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考 · 三正考卷一

吳鼐 《三正考》
工部主事吳鼐撰造歷之初建子。 史記索隱:「黃帝建子。」 鼐按:黃帝命大撓作甲子,以四甲子為曆元,則是建子無疑也。若建寅,則四甲子乃在癸亥歲之十一月。唐、虞建寅。 堯典:「日中星鳥,以殷仲春;日永星火,以正仲夏;宵中星虛,以殷仲秋;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鼐按:仲春建卯,仲夏建午,仲秋建酉,仲冬建子,則知堯正之建寅也。舜巡守,二月東,五月南,八月西,十一月北,四仲各依其方,則知舜正之建寅也。鄭康成謂「堯正建子,舜正建丑」。高堂隆謂「舜更堯歷,首歲以子;堯同少昊,首歲以亥」。都無據。夏正建寅。 逸周書:「夏數得天,百王所同。」其在商湯,順天革命,改正朔,亦越我周王致伐於商,改正異械,以垂三統。至於敬授民時,巡守祭享,猶自夏焉。張氏以寧曰:「黃帝始造甲子而建子,至顓頊始建寅,而唐、虞、夏因之。逮於商復建丑,周復建子。」月既為正,而時亦隨之以為春。然商、周之春,天施地化之義也。若夫人事之紀,則當以夏時之春為正。農事之耕耘、收藏,田政之搜苗、獼狩,祭典之祠、礿、烝、嘗,皆不能不以夏時,何也?麥稻之薦,魚鮪之獻,與夫膏豚之行、膏香之膳,四時不同,必以時物故也。所謂「巡守祭享,猶自夏焉」者也。 論語:顏淵問為邦,子曰:「行夏之時。」 朱子曰:「夏時,謂以斗柄初昏建寅之月為歲首也。天開於子,地辟於丑,人生於寅,故斗柄建此三辰之月,皆可以為歲首。而三代迭用之,夏以寅為人正,商以丑為地正,周以子為天正也。然時以作事,則歲月自當以人為紀,故孔子嘗曰:吾得夏時焉。而說者以為夏小正之屬,蓋取其時之正與其令之善也。」 鼐按:時者,春、夏、秋、冬也。周之時以子月為春,不如夏之時以寅月為春也。言時則月在其中矣。商正建丑。 漢書律曆志:「商十二月乙丑朔旦冬至。」 張氏以寧曰:「冬至在十二月,則以為夏正十二月不可也。蓋商正十二月也。」 鼐按:據前漢書,商自改丑月為正月,不曰日南至,曰冬至者,後世之辭也。 後漢書陳寵傳:「丑月陽氣上通,地以為正,殷以為春。」 鼐按:據後漢書,商自改丑月為孟春。 伊訓:「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伊尹祠於先王,奉嗣王祗見厥祖,侯甸群後咸在,百官總己以聽冢宰。」序曰:「成湯既沒,太甲元年。」 孔傳曰:「此湯崩逾月,太甲即位,奠殯而告也。」 孔疏曰:「殷家猶質,逾月即改元年,以明世異,不待正月以為首也。」 朱氏鶴齡曰:湯崩而太甲即位改元,此古注也。蔡傅引蘇氏說,以崩年改元為亂世事。然商人尚質,安見必無?歐陽永叔云:「人君即位稱元年,常事耳,古不以為重也。凡記事先後遠近,莫不以歲月一二數之,其謂一為元,亦未嘗有意。」吳淵穎亦云:「王者始得天下,聞改正朔,未聞改元。伊訓稱元祀,春秋書元年,直史官紀述之常體耳,將以志人君在位之久近也,非王者以是為重事也。」據此,則子瞻所云不必引矣。「十有二月」,孔氏以為商王之建丑月,是也。 鼐按:據注、疏,未嘗以伊訓之十有二月為歲首也。 太甲中:「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歸於亳。」 孔傳:「湯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闋。」 張氏敷言曰:「後世嗣王冕服,考之顧命,固有常儀,何待正月?而放桐之事?又人臣大變,朝而自怨,夕當復辟,尤無待於正月也。」 蔡氏德晉曰:「時湯崩至此已二十五月,當行祥祭。