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理解論 · 第十章 文字的濫用

1 文字的濫用——我們已經說過,語言中天然有一種缺陷,而且我們在應用文字時,又難免含糊紛亂。不過除此以外,人們在用文字傳達其思想時,往往又犯了各種故意的錯誤和忽略。他們因為有這些錯誤,所以又使這些標記的意義比原來更不明白,更不清晰。 2 第一,全無觀念的文字,或無明白觀念的文字——第一點,在這方面,最主要最明顯的濫用,就是:我們所用的各種文字,有時沒有明白清晰的觀念,而且所用的各種標記,有時竟然全沒有表示任何事物。這類濫用可分兩種: (一)在一切語言中,人人都可以看到,有些文字在其起源方面,在其習慣的用法方面,並不曾表示任何明白清晰的觀念。這一類文字大部分系各派哲學或各派宗教所發明的。各個作者或傳道者,所以要創造各種新文字,往往是因為他們愛裝做一些奇特的事情,愛裝作一些超乎常人理解以外的事情,或者是因為他們要支持一些奇特的意見,或者是因為他們要遮掩自己假設中的弱點;實則這些文字,在一考察以後,都可以叫做「無意義的名詞」。這些文字或則在初發明時,就無確定的觀念集合體與之相應,或則(至少亦可以如此說)在精細考察之後,可以被人發現是不相符合的。因此,我們正不必驚異,後來同黨中人通用起它們來時,它們只成了空虛的聲音,毫無什麼意義,因為那般人們以為口裡只要常常提到那些文字,就足以表示他們教派的或學派的特徵。他們從不肯費腦子來考察,那些文字所表示的精確的意義是什麼樣的。我在這裡,亦並用不著堆積一大些例子,一個人只要一讀書,一談話,就會得到充分的例證。他們如果想再多要一些,則編造這類名詞的大家——經院學者和玄學家(後來的自然哲學家和道德哲學家亦可以歸在這些人裡邊)——很可以充分供給他們。 3 (二)至於別的人們,則其濫用更進了一層。他們不但不能拋棄了原來沒有清晰觀念的那些文字,而且他們疏忽異常,甚至用起那些表示重要觀念的等等文字(這是為語言的常度所確立的)來時,亦全無任何意義。「智慧」、「光榮」、「恩典」,是各人口中所常用的文字,可是我們如果一問他們,這些文字究竟作何解釋,則他們會不知所可,不知如何答覆。這就分明證實,他們雖學會這些聲音,雖然這些聲音可以隨時脫口而出,可是他們心中並沒有貯蓄確定的觀念,表示於這些聲音中。 4 他們所以如此,乃是因為他們學習名稱在學習觀念以前的緣故——人們從搖籃中起就往往先學會了那些容易得到,容易記憶的文字,然後才學會文字所表示的那些複雜觀念,然後才學會事物中所寓的那些複雜觀念(這些事物,人假設它們是為這些文字所表示的)。因此,他們在一生中,亦往往是如此的。他們往往不肯費相當的辛苦來在自己心中確立有定的觀念,他們只是濫用各種文字來表示那些含糊而紛亂的意念,而且他們只覺得別人用什麼文字,自己亦用什麼就是了,好像那些聲音就必然恆常地表示著同一的意義似的。在日常事故中,人們為求對方了解起見,自然要在文字方面,變通運用,應用各種標記,以期他人的了解。可是在他們討論到自己的教條和利益時,則這些無意義的文字顯然能使它們的論說中充滿了空虛無意義的喧聲和譫語。在道德的事體方面,這種情形更是如此的,因為在這裡,各種文字所表示的,大部分只是任意集合的一大些觀念,而且那些觀念在自然中並沒有有定的恆常的聯絡,因此,人們只能思想到那些文字的聲音,否則至少我們亦可以說,它們所表示的觀念是很含糊,很不定的。人們往往隨便應用周圍之人所用的一些文字,而且他們為表示自己對於那些文字所表示的東西並非不知道起見,他們用起這些文字來時,還要帶著很自信的樣子,可是他們並不肯費心來考察它們的確定的意義。這樣一來,他們不但可以自己應用,而且還有進一層的利益。因為他們雖然在自己的談話中,很少有時候是對的,可是你卻因此不容易說服他們,使他們相信自己是錯的。他們既然沒有確定的意見,因此你就難以使他們脫離了自己的錯誤,正如一個漫遊者既然沒有確定的住宅,你就難以剝奪了他的寓所似的。這種情形是我猜想如此的。至於究竟是否如此,則人人都可以在自身或在他人方面觀察出來。 5 第二點,應用文字時的前後不一貫——第二點,另一種文字濫用法,就是在應用時,前後矛盾。說到人們在任何題目(尤其是辯論)方面所寫的論說,則我們如果稍一注意來讀它們,我們一定會看到,同一的文字(這些文字在談論中往往是很重要的,往往是全部辯論的關鍵),有時會表示此一些簡單觀念的集合體,有時又會表示彼一些簡單觀念的集合體。