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理解論 · 第十六章 同意的各種等級

1 我們的同意應該為概然性的各種根據所調節——我們在前章所說的概然性的各種根據,既是我們同意所依據的基礎,因此亦就是調節同意的各種程度所用的尺度。不過我們應當知道,概然性不論有多大根據,而一個人要想追求真理,判斷正確,則他只應該以第一次判斷和研究中所見的根據為憑,不應該妄事增益。我自然承認,世人所以固執某些意見,所以同意某些事情,並不一定是因為他們實在看到原來使他們發生信仰的那些理由。在許多情形下,即在記憶豐富的人,亦難以記得原來所以使他們接受問題的某一面的那些證明(自然這些證明都是經過適當考察的)。人只要曾有一次細心地、充分地盡力考察過那件事情,那就夠了。他們只要把能闡明問題的各種詳情都考察過,只要應用極高的技術,根據全部證明來得到一個總結果,那就夠了。在充分地、精確地考察之後,他們只要能見到概然性落於那一面,他們就可以把那個結論當做自己所發現的真理儲蓄在記憶中。在後來,他們就可以憑他們記憶的證據,知道某一個意見是值得某程度的同意的,因為他們已經有一次看到那個意見的各種證明了。 2 我們既然不能永遠把這些證明現實保持在眼前,那麼,我們只要能記得自己曾有一度看到某程度的同意有某種根據,那就夠了——大部分人們在支配自己的意見和判斷時,都是照這樣的;(在這裡,我們自然不能要求人們在記憶中把關於任何概然真理的一切證明都清晰地記住,而且在記憶時還要把他們原來實行證明時所經過的次序和有規則的演繹都照樣記得住,因為要照這樣,則只關於一個問題,我們就得寫一大卷證明了。)若非如此,他們就得要求一個人在接受一個意見時,日日來考察各種證明了。這兩種情形都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在這裡就得依靠於記憶,而且各種命題的證明縱然不是現實存在於人思想中的,縱然我們不能現實回憶起它們來,我們亦得相信它們。若非如此,則我們大部分或則成了懷疑家,或則一時一時變化起來,而且任何人只要新近研究過一個問題,並且把論證提出來,我們就得屈從他,因為我們既然沒有記憶,則我們便不能立刻回答這些論證。 3 我們先前的判斷如果是不正確的,則記憶會產生不良的結果——我自然承認,人們之固執過去的判斷,堅信先前的結論,往往是他們所以堅持錯誤和謬見的原因,不過他們的過失,並不在依靠記憶,喚回先前的良好判斷,而在於他們未考察好就來判斷。我們不是見到:許多人(且不說大多數人)相信自己對於各種事物的有合理的判斷麼?而他們所以如此相信,不是因為他們不曾有過別的想法麼?誰會想像自己的判斷所以正確,只是由於他們未曾懷疑,未曾考察他們自己的意見呢?因為照這樣,就無異於說,他們的判斷所以正確,只是因為他們根本不曾判斷過。但是這些人們在堅持自己的意見時,卻是最頑強不過的;因為我們常見,愈不考察自己教義的人,通常是愈兇猛地、牢固地相信自己的教義的。 我們一度知道了的事情,我們就確信它是如此如彼的;而且我們可以確信,並沒有尚未發現的隱秘證明足以推翻了我們的知識,或使它可疑起來。不過在概然性方面,我們在各種情形下,並不都能確知我們是否把凡與問題有關的一切特殊情節都搜羅得來,我們並不能確知,再沒有尚未發現的證明,留在後面。會把概然性投在另一面,並且壓倒我們當下所見的那個較重的一面。因此,人人幾乎都沒有閒暇、耐心和方法,來搜集關於自己大部分意見的一切證明,因而他們亦就不能確實斷言,他們自己已經把樣樣情節都明白而充分地觀察到,此外再沒有可提出的東西,來促進他們的知識。不過我們卻仍不得不來選擇一面。日常的行為,事業的經營,都不讓我們遲延。在這裡,我們雖沒有確實的,解證的知識,可是我們仍不得不來選擇一面,因為人生的事務,大部分是要依憑意見的決定的。 