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居存稿 · 唐代色役管見
唐代色役是個複雜的問題,史籍有關記載非常零碎,既缺乏明確的解釋,又很少標明為色役的項目,究竟色役應包括哪一類、哪一些項目,它的淵源和特徵,這一專詞的內容先後有什麼變化,迄今還不太清楚。日本西村元佑氏在大作《唐律令における雜任役と色役資課に關する一考察》中認為色役在律令上的用語就是雜任,其淵源為見於《西魏大統十三年計帳》的「雜任役」。(1)國內王永興同志大作《唐敦煌差科簿研究》中對色役作了詳細的探討,大致以番上供役、不役納資為色役特徵。(2)兩家論斷各有所見,對我有很大啟發,但也感到彼此牴牾,難以貫通。本文將就兩家之說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見和作一點補充說明。自愧疏陋,談不上獲得什麼結論,只是聊備參考而已。
一 雜執掌、雜任與色役
執掌是供事官府的卑官末秩與無品胥吏、雜職的總稱,大致相當於漢代的少吏或小人吏。(3)《通典》卷三六至三九於記載後漢、晉、宋、後周、隋官品後,都記有內外職掌(或只舉內職掌)員數,並略舉名色。卷四〇唐官品後所記職掌名色較詳,今錄如下:
內職掌:齋郎、府、史、亭長、掌固、主膳、幕士、習馭、駕士、門仆、陵戶、樂工、供膳、獸醫、學生、執御、門(問)事、學生、後(俊)士、魚師、監門校尉、直屯、備身、主仗、典食、監門直長、親事、帳內等。
外職掌:州縣倉督、錄事、佐史、府、史、典獄、門(問)事、執刀、白直、市令、市丞、助教、津史、里正,及岳廟齋郎,並折衝府旅師(帥)、隊正、隊副等。
總三十四萬九千八百六十三,內三萬五千一百七十七,外三十一萬四千六百八十六。
所記職掌名色較詳,但顯然仍是略舉,比如有幕士而無在赦書中經常與之連稱的掌閒,有白直而無與之同類的執衣、仗身等。其中也有訛字,如內外兩「問事」都訛作「門事」,「俊士」訛作「後士」,又內執掌中「學生」重出,外執掌中卻不記州縣學生。
所記名色中有一些可以確知為雜任。吐魯番所出文書,哈剌和卓一號墓出有《唐西州某鄉戶口帳》,內記雜任有醫學生、州□(學)生、縣□(學)生、□(博)士、白直、□(執)衣,(4)阿斯塔那四二號墓出有《唐永徽元年(650年)後西州某鄉戶口帳》,殘存雜任名色有縣佐、里正、州倉督、州倉史、渠長、烽帥、□道。(5)這些名色中,白直、縣佐、州倉督、里正均見於外職掌。由此可知內外職掌中至少不少名色與雜任一致,但如《通典》所記,不能說二者完全一致。關於雜任,《唐律疏議》有明確的解釋。卷一一《職制》「役使所監臨」條「即役使非供己者」句下注云「非供己,謂流外官及雜任應供官事者」,《疏議》曰:
非供己謂流外官者,謂諸司令史以下有流外告身者;雜任謂在官供事,無流外品,為其合在公家驅使,故得罪輕於凡人,不合供官人之身……其應供己驅使者,謂執衣、白直之類。
據此知雜任是無流外品的在官供事之人,有的供公家驅使,有的供官員私人驅使。供私人驅使的,《疏議》舉白直、執衣為例,我想配給在京各級官員的防閤、庶仆等也應屬於這一類。但《通典》所舉職掌卻不限於無品人員。其中流內品官,(6)如監門校尉在從六品,監門直長在從七品,備身在正八品,折衝府旅帥在從八品,隊正在正九品,隊副及都督、都護府、上州錄事,市令並在從九品,流外官如亭長在流外六品,掌固在流外七品,津史則流外六品、七品並見。(7)職掌既然包括某些流內外官便和無流外品的雜任不同。按列於職掌的流內官自監門校尉以下並是所謂「衛官」,(8)為什麼衛官列於職掌,我們不清楚,可能並非舊制。雖然職掌中列有流內外官,但多數名色乃無流外官品的在官供事者,據上引《唐律疏議》,應都屬雜任。我們是否可以說除了衛官和流外官以外,《通典》所列內外職掌都是雜任。
我們又看到職掌中有些名色確屬色役。《唐大詔令集》卷二神龍元年(705年)《中宗即位赦》:
其諸司官員,並雜色役掌(「閒」)、幕士、門役之徒,(9)兼音聲人及丁匠等,非灼然要籍,並量事減省,所司速為條制。
赦書要求減省的人員有三類:一是冗官,武則天時授官甚濫,歷見記載,與本文無關,無須贅述;第二類是雜色役,其具體名色為掌閒、幕士及門役(仆);第三類是作為特殊戶口的專業人員音聲人和丁匠。雖是三類,但「雜色役」通貫下文音聲人及丁匠,所以實只二類,即諸司官員和諸司雜色役。又《唐會要》卷八三《租稅》上載開元二十二年(734年)五月十三日敕雲(10):
其雜匠及幕士並諸色同類,有番役合免徵行者,一戶之內,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過兩人,三丁已上不得過一人。
本條所見色役為雜匠及幕士,並見《中宗即位赦文》。唐代前期標明為色役項目的僅見掌閒、幕士、門役和音聲人、丁匠(或雜匠)五種。按掌閒屬殿中省尚乘局,幕士屬尚舍局及衛尉寺守宮署,具見《六典》及兩《唐書》《官志》。門役乃是「門仆」之訛。《唐六典》卷八《門下省城門郎》有門仆八百人,卷一四《太常寺》有太廟門仆,京、都各三十二人,又兩京齊太公廟署有門仆八人,又卷二六《太子宮門局》有門仆一百三十三人。(11)按幕士、門仆並見內職掌。又內職掌有「樂工」,乃泛稱,疑為「樂正」之訛,太樂署、鼓吹署並有樂正,從九品下。幕士確知為色役,則內職掌中與幕士同屬殿中省、同一類型的執馭、駕士等亦當是色役。其他如內職掌中的魚師、親事、帳內,外職掌中的白直,雖未見明標色役的記載,一般都認為是色役。
但是同樣明顯,諸色職掌並非都屬色役。諸雜色役也非盡歸職掌。不待說,職掌中的流內外官既非雜任,亦非色役。根據國內外學者研究,都認為分番供役,不役納資是色役的主要特徵。上述可以確知的五種色役大致都具有此特徵。(12)《冊府》卷四八七《邦計部·賦稅》一載開元二十三年(735年)六月敕也說「色役繁多,每歲分番,計勞入任,因納資課,取便公私」,因此分番納資雖不一定為色役,色役卻大都分番納資。然而職掌中卻不少名色是長上無番,更不可能納資。上文已經說到,職掌中除了流內外品官外,其餘可能都屬雜任。據上引吐魯番文書,雜任中包含了長上無番與分番納資兩類人員,是否可以說,雜任中除去長上無番者以外,他們既是雜任,又是色役呢?我想就《通典》所列諸色職掌而言,不妨這樣說。但是我們只能假定職掌這一名稱包含全部雜任,卻不能說雜任包含全部色役,從而職掌也不包含全部色役,這一點也是明顯的。《通典》稱內職掌三萬五千一百七十七,外職掌三十一萬四千六百八十六,加起來內外職掌一共三十四萬九千八百六十三。《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敘唐代課役,「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役,四曰雜徭」下注云:
開元二十二年(734年)敕,以為天下無事,百姓徭役務從減省,遂減諸司色役二十二萬二百九十四。
如果職掌包含全部色役在內,則減省的色役幾乎多達職掌全部員額的三分之二,更何況雜任全部名額應少於職掌,那比例就更大了。減省的數字如此巨大,則色役全部決不可能包括在職掌內,更不可能包括在雜任內。因而我們說雜任中的番上納資名色,也即是色役名色,卻不能說色役全部都可以納入雜任這一名義下。許多色役是在雜任或職掌外的。
由於缺乏像官品令那樣羅列無遺的雜任簿錄,我們無法確知哪些色役在雜任以外,以下我們將作一點推測。
二 雜徭、正役與色役
我們認為色役大致包括兩大類:一類居於吏與役之間,有如業已確知的掌閒、幕士、門仆,以及可以推知的配給貴族官僚的親事、帳內、防閤、白直等。這一類在律令上又是雜任或職掌,其淵源是漢代的少吏或小人吏,南北朝的僮干、吏力、雜任役;(13)另一類是單純的徭役,其中一部分本是雜徭或正役;一部分是專業性的特殊人戶,如樂人、音聲人、丁匠。他們不是吏,不能納入雜任或職掌。
在最廣泛的意義上,所有色役不管哪一類都屬雜徭。上述色役第一類,從吏的角度來看,他們是雜任或職掌,應當附列於品官、職員之後。從役的角度來看,既非正役,便只能附於雜徭。至於單純勞役,除了正役以外,律令上便只有雜徭。正因如此,所以《唐六典》記載開元二十二年減省諸司色役的注便置於「四曰雜徭」之後。(14)
關於雜徭的研究,國內唐耕耦、張澤咸、程喜霖諸同志均有專文。日本堀敏一氏在《均田制研究》中曾列舉日本學者的研究成果,並提出自己的論斷。雜徭的問題相當複雜,諸家之說有頗大分歧,本文不擬討論。如上所述,我以為廣義的雜徭包括正役以外的各種勞役,一般恐怕只指帶有地方性的勞役,但仍有許多問題不易解釋。這裡只舉出二個例子說明有些色役本是雜徭。
其一是門夫。門夫的有關記載具見於《通典》卷三五《祿秩》,人所熟知,不再轉錄。《唐律疏議》卷二八《捕亡》「丁夫雜匠亡」條《疏議》雲「丁謂正役,夫為雜徭」,又《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二《征役》引《戶部式》稱「正丁充夫」及「中男充夫」云云,充夫也即指服雜徭。門夫稱夫,當是雜徭。充門夫的限於殘疾及中男,我們知道,殘疾、中男是不服正役,只服雜徭的。《通典》卷三五雲「州城郭之下,戶數不登者,通取於他縣」,知州治的城門及諸官署、倉庫所取門夫,原則上應即以城郭戶充,若州城郭戶不足才通取他縣。所謂他縣當然指本州管內諸縣。至於縣城諸門、官署、倉庫原則上必也取之縣城郭戶,這種役不逾境的規定,表明其地方性勞役性質。根據以上幾點,不妨說門夫是雜徭。《通典》又說「其後舉其名而征其資,以給郡縣之官」,所謂其後是指什麼時期呢?吐魯番阿斯塔那二一〇號墓所出《唐西州都督府諸司廳倉庫等配役名籍》第四段:(15)
按本件紀年已缺,據同出文書當屬唐初。又阿斯塔那二〇九號墓出有《唐王君子等配役》文書,其第十行記「竇餫飩 門子」,門子應即門夫。文書紀年亦缺,大致應在中宗神龍前。(16)以上二件都說明門夫是見役,由州縣徵發配官署、倉庫。我們不知道門夫納資始於何時,但如《通典》所說那樣「皆舉其名而納其資」,恐怕是較晚的事了。(17)從納資這一點看,門夫應為色役。門夫的服役期與蠲免待遇也和一般雜徭人夫有差異。據《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二所引戶部式,「中男充夫滿四十日以上免戶內地租(稅),無他(地)稅,折戶內一丁,無丁聽旁折近親戶內丁」(18)。中男原則上沒有租調,不服正役,只服雜徭。因而不像正丁充夫那樣有「四十日免〔役〕,七十日免租,百日以上課役全免」的規定,充夫即是服雜徭,因而滿四十日以上免的是地稅。而《通典》所說關於門夫的役期和待遇是「十日一番」,「滿五旬者殘疾免租調,中男免雜徭」。「滿五旬」也可解釋為即「滿四十日以上」,殘疾應納租調,因此給與免租調的補償;中男原則上無租調,卻給與「免雜徭」的補償,豈非表明充門夫不是服雜徭麼?有些問題我們還不能解決,但據納資和免雜徭兩點,充門夫不是雜徭而是色役。同時,從門夫稱夫,帶有地方性(就地徵發,役不逾境),番期較短這些點來看又具有雜徭的痕跡,因此假定門夫本是雜徭,逐漸轉化為色役。
又一例為烽子。關於烽子,程喜霖同志《從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所見的唐代烽堠制度之一》一文中據《武經總要》所載唐《兵部烽式》、吐魯番所出《僱人上烽契》、敦煌所出《安西判集》,日本《養老令》等有關資料,論證甚詳,無須贅述。(19)按程文據《安西判集》中烽子亦稱烽夫,充烽子的亦有殘疾、中男,認為應是雜徭,這當然是有理由的。又據《烽式》「二年而代」,《僱人上烽契》每次上烽番期十五日,認為二年是服役期,十五日是上番期,也是對的。但二年更代似更近於色役。日本《令集解》一四《賦役令》「凡令條之外雜徭」條,釋雲「《唐令》烽條雲『取中男配烽子者,免雜徭』故也」。(20)這當然不是《唐令》全文,但很清楚,中男充烽子,滿若干日得免雜徭。與門夫相同,如果充烽子即是服雜徭,那就不能以免雜徭作為補償了。我們沒有見到烽子納資的記載,但《僱人上烽契》屢見不鮮,(21)至少在西州已成慣例,業已公開或半公開,但這種契券卻只見於玄宗以前,玄宗統治期間絕不一見。實際上僱人上烽,已是納資代役的前奏,雇價就是出錢免役。只要將多少不等的雇價規定統一的錢數輸納給官府,官府置長上烽子而給以某種補償,或者雖非長上而延長番期,烽子納資代役不難由私而公,形成制度。當然,這只是個推測,但烽子二年而代,有固定番期,中男免雜徭這幾點卻更像是色役。
