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居存稿 · 敦煌所出郿縣尉判集中所見的唐代防丁

唐長孺 《山居存稿》
敦煌所出《唐開元二十四年(736年)岐州郿縣尉□勛牒判集》殘存第廿四之後半至第卅一,(1)其中《許資助防丁》第廿八、《判問宋智咆悖》第廿九、《岐陽郎光隱匿防丁高元牒問》第卅、《岐山呂珣隱匿防丁王仵牒問》第卅一,並是有關徵發防丁的判辭。 關於唐代防丁,日本濱口重國氏曾經論及,(2)玉井是博氏撰《唐代防丁考》專論,(3)引據甚詳,上述《郿縣尉判集》中有關判文業已錄引。玉井氏對濱口氏的某些論點提出不同意見,看來是對的。但我認為某些論點還可以商榷,有些問題尚待補充說明,因草此文。遺憾的是日本二位學者均已逝世,未能就正。 一 防丁溯源 濱口和玉井二氏都認為唐代防丁是在府兵制破壞時出現的。據史籍記載,唐代開元前確未出現過防丁,但如果追溯其淵源,卻可以推到更早的時代。《周書》卷二八《權景宣傳》稱: 除南陽郡守。郡鄰敵境,舊制,發民守防三十五處,多廢農桑,而奸宄猶作。景宣至,並除之,唯修起城樓,多備器械。寇盜斂跡,民得肄業。 傳文說得很清楚,守防人是由郡守徵發的當地民丁,他們是農民,所以被征守防,便「多廢農桑」。 權景宣任南陽郡守,據傳在大統四年(538年)邙山戰後,大統十年(544年)東魏侯景降西魏前。 《周書》卷二三《蘇綽傳》稱大統十年,綽奏上六條詔書,其六為均賦役,有云: 又差發徭役,多不存意,致令貧弱者或重徭而遠戍,富強者或輕使而近防。守令用懷如此,不存恤民之心,皆王政之罪人也。 詔書說的「遠戍」、「近防」,均指徵發民丁。 上引二條充分說明西魏時期即有自民間徵發的防戍之役,守防的民丁應即是防丁,他們是府兵制以外的地方兵。府兵制的形成嚴格地說應在大統十六年(550年),其基本隊伍乃是早就存在的宇文泰所統的十二軍;十二軍的骨幹則是爾朱天光率以入關的六鎮餘眾;以後,又募集了所謂關隴豪右以擴大隊伍。府兵包括他們的家屬,在西魏、北周時都別有軍籍,不屬州縣,地方的戶籍、計帳都不登載他們的姓名。直到建德二年(573年),周武帝廣募百姓充當府兵,仍然要「除其縣籍」。這一切都和由地方官徵發的防戍民丁絕不相同。 西魏、北周時期曾經設置大量的防或戍,特別在與東魏、北齊鄰接地區,這些防戍多見史籍記載,本文不擬列舉。(4)應當指出的是守防士兵除了如《權景宣傳》所見征自百姓以外,還有地方豪強擁有的武裝隊伍。(5)周滅齊後,軍事形勢發生巨大變化,周齊鄰接地區的防想必大量撤廢。防的名稱以後很少出現,可能統稱為鎮或戍。守衛這些鎮戍的士兵來源,周末情況我們不清楚,但發民守防的制度在隋代卻有明確的記載。《隋書》卷二四《食貨志》稱: (開皇)十年(590年)五月,又以宇內無事,益寬徭役,人年五十,(6)輸庸停防。 按同書卷二《高祖紀》下開皇十年六月辛酉制稱「人年五十,免役收庸」,月份與《食貨志》不同,「不役收庸」的役包括兵役、力役,不限於「防戍」之役,但當然也包括防戍之役在內。值得注意的是詔書只說「人年五十」才得「輸庸停防」,這就意味著五十歲以下的丁男仍然是被征防戍的對象。由此可見,從西魏、北周直到隋代,一直從民間徵發丁男擔承防戍之役,這種制度直到開皇十年仍繼續執行。