4 正確的施用同意,互相的仁愛和容忍——絕大部分人們(如果不是一切人們),雖然對於自己所主張的真理沒有確定的證明,亦不能不有一些意見,不過在別人提出一種論證之後,我們如果只因為自己不能當下予以答覆,指其缺點,就遽然廢棄自己先前的教條,那亦不能不說是無知,輕浮和愚昧的表現。因此,我想,人們的意見雖然盡可參差不齊,可是我們都應當互相維持和平,培植友誼。因為我們並不能希望任何人甘於諂媚地拋棄自己的意見,並且盲目地屈從人的理解所不能承認的權威,從而來接受我們的意見。因為人的理解不論怎樣易於錯誤,可是它只能承認理性的幫助,並不能盲目地屈服於他人的意志和命令。如果一個人必須先行考察,然後才能同意,則你如果想使他相信你的意見,那麼你就得讓他自在考察各種理由,並且要使他記憶起心中所儲蓄的,把各種詳情加以考察,看看那一邊占優勢。如果他覺得我們的論證不關重要,不肯費心來重行考察,則我們亦正不必見怪,因為我們在相似的情形下,亦正是如此的,而且,別人如果指令我們應當研究那幾點,我們亦許會發嗔的。如果他的意見是憑輕信而來的,那麼我們能想像他竟然會拋棄那些教條麼?因為時間和習慣已經把那些教條確立在他心中,使他認它們為自明的,確定的了,因為他以為那些教條是他由上帝親身(或由上帝的差遣)所得的印象了。我們怎樣能想像這樣確定的意見該讓步於一個生人(或對敵)的論證或權威呢?在他猜想我們心想利益或別有作用時(人在覺得自己受人惡待時,多半如此猜想),不更是如此的麼?我們應當竭力來憐憫我們共同的愚昧,並且盡力以文雅的勸導來驅除無知。人們縱然不肯犧牲自己的意見,不肯接受我們的意見(或者是我們強他們所信的意見),我們亦不要因此就總認他們是固執的乖僻的,因為我們在不接受他人的意見時,亦多半是一樣固執的。因為我們正不曾見有一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理的真實,所鄙棄的事理的虛偽,都有不可辯駁的證據;我們正不曾見有一人可以說,自己已經把自己的或他人的意見都考察到底。在這個迅速的,盲目的行動狀態中,我們雖然沒有確定的知識,亦是不得不信仰的,雖然只有輕微的根據,亦是不得不信仰的,因此,我們正應該勤懇謹慎地來使自己增益知識,不要多事約束他人。至少那些未曾徹底考察過自己教條的人們,應該承認自己不配來指揮他人,而且他們自身如果不曾考察過自己的意見,亦不曾衡量過他們憑著哪種概然的論證來接受或拒絕那個意見,則他們如果強使別人來信仰自己的意見為真理,那是很無理由的。人們如果充分地正確地考察過,並且確乎相信了他們所宣示、所奉行的主義,則他們自然比較可以來要求別人跟從他們;不過這一類人究竟是很少的,因此,人們委實不應該專橫獨斷,亦委實不應該暴慢倨傲。我們正可以想,人們如果多使自己受點教訓,則他們會少來在別人前顯露威風。 5 概然性或則是關於事實的,或則是關於思辨的——現在我們可返回來討論同意的各種根據和其各種程度。我們應當注意,我們根據概然性的誘發所接受的各種命題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關於某些特殊存在的,就是說是關於所謂事實的,一種是關於我們感官所不能發現的事物的。前一種是可以有人證的,後一種則不能。 6 我們的經驗如果同別的一切人的經驗都相符合,則我們的確信可以接近於知識——關於第一種,就是關於特殊的事實,我們可以說: 第一點,任何特殊的事物,如果在相似的情形下,都同我們和他人的恆常經驗相符,而且凡提到它的人們都有互相契合的各種報告來證明它,則我們便容易接受它,並且能穩固地在其上有所建立,正如它是確定的知識似的。在這裡,我們便可以毫無疑義地根據它來推論,來實行,正如它是完全的解證一樣。就如一切英國人提到水時,都確說,「它去年冬季在英國曾經凍結」,或者提到燕時,又說「它們去年夏季曾出現於那裡」,則我想人們一定不會懷疑他們這話,正如不會懷疑「七加四等於十一」似的。一切時代,一切人的同意(在我們所能知的範圍內),如果都同一個人在相似情形下的恆常而無變化的經驗相符,足以證實一個公平證人所提出的任何特殊事實的真實,那我們就得到第一等最高度的概然性 。