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理解論 · 第四章 簡單觀念的名稱
1 簡單觀念,情狀和實體的名稱,各有一種特殊之點——我雖然說過,一切字眼所直接表示的,只有說話者心中的觀念,可是我們在進一步觀察之後,就會看到,簡單觀念,混雜情狀(各種關係在內),自然實體,等等的名稱,都各有一些特點,而且互不相同。例如:——
2 第一點,簡單觀念的名稱和簡單實體的名稱可以告知我們一種實在的存在——第一點,簡單觀念和實體兩者的名稱,不但直接表示心中的觀念,而且報告一種實在的存在,因為它們的原始模型正是由這種存在所託出的。至於混雜情狀 的名稱,則終止於心中的觀念,而不使我們的思想再往前進一步,我們在下一章中。就可以較詳細地看到這一層。
3 第二點,簡單觀念和情狀兩者的名稱,常常表示實在的和名義的兩種本質——第二點,簡單觀念和情狀的名稱不止表示其種屬的名義的本質,而且永遠表示其實在的本質。至於自然實體的名稱,則只表示那些物種的名義的本質,而很少表示別的東西。在第六章專論各實體的名稱時,我們將會看到這一層。
4 第三點,簡單觀念的名稱是不能定義的——第三點,各簡單觀念的名稱是不能定義的,一切複雜觀念的名稱是可以定義的。據我所知,人們向來未曾注意到,某些文字是能定義的,某些文字是不能定義的。人們因為缺少這種注意所以他們在談論中便發生很大的爭執和疑難來。因此,有的名詞本來不能定義,可是人們偏要在這方面要求定義。又有的人們以為自己只應當用一個較概括的名稱和一種限制(若以學術名詞來講,就是類和種差)來解釋一個字,而且他們也就自足於這種解釋,實則就按這個規則來形成定義,而聽到它的人亦並不能比未聽時較明白地概想到這個文字的意義。因此,我想,我們如果指示出,某些文字能可以定義,某些文字不能定義,並且指示出一個好定義怎樣可以成立,則這種做法亦並非與題旨全不相干的;不但如此,而且這種做法很能闡明這些標記和觀念的本性,因此,我們正該加以特殊考察。
5 如果一切文字都是可以定義的,則定義的過程將會無限——我們如果承認一切名稱都可以定義,則我們必然會陷於無限定義的過程中。因為一個定義中所含的名稱如果還得用另一個名詞來定義,則我們將在哪裡停頓呢?不過我現在並不想用這種理論來證明,一切名稱不能都有定義。我只打算根據上觀念的本性,和觀念的意義,來指示出,什麼名稱是能定義的,什麼名稱是不能定義的。並且打算指示出這些名稱都是什麼樣的。
6 什麼是定義——所謂定義,「只是以一些不同義字來指示另一個文字的意義。」我想,這一層大家會承認的。文字的意義既然只是應用文字的那個人用它們所表示出的那些觀念,因此,說話者如用一些文字把某個名詞所標記的自己心中的觀念,呈現於他人眼前,使別人看到它的意義,則那個名詞的意義可以說是指示出的,那個文字可以說是有了定義的。定義的唯一功用和目的就在於此;而且定義的好壞,亦以此為唯一的尺度。
7 簡單的觀念為什麼不能定義——我們既然立了這個前提,因此,我就可以說,簡單觀念的名稱(只有這些)是不能定義的。因為一個定義所含的各種名詞既然表示著「幾個」觀念,因此,它們萬不能在一起表示一個全無組合的「單純」觀念。因此,簡單觀念的名稱是不能定義的,因為所謂定義,就是以一些不同義字來指示一個文字的意義。
8 舉運動為例——人們因為在自己的觀念和名稱方面,未曾看到這層區別,因此,經院中便發生了一種奇特的玩意兒。這一層,我們可以從他們對少數簡單觀念所下的定義中看得到。(我們所以說少數)因為說到大部分的簡單觀念,即在那些定義大師們亦是略而不提的,而他們所以如此,亦只是因為那些觀念根本是不能定義的。不過就他們已下的定義看來,人的機智還能發明出更好的無意義的定義來嗎?他們有一個定義說,「是一個有能力的存在物的現實——只在其有能力的範圍以內。」The act of a being in power,as far forth as in power,我想縱然有一個有理性的人,如果不曾熟悉這個著名的謬談,則他亦不會猜著這個定義是解釋哪一個字的。如果杜萊Tully向一個荷蘭人問beweeginge(運動)是什麼意思,而且那個荷蘭人如果又以自己的語言答他說,運動「是一個有能力的存在物的現實——在其有能力的範圍以內」Actus entis in potentiâ quantanus in potentiâ。則我可以問任何人,他是否能想像自己了解了beweeginge一詞所表示的意義,他是否能猜著荷蘭人在用那個聲音時,心中所有的那個觀念?或要向人表示出的那個觀念?
