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居存稿 · 吐魯番文書中所見絲織手工業技術在西域各地的傳播
漢代以來,出玉門、陽關通向西域的道路被稱為「絲綢之路」,中國的絲綢經過西北邊境,跨越蔥嶺以達波斯、大秦。伴隨著絲綢的輸出,中國內地的養蠶技術也逐漸傳播到西北各族,傳到國外。這已人所熟知,無須贅述。但是來自內地的絲織手工業在西北各地傳播的記錄卻很少見,那裡是否自己生產絲織品,也不清楚。新出吐魯番文書在這方面為我們提供了珍貴資料。本文將就這些資料,對上述問題進行探索。我對於絲織技術的發展和東西交通所知甚淺,談不上什麼研究,希望同志們指正。
哈拉和卓八八號墓出有《北涼承平五年(447年?)道人法安弟阿奴舉錦券》,(1)錄如下:
1 承平五年,歲次丙戌,正月八日,道人法安
弟阿奴
2 從翟紹遠舉高昌所作黃地丘慈中
3 錦一張,綿經綿緯,長九五寸,(2)廣四尺五寸。
4 要到前年二月卅日,償錦一張半,
5 若過期不償,月生行布三張。民有私
(沽)
6 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為信。故各半,
7 共員馬一匹,各〇了。倩書道人知駿
8 時見 道智惠(3)丞安
承平本是北涼殘餘勢力割據高昌的沮渠無諱及弟安周年號,其五年是丁亥,與本件的五年丙戌不合,很可能這個承平乃高昌王麴嘉的年號,這一疑問,《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一冊已有說明。年號問題不屬本文討論的範圍,總之本件年代至晚也在公元506年。
契券告訴我們,道人法安及弟阿奴所舉的錦稱為「高昌所作黃地丘慈中錦」。「丘慈」即龜茲,今新疆庫車。據券,這張黃色為地的錦是高昌當地生產的,仿照丘慈製作的,其特點是「綿經綿緯」。這裡可以知道,高昌、丘慈都生產錦,大概這種「綿經綿緯」的錦始於丘慈,因此即以丘慈命名。丘慈錦似乎在高昌銷行較廣,所以為高昌所仿製。哈拉和卓九九號墓出有《北涼承平八年(450年?)翟紹遠買婢券》,(4)錄如下:
1 承平八年,歲次己丑,九月廿二日,翟紹遠從石阿奴
2 買婢壹人,字紹女,年廿五,交與丘慈錦三張半,
3 賈(價)則畢,人即付。若後有何(呵)盜仞(認)名,仰本
4 主了,不了,部(倍)還本賈(價)。二主先和後券,券成
5 之後,各不得返悔,悔者罰丘慈錦七張,入不
6 悔者。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為信。
7 券唯一支,在紹遠邊,倩書道護
本件的承平八年己丑同樣與沮渠安周的承平八年(450年)庚寅干支不符,《吐魯番出土文書》編者疑為公元509年,亦是麴嘉年號,晚於上件止三年。據券,買婢人翟紹遠與上件舉錦券的錦主姓名相同,賣婢人石阿奴之名亦與上件舉錦人名同。本件出於墓道,很可能原來與上件同為哈拉和卓八八號墓物,後來經盜擾混入此墓道。本券載明,婢價以丘慈錦償付,悔約也以丘慈錦賠償,可知丘慈錦在本地區相當流行。
