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居存稿 · 新出吐魯番文書簡介

唐長孺 《山居存稿》
一 發掘整理經過 1959—1975年,新疆博物館考古工作隊在吐魯番阿斯塔那和哈剌和卓兩墓葬區進行十三次考古發掘,計出文書的墓葬一百一十八座(全部發掘的兩處墓葬有四百五十六座)。經過碎片綴合共出漢文文書一千六百餘件。 文書年代最早為前涼昇平十一年即東晉海西公太和二年(367年),下訖唐大曆十三年(778年),其中唐代文書占多數。除漢文文書外,尚出有古回鶻文、古藏文、粟特文等古少數族文字文書。其他還有少量木簡(晉泰始九年買棺券)、木版(北涼沮渠封戴追贈令)及書於絲織物上的柩銘等。不少墓內有書於磚上的朱書墓誌。 這批文書當新疆博物館每次發掘後都進行了初步整理,1975年冬,由國家文物管理局組織人員參加整理,隨後成立古文獻研究室領導這項工作。五年來經過攝影、錄文、綴合、核對、斷代、標題等工作,現已將次完成。全書十冊,分別圖錄本與簡裝本兩種,計十六國(前涼至北涼)墓葬所出文書一冊,麴氏高昌墓葬所出文書二冊,唐初墓葬雜有高昌和唐初文書者二冊,唐代墓葬僅出唐代文書者五冊,此外又附人地名及文書分類索引一冊。簡裝本第一冊即將出版,二冊、三冊已付印,圖錄本第一冊亦即將付印。 二 文書簡介 1.十六國(前涼—北涼)文書 這一時期出文書的墓葬共十六座,內阿斯塔那十座,哈剌和卓六座;出土文書共一百五十五件,其中二件麴氏高昌時期文書乃後來盜擾混入。 這時期文書雖止一百五十五件,但過去在吐魯番似未發現這樣早的,自從前涼於咸和二年(327年)建立高昌郡以後的該地情況也是很不明了的,這批文書的發現給我們提供了一些前所未知的史事。 由於真興年號文書的發現使我們知道,北涼與夏雖然曾以平等關係結盟,載於《晉書》,但真興年間,沮渠蒙遜曾用夏的年號,可知曾向夏稱臣。各種年號見於文書的非常多,前涼使用的建興、昇平,苻秦的建元,北涼段業的神璽,西涼李暠的建初,李歆的嘉興,北涼沮渠蒙遜的玄始、義和和有問題的沮渠安周的承平,各個小朝廷在這一地區的統治除後涼以外都可以通過年號反映出來。同時,見於文書的還有一些年號頗成問題。哈剌和卓八八號墓和九九號墓所出文書、契券有「建初二年庚午」、「承平五年丙戌」、「承平八年己丑」、「義熙五年甲午」,這些年號都見於史籍,而且論時間也恰當,但卻與西涼的建初,沮渠安周之承平,東晉安帝的義熙干支都不相符。不但干支不符,而且還有別的疑點,所以新疆博物館考古隊的發掘簡報推斷建初二年庚午之建初為馬儒年號,兩個承平及義熙為麴嘉年號。(1)這個推斷雖仍嫌證據不足,卻也有一定理由。此外還有「緣禾」、「建平」、「龍興」三個年號不見史籍或雖見而距離遙遠。我懷疑「緣禾」即北魏太武帝的「延和」。酒泉石佛子灣所出石塔有題為「涼故大沮渠緣禾三年歲次甲戌」的白雙且發願文,蘇聯《亞洲民族研究所敦煌特藏漢文寫本目錄二》記有曇無讖譯《大方等無想大雲經》題記,亦稱「緣禾三年歲次甲戌」。按北魏延和三年(434年)正當甲戌,北涼向魏稱臣,故境內民間用魏年號,官府文書仍用自己紀年。但延和止三年,次年改元太延,而見於文書的卻有緣禾五年、六年、十年,這一點尚待解釋。建平紀年文書共三件,並不記干支,據哈九一號墓所出「建平五年祠□馬受屬」的a面為「玄始十一年(422年)酒□馬受條呈」,知建平必在玄始後。北涼玄始之後為承玄及義和,承玄止三年,文書見有義和二年、三年(432—433年),疑建平尚在義和之後。有人疑為沮渠牧鞬承和某年曾改元建平,史失載,我又疑為當時占有高昌,自稱太守的闞爽曾稱王改元建平,但都是推測,並無確據。最後還有個「龍興」年號,僅一見於衣物疏,更難考查。 由於年號的問題,我們很難確定這批文書下限究在何時,如新博考古隊之說可信,承平、義熙為麴嘉年號,那就下及麴氏高昌初年了。 這批文書中以兵曹文書為最多,共有三十餘件,絕大部分出於哈九一和九六號墓,二墓均北涼墓葬,有紀年的軍事文書也都是北涼年號,所反映的是北涼時期軍事活動和軍事制度。從文書中我們可以看到當時兵士出自兩個來源,一是徵發或稱為「入募」,見哈九一號墓所出「下二部督郵、縣主者符」和阿二二號墓所出「翟蔥等應募入幢名籍」。符下給主管地方的二部督郵及縣主者,這些兵士稱為「見入軍之人」,可知征自民間。當時南朝是沿襲魏晉相承的世襲兵制,北魏當時基本上以鮮卑和其他少數族人當兵,行之於高昌郡的徵發制度應該也繼承戊己校尉時代遺制。 