商尚質,是月喪畢當除服,故即以冕服迎歸。」且明年四祀正月朔,當有朝正見群臣諸大事,桐在亳都外,若必俟正月朔始迎歸,必有所不及,故先於歲終月朔迎歸,亦理勢當然,而非商以十二月為歲首也。 鼐按:據注、疏,未嘗以太甲中之十有二月為歲首也。 又按:胡傳既誤引兩「十二月」以證其不改月之說,趙東山又誤駁古文尚書以申其改月之說,兩失之矣。 按日知錄:「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元祀者,太甲之元年;十有二月者,建子之月。蓋湯之崩,必以前年之十二月也。殷練而袝,伊尹祠於先王,奉嗣王祗見厥祖。袝,湯於廟也。先君袝廟,而後嗣子即位,故成之為王,而伊尹乃明言烈祖之成德,以訓於王也。若自桐歸亳以三祀之十二月者,則適當其時,而非有所取爾。」此說亦似是而非。孟子謂伊尹放之於桐三年,如顧氏說,則已四年矣。倘終喪而未克變,則太甲中不應沒其文也。蓋惑於蘇氏之駁,而遷就其說以從之耳,非有所據也。周正建子 春秋隱公元年春王正月。左傳:「元年春,王周正月。」杜註:「言周以別夏、殷。」公羊何注曰:「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之正月;三月,夏之正月也。」 王氏守仁曰:「周不改月與時,春秋必不書春王正月。」春秋書「春王正月」,則其改月與時又何疑焉? 顧氏炎武曰:「左傳春王周正月,此古人解經之善。後人辨之累數百千言而未明者,傳以一字盡之矣。」 鼐按:三代改時、改月之說,晉、唐以前諸儒無異論。自伊川先生髮其端,胡氏據之以釋春秋,蔡氏據之以釋書。後之依聲附和者,家氏鉉翁、程氏端學尤為害理。夫左氏說經,固有出入,然以周人記周正,有何疑誤?而家氏、程氏苦為攻擊,亦見其惑矣。三代改時之證 左傳昭十七年:夏六月朔,日有食之。太史曰:「今六月當夏四月,是謂孟夏。」 鼐按:此言周之季夏,夏之孟夏也。此為改時之明證。三代改月之證。左傳昭十七年:梓慎曰:「火出,於夏為三月,於商為四月,於周為五月。」 僖五年正月辛丑朔,日南至。家語辨物篇:季康子問於孔子曰:「今周十二月,夏之十月。」 鼐按:此為改月之明證。冬不可為春辨。 後漢書:陳寵奏曰:「夫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十一月有蘭、射干、芸、荔之應。時令曰:諸生盪,安形體。天以為正,周以為春。十二月,陽氣上通,雉雊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統。 張氏以寧曰:自子、丑以至戌、亥,月行之所會,其在天者有恆度;斗杓之所建,其在地以應乎天者有定分。此萬古不易者也。若其始於春而終於冬,始於正而終於十二者,在天固未嘗先有如是之名與數也,亦在乎受命改物者從而命之、數之耳。且以春之義言之,春者,蠢也,言陽氣之蠢而動也。子、丑、寅,三陽之月也,故三代迭用之以為春,非若建亥純陰之月不可以為春也。 王氏守仁曰:陽生於子而極於巳午,陰生於午而極於亥子。陽生而春始,盡於寅而猶夏之春也。陰生而秋始,盡於申而猶夏之秋也。自一陽之復以極於六陽之乾,而為春夏。自一陰之姤以極於六陰之坤,而為秋冬。此文王之所演,而周公之所系也。 鼐按:文王系乾曰:「元亨利貞。」元者,於時為春,於月為子、為丑、為寅,於律為黃鐘、為大呂、為大蔟,於卦氣為復、為臨、為泰。亨者,於時為夏,於月為夘、為辰、為巳,於律為夾鍾、為姑洗、為中呂,於卦氣為大壯、為夬、為乾。利者,於時為秋,於月為午、為未、為申,於律為㽔賓、為林鐘、為夷則,於卦氣為姤、為遁、為否。