充防戍之役的丁男應即防丁。 我們從史籍記載中還見到隋代有一種防戍人被稱為「戍子」。《新唐書》卷四九下《百官志》下「鎮將戍主」條注云: 唐廢戍子。每防人五百人為上鎮。 這條注文不見《舊唐書·職官志》及《通典》、《唐六典》。如果可信的話,則既雲「唐廢戍子」,顯然隋代舊有此稱,但在隋代記載中卻絕未見到。據唐制,凡是被稱為「子」的通常是指從當地或側近地區的白丁內徵發,承擔某項定期勞役的人夫,例如烽子、渡子、驛子等等,(7)戍子大概也屬於這一類型。假使這樣,戍子是否即是《隋書·食貨志》所見那種承擔防戍之役的人呢?但是注稱「唐廢戍子」,是廢其名呢?還是廢除徵發民丁防戍之制?我們還不清楚。 以上我們追溯了防丁之役早見於西魏,沿襲至隋。雖然難以斷言西魏至隋就有防丁名色,隋代有可能被稱為戍子,但由地方徵發承擔防戍之役的民丁,本質上終究即是防丁。 二 關於官賜及唐代防丁的身份 《判集·許資助防丁》第廿八、《宋智咆悖》第廿九,都是有關親鄰資助防丁衣裝的判辭。根據上述的三道判,我們看到有如下四點: (一)防丁一役,不請官賜,只是親鄰間轉相資助。 (二)親鄰資助防丁衣裝,准法無例,只是舊俗如此。 (三)雖是舊俗,仍須官府出榜曉諭,強制執行,實際上是攤派。 (四)官府出榜曉諭,限期交納,卻仍有宋智其人抗拒不納,以致被帖獄留問。 我們先討論官賜問題。這裡所稱「官賜」實際只指衣賜。 唐代開元以後,作為軍需支出的衣賜大致可分為三類。 《白氏六帖》卷一六《軍資衣糧第一·衣賜式》引《兵部式》云: 給賜者用所在官庫,絹布相兼。其軍每年得賜者不在別給時服限。其賜,每年隨庸調預支。諸應有知發軍處,所司與兵部計會,量支當年庸調及腳價,留本州,便充兵賜。 據《兵部式》,衣賜有三類。一是其軍每年得賜者。按《通典》卷六《賦稅》下記天寶末年財政支出,稱「給衣賜則五百三十萬(匹)段」,下注朔方、隴右、河西、伊西北庭、安西諸節度及群牧的衣賜數。(8)這一項衣賜常年給與節度使所屬諸軍,應即《兵部式》所云「每年得賜者」。 第二類是所謂「別給時服」,凡是每年得衣賜的諸軍均不再給與。可知另屬一類,推想當是由於季節變換,作為特賜給與臨時派遣軍的。 第三類是兵士出發時所給衣裝。《兵部式》稱「應有知發軍處,所司與兵部計會」云云,意思是說負責發兵的地方官員(所由),和尚書省兵部計算應給絹布數額,在本年徵收的庸、調、腳價內預支部分留在本州(即發軍州),作為兵士的衣賜。 以上三類,前二類是發往屯駐軍所在地的,不涉本文討論範圍,姑置不論。《判集》所云「不請官賜」,當指兵士出發時的衣賜。 我們知道衛士是自備資裝的,具見《新唐書·兵志》,無須贅述。防丁由地方官從民丁中徵發,不是衛士,也無煩論證。出發時給與衣裝的乃是名為募而實是征的兵募。《冊府元龜》卷一三五《帝王部·愍征役》開元十四年(726年)六月詔云: 至於兵募,尤令存恤,去給行賜,還給程糧。 開元十四年尚是郿縣尉□勛牒判案的前十年,可見,那時的兵募出發時早已是給與行裝的。 唐初不請官賜的兵士有一種稱為義征。《舊唐書》卷八四《劉仁軌傳》麟德元年(664年)仁軌上表稱: 臣問:「往在海西,見百姓人人投募,爭欲征行,乃有不用官物,請自辦衣糧,投名義征。何因今日募兵,如此儜弱?」 