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居存稿 · 唐代的客戶
我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客和部曲》一文中論及唐代客戶的變化,(1)本文將就這一問題作進一步探討,實是前文的續篇。國內外學者幾乎都認為唐代中期在經濟、政治、軍事、文化各方面都發生顯著的變化,但這種變化的性質,國內外存在著巨大的分歧。我以為探討客戶地位的變化將有助於這一問題的深入研究。以我的學力,無論在理論上或者資料的掌握上都遠不足以把全部客戶問題解釋清楚,這裡只是就變化過程提出自己的一得之愚而已。其中有些論點已在過去所寫拙文中涉及,(2)間有重複或有出入,不擬一一說明。
一 浮客與括客
唐代史學家杜佑曾經以隋代戶口增多、倉庫充裕,歸功於高創立輸籍定樣,他說:「高睹流冗之病,建輸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為浮客,被強家收大半之賦;為編氓,奉公上,蒙輕減之徵……烝庶懷惠,奸無所容。隋氏資儲遍於天下,人俗康阜,之力焉。」在這段話中,還有個解釋浮客的注文,稱:「浮客,謂避公稅,依強豪作佃家也。」又說:「高設輕稅之法,浮客悉自歸於編戶,隋代之盛,實由於斯。」(3)
杜佑認為輸籍法的頒布,浮客悉歸於編戶,當然是誇大的。我們知道當時蘇威建議減削功臣土地,用以配給受田不足的農民,立即遭到大功臣王誼的反對,(4)如果把他們以及一切豪強之家占有的浮客悉數檢括為編戶,顯然會遇到阻撓,怎麼可能如史籍所載進行得頗為順利呢?據《隋書》卷二四《食貨志》,檢查出來的大概雖也有「避役惰游」的人,但不一定都是豪強土地上的「佃家」,而且還有不少是隱丁、匿口,增減年齡以避役的所謂「疲人」,並非全屬浮客。(5)杜佑解釋「浮客」似乎全是依託豪強,納大半之賦的佃家也是不全面的,因為「浮客」僅僅指在見居地不編戶貫的逃亡者,其中包括各色各樣的人,有通過買賣或開墾荒地而獲得小塊土地的自耕農,有流入城市的商販和待雇的傭作,還有沒有一定職業的所謂「游食」,甚至還有少數地主。這在唐代可以看到,隋代應該也是這樣。然而,儘管杜佑的話不免有些誇大,也有點籠統,「依強豪作佃家」的浮客畢竟是絕大多數,所以杜佑作出這個解釋。我們知道,以逃亡農民組成的勞動隊伍長期以來直到唐代,一直是封建大土地上的主要勞動者。杜佑在這裡雖然說的是隋代高使浮客歸於編戶的功業,其實也正是慨嘆唐代沒有處理好浮客問題。
唐代逃亡問題武后統治時開始嚴重,《唐會要》卷八五《逃戶》記證聖元年(695年)李嶠上表便說到「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違背軍鎮,或因緣逐糧,苟免歲時,偷避徭役」,他憂心忡忡地指出這些「浮衣寓食……或出入關防,或往來山澤,非直課調虛蠲,闕於恆賦,亦自誘動愚俗,堪為禍患」。他建議「令御史督察檢校」,採取四條措施,即「設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撫之,施權衡以御之,為制限以一之」。所謂設禁令、垂恩德乃是軟硬兼施,迫使或誘使浮逃者歸還原籍,所謂施權衡則是允許「離失本業(指本貫已喪失土地),心樂所在,情不願還,聽於所在隸名,即編為戶」。所謂制限,即限逃亡者在符到百日以內自首,「限滿不出,依法科罪」。李嶠並沒有說這些逃戶怎樣在異鄉生活,但卻有「殷富者令還,貧弱者令住」一句,知逃戶有富有貧而已。李嶠的建議並未被採納,但四項措施卻一直為後來括客時所承用。
在李嶠上表後三年(聖曆元年,698年),陳子昂提出川蜀逃戶問題,他說:(6)
今諸州逃走戶有三萬餘,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屬州縣。土豪大族,阿隱相容,征斂驅役,皆(不?)入國用。(7)其中游手惰業、亡命之徒,結為光火大賊,依憑林險,巢穴其中。
陳子昂說武后時蜀川逃亡有三萬餘戶之多,聚集在今四川東北部遂寧、南充、儀隴一帶山林之中。這些逃戶分為二類,一類受土豪大族蔭庇,被征斂驅役。他們大致在山林中墾荒。我們知道山林川澤可耕之地早就被土豪大族占為己有,(8)即使尚有許多無主荒山,從事開墾的逃戶為了躲避官府追捕,為了獲得生活與生產資料,比如糧食、種子、刀斧犁鋤之類,他們也只能依託土豪大族,受其「征斂驅役」。這一類基本上都屬於「依強豪為佃家」。另外一類被說成是「游手惰業,亡命之徒」,他們公然結成「光火大賊」,甚至「攻城劫縣」。正如李嶠所憂慮的「恐動愚俗」。
陳子昂認為對於這些逃戶,不能「縱而不括」,他要求制訂「條例括法」,進行檢括。但這一回他沒有提到有什麼具體措施。雖然陳子昂說的只是蜀川地區,但逃戶當然不限於蜀川。大約又過了五六年,逃戶問題越加嚴重,《舊唐書》卷八八《韋思謙附子嗣立傳》,武后時嗣立上疏有云:(9)「今天下戶口,亡逃過半,租調既減,國用不足。」「亡逃過半」,那是多麼嚴重啊!李嶠、陳子昂建議括逃戶,並未立即採納,到了這時,統治者認為必須付之實施了。長安三年(703年),武后派遣御史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括浮逃。此事見於《新唐書》卷一二五《蘇瓌傳》,稱「十道使括天下亡戶」,在敦煌、吐魯番也都發現有關這次括浮逃戶的文書,今引吐魯番所出長安三年(703年)敦煌縣典陰永為括浮逃戶事上縣司牒如下:(10)
1 甘涼瓜肅所居停沙州逃戶
2 牒奉處分:上件等州,以田水稍寬,百姓多
3 悉居城,莊野少執作。沙州力田為務,
4 小大咸解農功。逃迸投詣他州,例被招
5 攜安置。常遣守莊農作,撫恤類若家
6 僮。好即薄酬其傭,惡乃橫生構架。為
7 客腳危,豈能論當。荏苒季序,逡巡不
8 歸。承前逃戶業田,差戶出子營種。所收苗
9 子,將充租賦,假有餘剩,便入助。今奉
10 明敕,逃括還,無問戶第高下,給
11 復(復)二。又今逃戶所有田業,官貸
12 種子,付戶助營。逃若歸,苗稼見在,課
13 役俱免,復得田苗,或恐已東逃,還被主
14 詃誘,虛招在此有苗,即稱本鄉無業。
15 漫作由緒,方便覓住。此並甘涼瓜肅百姓,
16 共逃相知,詐稱有苗,還作住計。若不牒
17 上括戶採訪使知,即慮逃訴端不息。
18 謹以牒舉。謹牒。
長安三三 典 陰永牒。
〔下判署略〕
沙州農民逃亡的去處只在河西諸州,他們一到他州,即在地主莊上農作勞動,正如杜佑所說「依強豪為佃家」。我們在上面曾引陳子昂的話,川蜀逃亡也仍在較近的蓬、渠、果、合諸州。後來杜甫論川蜀逃亡,稱:(11)
蜀之土肥,無耕之地。流冗之輩,近者交互其鄉村而已,遠者漂寓諸州縣而已,實不離蜀也。大抵只與兼併豪家力田耳。
杜甫著論,時代較晚,而河西、川蜀的基本情況相同。
牒文說浮逃戶獲得的待遇是「撫恤類若家僮」。「家僮」名稱屢見記載,(12)唐代是私家賤口的泛稱。《廣韻》卷一《東韻》:「僮,僮僕。」《唐律疏議》卷二二《斗訟》:「諸部曲、奴婢過失殺主」條《疏議》云:
部曲、奴婢是為家僕,事主須存謹敬。
