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居存稿 · 唐肅代期間的伊西北庭節度使及留後
天寶十三載(754年)封常清兼領安西、四鎮及伊、西、北庭節度使,十四載常清入朝,以後伊、西、北庭節度有哪幾人,史所不詳。吳廷燮《唐方鎮年表》卷八《磧西北庭》下於封常清入朝後,惟據楊炎所撰《楊和神道碑》於乾元二年及上元元年(759—760年)記一楊預,此後直到大曆元年(766年,吳表誤列於二年)才據《通鑑》記楊休明,中間好幾年缺載。在吳廷燮撰此表時,他所能見的史料不過如此。到了今天,由於敦煌、吐魯番文書的發見和碑刻的傳布,我們所知乾元以後至大曆元年楊休明以前的伊、西、北庭節度使及留後,除楊預外尚有楊志烈、周逸及缺名的楊某三人。這個楊某與楊預、楊志烈有什麼關係,存在著有待探討的問題。有關文書除了可補節度及留后姓名之外,還記載了當時這個地區發生的重大事件。今輯錄這些資料,稍加論證,撰次成文。我所見到的有關資料不多,疏失之處,請批評指正。
一 都督楊公紀德碑與楊和碑
敦煌文化館藏《索勛紀德碑》的另一面為《大唐都督楊公紀德頌》,由於這一面深嵌壁中,長期不為人所知,直到1893年(清光緒十九年)始被發見,張維《隴右金石錄》卷二錄文,並跋云:
按此碑上下俱有剝泐,今僅就其尚存者錄之。吾所得拓本較《志稿》多二十餘字,又《志稿》誤將兩截錯列,今為尋求文義而更正之。至於楊公何人,是何年代,不可詳考,就碑文繹之,蓋為肅、代之間也。
按肅、代之間的河西史事,很少見於紀載,此頌雖多殘泐,仍然具有珍貴的史料價值。我未見原碑和拓本,僅能就張維錄文稍加考證。張維雖說他更正了《新志稿》的錯誤,但他的錄文仍有扞格難通之處,可能仍有錯誤,目前無法詳校。(1)今錄如下:
1 〔前缺〕冥安丞□□□支度判官揚□□□□
2 人也,曾祖諱言,隨舉孝廉,累遷中散大夫,除□蒲台
3 漢太尉□□□。皇雲麾將軍、右武衛大將軍。河、華之靈,貂蟬之族,世
4 為河州太□□□□□□。邁於往古,書不絕於青史。圖牒煥發,其由可觀。公幼而□中而立。
5 減封之□□□□□□,孰能坐致青雲。壯室之餘,□縉紳口鏡者也。初大將軍府君擅專經
6 訓,非四□□□□□□□□俟甲科,何必為儒,拾其青紫。公以溫清左右,文藝箕裘,出將冠關西之雄。
7 舉秀才,□□□□□,高平郡沁水府果毅,絳郡桐鄉、京兆崇仁二府折衝。雖筮仕之初,子云屈□
8 □授汧□□郎將。爪牙之任,社稷之心,不屑行間,屢回天眷,加左司御率府□
9 展騏驥□□□□□失羽林之□。時以山東餘孽,尚軫皇情,分命我公,宣慰四道。征甲□
10 式周廬□□□□□□□(來)蘇之詠,河湟懷挾纊之恩,二庭發貔武之師,四鎮敘琅玕之貢,王室□□
11 一身艱□□□□□□閣,豈獨議功靈台而已哉!詔優公忠武將軍、守左威衛將軍、河西副總管。
12 彰義□□□□□□路人有光。下車無何,能事日集,豈止才用不器,所謂知機其神。此州之創也□
13 西□□□□□□,郊有野馬,資彼外府,以成軍興。況時之艱,路之難,不去食存信,何猛而濟寬,此
14 □□□□□□□郊祀,修羽儀,大張禮容。眷彼勛舊,有 詔詔公入朝,列郡居守獨□