這可以說是一種徹底的語言濫用。各種文字所以能標記我的觀念,所以能把自己的觀念表示給他人,並非因為它們在自然方面有意義,只是因為人們任意賦予它們以一些意義,因此,我如果這時候使它們代表一物,另一時候又使它們代表另一物,我就分明蓄意欺騙,故意濫用了。這種人為的濫用不能歸之別的,只能歸之於很大的愚痴,或更大的欺騙。一個人在談論時,或推理時,如果可以使同一的文字表示著不同的簡單觀念的各集合體,則他在同別人算賬時,亦一樣可以使同一數字有時表示此一種單位的集合體,有時表示彼一種單位的集合體(就如用了這個數字來表示三,又表示四,又表示八)。人們在算賬時如果是這樣的,則我真不知道,誰還敢同他們來往!在職業界中,人如果真這樣說起來,並且為自己的利益打算,有時候呼八為七,或呼為九,則他立刻會得到人所厭聞的愚痴或欺騙的頭銜了。不過在學者的辯論中和爭執中,同樣的進行法往往被人認為是機智和博學的表現。但是在我看來,這種做法比還債時錯置數字,還更為不忠實,而且我想,真理的重要性和價值,比金錢大多少倍,則真理方面的欺騙亦比金錢方面的欺騙大多少倍。 6 第三點,人們故意誤用文字亦能使文字含混起來——另一種語言的濫用,就在於故意所形成的含混性。人們或則愛把古字應用到新的不尋常的意義上,或則創作出一些新而含糊的名詞,並不給它們下定義,或則任意把各種文字集合起來,使它們失掉通常的意義。這種做法雖是逍遙學者所優為的,可是別的學派亦不能完全擺脫了它。本來人類的知識是不完全的,因此,任何學派都不能免於困難。不過他們卻愛以含混的名詞來遮掩這些困難,來混亂文字的意義,因此,他們所用的文字就在人的眼前障了一層深霧,使人不易把它們的脆弱部分發現出來。人人一反省,就會知道,「物體」與「廣袤」在平常的用法中,表示著兩個獨立的觀念。因為它們的意義如果確乎是相同的,則我們不但可以說「一個物體的廣袤」,而且亦可以說,「一個廣袤的物體」,兩種說法都是可以一樣適當,一樣可了解的。不過世人亦真奇怪,他們總覺得非把這些字義淆亂了不可。可是他們雖把語言這樣濫用了,雖把字義這樣混淆了,可是經院中所教的邏輯和高等文藝,反而誇張他們這種做法。至於眾所仰慕的那種辯論術,更增進了語言的天然缺陷,因為在這裡,人們所用的語言,只足以淆亂文字的意義,不足以發現事物的真理。人們一留心觀察那種博學的論著,就可以看到,在那裡,他們所用的各種文字的意義,比在平常談話中,要曖昧得多,含糊得多。 7 邏輯和辯論最能助進文字的濫用——我們如果依人們的辯論技術,來批判人的學問和天才,則這種情形是不可避免的。在這方面的一切勝利,都依靠於用字的精巧俏皮,因此,這些勝利如果在世人方面可以得到命名和獎勵,則我們正不必驚異,人們何以要盡心竭智來混淆,來紛擾,來玄化那些聲音的意義,使他們在反駁或辯護任何問題時,滔滔而談,不窮於詞。他們的勝利並不歸於得到真理的那一造,只能歸於辯論中的後息者。 8 人們稱此為玄妙之思——這雖是一種無用的技巧,而且和知識之路正是相反的,可是人們還往往用表示敬慕的「玄妙」和「深刻」二詞來稱呼它,而且經院學者亦常獎勵它,世上一部分學者亦常贊助它。因此,我們正不必驚異,古代哲學家(我所說的就是那些愛爭好辯的哲學家——如希臘作家劉紳Lucian詼諧地,合理地所譏訕的那樣)和經院學者們,要用奇異而難解的煩瑣的文字網,來遮掩自己的愚陋。他們所追求的,只在一種光榮和重視,只在讓人知道自己有博大而普遍的知識。可是這種知識,冒充則易,真求則難,因此,他們要應用不可理解的名詞,希圖博得他人的讚美,因為他們的文字愈不可了解,則人們愈會羨慕他們。不過我們看到,在一切歷史中,這些淵博的博士們,並不比其他人們,更為聰明,更為有用,他們在人生中,在其所住的社會中,並沒有貢獻了什麼利益。因為要編造些毫無新事物與之相應的種種新文字,或者攪擾了,隱蔽了舊文字的意義,使一切事物都成了問題,那並與人生無利益,亦並不值得人的稱讚和獎譽。 9 這種學問甚與世無補——世上雖然有這些有學問的辯才家——無所不知的博士們——可是各種政府所以能維持和平,得以自衛,得到自由,全有賴於非經院派的政治家,而且世界各國所以在實用的藝術方面能有進步,亦只是因為有不識字而被人輕賤的那些賣手藝的。不過這種裝模作樣的愚陋,和學問淵博的妄語,在近世究竟十分通行了,而它們所以能通行,亦只是因為那般人們為自己利益著想,因而不得不機心用事的緣故。