奴婢、部曲都是「家僕」,亦即家僮。這裡說「類若」,因為依託豪強的佃家並未正式成為法律上的賤口,但其待遇卻相當於這類人。牒文還說到浮逃戶遭主人的苛重剝削,「好即薄酬其傭,惡乃橫生構架」,「傭」在這裡應指傭值。《史記》卷四八《陳涉世家》:「少時嘗與人傭耕。」《索隱》:「《廣雅》云:『傭,役也。』按:謂役力而受僱直也。」則牒文指浮逃戶為地主傭耕,杜佑所云浮客輸大半之賦乃是佃耕,二說有異。其實浮客之依豪強,有佃耕也有傭耕。《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一《開元二十四年(736年)聽逃戶歸首敕》說逃戶「忍棄枌榆,轉徙他鄉,傭假取給,浮窳求生」。敕文指出逃戶在他鄉「求生」之途是「傭假取給」,「傭」是傭雇,已如上述。「假」應指租佃。《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寧成傳》記成得罪歸家後,「貰貸買陂田千餘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正義》曰:「假貧民,言假借貧民力營而分其利也。」說的正是租佃。(13)我們認為傭耕與佃耕同為封建大土地上存在的兩種剝削形式。大抵莊的周圍土地往往由主人(或主人的代理人)直接營種,有的是種植穀物的田,有的是種植蔬果、桑柘的園,通常役使奴婢和僱傭,此外廣闊的土地當然只可能採取租佃方式。雖然二種形式都存在,我們有理由認為租佃是封建大土地的主要剝削形式。
牒文指出這些逃戶雖遭到殘酷壓榨和剝削,但卻由於身為浮客,處境危險(為客腳危),不敢理論。他們是逃亡者,沙州是有軍府州,因而也是「背軍逃亡」,流入他鄉,首先必須取得豪強庇護,否則便難以容身,有被追捕判刑的危險。正是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實際上處於私屬的地位,主人「橫生構架」,也不能和主人理論。但是,法律上從未承認這種自行投靠的庇護關係,遣使括浮逃的目的就為了把浮客括還本貫,使他們復歸於編戶,以便承擔國家賦役。上引牒文提到當時頒發的敕書,宣布逃戶歸還本貫,一律免除賦役二年,給還原有田宅;由他人營種的逃戶土地,即使已長苗稼,逃戶歸來,仍然歸還。這些所謂寬優措施,都是為了誘使歸籍。從牒文中我們還看到,如果逃戶本貫無業,見居地墾種的土地已長苗子,也可「方便覓住」。所謂「虛招此地有苗」,「詐稱有苗」,即是詐稱當地墾荒已長苗子。浮客實際上是佃耕、傭耕,並非自行墾荒,所以要這樣「虛招」和「詐稱」,即因括客條例對於墾荒有成的浮客比較寬容,得以留住,而無田的浮客卻必須勒令還籍之故。證聖元年(695年)李嶠上表有如下一段話:
逃人有絕家去鄉,離失本業,心樂所在,情不願還,聽於所在錄名,即編為戶。
可知長安三年敕書實即七年前李嶠建議的實施。(14)
長安三年的括浮逃究竟取得什麼效果,我們不知道。到玄宗開元九年(721年)採納宇文融建議,發動了一次大規模的全國性括客,時間一直延續到開元十三年(725年),得新附客戶八十餘萬。檢得的客戶除少數歸本貫以外,(15)絕大多數准許即在見居州縣附籍,六年內免除租調力役等全部負擔,每丁納一千五百文入官。六年期滿准照一般百姓例輸課服役。八十餘萬戶是個很大的數字,開元十四年(726年)戶部進計帳,本年管戶七百六萬九千五百六十五,(16)其中上年括客所得占了十分之一有餘。雖然未被括出的浮客必定遠遠超過這一比例,總還算取得了巨大成果。
附籍客戶至此首次見於史冊,長安三年括浮逃雖也准許在一定條件下即在當地附籍,但一經附籍即是百姓,並無附籍而又是「客」的規定。然而這僅是臨時措施,其終極目的仍然是在六年後收歸百姓,一體承擔賦役。
關於開元括客,中外史家論述頗多,本文不擬贅述,這裡只略引史籍記載說明八十餘萬附籍客戶的來蹤去跡。《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一開元十二年(724年)五月《置勸農使安撫戶口詔》有云:
且違親越鄉,蓋非獲已,暫因規避,旋被兼併。既冒刑網,復捐產業,客且常懼,歸又無依,積此艱危,遂成流轉。或因人而止,或傭力自資……思弘自新之令,其先是逋逃,並容自首。如能服勤壟畝,肆力耕耘,所在閒田,勸其開闢,任逐土宜收稅,勿令州縣差科,征役租庸,一皆蠲放。
詔書指出人們為了逃避賦役,以致逃亡,既觸犯了刑法,而本貫田業又被兼併,因此「客且常懼,歸又無依」。「客且常懼」是由於「既冒刑網」,這就使他們必須獲得豪強的陰庇。詔書說逃戶流入他鄉之後,「或因人而止」,即是依託豪強「於莊蔭家住」。(17)所謂「或傭力自資」,即上引開元二十四年敕所說的「傭假取給,浮窳偷生」,(18)亦即長安三年《陰永牒》所說「好即薄酬其傭,惡乃橫生構架」那樣的境遇。當然,八十餘萬客戶中必然還包括在他鄉墾種荒地和通過其他手段獲得小塊土地的自耕農民、非農業的各種僱傭、小商販和極少數的地主,但傭耕、佃客應屬多數。這是杜佑所論,《陰永牒》所述,以及此後開元、天寶間有關詔敕所反映的基本情況。
上引開元十二年詔書提到「所在閒田,勸其(客戶)開闢」,這個安撫措施實行到什麼程度,有沒有效果,我們不得而知。可以肯定的是,多數附籍客戶並未獲得土地。開元十八年(730年)是六年期滿之時,宣州刺史裴耀卿上疏,(19)認為「年限向滿,須准居人,更有優矜,即此輩僥倖;若全征課稅,目擊未堪」。他建議寬鄉有剩田諸州取部分剩田作為客戶耕地和園宅地。親戚鄉里十戶已上自行結合為坊。每戶給五畝為園宅,每丁給五十畝作為私田。每坊人共耕公田一頃,公田的收穫交納隨近州縣,免除所有課役。他說「既是營田戶,且免徵徭,(20)安樂有餘,必不流散」。至於狹鄉無剩田而又客戶眾多的州,如果寬鄉處理妥善,也不難使他們遷往寬鄉。他的建議沒有下文,當然只是空言,卻透露了一個情況,即逃戶中的多數原先就沒有土地,成為附籍客戶以後也沒有獲得土地,他們的生活來源很可能仍然是「傭假取給」。六年後如果沒有重又逃散,成為「百姓」,境遇恐怕也難以改善。這一點在下面還要談到。
這次括客以後,逃亡仍然不絕,歷見《唐大詔令集》卷一〇四開元間《處分朝集使敕》,卷一一一開元二十四年《聽逃戶歸首敕》,《唐會要》卷八五開元二十六年七月敕、(21)天寶八載正月敕、天寶十四載八月敕,《冊府元龜》卷四八六開元二十四年七月敕,大致都是責成地方官認真檢查戶口,安撫逃戶。本來州縣每年造帳,三年造籍,必須清查戶口,所以括客也是例行公事。從上述詔敕看來,促使逃戶復業的措施仍不外對自首歸貫者予以免除賦役、給還田宅的優惠;也允許逃戶在當地附籍,卻未見附籍以後仍在一定期限內稱作客戶的記載。
關於浮客附籍的事例亦見於吐魯番所出文書《開元二十一年(733年)西州都督府案卷》中蔣化明辯辭,(22)今摘錄如下:
102 化明辯:被問先是何州縣人,得共郭林驅驢?仰答:但化明
103 先是京兆府雲陽縣嵯峨鄉人,從涼府與郭元暕驅至北庭。括
104 客乃即附戶為金滿縣百姓。為飢貧,與郭林驅驢伊州和糴
108 開元廿一年正月 日
以下判語亦稱:「無行文蔣化明壹人,推逐來由,稱是北庭金滿縣戶,責得保識,又非逃避之色,牒知任還北庭。」按蔣化明本貫京兆府雲陽縣,從涼州驅到北庭,大概流落不歸,遇到括客即附籍金滿縣為百姓。他在哪一年驅到北庭,哪一年括附金滿縣籍,辯辭都沒有提及。他是京兆府人,為什麼又在涼府為人驅呢?我想很可能他本是逃人,先流入涼州,又到北庭。從辯辭看來,他逢到括客,即附籍為百姓,沒有經過六年附籍為客戶的階段,似乎不是開元十三年括客所出的浮客。按照先前條例,兩州(當即指兩京)逃人應當勒還本貫,準式不合留住,但他卻沒有勒歸京兆府,而是就地落籍。從這裡看到禁令進一步寬弛。值得注意的是,蔣化明先時為郭元暕驅從涼州到北庭,這次又替郭林驅和糴到伊州。他浮游在外以驅為業,括附為百姓後,依然為驅,似乎並未受田。郭元暕和郭林的關係辯辭沒有說,我懷疑蔣化明驅到北庭後就是郭家庇護下的浮客,附籍為百姓後仍在郭家勞作。他專業驅,還是以傭耕、佃耕為主不明,總之一直「因人而止,傭力自資」。蔣化明的境遇大致也是多數浮客包括開元十三年附籍客戶的境遇。