15 □□□□□□□日除伊、西、庭節度等使,攝御史中丞,霜威夏寒,勁節秋凜,總我戎律,懿茲謀猷□
16 □□□□□□者飭裝,不疑於衰,吾道西矣。此又公之惠澤。若郵傳甲仗,警候田疇,長幼夫妻,工□
17 □西□□長史滎陽鄭嶙謂,司馬東海徐止戈,大將軍河南富去盈□公之施惠,不在報□
18 □□□□漢水,徒有沈□之心,人去陝郊,當銘聽訟之所。余實不敏,有愧於文。頌曰
〔從略〕
碑文第一行「冥安丞」和「支度判官」當是撰書碑人署銜,第二行開頭就是「人也」,顯然上面脫去「□某某」等文字。錄文卻沒有在「人也」上記缺字號。頌文敘這位楊公的曾祖名言,隋代由中散大夫除蒲台□(令)。父(?)在唐任雲麾將軍,右武衛大將軍。三行末為「世」字,四行起首是「為河州太□□□」,連起來,似是「世為河州」的什麼官。考河州屬縣有大夏,「太」「大」常通用。但三、四行是否銜接有疑問,這一家不是河州人(見下),「世為河州大夏令」不太可能,當是祖先有人當過河州大夏縣令。碑文敘世系較簡,又多殘缺錯簡,所知只不過這些。
楊公是誰呢?我們先考查一下他的世系。《文苑英華》卷九一七楊炎《四鎮節度副使右金吾大將軍楊公(和)神道碑》與這位楊公很有關係。《楊和碑》云:
公名和,字惟恭,河東人也。為高祖驃騎之曾孫,大父諱言,隋朝散大夫,國士經術之奧,高論上庠。洎河海風塵,吳輿敗露,出補棣州蒲台令。考諱楷,河州大夏縣令。
楊和祖父的名諱和官職與《紀德頌》楊某的曾祖名位相同,唯中散與朝散微異。《通典》卷三四敘歷代文散官,中散大夫下沒有說「隋置散官」,而朝散下有之,則頌文是錯的。楊和的父親名楷,是河州大夏縣令,《紀德頌》敘世系記有此官,雖然殘缺錯簡,應是先世無疑。據此,可以斷言楊和與《紀德頌》的楊某同出楊言、楊楷之後,楊和要高一輩。《楊和碑》敘楊和事跡甚詳。他曾「三破石國,再征蘇祿」,歷官「自武衛將軍、四鎮經略副使,加雲麾將軍,兼于闐軍大使……又遷金吾大將軍,四鎮節度副使」,天寶十四載五月,死於任上。碑末還記載其子預的事跡和歷官,稱:
嗣子預,有霸王之略,好倜儻之奇。初以右武衛郎將見於行在。天子美其談說,問以中興,遂西聚鐵關之兵,北稅堅昆之馬,起日城,開天郎,特拜左衛將軍,兼瓜州都督,關西兵馬使。又遷伊、西、北庭都護,策茂勛也。誅門人以息群盜,設勇爵以酬諸戎……以月日輿次於某,葬我公於某所,禮也……中丞以炎聽於親宗,服於祖業,捧持簡牘,見托斯文。
楊和官終金吾大將軍,四鎮節度副使,《紀德頌》楊某之父是右武衛大將軍,不能定為同一人,或是胞兄弟。楊預和楊某似是同祖兄弟。他們弟兄倆的事跡歷官頗多相同:
(一)二人都曾在安史亂時出使西、庭和四鎮。《紀德頌》說「時以山東餘孽,尚軫皇情,分命我公,宣慰四道」。所謂「四道」,據《紀德》頌10行「□蘇之詠」四句,知是河西,隴右,伊、西、庭及四鎮。出使取得成績,「二庭發貔武(虎)之師,四鎮敘琅玕之貢」,即頒來了軍隊,徵集了物資。而《楊和碑》說楊預「以武衛郎將見於行在」,隨後也「西聚鐵關之兵,北稅堅昆之馬」,亦是從西、庭、四鎮頒來了兵馬。如果嚴格據文字考證出使年代似乎楊預在前。碑稱他「見於行在」,乃肅宗在靈武或鳳翔時,長安尚未克復,為至德元載七月至二載十月(756—757年)間事,其出使有可能即在此時。楊某出使之時,文稱「時以山東餘孽,尚軫皇情」,「餘孽」當指安慶緒、史思明,時間當在至德二載收復兩京後,比楊預稍晚。當然這是從文字出入之間立說的,前人行文是否這樣嚴謹是很難斷言的。
