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理解論 · 第九章 文字的缺陷

1 我們所以應用文字,原是為記載和傳達我們的思想——由前幾章所說的看來,我們很容易知道,我們的語言有很大的缺陷,而且文字的性質本身,就會使許多字的意義含混而不確定。要想考察這些文字是否有缺陷,我們首先得考察它們的功用和目的。因為它們之完全與否,正看它們是否可以達到那個目的以為斷。在這部論文的前一部分,我們已經常提到文字的雙重功用。 第一是要記載我們的思想。 第二是要把我們的思想傳達於他人。 2 任何文字都可以供記載之用——說到第一項,則任何文字都可以記載我們的思想,以幫助我們的記憶,使自己同自己談話。因為各種聲音既可以任意地,無分別地表示任何觀念,則一個人可以任意用任何文字來向自己表示自己的觀念。在這裡,他如果常用同一的標記來表示同一的觀念,則所謂文字便無缺陷,因為他既然能借這些文字了解了自己的意思,則語言的正當功用和價值亦就在於此了。 3 要傳達思想,我們要用通俗的和哲學的兩種文字——第二,說到用文字來傳達思想,則它們有兩種用法。 第一是通俗的, 第二是哲學的。 第一,所謂通俗的用法,就是,我們可以在日常社會中用各種文字來表示各種思想和觀念,來同別人談論日常的生活。 第二,所謂哲學的用法,就是要用它們來傳達事物的精確觀念,並且用普遍的命題,來表示確定而分明的真理,以使人心在追求真理時,有所依著,有所滿足。這兩種用法是很有分別的;後來我們就會看到,一種需要極大的精確性,一種只需要普通的精確性。 4 文字的缺點,在其意義含混——在傳達思想時,語言的主要目的既然是想讓人了解自己,因此,任何文字在聽者心中所刺激起的觀念同說者心中所有的觀念如果不一樣,則在通俗的意義和哲學的意義兩方面,文字都不能盡其功用。各種聲音同我們的觀念既然沒有自然的聯繫,而且它們所有的意義既然都是由我們所附加的,因此,它們所以含混,所以不定,所以有缺陷,多半原因於它們所表示的觀念自身,而不是由於此一聲音比彼一聲音較能表示那些觀念。因為說到聲音,它們都是一樣完全的。 因此,此一些文字所以比彼一些文字較為含混,較為含混,只是因為它們所表示的那些觀念互相差異。 5 缺陷的原因——各種文字在自然方面既然沒有意義,因此,我們如果想同別人交換思想,並且作有意義的談話,則我們必須要學會各個文字所表示的觀念,並且要把它們記在心裡。不過這都是不易做到的。 第一,因為它們所表示的觀念是很複雜的,是由一些觀念集合起來的。 第二,因為它們所表示的觀念在自然中並無聯繫,而且在自然中並無任何確定的標準,來改正它們,校正它們。 第三,因為一個文字的意義必須同一個標準相參照,而那個標準是不易知道的。 第四,因為文字的意義,和事物的實在本質,是不能精確地同一的。 這些困難都是發生於本可了解的文字的意義方面的;至於那些本不可了解的文字,則我們不必在這裡提說;屬於這類的,就如顏色的名稱之於盲人,聲音的名稱之於聾者,等等,因為這些名稱所表示的簡單觀念,在對方並沒有適當工具來接受。 在一切這些情節下,我們都可以看到文字的缺陷。在後來把各種文字應用在各種特殊的觀念時,我將要詳盡地解釋這一層。我們如果一考察它們,就會看到,混雜情狀的名稱,多半因為前兩種理由,而陷於含糊和不完全;至於實體名稱所以如此,則大半因為後兩種理由。 6 混雜情狀的名稱是含糊的——第一點,混雜情狀的名稱,在其意義方面,多半容易陷於很大的含糊程度和曖昧程度。 第一點,因為它們所表示的觀念是複雜的——(一)因為這些複雜的觀念組織太密。我們已經說過,要想使文字達到傳遞思想的目的,則它們在聽者心中所刺激起的觀念一定得同它們在說者心中所代表的觀念一樣。