另外一種兵士來源是謫發。哈九一號墓所出「兵曹條往守白艻(讀如棘)人名文書」說到「輸租各謫白艻十日」,大概這些人輸租短缺或出了什麼其他問題,受到謫戍白艻的處罰。同墓所出還有「坐閱馬逋謫守白艻文書」,又一件「馮淵上主將啟」,訴說馬已死去,必將因「閱馬逋」謫守白艻,希望獲得恩免。「閱馬逋」當即指官府閱視時,無馬可交。同墓還出有「建□年按貲配生馬帳」,當與此有關。謫戍地點另一處是「海」,《新疆博物館考古隊簡報》認為應即指原柳中縣界東南通向敦煌的「沙海」,亦即見於敦煌所出《西州志》的「大海道」。據文書,不論徵發或謫戍白艻或海的,都是十日,番期這樣短,不知何故。 由於這一地區開渠灌溉的重要性,在放水時要屯兵守水,這當是漢代以來的傳統。 這批文書中還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高昌地區的絲、綿紡織手工業。《周書》卷五〇《高昌傳》說高昌「氣候溫暖,谷麥再熟,宜蠶」,《北史》、《隋書》的《高昌傳》同,兩《唐書·高昌傳》都刪去「宜蠶」二字,可能當地蠶桑和絲、綿紡織手工業,到麴氏高昌後期才逐漸衰落而疊布漸盛。阿斯塔那一號墓所出文書見到西涼建初年間官府「取茲作系(絲)」和向民間徵發絲、綿的文書。哈八八號墓出有「承平五年(這就是有問題的「承平五年丙戌」)道人法安弟阿奴舉錦券」,內稱「從翟紹遠舉高昌所作黃地丘慈中錦一張,綿經綿緯」。本件告訴我們①高昌是生產錦的,②丘慈(即龜茲)也生產錦,這種錦的特點是「綿經綿緯」,高昌人曾仿製這種錦。丘慈錦大概在高昌很流行,這個舉主翟紹遠還有個「承平八年(也是有問題的承平八年己丑)買婢券」,買價是丘慈錦三張半。這種丘慈錦用綿抽的絲織成,就像後代的錦綢那樣。《北史》卷九七《焉耆傳》、《大唐西域記》卷一二「瞿薩旦那」條和《續高僧傳》卷二七《釋道休傳》都說焉耆、于闐、龜茲等國都養蠶,由於尊信佛教,不殺蠶蛹,要等繭破蛾飛,才治繭取綿。似乎西域各國都不紡絲,今據此件,知西域各地取綿以後,也治綿紡絲,織成綿經綿緯的錦或其他綿織物。這種錦甚至行銷到高昌,為高昌所仿製。哈九〇號墓出有「(永康?)十年(475年)用綿作錦絛殘文書」,永康是柔然年號,永康十年為高昌闞伯周在位的十六年,(2)闞伯周為柔然所立,所以行用其年號。哈九九號墓出有「失火燒損財物帳」。燒損的財物有錦,有白疊布,還有「絹經四匹」、「綿經緯二斤」、「布縷八斤」、「綿十兩」、「疊縷四十兩」,還有蠶種與「絹姬(機?)一具」。失火的像是個紡織手工作坊,所生產的有絲織品、棉織品,也有綿經綿緯的綿織品。哈九九號墓是北涼墓葬,本件出於墓道,為後來盜擾混入,但也不會晚於麴氏高昌時期。 《新博發掘簡報》報導出土的絲織花色不一,根據西涼取系文書,我們認為這一時期高昌地區存在著較發達的蠶桑和絲織手工業。根據承平五年、八年契券,我們還知道龜茲那時也生產綿經綿緯的錦。哈九〇號墓有一件「傳供帳」,記有「疏勒錦」,疏勒也「淳信佛法」,(3)所制的錦恐也是綿織品。這種具有特點的錦傳入高昌,並為高昌人所仿製。如果新博考古隊所說此二券所署承平為麴嘉年號是可信的,則麴氏高昌初期絲織與錦織可能並行。以後是否仍生產這種綿織品,我們不清楚。據文書,可以知道的是麴氏高昌時期仍然普遍生產絲、綿和紡織絹練,這一點從當時普遍征納絹、綿的賦稅上得到證明。阿九二號墓出有「高昌諸寺田畝綿絹簿」,內記寺院田畝數,下注「絹一綿一」或「絹半綿半」,似是據田畝征納絹、綿。同墓還出有一件原題名為「官絹捎本」的文書,內亦記諸寺絹、綿數,多的「絹五綿五」,少則「絹半綿半」。「官絹捎本」的意思雖不明,總是以絹、綿為征納對象。此外,高昌文書中我們看到一些所謂「劑僧俗絹練條記」,名義上征納的是絹、練,但實際已折合錢交納。折錢當是後來的事,原先必是繳實物。絹、練、綿既然是麴氏高昌時期某項或某幾項賦稅的征納對象,當然說明絹、綿生產的普遍。直到唐代民間仍然產綿,阿二一四墓出有「汜貞感付綿當青稞帳」。 以上就年號,軍事制度,絲、綿織手工業三方面談一下這一時期文書所提供的材料,此外如哈九一號墓所出的「西涼建初四年秀才對策文」和哈九六號墓所出「功曹下田地縣符為以孫孜補孝廉事」,告訴我們察舉秀、孝之制此時仍存而不廢。至於文書中所見高昌郡行政制度我已另文考證,(4)這裡就不必贅舉。 2.