從開元九年至十二年大規模括客後,如前所述,朝廷為了「流庸未復」多次頒布詔敕,但卻毫無效果。《唐大詔令集》卷一〇四開元二十九年(741年)《遣使黜陟諸道敕》有云:
其浮寄逃戶等亦頻處分,頃來招攜,未有長策。
敕書表示對浮逃問題已束手無策,到了天寶末年,有跡象表明朝廷在制止浮客流入私家方面已不想有什麼行動,進一步承認浮客「依豪強為佃家」的現實。《冊府》卷四九五天寶十一載(752年)十一月詔書說明了這一點,詔稱:
如聞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恣行吞併,莫懼章程……致令百姓無處安置。乃別停客戶,使其佃食。既奪居人之業,實生浮惰之端。遠近皆然,因循亦久,不有釐革,為弊慮深。
詔書明確指出貴族豪強使用各種手段占有的廣大莊田是由客戶佃食的,而且「遠近皆然,因循亦久」,即具有普遍性與習慣性。這裡所說的客戶是否已附籍呢?據下文又稱「潛停客戶」,作為非法行為,與非法占有土地相提並論,如果業已附籍,便不能說是「潛停」,因此這裡的「客戶」亦即下文提到的「無籍貫浮浪人」。「別停」和「潛停」之「停」即居停,這些客戶由貴族豪強招留居停在他們的莊田上佃食,即是「依豪強為佃家」,「例被招攜安置,常遣守莊農作」。詔書在後面宣布了釐革的措施,對於土地是利用各種勛蔭及職官永業田等條款,「務使弘通」,使非法占有的土地合法化。對於佃食客戶,是將官收餘地(指利用各項條款仍不能盡的莊田)按照丁口給與復業及無籍貫浮浪人,便與編附。詔書一字不提勒還本貫的話,也不說無餘地可給或餘地不夠遍給的情況下,是否也編附。總之,對佃食客戶如何處理非常含糊,一筆帶過。不僅如此,而且最後詔書還特別告誡「客戶人無使驚擾」,顯然表示朝廷無意採取強制性的手段迫使他們歸貫或附籍。當然,詔書也聲稱這次格外從寬,今後再也不准像這樣「肆行吞併」與「潛停客戶」,但已並已停既然已往不咎,今後也就有先例可援了。
武周長安三年的括浮逃已准許浮逃戶在一定條件下(主要應指當地已有開墾土地)就地附籍,而重點在於勒還本貫。開元九年至十二年的括客基本上循武周舊章,(23)但重點在於就地附籍。不管是勒還原籍或就地附籍,總的目標不外使浮客復歸於編戶。天寶十一載詔書默認了貴族豪強「潛停客戶」這個事實,但畢竟算是法外的權宜措施。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待於傳統的以人丁為本的賦役制度的改變。
二 地方官掌握的客戶名籍
唐代課役以人丁為本,所有戶籍登記的課丁必須承擔賦役義務。客戶原是浮逃戶,他們既已脫離本貫,在居住地的戶籍上本來沒有他們的姓名戶口,因而得以逃避課役,被稱為逋亡。但是實際上地方官是基本掌握他們的姓名戶口和數字的。正式籍帳上雖然沒有他們,很可能另有登記客戶的簿籍。《文苑英華》卷七四七柳芳《食貨論》云:
昔開元初,宇文融首以稅客戶、籍外剩田、戶口色役之策行於天下……初,玄宗以雄武之才,再開唐統,賢臣左右,威至在己。姚崇、宋璟、蘇等皆以骨鯁大臣,鎮以清靜……繼以張嘉貞、張說守而勿失。自後賦役頓重,豪猾兼併,強者以才力相君,弱者以侵漁失業。人逃役者,多浮寄於閭里,縣收其名,謂之客戶,雜於居人者十一二矣,蓋漢魏已來浮戶流人之類也。是時也,天子方欲因士馬之眾,賈將帥之勇,高視六合,慨然有制御夷狄之心。然懼師旅之不供,流傭之未復,思睹奇畫之士,以發皇明,蓋有日矣。而宇文融揣摩上旨,欵開(疑當作「閣」,《全唐文》卷三七二作「關」)謁見,天子前席而見之,恨得之晚。言發融口,策合主心,不出數年之中,獨立群臣之上。無德而祿,卒以敗亡……而王、楊國忠威震海內,尤為暴橫,人反思融矣。大凡數子,少者帶數使,多者帶二十使,判官佐使遍於天下,客戶倍於往時。主司守以取決,備員而已。
據柳芳所說,則在宇文融括客之先,避役浮寄的人即已「縣收其名,號為客戶」,即是說雖不附籍,寄居之縣實已錄名。(24)柳芳所說的時間不太明確,他說「自後賦役頓重」云云的「自後」,乃是張說、張嘉貞(為相)之後,但二張為相大致即在宇文融括客時。(25)不管柳芳記述時間含糊,早在宇文融括客前,地方一直存在著由地方錄名的客戶。我們知道,宇文融括得的八十餘萬戶雖已附籍,但免除課役,輕稅入官與一般編戶有別,所以仍被稱為客戶。但那是有六年期限的,如上所述,六年期滿,即與一般百姓同樣承擔課役。據柳芳之說,則開元、天寶間王、楊國忠當權時,客戶比過去成倍增加。這些客戶和宇文融括得的八十餘萬附籍客戶是有區別的,他們沒有附籍,但「縣收其名」,另有簿籍。
《太平廣記》卷二四三引《朝野僉載》「段崇簡」條云:
唐深州刺史段崇簡性貪暴,到任,追里正,令括客。雲「不得稱無上戶,上戶每家取兩人,下戶取一人」。以刑脅之,人懼,皆妄通。通訖,簡云:「不用喚客來,但須見主人。」主人到,處分每客索絹一匹。約一月之內,得絹三十車。
按段崇簡,見《元和姓纂》輯本去聲二十九換段韻下,雲「崇簡,右衛將軍、鄭州刺史」。岑氏《元和姓纂四校記》據有關碑誌及《南部新書》,知其人於開元十八年(730年)為定州刺史,十九年徙代州刺史,二十四年再任定州。本條稱崇簡為深州刺史,徙任邠州,不知確在何時。《朝野僉載》作者死於開元間,(26)然書中頗有後人附益,就不能確定其時間。但段崇簡總是開元、天寶間人,他任深州刺史應在宇文融括客後。
這個貪黷的刺史命令里正括客,結果是他根據里正通報的數字,勒索每個客一匹絹。他得了大量絹帛之後,既不勒令客戶還貫,也不命其就地附籍,發了一筆大財,滿載而去。這裡所謂「妄通」,「通訖」之「通」,當即通報姓名、戶口,這就是柳芳所謂「縣收其名」。雖說是「妄通」,至少里正是基本掌握鄉里內客戶姓名數字的。段崇簡要見的所謂「主人」,即客戶的居停主人。當然,有勢力的「莊蔭家」是喚不到的,甚至里正根本不敢去喚,(27)喚到的「主人」必然不是權勢人家,可能也是「妄通」。每個客一匹絹固然向主人索取,毫無疑問仍然落在客的身上。本條記載有不太好懂之處,深州所屬有四縣,段崇簡是出巡各縣去召集裡正宣布括客的麼?怎麼不通過縣令就直接召集裡正呢?所謂上戶、下戶是指客戶還是指主人?即使是指客戶,則地方不僅掌握客戶姓名、數字,而且也像一般百姓那樣分戶等了。(28)假使指主人,則不僅上戶,連下戶也居停客戶,這似乎不太可能。所謂「上戶每家取二人,下戶取一人」,是徵發服役麼?如果說上戶、下戶指編戶百姓,取二人或一人又是什麼意思呢?這些問題我們難以明確解釋,從這條記載中可以確知的即地方官通過里正基本上可以掌握管內客戶的數字並進行勒索。
安史亂後,兩稅法施行前,不消說戶籍十分混亂,但州縣官既要徵發賦役,實際上一如既往,他們仍然基本上掌握包括浮客在內的管內戶口實數(除了戰禍頻仍的一些地區)。《唐會要》卷八五《籍帳》載寶應二年(763年)九月敕:
客戶若住經一年已上,自貼買得田地,有農桑者,無問於莊蔭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編附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減一半,庶填逃散者。
這裡只是要求「自貼買得田地有農桑者」才編附為百姓,已開宋代有土地的為主戶,無土地者為客戶的先聲。而能夠這樣區分,首先必須地方官早已掌握客戶名數和他們的經濟情況。獨孤及《毘陵集》卷一八《答楊賁處士書》:(29)