如不能辦到這一步,則人們只是互以煩聲和亂音相聒,並不能因此把自己的思想傳遞出去,並不能互使對方窺見自己的觀念,以達其談論和語言的目的。但是一個文字所表示的複雜觀念如果是一再混合的,則人們便不易精確地形成並保留那個觀念,因而亦不能使通用的名稱毫無變化地精確地表示同一的觀念。因此,各個名稱所表示的觀念如果是很複雜的,(大部分道德的名稱就是這樣的),則那些名稱在兩個人方面往往不能有確乎同一的意義。因為一個人的複雜觀念同別人的複雜觀念往往不能相契合,而且同自己昨天所已有的,和明天所將有的,有時亦不相契合。 7 第二點,因為它們沒有外界的標準——(二)因為混雜情狀的名稱,大部分在自然中都無標準,使人來改正並校正它們的意義,因此,它們是很複雜,很含糊的。它們只是人心任意所合攏的一些觀念,人心在合攏它們時,只是為求達到談論的目的,只是為求表示自己的意念,它並不模擬任何實在的東西,只用自己所形成的原型或形式,來分類命名各種事物。起初創造欺騙,諂媚和戲弄等這些字的那人,只是任意把各個字所表示的一些觀念集合起來。在古時,那些混雜情狀的名稱初通行時,亦正如現在新的情狀名稱在任何語言中初通行時一樣。因此,各種名稱所表示的觀念的集合體如果是為人心所任意造成的,則它們的意義一定是含糊的,因為那些集合體在自然中並無恆常的聯繫,而且它們亦沒有任何模型,使人來校正它們。所謂「謀害」,所謂「瀆神」,我們永不能在事物本身中發現其意義。在那些複雜的觀念中,有許多部分並不能在行動本身中看得到。「謀害」觀念中所含的人心的意向,和「瀆神」觀念中所含的聖物的關係,同犯罪者外面的可見的行動,並沒有必然的聯繫。在犯謀害罪時,我們所能見的動作,只有拉輪制的一種動作,不過這種動作和「謀害」這個複雜觀念中的其他部分並無必然的聯繫。它們所以有聯絡和連合,只是因為人心把它們合攏在一個名稱下。不過人心在集合它們時,並無任何規則或模型,因此,表示那些自由集合體的任何名稱的意義,在各人心中一定是互相差異的,因為各人並沒有確立的規則,在這些任意的觀念方面,來規範自己和自己的意念。 8 常度propriety並不能完全挽救這一點——自然,人們可以假設,普通用法或所謂常度,可以有幾分確立了語言的意義;而且在事實上,我們亦不能否認,它有幾分可以幫助我們。不過普通用法在普通談話中,雖然大致能規範住文字的意義,可是任何人亦沒有相當的權威,來確立文字的意義,來決定人在它們上應附加什麼意義。因為所謂常度並不足以使各種文字供哲學的推論之用。很複雜的觀念的名稱在通用時都有很大的伸縮性,而且即在常度的範圍中,一個名詞亦可以表示十分不同的若干觀念。不但如此,而且我們根本就看不到什麼地方有所謂常度的規則和標準,因此,我們還往常爭執,究竟一個字的用法怎樣才能契合於語言的常度。由此看來,觀念如果太複雜,它的名稱自然就易於不完全,自然就容易有含糊而不確定的意義。而且即在互求了解的人們,這些名字所表示的觀念,在說者和聽者兩方面,亦並不能相同。在全國中,人人口中雖然都會說「光榮」,「感激」等名稱,可是人們在用這些名稱時所想要表示出的那些複雜的集合觀念,顯然會因人而異的。 9 人們在學習這些名稱時所由的途徑,亦能使它們含糊起來——人們學習混雜情狀的名稱時所由的途徑,亦最能使它們的意義不確定起來。因為我們如果一考察兒童們怎樣學習語言,我們就會看到,要使他們了解簡單觀念的名稱所表示的東西,和實體觀念的名稱所表示的東西,則人們往往要把那些東西指示出來,使他們得到那些觀念,並且要向他們重複指示那個觀念的名稱,如「白的,甜的,乳,糖,貓,犬」等。不過在混雜情狀方面,尤其在最重要的道德的文字方面,則他們往往是先學習各種聲音的。學習了以後,他們如果要想知道它們表示著什麼樣的複雜觀念,則他們必須求他人的解釋,或者自己費辛苦來觀察(大部分是這樣的)。