麴氏高昌時期文書 這一時期出有文書的墓葬共五十一座,內阿斯塔那四十五座,哈剌和卓六座,出土文書二百六十四件;唐初墓葬二十七座,內阿斯塔那一十九座,哈剌和卓二座,出土高昌文書一三九件,合計麴氏高昌時期文書共四百零三件。 麴氏高昌有沒有推行均田制度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新出文書提供了一些重要材料。 文書中有三件買田券: ①章和十一年(541年)某人從左佛得邊買田券阿四八號墓 ②延壽十四年(637年)康保謙買園券阿一五號墓 ③張元相買葡萄園券阿一四〇號墓,此墓出有高昌晚年及唐初文書,本件當是高昌晚年物。 據此,知長期以來高昌存在著田園買賣活動,從契券內容上看不出有什麼條件限制。但據文書我們又知道當時田園買賣有待高昌王的認可。阿斯塔那一五二號墓出有二件請買葡萄園辭。 ①延昌六年(566年)呂阿子求買葡萄園辭。 ②延昌三十四年(594年)呂浮圖乞(貿)葡萄園辭。(5) 兩件都指稱某地有葡萄一園,請求「買取」或「取」。兩辭文完,分別接書「中兵參軍傳」及「史麴儒傳」,後面擡行書一大「令」字,下注「聽買取」或「聽」。這兩件說明買園要買主呈請國王聽許。在上述買田園契券中固然看不出必須由官府批准的痕跡,但別的文書卻表明買賣土地立券後,至少在某種情況下仍須獲得國王聽許,才能生效。阿九九號墓所出「侍郎焦朗等傳尼顯法等計田承役文書」6—7行云: 次依卷(券)聽張子買張永守永安佛圖渠常田一分承四畝役,次買東高渠桃一薗承一畝半卅步役永為。 又同件10行為「依卷聽」,10行以後已缺,據上例推知亦當是聽買田園。由此可知田園買賣雖已立券,仍得國王聽許。呂阿子、呂浮圖是在未買之前,先呈辭請許,張子是在立券之後,國王「依券聽買」。可能是兩道手續,先呈辭請買,得批准後才立券成交,然後又呈辭並所立券請把這筆土地轉移記註上冊,這個「侍郎焦朗等傳土地轉移及計畝承役文書」便是傳王令匯總下達,以便該管官府登記的。該文書殘存十行,1行首存「田二畝半役永為」,已下侍郎焦朗傳:「張武寺主尼顯法桃一畝半役聽斷除(即免役)」一項,張羊皮桃一薗承一畝半六十步役「給與張武寺主顯法永為」一項,及聽陰崇子薄田二畝承厚田一畝役「給與父陰阿集永為」一項。以下通事張益傳索寺主德嵩交河二處常田、一處薄田「聽出俗役入道役永為」一項,依卷聽張子買田園(見上引)一項;侍郎明犖傳汜寺主法興俗役常田「聽入道役,永為」一項;通事張益傳高寧宋渠底參軍文受田「給與麴僧伽用作常田承五畝役永為」一項,「依券聽(買田)」一項。本件共傳土地轉移及計畝承役事共八項,其中「聽斷除」一項,給田三項,依券聽買田二項,聽出俗役入道役二項。所謂「聽出俗役入道役」的田園必是先屬俗家所有,通過施捨、買賣等途徑轉入寺院,「聽出俗役入道役」的意義也就在於最後認可這些土地歸寺院「永為」。事項儘管不同,承認土地轉移與所屬則一,所以最後結尾總是「永為」。即此可見高昌王直接支配土地的巨大權力。值得一提的是陰崇子薄田二畝給與其父陰阿集永為,也得由國王聽許,土地轉移即使父子之間也不能私相授受。 高昌國王對於土地具有巨大的直接支配權,他可以把某人的田園給與另一人,無論買賣、施捨、繼承,至少在某種情況下,土地轉移必須由他聽許,但從這些文書中我們看不出均田的痕跡。 但是唐初手實卻對於高昌是否推行均田制提出了值得注意的問題(見下文)。 麴氏高昌時期的賦役制度,過去知道得很少,僅僅《周書》卷五〇《高昌傳》有「賦稅則計(田)輸銀錢,無者輸麻布」的記載。(6)唐太宗貞觀十四年討高昌詔曾譴責麴文泰統治下「賦斂繁重」,(7)究竟怎樣繁苛,史所不詳,這批文書提供了許多材料。 首先文書告訴我們高昌賦役都分僧俗,僧尼寺院負擔可能較輕,但除特許外,不能全免,而我們知道南北朝直到唐代僧尼道士都是不承擔賦役的。 見於文書的賦役項目有: (1)田租 《周書》卷五〇《高昌傳》說「計(田)輸銀錢」在文書中得到證明。阿斯塔那七八號墓出有「高昌田租簿」,叄拾步納銀錢半文,六十步納壹文,似乎田畝多少與征納多少有關。而阿九六號墓所出「延壽八年(631年)高昌田畝出銀錢簿」,一部分納銀錢二文,一部分納三文,但同納二文的和同納三文的田畝數卻各不相同,五畝八十步和六十步同納二文,六畝和二畝六十步同納三文,而且納二文的有的田畝數比納三文的還多,可知所謂「計田」不一定計田畝多少,可能田的美惡更為重要。 《周書》卷五〇《高昌傳》說「無者輸麻布」,文書卻絕無其例,另見有納粟麥租。