各種物體的確定的組織和特性自然界中各種因果的有規則的進程,都是屬於這一類的。這個我們就叫做「根據事理而來的論證」。我們的和他人的恆常觀察如果看到一些事物是常由同一途徑出現的,則我們正可以斷言它們是某些恆常而有規則的原因所生的結果——雖然這些結果我們是不知道的。就如說,「火能暖人,能使鉛流,能把木或炭的顏色和密度變了」,又如說,「鐵在水中則沉,在水銀中則游」,這一類關於特殊事實的命題,都是與我們在這些事物方面的恆常經驗相符合的,而且人們都常說它們是這樣的,並沒有人來反駁它們,因此,我們就可以確然相信,凡敘述這類過去事實的命題,和預料將來同類事實的預言,都是真實的。這些概然性 幾乎上升到確實性 ,因此,它們就絕對支配我們的思想,充分影響我們的行動,正如最明顯的解證似的;而且在與我們相關的事情方面,我們看這些概然推斷和確定知識,幾乎沒有什麼分別。在這種概然推斷上所建立的信念,就已經達到確信 的地步。 7 無疑義的證據和經驗大部分可以產生確信——第二點,我如果根據自己的經驗,和別人的相契報告,知道一件事情大部分是如此的,則這裡便發生了次一等的概然性。在這裡,我們可以知道一個特殊的例證是為許多分明的證見所證實的。就如說,大部分人類愛私利甚於愛公益,則這是歷史在一切時代所給我們的敘述,而且在我所能觀察的範圍以內,我的經驗亦證實這一層。因此,凡寫帝柏廬(Tiberius)歷史的史學家,如果都說他是這樣行事的,則那件事情是十分可靠的。在這種情形下,我們的同意就有充分的根據可以上升到所謂信賴 的地步。 8 公平的證據,和與人類利益無關的事情,亦可以產生強固的信念——第三點,各種事物之出現如果與人的私心無關,而且特殊的事實如果被各個坦白證見的相符的證據所證實,類如說,「一個鳥由此邊飛或由彼邊飛」,或「一個人的右邊響雷或左邊響雷」——在這種情形下,我們的同意亦是不能避免的。就如說,「義大利有一座城名為羅馬;在一千七百年前左右有一人名愷撒的曾在那裡居住;他是一個大將,打勝過龐培。」這些話按事理講,我們雖亦不必有所取捨於其間,可是它們既是可靠的史家所敘述的,而且不曾被任何作家所反駁過,因此,我們便不能不相信它們,正如我們不能懷疑我們親自所見的相識者的存在和行動似的。 9 經驗和證據如果發生衝突,就可以使概然性發生無數的等級——在上述的範圍內,一切事體都是很容易決定的。在這些根據上所建立的概然性是很明顯的,因此,它自然就決定了判斷,使我們很少自由來信仰或不信仰,正如解證不允許我們自由來知道或不知道似的。但是各種證據如果和普通經驗衝突,而且歷史和證見的報告,又和自然的普通程序衝突,或者它們自相矛盾起來,則我們便發生困難了。在這裡,我們要想形成適當的判斷,要想使我們的同意符合於事物的各種明顯性和概然性,則我們必須要勤懇,注意,而精確才行。至於概然性的或升或降,就看信仰的兩種根據(就是在相似情形下的公共觀察,和特殊例證下的特殊證據)是助成它或反對它而定的。在這些證據方面,各報告者會有許多相反的觀察,環境,報告,資格,性僻,計劃和失察,因此,我們並不能把同意的各種等級,歸納成確定的規則。我們只可以概括地說,在適當的考察之後,在精細地衡量了各種特殊情節以後,相反的和相成的各種論證和證明,在總量上偏向哪一面,則它們會按照各種程度在心中產生出各種差異的心態來,就如所謂信仰 (belief),猜度 (conjecture),猜想 (guess),懷疑 (doubt),游移 (wavering),疑心 (distrust),不信 (disbelief)等等。 10 輾轉相傳的證據,傳流愈遠,則其證明力量愈薄弱——我們這裡所說的都是關於可用證據證明的那些事物方面的同意的。關於這一方面。我們不妨觀察觀察英國法中所守的那個規則,就是:「一種記錄的摹本在經過檢證好以後,雖然是很好的證明,可是摹本的摹本,無論怎樣檢證的好,無論出之於怎樣可靠的證見,在法院中總不能認為是一個證明。」