因為他們覺得,要想維持他們所已達到的那種最高的權威,則最容易的方法,就是要用艱澀的文字來收買匆忙而無知者的歡心,並且使聰明而懶散的人們從事於糾紛的爭辯和無意義的名詞,使他們永久陷於無底的迷洞中。此外,我們還可以說,要想使人相信奇異而荒謬的學說,則亦沒有別的方法,亦只有用一大套混淆含糊,而不確定的文字來保障它們。不過這樣卻使這些營寨只像似盜賊的洞窟,或野狐的居穴,而不像似公平戰士的堡壘。我們雖然難以把這般人們從這些洞中趕出來,可是那並非因為它們是堅固的,只是因為周圍有灌木荊棘遮蔽著它們。因為人心既然不能接受偽說,則人們所能辯護的,將不是荒謬的錯誤,而是含混的意義了。 10 不過這樣卻消滅了知識和傳達思想的工具——這種博學的愚陋之人,雖然自命為可以啟發人的理解,可是他們這種藝術已經使理解迷惑,已經使好問的人們遠離開真正的知識了。至於別的聰明而坦白的人們,則他們的教育和天才雖然沒有使他們達到那樣深刻的程度,可是他們能明白地互相表示各人的意思,並且可以不牽強地應用文字,得到語言的利益。不過無學問的人們,雖然能充分了解白與黑這兩個字,雖然常常能存想這些字所表示的觀念,可是有的哲學家竟然有學問,有聰明,來證明雪是黑的,來證明白是黑的。他們雖然可以由此得到一種上風,雖然可以由此毀滅了談論,教訓和交遊三者的工具,可是他們的大聰明和藝術,只使它們把文字的意義攪亂了,混淆了,並且使語言更失其效用(它本身的缺陷已經使它減少效用)——這種本領是不識字的人們所沒有的。 11 這樣就如同把字母的聲音混淆了一樣——如果你覺得這些博學的人們可以教導人的理解,補益人的生活,則一個人如果把通行字母的意義變化了,則亦可以有此結果;因為一個人如果以超乎庸流愚凡的才能,博學微妙的設計,在他的著述中,表示自己能以A代B,D代E,X代Y,使其讀者發生了驚羨,得到了利益,那是很無意義的。因為要用黑這個字來表示另一個相反的觀念,並且稱雪為黑,那正如同以A代B是一樣無意義的;因為大家承認「黑」字代表著一種可感的觀念,「白」字代表著另一種可感的觀念。A字母是代表語言器官運動後所產生的一種音的變狀,B字母是代表語言器官運動後所產生的另一種音的變狀。 12 這種藝術,使宗教和正義發生了紛擾——這種禍患不止限於邏輯上的煩瑣,或奇特的空洞思維。它曾經侵犯了人生和社會的極大利益,曾經使法律和神學的重要真理糊塗了,紛亂了,曾經使人生的事務混沌了,騷擾了,曾經使宗教和正義兩大典範大部分無用了(縱不至於消滅了)。在上帝的法律方面和人的法律方面,大部分的解釋和辯論,不是只使它們的意義更為含糊,更為紛亂麼?他們那些翻來覆去的奇特的區分,和深刻的解析,不只是一些含糊而不確定的說法麼?不是使文字更難了解,讀者更不知所云麼?為什麼君王們在向其僕役口傳命令時,或筆授命令時,容易被人了解,可是在向人民發布法律時,反而不易被人了解呢?而且我們不是常見,具有平常理解的人,在讀短文或法律時,很能了解它們,可是在求助於解釋者或向他人討論時,就茫然不知所措麼?——這般解釋家在解釋了以後不是使各種文字一無所指,或任意指示麼? 13 這並不能算是學問——這些事情究竟有什麼附帶的利益,要使人們這樣來做,那我是不必在這裡加以考察的。我只願意人們想想,自己是不是應該如實地知道事物的真相,是不是應該實行其所應為的,是不是不應該一生中只談論事物,只賣弄文字。我只願人們想想,他們在應用文字時是不是應該明白而簡捷。而且人們所以發明語言,既是為的促進知識,聯絡社會,則人們應該想想,我們是不是不應該應用語言,來遮撥真理,來搖動人民的權利,來興雲作霧,來使道德和宗教成為無意義的。至少我們亦可以問,這類事情如果發生了,我們是否應當認它是由於學問或知識而然的。 14 第四點,人們把文字當做是事物本身——第四點,另一種文字的濫用法,就在於人們把文字當做是事物的本身。這一層雖然有幾分關涉於全體的名稱,可是它所最能影響的,仍是那些實體的名稱。人們如果把自己的思想限於任何一個系統,並且完全相信某種傳統的假設是完美無缺的,則他們最易陷於這種錯誤,因為他們既是這樣,那他們就會確信,那一個教派的一切名詞都是合乎事物本質的,都是完全與事實的實相相符合的。自幼染受了逍遙哲學的人們,那一個不以為十個範疇的名稱是精確地契合於事物的本質呢?哪一個學派中又有哪一個人,不相信實體的形式,植物的靈魂,憎惡虛空之感,和心理射像intentional species等等都是實在的事物呢?人們在剛開了知識時,就學會這些文字,而且他們看到,他們的主師和宗派都著重這些文字,因此,他們總相信,那些文字是與自然相契合的,而且是表象真正的事物的。