哈剌和卓五號墓所出「高昌和婆居羅等田租簿」記人名(或寺名)、畝數及斛斗數,與納銀錢一樣,斛斗數同而田畝多少不同。阿一五五號墓、一一七號墓都出有麴氏高昌晚期的「出俗租麥(或粟)條記」,阿三〇五號墓所出文書記有「僧租粟」。這些條記都不記田畝數,因此不知道租額與田畝關係。根據文書,《周書》所說「無者輸麻布」或者可以更正為「無者輸麥粟」。 (2)葡萄園租酒 高昌土地上葡萄園所占的比例是不小的。葡萄園的收穫物主要用以釀酒,征納物也是酒,稱為「租酒」,因為徵稅性質也是租。阿一五二號墓出有兩件「請放脫租調辭」,阿一五五號墓出有「延壽二年(625年)張熹兒入租酒條記」,和阿一三八號墓出有兩件延壽十三年(636年)趙寺法嵩「入僧租酒條記」,知租酒也是分僧俗的。租酒是高昌國庫一筆很大的稅收,阿三二〇號墓所出「高昌張武順等葡萄園畝數租酒帳」和阿二四號墓所出「高昌條列得後入酒斛斗數奏行文書」表明高昌國庫征納和儲存大量的葡萄酒,奏行文書後總記「都合得後入酒究佰柒拾叄斛壹半升」,這類入藏酒文書不止此一件,本件記的也只是「後入酒」,先入的不在內。唐太宗討高昌詔說高昌「畜牧園果悉有徵稅」,「園果」稅應即指租酒。 (3)調 據上引阿一五二號墓所出「請放脫租調辭」,我們知道高昌賦稅項目有調,調有大、小,但文書中僅於阿八〇號墓「寺院條列糧食帳歷」中見「大調麥拾究斛」,知調亦有僧俗。此外,阿五二〇號墓和阿三〇七號墓都出有「調薪文書」,據文書,這種調薪似為土地上的附加稅。據上述「請放脫租調辭」的判語,大、小調似與常田有關。關於高昌的「調」,我們所知,僅此而已。 (4)僧俗絹練 文書中見有「劑僧俗絹練條記」,似折錢交納。又阿九二號墓出「高昌諸寺田畝綿絹簿」似計田徵收綿、絹(以上並見前十六國文書敘高昌絲綿、紡織手工業部分)。 (5)商稅 《隋書》卷八三《高昌傳》云:「有商胡往來者則稅之,送於突厥。」知高昌有商稅,阿五一四號墓出有「高昌內藏奏得稱價錢帳」,記金、銀、香數量,有的數量頗大,均不具價,僅記注於某人(姓名皆胡人)邊得錢一至四文不等,半月一結。如半月無貨,即記「某月一日至十五日(或十五日至廿九、卅日)無稱價錢」。由此得知所得的錢稱為「稱價錢」。「稱價」即評價,當是商貨到後,由官府評價,徵收一筆錢。所納錢很少,似還不是正式的商稅。交與突厥的商稅如何徵收,文書未見。 (6)徭役 如前所說,高昌有俗役與道役之分。其徭役名目,見於文書的很多。阿四八號墓出有「傳判麴究居等除丁輸、役課文書」,其中大多數人記的是「除丁輸一年」。同墓所出有關丁輸文書五件,其中三件是高昌諸城「丁輸木薪額文書」,其內容是徵發諸城丁男運輸木薪,例如「洿林等城丁輸木薪額文書」列舉徵發洿林、交河、永安、安樂、橫截、永昌、臨川、寧戎諸城人數,多達八十,少則十餘。即此一件,徵發涉及八個城,可知丁輸是普遍性的力役,在「傳判麴究居等文書」上除免的亦以丁輸為多。輸丁承擔運輸,文書雖止見「木薪」,當然運輸的決不會限於木薪。阿四八號墓還出有「洿林等城丁輸額及將阿勇等所領人名籍」,將「丁輸」和將阿勇所領人寫在一起,我以為阿勇所領人實即徵發來的人丁,同墓所出還有吏、將領人名籍,所領人疑並是負責運輸人丁。高昌的「丁輸」可以和唐代的「輸丁」印證。 上引「傳判麴究居等文書」中還有所謂「羇人役」與「商人役」,內稱「次傳羇人   □范懷慶作供人壹年除」,「(前缺)熹羇人役麴伯連營家壹年除」,次傳商人役康懷願、交河趙應兒兵役,二人「為校尉相明作供人壹年除」,「次傳商人役康相願為劉保歡營家壹年除」。我們知道高昌徭役也是據地徵發的,商人沒有土地,羇人當指羇旅之人,也是沒有土地的,但他們仍須承擔輕役,如作官吏的供人或是為他人(想亦是貴族官僚)「營家」。供人當即隨從驅使,「營家」意義不明,或是家庭勞役。值得注意的是兩個商人都姓康,乃九姓胡。他們當供人或營家都是一年,恐非往來道路的行商,而是在高昌經營商業的坐賈。 除丁輸以外,官府各項勞役經常在民間徵發作人。阿一三八號墓出有「延壽四年(627年)丁亥田畝作人文書」,共四片,每片都有威遠將軍麴仕悅押銜,蓋有「奏聞奉信」朱印,內記「丁亥歲四月某日田畝作人某某(或只稱作人)貳人合貳人作」,個別的稱「某人壹人伍日作車牛一具五日作」。顯然,這是徵發人夫耕作官田,他們叫做「田畝作人」。此外,築城的就叫做「城作」,作堛土磚的就叫做「堛作」,並見文書。 除了上述賦役以外,見於阿五〇七號墓延壽年間「張明熹入劑鹽城(個別無上二字)丁正錢條記」五件,丁正錢疑是人丁稅。