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居存稿 · 吐魯番文書中所見高昌郡軍事制度
我於《魏晉時期有關高昌的一些資料》一文中曾據《流沙墜簡》所載西晉泰始年間《廩食簿》中的「高昌土兵」,疑西晉時駐高昌的戊己校尉所領兵,「除了來自別地的屯戍兵以外,還有在高昌居民中組成的隊伍」。(1)前涼建立高昌郡以後,推想仍以涼州兵出戍,並繼續在高昌郡內組織「土兵」,但未見記載。前秦滅前涼,「以高昌楊干為高昌太守」,(2)苻堅以高昌人為高昌太守,與後來沮渠蒙遜以隗仁為高昌太守,並是利用當地大姓力量以確保其統治,疑亦與當地軍隊多高昌人有關。《晉書》卷一一四《苻堅載記》下記太元七年(382年)苻堅的侄兒苻陽謀反,「徙陽於高昌」,高昌是犯罪謫徙之地,我想那裡如漢代一樣也有來自內地的刑徒謫戍。後涼時,呂光曾派遣他的兒子和貴族子弟去鎮守高昌,《晉書》卷一二二《呂光載記》稱:
群議以高昌雖在西垂,地居形勝,外接胡虜,易生翻覆,宜遣子弟鎮之。光以子覆為使持節、鎮西將軍、都督玉門已西諸軍事、西域大都護,鎮高昌,命大臣子弟隨之。
呂覆出鎮,當然帶著一支軍隊去的,所謂「大臣子弟」當以氐人為多,他們是統率軍隊的骨幹。這批鎮守高昌的將卒,後涼亡後,下落不明。
史籍所載高昌郡時代的郡兵情況,僅此而已。《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一冊為北涼高昌郡軍事制度提供了寶貴的資料,今就文書所見兵士來源、軍事編制等問題綜述如下:
一 兵士來源
根據文書,我們知道北涼時期的高昌郡兵士來自兩個來源,一是徵發或召募,二是謫戍,兵士都是出於當地編戶。
哈拉和卓九一號墓文書二一《下二部督郵縣主者符》:(3)
本件無紀年,據同出文書當是北涼後期,符的內容是郡府下給二部督郵及所屬縣主者,(4)徵發兵士。這種由地方官徵發的「見入軍之人」,應來自民間。符稱「賷鑊五□(十?)口、斤斧五十口」,又說「悉具弓□」。鑊和斤斧都是五十口,似乎是基層編制兵士數為五十人。所云「鑊五□口、斤斧五十口」,當是合計數,亦即人各一具。為什麼要這樣多,不清楚,(5)是官給還是自備,也不明白,但不說每人一具,而舉總數,可能由官給。弓矢明雲「悉具」,應是自備。符中還特別指出「行軍之具,□令備辦,慮其不辦」,責令三綱(指縣主簿等首僚)及幢校主者督察,(6)所謂「行軍之具」,究竟除鑊、斤斧、弓矢之外還有哪些,由於文書殘缺不能具知,也不知道哪些是官給,但至少弓箭是由兵士自辦的。這種自辦弓矢或尚有其他物件的「入軍之人」應是從民間徵發來的。
阿斯塔那二二號墓文書一《縣兵曹刺為點閱兵人事》:
刺的本意為書寫,《釋名·釋書契》云:「書又稱刺,以筆刺紙簡之上也。」黃刺應即寫在黃紙上的文書,內容是縣兵曹點閱兵士,同在一個「刺」上的共十五人,要求各具弓箭,如不具,即勒行鞭一百。這裡也說明入軍之人要自具弓箭。
阿斯塔那二二號墓文書七是《翟蔥等應募入幢名籍》,內云:
本件是募集兵士分別編入各幢的名籍,前面是否殘缺,不明,後面還缺幾人也不明,最後必是「若干人某某幢入募」,已缺。這裡翟蔥諸人稱為「入募」,通常「募」與徵發不同,但有時「征」與「募」並不如人們所理解的那樣嚴格區別,《冊府元龜》卷一二四載先天二年(712年)正月睿宗誥稱:
初分府衛,計戶充兵,才足周事,遂使二十一人入募,六十齣軍。