以上我們舉門夫、烽子為例,說明色役中部分名色是從雜徭轉化來的,它們不列於雜任或職掌。
色役中純系勞役的部分也有由正役轉變而來的。通常往往認為唐代輸庸代役,正役不再徵發人丁,這是個誤會。唐制「凡丁歲役二旬,不役則收其庸」,或「無事則收其庸」,(22)意思是未被徵發服役的人丁責令納絹或布,或者沒有役事徵發則輸納庸絹、布。事實上唐初正役徵發,仍然是相當繁重的。《舊唐書》卷七〇《戴胄傳》,貞觀五年(631年)將修洛陽宮,冑上表諫云:
比見關中、河外盡置軍團,富室強丁,並從戎旅。重以九成作役,余丁向盡。去京二千里內,先配司農、將作,假有遺余,勢何足紀。亂離甫爾,戶口單弱,一人就役,舉家便廢。
戴胄疏並言府兵設置和丁役徵發。這類從去京二千里內徵發來的供役人丁當然是服正役。戴胄說這些人丁先已配給司農寺和將作監,剩下來可供役的也就不多了。將作監主管土木建築,如九成宮、洛陽宮的修建,除徵發工匠外,也有大量人丁。司農寺諸苑監的園池宮觀修築,特別是諸屯監的屯墾,都得徵發人丁供役。當時關中以及河東、河南地區正役的繁重可以想見。《貞觀政要》卷六《奢縱》貞觀十一年(637年)馬周上疏有云:
今百姓承喪亂之後,比於隋時才十分之一,而供官徭役,道路相繼,兄去弟還,首尾不絕,遠者往來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無休時。
這種情況與六年前戴胄所說相同。直到高宗永徽六年(655年),還曾徵發丁夫四萬築長安羅郭。(23)
由於和雇制的推行,正役徵發日益減少,太宗修玉華宮,高宗修蓬萊宮便採取和雇形式,(24)輸庸人丁也就日益增多。但正役徵發並未停止,高宗上元二年(675年)為太子弘修造陵墓,「萬姓厭役,吁嗟滿道。遂亂投磚瓦而散」。(25)繁重的勞役激起了人民的反抗。大致到玄宗時,輸庸代役才普遍化,所以《通典》卷六《賦稅》總計天寶間國庫的庸調絹布收入,便按全國丁數計算,那時正役徵發的明確記載雖無可考,必不能全部採取和雇形式,我以為其中某些帶有固定性的項目多半被保留下來,隨即成為色役的一部分。《唐大詔令集》卷六九《廣德二年(764年)南郊赦》:
其京城諸司使,應配彍騎官、散官、諸色丁匠、幕士、供膳、音聲人、執祭、齋郎、問事、掌閒、漁師,並諸司門仆、京兆府驛丁、屯丁諸色納資人,每月總捌萬肆千伍拾捌人數內,宜每月共支二千九百四十四人,仍令河東、關內諸州府(據戶口分配),(26)不得偏出京兆府。餘八萬一千一百一十四人並停。所須衛役,便宜撙節定數,官給資錢,不得干擾百姓。
按彍騎本是開元間召募的禁軍,安史亂前已名存實亡,唐代後期,南、北衛禁軍將卒都有那種借名入軍以避役的納資人;散官雖一向納資,並非色役,並暫置不論。此外絕大部分既屬色役,又是雜任。值得一提的是屯丁。
屯丁原先應是由民丁徵發的正役。上引貞觀五年(631年)戴胄奏疏說「二千里內(丁男)先配司農將作」。配入司農的疑多屯丁。唐代司農寺主管屯田事宜,征自民間的屯丁是司農所屬屯田上的勞動者。《通典》卷二《屯田》引開元二十五年令云:
諸營田,若五十頃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收斛斗,皆準頃畝折除。
唐制,每屯五十頃,令文是說,如果一屯超過五十頃,這種額外剩田也配有丁、牛,其收穫量就按照剩田頃畝多少折算。這裡的「丁」即指屯丁。《舊唐書》卷九八《李元紘傳》記元紘諫以廢罷職田置屯田,有云:
今百官所退職田,散在諸縣,不可聚也;百姓所有私田,皆力自耕墾,不可取也。若置屯田,即須公私相換,徵發丁夫。征役則業廢於家,免庸則賦闕於國。內地置屯,古所未有;得不補失,或恐未可。
按李元紘於開元十四年(726年)四月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諫阻內地屯田即在此時。據元紘所云置屯田即須「徵發丁夫」,並因此「免庸」,可知除軍屯外,屯田均徵發丁夫耕墾,丁夫是泛稱,應即屯丁。因而可以斷言屯丁是正役,開元間仍在繼續徵發現役。直到天寶末年我們還看到徵發屯丁的記載。《冊府》卷八六《天寶十載(751年)南郊赦》:
且京兆府及三輔郡,百役殷繁,自今已後,應差防丁、屯丁,宜令所由支出別郡。
據此則天寶十載仍在徵發屯丁,(27)那時輸庸代役業已普遍化,對於充當屯丁的待遇是否像過去那樣僅止免庸,以及按正役常規,對超過役期的人丁給以全免課役作為補償,未見明文,但卻有旁證。敦煌所出《水部式》中關於海運水手的條文提到了屯丁。這類水手的待遇是:
宜兩年與替,不煩更給勛賜,仍折免將役年及正役年課役,兼准屯丁例,每夫一年各帖一丁。其丁取免雜徭人家道稍殷有者充,人出二千五百文資助。
這一類水手所以給帖丁,必因海運艱險,役期長達二年之故。(28)屯丁是否也役期二年,我們不知道,但必然役期較長,遠超過正役五十日之限,才有帖丁補償的規定。延長役期而給與帖丁補償,實質上類似半和雇。這個帖丁,納錢而免除雜徭,實質上成為水手、屯丁等諸色納資人。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屯丁色役化的一點痕跡。屯丁納資雖然始見於《廣德二年南郊赦文》,我想當沿自安史亂前。上引《天寶十載南郊赦》中所見的屯丁恐怕已不同於開元十四年李元紘所說屯田上的免庸丁夫。
由正役轉為色役,我們只能舉屯丁一例。
以上我們舉門夫、烽子、屯丁為例,說明色役中純屬勞役部分有的自雜徭轉化,也有的由正役轉化。除此之外,色役中純屬勞役的項目還有許多,比如見於《水部式》的有分番看守龍首等五堰的中男,都水監三津的分番上下守橋丁(兼取中男),均屬色役。《文苑英華》卷四三四常袞《減征京畿丁役制》:(29)
其京兆府諸色番役等,訪聞諸司,或有徵課。比緣時儉,資數稍多,估折皆賤,不仍舊貫。其掌閒、彍騎、三衛及橋堰丁匠等,如本司須征資,並納錢三千,米六。
本條所云諸色番役,掌閒已見上節,彍騎由禁軍轉化亦已見上文,三衛當是雜任入色役。橋堰丁匠應兼指守橋、堰丁及雜匠,見於《水部式》的守龍首諸堰中男、守三津橋丁以及雜匠都包括在內。橋堰丁兼取中男,大概由雜徭轉化為色役。見於《唐六典》卷七「工部水部郎中員外郎」條的渡子也屬此類。由於記載缺略,這裡只是個推斷,難以確證。