見於阿一〇號墓和一五五號墓的有高昌重光二年或四年(621年、623年)傅阿歡和張相熹的「入俗劑遠行馬錢條記」,遠行車馬是一種重役,遠行馬錢可能是家有馬匹,出錢免徵,當然這只是推測。以上所舉,正如唐太宗所譴責的「賦斂繁重」,阿一五號墓還出有一件「延壽十二年至十五年(636—638年)康保謙入驛馬粟、劑驛羊、租酒錢、劑田畝小麥等條記」,那更是苛細之至。 高昌賦役十分繁苛,大體上除苛雜以外,仍是租、調、役三項。 唐平高昌後,賦役改從唐制,從貞觀戶籍上我們知道按丁租粟六斗,緤布一匹。租額遠低於賦役令規定的租二石,想必由於西州受田狹小之故。緤布一匹卻又遠多於令文規定的調布二丈五尺。緤是高昌特產,奇怪的是卻絕不見麴氏高昌時期徵收緤布。我們不知道唐初對於在土地面積中占頗大比例的葡萄園怎樣課稅,但租酒顯已取消。高昌文書中見到的「作人」是一個較廣泛的名稱,前面我們已提到官府徵發人夫服役稱為「作人」。寺院或私人僱人勞作也叫「作人」,阿斯塔那三七七號墓所出「延壽三年(626年)丙戌歲某寺條列月用斛斗帳歷」稱「起三月一日至月竟雇外作人貳拾人」,這些作人用來「掘溝種粟」,雇價是「粟肆斛貳斗」。(8)二十個作人是自外面雇來的為期一月的零工。這種受僱傭的作人在唐代也普遍存在,所謂「庸力客作」。但麴氏高昌時期卻另有一類身份卑微可以買賣,可以繼承的作人。阿三三八號墓出有「延壽四年(627年)趙明兒買作人券」,券稱「趙明兒從主簿趙懷祐邊買作人胳奴年貳拾□□□價銀錢叄伯捌拾文」。券契內容和買奴婢相同,後面說「後有人何(呵)道(盜)忍(認)名者仰本主承了」,(9)本主即指趙懷祐,胳奴原是他的作人,由他出賣,如有問題,也由他負責,胳奴本人全由主人支配。阿一〇號墓還出有「延壽四年(627年)參軍范顯祐遺言文書」,分配遺產,將所有石宕渠蒲桃園、東北坊里舍等分與親屬,其中有「作人得與師(下缺)」一語。(10) 可以買賣和繼承的作人過去從未見過,唐代也沒有,在高昌卻似乎數量不小。阿一五四號墓出有「作人名稱」七件,其中一件是「西南坊作人名籍」,所記作人都有主,(11)例如:「張相斌作人相□、□護、養兒,范像護作人阿□,嚴歡岳作人寅豐,鎮軍作人桑奴、相洛、賢遮……」最後總計「合六十」,即西南坊的作人有六十人,高昌城內分東南、西南、東北、西北諸坊,一坊有六十人,其他諸坊想亦相似,總計就不少了。如上所見,一主通常一個作人,或二人,唯鎮軍有三人。鎮軍乃鎮軍將軍的簡稱,官位較高,占有作人也較多。 值得注意的是這類作人都沒有姓,西南坊所有作人,被賣的胳奴,被當作遺產繼承的得全都一樣。 作人身份低微,對自己的人身也沒有任何自主權,奇怪的是卻可以和平常百姓一樣立券租佃。阿一一七號墓出有「延壽九年(632年)曹質漢、海富合夏麥田券」,券稱「曹質漢、張參軍作人海富貳人從□□□邊夏石南奇部麥田拾參畝」云云。這個作人屬於張參軍,連姓都沒有,但在夏田券上完全和另一非作人曹質漢一樣和田主立券,承擔夏價。是張參軍要他與曹質漢合夏佃耕的麼?田中收穫除交租外,他的一份歸誰所有?也許張參軍不屑與一個普通農民曹質漢合夥佃耕,特意由他的作人出面訂券,那麼海富只管勞動,收成事實上不能分取。 作人不是奴婢,雖然接近於奴婢,因為高昌別自有奴婢;作人也不像魏晉以來的佃客;也許類似部曲。 唐代作人是僱傭,平高昌後這類依附性十分強烈的作人怎樣對待呢?解放?改為部曲?我們全不知道。 這批文書中值得重視的還有租佃契券二十七件,上起延昌二十四年(584年),下至延壽九年(632年),出租田園的包括官府、寺院和私人。 從文書中我們發現麴氏高昌後期的一次重大政治事件。歷來考證麴伯雅延和紀元凡十二年(613年),明年改元義和,義和六年(619年)麴伯雅死,子文泰嗣立,明年改元重光(620年),重光凡四年,明年改元延壽(624年)。我們卻發現阿一一六號墓出有「延和十八年(推算相當於義和六年,619年)夏田殘券」,阿三三九墓出有「延和十九年(相當於重光元年,620年)寺主智□舉麥粟券」;又發現阿三三一墓「義和六年(619年)伯延等傳付麥粟狀」的「義和」年號全遭塗抹。根據這些跡象,結合高昌貴族張雄妻麴氏墓誌,我們判斷麴伯雅延和十二年發生一次政變,王位為人奪取,自立為王,改元義和。義和六年(619年),麴伯雅復辟,恢復延和十八年紀元,明年延和十九年改元重光,重光即重新光復之意。重光四年(623年),伯雅死,子文泰嗣位,改元延壽。