這裡說的是府兵,當然來自徵發,但卻也說成「入募」。《唐律疏議》卷一六《擅興》「揀點衛士(征人亦同)取捨不平」條,疏議:「征人,謂非衛士,臨時募行者。」征人指臨時募行的兵士,與衛士不同。但《疏議》又說:「揀點之法,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所謂「取捨不平」即是舍富取貧,舍強取弱,舍多丁而取少丁。如上所引,這一條是征人與衛士同樣適用的。由此可知,在唐代,「募」和「征」往往沒有嚴格的區別。本件所謂「入募」,我想和上引哈九一號墓所出《下二部督郵縣主者符》所云「見入軍之人」是一致的。
高昌郡徵發兵士的標準雖不清楚,似乎也有些值得注意的跡象。哈拉和卓九六號墓文書三《北涼玄始十二年(423年)兵曹牒為補代差佃守代事》有如下幾句話:一是說補兵的事,提到「以強補」,「」是當時兵種名稱,(7)下稱「強信單身,請如事脫」,意謂這個名叫強的人確是單身,(8)請按本例脫免。這裡似說明單身可以免補。本件又一事是差人佃耕,內稱「以闞相平等殷可任佃」。這是兵曹牒,所差的當是屯田上的勞動者,牒稱「殷可任佃」之「殷」即「戶殷丁多」之「殷」。「單身脫免」,「戶殷任佃」,基本上也和「先富後貧,先多丁後少丁」之制相符。
如上所述,北涼時期高昌郡兵的來源之一是征自民間,這是主要的來源。另一來源是謫發,哈拉和卓九一號墓文書一七《兵曹條往守白艻人名文書》:
據本件,知白艻戍兵至少有一部分出於謫發,被謫發的戍兵有的是為了「輸租」上犯了什麼刑法。本件所記姓名除殘缺外仍有十三人(引文略)。此外,還有來自高寧和橫截縣的守白艻戍兵沒有說「謫」,是否也是謫發,不明。當時高昌郡人還往往為了犯所謂「閱馬逋」的罪名而謫戍,哈九一號墓文書二四殘存一行云:
右五人坐閱馬逋,有謫白艻。
又同墓文書二六《馮淵上主將啟為馬死不能更買事》:
關於「閱馬逋」究竟是指什麼,我們還不清楚,據本件所說,應與所飼養的馬匹死失相關。這個馮淵因馬死無力更買,才坐「閱馬逋」謫守白艻(原缺「白」字)。馮淵的身份不明,從本文語氣看來,似非一般百姓,但坐「閱馬逋」被謫發的當然主要是一般百姓。
從上引文書中我們可以看到北涼高昌郡兵來源雖有徵發和謫發的差別,但大致可以推斷都出於郡縣居民。這些文書的紀年均已缺失,由於有墓葬及同出文書可憑,定為北涼晚期即公元5世紀30—40年代間,想無大誤。像這樣經常性的、制度化的徵發兵士疑是魏晉時期高昌地區性徵發士兵的沿襲。而這種制度所以能維持下來又和高昌郡的特點分不開。人所共知,高昌郡的前身是漢代戊己校尉所管理的屯田區,原先在那裡的軍和民本沒有嚴格的區別。高昌士兵從當郡居民中徵集,而當地居民繼承漢代以來的傳統,本來就是兵。前涼張駿時,戊己校尉趙貞不服從張駿,曾打敗駿將西域長史李柏。(9)趙貞的軍隊頗大程度上當以高昌人組成。
二 高昌郡軍事管理制度和軍隊編制
我們見到高昌郡軍事文書幾乎都是郡兵曹上行、下行的符、牒、屬等,個別的有縣兵曹文書。凡發兵、遣戍、軍內人員的補代,行罰軍將,甚至具體到修治軍事建築等都由郡兵曹掾、史上白郡府(有時還有軍府),經首僚審核後押署,付有關機構執行。雖然這些文書都不見太守押署或批示,但都有「事諾注簿」、「事諾奉行」,有稱為「屬」的文書則單有一個「諾」字,「諾」就是所謂「畫諾」,(10)即表示太守批准施行。毫無問題,高昌郡的軍事最高長官是太守,而具體管理軍事的則是兵曹。兵曹有掾和史,歷見哈九一號墓、九六號墓所出諸文書。有的文書只舉「兵曹」,指的是「掾」,如哈九六號墓文書一九《兵曹白為胡愍生永除□佃役事文書》稱「□李二兵曹」,署名「李祿」、「張龍」,從其他文書知道二人都是兵曹掾。又據上舉文書我們知道同時任兵曹掾的不止一人,但二兵曹合署名卻只此一件,它件大都掾、史同署。按《晉書》卷二四《職官志》、《宋書》卷四〇《百官志》都沒有舉兵曹掾、史,《金石錄》卷二〇《晉彭祈碑陰題名》掾和史並見。彭祈歷任西郡、酒泉、略陽三郡太守,此兵曹掾、史當是郡屬。則北涼高昌郡掾史並置,恐是沿襲晉制。