人們都認這個規則是很合理的,而且正契合於我們考察重要真理時所用的那種智慧和細心,因此,我從未聽過有人不贊成這個規則。在判斷是非時,這種做法如果是可以允許的,那我們就一樣可以說,「任何證據愈與原來的實況離得遠,則它的力量和證明就愈微弱」。事物本身的存在,就是我所謂「原始的真實」一個可靠的人,如果表示出自己對那種存在所有的知識來,那就叫做證明;但是另一個同樣可靠的人如果只根據前一個人的報告從事證明那他的證據便微弱了一層:至於第三人如果只是證明口傳的口傳,則他的話更是不重要的。因此,在傳說的真理方面,每推移一步,就要把證明的力量減弱,而且傳說所經的人數愈多,則它的力量和明顯性便愈為減少。這一點是我們必須要注意的,因為我見有一些人的做法正是與此相反的,他們以為各種意見愈為年深日久,它們就愈有力量。千年前原始說教的人所主張的,在其同時有理性的人看來,雖然完全是不可靠的,可是到了現在,人們提起那種意見來,好像就是不成問題的,而他們所以如此,只是因為許多人一代一代都是繼續如此說的。因為這種緣故,許多命題在原來發生時雖是十分虛妄,十分可疑的,可是它們後來反會借著顛倒上下的可靠性規則,被人視為純正的真理。因此,有些意見在其原始說教者的口裡雖然不曾得到人的信任,可是在年深日久之後,人們反以為它們值得尊敬,而且當它們是不可反駁的,而加以主張。 11 但是歷史仍然有巨大功用——人們在這裡不要以為我看輕了歷史的價值和功用;在許多情形下,歷史還正是我們所能得到的唯一依皈;而且我們還正從歷史中得到大部分十分明顯的有用真理。我想,古代事實的記載是最有價值不過的。我正想多有一些記載,多有一些純正的記載。不過有一種真理,我們是不能不提到的,就是何種概然性不能超過其原始根源。一件事情如果只有一個人的單獨證據,則那個證據不論是好的、劣的,抑或中性的,總能使那件事情跟著它或立住或成立不住。後來雖然有千百人們輾轉援引它,它亦只有變弱,並不能由此稍為得到任何力量。性情無定的人在引證他人的文字或意義時,因為受感情、利益、怠忽、誤解和千種奇特的理由(都是不能發現出的)等所影響,所以他們常會引證錯誤。人只要稍一考察各個作家的引證,他就會知道,在原著缺乏時,所謂引證是怎樣沒有價值的,至於引證的引證則更是不足為憑的。因此我們確知,人們在一時代根據輕微理由所說的話,後來並不能因為屢次地引證得到較大的效力。它離原著愈遠,則它的效力愈減;而且在最後引證或的口裡或著作里,它總比在與他緊接的前一個引證者方面,要減少其力量。 12 在感官所不能發現的事物方面,類推是概然性的最大規則——我們一向所提到的概然性都只是關於實在事情的,只是關於能觀察能證明的事物的。不過此外還有另一種事情,雖然不是感官所可達到的,雖然是不能證明的,可是人們對它們亦有各種意見和各種信念。這些事情亦分兩類,就如(一)外界有限的非物質的東西(如精靈、天使、惡魔)的存在、本性、作用,又如某些物質的存在,因為本身過小,或與我們距離過遠,不能為我們的感官所覺察;又如在大宇之內,我們究竟不知道在別的行星上或其他地方,是否有無動植物或其他有智慧的生物。(二)就是關於絕大多數自然物的作用方式的;在這裡,我們雖可以看到明顯的結果,可是它們的原因是不知道的,我們並不能窺見它們所由以產生的途徑和方式。我們只看到各種動物的出生、長養和動作;我們只見磁在吸鐵;我們只見蠟燭的各部分依次融化變為火焰,給我們以光和熱。這一類結果是我們所看到、所知道的。但是它們的原因,和產生的途徑,我們只能猜想或頂多能猜度。因為這些事情既然不能為人類感官所考察,因此,任何人都不能用感官來檢查它們,因此,我們只能看它們與人心中所已確立的真理是否相契,和知識同觀察的別的部分是否相合,來決定它們的概然程度。在這些事情方面,我們只能求助於類推 ,而且只有從類推我們才能得到一些概然性的根據。就如我們看到兩個物體猛烈地在一塊摩擦以後,就產生了熱並且往往產生了火自身,我們就可以想到我們所謂熱和火就是由可燃物不可覺察的部分的狂暴激動所發生的。