貞者,於時為冬,於月為酉、為戌、為亥,於律為南呂、為無射、為應鐘,於卦氣為觀,為剝,為坤。此文王之所演,而武、周本之以制禮也。商、周分、至不系時 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日夜分;仲夏之月,日長至;仲秋之月,日夜分;仲冬之月,日短至。」 蔡氏德晉曰:「子月一陽生,而周以為春;午月一陰生,而周以為秋。」於理無不合。惟二分、二至,夏正皆以四時系之,而商、周皆不系時。左傳於冬至則曰「日南至」,於春、秋分則曰「日中」。禮記於夏至則曰「日長至」,於冬至則曰「日短至」,於二分則曰「日夜分」。蓋二至以日行長短之極得名,二分以日夜適中得名,原無關於春、夏與秋、冬也。 鼐按:月令本據夏正,此雲二分、二至,夏正皆以四時系之,亦後世之辭也。 按:家則堂曰:「以子、丑、寅為春,午、未、申為秋,四序紛錯,中節皆紊。建子月立春,則建丑月可得為春分乎?建午月立秋,則建未月可得為秋分乎?春、秋分者,本謂晝夜等、寒暑中,今以窮冬盛夏為春秋分,晝夜可得而均乎?」寒暑可得而中乎?余應之曰:惟不可得為春秋分,故曰「日夜分」。三正通於民俗。 夏書「怠棄三正」。 馬氏融曰:建子、建丑、建寅,三正也。蔡注曰:三正,子、丑、寅之三正也。怠棄不用夏之正朔也。此見三正迭建,其來久矣。子丑之正,唐虞之前當已有之。 陳氏廷敬曰:有扈氏不畏天,不恤人,故雖頒寅正而兼言三正者,所以深責之也。 呂氏祖謙曰:豳詩陳先公風化而載其言曰:「嗟我婦子,曰為改歲,入此室處。」則三正之通於民俗尚矣。商周特舉而迭用之耳。 蔡氏德晉曰:三正之見於六經者,參錯不一,惟春秋純用周正,以史官記事,當用王朝正朔也。周禮純用夏正,以夏數得天,百王所同,故周之敬授民時,巡狩祭享,猶自夏焉。周禮正授時祭享之書也,其正歲即正月,而凌人掌冰政之政,不應改為正也。論語用夏正,莫春者,春服既成是也。孟子用周正,七八月旱,則苗槁,及徒杠輿梁成於十一月、十二月是也。周易臨彖「八月有凶」,用周正也。說卦傳「兌,正秋也」,則用夏正也。書唐、虞、夏皆夏正,商用商正,周用周正。而甘誓言「怠棄三正」,是夏並用三正也。盤庚「乃亦有秋」,是商兼用夏正也。金縢「秋大熟」,君牙「夏暑雨,冬祁寒」,是周亦兼用夏正也。詩皆用夏正,而豳風言民俗在夏、商之交,乃有一之日至「四之日」及「十月改歲」之語,是亦兼用周正也。左傳敘事用周正,而僖五年晉卜偃以童謠推虢之亡,謂在九月、十月之交,是亦用夏正也。禮記月令用夏正,而季秋為來歲受朔日,亦用周正也。蓋因制近者於十二月頒朔,遠者於十一月頒之也。雜記引孟獻子言「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亦用周正也。若是其參錯不一,何哉?九峰書甘誓之傳曰:「三正迭建,其來久矣。子丑之建,唐、虞之前當已有之。」東萊詩豳風之紀曰:「三正通於民俗,尚矣。」二說固然,抑又有說焉。先王立一代之法,於前代典章,兼存不廢。其焦、薊、英、六、祝、陳、杞、宋之封,皆所以使其子孫各修先代之禮物。至於朝野所奉行,則祭祀備六代之舞,養老具三代之禮,士喪兼三代之祝,魯用四代之服器官。蓋聖人以德化民,惟欲納之於至善,初不必廢棄禁絕前代之典章以自伸也。故三代時,自伏羲甲歷,以至神農、黃帝、少昊、顓頊、帝嚳、堯、舜之歷,具存而可考。觀於秦政坑焚,操、懿兵燹,而杜預所見十歷,自黃帝、顓頊以及三代之歷猶在,則其前可知也。夫黃帝調歷建子,伏羲、顓頊之歷建寅。若神農、少昊諸歷,今雖不可考,當必有建丑者。鄭康成謂堯正建丑,舜正建子,縱未可信,然唐虞前已有三正之建無疑也。三正既為歷代所迭用,復為本朝所兼存,故誥誓臣民並言之,而不以為雜。秉筆之史臣,臨文之學士,隨意書之,而亦不以為倍也。