算口征賦,以代他征,意欲因有為以成無為。為未著而人已告怨……然來書所陳:富人出萬,今易以千;貧人出百,今亦數倍。富倍優,貧倍苦。竊詳雅旨,事或未然。昨者據保簿數,百姓並浮寄戶共有三萬三千,比來應差科者,唯有三千五百,其餘二萬九千五百戶,蠶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錢以助王賦……每歲三十一萬貫之稅,悉鍾於三千五百人之家。謂之高戶者歲出千貫,其次九百、八百,其次七百、六百貫,以是為差。九等最下,兼本丁租庸,猶輸四五十貫。以此,人焉得不日困,事焉得不日蹙!其中尤不勝其任者,焉得不襁負而逃……今為口賦,誠非彝典,意欲以五萬一千人之力,分三千五百家之稅……損有餘補不足之道,實存乎其中……竊料動搖不安,以遁逃相扇者,不過以規避之戶與寄客耳。此輩浮食偷安,以久漏差科,惡同均稅賦之名,只思苟免。若編戶地著者,雖驅之使逃,亦固不從。今已擇吏分官,以辨其等差,量分入賦其數,懸榜以示之信。若信之不明,分之或過,等差之不均,官吏之不仁,困而後去,誰曰不可。
此書末署舒州刺史獨孤及拜署,不記年月。今按本集卷九《舒州山谷寺覺寂塔隨故鏡智禪師碑銘》稱「皇帝後五年歲次庚戌,及剖符是州」,庚戌為大曆五年(770年);又同卷《山谷寺覺寂塔禪門第三祖鏡智禪師塔碑陰文》亦明言「皇唐大曆五年舒州刺史河南獨孤及字至之,以慈惠牧人於茲土」,知獨孤及於大曆五年任舒州刺史。卷二《祭亡妻博陵郡君文》稱「大曆八年二月十五日檢校司封郎中兼舒州刺史獨孤及」,知八年春尚在舒州。《答楊賁處士書》當即在此數年間。(30)
根據獨孤及所述,那時舒州包括浮寄戶在內共有三萬三千戶,這個數字是根據一種所謂「保簿」計算出的。其中承擔租調力役及各項雜差科的只有三千五百戶,其餘二萬九千五百戶「不持一錢,以助王賦」。這二萬九千五百戶應該包括合法和詐偽的不課戶,部分的不輸課戶,而如上文所說,主要是諸色浮寄戶。很清楚,即使在安史亂後,地方官也是基本掌握浮寄戶數字的,所據的乃是一種保簿。保簿當是五保之簿,《唐令拾遺戶令》一〇:
諸戶皆以鄰聚相保,以相檢察,勿造非違。如有遠客來過止宿,及保內之人有所行詣,並語同保知。(31)
保內有遠客止宿就須通知同保,浮客「因人而止」,「潛停客戶」的豪勢之家雖未必按照規定通知同保,但保內當然知道,因而置有簿籍登記名數,掌管保簿的大概是里正、村正之類。柳芳所說「縣收其名」亦必根據保簿。
據書中所述,獨孤及掌握管內全部戶口數,共有戶三萬三千,口五萬一千,他建立了按口徵稅之法,據稱稅法是「辨其等差」的,浮客也有貧富區別,對於充當佃耕、傭耕的浮客是否列等納稅我們不清楚。
這種不分土客,不分課與不課,一律等差交稅的辦法,實已是兩稅法「戶無土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的先聲。安史亂後,諸州為了應付軍費以及各項支出,自行立制徵收,舒州刺史竟可以在本管內擅自改變賦稅制度,表明當時賦稅非常混亂。關於安史亂後兩稅制創立前的賦稅問題,當另外討論,(32)這裡只是說明至遲開元、天寶以來法律上浮客仍是逋亡,他們仍然避免在正式戶籍登記,實際上在州縣卻是公開或半公開的,地方另有簿籍登記浮客姓名戶口,這種簿籍名為「保簿」,地方官有可能根據保簿掌握了管內客戶數字。
三 兩稅法施行後的土戶與客戶
安史亂後,人民流徙,浮寄客戶大幅度增加,朝廷力圖使客戶承擔租調差科,以便增加稅收和勞役對象。上引寶應元年(762年)敕曾命令自貼買得田地的客戶編附上籍,比照原有土戶(百姓)減半承擔課役。大曆四年(769年)普加戶稅,《唐會要》卷八三所載敕文有如下一段話:
其寄莊戶准舊例從八等戶稅,寄住戶從九等戶稅,比類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遞加一等稅。其諸色浮客及權時寄住戶等,無問有官無官,亦所在為兩等收稅。(33)稍殷有者准八等戶稅,余准九等戶稅。
寄莊、寄住戶是客戶的上層,都是地主。一般客戶中也有稍殷有者和非殷有者的區別。敕文不要求附籍,也不問有無田業,與寶應敕文有殊,但同樣對浮客以資產區別征免及多少。在這樣人口流移、戶籍十分混亂的時候,居然要求稅及寄莊、寄住及諸色浮客,也即因地方上對浮客本有簿籍,而且早已或公或私、半公半私地按簿徵稅。
從開元九年宇文融括客至建中元年兩稅法頒布,中間經過了六十年(721—708年),在這段時間內對於客戶處理總的傾向是客戶合法化。在賦稅上,不論全國性的或地方性的,總的傾向是謀求使客戶承擔義務,或者說縮小土客區別,著重資產區別,終於在建中元年頒布了兩稅法。兩稅法是土地制度和封建經濟種種變化在賦稅制度上的反映,也是長期以來局部的、凌亂的、臨時性的,但卻適應於上述種種變化的賦稅改革的總結。
兩稅法頒布時曾經在朝廷所能控制的諸州按比戶口,戶數增加很多。《通典》卷七《歷代盛衰戶口》末注云:
至大曆中唯有百三十萬戶。(34)建中初,命黜陟使往諸道按比戶口,約都得土戶百八十餘萬,客戶百三十餘萬。
同卷「丁中」條亦云:
自建中初天下編氓百三十萬,賴分命黜陟,重為案比,收入公稅,增倍而余。
下有注云:「諸道加出百八十萬,共得三百一十萬。」(35)關於建中總計戶數,史籍記載多有差異,這裡姑置不論,(36)大致三百十萬是個成數,據土戶百八十萬,客戶百三十萬,相加應為三百十餘萬,比《舊唐書》卷一二《德宗紀》本年戶部計賬「三百八萬五千七十有六」之數稍多,但無關大體。據《通典》大曆中亦即兩稅法施行前夕,朝廷控制區內有一百三十萬戶,這是「編氓」,也即是土戶。使人按比的結果增加了一百八十萬,合計也是三百一十萬。《通典》又說按比總戶數中土戶一百八十餘萬,客戶一百三十餘萬。則原有土戶(大曆戶)一百三十萬,加增了五十萬,這五十萬應是土戶中的隱漏戶,則建中元年黜陟使按比所得為隱漏戶五十萬,客戶一百三十萬(不計餘數)。
這裡即逢到了難題,杜佑稱按比戶口所得土、客戶分列,那麼戶部計帳上的三百八萬五千七十六總數,是否也有土、客之分呢?土戶與客戶作何解釋?是否待遇上有所不同?關於這些問題,國內外史學界均有不同意見,我閱讀未遍,不敢妄有評論,這裡只提出自己不成熟的推斷。
人所共知,兩稅法的原則是「戶無土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資產有無多少是納稅多少、征免的標準。《唐會要》卷八三《租稅》上載建中元年正月赦文稱:
宜委黜陟使與觀察使及刺史、轉運所由,計百姓及客戶,約丁產、定等第,均率作年支兩稅。
下又載本年二月起請條稱:
請令黜陟、觀察使及州縣長官,據舊徵稅數及人戶土客,定等第錢數多少,為夏秋兩稅。其鰥寡煢獨不支濟者,准制放免。
據此可知,當時土、客戶一起依照資產定戶等,差等分攤兩稅。雖有土、客戶之分,定戶時客戶和土戶一樣按資產有無多少定等第,其中免徵的是「鰥寡煢獨不支濟者」(他們可能不列戶等)。(37)不支濟戶當然包括原有有籍與編籍的土戶及新收的客戶。法令上雖然冠以「鰥寡煢獨」,按照「以資產為宗」的原則,他們如果有資產恐怕也得承擔兩稅,同時赤貧人戶即非鰥寡煢獨按法令也應屬於不支濟戶。
建中兩稅法施行後,原先的土、客戶凡是按比所得(只是按比所得,隱漏浮逃的當然遠遠超過三百餘萬),不論土客包括免徵的不支濟戶統統被稱為兩稅戶,也即是籠統地被當作承擔賦稅的人戶。《唐會要》卷八四《戶口數》「建中元年十二月定天下兩稅戶凡三百八十(『十』字衍)萬五千七十六」,《冊府》卷四八八《賦稅》二稱「是年(建中元年)天下兩稅之戶凡三百八萬五千七十六」。(38)《唐會要》卷八四「戶口數雜錄」條稱:
元和二年(807年)十二月,史官李吉甫等撰《元和國計簿》十卷……見定戶二百四十四萬二百五十四,每歲縣賦入倚辦,止於浙西、浙東、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道,合四十州一百四十四萬戶,比量天寶供稅之戶四分有一。
所云「天寶供稅之戶」指的是課戶。(39)很明顯,李吉甫是把浙西等道一百四十四萬戶余都作為「賦入倚辦」亦即承擔兩稅的人戶。這當然是籠統的說法,其中還包含為數甚多的不支濟戶,但也說明諸州計帳上的總戶數都被認為是賦入倚辦之戶。
不支濟戶往往認為總是少數,其實不然。《唐會要》卷八五《定戶等第》條載元和六年(811年)衡州刺史呂溫奏:
當州舊額戶一萬八千四百七,除貧窮、死絕、老幼、單孤不支濟等外,堪差科戶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後,團定戶稅(按即兩稅),次檢責出所由隱藏不輸稅戶一萬六千七……臣昨尋舊案,詢問閭里,承前徵稅,並無等第。又二十餘年都不定戶,存亡孰察,貧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設法團定,檢獲隱戶,數約萬餘。州縣雖不征科,所由已私自率,與其潛資於奸吏,豈若均助於疲民。臣請作此方圓,以救凋瘵。
按《元和郡縣圖志》卷二九衡州條注云「戶一萬八千四十七」,唯「十」與「百」稍異,知是呂溫未團定以前的衡州戶數。據呂溫奏文,其中免徵者包括貧窮、死絕、老幼諸色不支濟戶竟達一萬零一百五十戶之多,超過了堪差科戶,他們顯然是一般百姓,並非客戶。此外還有隱藏不納稅戶一萬六千七,那就是像過去那樣由地方掌握的人戶,其中應包括土戶隱漏和浮客。
衡州的免徵不支濟戶數量超過了堪差科即納稅戶。應當注意,呂溫所說的不支濟戶首先就舉貧窮,我以為不論土客,如果沒有任何資產淪為佃家、傭耕者應歸入此類。上面已經說過,實際上歸於不支濟戶的老幼、單孤多半也是沒有資產的貧困戶。當然,不支濟戶中決不可能包括實際存在的全部佃家、傭耕,這是由於兩稅立法「不以丁身為本」,對於無資赤貧人戶也無意以很大力量檢括,而且既無資產,流動性就很大,也難以搜括。
如上所述,我們認為建中元年諸道按比戶口時是區別土戶與客戶的,按比後客戶一百三十萬,包括其中免徵的不支濟戶與土戶一起,籠統地被稱為「兩稅之戶」。不支濟戶都是無資產的貧困戶,包括佃家、傭耕,其數量很多,至少有一些州或許多州超過了承擔兩稅的人戶。諸州上申戶部的計帳總戶數都是附籍見在戶數。當然未被收歸戶籍的浮客大量存在,但表面上卻正如杜佑所說「浮浪悉收」。
我們這裡只是說戶部計帳總戶數即是建中元年附籍兩稅戶數,決不是說計帳內容不存在客戶名色。唐代計帳不可得見,吐魯番出有以鄉或里為範圍的戶口帳,(40)這是為西州造計帳提供的基本材料。在《唐永徽二年西州某鄉戶口帳》中記有「去年計帳以來新附(下缺)」一行。(41)參照同是吐魯番所出的其他戶口帳,建中計帳大致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①建中元年都合戶三百八萬五千七十六,內免徵戶若干,征納兩稅戶若干。
②大曆某年計帳都合戶一百三十萬,內免徵戶若干,征納兩稅戶若干。
③新附戶一百八十萬,內免徵戶若干,征納兩稅戶若干。
④大曆某年帳漏籍括附戶五十萬,內免徵戶若干,征納兩稅戶若干。
⑤建中元年新附客戶一百三十萬,內免徵戶若干,征納兩稅戶若干。
如果全國總戶數下沒有②以下諸項,則以下分記諸州戶數也應有這幾項,但具體數字不詳。
計帳分列舊戶與新附戶歷來就是這樣,新附客戶始見於開元十二年。(42)建中計帳只是沿襲舊制,建中以後大概也仍分列新舊,新附中主要仍是招徠的客戶。開元新附客戶曾給以六年內輕稅入官的「優惠」,寶應元年的新附客戶給以減半的「優惠」,建中新附客戶是否也有所優減,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除了其中不支濟戶之外,有資產的附籍客戶在法令上終究是不能免徵的。
建中元年按比戶口,表面上是「浮浪悉收」,實際上眾多浮客並未附籍,建中以後也仍然屢見客戶。陸贄《翰苑集》卷二二《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三》「論長吏以增戶加稅闢田為課績」條云:
長人者……迭行小惠,競誘姦氓,以傾奪鄰境為智能,以招萃逋逃為理化。舍彼適此者既謂新收而獲宥,倏忽往來者又以復業而見優。
本條所說「新收」即是「新附客戶」,陸贄說他們由於「新收而獲宥」,「獲宥」當是不追原籍的欠負兩稅,可能還免除當年征納。但原則上仍須按戶等分攤兩稅,陸贄在《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一》「論兩稅之弊須有釐革」條云:
復以創製之首,不務齊平,但令本道本州各依舊額徵稅……所在徭賦,輕重相懸……舊重之處,流亡益多;舊輕之鄉,歸附益眾。有流亡則已重者攤征轉重,有歸附則已輕者散出轉輕。
歸附的流亡即新附客戶,如陸贄所論,知他們歸附後分攤了兩稅定額,所以本來負擔較輕的就更輕,在以資產為宗的原則下有資產的新附客戶應一律按戶等納稅。至於如呂溫所說由於久不定戶,所以納稅並無等第,那是另一問題。《唐會要》卷八五《逃戶》稱:
貞元十二年(796年)六月,越州刺史皇甫政奏,貞元十年,進綾縠一千七百匹,至汴州,值兵逆叛,物皆散失,請新來客戶續補前數。上使謂宰臣曰:「百姓有業則懷土,失業則去鄉。彼客戶者咸以遭罹苛暴,變成瘡痍之人,豈可重傷哉!可罷其率。」特免所失物。
新來客戶即新附客戶,皇甫政所以要他們承擔補還失損綾縠的義務,大概因為他們是「新來」,原先沒有承擔上述綾縠的率配,或者優免當年兩稅。德宗所說「有業」和「失業」應即指有田與無田,他認為客戶都是「瘡痍之人」,雖不盡然,但他們大都是典賣了或者拋棄了原籍田業應是事實。部分客戶在遷居地通過墾耕荒閒、請射逃人田宅、貼買等手段獲得土地,那只能是少數,多數是很難獲得的,(43)有的可能成為商販,較多的恐怕是佃客、傭耕,像過去一樣「傭假取給」。他們既無資產,即應歸入貧窮不支濟一類,不擔承兩稅。既然附籍客戶中有資產納兩稅的只是很小一部分,地方官為什麼還要招徠流亡呢?其原因即在於戶口增損是地方官考課的一個重要標準。《唐會要》卷八四「租稅下」《雜錄》:
(元和)六年(811年)二月制:自定兩稅以來,刺史以戶口增減為其殿最,故有析戶以張虛數,或分產以系戶名。兼招引浮客,用為增益,至於稅額,一無所加。徒使人心易搖,土著者寡。
「招引浮客」並沒有增加稅額,刺史卻因考課關係,廣為招引。為了考課殿最而招引浮客,陸贄在《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三條中已經指出,可見這一情況長期存在。而這一點也說明儘管兩稅法不以人丁為本,卻仍然有部分無資客戶收歸編戶之故。
客戶不問附籍的或者隱藏不出的,多數是無地貧民,特別是佃家和傭耕,即使原是地主,他們逃離本鄉時也必然喪失了他原有的土地。土戶卻總有一點資產,哪怕最可憐的一小塊貧瘠土地,甚至「產去稅存」,(44)虛掛的一塊小土地。如上引德宗的話,土戶喪失了土地只好逃離本鄉,成為客戶。客戶和無地不是一碼事,卻存在密切的聯繫。
按照常規,客戶掛上「新附」只是當年的事,明年或幾年後新造計帳,他們就不再是新附而是舊戶,僅在本戶下註明某年帳後括附或更詳一點的話。既然新附客戶轉為舊戶,而客戶中多數無資,豈非舊戶或土戶中也存在大量無資(多半是佃家、傭耕)的人戶麼?
