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理解論 · 第一章 知識通論

1 我們的知識有關於我們的觀念——人心在一切思想中、推論中,除了自己的觀念而外,既然沒有別的直接的對象,可以供它來思維,因此,我們可以斷言,我們的知識只有關於觀念。 2 所謂知識,就是人心對兩個觀念的契合或矛盾所生的一種知覺——因此,在我看來,所謂知識不是別的,只是人心對任何觀念間的聯絡和契合,或矛盾和相違而生的一種知覺。知識只成立於這種知覺。一有這種知覺,就有知識,沒有這種知覺,則我們只可以想像、猜度或信仰,而卻不能得到什麼知識。我們所以知道,白不是黑,不是因為我們知覺到這兩個觀念不相契合麼?我們所以確乎不疑地相信「三角形三內角之和等於兩直角」的這個解證,不是因為我們知覺到,三角形的三角必然等於兩直角而不能有所變化麼? 3 這種契合可以分為四層——要進一步來了解這種契合或不契合是由何成立的,則我們可以把它歸為四種。(一)同一性 或差異性 ,(二)關係 ,(三)共存 或必然的聯繫 ,(四)實在的存在 。 4 第一,論同一性或差異性——第一,我們可以先論究第一類契合或相違——就是所謂同一性 和差異性 。人心在發生任何意見或觀念時,它的第一步動作,就在知覺它的各個觀念,並且在所知覺的範圍內,來認識各個觀念的自相,和其差異性——就是說這一個不是那一個。這種作用是在所必需的,離了它,則根本無所謂知識、推論、想像和清晰的思想。借著這種作用,人心就明白無誤地知覺到各個觀念都與自身相符,都各有其自相,同時又可以知覺到,各個清晰的觀念是互不相符的,就是說,這一個並不是那一個。它這種作用,並不用什麼辛苦、勞力和演繹,它在初看之下,就可以憑其自然的知覺能力和分辨能力,發生這種作用。學者們雖然把這一層歸納成一些概括的規則,說,凡存在者存在 ,而且同一事物不能同時存在,而又不存在 ,可是這些規則,在我們需要反省時,雖然可以隨時應用於一切情節,但是這種能力起初一定是運用在特殊的觀念上邊的。一個人心中一有了「白」、「圓」等觀念,他立刻就會無誤地知道,這些觀念就是這些觀念,而不是「紅」、「方」等別的觀念,他在以前不知道那個概括規則的時候,就已經知道得這一層十分明白,十分確定,因此,世界上任何公理,任何命題亦不能使他知道得更為明白,更為確定。這是人心在其觀念之間所發現的第一種契合或相違,而且這種契合是它一看之下就知道的。在這方面,我們如果有任何懷疑,那永遠只發生於名稱方面,而不發生於觀念本身方面,因為人心中只要一發生了各種觀念,則它們的同一性和差異性便立刻被人心所明白地知覺到,這種情形是不能變更的。 5 第二點,論關係——第二點,人心在其任何觀念間所發現的第二種契合或相違,我想可以叫做關係 relative,這種契合就是人心對任何兩個觀念——不論它是實體地、情狀地或別的——間的關係 所發生的一種知覺。一切個別的觀念既然永久被人認為是同一的,而且它們是普遍地、恆常地互相排斥的,因此,人心如不能在各種途徑下來比較各個觀念使我們知覺到它們的關係,並且發現其契合或相違,則我們便根本得不到任何肯定的知識。 6 第三點,論共存——第三點,人心在各種觀念間所知覺到的第三種契合或相違,就是所謂在同一實體中的共存性 或不共存性 。這一種契合是特殊屬於實體方面的。就如我們說,「黃金是固定的」,則我們關於這個真理的知識只是固定性(就是在火中不能銷蝕的能力)這個觀念,是和黃金的複雜觀念中所含的特殊的黃色、重量、可熔性、可展性、王水中的可溶性,常相連合的。 7 第四點,論實在的存在——第四點,至於最後第四種契合,就是指現實的實在的存在 和觀念間的契合而言。在這四種契合或相違中,我想就包括了我們所能有的一切知識。因為我們在任何觀念方面所考察的,所認識的,所斷言的,只不過是說,(一)它就是它自身,不是別的;(二)它與別的觀念永遠共存於同一實體中,或不在其中共存;(三)它與別的觀念有此種關係或彼種關係;(四)它們在心外另有一種實在的存在。就如說,「藍不是白」就是論同一性的,又如說,「兩條平行線間等底的各三角形是相等的」,就是論關係的。又如說,「鐵可以受磁力的影響」,就是論共存的。又如說,「上帝是存在的」,就是論實在存在的。同一和共存雖然亦是關係,不過它們是我們觀念的一種特殊的契合(或相違)方法,因此,它們應該另立一項,不應該歸在一般的關係之下。因為人們只要一反省我在這部論文中所說過的幾處,他們就容易看到,這兩者和關係並不一樣,它們是肯定和否定的完全不同的根據。現在我將進而考察我們知識的各種程度,不過在預先,我們還當先來考察知識 一詞的各種意義。 8 知識可以分為實在的和習慣的兩種——人心獲得真理的途徑,共有幾條,其中每條都可以叫做知識。 