仁軌說的是太宗征遼時事,《通鑑》卷一九七貞觀十九年(645年)三月稱「有不預征名,自願以私裝從軍,動以千計」,可以互證。 防丁由縣在民丁中徵發,既不是名屬軍府的衛士,也非自願投軍的義征,他們有似兵募,卻是一種帶有經常性的徵發,又不請官賜,也與兵募不同。防丁有時與兵募並稱,那是因為同屬征防行人。(9)有時卻又與屯丁並稱。(10)關於防丁的待遇,《文苑英華》卷四六二張九齡開元二十三年(735年)正月《借田制》稱: 行人及防丁有身亡者,為造棺櫬,遞還本處。諸州應發遣防丁,去本貫一千里已上,比來除正課之外,給一丁充資,多不濟辦,宜更量與資助。 據此可知防丁出防有的遠達千里之外,顯然不在本州。這和《周書·權景宣傳》所見在本州徵發,也即守衛本州諸防的地方兵很不相同。但同書《蘇綽傳》所載六條詔書中百姓服役本有近防和遠戍,唐代防丁出防有遠有近仍可能沿襲前代。 據上引《借田制》,出防千里外的防丁除免正課(指租調庸)外,還給一丁充資(即免除一丁課役,命其出錢物資助防丁),以及含糊不清的「量與資助」。千里內的大概可免除正課。按敦煌所出《水部式》有如下記載可以互證:(11) 1 滄瀛貝莫登萊海泗魏德等十州共差水手五千 2 四百人;三千四百人海運,二千人平河,宜二年與替,不煩 3 更給勛賜,仍折免將役年及正役年課役。並准 4 屯丁例,每夫一年各帖一丁。其丁取免雜徭人家道 5 稍殷有者,人出二千五百文資助。 據此,知遠戍防丁「給一丁充資」,和屯丁的帖丁待遇相同,海運及平河水手也是按屯丁例帖丁。至於屯丁是否亦分遠近,不詳。 上引《借田制》是開元二十三年正月頒布的,毫無疑義,開元二十四年郿縣尉徵發防丁必須遵用有關條例。從判辭中我們看不明出防道里近遠,據判辭一則稱「昨者長官見說資助及彼資丁」,再則說「幾欲判停此助,申減資錢」,所云「資丁」,應即《借田制》所說的「給一丁充資」,《水部式》所說「每年各帖一丁」。這種帖丁是免除課役,「人出二千五百文」給與受資助的屯丁、水手。知判辭所說「資錢」即資丁或帖丁所納之錢。由此可知,這次郿縣徵發的防丁中也存在著遠防千里外而享受帖丁待遇的人。至於判辭所說「判停此助」之「助」乃指親鄰相助的衣裝,這一項「准法無例」,但似也可以牽合《借田制》中意義含糊的「宜更量與資助」。 屯丁、水手的性質,據《水部式》「折免將役年及正役年課役」一語,可知不屬於正役範圍。據《唐大詔令集》卷六九《廣德二年(764年)南郊赦書》中提到的諸色納資人中有「驛丁」、「屯丁」,看來屯丁、水手應屬色役。和屯丁、水手同樣征自民丁,享受同等待遇的防丁是否也可以認作色役呢?這一點我們難以斷言。這裡只是說防丁雖是兵役,卻不同於府兵、兵募以及由諸軍召募的健兒,其徵發、待遇與作為色役的屯丁、水手類似而已。 三 後 論 以上我們對唐代防丁作了一些探討,我們認為防丁名色雖然始見於開元,實際上這種由地方官徵發民丁充當的防戍之役至遲可以追溯到西魏,遠一點還可以推到北魏。(12)直到隋代開皇年間這種制度相承不廢。我們知道西魏、北周時期有所謂丁兵制,即是由地方官從民丁中徵發有番期的勞役,其中包括防戍之役,(13)或者說勞役與部分兵役構成丁兵制服役的總體。見於《周書》《權景宣傳》、《蘇綽傳》的由民丁承擔的防戍之役大概屬於丁兵制的內容。