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居存稿 · 吐魯番文書中所見高昌郡縣行政制度
從東晉咸和二年(327年)前涼張駿建立高昌郡起,經歷前秦、後涼、西涼、北涼段氏和沮渠氏五個政權,高昌一直是涼州或沙州的屬郡。新疆博物館藏吐魯番所出文書中少量屬於高昌郡時代。史籍上有關高昌郡的記載是非常少的。過去馮承鈞先生曾摘錄史籍和佛教著述中有關高昌的史事,匯成《高昌事輯》,雖偶有疏漏,搜羅略備,但由於文獻不足,搜剔雖勤,仍感貧乏,特別是高昌郡時代的資料更少。館藏吐魯番所出高昌郡文書的整理髮表,為研究這一時期高昌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情況,提供了極其珍貴的材料。本文將以出土高昌郡官文書中所見僚屬押銜,與史籍記載相互印證,供史學界參考。
一 郡府僚屬
出土高昌郡文書中較多的是北涼時期郡府文書,具有僚屬押銜,今節錄四件如下:(1)
(一)《北涼玄始十二年(423年)兵曹牒為補代差佃守代事》哈拉和卓九六號墓
① 所缺四字,據其他文書應是「校曹主簿」。
② 始十二四字缺損,第一字全缺,「始」字只存殘筆,「十二」兩字尚可辨識。這一時期有十二年的紀年,只有西涼建初和北涼玄始,據「始」字殘筆,不可能是「初」字,故定為玄始十二年。
(二)《北涼義和三年(433年)兵曹條知治幢墼文書》哈拉和卓九一號墓
(三)《北涼義和 年兵曹行罰部五人文書》哈拉和卓九一號墓
(四)《兵曹下八幢符為屯兵值夜守水事》哈拉和卓九一號墓
以上節錄四件,三件都知為北涼玄始、義和紀年,一件紀年已缺,據押銜僚屬名也可斷定為同一時期。所錄四件和其他一些未錄的同一形式文書都是兵曹文書。其格式大致是先具兵曹掾、史白事文牒,接書「事諾奉行」或「事諾注簿」,次校曹主簿押銜,又次具年月日,年月日後是郡府主要僚屬(有的又有軍府主要僚屬)押銜。以下分別論證一些問題。
一、關於「事諾奉行」或「事諾注簿」,在其他文書中也或寫作「事諾班示」,「事諾敕奉行」;(2)另外一種形式不同的兵曹文書,則敘事訖,寫「白諾」,「諾」字提行。按所云「奉行」、「注簿」、「班示」等當是隨所請事項而異,只需登記上簿則稱「注簿」,需頒布則稱「班示」,通常交付執行則書「奉行」,無須多說。我們認為「事諾」云云是通行南北的當時文書術語。《宋書》卷一五《禮志》二皇太子監國儀,其中箋儀云:
尚書僕射、尚書左右丞某甲,死罪死罪。某事云云。參議以為宜如是。事諾奉行。某年月日,某曹上。
這是尚書台上皇太子箋,所云「事諾奉行」似是呈請批准執行之意,而非已經批准。但又有符儀,稱:「今聽如所上處事諾。明詳旨申勤(勒),依承不得有虧。符到奉行。」則又似已獲批准,故有「依承不得有虧,符到奉行」語。這裡所引四件文書似亦是已獲批准。所云「事諾」之「諾」,應即是畫諾之「諾」。《後漢書》卷六七《黨錮傳·序》引漢末汝南太守宗資任用功曹范滂,當時為謠雲「汝南太守范孟博,南陽宗資主畫諾」。宗資雖是太守,卻一切信任范滂,自己只在文件上「畫諾」而已。又《梁書》卷二〇《陳伯之傳》云:「伯之不識書,及還江州,得文牒辭訟,惟作大『諾』而已。」則自漢以來,太守、刺史批准某事,例於文件上畫「諾」字。由此可知,所謂「事諾」云云即指所上事項已經(或請求)太守畫諾。但在這批郡縣文書上絕未見過太守寫的「諾」字,卻往往有個粗筆大勾勒,有的同志認為這就是畫諾,也有可能。另有個可能是太守是在兵曹文牒原件上畫諾,而我們所見卻是校曹主簿的抄件,只根據太守原件上的畫諾,於文牒末寫上「事諾」云云。這個問題尚待更多的出土文書參證。這裡只是說明「事諾」云云的文書術語通行南北,高昌和內地同樣習用。