9 現代的哲學家雖然竭力想擺脫了經院中的胡言,而說較有意義的話,可是他們既借解釋簡單觀念的原因,或借別的方法,來定義簡單的觀念,因此,他們仍是一樣不成功的。原子學者雖然給運動下定義說,「它是由一地到另一地的經過」,可是他們所做的,不是只以一個同義字來代替另一個字嗎?因為經過不就是運動麼?我們如果再問他說,經過是什麼,則他們不是仍得以「運動」來定義它麼?因為我們如果可以說,運動是由此處到彼處的一個經過,則我們亦照樣可以說,經過是由此處到彼處的一種運動,兩個定義是一樣不適當,一樣無意義的。這只是翻譯,並不是定義,因為我們只是把兩個同義字互相掉換著。兩個同義文字如果有一個是熟知的,則它自然亦可以使我們發現出未熟知的那個字所表示的觀念,不過這卻不是定義。我們如果說這是定義,則在字典中每一個英國字都可以說是相關的那個拉丁字的定義,因此,motion亦正是mottus的定義。笛卡爾派雖然說一個物體表層的各部分如果繼續同別種物體表層的各部分接觸,那就是運動,可是我們在仔細考察之後,就會看到,這亦一樣不是好的定義。
10 以光為例——逍遙學者對於簡單觀念還有另一個定義,就是說,「光是一種可見物的現實——只在其可見的範圍以內」。這個定義雖然比運動的定義不是更為荒謬,可是我們更容易看明白它的無用和無意義。因為人只要一反省自己的經驗,就會相信,這個定義並不能使盲人稍為了解光這個字的意義;至於「運動」的定義,則在乍看之下,並不是那樣無用,因為它可以逃了這個試驗方法。「不過它仍是無用的」,因為這個簡單觀念,既是由觸覺和視覺兩者來的,因此,我們便不能指示出有任何人,可以只借運動一名的定義,來得到這個觀念。又有的人們說,光是迅速地打動眼底的一些小粒子,這話自然比經院中人們說得稍為有點意義。不過人們如果原來不知道光,則他們縱然完全了解了這些文字,亦不能明白光這一字所表示的觀念。這個正如你告人們說,光不是別的,只是一些小網球,神仙們整日家用拍子把它們向有些人(在他們經過別人時)的頭上打擊似的。因為我們縱然承認這種解釋是正確的,可是光的原因的觀念縱然精確,亦並不能把光本身的觀念傳達給我們,因為光本身是另一種特殊的感覺。這個亦正同銳利鋼片的形象觀念和運動觀念,不能把它所引起的痛苦觀念給我們似的。因為感覺的原因,和感覺自身(在一個感官的簡單觀念方面),完全是兩種觀念,而且這兩種觀念之互相差異,互相遠隔,是世界上任何兩個觀念所不能及的。因為一個人的眼如果受了黑內障而失明,則笛卡爾的小粒雖然儘管打動他的視網膜,而且他雖然亦明白什麼是小粒,什麼是互相衝擊,他亦不能得到任何光的觀念,或近似的原東西。因此,笛卡爾派就分別有兩種光,一種光就是我們感覺的原因,一種光就是它所生的觀念,就是真正所謂光。
11 再繼續解釋,簡單觀念為什麼不能定義——我們已經說過,簡單的觀念只能得之於物象經過各自的通路後在人心上所生的印象。如果它們不是這樣進入人心的,則人們雖用盡全世界的文字來解釋、來定義,任何名稱,亦不能使我們生起那個名稱所表示的那個觀念。因為文字只是聲音,因此,它們所產生的簡單觀念只限於那些聲音自身的觀念;而且它們所以能刺激任何觀念,只是因為它們同它們尋常所表示的那些簡單觀念間有一種人為的聯繫。人們如果別有高見,則他可以試試,是否有任何文字可以使他知道鳳梨的滋味,使他對於那種精美果實的上味得到正確的觀念。他的記憶中如果保存著任何相似的滋味觀念,而且那些觀念是從他所嘗過的可感的物象印在他的記憶中的,則你如果告他說,鳳梨的滋味同那種滋味相近,則他在心中亦可以約略體會到那種相似性。不過這並非借定義給我們產生那個觀念,這只是用熟知的名稱來刺激起別的簡單的觀念來。而且這些觀念同那種果實的真正滋味是十分差異的。在光和顏色,以及其他一切的簡單觀念方面,亦是同樣情形,因為聲音所附的意義,並非自然的,只是附加的,任意的。任何光或紅的定義亦不足以給我們產生出光或紅的觀念來,正如光或紅這兩個字音不能產生出這些觀念來一樣。因為你如果想用聲音(不論如何組織)來產生一個光的觀念或色的觀念。那正如同想使聲音成為可見的,或使顏色成為可聞的一樣,那正如同想使耳官來營其他一切感官的職務一樣。這就如同說,我們可以用耳來嘗味,品香,辨色似的。這種哲學,只可以應用於僧柯磐舍Sancho Panca,因為他只聽說達爾生旎。