這樣糾正了以義和為麴伯雅年號之誤,也糾正了以重光為麴文泰年號之誤,證明《資治通鑑》記麴伯雅死於武德六年(即重光四年,623年)是對的,《舊唐書》卷一九八《高昌傳》稱死於武德二年(619年)實誤。(12)由於文書的發現,沉埋千年的史實才為世人所知。這件事新疆博物館吳震先生已有專文論證。 過去黃文弼先生曾據高昌墓磚考證麴氏高昌時期的官制,利用新出文書可以作很多補充。 《北史》卷九七《高昌傳》稱高昌「俗事天神,並信佛法」,根據史籍記載,高昌佛教一向盛行,文書中我們見到幾乎所有佛寺都冠以高昌大姓,高昌大姓張、馬、陰、索、闞等無不有寺,王寺好幾處,可能是麴王所建。高昌豪族不僅控制政權,同時也控制宗教。文書中見有「丁谷天」、「胡天」,也證明高昌境內祆教的流行。從隨葬衣物疏和祭祀祝文中可以看到民間迷信與道教的關係,阿三〇三號墓還出有符籙。 高昌墓中所出古寫本有義熙(非東晉)寫本《毛詩鄭箋》殘片、《孝經》殘片、《逸周書》殘片、不知名晉編年史(疑是《晉陽秋》)殘片、阿三三七號墓出有「延昌八年(568年)寫《急就章》古注本」,疑為北魏崔浩注本。這些古寫本的發現說明中原文化與高昌地區的密切聯繫。 3.唐代文書 唐代墓葬出有文書的八十九座,計出文書八百三十八件;兼出高昌和唐初文書的墓葬二十七座,計出唐代文書一百八十二件,合共一千又二十件。又不能確定是高昌還是唐代的文書十件,古寫本七件。 唐代文書中契券有一百五十件左右,約占文書總數15%,而其中租佃契上起貞觀十四年(640年),下訖大曆三年(768年)有六十四件。前面我們已提到麴氏高昌時期的租佃契共二十七件,加起來共九十一件,其中未發表的居絕大多數。根據契券實證,我們有充分理由認為,從公元6世紀後期到8世紀末租佃契約關係在吐魯番地區曾廣泛流行。 過去,我們曾據為數不多的租佃契券,對於契券的性質、類別各自提出意見,我想今後由於新出契券的發表,必將對提出的許多問題作出新的考慮。 在這些租佃契券中值得注意的是阿五〇六號墓所出的兩件互佃契。一為「天寶七載(748年)楊雅俗與某寺互佃田契」,契稱:「楊俗寄住南平,要前件寺地營種,今將郡城樊渠口分地彼此逐□□種,緣田地稅及有雜科稅,仰□□□各自知當。如已後不願佃地者,彼此收本地。」同墓出有幾件馬寺文書,這裡所說的「寺」應即馬寺(尼寺),楊雅俗據其他文書,(13)知是「道門領袖」。其二是「張小承與某人互佃田契」,其內容是將「匡渠西奇口分常田五畝」與「酒泉城口分渠常田一段五畝」換種互佃,為期十年,地上課役「各自只承」。其所以要互佃,楊雅俗契上說得很清楚,他寄住南平,田卻在郡城,馬寺在郡城(前庭縣即原高昌縣)卻有田在南平,故彼此換種互佃。互佃契的發現,有助於日本學者提出的論點,西州租佃盛行由於土地分散,一人所受的田往往距離較遠耕種不便之故。 同墓出有「某寺狀上田畝出租及租糧破用帳」,此寺共管田六十畝六十步,內出租十八畝六十步,餘二畝空荒。為什麼空荒如此之多我們不知道,可以知道的該寺凡是耕種的土地都採取租佃方式。這個寺我以為多半是馬寺。同出有「大曆四年(769年)馬寺尼訴令狐虔感積欠二年地子辭」,同年「訴高寧城左寺僧□□租佃本寺常住田不與地子請改租辭」,這都證明天寶—大曆間寺院土地採取租佃方式。阿五〇九號墓出有「寶應元年(762年)建午月西州使衛榜」,告訴我們西州寺觀擁有供「驅馳」的人戶,這時楊志烈充當節度使,「與僧道商度,並放從良」。顯然,這些人戶是寺觀的依附者,可與敦煌的寺戶相比,但除本件和阿五〇一墓所出同年「西海縣橫管狀」外,未見有關寺戶的文書,情況不明。 唐代文書中包括手實、戶籍和各種形式的籍帳也是大量的。 阿斯塔那七八號墓出有唐貞觀十四年(640年)手實八件,其中稱「合受田八十畝」的有安苦延和李石柱兩戶。安苦延戶手實家口不全。李石柱戶手實有七歲丁男一人,四十歲丁妻一人,十五歲中男(原文)一人,又黃女二人。據唐令,李石柱戶應受田的只丁男一人,按狹鄉規定合受田六十畝(園宅不計),與八十畝之數不符。假定李石柱戶手實前有殘缺,所缺者即使是老男戶主,狹鄉也應受田三十畝,相加則合受田九十畝(園宅不計),超過了八十畝。因此,李石柱戶的合受田八十畝很難以唐令受田規定解釋。但一丁男、一丁妻合受田八十畝卻與北齊、周及隋初之制相合。同時,李石柱戶內中男一人十五歲,也與唐令丁中之制不符,卻又與「西魏大統十三年計帳」及隋初之制相合。對此,有可能解釋為麴氏高昌已經在境內推行均田制,中男年限也是高昌仿照內地規定的舊制。