不過他們雖然追求各個名稱的精確的意義,可是這些複雜的觀念亦並不易發現出來,因此,這些道德的文字在多數人口中,就只是一些空空的聲音,而且它們縱然有點意義,而那種意義大部分亦是很鬆散,很不定,很含糊,很紛亂的。而且人們縱然以較大的注意來確立自己的意念,可是他們如果想用各種名稱來表示那些複雜的觀念,並且想使那些觀念同別的(縱然是聰明而勤懇的)人們用這些名稱所表示的那些觀念有所差異,則他們仍然免不了一種困難。在這裡,我們雖然看到,人們在「尊榮」、「信仰」、「恩典」、「宗教」、「教會」等方面,常有不斷的爭辯和討論,可是我們卻不容易觀察出各個人所懷的不同的意念來;這就是說,各人對這些文字的意義,見解並不一致,而且各種文字所表示的各複雜觀念,在他們心中,亦並不一致。因此,人們由此所生起的爭執,只在於聲音的意義方面。因此,我們就看到,在神或人的法律方面,人們的解釋便無窮盡。註解又引起註解來,解釋又發生了新的解釋;因此,人們常常要來限制,來分別,來變化這些道德文字的意義,而無所的止。而且人們既然仍有能力來編造新的混雜情狀的觀念,因此,這些人造的觀念就會增加到無數的程度。許多人在初讀經文或法典時,雖然對其字句的意義,自己覺得已經了解,可是他們一求助於註解家,則往往反覺得失掉原來的意義,而且正因為那些解說,自己反生起(或增加)了疑惑,使那些地方含糊起來。我所以如此說,並不是我以為註解是無用的,乃是想要指明,人們縱然有能力、有意向,來利用極清晰的語言表示自己的思想,可是即在他們口中,那些混雜情狀的名稱亦是天然不確定的。 10 因此,在古著作家方面,一定免不了含混情形——不用說,這種情形能使往古的和遠國的著作家的作品必然地含混不明,因為許多聰明人既然在這方面曾運用其思想,而且著了汗牛充棟的作品,這就足以證明,要想找尋古代著作家的真正意義,是需要何等注意、精研、聰明和推論的。不過我們在各種著作方面,不必都過分推求其意義,我們所當著重的,只應當限於包含真理和法律的那些書籍,因為真理是我們所信仰的,法律是我們所服從的,稍有錯誤,稍有觸犯,就會使我們陷於不利。至於別家作者的意義,則我們不必過於費心來探求,因為他們所寫的既然只是他們的意見,因此,我們並不必知道他們,正如他們不必知道我們的意見一樣。我們的禍福既然不依靠於他們的命令,因此,我們縱然不知道他們的意念,那亦並無危險。因此,我們在讀他們的著作時,他們所用的文字如果沒有適當的明白程度,清晰程度,則我們可以把它們擱置在一邊,並且決定說: 「他們如不想使人了解自己,則他們是應當被忽略的。」Si non vis intelligi, debes negligi. 這樣對於他們亦無損害。 11 意義含糊的實體名稱——我們已經說過,混雜情狀的名稱,所以沒有確定的意義,乃是因為自然中沒有真實存在的標準,使那些觀念有所參照,有所校正。不過實體的名稱所以沒有確定的意義,卻因為與此相反的理由,因為人們假設,它們所表示的觀念是與實在的事物相符合的,而且是以自然的標準為參考的。在我們的實體觀念中,並不如在混雜情狀的觀念方面那樣,在這裡,我們並不能自由來組合各種觀念,使它們形成一個具有特徵的標記,以來歸類並命名各種事物。在這些觀念方面,我們必須服從自然,必須使我們的複雜觀念契合於實在的事物,必須用事物本身來規範它們名稱的意義,不如此,則我們的名稱不能成為它們的標記,不能代表它們。在這裡,我們自然有模型可以依從;不過這些模型卻能使它們名稱的意義很不確定起來。因為外界的標準既是根本不能知道的(或者縱能知道,所知的亦是很不完全,很不確定的),那麼各種名稱所表示的觀念如果仍以它們為參照,則那些觀念的名稱當然不能有穩定而單一的意義。 12 實體的名稱第一參照於實在的本質,而實在的本質是不能知道的——我們已經說過,實體的名稱在普通用法中,有兩層參照。 