我們一再提到附籍的只是客戶的一部分,更多浮客一如已往通過里正由地方官掌握。上引元和六年(811年)呂溫所敘衡州戶數除了大量不支濟外還有更多的「所由(基層胥吏)隱藏不輸稅戶」,他們雖然不納兩稅,基層胥吏「已私自率斂」,這些隱藏戶中客戶當占很大比例。《唐會要》卷八五《定戶等第》載元和十五年(820年)二月敕節文稱:
天下百姓,自屬艱難,棄於鄉井,戶部版籍,虛系姓名。建中元年已來,改革舊制,悉歸兩稅。法久則弊,奸濫益生。自今已後,宜準例三年一定兩稅。非論土著客居,但據資產差率。
敕文說建中改革舊制,背井離鄉者「悉歸兩稅」,亦即「浮浪悉收」,成為兩稅之戶。目前「奸濫益生」,所以重申建中條例,要求按照不問土客,據資定戶納稅。這主要是針對隱藏的客戶而言的,其目的仍然是要求客戶附籍,差等承擔兩稅。
建中以來,籍帳上一批又一批的新附客戶,新附成舊,又有新附。客戶中雖然絕大多數為無資戶,但新附成舊,則無資即不限於客戶。土客之分似乎仍是外來與土著的區別而不是有資與無資(有田與無田)或承擔兩稅與不承擔之別。
綜合上面所述,我們的不成熟意見是:
(一)建中總戶數三百八萬五千七十六,當時都籠統地稱為兩稅戶,實際上其中存在著數量相當大的所謂不支濟戶,即無資戶,有的是土戶,有的是新附客戶。不支濟戶照例免除兩稅,但後來也常被迫征納。
(二)建中計帳大致在總戶數下分列舊戶和新附,舊戶即土戶,新附有原是土戶而隱匿不報的人戶,更多的是新附客戶。新、舊分列,新附客戶成為一類,可能是籍帳舊例。新附人戶中有的承擔兩稅,有的不承擔,也像過去戶籍中有的是課戶,有的是不課戶。
(三)客戶中除了極少數寄莊、寄住戶以外,他們基本上都是典賣或拋棄了在本貫的土地,因而都是無資即無地戶。他們在留居地極少數通過墾荒及貼買等手段獲得土地,但多數是地主土地上的佃家或傭耕。
(四)新附客戶按照造籍計帳常規在下一次造籍帳時應即轉入舊戶即土戶,因此新附客戶在籍帳上是不固定的。
(五)在唐代土、客之分仍是土著和外來戶的區別。
四 兩稅法施行後地主田園上的直接勞動者
兩稅法改變了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製,對於地主土地上的勞動者帶來巨大影響。由於賦役以丁身為本,國家必須保持一定數量的人丁作為賦役對象,不能容許人丁無限止地流入私家。兩稅制「不以丁身為本,而以資產為宗」,赤貧農民作為貧窮不支濟戶,「准制放免」,他們充當地主田園上的佃家、傭耕,國家沒有必要加以干預,地主豪強招納佃家,也不再是隱匿逋亡。無限止地擴大封建田園上的勞動隊伍是和無限止地擴大土地占有相互適應的。
兩稅法施行後不久,陸贄曾經提出土地兼併和地租剝削的嚴重問題。《翰苑集》卷二二《均節賦稅恤百姓第六》「論兼併之家私斂重於公稅」條云:
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壞,恣人相吞,無復畔限。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託強豪,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廬,終年服勞,無日休息,罄輸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稅,貧富懸絕,乃至於斯。厚斂促征,皆甚公賦。今京畿之內,每田一畝,官稅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畝至一石者,是二十倍於官稅也;降及中等,租猶半之,是十倍於官稅也……望令百官集議,參酌古今之宜,凡所占田,約為條限,裁減租價,務利貧人……微損有餘,稍優不足。
陸贄這段話古今人徵引爛熟,但其中反映的兩稅法行後的新情況仍值得進一步探討。陸贄嚴厲譴責豪強兼併和壓迫剝削佃家的罪惡行為,並提出限田減租的建議。值得注意的是,他所說的「依託豪強,以為私屬」的人是一般的「貧者」、「貧人」,和浮逃沒有必然聯繫,意味著兩稅法施行後,被認為「浮浪悉收」,充當所謂「私屬」的有土戶,也有原來的客戶,但客戶附籍就不是浮逃。他們都是附籍的無資貧人,不像過去那樣兼併土地和居停浮客有密切聯繫。所以,他的建議並不像過去屢見於詔敕、奏疏、論議那樣要求制止浮逃,當然也就不發生勒還本貫、就地附籍等問題,因為這些「貧人」不是浮逃。他提出的問題是土地兼併和高額地租,要求百官集議限田與減租。限田之論古已有之,減輕地租卻是新的倡議。唐代前期,史籍所載有關農民痛苦的議論不少,大都針對繁重賦役,要求減省,卻從沒有人提到減輕地租。《長安三年(703年)陰永牒》指責被地主招攜在莊田上農作的浮客遭到像家僮那樣的殘酷待遇,但那樣的指責不是要求改善浮客的境遇,而是勸告浮客復歸舊貫,充當百姓。玄宗多次下詔敕,對於「庸假取給」的浮客給以廉價的同情,勸誘浮客改變這種境遇的方法,也無非是還貫和附籍。這當然不是過去的地租不重。人所共知,早在漢代,地租額就和陸贄所說相同,杜佑也曾指出隋代佃家交納的是「大半之賦」即三分之二的收穫物。然而誰也沒有提到減輕地租。其原因即在於過去說的都是由浮客充當的佃家(漢代不明確),當務之急是要使浮客復歸於編戶,當時基本上不承認任何豪強可以在法外無限止地占有勞動人手。陸贄所說的「私屬」不是浮客,即使其中有浮客也是貧窮人戶,例得免徵,也就不發生隱匿逋亡的問題。國家完全允許這些人戶流入私門。朝廷關心的是冒充衣冠戶、色役偽濫,諸軍諸司隱佔人戶的事,那都是不同程度的有資人戶。陸贄並不企圖勸誘「私屬」脫離豪強的田園,而僅僅建議百官討論如何減輕地租,這正是兩稅制施行後新形勢下的新建議,也許可以說,這是第一次作這樣的建議。形勢發生了變化,均田制徹底破壞,以丁身為本的租調庸制變成以資產為宗的兩稅制,豪強無限止地廣占土地,與之相適應的則是無限止地廣占勞動人手,國家已不能也無意干預。
陸贄說這番話時,兩稅制施行不過幾年,二十多年後,柳宗元也曾指出租佃農民被壓迫剝削的嚴重情況。《柳河東集》卷三二《答元饒州論政理書》有云:
兄所言免貧病者而不益富者稅,此誠當也……今富者稅益少,貧者不免於捃拾以輸縣官,其為不均大矣。然非惟此而已,必將服役而奴使之,多與之田而取其半,或乃出其一而收其二三。主上思人之勞苦,或減除其稅,則富者以戶獨免;而貧者以受役,卒輸其二三與半焉。是澤不下流,而人無所告訴,其為不安亦大矣。
柳宗元此書申述「免貧病者而不益富者稅」是辦不到的,也是無濟於事的。他認為如今富人納稅少,貧人卻要竭蹶輸納,這是不均之一類。又一類是貧者被富者奴役驅使,租佃富人田地,以收穫的半數交地租;或者遭受高利貸剝削,納息達到本錢的二、三倍。皇帝有時減或免稅,富者是承擔兩稅人戶,得以減免;貧者租佃富者土地,仍然要交納高額地租,借貸仍然要支付二、三倍於本的利息,得不到一點好處。元饒州和柳宗元都只區分貧富,不及土客,貧者有的仍得納稅,他們大概還有一點田地;或者簿籍上還有一點田地,赤貧農民沒有田宅,他們不承擔兩稅,免稅對他們沒有關係,他們交的是高額地租。從這一書信中我們同樣看到那種租佃地主土地的人(包括有一點土地和全無土地的兩類人)只是一般的「貧者」,和浮客沒有聯繫。當然這不等於其中沒有浮客,相反,可能還很多。但貧者之為土為客並不認為重要。在本信中柳宗元並未提出減輕地租,然而言外之意是有的。
本件未記年月,書中稱「永州僻隅,少知人事」,知作於永州司馬任上。他貶永州在永貞元年(805年)十月,到任當在歲末或明春。元和十年(815年)三月遷柳州刺史,(45)他在永州有十年之久,此書究作於何年不可考,大致當在陸贄建議後二十餘年。
今更舉五代時一例,岳珂《寶真齋法書贊》卷八《五代名人真跡》錄後唐宰相豆盧革《田園帖》云:
外郎云:大德欲要一居處。畿甸間舊無田園,鄜州雖有兩三處小莊子,緣百姓租佃多年,累有令公大王書,請給還人戶,蓋不欲侵奪疲民,兼慮無知之輩妄有影庇色役,以此未便副來旨。其他計外郎當亦細話垂悉。謹狀。(46)