這裡卻有個問題。我在《吐魯番文書中所見高昌郡縣行政制度》一文中,曾經提到有的文書末尾押署有上下兩排,下排是郡府首僚,(11)上排是軍府首僚長史、司馬和錄事參軍,個別的還有錄事(但無押署)。所以有軍府首僚,即因高昌太守帶有將軍號,開府置屬。但同是有關軍事的文書有的卻止有郡府僚屬押署,我以為「可能由於高昌太守或加將軍號或不加之異」。然而卻又有疑問,在置軍府時,為什麼發兵、戍守、行罰等事一切仍由郡兵曹掾、史具體主管?據文書絕不見分曹署事的參軍,似軍府並無實際職務。
首僚除了主簿、功曹史、五官以外,軍事文書還有典軍主簿的押署,應是主簿分職,專管軍事。哈九六號墓文書三《北涼玄始十二年(423年)兵曹牒為補代差佃守代事》:
高昌郡既有外軍,應亦有中軍。南北朝諸州軍府僚佐並有中兵參軍及外兵參軍,高昌郡則似同屬郡兵曹主管。本件所云「范晟□佃」,以下9至11行說的是差人任佃。兵曹管理的田應屬軍屯。高昌郡前身本是戊己校尉屯田所在,軍屯長期保存下來是很自然的,但佃耕屯田的人不可能像漢代那樣都用田卒,本件下文說「闞相平等殷可任佃」,似乎不像田卒。哈九六號墓文書一九《兵曹白為胡愍生永除□佃役事文書》:
這個胡愍生得以永除佃役是由兵曹呈請的,所謂「佃役」,恐亦指佃耕屯田的勞役。胡愍生佃役名屬兵曹,但也不像是田卒。關於屯田,與當時土地制度有關,今姑勿論。
軍隊的基本編制為幢。上引阿斯塔那二二號墓文書稱若干人「左艾幢入募」,知入募兵士即編入各幢,左艾似即本幢主將姓名。哈九一號墓文書一四《兵曹下八幢符為屯兵值夜守水事》,所云「八幢」當指八個幢,文書內容是差遣八個幢的將士去守護中部督郵區內屯田灌溉事。由於前缺,八幢的具體名稱已不可知。
幢是軍隊編制的名稱,同時又即指領幢主將,成為職稱。哈九一號墓文書五《北涼義和三年(433年)幢趙震上言》:
幢即趙震的職稱。同墓所出文書一六《兵曹行罰幢校文書》稱「幢杖五十,校將杖七十」,幢與校將分別判刑。又上引同墓文書一四《兵曹下八幢符為屯兵值夜守水事》稱「幢共校將一人撰(選)兵十五人夜住守水。殘校將一人,將殘兵值苟(狗)還守」,此件也是幢與校將分列,幢只一人,校將有二人,一人「夜住守水」,餘下一人還守。幢是領幢的主將,其下至少有校將二人。上言的幢趙震據同墓文書一二《兵曹行罰兵士張宗受等文書》見「校趙震」,應是一人,但職稱為「校」,時間應早於義和三年(433年)五月。
《趙震上言》後有「琦?」的押署,應是上級,又有「帥」二人,主者一人。別的文書均不見有「帥」,通常文書押尾的是該管上級,至於「主者」,一般泛指主管人,這裡似指管理文書的人,故云「主者杜來注」。(12)帥和幢是什麼關係我們不清楚。
由於幢是軍隊的基本編制,所以幢所在營地如塢壁之類也叫做幢,同墓文書七《北涼義和三年(433年)兵曹條知治幢墼文書》雖已殘缺,大意是指派人「作墼」「治幢」,(13)顯然,本件所記的「幢」指的是幢所駐的軍事建築物,所以要「作墼」修治。
本來,幢止是旌旗之類,軍中用來識別隊伍和表示將領所在。西晉時大將建赤幢曲蓋。作為軍隊編制的幢不見前代,但南北朝已普遍採用。《宋書》卷六《孝武紀》大明五年(461年)二月《閱武詔》稱「軍幢以下,普量班錫」;同書卷四四《謝晦傳》,河東人商玄石以參軍領幢;卷四九《蒯恩傳》,恩「以寧遠將軍領幢」;卷六四《何承天傳》,承天作《安邊論》,有雲「諸商賈往來,幢隊挾藏者皆以軍法治之」;可知在劉宋時幢是軍隊的基層編制。北魏初已見幢將,《魏書》卷二八《莫題傳》稱題「初為幢將,領禁兵」;卷三〇《來大千傳》稱大千「遷內幢將,典宿衛禁旅」,二人並領禁兵。但作為軍隊編制當然不限于禁兵,《魏書》卷七二《路恃慶附弟思令傳》,魏末上表論軍事,說「軍幢統領,亦皆故義」,知軍隊編制,軍下為幢,與南朝相同。《金石萃編》卷三一《東魏興和三年(541年)兗州刺史李仲璇修孔子廟碑陰題名》有幢主二人,所領應是本州兵。軍幢編制不僅通行南北朝,《北史》卷九八《蠕蠕傳》說柔然軍隊「千人為軍,百人為幢」,軍下為幢,與宋魏全同。