柏拉圖學者們主張有世界的靈魂,伊壁鳩魯派又主張「原子在靜止時」亦有「趨向運動的努力」。差不多各派哲學都有自成一套的名詞,而且那些名詞都是別派所不能了解的。不過這些妄語,在人類的脆弱的理解方面,很能文飾人的愚陋,遮掩人的錯誤,因此,習而久之,它們在同種人中,似乎竟成了語言中最重要的部分,最有意義的名詞。而且他們那個學說在通行之後,既使人到處相信了所謂空媒或以太媒,因此,他們的名詞亦不能不在人心上留些印象,亦不能不使他們相信事物真是這樣的。這正如同逍遙學派所謂形式,或心理影像似的。 15 舉物質為例——我們如果一注意研讀哲學的著作,則我們便會充分看到,要把文字當成事物本身看,那委實能錯領了我們的理解。不過有些文字雖被這樣誤用,我們還往常猜想不到它們有這種誤用。我在這裡,只可以舉一個最熟悉的例子來闡明此點。人們關於物質有很糾紛的爭辯,好像自然中真有這種東西是異乎所謂物體的。物質一詞所表示的觀念誠然是和物體觀念不一樣的。因為這兩個名詞所表示的觀念如果確乎是相同的,則我們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無分別地,互相掉換它們。但是我們看到,我們雖可以說,「一切物體共一物質,」可是我們並不能說「一切物質共一物體」。而且我們雖然常說,「此一物體大於彼一物體」,可是我們如果說(自然人不如此說):「此一物質大於彼一物質」,那就怪刺耳了。不過這種情形究竟是如何生起的呢?據我看來是這樣的,就是說物質與物體雖然沒有實在的區別,而且有此就有彼,都不能相離,可是「物質」與「物體」,實在代表著兩個不同的意念,而且物質意念只是不完全的,只是物體意念的一部分,因為「物體」既然表示著一個有凝性,有廣袤,有形象的實體,而且物質既是實體的一個片面的,較紛亂的概念,因此,物質好像只表示物體的實質和凝性,而並不涉及它的廣袤和形象。因此,在我們提到物質時,我們總以為它只是一個,因為實際上它所包含的只是一個有凝性的實體觀念,而這個觀念是到處同一,到處一律的。我們的物質觀念既是這樣的,因此,我們便不能想像說世界上有不同的物質,亦正如我們不能想像有不同的凝性一樣。可是在另一方面,我們依然可以想像並談說各個不同的物體,因為形象和廣袤是可以有變化的。不過凝性雖然不能離了廣袤和形象而存在,可是哲學家因為把「物質」一詞認為可以標記這種意義下真實存在的一種東西,結果在原始物質方面,他們的腦筋中和書籍中,便都充滿了含糊而無意義的談話和辯論。至於這種缺點或濫用,在別的許多概括的名詞方面,究竟有怎樣的影響,那我可以讓別人自己來考察好了。不過至少我可以說,我們如果能如實地觀察文字本身,如果只把它看做是觀念的標記,而不把它看做是事物的本身,則世界上的爭執,一定比現在會減少了許多。因為在我們爭論「物質」或相似名詞的時候,我們所爭論的只是那兩個聲音所表示的那種觀念,至於那個精確的觀念是否與自然中真正存在的事物相契合,則我們是不問的。人們如果能說明,他們的文字都表示著什麼觀念,則他們在探求真理,衛護真理時所有的困難或口角將不及現在的一半多。 16 這樣可以使錯誤永久繼續下去——人們在誤認了文字以後,究竟有什麼不便,那我是不必細說的,不過我確乎相信,各種文字在習用久用以後,確乎能使人們心生迷惑,發生了遠非真實的意念。我們很不容易使人相信,他的父親,塾師,教區的牧師,可敬的博士們所用的文字,完全不表示自然中實在存在著的任何事物。人們所以難以脫掉他們的錯誤,這或者是一大分部原因。因為這種緣故,即在純哲學的意見方面,人們所關心的雖然只是真理,可是他們亦不容易擺脫了自己的錯誤。因為他們所久習的那些文字既然牢固地留在他們心中,因此,我們正不必驚異,它們所表示的那些錯誤的意念,何以竟不能去掉。 17 第五點,人們常用文字來表示其本不能表示的東西——第五點,另一種文字的濫用法,就在於用它們來表示它們所不能表示的事物。我們所以能知道各種實體的名義本質,只是因為我們用各命題來表示它們,只是因為我們「是認」它們有某種性質,或否認它們有某種性質,而且我們在實體方面所能知道的,亦只有它們的名義本質。不過我們看到,在各種實體的概括名稱方面,我們常常默默地假設它們表示著一些實體的實在本質。因為一個人如果說:「金是可展的」,則他所暗示的,並不只是說,「我所謂」金是可展的(實則他不能有別的意義)。他所說的,乃是:只有具有金的實在本質的那種東西,才是可展的。這就是說,可展性是和金的實在本質分不開的,是依靠於這種本質的。