第一,就是所謂現實的知識 actual knowledge,就是人心對於各個觀念彼此間的契合和關係而起的當下的認知作用。 第二,就是所謂習慣的知識 。一個命題如果曾經有一次呈現於一個人的思想中,而且他又分明看到其中各個觀念的契合與相違;則他在以後,可以把那個命題貯在記憶中,因此,他在以後反省那個命題時,就可以毫無疑惑地接受了正確的一面,並且確乎相信它所含的真理。儲存於記憶中的這種命題亦可以說是為人所認知的,這種知識可以叫做習慣的知識 habitual knowledge一個人如果因為先前有過明白而活躍的知覺,使他在記憶中,把各種真理儲蓄起來,則他的心在以後任何時候反省那些真理時,一定會確乎相信不疑,因此,儲於記憶中的這種真理亦可以說是為他所知道的。因為我們這有限的理解,既然在一時只能明白地,清晰地思考一件事,因此,人們如果除了現實所思維的以外,便再一無所知,那就太無知了,而且世上最有知識的人,亦只能認識一個真理了,因為他在一時所能思維的,根本只是限於那個真理。 9 習慣的知識可以分為兩層——習慣的知識按通俗的說法講來,可以分為兩等。 第一,記憶中的真理分為兩種。一等真理在任何時候出現於人心時,人心總可以確實認知那些觀念間的關係 。我們憑直覺所知的那些真理全部都屬於這一類,在這裡,各種觀念都可以憑直觀來發現出它們的契合或相違來。 第二,另一等真理,在被人心一度信仰以後,人心只記得自己的確信卻不能記得其證明 就如一個人如果切實記得他曾經有一次瞥見了「三角形三角等於兩直角」的這個解證的真實,則他會相信自己確乎認識那個解證,因為他分明不能懷疑那個解證的真實。自然,一個人如果只固執一個真理,同時可又忘卻原來說明這個真理的解證,則我們可以說他只是信仰他的記憶,並非有真正的知識,因而這種信仰真理的方式,在我原來亦認為是介乎意見和知識之間的(不過這種信念,卻超乎空空的信仰之外,因為信仰是根據於他人的證據的)。不過在適當思考之後,我卻見到,它仍然不缺乏完全的確定性,而且實際上,仍然是真正的知識。在這方面,我們初看之下,所以易於發生錯誤,只是因為我們在這裡認知這些觀念的契合或相違時,並不與原來認知這個命題中各觀念的契合或相違時一樣,因為在這裡,我們的認識並不是由於紀念公理會到原來那些媒介觀念,乃是由於另一些中介觀念,而那些觀念是以另一條途徑,指示我們所確記為真實的那個命題中各個觀念的契合或相違的。就例如在「三角形的三角等於兩直角」的這個命題中,一個人如果曾經分明了悟這個真理的解證,則他現在心中雖然忘了那種解證,而且以後或者會再記憶不起來,可是他仍然知道這個命題是真實的,不過他現在之認知它是真實的,卻與以前認知它時,完全由於另一條途徑。他仍然分明看到在那個命題中結合著的兩個觀念的契合,不過他現在所憑的媒介觀念,和以前產生這個認識的那些媒介觀念,卻大有別。他記得,亦就是他知道(因為記憶就是過去知識的復現),他曾經有一次確信過「三角形三內角等於兩直角」的這個命題的真實在同一而不變的各種事物間,同一的關係仍是不變的,因此,這個「不變」的觀念現在就向他指示出三角形三內角如果曾有一次等於兩直角,則它們將來亦會永遠等於兩個直角。他既然確知,在這方面,任何真理只要以前有一次是真的,將來亦永遠會是真的;而且以前有一次互相契合過的觀念,將來亦永久是互相契合的;因此,他有一次所認知為真實的事物他將永久認知它是真實的——只要他記得自己有一次認知它。在數學中,特殊的解證所以能供給概括的知識,就是由於這種理由。知識所以有充分的根據,如果不是因為我們認知到同一的觀念永遠有同一的關係,則人們在數學中便永遠不認知所謂概括的命題。因為任何數學的解證就是特殊的,而且一個人在解證了一個關於環或三角形的任何一個命題以後,他的知識亦不會超出那個特殊的圖解以外。如果他想把自己的知識再推進一步,則他在另一個例證中,還得重新來解證,否則他便不知道,那個命題在那個三角形方面,亦是真的;如是一直可以繼續下去。這樣,就沒有人能以認知任何概括的命題。我想,人人都會承認,牛頓先生在讀他自己的書時,他雖然不能現實看到原來發明他的真正命題時所憑藉的那一系列可羨的中介觀念,可是他一定知道,那些命題是真實的。能保留這樣一系列殊事的記憶,不是人類能力所可及的,尤其是因為他是發明、認知和建立各種觀念的奇異聯繫,已經可以說是超出許多讀者的理解能力。不過作者本人仍然分明知道那個命題是真正的,因為他記得他有一次看到那些觀念的聯繫;在這裡,他之確知這個命題之為真實,正如他記得某甲刺了某乙,因而知道某甲傷了某乙似的。不過記憶既然永不如現實的知覺那樣明白,而且在一切方面人總會跟著時間漸漸消滅,因此,這種差異就指明,解證的知識遠不及直覺的知識(它們自然還有別的差異)那樣完全。這一層我們在下一章中就可以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