如上推斷,高昌郡分中軍和外軍。《北堂書鈔》卷六九中兵參軍條引干寶《司徒儀》云:「中兵參軍掌督帳內牙門將及軍器,治其事。」這裡說的是司徒府中兵參軍的職司,據《宋書》卷三九《百官志》,當時州郡軍府僚佐及職司也略同公府。高昌郡的軍府如上所述,不見諸曹參軍,中兵、外兵參軍的職司並歸郡兵曹。哈九一號墓文書三《北涼玄始十一年(422年)馬受條呈為出酒事》,其中有「次出酒□斛,付孫善,供帳內 騎、箱□等」的記載,「騎、箱□等」亦即類似《司徒儀》所說的「帳內牙門將」,他們是守護太守官衛的將士。其中「騎」的「」屢見文書,意義不明(見後文)。「箱□」當是「箱直」,同墓文書四為《北涼真興七年(425年)箱直楊本生辭》(14)殘存年月及「箱直楊本生辭:前十月」十九字。《宋書》卷九八《氐胡大沮渠蒙遜傳》稱涼州呂光「使蒙遜自領營人配箱直」。箱直當指在官衛內兩廂當直的將士,他們屬於帳內。北朝後期帳內是主將親兵的專稱,《魏書》卷八〇《賀拔勝及弟岳傳》記他們弟兄都曾充當廣陽王淵的帳內軍主,帳內都督更多見。(15)帳內軍主或帳內都督所領的親兵就叫做帳內,《北齊書》一九《張保洛傳》稱「以帳內從高祖(高歡)出山東,有麴珍」等七人,「並以軍功至大官」。
從文書中我們還看到按照專長分工的名色。哈九一號墓所出文書四二《細射步矟等兵人名籍》:
1 ——右九人細射。隗保強、令狐玩、孫淡、張保受、樊受、
2 孫佛狗、李晟、蓴明、張保、吳淡、——右十人步矟。
3 嚴緒、隗逈、右過水。祝歸、唐利、竺黃媚、
4 國、姜富、隗益幼、 、張 、張仁、王楷、
〔後缺〕
由於前後殘缺,我們不知道除現存細射、步矟、過水之外還有什麼名色。
細射是以善射者組成的隊伍。《魏書》卷三〇《豆代田傳》稱「太宗時以善騎射為內細射」,同書卷二六《長孫肥附子翰傳》說他「以善騎射為獵郎」,後來「給殿中細拾隊」,「細拾」乃「細射」的音訛。矟是長矟,有馬矟與步矟之分。《魏書》卷一〇八之四《禮志》四記天賜二年(405年)魏帝出行鹵簿,稱「侯在步矟內」,《宋書》卷四八《朱齡石傳》稱「高祖(劉裕)遣齡石領鮮卑步矟,過淮擊之」,同書卷七四《沈攸之傳》稱「世祖(劉駿)以其善戰,配以仇池步矟」。知劉宋亦有以善於步矟的鮮卑及氐人組成的專業隊伍。但善用矟的實亦不僅鮮卑等族,本件列於步矟的兵士姓名,和細射一樣多應是漢人。《三國志·魏書》卷一《武帝紀》建安十六年(211年)七月曹操西攻關中,裴注引《魏書》稱「議者多言關西兵強,習長矛」,則早在漢末,西北地區戰士即習用長矛(矟)。所云「關西兵」指的是馬超和關中割據將領所統之眾,其中雖有氐、羌,當然不限於氐、羌,更多的應是漢人。
本件所見人名還多見於另外兩件文書。同墓文書四三為《無馬人名籍》,於記錄姓名後,稱「右十七人無馬」。十七人中見於上引《細射步矟等兵人名籍》的有令狐玩、孫淡、孫佛狗、張保、張保受、蓴(疑即前件的蓴明),並配入步矟人中;嚴緒,配入「過水」中;又祝歸、竺黃媚、姜富三人,因後缺不知配入何類。分配歸入哪種名色和登記有無馬匹,表明他們都是新入軍之人。無馬與分配,二件文書之間有什麼關係我們不清楚。這些人配入步矟而不是馬矟,是否與無馬有關呢?