據此,豆盧革在鄜州的莊田由「百姓」租佃,也與浮客沒有聯繫。豆盧革,兩《五代史》均有傳,他於後唐莊宗同光間(923—926年)為相,明宗天成元年(926年)七月以「強奪民田,故縱田客殺人」等罪貶辰州刺史,不久又長流陵州為百姓,次年復勒令自殺。(47)此帖不記年月,當即在同光間。帖稱「畿甸間舊無田園」,(48)只鄜州有三兩處田園,疑「強奪民田,故縱田客殺人」事即發生在鄜州。帖稱「累有令公大王書,請給還人戶,(49)蓋不欲侵奪疲民」,似與「強奪民田」的罪狀有關。我們還不能斷言被控殺人的「田客」是否即在帖中所說租佃他田園的百姓之中。假使是這樣,則佃耕莊田的百姓也被稱為田客。田客就不一定真是來自他鄉的客,只要是佃農,即使是百姓,也可以稱作「田客」,這倒可以和宋代以有田者為主戶,無田者為客戶聯繫起來。
綜上所述,我們從陸、柳二人的議論中,看到地主田園上的勞動者不再是過去經常提到的浮客,而是一般的貧人。豆盧革在鄜州的莊田明確說到由「百姓租佃」,這種佃耕莊田的百姓有被稱為「田客」的跡象。這就說明,佃家或者傭耕,不管來自土戶或新附客戶,乃至尚未附籍的浮客,都被認為或默認為合法。他們與地主間不是庇護與被庇護,逋亡與隱匿逋亡的關係。前面已經說過,處於庇護下的佃家、傭耕對主人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關係,強烈的程度可以達到「類若家僮」的低賤身份。同時,這種關係又是不鞏固的,因為封建國家從來不承認任何豪強有私自庇護浮逃人戶的權利。兩稅法施行後,國家不再干預豪強地主廣占土地和與此相適應的廣占貧人為佃家、傭耕,主佃關係也就相對鞏固。豪強地主與浮客間強烈的人身關係原是由庇護關係產生的,至此似乎應該消除,但事實並不如此。陸贄把依託豪強的貧人徑稱為「私屬」,他們住的是主人的廬舍,種子、食糧都得向主人借貸,還得為主人通年服役,他們的境遇和敦煌寺戶相似,較之過去「類若家僮」的境遇未見改善。柳宗元也說地主對佃農是「必將服役而奴使之」,表明他們像奴僕一樣服役。豆盧革的罪狀是「故縱田客殺人」,雖然罪狀的成立在於「故縱」,但似乎也表示田客殺人,主人負有責任。這一些帶有人身依附關係的跡象是長達幾百年的歷史遺留,不可能很快消除,在封建社會裡也不可能徹底消除,但歷史的發展傾向終究是人身依附關係的逐步削弱,由於舊傳統和新傾嚮往往交織在一起,佃家、傭耕的身份往往帶有二重性;更由於不同地區各種條件的差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因此呈現出錯綜複雜的現象,需要具體分析。但歷史傾向還是可以看清楚的。《宋會要·食貨》卷六三之一七七「農田雜錄」天聖五年(1027年)十一月詔:
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州軍,舊條私下分田客,非時不得起移。如主人發遣,給予憑由,方許別住,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後客戶起移,更不取主人憑由,須每田收田畢日,商量去住,各取隱便,即不得非時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攔占,許經縣論詳。
天聖五年詔書說明直到北宋中朝,江淮以南幾乎包括整個南方,客戶對主人的人身依附關係是嚴重的。除了詔書所說諸道,還得加上巴蜀地區的所謂旁戶。《宋史》卷三〇四《劉師道傳》稱:「宋初,川峽豪民多旁戶,以小民役屬者為佃客,使之如奴隸,家或數十戶。凡租調庸斂悉佃客承之。」其嚴重更甚於天聖詔書所說必須主人「給予憑由,方許別住」。
雖然南方客戶或佃客的人身依附關係依然存在,川峽即夔州路尤其強烈,但從詔書中可以推測整個北方沒有這種情況,反證北方的佃農是可以在田收畢後自由「起移」的。《宋會要·食貨》卷六六之五六《免役錢》元祐元年(1086年)四月六日王岩叟上言:
富民召客為佃戶,每歲未收穫間,借貸給,無所不至,一失撫存,明年必去而之他。
所謂「未收穫間,借貸給」,也即是陸贄所說「假其種食」,正是地主藉以迫使佃客固著於土地上的手段。王岩叟本著地主階級立場講話自不需說,但卻也反映佃客如果並無欠負(實際上當然很難做到),可以自由離開,「去而之他」。我想所反映的應是北方情況。
關於南方強烈人身依附關係一直延續到元代,具見《元典章》卷五七《刑部》「禁典賣佃戶老小」條(至元十九年,1282年)、(50)同書卷四二《刑部》「主戶打死佃客」條(大德六年,1302年)。關於宋代南方佃客人身依附關係,中外論者已多,我對此並未深入研究,不敢妄論,只能說自唐中葉以後以至宋代,北方佃農對主人的人身依附關係顯然在削弱。南方諸路所以長期存在甚至強化,我想各個地區也各有其原因,比如巴蜀、川峽、荊湖是民族錯居地區,江浙一帶是圩田盛行地區,這些因素,中外學者多有論述,我以為應當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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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收錄。
(2) 《關於武則天統治末年的浮逃戶》,載《歷史研究》1961年第6期。
(3) 並見《通典》卷七《丁中》。
(4) 見《隋書》卷四〇《王誼傳》。
(5) 《隋書》卷二四《食貨志》稱:「是時山東尚承齊俗,機巧奸偽,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詐老詐小,規免租賦。高祖令州縣大索貌閱,戶口不實者,正長遠配,而又開相糾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為戶頭,以防容隱。於是計帳進四十四萬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同書卷六七《裴蘊傳》卻說是大業五年(609年)由裴蘊奏請貌閱,敘述一人不實,「則官司解職,鄉正里長皆遠流配,又許民相告」云云,大致與《食貨志》所述開皇條例同,而所得戶口數尾數全同。日本學者認為《食貨志》紀年有誤,「貌閱」實是大業五年事。
(6) 《陳伯玉集》卷八《上蜀川安危事》。
(7) 「皆」字下當脫「不」字,或「皆」為「不」之訛,否則不可通。
(8) 這種情況在南北朝時已很顯著,見拙撰《南朝的屯邸別墅及山澤占領》,原載《歷史研究》1954年第3期。又《通典》卷二《田制》下引《關東風俗傳》稱北齊時「河渚山澤,有可耕墾,肥饒之處,悉是豪勢,或借或請,編戶之人不得一壟」。
(9) 韋嗣立上疏,本傳不記年,據疏稱「永淳以來二十餘載」,嗣立上疏後,於長安四年(704年)為同鳳閣鸞台平章事,則上此疏必在長安初。
(10) 本件為大谷二八三五號文書,見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342頁。內容是關於沙州即敦煌括浮逃戶事,但出土地點應在吐魯番。
(11) 《全唐文》卷三六〇杜甫《東西兩川說》。
(12) 《太平廣記》卷二三八「薛氏」子條見「家僮、役客輩」,卷三四八「辛神邕」條見「傭者劉萬金與家僮自勤」,卷三七二「盧涵」條見「家僮及莊客十餘人」。家僮與莊客、傭者、役客(當即莊客)並提,知有區別。家僮當是奴、部曲等賤口的泛稱,莊客、傭者法律上並非賤口。
(13) 《漢書》卷九〇《酷吏寧成傳》本條顏師古注卻說:「假謂雇賃也。」似乎以「假」為僱傭。又《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豪民侵陵,分田劫假」條師古注云:「分田,謂貧者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所收也;假,亦謂貧人賃富人之田也;劫者,富人劫奪其稅,侵欺之也。」則假即假田,賃田,亦即租佃,和《寧成傳》注不太一致。疑師古《寧成傳》注有訛奪。