此六經之言三正,所以參錯不一律也歟? 顧氏炎武曰:「三正之名,見於甘誓。蘇氏以為自舜以前,必有以建子、建丑為正者,其來尚矣。微子之命曰:統承先王,修其禮物。則知杞用夏正,宋用殷正。若朝覲會同,則用周之正朔,其於本國,自用其先王之正朔也。惟晉為姬姓之國,而用夏正,則不可解。 三正之所以異者,疑古之分國,各有所受,故公劉當夏後之世,而一之日、二之日巳用建子為紀。晉之用寅,其亦承唐人之舊歟?」 杜預春秋後序曰:「晉太康中,汲縣人發其界內舊蒙,得古書,皆簡編科斗文字,記晉國起自殤叔,次文侯、昭侯,以至曲沃莊伯。莊伯之十一年十一月,魯隱公之元年正月也,皆用夏正建寅之月為歲首。」今考春秋僖公五年,晉侯殺其世子申生,經書「春」,而傳在上年之十二月;十年,里克弒其君卓,經書「正月」,而傳在上年之十一月;十一年,晉殺其大夫丕鄭父,經書「春」,而傳在上年之冬;十五年,晉侯及秦伯戰於韓,獲晉侯,經書「十有一月壬戌」,而傳則為九月壬戌。經、傳之文,或從夏正,或從周正,所以錯互如此,與史記漢元年冬十月,五星聚東井,乃秋七月之誤正同。僖公五年十二月丙子朔,虢公丑奔京師,而卜偃對獻公以為九月、十月之交。襄公三十年,絳縣老人言臣生之歲,「正月甲子朔」,以長曆推之,為魯文公十一年三月甲子朔。此又晉人用夏正之見於傳者也。 僖公二十四年冬,晉侯夷吾卒。杜氏註:「文公定位而後告。」夫不告文公之入,而告惠公之薨,以上年之事為今年之事,新君入國之日,反為舊君即世之年,非人情也。疑此經乃錯簡,當在二十三年之冬。傳曰:「九月,晉惠公卒。」晉之九月,周之冬也。 隱公六年冬,宋人取長葛。「傅」作「秋」。劉原父曰:左氏日月與經不同者,邱明作書,雜取當時諸侯史策之文,其用三正,參差不一,往往而迷。故經所云冬,傳謂之秋也。考宋用殷正,則建酉之月,周以為冬,宋以為秋矣。 桓公七年「夏,谷伯綏來朝。」傳作「春」。劉原父曰:傳所據者,以夏正紀時也。文公十六年,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經在九月,傳作七月。隱公三年夏四月,鄭祭足帥師取溫之麥;秋,又取成周之禾。若以為周正,則麥、禾皆未熟。四年秋,諸侯之師敗鄭徒兵,取其禾而還。亦在九月之上,是夏正六月,禾亦未熟。注云:取者,蓋芟踐之。終是可疑。按:傳中雜取三正,多有錯誤。左氏雖發其例於隱之元年,曰「春王周正月」,而間有失於改定者,文多事繁,固著書之君子所不能免也。 鼐按:此數條之說,可以破紛紜糾葛之疑。秦正建亥。 顧氏炎武曰:胡氏引秦人以亥為正,不改時月為證,則不然。漢書高帝紀春正月。註:師古曰:「凡此諸月號,皆太初正歷之後,記事者追改之,非當時本稱也。」以十月為歲首,即謂十月為正月。今此真正月,當時謂之四月耳。他皆類此。叔孫通傳:諸侯群臣朝十月。師古曰:「漢時尚以十月為正月,故行朝歲之朝,史家追書十月。 漢元年冬十月,五星聚東井,當是建申之月。」劉攽曰:「按歷,太白、辰星去日率不過一兩次,今十月而從歲星於東井,無是理也。然則五星以秦之十月聚東井耳。秦之十月,今七月,日當在鶉尾,故太白、辰星得從歲星也。」按:此足明記事之文皆是追改,惟此一事失於追改,遂以秦之十月為漢之十月耳。夫以七月誤為十月,正足以為秦人改月之證,胡氏失之。 鼐按:先儒主改時改月之說者,動雲此秦自為一代之制,殊不足以折胡傳之謬。夫商、周之改時改月,既確有可證矣,自夏迄秦,歷千餘年間,無復夏時之事,而秦忽遠從夏之冬十月以為歲首乎?此不可解也。得顧氏說,始豁然於秦之建亥,未始不改時月也,真足破千載不決之疑矣。 三正考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