三 兩稅法施行後的色役
如上所述,廣義的雜徭也包括色役,而且色役中至少有一些項目即從雜徭轉化。但在唐代前期,二者是有區別的,這一點只要看服色役者例得免雜徭便可知道。但自兩稅法施行後,色役這個專詞的內容發生了變化。那時色役與差役、差科往往互稱,實際上成為雜徭的代用語,或者包括了雜徭和差科。而且凡稱色役均指見役,並不具有不役納資課的特徵。《唐會要》卷九三《諸司諸色本錢》下:(30)
元和二年(807年)六月,中書門下上言:「聖政維新,事必歸本,疏理五坊戶色役令府縣卻收,萬民欣喜,恩出望外。臣等敢不釐革舊弊,率先有司。其兩省納課陪廚戶及捉錢人總一百二十四人,望令歸府縣色役。」
按本條所稱「五坊色役」指五坊供役人,其中不少一部分納課而不任役。(31)這是傳統意義的色役。下稱「歸府縣色役」實指見役雜徭、差科。在其他敕文中又見「夫役」、「差遣」、「差科」,只是用語差互,實際上與稱「色役」相同。《唐會要》同卷又載元和六年(811年)五月御史中丞柳公綽奏云:
諸司、諸使應有捉利錢戶,其本司、本使給戶人牒身,稱准放免雜差遣夫役等,如有過犯,請牒送本司、本使科責,府縣不得擅有決罰,仍永為常式者。
充當諸司、使捉利錢戶例免「雜差遣夫役」,有過犯不准府縣處罰,因此吸引了許多人,願意不領本錢,虛立納利文契。柳公綽「訪聞諸使,並同此例,戶免夫役者通計數千家」。本條所云「雜差遣夫役」,亦即雜徭、差科,前引元和二年條則稱為色役。《冊府》卷九〇《帝王部·赦宥》九元和十五年(820年)二月丁丑,穆宗即位赦文說「度支、鹽鐵院等所在影占富商高戶,庇人(入)院司,不伏州縣差科」,(32)這裡的「差科」也即指元和二年條的「色役」和元和六年條的「雜差遣夫役」。同書同卷又記長慶元年(821年)七月《冊尊號制》:
其京兆府百姓屬諸軍、(諸)使者,(33)宜令各具挾名,敕下京兆府,一戶之內,除已屬軍屬使,余父兄子弟據令式年幾合入色役者,並令京兆府明立簿籍,並同百姓一例差遣。
本條所稱「色役」,也即前條之「夫役」。《文苑英華》卷四二三《寶曆元年(825年)四月二十日冊尊號赦文》:
京畿百姓多屬諸軍、諸使,或戶內一人在軍,其父兄子弟不受府縣差役……宜委京兆府重舉用長慶元年七月十八日赦文條疏聞奏。
按上引諸條之「色役」、「夫役」,這裡亦稱差役,均是一名異稱。《文苑英華》卷四二八《大和三年(829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
京城坊市及畿甸百姓等多屬諸軍、諸使、諸司。占補之時,都無旨敕;差科之際,頓異編氓。或一丁有名,則一戶合(原注,《詔令》作「全」,是)免,往年制敕,無復遵行。宜委本軍、本使及京兆府各切提舉,准元和二年八月京兆府所奏敕及長慶元年制度(「度」字疑衍)節文處分。
按本條稱「差科之際,有異編氓」,稱差科與上引《穆宗即位赦文》同,《冊府》卷一六〇《帝王部·革弊》二大和五年(831年)十月中書門下奏:
應屬諸使、內外百司、度支、戶部、鹽鐵在城及諸監院、畿內並諸州監牧、公主邑司等、將健官典所繇等,准承前例,皆令先具挾名敕牒,州府免本身色役。自艱難已後,事或因循,多無挾名,自(疑脫一字)補置,恣行影占,侵害平人。自元和二年、長慶元年、寶曆元年、大和三年,前後赦令約勒,皆令條疏,及勒具挾名聞奏,所司竟未遵行,奸弊日深,須有釐革。
奏文歷舉元和二年、長慶元年、寶曆元年、大和三年有關處分諸使、諸司影占人戶的敕令,均見上引,這些敕令或稱色役,或稱夫役、差科、差役,本條重申前令,提到應屬諸使、諸司的各色人「州府免本身色役」,可知名稱雖異,實只一事。《文苑英華》卷四二三《會昌二年(842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尊號赦文》:
度支、鹽鐵、戶部諸色所由茶、油、鹽商人准敕例條免戶內差役。天下州縣豪宿之家皆名屬倉場、鹽院,以避徭役。或有違犯條法,州縣不敢追呼。以此富屋皆趨幸門,貧者偏當使役。其中亦有影庇,其(原注「疑作真」,是)偽難分。自今已後,委本司條疏,應屬三司及茶鹽商人,名據所在場鹽正額人名,牒報本貫州縣,准敕文處分。
本條指出三司所屬諸色人包括茶、油、鹽商「准敕例免戶內差役」,因此倉場、鹽院成為富家逃避徭役的藏身之所。而上引大和五年中書門下奏則雲「度支、戶部、鹽鐵在城及諸監院」所屬人,「准承前例……州府免本身色役」,顯然差役與色役是互稱。同書卷四二九《會昌五年(845年)正月三日南郊赦文》:
畿內條稅百姓,准元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敕。會昌元年正月九日赦節文,計戶內丁數多少充諸司盡稱弟子,致令鄉縣所由,無人差役。各委諸軍、諸使、司准前後敕文收補,仍具姓名奏聞,敕下京兆府重磨勘。如有人戶違越,妄托屬諸軍、諸使,不准敕文影占收補者,並准前後敕文處分。諸使、諸軍、諸司人在鄉村及坊市店舍經紀,准前後赦文,收與百姓一例差科,不得委有影占。應屬官莊宅使司人戶在店內及店門外經紀求利,承前不復隨百姓例差科者,從今後並與諸軍、諸使一例准百姓例供應差科……
畿內諸縣鄉村及城內坊市人戶,不是正額食糧官健及非工巧之徒,假以他名,諸司、諸使影占納課,其數至多,各本司釐革。凡是納課人戶並停解,送歸本縣,收入色役……
或因官游,遂輕土著,戶籍既減,征徭難均。江淮客戶及逃移規避戶稅等人,比來雖系兩稅,並無差役。或本州百姓子弟,才沾一官,及官滿後移住鄰州,兼於諸軍、諸使假職,便稱衣冠戶,廣置資產,輸稅全輕,便免諸色差役。其本鄉家業,漸自典賣,以破戶籍,所以正稅百姓日減,州縣色役漸少。從今已後,江淮百姓非前進士及登科有名聞者,縱因官罷職居別州寄住,亦不稱為衣冠戶,其差科色役並同當處百姓流例處分。
按上引赦文原分隔為三段,中間雜以他事,但內容都是為了使各種諸軍、諸司、使的影占人戶復歸地方管轄,承擔徭役。赦文指出各種投身諸軍、諸司、使以求影庇的情況,甚為具體,本文不擬詳論,只是從赦文中可以看到差科、色役、差役、「差科色役」及「諸色差役」,前後雜見。差役似即「差科色役」的合稱或簡稱,色役亦即「諸色差役」的簡稱,意義並無差異。《唐會要》卷八四《租稅》下:
(大中)六年(852年)三月敕:先賜鄭光鄠縣及雲陽縣莊各一所,府縣所有兩稅及差科、色役並特宜放(免)者。中書門下奏:伏以鄭光是陛下元舅,寵待固合異等。然而據地出稅,天下皆同;隨戶雜徭,久已成例。將務致治,實為本根……況征賦所入,經費有常;差使不均,怨嗟斯起。事雖至微,系體則大……謹錄奏聞,伏聽敕旨。
按本條所引敕文稱鄭光兩莊「兩稅及差科、色役並特宜放免」,似乎色役與差科有別,實際上據上引諸條,二者往往是互稱,或徭役的總稱。如果有區別,那就是過去雜徭與差科之別。在前期常見的免除雜徭、差科,這裡則以色役一詞代雜徭。觀中書門下奏,說「隨戶雜徭,久已成例」,分明以敕文的色役、差科一概當前期之雜徭。前期的正役、雜徭、差科按律令本來應該按戶等差遣,戶等高的儘先徵發,「隨戶雜徭」也就是這意思。
根據上引諸條,我們清楚地看到,唐代兩稅制施行後所謂「色役」與前期所謂色役存在顯著區別。其時色役一詞實際上代替了前期的雜徭,或者說內容包括了前期的雜徭,乃至包括了差科。根據兩稅法,兩稅之外「租庸雜徭悉省」。(34)雜徭是正役以外的法定勞役。玄宗統治時期,正役已普遍以交納庸絹、布代替,法定勞役便只有雜徭。雜徭既明令宣布與租庸一例「悉省」,剩下來不在省免之條的便只有法外的色役與差科了。但是實際上雜徭不可能「省」,於是就在色役或差役、差科的名義下繼續徵發。
我們還看到,唐代前期的色役,既有人親身上番供役,也有人(可能更多的人)只是交納資課,並不供役,甚至全部人員都「舍其身而收其課」,「舉其名而征其資」。(35)而兩稅法施行後所見色役,卻都是見役。那時投充諸軍、諸司、使以避徭役的諸色人不比前期少,他們很多仍然納課而不上番供役,但並不說他們投充色役,而是被稱為「納課戶」。
唐代前期投充色役是逃避兵役、勞役的道路,色役的擴大也即是國家賦役對象的減耗,因此自睿宗以來直到天寶末,封建國家多次企圖限止和減省色役。兩稅法施行後,恰好相反,人民力圖逃避的正是色役或「諸色差役」,而國家不但再也不想減省色役,卻三令五申地要使諸軍、諸司、使所影占的納課戶「收歸州縣色役」。以各種名色投靠諸軍、諸司、使仍然是過去投充色役的繼續,但是色役的內容發生了變化,形成了奇怪的先後對照。
四 後 論
人所共知,作為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徵象之一,便是封建國家對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削弱。在唐代賦役制度上的表現形式便是從人丁為本的租調庸制轉變為以資產為宗的兩稅制,單從勞役制度來看,便是從見役到納稅代役。這一轉變過程在唐以前就醞釀了很長時期,直到唐代中葉還只能說部分完成。納稅代役的第一環節是正役的輸庸代役,它始於隋代,到唐玄宗統治後期才基本完成。第二環節是部分吏役和雜徭、正役通過色役途徑走向納資代役。色役是在由見役到納稅代役的過程中一個特殊階段中出現的。色役的一個根本特徵便是本身是役,同時又為避役大開門路,這種奇怪的結合正是過渡階段中的特殊現象,它決定了色役必然具有的內在矛盾。
玄宗統治後期,輸庸代役基本上已普遍化,但輸庸只能免正役,而兵役、雜徭以及臨時性的雜差科仍然是見役。而且自武后以來,由於北方軍事行動頻繁,兵役和與軍事有關的勞役成為人民的沉重負擔。色役中相當大的部分是雜任,例免課役。(36)純系勞役的部分色役,待遇不盡相同,我們還不太清楚,但仍可以斷言,多數課役俱免,少數免役而不免租調,兵役和雜徭總是得以免除。(37)既然如此,投充色役便成為避役的途徑。
唐代前期,儘管府兵制日益廢弛,征行鎮防兵士不論是衛士、兵募、團結兵、防丁等基本上仍然需要征(或者名為募而實是強制徵發)自民間。儘管和雇制日益廣泛採用,許多雜徭、差科乃至某些正役也仍然需要徵發大量人丁(和雇也往往是強制徵發)。因而在唐代前期,曾多次企圖限止色役人員的擴大。
上文已經提到早在中宗時就曾一度減省諸司雜色役。玄宗統治期間,限止和減省色役人員的行動多次進行。《唐會要》卷八五《逃戶》稱:
開元九年(721年)正月二十八日,監察御史宇文融請急察色役偽濫,並逃戶及籍(外)田,因令充使。(38)
《通典》卷七《歷代盛衰戶口》稱:(39)
(開元)八年,天下戶口逃亡,色役偽濫,朝廷深以為患。九年正月,監察御史宇文融陳便宜,奏檢察偽濫,兼逃戶及籍外剩田。於是令融充使推勾。獲偽勛及諸色役甚眾。
如上所引,知開元九年宇文融建議內容有三點,一是檢查色役偽濫,二是檢括逃戶,三是檢籍外剩田,他出使任務也包括這三點。(40)檢查色役偽濫與括逃戶所以並提,就因為都關係到兵役、雜徭徵發對象的減縮。(41)據《通典》及《舊傳》,宇文融這次出使在檢查色役方面是取得一定成果的。檢查逃戶及籍外剩田要困難得多,直到十二年才結束。九年以後,朝廷注意力全在檢括逃戶方面,色役問題不再提起,但終究不能置之不顧。《唐會要》卷八三《租稅》上載開元二十二年(734年)五月十三日敕:
其雜匠及幕士,並諸色同類,有番役合免徵行者,一戶之內,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過兩人,三丁已上,不得過一人。(42)
這是對丁男投充色役的限止,從敕文中我們也可以看到投充色役的主要目的是「免徵行」。敕文規定一戶之內充任色役的限額,實際上必已超過此數。雖然投充的大都是有能力交納資課的人戶,(43)因此而免役的丁男數量還是相當多的,而且按照先富後貧的徵發原則,他們正該儘先徵發。也就在這一年,玄宗大規模地減省諸司色役二十二萬餘人。
減省色役目的決非如《六典》所說由於國家無事,所以減輕人民的徭役負擔,恰恰相反,正是為了使更多人丁承擔他們企圖逃避的賦役義務,特別是兵役、勞役義務。
開元二十五年(737年),玄宗下詔諸軍鎮普遍召募長征健兒,以代替征自民間的各色番上士兵,原有鎮防士兵不願長住的一律遣返。(44)醞釀已久的鎮防兵職業化,到這時才普遍推行,初步完成中國封建時期軍事制度上一大變革。這一變革當然不能徹底執行。以後仍然見到府兵出戍,乃至大規模的徵發人丁遠征。(45)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著籍人戶的穩定,從限止色役的角度看來,也多少減輕了投充色役的吸引力。