(二)二人都在河西管內任都督和重要軍職。《紀德頌》說楊某出使有功,「優公忠武將軍、守左威衛將軍、河西副總管」,此時諸州總管早已改為都督,行軍大總管也早演變為節度使,並無副總管一官,可能是指河西節度副使。《楊和碑》說楊預出使後,「特拜左衛將軍,兼瓜州都督,關西兵馬使」。按《紀德頌》額稱「都督楊公」,文內沒有說他任哪一州的都督,據碑在敦煌,應是沙州。
(三)二人都從河西遷任伊、西、庭節度使御史中丞。這一點,《紀德頌》與《楊和碑》都說得很清楚。《楊和碑》稱楊預官為「伊、西、北庭都護」,乃伊、西、庭節度使,北庭都護二官之省。又不雲攝御史中丞,亦省文,下而楊炎即稱楊預為中丞,當時節度使加御史中丞憲銜是通例。二人遷伊、西、庭節度,並無紀年,只有一點可以明確,即楊預應在肅宗時,因為代宗名豫,「預」是代宗嫌名,楊炎撰文不當犯諱,而楊炎撰文又是楊預被任為伊、西、庭節度之時。但無論如何,也得在肅宗之末,因為他即使出使在至德間,中間還歷瓜州都督,關西兵馬使之官。吳廷燮《唐方鎮年表》卷八楊預始任置於乾元二年,大概因為楊炎本年仍在河西。(2)假定他於至德二載(757年)出使徵兵,乾元元年(758年)任瓜州都督,關西兵馬使,明年立即遷任伊、西,他的升遷可算得非常快了。那他在伊、西任上又有多少時間呢?肅、代之間還有個《紀德頌》的楊某要趕著接他的任呢?楊某何時由河西節度副使(假定副總管即是節度副使)遷任伊、西、庭,我們完全不知道,只是推斷他出使四道可能後於楊預,假定他升遷也比楊預遲一步,由乾元二年到代宗的寶應元年(759—762年)短短首尾四年,伊、西、庭要有兩個節度使,已經是十分緊湊的了,而且前後任都是楊楷之孫,兄弟蟬聯,真是巧得很。然而還不止此,也是在肅、代之間,還有個姓楊的伊、西、庭節度使,御史中丞,此人就是廣德年間(763—764年)任河西節度使的楊志烈。
二 唐寶應元年(762年)西州使衙榜文
吐魯番阿斯塔那五〇九號墓出有《唐寶應元年伊西庭節度使楊志烈榜為寺觀人戶應割附充百姓事》,(3)今錄如下:
1 使衛 榜西州
2 諸寺觀應割附充百姓等
3 右件人等,久在寺觀驅馳,矜其勤勞日久,遂與僧道
4 商度,並放從良,充此百姓。割隸之日,一房盡來,不能有愧
5 於僧徒。更乃無厭至甚,近日假託,妄有追呼。若信此流
6 擾亂頗甚。今日以後,更有此色者,當便決然。仍仰所由
7 分明曉諭,無使踵前,榜西州及西海縣。
8 以 前 作 狀 如 前
9 建午 月 四 日
10 使 御 史 中丞 楊 志烈
榜文止稱「建午月」,即寶應元年的二月,(4)具銜的「使」自即伊、西、庭節度使。至於憲銜與楊預、楊某同為御史中丞,那倒是常例。楊某何年接替楊預我們不知道,但我們知道他坐席未暖,又被另一個姓楊的人接替。那麼自乾元二年至寶應元年四年之間像走馬燈似的有三個姓楊的節度使到西州先後上任,其中二個或是同祖兄弟。