第一,人們以為各種事物都有實在的組織,它們的一切性質都由此流出,並且薈萃於此。因此,他們就使實體的名稱來表示這種組織,並且假設它們的意義同這種組織相契。不過這種實在的組織或本質(人們往往有這種稱呼)既是我們所完全不能知道的,因此,我們不論用任何聲音來表示它,而那個聲音總不能有確定的含義。我們如果用「馬」或「銻」兩個字來表示我們所完全觀念不到的那些實在的本質,則我們真不知道,那些事物是叫做馬或銻,或應叫做馬或銻。因此,按照這個假設,實體的名稱既然參照於我們所不知曉的一些標準,因此,那些標準從不能校正它們的意義,確立它們的意義。 13 第二,它們參照於一些共存的性質,而那些性質又是我們所不能完全知道的——第二,有的人們以為它們的名稱直接所表示的,就是在實體中共存的一些簡單觀念,因此,他們想在各種事物中所聯合的這些簡單觀念,就可以當做適當的標準,以為它們的名稱所參照,並且使它們的意義有所改正。不過這些原型仍不足以達到這種目的,仍不能使這些名稱免除了分歧而不確定的意義。因為這些簡單的觀念雖然共存於、聯合於同一的實體中,可是它們為數很多,而且各個都有相等的權利,可以加入於那個物種的名稱所表示的複雜觀念中,因此,各種人們雖然聲言來考察「同一」的物象,可是他們對它所形成的觀念不能不是「差異」的;因此,他們用以表示這個物體的那個名稱,在各個人,不能不有互相差異的意義。形成複雜觀念的那些簡單性質,大部分都是一些能力,因為這些性質可以在別的物體上產生各種變化,或由別的物體接受到各種變化。變化無窮,因此,這些性質亦就無窮。一個人只要知道,低等的金屬在經了各種火候以後,會有無窮的變化,只要知道,在化學家用各種物體把它們化驗以後,它們會有不盡的花樣,他就不會奇怪,我何以要說,在我們的能力範圍內,我們憑這種探求方法,並不容易集合來任何物體的「一切」性質,並不容易「完全」知道它們,至少我們亦可以說,它們為數很多,沒有人能知其確定的數目,而且各人的注意不同,技術各異,試驗的途徑互差,所以各人所發見的性質亦並不一樣。既然如此,則這般人們,對同一的實體不能不有差異的觀念,不能不使同一名稱的意義參差而不確定。因為複雜的實體觀念所包含的簡單觀念如果是共存於自然中的,則任何人都有權利把他所見為互相聯合著的那些性質,加在他的複雜觀念中。因為在黃金實體中,此一個人雖然只相信有顏色和重量,可是別一個人又會以為金在王水中的可溶性,亦同顏色一樣應該加入他的黃金觀念中,而且第三個人又會以為可溶性亦應該加入那個觀念中;(因為金在王水中的可溶性亦同其可溶性和其他性質一樣,亦是和它的顏色和重量常相聯繫在一塊的。)至於第四個人又會依據傳說或經驗,把可展性或固定性加在裡邊。究竟這些人中哪一個曾經確立了黃金的貼切意義?那一個人可以來做決定的法官?此一個人固然可以求助於自然中的標準,而且可以很合理地想像自己可以把自己所見為在一塊聯繫著的那些性質,加在黃金一詞所表示的那個複雜觀念中;可是別一個人如果未曾考察好,則亦有相同的權利,把那些性質忽略了,而且第三個人如果有另一種試驗,則他亦有相同的權利,把別的性質加進去。因為我們所以要把這些性質聯繫在一個觀念中,既然真是因為它們在自然中有其本來的聯繫,那麼誰能說,此一種性質應加入,或應退出,彼一種性質不應加入,或不應退出呢?因此,我們就可以毫無疑義地斷言,人們雖用同一的名稱來表示複雜的實體觀點,可是那些觀念在他們都是一人一個樣子,而且那些名稱的意義亦是很不確定的。 14 此外,我們還看到,在任何存在著的特殊事物中,各種性質同外界事物所發生的關係亦不同,有的能同多數的事物發生關係,有的能同少數的事物發生關係。既然如此,則誰能斷言,哪一些性質應該來組成那個物種名稱所表示的精確的集合體。