二、校曹主簿:此官不見史籍。北涼中樞曾置校郎,《資治通鑑》卷一一八義熙十三年(417年)九月:
河西王蒙遜聞太尉裕滅秦,怒甚。門下校郎劉祥入言事。蒙遜曰:「汝聞劉裕入關,敢研研然也!」(3)
胡註:「自曹操、孫權置校事,司察群臣,謂之校郎,後遂因之。蒙遜置諸曹校郎,如門下校郎、中兵校郎是也。」按曹操所置校事,專主刺舉。孫權所置校事,其職務是「典校諸官府及州郡文書」,屬中書,所以稱為「中書典校」。典校郎,雖也刺舉群臣,名義上卻是中書審查文書的郎官,與魏之校事稍有不同。(4)北涼的門下校郎似較接近孫吳;且據《三國志》卷六一《陸凱傳》,孫皓時曾「張立校曹」,則校曹之名始見孫吳。但時間和地區相隔甚遠,很難說北涼的校郎直接繼承孫吳舊制。
北涼的門下校郎一官屢見於吐魯番出土的麴氏高昌時期奏文,其形式大致是:先具所奏事項,後書「記識奏諾奉行」;次門下校郎等門下官押銜;次書年月日某曹奏;最後高昌尹、綰曹郎中等或有關機構官員押銜。高昌政治制度尚待研究。從這些奏文的署銜和文書形式看來,像是門下審核傳宣,尚書台奉行之制。麴氏高昌的制度毫無問題乃沿襲北涼,由此可以推知北涼門下校郎的職務也當相同,胡三省認為因襲魏吳校事「司察群臣」,可能有所誤會。
上舉高昌郡兵曹文書,於「事諾奉行」後校曹主簿押銜,後具年月,與麴氏高昌時期奏文中的門下校郎押銜地位相同。(5)因此,北涼諸郡之有校曹主簿,似可認為正如中樞之有門下校郎,其職務是審查和傳宣太守批准的文書。(6)
魏晉以來,州郡不見校曹之名,唯《金石錄》卷二〇晉彭祈碑陰掾屬題名有個「領校錄事」。按錄事之職本是審查文書,《北堂書鈔》卷六九《錄事參軍》條引干寶《司徒儀》云:「錄事之職,掌總錄眾曹,管其文案,凡府自上章以下意遠(違?)失者,彈正以法,掌凡詣(諸?)同案之事。」錄事而又冠以「領校」,可能是重其職任,但不知和北涼的校曹主簿是否有因襲關係。
三、郡府主要僚屬:上錄四件和其他未錄的一些郡府文書,於年月後例有主簿、功曹史、典軍主簿、五官押銜,有的還加上典軍和錄事。按主簿、功曹史、五官掾都是協助太守通管郡府諸曹的主要僚屬,稱為綱紀。《晉書》卷三三《孫鑠傳》說鑠自縣吏提升為河內郡主簿是「錄自微賤登綱紀」,同書《陶侃傳》,侃為廬江郡主簿,太守妻有疾,「將迎醫於數百里,時正寒雪,諸綱紀皆難之,侃……乃請行」,這是稱主簿為綱紀。《三國志》卷二二《陳矯傳》稱廣陵太守陳登「請為功曹」,而同書《徐宣傳》說宣「還本郡(即指廣陵),與陳矯並為綱紀」,這是稱郡功曹為綱紀。五官雖不見稱作綱紀的記載,但在郡掾屬中地位也很高。《續漢書·百官志》五敘郡屬稱:「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諸曹事」,《宋書》卷四〇《百官志》下稱「五官掾主諸曹事」。據此則五官掾得通署功曹及諸曹事,當在綱紀之列。《北堂書鈔》卷七七《小吏》條引韋昭《辨釋名》稱「門下吏當作三綱」,所謂三綱當即指主簿、功曹和五官。他們都是通署諸曹事的大吏。過去對於郡府主要僚屬的地位職權從史傳官志中雖也可以知道,但郡府文書應由哪些僚屬聯署是完全不知道的,這些文書的出土使我們對於漢魏以來的郡屬綱紀之職有進一步的了解。