雖然貞觀十四年手實加強了麴氏高昌曾推行均田制的論據,但高昌文書中沒有獲得說明,尚難作出結論。 這批文書中還發現由五個里正聯署申報的當鄉戶口帳(有的是一個里的戶口帳,應由本里里正一人主持),分別出自阿一〇三號墓(六件)、哈一號墓(一件)、阿四二號墓(一件)、哈三九號墓(一件)、阿五號墓(四件)、阿七八號墓(二件)。 這些戶口帳大致有簡、繁兩類。阿七八號墓所出兩件都是算草。繁的一類基本形式和戶口名色與日本所傳「阿波國計帳」和「延喜大帳式」相似,簡的一類也只是大項目下不分細目,大體亦相同。(14)這類戶口帳過去從未見過,我們起先懷疑即是計帳,亦即《唐書·食貨志》所說的「鄉帳」,但卻沒有如《志》所說的記「地之闊狹」,又不記租調,與「鄉帳」不合,也與日本的大帳不盡同,因為日本大帳是記有庸調徵收數字的。我們現在依內容稱之為「里正申報當鄉戶口帳」,它與大帳式的計帳可能有密切的關係。 此外,諸墓所出有隻記家口的各戶家口簿,有隻記戶主及田畝的簿籍,也有兼記某戶家口及田畝而不記應受、未受田的簿籍,形式不一,也不知道唐代叫什麼名目。阿三五號墓所出的「神龍三年(707年)點籍樣」,只因背縫有此名,才據以標題,餘外只能據內容姑擬一名。總之,唐代調查登記戶口田畝的簿籍是多種多樣的。 諸墓出有大量的官文書,涉及土地、賦役、軍事、訴訟、館驛各個方面。其中有的是同案或同類文案按日連接成卷,我們暫擬為「案卷」。同屬一案而辭牒判語連接的案卷例如阿九一號墓所出「貞觀十七年(643年)何射門陀案卷」為寄宿旅客患病身亡事、阿五〇九號墓所出「行車人康失芬誤傷兒童案卷」等。有的案卷包含同一類型卻非一事的幾宗案件,按日交錯排列。阿五〇九號墓所出「開元二十一年(733年)有關過所的案卷」便包括了唐益謙家口、麴嘉琰、蔣化明、王奉仙等人案件的辭牒判語,相互交錯。阿二三九號墓所出「景龍三年(709年)十二月至四年正月(709—710年)高昌縣案卷」殘存一百三十七行,包括麴孝逸、董毳頭、嚴令子妻阿白、張大敏、張智禮、大女張和妻、高屈富諸人請退田、請給田、訴家族分田不公諸有關土地的案件,排日相互交錯。這些案卷除了案件內容提供各方面的材料之外,可以看到法律程序和文案審批手續。我們還可以看到少數族人和漢人同受唐代法度的約束。 阿一〇五號墓出有「請地簿」,由於殘缺,丁中請地數不明,卻還殘存老寡「人得常田貳畝,部田壹畝」。同墓又出有「侯菜薗子等戶佃田簿」,這件文書存在著不好解釋的問題,暫且不管,其中有「壹丁合得常田肆畝,部田貳畝」的話,可以知道丁男受田為「請地簿」所記老寡請地的一倍。上舉阿二三九號墓所出「景龍三年至四年高昌縣案卷」,內有阿白訴夫堂弟住君多分戶內常田辭及住君辯辭,也可以看到丁男一人所分得常、部田大體上也和這個數字相當,甚至更少。但由於這家所受部田為三易田,所以數額較多。西州本地實際掌握的給田額可能為丁男一人常田四畝,部田二畝,老寡減半,三易之田可能加倍給。 據貞觀戶籍,西州丁男一人的租調是粟六斗,緤布一匹。文書所見西州的徭役是繁重的。有關徭役的文書有差科簿、配役名籍、城作名籍、按戶等征夫役名籍等等。其中多半是指雜徭,甚至可能都指雜徭。阿三五號墓出有「武周證聖元年(695年)前官陰名子牒」,內容是四角官陶(桃,指葡萄園)內作夫役頻追不到,又「聖曆元年(698年)前官史玄政牒」,也是為了四角官陶徵發人夫事。同出還有「聖曆元年四角官陶所役夫名籍」。這種徵發人夫在官家葡萄園役作的制度必沿自高昌。顯然,這是地方自己掌握的雜徭。 阿三七六號墓所出開耀二年(682年)寧戎驛長康才藝的二件牒文都是為了驛丁違番不到,請予處分。阿九三號墓出有大致在高宗時的「僱人上烽契」。唐代烽堠制度見稱後世,但烽子征自民間,據僱人契每番十五日,而早在高宗時至少一部分應上番的烽子已僱人代上。這些以及其他同類文書對於唐代徭役制度,特別是雜徭提供了史籍罕見的材料。 唐代墓葬還出了一批有關軍事的文書。阿一五〇號墓出有「唐歸政等府衛士領馬文書」,雖只存八行,所記折衝府卻有九府之多,府名可考的其中三府分列同、隴、絳州,其餘六府無考。本件為唐初文書,說明唐初徵發關隴、河東及他州衛士出戍西州的情況。西州天山、前庭、岸頭三軍府的文書武周時最多,阿一二五、二〇九、五〇九三座墓葬所出不下三十件。在這些文書中我們已看到年滿衛士被抑留的事。阿二二六號墓出有「開元十年(722年)伊吾軍上支度營田使留後司牒」和「開元十一年北庭都護府所屬諸守捉劚田頃畝數牒」,以及有關諸烽鋪、鎮戍劚田牒狀共二十餘件,說明當時朝廷要求諸軍事據點積極開展營田,以求解決軍糧問題。