誰又有充分的權威,來規定,某些明顯的普通的性質應該排除於實體名稱的意義以外,某些較秘密,較特殊的性質,應該加入其中呢?如此等等情節都會使實體名稱的意義大為分歧而不確定,而且在我們把它們應用到哲學上時,會使我們發生了猶疑、爭辯或錯誤。 15 它們既有這種缺點,因此,它們只可以供通俗之用,不可以供哲學之用——自然在通俗的和平常的談話中,概括的實體名稱如果用各種明顯的性質來規範其通常的意義(就如在以種傳代的各種事物方面,我們多半憑藉於它們的形象和樣式,又如在別的實體方面,我們多半憑藉於它們的顏色和其他可感的性質),則它們亦很足以表示人們想要說的那些事物,而且它們亦往常可以充分涵蓋了「黃金」和「蘋果」等所表示的各種實體,使它們各個有所區別。不過在哲學的探討中和爭辯中,我們雖然應當把概括的真理建立起來,並且應該依據前提把結論推求出來,可是在這裡,我們又看到,各實體名稱的確定意義不但未曾建立起來,而且根本就不容易建立起來。一個人如果把可展性或某種程度的固定性認為是他的複雜的黃金觀念中的一部分,則他由此在黃金方面所立的一切命題,和由此所推定的一切結論,當然都是分分明明由那種意義下的黃金來的。但是一個人如果不以為可展性或某種程度的固定性是黃金一詞所表示的那個複雜觀念中的一部分,則他永不會承認這些命題和結論,永不會相信它們是正確的。 16 以液體為例——人們如果拋棄了紛亂粗疏的意念,進而作嚴格縝密的考察,他們會容易看到,在一切語言中,在一切實體名稱方面,這種缺點是很自然而難免的。因為他們如果這樣考察,他們就會相信,許多文字的意義,在通常用法中,固然好像是很明白,很確定的,可是它們實在是很含糊、很模糊的。有一次,我同一夥聰明而博學的醫生們聚會在一塊,他們就偶爾談到,是否有任何液體經過神經的纖維?他們爭辯了許久,而且兩造都有很多的理由。但是我卻希望他們說,他們應當先考察了,確定了溶體一詞的意義,然後再來爭辯。因為我常覺得,人們的爭執大部分都起於文字的意義,而不起于思想中事物的實在差異。他們一聽這個提議頗為驚異;而且他們如果沒有那樣大的聰明,則他們或者會以為它是一個輕浮狂放的問題。因為在座的人人都想,自己完全了解溶體這一名詞的含義,而且我亦想,這個名稱亦真不是最難解的一個實體名稱。但是他們終於屈從了我的動議;而且在一考察之後就發現,那個名詞的意義,並不如他們所想像的那樣確定,而且他們各人用這個名詞所表示的複雜觀念,亦都不一樣。因此,他們就看到,他們的爭執大部分在於名詞的意義,實則他們都承認有一些流體或微妙物質通過神經管;在這方面,他們的意見並無多大出入,所差的就是,他們不容易一致斷言,這種流體是否可以叫做汁體。不過說到這一層,人們在一考察以後,都覺得它是不值得爭辯的。 17 以黃金為例——人們所熱烈從事的各種爭辯,大半都系這種性質,這一點,我以後或者在別的地方可以注意到。我們在這裡,只要稍精確地觀察前邊所舉的那個黃金一詞的例子,我們就會看到,要決定它的意義,那委實不是容易的。我想,人人都會承認它是黃色而燦爛的一個物體,而且兒童們亦往往就以黃金一名來稱這個觀念,因此,在他們看來,孔雀尾上那個照耀而色黃的部分就應當是黃金。不過別的人們又看到,在某些物質團中,可溶性又和那種黃色聯繫在一起,因此,他們又把這個集合體形成一個複雜觀念,而以黃金一名稱之,以來表示實體的一種;因此,凡經火以後,成為灰燼的那些黃亮的物體,便被排斥於黃金以外;因此,各種實體只有黃亮的顏色還不算,它必須在經火以後,不為灰燼,而為溶液,才能歸在黃金這個物種以內,才能為黃金一名所包括。另一個人又因為同樣理由把重量加在這個觀念中,這個性質亦同可溶性一樣,同那個顏色緊相聯繫,因此,他以為這種性質亦應當加在那個觀念中,亦應當用那個名稱來表示。