主簿、功曹史、五官之為主要郡屬是漢以來諸郡皆然的,高昌郡卻有個不見史籍的典軍主簿,押銜地位在功曹史之下,五官之上。在五官之下有的文書又有典軍。漢魏以來以典軍為名的校尉、中郎將、將軍,歷見史籍。孫吳有左、中、右三典軍,《三國志》卷五二《張昭傳附子休傳》稱:「(休)為侍中,拜羽林都督,平三典軍事……與顧譚、承俱以芍陂論功事,休、承與典軍陳怐通情,詐增其伐,並徙交州。」可知孫吳時典軍是管功罪賞罰的。《晉書》卷二四《職官志》說陳勰「明解軍令」,「使典兵事」。後來,「受諸葛亮圍陣用兵倚伏之法,又甲乙校標幟之制」,被任為典兵中郎將,遷將軍。典兵自即典軍。上面所舉都是中央官,大致掌管功罪賞罰,行軍布陣等軍令之事。《宋書》卷三九《百官志》上說司馬叡為鎮東大將軍、丞相,開府置二十四曹,其中有「典兵曹」,這是公府僚屬。地方僚屬以典軍為名的極為罕見,唯《華陽國志》卷八《大同志》記王濬為益州刺史,咸寧五年(279年)將興兵伐吳,「以典軍從事張任、趙明、李高、徐兆為牙門」。《晉書·職官志》敘州僚屬有功曹、都官從事、諸曹從事、部郡從事、武猛從事等,典軍從事當是諸曹之一,猶公府之有典兵曹。高昌郡有典軍主簿及典軍,據晉代公府有典兵曹,益州有典軍從事,恐內地郡屬亦間有此名目,只與史無征而已。(7)我又疑典軍主簿、校曹主簿並是主簿的分職。典軍主簿與典軍只在兵曹或有關軍事的文書上聯署,不像主簿、功曹史、五官之通署諸曹事。這批文書中還有一件捉曹殘文書,殘存「捉曹主簿仙」的押銜。主簿本是門下僚屬之首,並無專職,北涼時分領諸曹,遂有校曹、典軍、捉曹的名目。捉曹主簿當是分職管捕捉「盜賊」的主簿。當時諸曹中自有賊曹,而《晉書》卷二四《職官志》敘郡屬門下又有賊曹,捉曹或即由門下賊曹改。
文書上押銜諸僚屬還有錄事。錄事主管文案,已見上引干寶《司徒儀》。《北堂書鈔》卷七三《主簿》條引韋昭《辨釋名》:「簿書必有掌者,錄事總領之耳。」總領簿書文案本是錄事之職,此時置校曹主簿,典校文書,錄事已不重要,所以往往不在文書上押銜。
四、軍府主要僚屬:上引四件文書年月後有二件上下兩排押銜。下排為郡府主要僚屬,已如前述。上排是長史、司馬、錄事參軍,此三官在有雙排押銜的其他文書中均同,只有一件最後有參軍,具官而不署名。這些都是軍府僚屬。宋寧州刺史爨龍顏碑陰題名,龍驤將軍府、鎮蠻校尉府、州府僚屬分列,軍府與校尉府都是長史、司馬、錄事參軍首列。按此三官本是公府僚屬。《宋書》卷三九《百官志》上稱「自太尉至大將軍、驃騎、車騎、衛將軍,皆有長史一人,將軍又各置司馬一人」。又雲「長史……主吏,司馬主將」。《通典》卷三三《總論》「郡佐」條稱「錄事參軍,晉置,本為公府官,非州郡職也。掌總錄眾曹文簿,舉彈善惡」。由於晉以後刺史和大郡、邊郡太守一般都加將軍號,即不加開府名義,也都開府置屬,所以又成為州郡軍府僚屬。北涼高昌太守帶有將軍號,建置軍府,(8)兵曹文書有關軍事,所以有軍府主要僚屬押銜。一件後列參軍,不署名,可能由於缺員;更可能這類散參軍既無職掌如錄事參軍、記室參軍之類,又無員額,已是閒散冗官,所以不署名。
上引文書有的止有郡府僚屬押銜,有的是軍府、郡府兩排。同是有關軍事的兵曹文書,我們看不出文書性質有什麼不同。可能只由於高昌太守或加將軍號或不加之異。
五、其他文書上所見的郡屬:除了上舉四件兵曹文書中押銜諸僚屬之外,見於其他文書的還有幾個郡屬值得一提。
一是監領屬縣的督郵。高昌郡有東部督郵,見哈拉和卓九一號墓《建□某年兵曹下高昌橫截田地三縣符為發騎守海事》;(9)中部督郵見哈拉和卓九六號墓《中部督郵殘文書》;二部督郵見哈拉和卓九一號墓《下二部督郵縣主者符》。按郡督郵自漢以來視各郡情況或不分部,或分為二至五部,每部督郵一人,歷見《漢書》卷七六《尹翁歸傳》、《續漢書·百官志》五郡守條劉昭注、《太平御覽》卷二六二引《良吏傳》,史傳碑刻亦屢見東部、西部、中部、北部督郵。近人已多論證,不再贅述。高昌郡可能分中東西三部,也可能只分中東二部,因為那時高昌西部交河城(今吐魯番雅爾湖)一帶是車師前部治所。