又如我們見了各種透明物體的經了種種折射以後,就在我們眼中產生出各種顏色的現象來,並且見了各種物體的表層部分在作了不同的配置以後亦能有同樣的作用(如天鵝絨和有波紋的絲織品),我們就想像,各種物體的顏色同光亮,大概只是那些物體的各種不可見的微細部分的不同的配置和曲折。同樣我們在人類所能觀察到的宇宙的一切部分中,既然看到形形色色的物體之間有一種逐漸推移的聯繫,而並無任何大的或可以發現的缺口,而且我們又看到世界上形形色色的事物都緊相聯繫,使我們在各種品級之間,發現不出明顯的界限來,因此,我們正有理由相信,各種事物是由逐漸推移的等級漸次升到完善地步的。我們難以斷言,有感覺,有理性的動物往哪裡開始,無感覺,無理性的東西在哪裡終了。誰有過人的銳目,可以精確地決定哪一種是最低的生物種,哪一種是無生物的發端呢?在我們所能觀察的範圍以內講,各種事物的或增或減正如有規則的錐體的數量之增減似的;在這裡,兩個遠隔的部分的直徑雖然有明顯差異,可是在緊相鄰近的上下兩部分間之差異,是不易分辨出的。在某些人和某些動物之間,差異是很大的,但是我們如果一比較某些人類的和某些畜類的理解和能力,則我們並看不到多大差異,因此,我們亦就難說,人的理解較為明白,他的能力亦較為大些。宇宙中從人類往下的各種部分既然有逐漸而不易覺察的推移的等級,因此,我們正可以根據類推規則說,在人以上而為我們所看不到的那些事物方面,大概亦是這樣的。我們正可以猜想在我們以上,亦有許多各等級的靈物,完美的程度比我們逐漸增高,而且循著漸次的不可覺察的等級和差異,慢慢向著造物主的無限完美地步上升。這一種概然性亦有其正當的功用和影響,它最能指導合理的實驗,使人形成各種假設。我們若根據類推來謹慎地進行推論,則我們往往能發現出原本易於隱而不顯的真理和有用的效果來。 13 在有一種情形下,相反的經驗也並減少不了它自身的證據——普通的經驗和日常的事情,在人心上雖然有很大的影響(這是應當的),使他們在聽到任何要他們信仰的事物時,表示信任或表示懷疑,不過在有一種情形下,一種事情並不能因其奇特,就使我們不同意於人所給予它的公平的證據。因為上帝既有權力來改變了自然的途徑,所以他任何時候覺得這一類超自然的事件合於他的企圖,則在那些情形下,那些事件和平常的觀察愈相反,愈應當得到人的信仰。這就是所謂神跡 。這些神跡如有適當證驗,則不但它們自身得到信仰,而且會使別的要它們來證實的真理得到信仰。 14 啟示的單純證據就是最高的確定知識——除了我們所提過的那些命題而外,還有一種命題,不論它們所提出的事情契合於普通經驗,和日常事物與否,只憑單純的證據,就要求人們最高的同意。因為上帝是不能欺人,亦是不能受欺的,因此,他的證據亦是最為有力的。這個證根只使我們確信,不許我們懷疑,只使我們明知,不許我們反對。這種證據的特殊名稱就叫做啟示 (revelation);我們對它所表示的同意就叫做信仰 。這種信仰正如知識自身似的,可以絕對決定我們的心思,可以完全排除一切的游移,而且我們如果懷疑上帝的啟示是否真實,那我們就懷疑自己的存在好了。因此,信仰就是確定的同意原則或確信原則;它並不允許任何懷疑,任何猶疑。不過我們必須確知它是神聖的啟示,而且我們必須正確地了解它。否則我們便會被恣縱的狂熱和錯誤的原則所迷惑欺罔,因為我們所信仰的並不是神聖的啟示。因此,在那些情形下,我們必須證明它是啟示,必須明知它的意思,而且我們的同意亦就以此為衡,不能超過這個限度。如果我們只能有「概然的」證明,來證實它是啟示,來確定它的真義,則我們只能依據證明的概然性之為明為暗,來發生相當的信念和懷疑,我們的同意不能超過這個限度。不過關於信仰和其優越於別的論證之處,我以後再為詳說好了。在那裡,我將照普通的方法,把信仰和理性加以對比;不過說實在的,信仰也只是建立於最高理性上的一種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