為了減省色役以擴大賦役對象,天寶五載(746年)下詔裁撤為數眾多的白直。《唐會要》卷九一《內外官料錢》上:
(天寶)五載三月二十日敕:(46)郡縣官人及公廨白直,天下約計一載破十萬丁已上。一丁每一月輸錢二百八文,每至月初,當處征納,送縣來往,數日功程,在於百姓,尤是重役。其郡縣白直計數多少,請用料錢,加(疑當作「地」)稅充用,其應差丁充白直,望請並停,一免百姓艱辛,二省國家丁壯。
經過開元二十二年大量省減色役之後,保留下來的單是白直一項就有十萬丁,可知投充色役人數之多。那時白直業已納課代役,玄宗決心裁撤,不惜以加(地?)稅支付地方官員們應得的白直課錢,可以推知,即使兵役在原則上不再在編戶中徵發,國家仍然需要更多的人丁承擔雜徭、差科和租調。
限制人丁投充色役的措施還見於其他方面。《唐會要》卷六五「衛尉寺」條:
(天寶)十一年(752年)十二月奏,幕士、供膳、掌閒取浮逃無籍人充。敕旨:「幕士、供膳、掌閒並雜匠等,比來此色,緣免徵行,高戶以下,例皆情願。自今已後有闕,各令所由先取浮逃及無籍實堪驅使人充使,與編附,仍委御史中丞都充勾當。」
按其時正是大舉徵兵攻南詔的次年,因而色役例免徵行,對於高戶加強了吸引力,國家也又一次加以限制。這種先取浮浪無籍人的措施,一方面限制了高戶投充的機會,另一方面又可藉此使浮逃人戶復歸於編戶,可謂一舉兩得,但實際情況如何,不得而知。
玄宗一代,我們看到針對色役的限制、省減多次進行。這一現象實質上是封建國家對於見役與代役制的抉擇。按照歷史發展傾向,代役制必將取代見役制,但這還需要在長期過程中逐步完成。
安史亂後,國家控制的編戶大幅度減少,也更需要設法增多承擔課役的人丁。《唐會要》卷六五「衛尉寺」載廣德元年(763年)二月二十一日赦文:
京兆諸司,使幕士、丁匠,總八萬四千五百人,(47)數內宜每月支二千九百四十四人,仍令河東、關內諸州府,據戶口分配,不得編(偏)出京兆,餘八萬一千一百一十四人,一切並停。
幕士、丁匠的總額(絕大多數是丁匠)是相當大的,而裁減數字竟達到95%以上,更是大得驚人,由此可見大量人員都是不役納資人。(48)那時候原先配給內外官僚的警衛隨從人員大概也停廢了,(49)但如楊炎所說,色役仍然是富人逃避賦役的道路之一。
兩稅制建立後,色役一詞成為見役雜徭、差科的代用語,已如前述。但是和過去一樣,有能力交納資課的人戶仍然投身到官府機構和禁軍中,以納課求得影庇。徭役仍然嚴重,官府機構招納避役戶的大門依然敞開。儘管那時投身各機構以求影庇不叫做投充色役;儘管傳統的色役項目己多停廢,許多影占人戶的名色前所未見;但納課避役的性質沒有變,國家使這些納課人戶承擔徭役的意圖也沒有變。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唐末。
經歷五代到宋,徭役在人民的全部賦役負擔中的比重大大減輕。《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役法》稱:
宋因前代之制,以衛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搯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建隆中(960—963年),詔文武官、內諸司、台省、寺監、諸軍、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役道路居民為遞夫。後又詔諸州職官不得私占役戶供課。
從這段記載可知宋代的役限於一個較小的範圍,《食貨志》所列舉的項目雖然多數不見於唐代記載,當是唐後期至五代逐漸演變而來,但按性質都是吏役,也即是唐代非色役的雜任或職掌,所以《文獻通考》稱之為職役。役的範圍是縮小了,但對承擔這類職役的人戶來說仍是嚴重的,借官府機構影庇的現象在宋初也仍存在,所以也像唐代一樣要加以禁制。人所共知,王安石推行免役法,徵收官戶、女戶等所謂「六色免役錢」,改差役為雇役,遭到保守派的激烈反對。差役與雇役之爭仍然是傳統的見役與代役之爭。宋代免役法的推行也許可以說是由見役到代役制的最後一個環節。
宋代山民間承擔的徭役所以能縮小到職役的範圍內,主要由於大量徭役由稱為廂軍的士兵承擔。馬端臨說:「宋朝凡眾役,多以廂軍給之,罕調丁男。」(50)
《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亦云:「自餘眾役,多調廂軍。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提點刑獄府界段惟幾發中牟縣夫二百修馬監倉,群牧制置使代以廄卒,因下詔禁之。惟詔令有大興作而後調丁夫。」據此知地方官、釐務官都不准擅自調發民丁,只有大工程由朝廷特詔徵發。這就是說,各色雜徭、差科(它們都不是「大興作」)至少在法令上均不得徵發民丁,而是調廂軍充役。當代視為繁重的治河夫役,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便曾下令,「治河勿調丁夫以役充」。(51)
《宋史》卷一八九《兵志》三廂兵稱「廂兵者,諸州之鎮兵也」,又說「然罕教閱,類多給役而已」。不但地方徭役即由當地廂兵擔承,汴京「役兵不足」,也調發各路廂兵充役。(52)廂兵供役項目繁多,王曾瑜同志《宋朝兵制初探》有一段綜合敘述,今錄如下:(53)
廂兵服役範圍很廣泛,如壯城軍用於修築城池,作院軍用於製造武器,橋道軍用於修路築橋,船坊軍用於造船,裝發軍用於運輸,河清軍用於治理黃河,如此等等。南宋高宗時「浚運河」,一次「用二浙廂軍四千餘人,月余而畢」(《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七二紹興四年正月癸酉)。宋時官僚機構臃腫龐大,官員們的侍衛和送往迎來,占用廂兵,「動皆數百人,多者至千人」(《蔡忠惠公集》卷一八《論兵十事》)……在戰爭期間,廂兵往往充當運糧隊……有的廂兵還從事墾荒(《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五一七元符二年十月丁未、癸亥)。在個別場合,廂兵也用於戰鬥。