上舉三件文書都是關於發兵的事。《兵曹發騎守海符》稱:
督郵本職是督察糾舉所領縣,太守的命令也往往由督郵傳達。《三國志》卷一五《梁習傳》注引《魏略·苛吏傳》稱魏弘農太守劉類「每出行,陽敕督郵不得使官屬曲修禮敬,而陰識不來者」,所云官屬自當指督郵所領屬縣官吏。從上舉三件文書看,其他郡府下縣文書恐亦如此。
二是博士。阿斯塔那五九號墓所出文書中有一件《西涼嘉興四年(420年)殘文書》,有「博士頡」的押銜。秦漢以來的博士都屬太常。《通典》卷三三《總論》「郡佐」條:「經學博士,漢郡國皆有文學掾,歷代多闕。」注云「隋潘徽為州博士」,則杜佑認為州博士(隋代省郡為州,州郡合一)始於隋。按《晉書·職官志》記「郡國皆置文學掾一人」,不稱博士。《晉書》卷一〇六《石季龍載記》上稱石虎「下書令諸郡國立五經博士」,史籍所見郡博士似始見於此。以後,《魏書》卷六《顯祖紀》天安元年(466年)九月己酉稱「初立鄉學,郡置博士二人」。杜佑偶未記及,故以為始於隋代。今據上舉文書,則西涼已置博士。《晉書》卷八七《涼武昭王傳》稱李暠曾「立泮宮,增高門學生五百人」,諸郡置博士當在同時。
三是平水。哈拉和卓八八號墓《西涼建初二年功曹書佐左謙奏為以散翟定□補西部平水事》,內稱「以散翟定□□補西部平水」。本件紀年是否即為西涼的建初是有疑問的,可能是麴氏高昌時期的年號,(10)但平水一官必非麴氏始置,故仍可認為高昌郡時代的郡屬。
《晉書》、《宋書》都不見「平水」官。《續漢書》卷二八《百官志》五稱:「郡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這裡的「平水」是水官職司,非官稱。《三國志》卷一六《杜畿附子恕傳》注引《魏略》說曹魏時孟康為弘農太守,出行時,「豫敕督郵、平水,不得令屬官遣人探候,修設曲敬」。督郵不是水官,不能解釋為使督郵平治水土,應該是與督郵並列的郡屬名稱。《金石錄》卷二〇晉彭祈碑陰題名有「蜀渠平水」,彭祈歷官西郡、酒泉、略陽三郡太守,此蜀渠平水雖不知屬哪一郡,應是郡屬。如上所述,曹魏時郡屬已有平水,晉代也有,其職務當是管理水渠。孟康出行,要預敕督郵和平水,蓋因督郵監領屬縣,而平水則主管水渠,各縣亦有所屬水官之故。高昌農耕從來就倚仗水渠灌溉,所以設置此官。以後直到唐代,敦煌境內還有「壽昌平水」,(11)也因敦煌對水渠灌溉的管理非常重視。
二 縣僚屬和鄉官
陳顧野王《輿地記》於高昌置郡之初,只有「立田地縣」一語,推想應有附郭的高昌縣,卻無明文。此外還有什麼縣我們就一無所知了。《魏書》卷四三《唐和傳》提到高昌境內橫截、白力、(12)高寧三個城和高昌,那已是公元442年的事了。城不一定置縣,《唐和傳》所稱三個城是否立縣,仍不清楚。這批文書中明確稱為縣的有四,即高昌、田地、橫截、高寧,可知北涼時期高昌郡所屬至少有此四縣。當然還可能有一些縣名尚未發現,看來不會太多,因為其時西部的交河仍是車師前部治所,直到麴氏高昌初期,交河早經合於高昌,《魏書》卷一〇一《高昌傳》所記也只八城。
高昌郡屬縣僚佐也見於這批文書,今錄二件:
(一)《縣兵曹刺為點閱兵人事》阿斯塔那二二號墓
(二)《建平六年田地縣催諸軍到府文書》中國歷史博物館藏
1 建平六年正月十二日,田地縣廷掾侯馥、李
2 珎,錄事闞銀、闞林,兵曹張通、陳悅,
3 賊曹閻開、索珎,鎧曹闞苕、張慶等
4 召催諸軍破列,並箭工、鎧工、
5 拾角,明寅到府。若違召不到,廷掾、錄事受
6 罰二百,主者受頓鞭,遠使一道。
7 召具。