丘慈錦的特點是「綿經綿緯」。所謂「綿經綿緯」,即指用以織錦的蠶絲不是治繭抽絲,而是治繭為綿,自綿抽絲。《周書》卷六《武帝紀》下建德六年(577年)九月戊寅稱:「初令民庶已上,唯聽衣綢、綿綢、絲布、圓綾、紗、絹、綃、葛、布等九種,余悉停斷。」《通鑑》卷一七三陳太建九年(577年)記此事,胡註:「綿綢,紡綿為之,今淮人能織綿,緊厚,耐久服。」紡綿為綢至今有之,五、六十年前江浙鄉鎮常常可以見到。「綿經綿緯」的錦亦即紡綿為絲織之。哈拉和卓九〇號墓出有《高昌永康(?)十年用綿作錦絛殘文書》(5)記「須綿叄斤半作錦絛」。本件年號已殘缺,據同墓出有《永康十七年殘文書》擬定。「永康」是柔然受羅部真可汗年號。永康十年相當於公元473年。(6)正是闞氏高昌時代。假使上引兩券的承平為麴嘉年號,則此件尚在其前四十餘年(475—506年),那時用綿作錦絛的。
哈拉和卓九九號墓經過盜擾,出有擾入文書三件,其中之一為《某家失火燒損財物帳》,據共出的擾入文書有高昌延昌二十二年(582年)紀年,本件年代當在麴氏高昌中期。文書首稱,「九月十四日家人不慎,失火燒家」,下列被燒財物,除房屋的梁、椽及少量生活用具外,絕大部分是各種衣服、紡織製成品和紡織所用的原料。這些原料計有「綿經緯二斤」、「布縷八斤」、「綿十兩」、「疊縷兩」。此外還有「蠶種十薄」和「絹姬(機?)一具」。這一失火人家簡直像是「紡織手工業作坊」。這些種類不同的原料表明當時高昌地區在生產一般的錦、絹、疊布、麻布之外,還生產「綿經綿緯」的紡織品。由此得知,早自闞氏王朝,晚至麴氏王朝中期,高昌地區百年間一直在紡織這種具有綿經緯特點的錦或其它綢之類。
這樣一種紡織技術在西域有它的特殊意義。《北史》卷九七《焉耆傳》:「俗事天神,並崇信佛法也。尤重二月八日、四月八日。是日也,其國咸依釋教,齋戒行道焉……養蠶,不以為絲,唯充綿纊。」焉耆和高昌一樣,火祆教與佛教並行,但佛教顯然居優勢。《法顯傳》記法顯於後秦弘始元年(399年)到夷,稱「夷國僧亦有四千餘人,皆小乘學,法則齊整」,又《大唐西域記》卷一記阿耆尼國云:「伽藍十餘所,僧徒二千餘人,習學小乘教說一切有部。經教律儀,既遵印度,諸習學者即其文而玩之。戒行律儀,潔清勤勵。然食雜三淨,滯於漸教矣。」夷、阿耆尼並即焉耆,法顯稱僧徒「法則齊整」,玄奘也說「戒行律儀,潔清勤勵」,其養蠶不取絲,當由佛教戒殺之故。這一點《大唐西域記》卷一二「瞿薩旦那(于闐)」條記載甚明。本條在記鹿射僧伽藍時敘述了蠶種西傳的故事。據說當地本來「未知桑蠶」,後來得娶「東國君」之女,這位王女私自「以桑蠶之子置帽絮中」,避免了關防的搜查,傳入瞿薩旦那。這段故事中的「東國君」是誰?是何朝何代發生的事可以不管,總之表明于闐蠶桑之業傳自東方。在記敘這一故事後,接著有如下一段話:「陽春告始,乃植其桑,蠶月既臨,復事采養。初至也,尚以雜葉飼之,自時厥後,桑樹連蔭。王妃乃刻石為制,不令傷殺,蠶蛾飛盡,乃得治繭,敢有犯違,明神不祐。遂為先蠶建此伽藍。數株枯桑,雲是本種之樹也。故今此國,有蠶不殺,竊有取絲者,來年輒不宜蠶。」于闐「上宜五穀及桑麻」,亦見《北史》卷九七本傳。其地一直是西域崇信大乘佛教的重鎮,內地第一個西行求經的僧人朱士行即在於闐求得大乘經《放光般若》。《法顯傳》說于闐「眾僧乃數萬人,多大乘學」。《大唐西域記》說此國「崇尚佛法,伽藍百有餘所,僧徒五千餘人,並多習學大乘法教」。王妃刻石為制,要待蛾出繭破才得治繭,當然亦因戒殺之故。《續高僧傳》卷二七《釋道休傳》記載道休「不服繒纊,以傷生也」,同卷並記釋道宣云:「余曾參翻譯,親問西域諸僧,皆以布氈而為袈裟,都無繒絹者,縱用,以為余衣,不得加受持也。其龜茲、於遁(闐)諸國,見今餋蠶,唯擬取綿,亦不殺害。」道宣親自詢問西域諸僧,知道龜茲、于闐諸國養蠶只取綿,和玄奘所說相符。