至於前一個觀念所表示的,既只是只有顏色和可溶性的一個物體,因此,它當然是不完全的。說到別的性質,亦是一樣。在這裡,人們並不能解釋,在自然中常相聯繫著的那些性質,為什麼有些應當加在那個名義的本質中,有些應當排除出去。他們亦一樣不能解釋,表示指環質料的那個黃金一詞,為什麼當用它的顏色,重量,和可溶性,來決定那個物種,而不當用它的顏色,重量,和王水中的可溶性來決定那個物種。因為它在王水中的可溶性,正和在火中的可溶性是一樣不可分離的,而且它們亦都是那個實體同其他兩種物體所發生的關係,——這兩種性質所以有差別,只是因為那兩種物體在那種實體上作用的方式不同。因為有什麼權利,能使可溶性成為黃金一詞所表示的本質的一部分,而可溶性則只是它的一種附屬性質呢?而且它的顏色如果是其本質的一部分,則可展性怎樣只是它的一種附屬性質呢?我的意思只是說,這些既然都是依靠於實在本質的一些性質,而且只是同他物接觸以後所發生的自動的或被動的一些能力,因此,任何人都沒有權威來使黃金一詞(它是和自然中存在著的物體相參照的)只決定於那個物體中所含的此一些觀念的集合體,而不決定於彼一些觀念的集合體。既然如此,則那個名稱的意義,必然是很不確定的。因為我已經說過,各人在同一種實體中所見的各種性質是不同的;而且我想,沒有人能夠見到它的全體性質。因此,我們對於事物的描寫是很不完全的,而且各種文字的意義是很不確定的。 18 簡單觀念的名稱是最不含混的——由以前所說的看來,我們就可以知道在一切名稱中,簡單觀念的名稱是最不容易錯誤的。而它們所以不易錯誤,第一是因為它們所表示的那些觀念各個都是一個單獨的知覺,而且它們比複雜的觀念,不但較容易得到,而且亦較易於保存,因此,它們就不如複合的實體觀念或混雜情狀的觀念那樣易於不確定,因為在後邊這類觀念中,各個簡單觀念的精確數目不容易互相契合,而且亦不容易保留在心中。第二,因為它們並不參照於任何實體,只參照於它們直接所表示的那個知覺。至於實體的名稱,則因為永遠有這種參照,所以它們的意義是很雜亂的,而且能引起許多爭辯來。人們如果不故意來牽強用字,不故意來責罵他人,則他們在自己所熟悉的任何語言中,便不容易不知道,簡單觀念的名稱有怎樣的功用和意義。「白」與「甜」,「黃」與「苦」都有明顯的意義,人人都可以精確地了解這種意義;而且他假如不知道,亦容易知道自己不知道,亦容易求得解答。但是說到「謙抑」或「節儉」,則我們真不能確知,別人在用這種詞時,它們所表示的那些簡單觀念的集合體。而且我們縱然以為自己很知道金或鐵的意義,可是我們仍然不能確實知道,別人用此字時所表示的精確的複雜觀念;而且我相信,在說者方面和聽者方面,它們所表示的集合體往往是不同一的。人們在談論時,既然要處理普遍的命題,要在心中確立普遍的真理,並且要考察由此所得的結果,因此,他們如果用起這一類意義不確定的名詞來,一定會發生誤解和爭執。 19 簡單的情狀亦是比較不易含糊的——我們已經說過,簡單觀念的名稱是不易陷於含糊和不確定地步的。根據同樣規則,我們亦可以說,簡單情狀的名稱亦是這樣的,尤其那些形象和數目的名稱更是這樣的,因為我們在這方面正有明白而清晰的觀念。人們如果有心來了解「七」和「三角形」,則他們能誤解了這兩個名稱的意義麼?因此,我們可以概括地斷言,在任何方面,最不複雜的觀念一定有最不含糊的名稱。 20 在最複雜的混雜情狀和實體方面,各種名稱是最容易含糊的——混雜的情狀如果只是由少數明顯的簡單觀念構成的,則它們的名稱往往不至有了不定的意義。但是各混雜的情狀如果含著一大些簡單的觀念,則它們的名稱,往往如上所述,會有很含糊很不確定的意義。至於實體的觀念,則它們既非實在的本質,又非它們所參照的模型的精確表象,因此,它們的名稱比較容易不完全,不確定,而在我們把它們應用在哲學上邊時,更是這樣的。 