楊志烈的榜文在寶應元年二月,他是否就在本月上任我們也全然不知,但他同樣席不暇暖,可能就在這一年又遷任河西節度使了。《舊唐書》卷一九六上《吐蕃傳》上記廣德元年(763年)十月吐蕃退出長安,攻圍鳳翔,「會鎮西節度兼御史中丞馬璘領精騎千餘自河西救楊志烈回,引兵入城」。同書卷一五二《馬璘傳》云:
嘗從李光弼攻賊洛陽……明年,蕃賊寇邊,詔璘赴援河西。廣德初,僕固懷恩不順,誘吐蕃入寇。(5)
按李光弼攻洛陽有兩次,一在上元二年二月,為史思明所敗;又一次在寶應元年(762年)十月。
這次主將實是僕固懷恩,據常袞《馬璘碑》,馬璘擊敗史朝義軍,則應是寶應元年十月事。馬璘於本年或明年(廣德元年)初領兵救援河西。據《吐蕃傳》,當時的河西節度使已是楊志烈了。為什麼三個姓楊的擠在短短四年里輪流當伊、西、庭節度使呢?我先懷疑楊預、楊某是一人,但《紀德頌》和《楊和碑》敘父親和自身的官職有參差,不能斷言,只好存疑。楊志烈是否即《紀德頌》的楊某呢?似不能排除這個可能。
馬璘於寶應元年救援河西,明年(廣德元年,763年)東返。那時吐蕃以全力東下長安,對河西的威脅可能暫時減輕。所以廣德二年楊志烈尚能遣兵東攻靈州。《新唐書》卷六《代宗紀》廣德二年十一月乙未書:「河西節度使楊志烈及僕固懷恩戰於靈州,敗績。」這件事,在《通鑑》卷二二三廣德二年十月庚午,記僕固懷恩與吐蕃、回紇進逼奉天,京師戒嚴後,接書:
懷恩之南寇也,河西節度使楊志烈發卒五千,謂監軍柏文達曰:「河西銳卒,盡於此矣。君將之以攻靈武,則懷恩有返顧之慮,此亦救京師之一奇也。」文達遂將眾擊摧砂堡、靈武縣,皆下之,進攻靈州。懷恩聞之,自永壽遽歸,使蕃、渾二千騎夜襲文達,大破之,士卒死者殆半。文達將餘眾歸涼州,哭而入。志烈迎之曰:「此行有安京室之功,卒死何傷。」士卒怨其言。未幾,吐蕃圍涼州,士卒不為用。志烈奔甘州,為沙陀所殺。
《通鑑》記涼州陷落即在廣德二年。《舊唐書》卷一九六《吐蕃傳》也說:「廣德二年,河西節度楊志烈被圍,守數年,以孤城無援,乃跳身西投甘州,涼州又陷於寇。」(6)涼州之陷在廣德二年,諸書無異辭。(7)但柏文達靈州之敗已在十一月,還涼州時似乎還沒有危急情況,所以志烈方以安京室為功,則陷落至早也在歲末,甚至在明年(永泰元年,765年)初。
《新唐書》卷六《代宗紀》永泰元年十月書「沙陀殺楊志烈」,這裡既不載涼州之失及志烈奔甘州,突然記被沙陀所殺,乍讀令人不解,但志烈之死在永泰元年是可信的。《通鑑》卷二二四永泰元年閏十月記郭子儀入朝奏請事云:
河西節度使楊志烈既死,請遣使巡撫河西及置涼、甘、肅、瓜、沙等州長史。上皆從之。
楊志烈的死訊想是於永泰元年十月才到達朝廷,所以《新紀》即繫於是年十月,實際上應死於十月前。《通鑑》卷二二三記廣德二年(764年)十月,「吐蕃圍涼州,士卒不為用,志烈奔甘州,為沙陀所殺」。所言較為可信。