在隋代也許這是丁兵制廢除後的遺存。隋時似亦稱為戍子,唐代廢除了這一名稱。 唐代法令上稱承擔防戍之役的兵士為防人,歷見於《唐律》中的《擅興律》。《新唐書·百官志》鎮將戍主條注於「唐廢戍子」後緊接著就敘述上、中、下鎮、戍所領的防人名額。防人是怎樣組成的呢?當然有府兵,同時也可以肯定有非府兵的成員,《唐律疏議》卷三《名例律》除名者條云: 又依令,除名未敘人免役輸庸,並不在雜徭及征防之限。 犯法除名的官員附籍為民之後,就「一同百姓」,但仍得免除雜徭及征防之役。顯然普通百姓要承擔征行和防戍的兵役,亦即充當征人和防人。當然,我們不是說非府兵的防人即是防丁,因為還有兵募,但不能排除其中也有防丁。假使是這樣,則唐廢戍子,僅廢其名,仍然從民間徵發丁男充當諸鎮戍的防人。防丁一辭雖遲至開元時始見,其實一向存在,只是當府兵未廢,邊軍未盛前,防丁的徵發不像後來那樣繁重,因此不見於史籍記載。當然,這只是一種推測,並無確據。 郿縣發防丁在開元二十四年,次年玄宗即下詔命諸軍召募長征健兒,(14)二十六年正月下詔說:「今諸軍所召,人數向足,在於中夏,自可罷兵……自今已後,諸軍兵健,並宜停遣,其見鎮兵並一切放還。」(15)《唐六典》卷五《兵部》「天下諸軍有健兒」下注云: 舊健兒在軍,皆有年限,更來往頗為勞弊。開元二十五年敕,以為天下無虞,宜與人休息。自今已後,諸軍鎮量閒劇利害置兵防健兒,於諸色征行人內及客戶中召募,取丁壯情願充健兒長住邊軍者,每年加常例給賜,兼給永年優復。其家口情願同去者聽至軍州,各給田地屋宅。人賴其利,中外獲安。是後州郡之間,永無徵發之役矣。 《唐六典》的注文由李林甫具銜,長征健兒的決策本出於林甫,(16)所以注文自詡這一變革。但是所云「州郡之間,永無徵發之役」,卻遠非事實,只能說諸節度軍鎮不再徵發番代的衛士兵募及健兒而已,我們知道防丁之役,直到天寶十載仍然繼續徵發。杜甫名作《兵車行》有句云: 車轔轔,馬蕭蕭,行人弓箭各在腰。耶娘妻子走相送,塵埃不見咸陽橋。牽衣頓足攔路哭,哭聲直上干雲霄。道旁過者問行人,行人但云點行頻。或從十五北防河,便至四十西營田。 這首詩究作於何時,並無明文。後人以結尾有「君不見青海頭」之句,以為指天寶八載(749年)哥舒翰攻吐蕃,取石堡城之役,錢謙益箋杜詩,以為天寶十載楊國忠發動的攻南詔之役,認為「舉青海之故,以明徵南之必不返也」。(17)今按石堡之役,未聞徵發百姓,青海一向為與吐蕃的交戰地點,不必實指哪一次戰役。錢說也不免牽強,既指南詔之役,通篇卻皆言西及北,防河、營田也和南征渺不相干。我以為這是杜甫親見帶有經常性的兵役,所云「北防河」即防丁,西營田即屯丁,防丁非必北防,屯丁非必西行,只是作為對文,不必拘泥。據杜甫此詩也可以知防丁之役非常嚴重,直到天寶時仍然,而且征及十五歲的小男。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關於親鄰資助的處理經過。據判,親鄰藉助,「准法無例」,而是「舊俗如此」。既雲「舊俗」,一定相沿日久。我們知道,宗族、鄉里歷來就是堅強的社會基層組織。漢代以來,散財宗族、鄉里的記載屢見不鮮。隋代義倉也是根據親鄰藉助的習俗以社為單位建立的共同捐輸貯備糧食以便救災的組織。