(不過一個人既然不知道什麼是實在的本質,因此,在他的心中,所謂可展性並不是與他所不知的本質發生聯繫的,只是與他所用以表示這個本質的「金」字一音相聯繫的。)因此,我們如果說「人」的定義應該是「有理性的動物」,而不該是「兩腿,無羽,而寬指甲的一個動物」,則我們在這裡分明假設了,在這種情形下,「人」一名稱只表示著人類的實在本質,而且我們的意思就是說,這種實在本質的適當形容詞,只應當是一個「有理性的動物」,而不應當是「兩腿,寬指甲,而無羽的一個動物」。因為在這裡ἄνθρωποζ這個字如果不是被假設在其平常所表示的東西而外,還表示著另一種東西,如果它不是於一個人用它所表示的觀念而外還表示著另一種事物,則柏拉圖正可以如亞里士多德一樣適當地來以人字表示其複雜的觀念。雖然柏氏的複雜觀念只表示著某種形象和某種外貌的一個特殊身體,而亞氏所說的人的複雜觀念則是指連合為一的身體和推理能力而言。 18 所謂用文字來表示它們所不能表示的東西,就是說使它們來表示它們本不能表示的實體的實在本質——真的,那些文字所表示的人心中的觀念,如果就是實體的實在本質,則實體的名稱應該比現在有用得多,而且用這些名稱所形成的命題亦該比現在確定的多。在關於實在本質的一切談話中,我們的文字所以不能表示什麼知識,所以不能達到確定的程度,只是因為我們不曉得這些實在的本質。人心為竭力避免這層缺點起見,就借著秘密的假設,來用這些文字表示著具有那種實在本質的東西,好像由此就可以接近於那種本質似的。因為人字或金字所表示的雖然只是一個複雜的「觀念」,而且那個「觀念」中所包含的,雖然只是一個物種中聯合著的一些性質,可是人人在用這些文字時,差不多都要假設這些名稱表示著一種具有實在本質的「東西」,而且他們還假設,這個本質就是那些性質所依託的。不過這樣不但不能減少了文字的缺點,反而借著明顯的濫用,增加了這種缺點。因為我們用它們所表示的那種東西既然不在於我們的複雜觀念中,因此,我們所用的名稱無論如何亦不能表示它。 19 因此,我們以為實體觀念的變化,並不能變化了所謂物種——這就可以指示出混雜情狀和實體的差異來。在混雜情狀中,組成那個複雜觀念的任何簡單觀念如果略掉了,變化了,那個複雜觀念就成了另一種東西,另一個物種,如所謂因正當防衛而殺人chance-medley,如所謂屠戮man-slaughter,謀害murder,弒親parricide等等。這個原因就在於:那個名稱所表示的複雜觀念不但是名義的本質,而且是實在的本質,而且那個名稱所參照的亦就止於此種本質,並沒有秘密地參照著別的本質。不過在實體方面,可就不是這樣。在「所謂」黃金中,此一個人在其複雜的觀念中所「加」(或所減)的觀念,雖然亦許正是彼一個人所減(或所加)的觀念,可是人們並不因此就以為實在的物種亦會變了,因為他們在心中秘密地把這個名稱參照於存在著的事物的一種實在不變的本質,而且以為那些性質是依靠於這種本質的。一個人以前在其複雜的黃金觀念中,雖然不曾把固定性,或金在王水中的可溶性加進去,可是他現在即把這種性質加進去,人亦並不以為他曾把那個物種變了。人們只是以為他有了較完全的一個觀念,因為他在這個複雜的觀念中加入了另一種簡單的觀念,而使之同他以前的複雜觀念所含的別的簡單觀念聯繫在一起。不過人們既然把這個名稱參照於我們所觀念不到的一種東西,因此,這不但不能有助於我們,而且還正使我們陷於困難中,因為金這個字既然秘密地參照於那一種物體的實在本質,因此,它就可以說是完全沒有意義的,因為它所表示的,是我們所完全觀念不到的,而且物體如果不在面前,則它是一無所表示的(金字如果只表示或多或少的簡單觀念的集合體,則它在日常談話中亦足以指示那個物體)。因為我們雖然常認名義上的黃金,和那種物體本身(就如面前的一個金頁),是同一的,可是我們在仔細考察之後,就可以看到,在兩者方面的論辯,委實是各不相同的;我們只是在談話中,常把名稱當做事物罷了。 20 這種濫用的原因就在於:人們假設自然的作用是經常有規則的——人們所以愛用名稱來代替物種的實在本質,只是因為他們假設(如前所說),自然在產生事物時,作用是有規則的,而且因為他們假設,自然曾經把同一實在的內在組織,賦給了一個概括名稱下所包含的一切個體,因而把各個物種的界限確立了。可是任何人只要一看到它們的各種差異的性質,則都會相信,同一名稱的許多個體,在其內在的組織方面,都是互相差異的,而且差異的程度,正如在各異的物種名稱下所包含的那些個體似的。