本條列舉了廂兵的諸項役務,又《文獻通考》卷一五六《兵考八》載樞密院以「諸路廂軍名額猥多」,請求省廢移並,提到各種役務,有「工作、榷酤、水陸運送、通道、山險、橋樑、郵傳、馬牧、堤防、堰埭」,(54)並上《初探》書中所舉,實在是名色繁多,論性質包括了唐代的正役、雜徭、匠役、色役以及臨時性的雜差科。
神宗末年,廂軍經過提升為禁軍和省廢併合之後,「總天下廂兵馬步指揮凡八百四十,其為兵凡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人,而(開封)府界及諸司(指有廂兵服役的諸寺監等),或因事募兵之額不與焉」。(55)這是一支龐大的勞動隊伍。宋代養兵的巨額支出,一向為當時以至後人所詬病,特別是募集了大量根本不加軍事訓練的廂兵。但是從另一角度看來,無非是國家設置了一支經常性和專業性的勞役隊伍而已,養兵支出換來了人民徭役的輕減。當然,有如王曾瑜同志所指出的「巨額養兵費用也無非是搜刮百姓膏血而得」,而且有時也不免仍然徵發農民,「對廂兵減輕民戶夫役的程度,不能估計過高」。但宋代徭役在一定程度上能縮小到職役範圍內,終究是和廂兵服役有關。免役法的實行,使唐代以來長期存在的見役與代役的問題基本上得到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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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村元佑《中國經濟史研究》第五章。
(2) 載北京大學中國中古史研究中心編《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
(3) 《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稱:「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續漢書·百官志》五注引胡廣曰:「明帝詔書不得僇辱黃綬,以別小人吏也。」按漢制,四百石至二百石黃綬,則百石以下為小人吏,亦即少吏。
(4)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四冊8~9頁。
(5)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230~231頁。按原缺「雜任」標目,推斷應屬雜任。
(6) 以下諸流內外官品並見《通典》卷四〇唐官品、《舊唐書》卷四二《職官志》一同,但不記流外官品。
(7) 《通典》卷四〇記流外官,六品有諸倉、關、津、府、史,七品又有諸倉、關、津史。
(8) 並見《舊唐書》卷四二《職官志》一記官品內這些官的注。
(9) 「閒」字,據《文苑英華》卷四六三《中宗即位制》校補,「門役」,《英華》作「門仆」,是。
(10) 敕文亦見《通典》卷六、《舊唐書》卷四八、《冊府》卷四八七。
(11) 《通典》卷三五《祿秩》「齊氏(指南齊)眾官有僮干之役」條注云:「干者,若門仆之類也。」按南北朝之干大抵在官府供役,似唐代門仆亦非專掌門鑰,也不限於《六典》所載的少數機構。
(12) 掌閒番上納資,見《文苑英華》卷四三四常袞《減征京畿丁錢制》。幕士、音聲人、工匠番上納資並見王永興《敦煌差科簿研究》。《六典》卷八「門下省城門郎」有門仆八百人,無品,「分番上下,掌佐管鑰」,則門仆亦分番,但是否不役納資,無明文。
(13) 《通典》卷三五《祿秩》雲「齊氏(指南齊)眾官有僮干之役,而不詳其制」。杜佑注云「干者,若門仆之類也」。杜佑以南齊之干比唐代的門仆,顯以僮干如唐之色役。《隋書》卷二七《百官志》中記北齊朝官「自一品已下至於流外勛品,各給事力」。又稱「諸州刺史、守、令已下,干及力皆聽敕乃給」。此外,州郡機構又有白直。雜任役見敦煌所出《西魏大統十三年計帳》有獵師、防閤、虞候。
(14) 日本《令集解》卷一四《賦役令》「凡同條之外雜徭」句下注云「調庸之外,國中之事,不論大小,總為雜徭」。日本之「國」相當於唐的州,意指地方勞役,其說可資參考。
(15) 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90頁。按第六段人名下記功曹庫、倉曹庫、桃庫、油庫,疑皆指諸庫門夫,此段當在第四段前。年代考訂見本墓說明。
(16) 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52頁。本墓為夫婦合葬墓,女屍後葬,本件拆自女屍紙鞋,同出女屍紙鞋的文書,有武周新字,背面為神龍二年(706年)習書《千字文》,本件年代應亦相當。
(17) 《冊府》卷八七《帝王部·赦宥六》肅宗乾元元年(758年)四月赦文云:「其州、府、縣門夫,勛官並於舊額數減一半,其庸丁殘疾人等,不須更差。」據此則安史亂後仍有見役門夫,但部分由勛官充任。又稱「庸丁殘疾人等,不須更差」,則充門夫的也有丁,不只殘疾、中男,但那時雖仍被差,恐亦納資,真正上番服役的是勛官。
(18) 括號內字據日本宮崎市定氏考定,下同。
(19) 見《敦煌吐魯番文書初探》275~315頁。
(20) 日本的令也是把正役以外的勞役都歸入雜徭,所以當句下引《唐令》中男配烽子云雲。
(21) 《僱人上烽契》在全部僱人契中占絕大比例。
(22) 《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唐會要》卷八三《賦稅》上、《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
(23) 《舊唐書》卷四《高宗紀》。
(24) 《舊唐書》卷五一《太宗賢妃徐氏傳》稱「時軍旅亟動,宮室互興,百姓頗倦勞役」,徐氏上疏提到翠微宮、玉華宮的修建,說「假使和雇取人,不無煩擾之弊」,知當時已採取和雇,但實際上和雇仍帶有強制性。卷四《高宗紀》永徽五年(654年)三月發丁夫築長安羅郭,而十一月又記「築京師羅郭,和雇京兆百姓四萬一千人」。龍朔三年(663年)修蓬萊宮,徵收關中十五州民錢,想必也採用和雇。(此據《新唐書》卷三《高宗紀》,《舊書》卷四《高宗紀》「一十五州戶口」下脫「錢」字。)