阿八三號墓出有先天二年(713年)軍事文書七件,告訴我們本年西州除府兵以外,還組織了一支由白丁、奴和部曲混合組成的地方軍隊。奴和部曲雖比白丁少,仍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可能超過三分之一。這些軍事文書的發現有助於了解唐代則天、玄宗間軍事制度的變化。 阿五〇六號墓所出文書多達九十九件,其中「天寶十三至十四載(754—755年)交河郡長行坊支貯馬料文書」,共有二十二件,都比較完整,內容主要是各館驛定期結算來往官員馬匹支取的馬料帳歷。從這些帳歷中可以看到西州各館設置和行程,著名人物伊、西、庭節度使封常清和詩人岑參的行蹤見於文書。 諸墓所出的古寫本雖然不多,但卻有久佚的《論語鄭注》,大致不少於半部,還有隋薛道衡的《典言》也是佚書。《尚書隸古定禹貢》、《甘誓》,《禮記·檀弓》以及《孝經》均有發現。《文選》殘存木玄虛《海賦》殘片,《漢書》殘存《楚元王傳》一片,《唐律疏議》殘存《名例律》中片斷。這些都是殘片,但若認真校勘,可能發現重要的異文。 發現的《論語》、《孝經》多半為學童誦習抄本,此外還發現學童習字很多,全部都是寫《千字文》。顯然,《千字文》是通行的啟蒙書。同時,一入唐代,一些官文書(不是全部)乃至學童習字都風格一變,帶有像《聖教序》那樣的味道。這些跡象說明高昌地區的文化隨時視中原風尚而轉移。 最後,還有兩件事值得一提。一是吐魯番墓葬中出的敦煌文書。阿二二五號墓所出文書幾乎全屬敦煌,其中有「武周久視二年(701年)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康萬善牒」、「敦煌縣田畝簿」,其他是豆盧軍牒六件,墨離軍殘文書二件。阿二三〇號墓也出有「敦煌縣田畝簿」,又「武周果毅等娶妻文書」,蓋有敦煌縣章。敦煌文書之在吐魯番發現必因墓主或其親族在敦煌當官或經商行旅,由於某種用途自敦煌攜歸。 又一是這批文書中有一些與大谷文書有密切聯繫。比如阿二一四墓和二三〇墓所出有關主簿高元禎南平職田的辭牒共十件以上,而大谷文書中也有三件,很可能是一個案卷。 以上我們初步介紹了這批文書的發掘經過和部分文書的內容。其中可能有錯誤,應以正式發掘報告和即將出版的文書圖錄為準。 舊出吐魯番文書散在各國,數量巨大,有的業已整理髮表或基本上已整理髮表,有的卻還止見目錄,或者連目錄也不全,我們希望能在一個時期內能夠與史學界見面。 (原載1982年日本《東方學報》第54期) ———————————————————— (1) 《文物》1978年第6期。按建初二年庚午,據干支屬闞首歸時,非馬儒。 (2) 王樹枏《新疆訪古錄》記吐魯番所出《蓮華經》殘卷題跋紀年為「永康五年歲在庚戌七月」。據之,永康十年當是乙卯,即475年。 (3) 見《大唐西域記》卷二「佉沙國」條。 (4) 《文物》1978年第6期。見本書《吐魯番文書中所見高昌郡縣行政制度》。 (5) 同墓所出尚有「延昌十七年(577年)史天濟求買田辭」,內稱「矜濟貧窮,聽  取,以為永業」,「取」上缺文,「令」下旁註也殘存一「聽」字,聽什麼,不知道。據文理,似乎也是「買取」,但不能斷言。 (6) 「田」字據《北史》卷九七《高昌傳》,《通典》卷一九一《西戎》校補。 (7) 見《唐大詔令集》卷一三〇,《冊府》卷九八五《討伐》,《全唐文》卷六。 (8) 四斛二斗當是一人雇價。 (9) 「何道忍名」亦作「呵盜認名」,買物、買牲口、奴婢券常見,意謂如有人呵斥所賣之人或物由竊盜而得,並認為己有。 (10) 遺書末稱「夷(遺)言文書同有貳本,壹本在夷(姨)母邊,壹本在俗人女師女二人邊」,師女當是范顯祐女,沒有出家為尼,故稱俗人女。 (11) 但同墓所出其他「作人名籍」不記主人。 (12) 《舊唐書》卷一《高祖紀》武德三年三月記「麴文泰遣使朝貢」,與《高昌傳》伯雅死於武德二年的記載自相矛盾,疑傳之「二年」乃字訛。 (13) 馬寺是尼寺,楊雅俗是「道門領袖」,本人不是勞動者,但不問僱人耕種或租佃以及其他,都有耕種或管理不便的問題。 (14) 日本所傳大帳是一國相當於唐一州之帳,文書所見只是當鄉。按州成於縣,縣成於鄉的原則,州的帳必然以鄉帳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