但已經通過官府來組織與定製,不久就收歸官府,義倉粟也成為一種稅收。資助防丁衣裝本來是舊俗,即既非法定亦非官府指派。但在判中我們卻看到傳統的親鄰間道義上的責任卻有待於官府的出榜曉示和強制執行。而且看來早就如此,所以判文說:「頃年防者,必擾親鄰,或一室使辦單衣,或數人共出袷服。」似乎資助防丁,歷年即由官府攤派。判辭最後告誡,指派衣裝必須如期交齊,違者處罪。即使這樣,也還有個宋智投狀抗拒,以致被下獄審問。造成這種情況,當然由於徵發頻繁,困於賦役的人民無法承擔這種義務,但同時也反映了傳統的親鄰鄉裡間關係較之前代有所衰弱。參照隋代義倉的設置經過,我們還看到,這種互助關係越來越成為封建政權掌握的統治人民的一條繩索。 ———————————————————— (1) 伯二九七九號。劉復《敦煌掇瑣》(中)七〇,北京大學中國中古史研究中心編著《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615~626頁,日本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374~375頁。又原件作「卅一」,應作「卅二」。 (2) 濱口重國《府兵制度よリ新兵制ヘ》,《秦漢隋唐史研究》收錄。 (3) 玉井是博《唐代防丁考》,載《支那社會經濟史研究》,1942年岩波書店出版。 (4) 勞格《讀書雜識·周齊防戍鎮城考》考證甚詳,知防、戍、鎮往往為互稱。 (5) 《周書》卷三五《薛善附敬珍傳》,卷四三《李延孫、魏玄傳》。 (6) 「人年五十」之「人」本是「民」字,唐人修《隋書》避太宗諱改。 (7) 並見日本濱口重國氏《唐に於ける兩稅法以前の徭役勞働》,《秦漢隋唐史研究》上卷收錄,521~529頁。 (8) 注文無范陽、平盧及嶺南、劍南。南方二鎮可能本無每年衣賜,范陽、平盧不知何以不舉。本條上文記糴米粟(即和糴)數亦不舉上述四鎮,知非偶漏。 (9) 《冊府元龜》卷八五《帝王部·赦宥》開元二十年「十月辛卯,北巡狩至潞州飛龍宮,曲赦潞州,給復三年,兵募、丁防悉放」。 (10) 《冊府元龜》卷八六《天寶十載(751年)正月南郊赦書》稱「京兆府及三輔三郡,百役殷繁,自今已後,應差防丁、屯丁,宜令所由支出別郡」。 (11) 伯二五〇七號文書,見羅振玉《鳴沙石室佚書》。 (12) 《魏書》卷五五《皮豹子傳》,又卷八二《常景傳》,又卷九四《劉騰傳》,又卷八〇《賀拔勝傳》。 (13) 關於丁兵制日本山本達郎、西村元佑、越智重明等諸學者各有專題論文,我對於這一課題並未深入研究,這裡只是據堀敏一氏大作《均田制研究》第五章第五節《從丁兵制到番役制》略舉大概,諸家之說頗有出入,非本文所深論。 (14) 《冊府元龜》卷一二四《帝王部·修武備》開元二十五年五月詔。 (15) 《冊府元龜》卷八五《帝王部·赦宥》四、卷一三五《帝王部·愍征役》,開元二十六年正月《迎氣詔》。 (16) 《玉海》卷一三八引李蘩《鄴侯家傳》云:「開元末,李林甫為相,又請諸軍召募長征健兒,以息山東兵士。」 (17) 《錢注杜詩》卷一《兵車行》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