(25) 《舊唐書》卷八六《孝敬皇帝弘傳》。
(26) 「據戶口分配」五字,按《唐會要》卷六五《衛尉寺》所錄赦文校補。
(27) 防丁原先也是正役,詳本書收錄拙撰《敦煌所出郿縣尉判集中所見的唐代防丁》。
(28) 上引唐《兵部烽式》,烽子的役期也是二年,可能每年有番,海運水手從事海上運輸,往返日期難以確定,恐無固定番期。
(29) 亦見《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一,有個別異字。
(30) 亦見《冊府》卷五〇七,又《舊唐書》卷一四《憲宗紀》元和二年六月乙丑條,稱「五坊色役戶及中書門下兩省納課陪廚戶及捉錢人並歸府縣色役」。
(31) 《唐會要》卷七八「五坊宮苑使」條雲「五坊,謂雕、鶻、鷹、鷂、狗,共為五坊」,又雲「元和二年六月敕:五坊戶諸色影占者多,宜令府縣收管」,知勒歸州縣色役者主要是影占的納課戶。
(32) 「入」字,據《冊府》卷一六〇《帝王部·革弊》二校改。
(33) 「諸」字,據《唐大詔令集》卷一〇補。
(34) 《舊唐書》卷一一八《楊炎傳》。這裡所云「租庸」實包括租庸調三項。
(35) 《通典》卷三五《祿秩》「執衣」條、門夫條。按親事、帳內、防閤、庶仆、仗身等亦同。
(36) 《唐律疏議》卷二五「詐偽諸詐自復除」條疏議曰:「詐為雜任之類而得復免役使者,徒一年。」《通典》卷六敘唐賦役云:「其雜任被解應附者,皆依本司解時日月據征。諸春季附者,課役並征;夏季附者,免課從役;秋季附者俱免。」據此知雜任未解任時並免課役。
(37) 敦煌所出《水部式》所見各項色役,大抵得免課役,而都水監三津守橋丁,但云「不在簡點及雜徭之限」,不雲免課。
(38) 《冊府》卷四八六《邦計部·戶籍》記此事同《唐會要》,下又雲「於是奏勸農判官數十人,使還,得戶八十餘萬,田亦稱是」。乃兼十二年事,終言之。
(39) 《舊唐書》卷一〇五《宇文融傳》略同,唯無「籍外剩田」語,又色役並訛「免役」、「勛」訛作「濫」。
(40) 《通鑑》卷二一二開元九年正月記此事云:「監察御史宇文融上言,天下戶口逃移,巧偽甚眾,請加檢括。」二月:「敕有司議招集流移,按詰巧偽之法以聞。」似乎認為「偽濫」即指戶籍上的巧偽,所以不提色役,恐是誤解。
(41) 《張說之文集》卷二《奉和送宇文融安輯戶口詩》云:「念茲人去本,蓬轉將何依。外避征戍數,內傷親黨稀。」強調的正是「避征戍」。雖專指逃戶,投充色役的主要原因也是一樣。
(42) 《通典》卷六、《舊唐書》卷四八、《冊府》卷四八七所記敕文同。
(43) 《唐會要》卷八三「租稅上」建中元年(780年)八月楊炎請建立兩稅疏,陳述安史亂後,賦稅制度混亂,「科斂之名凡數百」,他說:「凡富人多丁,率為官、為僧,以色役免。貧人無所入,則丁存,故課免於上而賦增於下。」所說雖是安史亂後情況,富人逃避的是苛暴雜稅,但也可以說明投充色役的大都是富人。
(44) 《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員外郎》「天下諸軍有健兒」條注。《冊府》卷一二四《帝王部·修武備》開元二十五年五月詔,卷一三五《帝王部·愍征役》開元二十六年正月《親迎氣詔》。
(45) 《通鑑》卷二一六天寶十載四月:「制大募兩京及河南、北兵以擊南詔;人聞雲南多瘴癘,未戰士卒死者什八九,莫肯應募。楊國忠遣御史分道捕人,連枷送詣軍所。」這次名為「募」,實是強制徵發,《通典》卷七《歷代盛衰戶口》末亦記此事,即雲「征關輔、河南、京兆人討之」。《冊府》卷一二四《帝王部·修武備》:「天寶十四年(755年)正月,詔河南(西?)置白亭管軍(按當作「軍管」)武士、健兒五千人,馬一千匹。」武士即衛士改稱,則至天寶末仍有衛士出鎮。
(46) 《冊府》卷五〇六文同,按此下實是臣僚奏請,故云「望請並停」上應雲「某官奏」,下當有「從之」二字。
(47) 此數有誤,據前引《唐大詔令集》卷六九《廣德二年南郊赦》當為八萬四千五十八人。
(48) 《唐會要》於上引下接稱:「其年(廣德元年)衛尉寺奏:『當寺管幕士,總八百六十九人,其七百八十九人停,八十人依舊,定四十人長上幕士,本司招補,不差百姓。並請依舊定四十人,減外請留。其幕士申請停差。每人每月別官給錢三千五百文,付本司通勘處置……』旨依奏。」幕士總額大致與《六典》所載相當。當時實際需要只八十人,可知不役納資人是非常多的。至於國家甘願放棄這筆資課收入,當然由於使納資人歸州縣,承擔賦役,對國家更為有利。據當時奏文,幕士八十人中四十人召募長上,每人每月官給錢三千五百文,實是和雇。其他減留下來的四十人可能仍是番上納資。
(49) 據《通典》卷三五《祿秩》注載乾元元年(758年)、大曆三年(768年)俸給制,《唐會要》卷九一《內外官料錢》上有關諸條,知內外百官警衛隨從人員的「資課」,已統一以「手力資錢」或「料錢」的形式支付,防閤、庶仆、白直、執衣諸名色已不見記載,必已停廢。
(50) 《文獻通考》卷一二《職役》,又卷一五六《兵》載馬端臨言:「自五代無政,凡國之役,皆調於民,民以勞敝。宋有天下,悉役廂軍,凡役作工徒營繕,民無與焉。故天下民力全固,至今遵之。」其言不盡符合現實,但比唐代較少調役丁男是實。
(51) 《文獻通考》卷一二《職役》。
(52) 《宋史》卷一八九《兵志》三稱:「初樞密院言:京師役兵不足,歲取於諸路,而江淮兵每飢凍,道斃相屬。略計歲所用外軍七千人,調發增給不資。」據此知汴京興造雜役,每年自外州調廂兵達七千人,遠及江淮。又記崇寧四年(1105年)又詔:「廂軍工匠,除上京修造外,其餘路所差,並放還休息之。」由此可知,直至北宋末,汴京修造,仍調諸路廂軍工匠充役。
(53) 《宋朝兵制初探》67~68頁。
(54) 《宋史》卷一八九《兵志》文同。「郵傳」,《通考》原作「鄧傳」,據《宋志》校改。
(55) 見《宋史》卷一八九《兵志》。北宋時期歷朝廂兵數大致為三十餘萬至五十萬左右,參《宋朝兵制初探》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