不過人們既然假設,同一精確的內在組織經常伴著同一物種的名稱,因此,他們便毫無疑義地認那些名稱就是那些實在本質的表象,實則這些名稱所指示的,只是他們在用這些名稱時心中所生的一些複雜觀念。這些名稱所表示的東西,既然同人假設它們所表示的東西不同,因此,人們如這樣用起它們來,則在他們的談話中,必然會引起很大的歧義來。這種情形,在完全學習過所謂實體形式說的人們,尤其是如此的,因為他們自信地想像,各個物種都是由這些形式所決定、所區分的。 21 這裡含有兩種虛妄的假設——要用各種名稱來表示我們所沒有的觀念,或我們所不知道的本質,那是很荒謬的,因為這樣就使我們的文字不標記任何東西了。可是人們只要一反省人們怎樣應用各種文字,他們就會看到,這種情形是屢見而不一見的。一個人如果問說,我所見的這個東西(如一個黑狒或怪胎)究竟是不是人,則他的問題,分明不是說,這個特殊的東西是否與他用人字所表示的那種複雜觀念相契。他所問的只是,這個東西是否具有人字所表示的那種事物的本質。在這樣應用實體的名稱時,我們就有兩種虛妄的假設。 (一)第一,我們假設,宇宙中有一定不易的本質,大自然用以來形成一切特殊的事物,人類用以來區分事物的種類。我們自然不能否認,各種事物都有一個實在的本質,然後才能成其自相,然後才能使其各種可感的性質有所依託。不過我們已經證明,這並不能使物種(如我們所區分的那樣)有所分別,亦並不能使名稱發生分界。 (二)第二,這種用法還暗示說,我們似乎能觀念到這些假設的本質。因為我們所以要追問,這種東西或那種東西是不是具有人類的本質,那正表示我們假設這個物種的本質是人所已知的,否則我們怎樣會發這樣問題呢?不過這種假設完全是虛妄的,因此,我們如果用各種名稱來使它們表示我們所本沒有的觀念,則我們在關於這些名稱的一切談論中和推理中,會發生了很大的紛亂,而且在我們用文字傳遞思想時,亦會有很大的不利。 22 第六點,人們假設各種文字都有明顯而確定的各種意義——第六點,另一種文字的濫用法雖是更普遍的,卻是少為人所注意的。那就是人們因為習用之故,常把一定的觀念附加於一定的文字上,因此,他們容易想像,在名稱和其意義間,常有一種切近而必然的聯絡。因為這種緣故,他們便無疑義地假設,人人都可以知道他們的意思,都應該安於所表示的文字,而不必再往深處追求。他們好像以為,人們在應用那些通用的文字時,說者和聽者似乎必然有確乎相同的觀念似的。他們在談論中應用各種名詞時,既然以為他們已經由此把他們所談的東西分明置於人前,而且他們既然以為別人的文字所表示的東西自然亦同他們用這些文字時所表示的一樣,因此,他們從來不肯費神來解釋他們自己的意義,或明白地了解他人的意義。因此,就發生了許多的爭吵和口角。可是這樣並無絲毫進步,亦並不能稍為促進知識。因為人們雖然以為各種文字是共同意念的尋常而有規則的標記,實則它們只是自己的觀念的一些任意而不確的標記。不過在談論中,或爭辯中,有人如果同他們的意義,則他們反會覺得是奇怪的。可是日常談話中所發生的爭執,使我們分明看到,兩個人所用的複雜觀念的名稱,很少能夠表示同一精確的集合體。任何文字都可以分明證實這一層。就如生命一詞本是最常見的,而且你如果問一個人說,他怎樣解釋這個名詞,則他反會見怪你。但是我們如果發問,在種子中已存在的植物是否有生命,卵未孵時其中的胚形是否有生命,人在暈過去時,是否有生命?則我們會分明看到,生命這個名詞雖是最常習見的,可是我們用起它來,並不見得永遠有明白、清晰而確定的觀念。概括說來,人們自然有一些粗疏而紛亂的意念,並且應用語言中普通的文字來表示它們。在日常談話中和事務中,文字的這種用法雖是粗疏的,可是亦很足以應用。不過在哲學的探討方面,這種用法並不夠。在知識和推論方面,我們需要精確而有定的觀念。我們自然不致太於愚蠢,常讓他人解釋了他們所用的文字,然後才能了解他們所說的是什麼,我們自然亦不常吹毛求疵,來改正他人的用字方法。不過我們所追求的既是真理和知識,則他們所用的文字如果意義分歧,我們當然可以希望他們給我們解釋出來;那並不是什麼過錯,而且我們如果不知道,他人所用的文字有什麼意義,則我們坦白地自己承認了這一點,那亦並無可恥的地方。因為我們如果不聽他人把意義講解出來,則我們便沒有別的方法可以確知他們的意義。由輕信而生的這種文字的濫用法,在學者間範圍最廣,而且結果亦最壞。因為人們雖然都相信,在迷惑世人的那一些爭論中和書籍中,委實有許多不同的意見,可是我只看到,各派學者在互相爭辯中,所能為力的,只是說了一些不相同的語言。