(14) 《舊唐書》卷六《則天皇后紀》長安三年四月「李嶠知納言事」,卷九四《李嶠傳》長安三年,嶠復以成均祭酒平章事,尋知納言事,明年遷內史。括浮逃遣使之議雖出於蘇瓌,時間也似在李嶠為相前,恐仍與嶠有關。
(15) 《唐會要》卷八五《逃戶》載開元十八年(730年)裴耀卿上疏稱:「竊見天下所檢客戶,除兩州計會歸本貫已外,便令所在編附。」所謂「兩州」疑指京兆府及河南府。《唐六典》(宋本、日本廣池本)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稱「京兆、河南府不得住余州」。
(16) 《唐會要》卷八四「戶口數」條、《舊唐書》卷八《玄宗紀》。
(17) 《唐會要》卷八五「籍帳」條載寶應二年(763年)九月敕。按:《冊府》卷四八《戶籍》六作寶應元年九月敕。二年七月,已改元廣德,應以《冊府》所記為是。
(18) 《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一開元二十四年《聽逃戶歸首敕》。
(19) 《唐會要》卷八五《逃戶》。
(20) 原作「日免徵徭」,從《冊府》卷四九五校改。
(21) 此條亦見《冊府》卷四八六,唯七月作二月。
(22) 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九冊。
(23) 《唐令拾遺》九《戶令》一八:「諸居狹鄉者聽其從寬,居遠者聽其從近,居輕役之地者聽其從重(畿內諸州不得樂住畿外,京兆、河南府不得樂住余州,其京城縣,不得住余縣,有軍府州,不得住無軍府州)。」按本條據《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引戶令,其「京兆、河南府不得住」八字諸本皆缺,日本廣池本據宋本補,仁井田升氏《唐令拾遺》又於「住」上加「樂」字。《唐會要》卷八五證聖元年(695年)李嶠上表也說議者「以為軍府之地,戶不可移;關輔之民,貫不可改」。議者之論即據戶令。《唐六典》所據大抵為開元七年令,據李嶠所言,知是早就有此條文。長安三年括客條例不太清楚;開元年間的括客,據《唐會要》卷八五所載裴耀卿開元十八年(730年)上疏稱「天下所檢客戶除兩州計會歸本貫以外,便令所在編附」,兩州即指京兆府及河南府(亦即雍州與洛州),則只保留了這條限止,其他寬狹鄉等條文均已打破。而且即使保留的這條以後也沒有遵守。上引吐魯番文書,京兆府人蔣化明也准許在北庭金滿縣附籍。
(24) 《史記》卷五七《絳侯周勃世家》:「取庸苦之,不予錢,庸知其盜買縣官器。」《索隱》:「縣官謂天子也。」這裡所云「縣收其名」,似亦可以解釋為「天子收其名」,但觀上下文,柳芳是說宇文融括戶前事,其時並沒有在全國收錄客戶名的事。
(25) 宇文融建議括客實在開元九年(721年),據兩《唐書》紀傳,張說即以是年以兵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十一年遷中書令,十二年免;張嘉貞於開元八年為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尋遷中書令,十一年貶。則宇文融建議括客時,二張並在相位。
(26)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一四〇及余嘉錫《四庫提要辨證》卷十七子部小說類「朝野僉載」條。
(27) 《全唐文》卷三六〇杜甫《東西兩川說》稱:「今富兒非不緣子弟職掌,盡在節度衛府州縣官長手下哉!村正雖見面,不敢示文書取索,非不知其家處,獨知貧兒家處。」杜甫說的是村正不敢向富兒出示文書,索取徵調賦斂,可以推知里正也不敢上莊蔭家去,要求主人上刺史衛門去聽候處分。
(28) 客戶中的上戶應是地主或富裕商賈。
(29) 亦見《文苑英華》卷六九三,稍有異同,參取兩書,不一一作注。
(30) 獨孤及自舒州遷常州刺史,兩《唐書》本傳及本集附錄崔祐甫撰《神道碑》均不記年。碑稱及卒於大曆十二年(777年)四月,本集卷五《常州奏甘露降松樹表》稱「臣為州三年,無蹪可紀」,所謂甘露降之時,表稱「自今年十月十三日夜至今月十八日夜」,則上表已在此年冬末。假使獨孤及死於次年,則表賀甘露降應在大曆十一年冬,由此上溯三年,為大曆九年(774年),改革稅收制度必在九年前。
(31) 《唐令拾遺》本條乃仁井田升氏據宋《天聖令》及日本《養老令》復原。
(32) 陸贄《翰苑集》卷二二《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一條《論兩稅之弊須有釐革》有云:「大曆中紀綱廢弛,百事從權,至於率稅少多,皆在牧守裁製。」可知像獨孤及那樣在所管州內自行創立徵稅之法,在諸州普遍如此。
(33) 據上引《毘陵集》卷一八《答楊賁處士書》,獨孤及在舒州實行計口徵稅已在大曆五年之後,可知大曆四年普加戶稅的辦法並不能認真推行。舒州在朝廷直接控制的地區內,獨孤及是文臣,尚且如此,他州可知。
(34) 《通典》殿本「百三十萬」作「百二十萬」,今從日本影印北宋本。
(35) 《通典》殿本「三百一十萬」作「三百二十萬」,今從日本影印北宋本。
(36) 《舊唐書》卷一二《德宗紀》建中元年歲末稱戶部計帳三百八萬五千七十有六,《冊府》卷四八八,《通鑑》卷二二六均同。《唐會要》卷八四《戶口數》作「三百八十萬五千七十六」,當是「八」下衍「十」字。其源蓋同出於《實錄》。
(37) 建中起請條明確說明不支濟戶準例放免,元和六年呂溫奏中所說不支濟戶也與「堪差科戶」分開(見下),應該屬於免徵。但唐末仍有不支濟戶納兩稅的記載,《唐會要》卷八四《租稅》下載大中二年(849年)正月制稱:「諸州府縣等納稅,只合先差優長戶車牛。近者多是權要及富豪之家,悉請留縣輸納,致使單貧之人,卻須雇腳搬載。從今以後,其留縣並須先饒貧下不支濟戶。」本條稱「單貧之人,卻須雇腳搬載」,顯然「貧下不支濟戶」也要納稅,只是要地方官讓他們留縣交納,不須長途搬運。
(38) 《通典》卷七《丁中》杜佑注云:「建中新令,併入兩稅,恆額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規避無所。」亦以為建中新令,所有檢獲的浮浪都收入兩稅戶。
(39) 《通典》卷七《歷代盛衰戶口》稱「(天寶)十四載管戶總八百九十一萬四千七百九」,君卿自注云:「應不課戶三百五十六萬五千五百一,應課戶五百三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約當一百四十四萬的四倍弱。
(40) 見《敦煌吐魯番文書初探》所收拙作《唐諸鄉戶口帳試釋》文中錄文。
(41) 《唐諸鄉戶口帳試釋》142頁。
(42) 此前只有浮逃戶、浮客,正式文件上沒有客戶名色。
(43) 這裡說的只是大部分地區,至於在邊遠荒僻地區通過開墾而獲得土地的浮客較多。
(44) 《唐會要》卷八四「租稅下」載大中四年(850年)正月制,稱:「青苗兩稅,本系田土,地既屬人,稅合隨去,從前赦令,累有申明,豪富之家,尚不恭守,皆是承其急切,私勒契書,自今已後,勒州縣切知覺察。」表明當時富豪兼併土地,而原主仍承擔兩稅。
(45) 宗元貶永州司馬及遷柳州刺史時間並見《舊唐書》卷一四、卷一五《憲宗紀》。
(46) 《舊五代史》卷六七《豆盧革傳》末附清人注引此帖,稍有刪節,又「色役」訛「包役」。《全唐文》卷八四四錄此帖,刪節訛字全同《舊五代史》,蓋即直抄本傳注,未檢岳珂原書,疏略之甚。
(47) 豆盧革任免貶謫並見《舊五代史》卷六七、《五代史記》卷二四本傳。貶官罪狀,本傳並無「強奪民田」四字,此據《通鑑》卷二七五後唐明宗天成元年七月。
(48) 後唐都洛陽,此畿甸似指洛陽一帶。但也可能沿舊稱指長安一帶。
(49) 岳珂《寶真齋法書贊》以為「令公大王」指高萬興。萬興官檢校太師、中書令,封北平王。按《舊五代史》卷一三二《高萬興傅》,萬興卒於後唐同光三年(925年)。
(50) 本條最後御史台看語稱「腹里無此體例」,「腹里」亦指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