楊志烈在西州出的榜文是關於解放寺觀依附人口的事。過去,根據敦煌所出寺院文書,大家都知道敦煌寺院在吐蕃占領和歸義軍統治時期擁有人身依附關係非常強烈的寺戶或常住百姓。今據榜文知道西州也有。這些「久在寺觀驅馳」的依附者,榜文既稱「放良」,可知屬於賤口,在法律上也只有奴婢、部曲免為良人才叫「放良」,由此可知西州寺觀依附者的身份大致和敦煌寺戶相同。根據敦煌文書,寺戶的出現是比較晚的,而據此榜文,在西州必然早在安史亂前就有了。楊志烈在伊、西、庭節度任上,不顧僧道的阻撓,毅然實行這一重大改革措施,表明在中原並非流行的制度。可是這裡卻存在一些問題。如果楊志烈真的就是《紀德頌》的楊某,那麼他在伊、西節度前,就以河西節度副使駐在沙州,是否也曾有過相同的措施?即使不是一人,那麼楊志烈即在寶應元年已調任河西節度,在河西首尾三年,似乎也應當同樣推行這一措施。更進一步,那時敦煌是否和西州一樣早就有了寺戶?西州寺觀依附者和敦煌寺戶是先後繼承關係呢?還是各自有其歷史背景?這一些是值得探討的問題,非本文所能詳。
楊志烈解放西州寺觀依附人口當然是為了擴大賦役對象,並非出於仁慈,但這一改革明顯地反映了他是個頗有作為的人物,他敢於把大部分軍隊東下攻靈州以解長安之危,也說明了這一點。
三 伊、西、庭留後周逸
伯二九四二號文書是判牘的集錄,內容絕大部分是判,只有三件是牒及書札(公函)。日本池田溫氏錄入《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為諸種文書之二三六號,題為《唐年次未詳(C七六五)河西節度使判集》,注云:「寫存四十七項,不完一項。」按判案內容涉及河西管內甘、肅、沙、瓜及建康、豆盧等州軍賦稅、兵士給養等事,並判州刺史及軍使的處罰,擬為《河西節度使判集》是有理由的(也可能是實際掌權的留後,詳下)。文書無紀年,池田溫氏假定為765年,即代宗永泰元年。所以作此假定,可能據本件最後一條《周逸與逆賊僕固懷恩書》。(8)兩《唐書》紀傳都說懷恩死於永泰元年九月,一般說來書札應作於懷恩生前(或未知死訊,作於死後不久)。當然這只是我的猜測,但定在永泰元年也是有理由的。廣德二年(764年)楊志烈已遣兵攻靈州,稱懷恩為逆賊亦理所當然;(9)懷恩死於永泰元年九月,那時涼州早陷,道路艱難,死訊不可能立即傳到涼州以西。
值得注意的是判案涉及甘、肅、沙、瓜四州,卻獨獨沒有涼州。涼州是節度使治所,節度使照例都督涼州兼刺史,事務殷繁,為什麼一無所見呢?豈非暗示涼州已陷了麼?其「又判」條(54行)首雲,「某某自到沙州,編戶盡無率稅」,又「伊、西、庭留後周逸構突厥煞使主」條云:「軍將親觀事跡,近到沙州具陳。(152行)」判案者人在沙州,似亦暗示涼州業已陷落。《通鑑》卷二二四大曆元年(766年)五月稱:「河西節度使楊休明徙鎮沙州。」此件是否就是楊休明的判集呢?據集內甘州兵健冬裝,「肅州及瓜州並訴無物支給」條有云:「休明肅州少物,今請回易皮裘。(47行)」楊休明人在肅州,而且也不可能自己給自己下判,因此判案人雖在沙州,身份亦是節度使,卻決非楊休明。關於判案者是誰的問題,且留在下面再討論,今將有關伊、西、北庭事件的條文移錄如下:
(一)《判集》「伊、西、庭留後周逸構突厥煞使主兼矯詔河已西副元帥」條云:
1 禍福無門,唯人所召,奸回不軌,在法攸書。副帥巡內徵兵,
2 行至長泉遇害,軍將親觀事跡,近到沙州具陳。建謨出
3 自中權,縱逼方憑外寇。逐兔者犬,可矜愚於小戎,指縱者
4 人,宜責智於大匠。覽三軍之狀,已辨淄澠;聽兩道之辭,了