因為我總相信,他們如果脫開名詞,專思考事物本身,並且知道他們所思想的是什麼,則他們的思想都是一樣的;只是他們所要主張的東西或許不同罷了。 23 語言的目的,第一,在於傳達觀念——關於文字的缺點和濫用,我們現在可以作一個結束。我們可以說,在我們同他人談話時,語言的功用大體有三種。第一,是要把一個人的思想或觀念傳於另一個人。第二,是要極簡易地,極迅速地達到這層目的。第三,是要把人們對於事物所發生的知識傳達出去。在這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語言如果失其作用,則它不是被人濫用了,就是它本身是有缺陷的。 第一點,各種文字如果發生了下述的三種情形,則它們便達不到第一種目的,便不能把一個人的觀念傳達於另一個人。(一)人口中所用的名稱如果不表示他心中確定的觀念,則這個目的不能達到。(二)人們在把語言中的普通名詞應用於各種觀念上時,那些觀念如果並不曾表示於那種語言中的那些名詞,則這個目的不能達到。(三)人們如果在應用各種文字時,來回變化,一時用它們表示這個觀念,一時又用它們表示另一觀念,則這個目的亦是不能達到的。 24 第二,在於迅速地表示——第二,人們如果只有複雜的觀念,而無清晰的名稱來表示它們,則他們便不能用簡便方法迅速表示它們。這種缺點有時是在語言本身的,有時是在人方面的。語言方面所以有這種缺點,只是因為它本身沒有能表示這個意義的聲音。人方面所以有這種缺點,乃是因為他只想把自己的觀念表示給人,卻沒有懂得那個觀念的名稱。 25 第三,在於用語言來傳達人們對於事物所有的知識——人們的觀念如果不符合於實際的事物,則他們的文字便不能傳達出關於事物的知識。知識方面這種缺點是導源於我們的觀念中的,因為我們的觀念有時會因為我們缺乏注意、研究和專一,致與事物的真相不符。但是這種缺點亦可以擴及於文字方面,如果我們用文字所表示的實在事物,竟然沒有實在性或存在的。 26 人類的文字怎樣在這些方面達不到目的——第一,一個人如果只用某種語言中的文字,而在心中卻無他用這些文字所指的清晰的觀念,則他在談話中用起這些文字來,只是空口喧譁,並無絲毫意義。他在表面上,用起生硬的文字,和學術上的名詞來時,雖然亦很像有學問的樣子,可是他並不能因此在知識方面稍有進步;這個正如一個人只知道各種書名,而不知道其內容,不能在學問方面有所進步似的。因為我們縱然按照適當的文法結構,或調和流暢的音節,把各種文字應用於談話中,可是那些文字仍不過只是一些聲音,並無別的意義。 27 第二,一個人如果只有複雜的觀念,而無相當的名稱與之相符,則他的情形正如一個書商,只在貨棧中存著未訂就、未題箋的一些書籍似的。像這樣一個書賈,要想把這些書籍表示於人,他只得把這些散亂的紙張指示給人,把總數傳達給人。這個人既然因為缺乏文字之故,不能在談話中表示出他的複雜觀念來,因此,他就不得不一一列舉那個觀念所包含的各簡單觀念,以求把那個觀念表示出來;因此,他就不得不用二十個字,來表示他人用一個字所表示出的東西。 28 第三,一個人所用的標記,如果並不永遠常表示著同一的觀念,他所用的文字如果此時表示一種意義,彼時又表示另一種意義,則他在經院中和談論中,一定不能成為一個公平的人,就如一個人在市上交易時,以同一名稱來表示所賣的幾種貨物似的。 29 第四,一個人用各種文字所表示的觀念,如果異於同國中人用同一文字所表示的那些觀念,則他的理解雖然富有真理和光明,可是他如果不先把他的名詞定義出來,則他便不會用自己的文字把自己的知識傳遞給人。因為各種聲音縱然是人們所熟知的,縱然是易於進入慣聽它們的那些人耳中的,可是它們所表示的各種觀念,如果不是它們通常所表示的那些觀念,如果不是它們通常在人心中刺激起的那些觀念,則人們雖用起它們來,它們亦不能把人的思想表示出來。 30 第五,一個人如果只是空想一些「不存在的」實體,而且他的腦中所充滿的觀念,如果並不與事物的實在本質相契合,那麼他縱然給這些觀念以確定而有界說的名稱,縱然在自己的談話中或別人的腦筋中,充滿了一些自己所造作的虛狂的想像,可是他在實在的,真實的知識方面,並不能有絲毫進步。 31 總而言之,一個人如果只有名稱而無觀念,則他的文字是缺乏意義的,他所說的亦只是一些空洞的聲音。一個人如果只有複雜的觀念,而無名稱來表示它們,則他在表示時便不能自如,不能迅速,而且他必須要採用迂迴說法。一個人如果只是粗疏,分歧地應用各種文字,則他或不能為人所注意,或不能為人所了解。