見於上述兩件文書的人名有的又見於同墓文書十二《兵曹行罰兵士張宗受等文書》:
本件內容是兵曹據校趙震所上解,處罰兵士。這些兵士有的由於「屯守無□」,有的由於「長逋」即長期逃亡,兵曹按情狀分別判處髠鞭等刑。其中嚴緒、孫淡二人並見上引兩文書,王階疑即「細射步矟等兵人名籍」中的王楷。如果上引二件所記姓名都是新入軍之人,此件必在其後。又這些處刑兵士都據校趙震所上解文定罪,當然都屬趙震所領。趙震上有缺文,應是「幢某人」。《細射步矟等兵人名籍》中嚴緒列於「過水」,孫淡列於步矟,他們又同屬趙震所領,則細射、步矟、過水等專業仍為一幢內的分工。
前面曾提到柔然之制是「千人為軍,百人為幢」,至於宋、魏的幢可能要大得多。《宋書》卷九五《索虜傳》稱「汝陽城內有虜一幢,馬步可五百」,這是宋人偵察所得的情報,如果兵力估計正確的話,則北魏一幢人數遠超過百人。高昌郡的幢究有多少人,難以確知,但據上引《兵曹行罰兵士張宗受等文書》,一幢內由於屯守犯了什麼過錯的二十八人,長逋的九人,合共三十七人,全部人數恐當在百人已上,但從文書所見諸如發兵、出戍、守水等,所記兵士人數都很少,則每幢人數也不會太多。
如上所述,據文書我們知道北涼高昌郡兵分中軍及外軍,其基本軍事編制為幢,其主將亦稱幢,下有校,每幢領兵大致百人以上。幢內似按專業將兵士配入細射、步矟、過水(意義不明)等隊伍。中軍守護太守官衛的有騎、箱直等,總稱為帳內。所有這些基本上都可與同時的宋魏軍事制度相印證,唯有「」的一詞不見南北朝諸史,(16)卻屢見文書。
哈九六號與九一號墓所出軍事性文書中「」凡九見。哈九六號墓文書三《北涼玄始十二年(423年)兵曹牒為補代差佃守代事》中有兩處見「」,一是一個名叫強的陳訴,說奉文書「以強補」,他訴稱單身,不應充當,經審查「強信單身,請如來脫」。這裡「補」似即補某種兵,由於殘缺,不太清楚。另一處比較完整,今錄本件12至14行如下:
大塢左得等四人訴辭稱:為曹所差,知守塢兩道,今經一月,不得休下,求為更檢。信如所訴,請如事敕,當上幢日,差四騎付張攢,守道 。
左得等四人是「」,他們的任務是「守塢」,訴稱過期不得番休,請求檢審。經檢審,訴辭屬實,呈請照事例,命令到「上幢」即上番日,差四騎兵交給張攢,充任「守道」。這裡的是守塢的兵,差發的四騎兵可能就是代替他們的,他們的任務是守塢側道路,所以說「知守塢兩道」。又前引哈九一號墓文書三《北涼玄始十一年(422年)馬受條呈為出酒事》中的「騎」,當然是騎兵。又同墓文書一一《建□某年兵曹下高昌橫截田地三縣符發騎守海事》有如下的話:
杜福、帛午、任 三人乘所配馬。田 三騎,通身合七騎,次往海守十日,以休領。
本件內容就是發騎守海,杜福三人配給馬匹,顯然是騎兵。此外,有兩件文書說的是「部」某人等「由來長逋」,予以處罰;(17)又兩件殘缺太甚,內容不明。(18)據文書,確指騎兵的有三條,但是否必指騎兵,尚待他日更多記有「」的文書發見。
三 戍守和守水
文書中屢見有關戍守的記載,上文已經述及高昌郡兵出戍有的由於謫發,有的調發各縣居民,前引哈九一號墓文書一七《兵曹條往守白艻人名文書》一,有因輸租謫戍的十三人,有來自高寧縣的若干人和來自橫截縣的二人。同墓所出文書一一《建□某年兵曹下高昌橫截田地三縣符為發騎守海事》:
據此知守海的騎兵由高昌、橫截、田地三縣調集。同墓文書三六《高寧縣上言》殘存一行,稱「高寧縣言:謹案華豹部明當」十二字,上引《發騎守海符》,調發的騎稱「」,此《高寧縣上言》是否與發騎守海符直接有關,不可知,但可以說明至少有的縣是有軍隊的,這些軍隊雖下屬於縣,郡兵曹仍得調戍邊境。