5 分曲直。館中毀玉,曾未誶於守持;衙內攫金,何遽受於
6 旌節。承偽便行文牒,憑虛莫畏幽明。侮法無懼三千,搏
7 風妄期九萬。尚書忠義,寮屬欽崇。生前人無閒言,歿
8 後狀稱矯 詔。假手志徑(?)為 國,披心恨不顯誅,豈惟名
9 行湮沈,實謂奏陳紕謬。將士見而憤激,蕃虜聞而涕流,咸
10 謂煞 國之忠良,更興謗讟,屏 王之耳目,使不聰明。伏尋
11 表草之言,卻似首陳之狀。上書自然不實,下策何煩漫行。此
12 乃欲蓋彌彰,將益反損。既知指的,方敢奏聞。又偽立遺書,躬
13 親筆削,恣行貪猥,莫顧章程。況隨使資財,盡知優贍,
14 供軍玉帛,眾委豐饒。人雖非命薨亡,物合卻歸府庫。今者
15 馬承官印,貨被私收,雜畜全留,家僮半放。語親殊非眷屬,
16 論義正是血仇,更何因依,獨擅豐植!且煞人求餉,尚召初征;
17 害使貪榮,能無後患!離心速寇,當即非賒;奪魄喪名,期
18 於不遠。事復彰露,跡甚猖狂,非直紊亂二庭,亦恐動搖四海。
19 察其情狀,法所難容,宜絕小慈,用崇大計。彼道軍將,早挹忠
20 貞;數州具寮,素高節操。前車既覆,已莫辨於薰蕕;後轍
21 須移,可早分於玉石。事上固能剿絕,臨下豈憚槌埋。請從曲
22 突之謀,勿誤焦頭之禍。周逸非道,遠近盡知,理合聞天,義
23 難釐務,既要留後,任擇賢良,所貴當才,便請知事。某某
24 謬司觀察,忝跡行軍,欲寬泉下之魚,有慚弦上之矢。公道
25 無隱,敢此直書。各牒所由,進狀勘報;當日停務,勿遣東西,仍
26 錄奏聞,伏待 進止。
上引似是牒文,內容敘述了伊、西、庭留後周逸勾結突厥,殺死「使主」的事。題有「兼矯詔河已西副元帥」一語不知何指,或是周逸矯詔自稱此官,所以在下面又有「丞偽便行文牒」一語。出事地點是長泉,乃由伊州到北庭途中的一個站,(10)這位使主是在去北庭中途被殺的。他死了以後還遭到周逸的誣陷,「生前人無間言,歿後狀稱矯詔」,似乎周逸把矯詔推在死者身上。而且周逸還偽造遺書,處理隨行資產,以便吞沒。本件曉諭伊、西、庭軍將、官屬,要求他們「早分玉石」,免遭牽累。周逸已不能再充當留後,要求當道軍將,具寮選擇「賢良」充當,即可「知事」。所有發生的情況將奉聞朝廷,聽候處理。
這是安史亂後在伊、西、庭管內發生的重大變故。這一事件又見於《判集》下一條:
(二)《判集》「差鄭支使往四鎮索救援河西一萬人」條云:
1 戮力勤王,古今所重;帥義殄寇,《春秋》則書。蓋生人之令謨,實
2 臣子之守節。況河湟尚阻,亭障猶亭(亭字疑衍)虞。元帥一昨親巡,本期
3 兩道征點;豈謂中途遇害,遂令孤館自裁,痛憤轅門,悲感
4 □□□□□□□問水濱之人。雜虜未平,須征塞上之馬。
5 俗,令必惟行。周獨坐忠信臨邊,謨無不
6 □□日以遄征。四鎮驍雄,佇排風而驟進。彼此
7 □□及時。勉哉是行,以副斯請。差河
8 □□□□贊善,專往計會,徵發訖先報。各牒所由,准狀
9 □條表錄奏。
這像是給四鎮的牒文,由此得知,這位「使主」又是「元帥」,是被迫自殺的,他本來是要「兩道征點」,現已被害身死,所以河西又派專使要求四鎮派兵一萬救援。
