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書譯註 · 立本第十一

本篇導讀 立本,指致強的根本。原則如下:第一,作戰前要制定法規,讓士兵習以為常,出發前軍隊便已建立軍紀;第二,以刑罰與檢舉幫助推動立法和執法;第三,激發士兵的鬥志,以求戰無不勝;第四,要論功行賞,賞賜要一致。這四點是富國強兵的重要策略。 凡用兵,勝有三等:若兵未起則錯法;錯法而俗成;俗成而用具[1]。此三者必行於境內,而後兵可出也。行三者,有二勢[2]:一曰輔法而法行[3],二曰舉必得而法立[4]。故恃其眾者,謂之葺[5];恃其備飾者[6],謂之巧[7];恃譽目者[8],謂之詐[9]。此三者恃一,因其兵可禽也[10]。故曰:強者必剛斗其意[11],斗則力盡,力盡則備[12],是故無敵于海內。治行則貨積;貨積則賞能重矣。賞壹則爵尊;爵尊則賞能利矣。故曰:兵生於治而異;俗生於法而萬轉;過勢本於心而飾於備勢[13]。三者有論[14],故強可立也。是以強者必治,治者必強;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強者必富,富者必強。故曰:治強之道三,論其本也。 [1]用:指戰爭所需要的,可以指物資需要,更可以指行軍的軍紀,看上文下理,後者較合。具:完備。 [2]勢:情況。 [3]輔法:輔助推行法治。 [4]舉:檢舉。 [5]葺:用茅草覆蓋房子。此處暗指茅屋不堅固。 [6]備:武器裝備。飾:裝飾,粉飾。 [7]巧:指花巧,虛有其表。 [8]譽目:好名聲。 [9]詐:詐取,欺騙,徒有名聲。 [10]禽:同「擒」,捉拿。 [11]剛:剛強。斗:戰鬥,爭勝。 [12]備:無往不利。 [13]過:疑當作「運」。飾:顯示。 [14]論:通「倫」,條理,秩序。 譯文 凡用兵作戰,有三個制勝步驟:士兵出發前就制定法規;制定法規,人民習用並形成風氣;習用並形成風氣後,那戰爭所需的一切都具備了。這三個步驟一定要在國內施行,然後才可以出兵。實現這三點有兩種情況:一是君主輔助推行法治,從而令法令得以施行,二是措施得當,從而令法製得以確立。所以,倚仗自己人多勢眾的,就像用茅草蓋房子,雖然多但不結實;倚仗武器裝備美觀的,叫作浮華取巧,卻不實用;倚仗虛名美譽的,叫作欺詐虛偽。三種情形(君主)只要倚仗其中的一種,他的軍隊就會被對方擒獲。所以說:強國必定使軍隊鬥志剛強,鬥志剛強打仗就會拼盡全力,拼盡全力軍隊就會無往不利,因此能海內無敵。法令得以施行,財富就能積累起來;財富積累起來,賞賜就能豐厚。獎賞要一致,君主賜予的爵位就尊貴;爵位尊貴,賞賜就會產生有利的效果。所以說軍隊誕生於政治,又因政策的不同而有差異;風俗由法治而生,又隨法治的變化而千變萬化;運用權勢是出於精心考慮,就會出現無往不利的形勢。這三個方面梳理清楚了,國家的強大就可以得到保證了。所以強大的國家一定社會安定,社會安定的國家一定強大;富裕的國家一定社會安定,社會安定的國家一定富裕;強大的國家一定富裕,富裕的國家一定強大。所以說社會安定強大的原因有三個,一定要弄清它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