21 為什麼我們說這種缺點是在文字方面的——在各種實體的名稱方面,所有的紛擾大部分是因為我們缺乏知識,不能窺見它們的實在本質。因此,人們或者疑問,我為什麼說這種缺陷是在文字方面的,而非在理解方面的,這個反駁似乎是很正確的,因此,我不能不解釋,我為什麼要採取這個方法。我可以自白說,在我開始寫這部理解論的時候,而且在以後很長的時候,我並未曾絲毫想到,在這部書中,我應該考察各種文字。不過在後來討論完觀念的起源和組織以後,在我開始考察知識的範圍和確度的時候,我就看到,知識和文字有很密切的關係,而且我們如果不先考察好它們的力量和意義,則我們在知識方面所說的,萬不能明白,不能切當。因為知識所關涉的既只有真理,因此,它會不斷地同各種命題發生關係。知識雖然以事物為歸依,可是它又必得以文字為媒,因此,各種文字就似乎與我們的概括知識是不可分的。至少我們亦可以說,文字是永遠介在理解和理解所要思維的真理之間的,因此,文字就如可見物所經過的媒介體似的,它們的紛亂總要在我們的眼前遮一層迷霧,總要欺騙了我們的理解。我們如果知道,一般人所以使自己和他人陷於錯誤,他們的爭辯和意念所以離奇,大部分都是因為文字和其不確定(或誤解)的意義,則我們正可以想,這種情形在知識之路上實在是一種大障礙。而我們對這種障礙所以不得不提防者,尤其是因為人們往往不注意這是一種不利,反而要用心來助進它,並且認這種助進障礙的藝術,配得到博學深思的頭銜(下一章中就可以看到)。我總想,語言既是知識的工具,因此,我們如果能完全考察它的各種缺點,則世界上滔滔不絕的爭論會停止了,而且知識之路,甚至於和平之路,將來會比現在要寬敞得多。 22 因此,我們在解釋古代著作家的作品時,不可不心存謙虛——我確乎相信,在一切語言中,文字的意義多半都是依靠於用文字的那人的思想、意念和觀念的,因此,即在同文同國的人們,文字的意義亦是十分不確定的。在希臘作者方面,我們很可以看到這一層,因此,人只要稍一披閱他們的作品,他就會看到,他們雖用著同一文字,可是幾乎各人有各人的語言。不過除了各國中這種自然的困難而外,還有各國和各代的差異;在各國各代,說教者,著作家,都各有各的意念、性僻、習慣、藻飾和綺語,而這些情節雖非我們現在所能知的,可是它們又各個能影響各著作家所用文字的意義。因此,我們在解釋或誤解古代的作品時,應該互相寬恕,因為這些作品雖然是極其應當研求的,可是它們亦都會陷於語言中不可免避的困難。因為說者如不能先把各種名詞(簡單觀念的名稱和明顯事物的名稱不計)定義出來,就用文字來表達自己的意思和意向,則聽者方面便不能免於懷疑和不定。至於宗教,法律和道德等論說,既是極關重要的,所以在這方面,困難亦是最大的。 23 在「新舊約」方面,各解釋家和注經家所著的許多書籍,很能明顯地證明這一點。經文中所說的樣樣事情雖是極其真實的,可是讀者在理解它們時是可以錯誤的,而且是不能不錯誤的。我們亦正不必驚異,上帝的意志在披上文字的外衣以後,就會陷於那種工具所不能免的疑義和不定。因為就是他的兒子在披上肉體的外衣以後,亦不得不陷於人性所有的一切弱點和缺點——罪惡除外。不過因此,我們正應當讚美他的慈悲,因為他已經在全世人面前把他的工作的和意志的明顯痕跡擺露出來,並且給了全人類以充分的理智光亮,使他們雖然不曾見到所寫的上帝這個詞,亦能確乎知道(只要他們肯費心)上帝的存在,或對於上帝應有的敬禮。自然宗教的教條是很明顯的,是全人類所了解的,是不常為人所爭執的;而在另一方面,則在書籍和語言中所顯示的真理,卻免不了由文字自然所生的一些曖昧和困難,因此,我想,我們應該勤懇地,精細地觀察前者,不應當專橫地、獨斷地、傲慢地來解釋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