被殺的究竟是誰?這個人文件(一)在題內稱為「使主」,內稱「副帥」,又稱「尚書」;文件(二)則稱為「元帥」。他這回到北庭去是「巡內徵兵」,知伊、西、北庭在他巡察範圍之內。《判集》中屢見「尚書」,第一條標題即是《尚書判》,內容是督飭肅州和建康軍,還要「甘州切須撙節」;第三條和第九條是說「尚書」在建康軍所留緤布被軍使處理不當的事;二十一「兩界來往般次食頓遞」條開頭便說「尚書處置,非不分明」,可能與「尚書」出河西赴北庭有關;三十六條,題為《玉門過 尚書妄破斛斗》,開頭說「尚書當過,具有文牒,所由顏情,妄事周匝」;最後便是上引周逸殺使主這一條。根據以上諸條可知「尚書」判案甚至《判集》的主人也得尊重,三十六條「尚書」之上還空格以示尊敬。從《判集》各條看,他先在建康軍,這個軍屬甘州,地處甘、肅二州間,(11)三十六條說他已過玉門,最後就是自伊州經長泉赴北庭,在長泉被害。他在河西有沒有職務呢?是否河西僅是過境?他被稱為「副帥」、又稱為「元帥」,當然不可能是真正的元帥或副元帥,唐代一般除親王外,只有像郭子儀、李光弼、李抱玉、馬燧等那樣的大將才授予全國性副元帥或地區性的元帥職銜,被害者的本官僅是尚書,與元帥或副元帥不太相稱。因此很可能是指節度使,或節度副大使。唐制親王當節度大使不赴任,以節度副大使知節度事,這樣,他既稱「副帥」,又稱「元帥」是說得過去的。(12)「元帥」、「副帥」假使指的是節度使,又是哪一道節度使呢?這個節度使出入河西與伊、西、庭,又是誰呢?難道他就是楊志烈麼?
如上節所述,據《新唐書》卷六《代宗紀》,志烈在永泰元年十月為沙陀所殺,我以為這是奏報到朝廷之時,他為沙陀所殺,是否一定在甘州也難確定。(13)假定他於廣德二年或永泰元年初投奔甘州,為了徵集兵馬救援河西,那時他兼領伊、西、庭節度,就由甘州出發至建康軍,經肅州、沙州,徑赴北庭。《判集》本條題為伊、西、庭留後周逸構突厥煞使主,沙陀本是西突厥別種,他們一向遊牧於北庭,也曾遷徙伊州,張九齡《曲江集》卷八《敕伊吾軍使張楚賓書》云:
近得卿表,知沙陀入界,此為劉渙凶逆,處置狂疏,遂令此蕃蹔有遷轉。今劉渙伏法,遠近知之,計沙陀部落,當自歸本處。卿可具宣朝旨,以慰其心,兼與蓋嘉運(北庭瀚海軍使)相知,取其穩便。豐草美水皆在北庭,計必思歸,從其所欲也。
其事在開元二十三年(735年),沙陀後來究竟返歸北庭與否,或部分返歸,部分留住,不明。長泉既在伊吾北庭間,那裡有沙陀是完全可能的。這一假定在時間上沒有衝突,官稱也基本相符。所謂「巡內徵兵」,「元帥一昨親巡」,也好解釋為他兼領河西和伊、西、庭兩鎮。更因為他雖兼領兩鎮,通常駐節河西,所以伊、西、庭置留後,對周逸而言,他是「使主」。
假定死者即楊志烈,卻有一個很大困難。楊志烈是河西節度使,那麼《判集》的主人是什麼官職?為什麼河西管內諸州軍文牒要送往沙州請處分?對於這個問題必須作出答覆。
根據周逸構突厥煞使主條稱「某某謬司觀察,忝列行軍」,觀察處置使通常為節度使兼職,而「行軍」若指「行軍總管」就當指節度使。但《新唐書》卷四九下《百官志》下觀察使條有副使、支使,節度使的首僚是行軍司馬。是否有可能《判集》的主人不是河西節度使,而是觀察副使、行軍司馬呢?至於諸州軍政要事由他處分,則當節度使楊志烈出巡之時,他以行軍司馬充當留後也是合理的。