上舉兩件所見的縣僚屬具見《續漢書》、《晉書》、《宋書·官志》。《通典》卷三三《總論》「縣佐」條據史志綜敘云:
漢縣有丞、尉及諸曹掾,後漢縣諸曹略如郡員。又五官為廷掾,監鄉五部,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晉縣有主簿、功曹、廷掾、法曹、金、倉、賊曹掾、兵曹、賊捕掾等員。
《通典》敘晉代縣佐,首舉主簿、功曹、廷掾。《晉書·職官志》則首舉主簿、錄事史、主記室史及縣門下諸吏,次舉廷掾、功曹史及諸曹掾史。先後雖異,都有功曹。前引《下二部督郵縣主者符》,要求入軍之人自具和斤斧弓箭,接稱「慮其不辦,三綱、幢校主者督□」。(13)所云「三綱」在這裡應指縣的主要僚屬,似當為縣主簿、功曹史、廷掾,與郡三綱略同。但上舉兩件都沒有功曹史。第一件押銜的是主簿、廷掾、錄事,不知是功曹史缺員還是北涼曾廢省。第二件後面沒有僚屬押銜,前面所舉廷掾、錄事、兵曹、鎧曹、賊曹等都是負責召催諸軍吏。廷掾、錄事和「主者」受罰不同,廷掾、錄事是綱紀,主者即文書所舉兵、賊、鎧諸曹掾、史。催召諸軍應有兵曹、鎧曹,不知何以有賊曹。
阿二二號墓所出文書有一件《請奉符敕尉推覓逋亡》文書,大致是說有逃亡者「游移縣界」,上級下符,因此「請奉符敕尉部……推覓」。漢以來縣皆有尉,《續漢書》卷二八《百官志》五稱:「尉主盜賊,凡有賊發……則推索行尋,案察奸宄。」「推覓」逋亡自當為尉的職司。
縣以下的基層組織是鄉里。哈拉和卓九六號墓文書中有兩件《都鄉嗇夫被符徵發役作》文書,今錄一件:
《日知錄》卷二二《都鄉》條:
《集古錄·宋宗愨母夫人墓誌》:湼陽縣都鄉安眾里人,又云:窆於秣陵縣都鄉石泉里。都鄉之制,前史不載。按都鄉即今之坊廂也。《漢濟陰太守孟郁堯廟碑》:成陽仲氏,屬都鄉高相里。
阿斯塔那一號墓文書中有《西涼建初十四年(418年)韓渠妻隨葬衣物疏》,稱「高昌郡高縣都鄉孝敬里民韓渠妻」,(14)所云都鄉自即指以高昌坊郭設置的鄉。上舉都鄉嗇夫文書於哈拉和卓墓葬出土,都鄉亦當指高昌縣的都鄉。《晉書》卷二四《職官志》云:「又縣五百以上皆置鄉,三千以上置二鄉,五千以上置三鄉,萬以上置四鄉,鄉置嗇夫一人。」《續漢書》卷二八《百官志》五稱縣之廷掾「監鄉五部」。鄉五部疑指都鄉及東西南北四鄉。居延漢簡見「都鄉嗇夫」,又見「東鄉嗇夫」和「東西南北都□」。(15)但據《晉志》依戶多少不分或分二至四鄉,不必定是五鄉,亦如督郵多至五部,亦不必其為五。《晉志》稱萬戶以上置四鄉而止,當是不計都鄉。
三老、嗇夫、游徼是秦漢以來的鄉官。《續漢書》卷二八《百官志》五稱嗇夫「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上舉文書正是安排「為役先後」。
文書所云「五家戶作次」,疑即指以五家為單位的勞作次序。漢制,五家為伍,二伍為什,十什為里,十里為亭,十亭為鄉,晉、宋並同。五家戶當指同伍。上引《韓渠妻隨葬衣物疏》見高昌縣都鄉孝敬里,可知高昌郡自鄉、里以至伍的基層組織與內地完全一致。
以上我們對文書所見的高昌郡行政制度作了一些說明。我們看到這一套制度遠承漢魏,近同晉宋,從鄉里組織直到郡和軍府機構完全和內地郡縣相一致。
新疆和內地的關係是由悠久的歷史形成的一個國家內部不同地區間的緊密關係。即使在這一段所謂十六國五涼爭衡的期間,新疆和中原、江南間的政治、經濟、文化聯繫也從未中斷,這在歷史記載上是班班可考的。建立在河西走廊的各個政權,不管政權建立者是漢人(前涼、西涼)、氐人(後涼)、盧水胡人(北涼),在西域人民看來,都是兩漢涼州地方政權的延續。他們繼續接待來自西域的使節,維護西域和內地的交通。作為西域門戶的高昌地區也正在這時從兩漢戊己校尉的基礎上建郡立縣,加強了和內地的政治紐帶。