龜茲也是「習學小乘教說一切有部」(亦見《大唐西域記》卷一),佛法甚盛。《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一稱玄奘到屈支(即龜茲),「將近王都,王與群臣及大德僧木叉毱多等來迎,自外諸僧數千皆於城東門外張浮幔,安行像,作樂而住」。玄奘所以受到這樣厚待,應與高昌王麴文泰作書二十四封,「通屈支等二十四國」有關(亦見上引傳)。傳又云:「有高昌人數十於屈支出家,別居一寺,寺在城東南,以法師從家鄉來,先請過宿。」可知高昌與龜茲宗教上的關係密切。高昌人仿製丘慈錦,與這種「綿經綿緯」的錦在高昌流行,疑亦與宗教有關,不僅貿易往來。
據上所引諸書記載,西域的焉耆、于闐、龜茲都有蠶桑,由於遵守佛戒,不願殺生,所以一定要待繭破蛾出,方才治繭取綿。話說到這裡為止,似乎西域各地養蠶只滿足於將繭製成綿絮。但據吐魯番所出文書,知道至少龜茲在取綿之後,還紡綿成絲,織成「綿經綿緯」的錦。既能織錦,當然也能織絹綢之類。那就說明養蠶不僅取綿,而且也取絲紡織。
當然,我們目前只知道龜茲有這樣綿織的錦,並為高昌所仿製,焉耆、于闐是否也以綿取絲作錦呢?我們不知道。從高昌仿製這點看來,其他各地也未必不能仿製。哈拉和卓九〇號墓出有《高昌主簿張綰等傳供帳》,(7)其中有云:「張綰傳令,出疏勒錦一張,與處論無根。」上面已提到此墓大致在闞氏高昌時期。疏勒在《法顯傳》中為竭叉國,稱「有千餘僧,盡小乘學」。《大唐西域記》卷一二,稱「佉沙國」,那時佛教比前更為興隆,玄奘說其地「淳信佛法,勤營福利,伽藍數百所,僧徒萬餘人,習學小乘教說一切有部」。據《法顯傳》,那裡因為山高地寒,「不生余谷,唯產麥耳」,假使這樣,那就很難種桑養蠶了。但玄奘卻說其地「稼穡殷盛,花蒐繁茂」。《北史》卷九七《疏勒傳》也說「土多稻、粟、麻、麥」。疏勒即今新疆喀什市,氣候雖寒,當時未必只能植麥。從上引文書看來,那裡不僅有蠶桑,而且還生產以疏勒命名的錦。疏勒也崇佛教,是否也是綿織的呢?我們不清楚。假使如此,那麼龜茲錦所以命名的特點可能別有所在。但不管疏勒錦是否用綿抽絲織成,紡織手工業傳入疏勒並生產具有自己特點的錦是毫無疑問的。
此外,哈拉和卓九〇號墓還出有《高昌□歸等買鍮石等物殘帳》,(8)記有「缽斯錦」。缽斯疑即波斯,鍮石也正是波斯的產物,(9)這樣,紡織手工業技術的傳播就目前所知,起自高昌,經過焉耆、龜茲、疏勒,由此西越蔥嶺,以達波斯。這一條傳播的道路和漢代以來著名的北道相符。
高昌地區大概早就有蠶桑和紡織手工業。《北史》卷九七《高昌傳》說「其地宜蠶」,大概本之《魏書》,(10)以後《周書》、《隋書》的《高昌傳》都這樣說,想也沿襲《魏書》,但卻是實況。前引文書正說明了這一點。下面我們將再作一些補充。
阿斯塔那一號墓出有《西涼建初十四年嚴福願賃蠶桑券》,(11)內稱「嚴福願從闞僉得賃叄薄(簿)蠶桑」,(12)同墓又出《某人條呈為取及買毯事》,內稱「楊奣從劉普取官四斛,為絲十三兩。□□得十一斛,作絲二斤三兩半」;又出《劉普條呈為綿絲事》,稱「都合綿七斤」,「楊瓜生絲一斤、索盧來絲十兩」。(13)這二件條呈中所見的絲、綿是和官府有關的,條呈內有「請副內紀識」語,可以為證,但這是征納物呢,還是交換、折價物品,還不明白。根據文書,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在麴氏高昌期間綿、絹確是某種賦稅的徵發對象。阿斯塔那一五五號墓出有《劑俗絹殘條記》二件,(14)其一云:
其二云:
按本墓所出文書有紀年者早自高昌重光二年(621年),晚至延壽十年(633年)。此二條記亦應為高昌後期文書。又阿斯塔那三六六號墓出有《高昌某年永安等地劑僧俗逋絹錢條記》,(15)內稱:
1 永安五月劑俗逋絹錢七十一文半。次十月劑
2 逋錢七文。
3 寧十月劑俗逋絹錢卌文。 次僧逋錢
〔後缺〕
本墓文書止出此一件,據內容與前引條記類似,亦當是高昌後期文書。像這類「劑僧俗絹、練錢條記」還有一些,今不悉引。所謂「劑僧俗絹」的確切解釋究竟是什麼,尚待研究,這裡只能肯定其為一種賦稅,其征納本來是絹,高昌後期已折錢交納。又阿斯塔那九二號墓出有《高昌諸寺田畝官絹帳》,上記諸寺田畝數及樹數,下記絹、綿數,(16)例如「絹半綿半」,「絹二半、綿二半」等。末稱「合計得絹」云云。本件似是據田、樹征納絹綿,但舊畝多少和征納絹綿多少並無必然關係。同墓所出還有一件《高昌某歲諸寺官絹捎本》,「官絹捎本」是原件標題,意義不明,內記諸寺名及絹、綿數,多的「絹五綿五」,少則「絹半綿半」,卻沒有田畝及樹的數量,與上件不同。這些絹、綿是否就是所謂「劑僧俗絹」的僧絹呢,還是對諸寺的布施,不明。
阿斯塔那九二號墓為合葬墓,出有《高昌延壽十六年(639年)陽保久妻張氏墓誌》及《唐總章二年(668年)楊保久墓誌》,這二件文書均拆自女屍紙鞋,應在延壽十六年前,但也不會太早。
根據上引文書,麴氏高昌時期曾經以絹、綿作為賦稅征納物是無疑的,既然被作為賦稅征納物,當然也反映當地的絹、綿生產較為普遍。即使在後期,絹、綿已折錢交納,但從寺院文書中(且不管是征納或者布施)仍反映當地的絹、綿生產。完全可以證實史籍關於高昌「宜蠶」的記載。
關於高昌「宜蠶」的記載,兩《唐書·高昌傳》已不見,只稱「有草名白疊,國人采其花織以為布」。(17)唐代西州的調據貞觀戶籍是緤布而不是絹或麻布,(18)也表明當地以種白疊,織疊布為主,(19)養蠶織錦、絹的手工業已經衰落,但也還不是完全不見記載。《新唐書》卷四〇《地理志》隴右道西州交河郡條下記「土貢絲、布、氈、刺蜜、蒲萄、五物酒漿、煎皺干」,絲仍列為土貢物品的第一位。《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記隴右道厥賦稱「西州白」,《通志略》《地理略》引《開元十道圖》河西道貢物稱「西州白氈」,《元和郡縣誌》卷四〇隴右道西州貢物稱「開元貢毛、(20)刺蜜、干蒲萄」,《通典》卷六記諸郡土貢,交河郡(西州)是「貢布十端」。歷考諸書,均不見貢絲的記載。但《六典》以下所述都是開元制度,《通典》稱郡,更是天寶時制,《新唐書》卷四〇《地理志》所述也可能別有所據,源出唐初記載。
最後,附帶提一下,阿斯塔那二一四號墓,出有《唐汜貞感等付綿練當青科(稞)帳》,內容是列記諸人姓名及付綿若干屯或練若干匹,計當青科若干斛斗。付綿最多二十屯,少則兩屯;付練多至二十匹,少則五匹,與應納青科多少相當。內「綿拾屯」與「練伍匹」都「計當青科(稞)陸碩伍(斗)」,則綿兩屯相當於練一匹。本件只付綿、練,卻沒有絲。本件紀年已缺,同出有《唐麟德二年(665年)張君妻麴勝墓誌》,本件當不晚於本年,據書法和內容也不能早於唐代。征納青稞是什麼稅目,經常性的賦稅還是臨時徵發,我們難以確定,但知這不是對個別人戶的征納,以綿練當青稞也不是個別人戶的特殊處理。是否可以反映唐代西州仍然有較普遍的蠶桑和紡織手工業呢?