以上所述僅是一種推測,並無充分證據。但把這個被殺的「尚書」、「元帥」作為楊志烈死後的又一個被殺的大員,也是於史無征。並且假設《判集》的主人是河西節度使,則在楊志烈與楊休明之間,即永泰元年至二年間又得插上一個節度使,也同樣不見於史。
(原載《中國史研究》198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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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碑已斷為二截,聞半截已遺失。
(2) 《舊唐書》卷一一八《楊炎傳》說:河西節度使呂崇賁辟炎掌書記,「後副元帥李光弼征為判官,不應」。據卷一一〇《李光弼傳》,光弼為天下兵馬副元帥,在乾元二年(759年)七月,其時楊炎仍在河西可知。據《楊和碑》「捧持簡牘」一語,似楊預面請楊炎作碑文,吳《表》所以列於乾元二年,可能即據此推斷。
(3) 見《文物》1975年第7期。
(4) 肅宗上元二年(761年)十一月廢去上元年號,止稱元年,以十一月為歲首,稱建子月,以後每月依次為建丑、建寅……建亥。但到建巳月,肅宗於垂死時改元寶應,建巳月仍稱四月,只隔了一天就死了。代宗即位,仍以寶應紀年。
(5) 《全唐文》卷四一九常袞《故四鎮北庭行營節度使扶風郡王贈司徒馬公神道碑》於寶應元年十月,敗史朝義後書:「既而移軍右輔,疾援河西,因已離之心,存將棄之地,及聞僕固懷恩之變,即日旋師。」
(6) 《新唐書》卷二一六上《吐蕃傳》上同。
(7) 除前引《通鑑》卷二二三及兩《唐書·吐蕃傳》外,《元和郡縣誌》卷四〇「涼州」條亦云:「廣德二年陷於西蕃。」《舊唐書》卷一九六《吐蕃傳》稱「被圍,守數年」,乃追敘前事,「廣德二年」四字應置於「守數年」之下,文意始明。
(8) 本條已殘,只存首一行又半,內有「周逸猖狂素懷悖亂」語,知題為《周逸與逆賊僕固懷恩書》,當有脫誤。
(9) 《通鑑》卷二二三永泰元年九月丁酉,記懷恩死於鳴沙,云:「懷恩拒命三年,再引胡寇,為國大患,上猶為之隱,前後敕制未嘗言其反;及聞其死,憫然曰:『懷恩不反,為左右誤耳。』」《新唐書》卷二二四上《僕固懷恩傳》略同。據此則朝廷從未說他反,當然也不會稱他為逆賊,但這並不妨礙臣僚對他的看法。
(10) 《新唐書》卷四〇《地理志》「伊州」條下云:「自羅護守捉西北上乏驢嶺,百二十里至赤谷;又出谷口,經長泉、龍泉,百八十里有獨山守捉;又經蒲類,百六十里至北庭都護府。」
(11) 《新唐書》卷四〇《地理志》「甘州」條下云:「西北百九十里祁連山,北有建康軍,證聖元年(695年),王孝傑以甘、肅二州相距回遠,置軍。」
(12) 但在廣德、永泰間不見有親王領節度使的記載。
(13) 《新唐書》卷六《代宗紀》只說沙陀殺楊志烈,沒有記出事地點。《通鑑》卷二二三廣德二年(764年)十月條則似即在甘州被殺,但這是總敘後事,非必確指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