(原載《文物》197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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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所引文書均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一冊,以下不再加注。
(2) 「」字不詳。《玉篇》卷一〇辵部有「」字,古及字,但「敕」仍不可解。
(3) 《通鑑》此條據《晉書》卷一二九《沮渠蒙遜載記》。
(4) 見洪飴孫《三國職官表》下。
(5) 奏文中門下校郎與他們下官一起押銜,而兵曹文書則校曹主簿單獨於年月前押銜,稍有不同。
(6) 並非所有郡府文書都有校曹主簿押銜,有的可能由於無須太守批准,所以既無「事諾」云云,亦無校曹主簿押銜,卻也有明寫「事諾」而無校曹主簿押銜的。
(7) 《晉書》卷一二四《慕容熙載記》稱「典軍杜靜載棺詣闕」,《通鑑》卷一一四晉義熙三年(407年)記此事作「宿軍典軍杜靜」。《載記》稱慕容熙「大城肥如及宿軍,以仇尼倪為鎮東大將軍,營州刺史,鎮宿軍」,則宿軍為營州治所。《十六國疆域志》卷一二後燕營州遼西郡有宿軍,洪亮吉疑是「後燕時所立縣」。此典軍疑非州屬。又《唐六典》卷二九記親王府有親事府,帳內府典軍。注引《齊職儀》稱「諸公領兵,職局有庫典軍,倉典軍」等十餘種典軍,這是管理各項雜務的典軍,與上述典軍不同。
(8) 《宋書》卷三九《百官志》上云:「小號將軍為大郡、邊守置佐吏者,又(當作『不』)置長史,余則同也。」高昌太守加的什麼將軍號我們不知道,大概不會很高,卻也有長史,則當北涼時未必盡遵舊制。
(9) 「建」下當是「平」字,建平年號在這批文書中有《建平五年祠□馬受屬》、《建平六年張世容隨葬衣物疏》,中國歷史博物館藏有《建平六年田地縣催召諸軍到府文書》。《祠□馬受屬》的另面為《北涼玄始十一年馬受條呈為出酒事》,知距玄始不遠。又據本件押銜「主簿悅」,又見《北涼義和三年兵曹條知治幢墼文書》押銜作「功曹史悅」,則去義和亦近。《魏書》卷一〇一《高昌傳》稱「世祖時,有闞爽者,自為太守」,其事疑在義和三年沮渠蒙遜死後,闞爽於442年為沮渠無諱所破,統治高昌十年之久,或曾自立建平年號,但這只是推測。
(10) 本件末書「建初二年,歲在庚午」,西涼建初二年(406年)的干支是丙午,與此不合,這是官文書,不應有此差誤;又稱「奏諾記職(即識)奉行」,與麴氏高昌時期奏文基本相同,而與這一時期文書習見的「事諾奉行」不同,根據上舉兩點和其他相關聯的問題,有的同志認為據干支庚午,應是公元490年,為麴嘉的年號,但無確據。
(11) 唐天寶差科簿,見伯三〇一八號,參考王永興《敦煌唐代差科簿考釋》,《歷史研究》1957年第12期,《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改定收錄。
(12) 「白力」,據這一時期文書都寫作「白艻」。
(13) 幢是當時軍隊編制單位名,有幢帥、幢主。校似指幢帥下一級的將校,也可能是幢下一級的編制。
(14) 第二個「高」下當脫「昌」字。
(15) 見《居延漢簡甲編》一一六七A、一八七三A、一八七三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