令人不解的是番期的短暫。上引《發騎守海符》是「次往海守十日」,同墓文書一七《兵曹條往守白艻人名文書》一記嚴興等是「各謫白艻□(守)十日」,從高寧、橫截調來的卅人是「次□(白)艻守十日」,不管守白艻或守海番期都止十日。又前引哈九六號墓文書三《玄始十二年(423年)兵曹牒》記大塢左得等四人訴辭,說他們「知守塢兩道,今經一月,不得休下」,雖未明言番期,但一月業已超當規定上番期無疑。當然,不管戍守兵士來自謫發或徵募,決不可能十日即退伍,十日僅是番休期。即使如此,十日更番,戍兵紛紜道路,也是難以理解的。我想這可能與戍守地點的艱苦條件有關。
戍守所在,文書所見只有兩處,一是「守海」,二是「守白艻」。另外還有一處守大塢,乃具體據守點,姑不論。所謂「海」,據新疆博物館考古隊簡報,認為應即指「原柳中縣東南通敦煌的沙海,亦即唐代的大海道」。(19)我同意這個意見,今不贅論。「白艻」,《魏書》卷一〇一《高昌傳》作「白棘」,同書卷四三《唐和傳》、唐釋彥悰《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作「白力」,《梁書》卷五四《高昌傳》作「白刀」,標點本改作「白力」。今按《梁書》作「白刀」字訛不待辨。「白力」,文書都寫作「白艻」,從未省去草頭。艻,字書並音勒,義為香菜。《通鑑》卷二四九唐宣宗大中十二年(858年)正月記王式為安南都護、經略使,稱「至交趾,樹芀木為柵,可支數十年」。胡註:
余按《廣韻》,芀,都聊切,又音調者,葦華也,其字從草、從刀;又《類篇》有從草、從力者,香菜也,歷得切。昔嘗見一書,從草從力者,讀與棘同。棘,羊矢棗也,此木可以支久。(20)
今按「力」字必誤,《廣韻》卷五德韻下有「艻」字,雲「羅艻,香草」。《玉篇》卷一三草部同。顯然葦華、香草都不可能用來樹柵,胡注以為羊矢棗之棘才可以支久,所見之書,胡已失記,但必非臆造。據此,可證文書的「白艻」即《魏書》之「白棘」,音義並同,這樣草頭是不能省的。白艻城在今新疆鄯善縣,近人考證並同。
守海、守白艻文書有紀年可考者僅上引《建□某年兵曹發騎守海符》。「建」下缺文,據同墓文書一〇《建平五年祠□馬受屬》及哈九九號墓文書一《建平六年張世容隨葬衣物疏》,知本件「建」下乃「平」字,這一時期的建平年號不見記載,唯《祠□馬受屬》寫在《北涼玄始十一年(422年)馬受條呈為出酒事》的紙背,知建平必在玄始後。北涼玄始之後紀年為承玄及義和,同墓出有義和三年(433年)文書,則建平尚在義和以後。義和三年沮渠蒙遜卒,子牧犍嗣,改元承和。(21)承和年號卻絕不見於文書。《魏書》卷一〇一《高昌傳》說:世祖時,有闞爽者,自為高昌太守。太延中,遣散騎侍郎王恩生等使高昌,為蠕蠕所執。按太延元年(435年)即沮渠牧犍之承和三年,很可能闞爽那時自立為太守,已不用北涼年號,建平也許是闞爽的紀年。有的同志疑沮渠牧犍在承和某年改元建平。不管建平是誰的年號,實際上都是闞爽統治時期。又據文書押署姓名,與義和間文書押署姓名參錯互見,同墓文書一八《兵曹條往守白艻人名文書》二首稱「兵曹掾張預」,而文書一三《北涼義和□年兵曹行罰部五人文書》亦首稱「兵曹掾張預」。因此,我們認為這些有關守海、守白艻文書大致都在北涼義和至承和(相當於建平)年間,當無大誤。
建平年間的軍事行動是比較頻繁的,歷史博物館藏吐魯番文書《建平六年田地縣催諸軍到府召》:
1 建平六年正月十二日田地縣廷掾侯馥、李
2 珍,錄事闞銀、闞林,兵曹張通、陳悅,
3 賊曹閻開、索珍,鎧曹闞苕、張慶等
4 召催諸軍破列,並箭工、鎧工、
5 拾角,明寅到府。若違召不到,廷掾、錄事受
6 罰二百,主者受頓鞭,遠使一道。
7 召具。
據本件知建平六年曾召集田地縣諸軍到府,而且還包括隨軍工匠,召集的原因不明,大概是為一個較大規模的軍事行動作準備。
義和至建平間高昌軍事行動的敵對力量是誰,我們不清楚。白艻城和大海道都是邊境進入高昌的咽喉。
為了防止外部來的進攻和抄掠,發兵防守,本是常事,但北涼後期可能有特殊背景(見下)。
高昌郡兵奉命戍守邊境,還奉命在開渠灌溉時守護渠水,哈拉和卓九一號墓文書一四《兵曹下八幢符為屯兵值夜守水事》:
1 右八幢知中部屯。次屯之日,幢共校將一人撰(選)兵十五人夜住
2 守水。殘校將一人,將殘兵,值苟(狗)還守。
3 兵曹掾張預、史左法強白。明當引水溉兩部。
〔中 缺〕
4 司馬 藺 功曹史 璋
5 典軍主簿 嘉
6 錄事參軍 悅 五官 洿
〔後 缺〕
本件雖缺紀年,亦當是義和、建平間文書。
文書所云「知中部屯」即是負責中部屯田,承擔此項任務的有八個幢,規模是相當大的。文書稱「明當引水溉兩部」,即中部和東部二督郵轄區。本件說的八幢是負責中部屯的,應當還有負責東部屯田的若干幢。兩部是否包括高昌全境不可知,但已包括很大地區是可以肯定的,八個幢分布的地點相當廣。據本件,高昌郡屯田有一個十分嚴密的管理制度,開渠引水灌溉兩部定在同日,由郡府剋期定限,並派遣相當多的兵士去守護,這充分表示開渠灌溉是當地的一件大事。
開渠引水時派兵守護以便調節用水量防止意外,可能沿自戊己校尉時代的舊制。漢代早期那裡大概除車師前部地域外沒有民田,東漢後期特別自晉以來不僅已存在民田,而且出現了大族豪強,所以要派兵守護就不僅為了調節用水,防止渠道出什麼問題,而且也為了彈壓爭水糾紛,實質上也就是優先保證官府屯田和豪強私田的灌溉。
上引文書中說除了夜住守水的將士之外,每幢以校將一人帶著其餘兵士和「值苟(狗)還守」。軍中畜狗值夜也是漢代屯戍遺制。《居延漢簡甲編》所錄,如:
南部六所,狗籠一(二四六〇)
狗少一見不入籠(一三八三)
類此提到狗的簡尚有一些,今不贅引,據居延簡可知諸隧都畜狗,狗和狗籠都有名額,在器物簿上登記。這種制度也反映在敦煌所出漢簡上,其中西部候長的移文,竟把狗和卒徒並列。(22)從守狗值夜這一點也看到高昌郡軍事制度殘留著漢代遺制。
四 北涼晚期的兵士逋亡問題
如上所述,北涼晚期高昌郡的軍事活動比較頻繁。同時,兵士逋亡,在文書中也屢見不鮮。哈九一號墓所出軍事文書有四件提到兵士「逋」或「長逋」:
馮祖等九人長逋。(文書一二《兵曹行罰兵士張宗受等文書》)
部 () 雙等五人由來長 (逋),不逐部伍。(文書一三《北涼義和 年兵曹行罰部五人文書》)
幢校〇逋, 在守,(中略)兵責破列 定逋,別案推 (檢)。(文書一六《兵曹行罰幢校文書》)
謹案部王貴興、楊惠二人由來長逋。(文書二三《某幢上言為部王貴興等長逋事》)
從上引文書中可以看到兵士常因所謂「長逋」的罪狀受罰。「長逋」意謂長期不歸隊,所以文書說「由來長□(逋),不逐部伍」。阿斯塔那六二號墓所出文書幾乎全部是一個名叫翟強的訴辭,其中三件(二辭一啟)是關於翟強受賕賣放征行兵士事。今錄文書三《翟強辭為受賕事》如下:
本件及其它二件紀年均已殘缺,同出文書有《北涼緣禾五年隨葬衣物疏》,死者為男子,可能即翟強。緣禾疑即北魏太武帝的延和,止三年,五年實為太延二年,亦即沮渠牧犍之承和四年(436年),仍是北涼晚期,亦即闞爽統治時期。
有關此案的二辭一啟文多殘缺,殘存語亦不盡可解,但大意還是可以知道的。翟強應是個下級官或吏,在一次征行中,他被控受賕賣放兵魯得、令狐國、王朴子等五人,因而入獄。他先後陳訴太守請付曹司檢校和陳述事件經過,自稱枉屈,被人誣攀。按同墓文書九《韓暖等名籍》,其中亦有五人之一的令狐國,上引翟強訴辭稱「韓□一人款」,疑即韓暖,則此名籍亦與受賕案有關。
翟強受賕,是否確如他自己所說「橫見搏引」,可以不論,但征行兵士多「長逋」,翟強訴辭中魯得等五人「逋不往」,又「子等九人逋不從征」,總是事實。結合哈九一號墓文書所見,知北涼晚期高昌郡兵逋亡之風盛行。
北涼晚期闞爽統治高昌,那時候兵士逋亡之風我以為與人民反對闞爽的分裂活動有關。
闞氏是高昌大姓,他的分裂活動代表部分豪強的封建割據要求。據《魏書》卷四三《唐和傳》,《宋書》卷九八《大沮渠蒙遜傳》,後來唐契和沮渠無諱先後進攻高昌時,闞爽曾獲得柔然的支持,敗後又投奔柔然,他自立為太守是獲得柔然支持的。
