熙宗紀》天會十三年(1135年)九月追尊皇妣蒲察氏為惠昭皇后,而卷六四《后妃傳》不列蒲察氏,也是有意隱諱。
《金史》卷七三《宗雄傳》:
初,宗干納宗雄妻,海陵銜之。及篡位,使宿直將軍晁霞、牌印閭山往河間,囚宗雄妻於府署。明日,與其子婦及常春兄弟(宗雄孫)、茶扎(亦宗雄孫)之子七人皆殺而焚之,棄其骨於濠水。
按宗雄為太祖兄烏雅束子,宗干從兄。卷五九《宗室表》,康宗(烏雅束追尊廟號)子三人,長謀良虎(宗雄女真名),次同括茁,次隈可。宗雄死後,其妻不由親弟收繼而歸從弟宗干,可能二弟均先死。收繼為女真習俗,宗干納宗雄妻也是常事,何以海陵如此憤恨,當別有原因,今姑不論。
卷六四《貞懿皇后李氏傳》云:
舊俗,婦女寡居,宗族接續之,後乃祝髮為比丘尼,號通慧圓明大師,賜紫衣。歸遼陽,營建清安禪寺,別為尼院居之。
李氏乃世宗母,她為了拒絕被宗族收繼,遂出家為尼,而且還到故鄉遼陽,以表示和皇室脫離關係。李氏是漢人,所以不願遵循女真習俗。由此可知,若不出家就難以倖免,收繼之俗在女真中普遍推行,可以想見。卷六《世宗紀》大定九年(1169年)正月丙戌制云:「漢人、渤海兄弟之妻,服闋歸宗。以禮續婚者聽。」世宗下此詔,必是有感於其母而發,這裡只舉漢人、渤海,不及女真,知女真仍須遵守收繼習俗,而且對漢人、渤海也留下「以禮續婚者聽」一句話,至多不准強迫而已。《元典章》卷一八《不收繼類》「漢兒人不得接續」條稱:
至元七年(1270年)八月,尚書省戶部呈:南京路備息州申:民戶丁松告,中統元年(1260年)與母主婚,將妹定奴聘與本州時小六長男歹兒為妻。至元二年,女婿身故,有妹定奴守服四年,不令歸宗,令男兩兒或侄姚驢收納為妻。其定奴不肯順從。(下河間路申趙青兒不願夫弟收繼事略)送法司檢詳得,舊例漢兒、渤海不在接續有服兄弟之限。移准中書省咨議得:舊例同類自相犯者各從本俗法。其漢兒人不合指例比及,通行定奪以來,無令接續。若本婦人服闋,自願守志,或欲歸宗改嫁者,聽。咨請照驗。省府除已札付戶部遍行各路出榜曉諭外,仰依上施行。
按本條所云「舊例,漢兒、渤海不在接續有服兄弟之限」以及服闋歸宗並是上述金大定九年定製,直至元代仍然遵用。
收繼之制一般都是夫之弟侄接續,收繼弟妻在元代是違法行為,《元典章》同卷兄收弟妻斷離條有明文,而宗干收宗峻妻實是兄收弟妻,也許女真習俗不禁,也可能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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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心傳原註:「此據《神麓記》修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