附記:本文寫成後,承新疆博物館武敏、吳震二位同志見告:新疆出土的北朝織物中有「綿經綿緯」所織之,又阿斯塔那三〇五號墓所出屍衾亦系「綿經綿緯」織成,但較粗疏。今附記文後志謝。
(原載《出土文獻研究》198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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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一冊181頁。
(2) 「九」字下當脫「尺」字。
(3) 「道」下脫「人」字。
(4) 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一冊187頁。
(5)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二冊第7頁。
(6) 《北史》卷九八《蠕蠕傳》稱北魏文成帝之和平五年(464年)為柔然之永康元年,則十年為癸丑,公元473年,據吐魯番所出《蓮花經》殘卷題記稱「永康五年,歲在庚戌」,則永康十年為公元476年,與《魏書》不合。詳《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二冊第4頁注。
(7)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二冊第17頁。
(8)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二冊第24頁。
(9) 《北史》卷九七《波斯傳》。按波斯錦亦見於《梁書》卷五四《諸夷傳》「滑國」條。傳稱:「普通元年(520年),又遣使獻黃獅子、白貂裘、波斯錦等物。」時間晚於哈拉和卓九〇號墓。
(10) 《魏書》卷一〇一《高昌傳》,原缺,後人以《北史》卷九七《西域傳》補,而刪去魏以後事。
(11) 本墓出有《建初十四年八月韓渠妻隨葬衣物疏》,建初是西涼李暠年號,李暠卒於建初十三年(417年)初,子李歆嗣位,隨即改元為嘉興,建初十四年實為嘉興二年。按西涼占有酒泉、敦煌,高昌雖說僻遠,由酒泉,經敦煌、伊吾以達高昌,不出十日,不應遲至次年八月尚不知改元,且所引條呈乃官府文書,更不應惘然不知改元。這批出土文書具有建初紀年的有兩種情況,一是確知為西涼「建初」,哈拉和卓九一號墓的《西涼建初四年(408年)秀才對策文》即是;也有很可疑的,哈拉和卓八八號墓所出《西涼建初二年(406年)功曹書佐左謙奏》即是(以上兩件並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一冊第17~20頁)。本墓所出的建初紀年文書也難確定其為西涼,但從文字內容和書法看,應早於麴氏高昌時期。
(12) 這裡所云「蠶桑」,實即指蠶,所以用「簿」計算,但不解蠶怎樣租賃。
(13) 以上所引阿斯塔那一號墓所出文書並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一冊第17~20頁,又查原文「絲」並作「系」。
(14) 並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三冊第293、294頁。
(15) 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三冊第335頁。
(16) 本件共有五段,除第一段絹、綿為墨書外,其他四段均朱書,與下件並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五冊第175~179頁。
(17) 《新唐書》卷二二一上《高昌傳》此句作「擷花可織為布」。此用《舊唐書》卷一九八。
(18) 見哈拉和卓三九號墓所出《唐貞觀二十一年帳後□苟戶籍》,《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第101頁。
(19) 按《梁書》卷五四《高昌傳》已云:「草實如蠒,蠒巾絲如細,名為白疊子,國人多取織以為布,布甚軟白。」前引哈拉和卓九〇號墓所出《高昌主簿張綰等傳供帳》多處記載「行緤」,多至四十匹,這是較早時期的墓,可知疊(緤)布的生產早已有發展。但高昌文書還未見普遍征納疊布的記載。
(20) 「毛」可能是「氈」之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