高昌地處西域與內地經濟、文化交流的要道,自西漢設置戊己校尉以來,和涼州地區有非常密切的關係,前涼以後,經歷後涼、前秦、西涼、北涼,一直是涼州的屬郡。高昌郡的居民包括少量當地車師人(那時尚有車師前部王,車師人大都居於交河城周圍)、漢代戍兵的後代和大量來自西域和內地的漢族和其他各族人民,其中從涼州進入的最多。包括高昌在內的西域各族人民歷來把涼州作為歷屆中原皇朝的地方政權。歷史的要求是繼續和加強高昌與內地的政治、經濟、文化聯繫,把地處玉門內外的高昌從涼州分割出去,就意味著削弱、阻礙這些聯繫,闞爽的分裂活動違背了歷史要求,違背高昌人民乃至其他西域各地人民的願望,理所當然地要遭到人民的反抗。如前所說,高昌郡兵是由當地人民組成的,兵士逋亡正好反映了高昌人民反抗闞爽分裂活動的意志。
(原載《社會科學戰線》198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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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史研究》1979年第1期,見本書351~352頁。
(2) 《資治通鑑》卷一〇四東晉太元元年(376年)九月。按此楊干應即同書卷一〇六太元十年九月及《晉書》卷一二二《呂光載記》所載之高昌太守楊翰。《通鑑》卷一〇四作「楊干」,又明言他是高昌人,當別有所據。
(3) 本文所引文書除註明外,均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一冊。
(4) 二部督郵指中部及東部,哈拉和卓九一號墓文書一一《建□某年兵曹下高昌橫截田地三縣符為發騎守海事》見東部督郵,哈拉和卓九六號墓文書二二《中部督郵殘文書》見中部督郵。
(5) 《新唐書》卷五〇《兵志》也說到府兵每火按帶的用具多種,其中也有、斧,但品類甚多,而每種只一、二件。
(6) 三綱見《北堂書鈔》卷七七引韋昭《辯釋名》,詳《吐魯番文書中所見高昌郡縣行政制度》,見本書第363頁。
(7) 音頹,義亦同。吐魯番文書中的「」,似即是兵的別稱,也可能指騎兵,詳後。
(8) 上文有「以李子強代祖子」,「強」可能即「李子強」。
(9) 《晉書》卷八六《張軌傳》。
(10) 詳《吐魯番文書中所見高昌郡縣行政制度》。
(11) 《文物》1978年第6期。
(12) 杜來亦見同墓文書四三《無馬人名籍》,其中所記姓名又多見於同墓文書四二《細射步稍等兵人名籍》,杜來亦當是普通兵士。
(13) 墼是土磚。「作墼」屢見居延漢簡。
(14) 真興本是夏赫連勃勃年號,當是北涼向夏稱臣,用了夏的年號。
(15) 見《北齊書》卷一九《韓賢傳》,《周書》卷二〇尉遲綱、卷二八陸騰、卷二九王勇、李和諸人傳。
(16) 據新疆博物館同志見告,北魏互文記有「隨主」,隨應即是的繁寫,但所領的是工匠,不是兵士,見《考古》1973年第2期。
(17) 哈拉和卓九一號墓文書十三《北涼義和□年兵曹行罰部五人文書》、同墓文書二三《某幢上言為部王貴興等長逋事》。
(18) 哈拉和卓九一號墓文書一九《兵曹張預班示為謫所部事》殘存「謫所部克明」及次行「班示」二字,同墓文書三六《高寧縣上言》殘存「謹案華豹部明當」一行。
(19) 《吐魯番哈喇和卓古墓群發掘簡報》,《文物》1978年第6期。
(20) 《辭海》草部艻亦引《通鑑》胡注,但頗有刪節。
(21) 《太平御覽》卷一二四引《十六國春秋·北涼錄》作「永和」,《通鑑》卷一二二宋元嘉十年同,《魏書》卷九九《沮渠蒙遜傳》作「承和」,《北史》同,作「永和」誤。
(22) 《流沙墜簡考釋·廩給類》十七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