一個人用各種名稱所表示的各種觀念如果與常用的文字不一樣,則他的語言便失了常度,而且他所說的,亦只有妄語。一個人所有的實體觀念如果與事物的實相不相符,則他在自己的理解中,便缺乏了真正知識的材料,所有的只是一些幻想。 32 在實體方面,人的文字怎樣會喪失它的功用——在一切實體觀念中,我們容易陷於上述的五種缺點。(一)就如一個人如果只是用達鑾杜拉tarantula(蜘蛛之一種)這個詞,而卻不知道它所表示的觀念,則他所發的聲音雖然正確,可是他並不因此能表示出任何意義來。(二)又如一個人來到一個新發現的國土,見了自己從來所未見的種種動植物,則他對它們雖然有正確的觀念,一如其對馬或鹿一樣,可是他如果不學會土人所用的名稱,或自己不給它們以相當的名稱,則他在提說它們時,離了詳細的敘述,便無別法。(三)又如一個人有時用物體一詞表示純粹的廣袤,有時又用它表示廣袤和凝性的集合體,則他的談話便不能不是錯誤的。(四)又如一個人如果用馬這個字來稱呼平常所謂騾,則他的談話是不適當的,並不會得人了解。(五)又如一個人用馬面一名表示著一種實在的事物,則他只有自欺,只有把文字當做事物。 33 在情狀和關係方面,人的文字怎樣會失掉它的功用——在情狀和關係方面,我們只容易陷於前四種缺陷。就是說(一)我的記憶中雖然有情狀的名稱,如「感激」和「仁慈」之類,可是我的思想中或者沒有精確的觀念和那些名稱相符。(二)我雖然有各種觀念,可是我們會不知道標誌它們的那些名稱,就如我雖然觀念到一個人喝酒喝得色變,性改,舌顫,眼紅,而足軟,可是我亦許不知道那叫做醉。(三)我雖然有善惡的觀念和名稱,可是亦許會誤用了它們;就如我用節儉一名所表示的觀念,或者正是別人所謂「貪婪」亦不一定。(四)我亦許在用那些名稱時,屢次變更了意義。(五)不過在情狀和關係方面,我所有的觀念一定不能不符合於事物的真相。因為所謂情狀既是人心任意所形成的複雜觀念,而且所謂關係亦只是我們比較兩種事物時的一種途徑,亦只是我們自己所形成的一種觀念,因此,這些觀念便難以同任何存在的事物不相符合。因為它們在人心中並不模擬自然有規則地所構成的那些事物,而且它們亦不是由任何實體的內在組織或本質所必然流放出的一些性質。它們只是存在於人心中的一些模型,而且表示它們的那些名稱,亦只是按照它們存在的樣子,來標記各種行動和關係。在這方面,我們所有的錯誤,只在用錯誤的名稱來稱謂我們的概念。因此,我們所用的文字,如果與別人所用的意義有別,則我們便不易被人了解,而且我所給它們的名稱如果是錯誤的,則人們亦會以為我有了錯誤的觀念。但是在我的混雜情狀的觀念中或關係觀念中,我如果置入一些不能符合的觀念,則我的腦筋中,亦只有一些幻想。因為這一類的觀念(在一考察之後,就可以看到),既不能存在於人心中,更不能指示一些實在的事物。 34 第七點,綺語亦是一種語言的濫用法——在世界上,機智和想像,要比乾燥的真理和實在的知識,易於動人聽聞,因此,人們很不容易承認綺語和典古是語言中的缺點或濫用。我亦承認,在各種談話中,我們如果只想追求快樂和高興,而不追求知識和進步,則由這些綺語而成的裝飾品,亦並算不了什麼錯誤。但是我們如果就事論事,則我們必須承認,修辭學的一切技術(秩序和明晰除外),和演說術中所發明的一切技巧的迂迴的文字用法,都只能暗示錯誤的觀念,都只能夠動人的感情,都只能夠迷惑人的判斷,因此,它們完全是一套欺騙。因此,在雄辯中,和演說中,這些把戲雖是可獎贊的,可是我們的議論如果在指導人,教益人,則我們應完全免除了這些。因為在真理和知識方面,這些把戲委實可以說是語言本身的缺點,或應用這些語言的人的過錯。在這裡,我們並不必多事說明這些把戲之重花疊樣,人們如果想得詳細知道這一層,則世界上層出不窮的修辭學者很可以來指導他們。不過我不得不說,人類對於真理的保存和知識的促進,實在太不關心,太不注意了,因為他們生就了撒謊的本領,而且還正愛這種撒謊的本領。我們分明看到,人們是既愛騙人而又愛被騙的,因為所謂修辭學,雖是錯誤和欺騙的一種最大的工具,可是它竟然有專研究它的教授們,並且公然被人傳授,而且常能得到很大的名譽。因此,我這樣反對它,人們縱然不以為我是野蠻的,亦一定會以為我是太大膽的。辯才就如美女似的,它的勢力太惑人了,你是很不容易攻擊它的。人們如果真覺得被騙是一種快樂,則那種騙人的藝術是不易受人責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