Dalcinea就能看到達爾生旎(——見Cervantes「吉訶德爺傳」,按僧柯系吉訶德的侍從)。因此,人如果不曾借著固有的進口在心中接受了一個「文字」所表示的簡單觀念,則別的文字和聲音雖然按照定義的規則組合起來,亦從不能使他了解那個「文字」的意義。唯一的方法只有使適當的物象同他的感官相接觸,並且使他生起那個久已聽說過的觀念。有一個盲人頗為勤敏,他曾經勞心費力捉摸可見的物象,並且應用書中或朋友們的解釋企圖來了解他常常聽到的光和顏色等等名稱。有一天他就自誇說,他了解了朱紅的意義。因此,他的朋友就問他說,究竟什麼是朱紅?那個盲人就答覆說,朱紅正仿佛號筒的聲音!我想,一個人如果想用定義或一些解釋的文字,來了解任何其他簡單觀念的名稱,則他所得的結果,亦正和這個盲人一樣。
12 在複雜觀念方面,正有相反的情形,類如雕像和虹就是——在複雜的觀念方面,情形便大不一樣,它們既是由一些簡單觀念所組成的,因此,一些文字如果能表示這個組合中的那些簡單觀念,則這些文字便可以在心中印入以前不曾存在過的複雜觀念,並且使人了解它們的名稱。各種觀念如果集合在一個名稱下,則我們便可以給它下定義,或用一些別的文字,來指示一個文字的意義。而且我們可以由此了解從未觸動我們感官的各種事物的名稱,而且在他人應用一些文字時,我們亦可以形成一些觀念同他們心中的觀念相應。如果定義中各名詞所代表的各簡單觀念,沒有一個不是聽解說的那人的思想中所具有的,則他便可以理解這種定義。就如雕像一詞就可以用別的文字解釋給盲人聽,而畫片一詞就不能。那正是因為他的感官曾經給了他以形象觀念,而未曾給他以顏色觀念,因此,他就不能生起顏色觀念來。這一層理由正使畫家勝過了雕刻家。他們兩人都爭夸各人藝術的精美;雕刻家說,他的藝術是較優越的,因為它入人較深,甚至於失明之人亦可以知覺到他的藝術的精美。畫家亦同意來求助於盲人的判斷。因此,他們就把前者的雕像,和後者的畫片,置在盲人的面前。盲人先以手摸塑像,摸到身上和面上的外形,便大為驚賞匠人的絕技,不過人們後來又把他領導在畫片面前,他的手於是又在畫片上摩娑,於是人就告他說,他現在摸到頭部,又摸到前額,又摸到眼上,又摸到鼻上,等等。可是他在摸動畫布上的各部分時,並感不到些微差異,因此,他就嚷著說,那只有鬼斧神工能在他看不到,感不到任何事物的地方,給他們表象出那些部分來。
13 一個人雖未曾見過虹的現象,可是卻知道那些顏色,則我們如果用虹這個字向他說話,並且列舉虹的形象,大小,地位,光帶,則我們會把虹這個字定義得十分清楚,使他完全了解。不過那個定義無論如何精確完全,亦不能使一個盲人了解它。因為他既然未曾借感覺和經驗,接受過形成這個複雜觀念的那些簡單觀念,所以任何文字都不能在他心中刺激起那些觀念來。
14 我們已經說過,某些物象特宜於產生某些知覺,而且簡單的觀念亦只有借這種經驗才能得到。我們的心中如果由此途徑儲蓄了這些觀念,並且知道了它們的名稱,則各種複雜觀念如果是由它們所形成的,那我們便會定義它們的名稱,或以定義來了解它們的名稱。但是任何名詞所代表的簡單觀念如果是一個人心中所不曾具有的,則我們永不能以任何文字來使他知道那個名稱的意義。一個名詞所表示的觀念如果是一個人所熟悉的,可是那個人如果並不知道標記那個觀念的那個名詞,則我們如果用另一個他所熟悉的字來表示那個觀念,就可以使他了解那個文字的意義。但是無論如何,任何簡單觀念的名稱是不能定義的。
15 第四點,簡單觀念的名稱是最少疑義的——第四點,簡單觀念的各名稱雖然不能藉助於定義,來決定它們的意義,可是它們比那些混雜情狀的名稱和實體的名稱,仍是較少疑義,較為確定的。因為它們所表示的既然只是唯一的簡單知覺,因此,人們大部分,可以完全一律地了解它們的意義,並沒有餘地來錯解它的意義,或爭辯它的意義。一個人只要一知道了「白」字是他在雪中或乳中所看到的那種顏色的名稱,則他只要能保留著那個觀念,他就不會誤用了那個字。他縱然完全失掉這個觀念,他亦不容易誤解它的意義,他仍會覺得自己並不了解這個觀念。這一類名稱並不如混雜情狀的名稱之多歧義,因為它們各個並沒有含著多數的簡單觀念。它們亦不似實體名稱難以了解,因為在這裡並沒有一個假設的,人所不知的實在本質,以為各種難以計數的性質之所依託。因為在簡單觀念方面,名稱的意義是可以立刻完全知道的。它並不成立於各個部分,因此,它亦就無所謂各部分的或增或減,因此,那個觀念就不能變化,因此,它的名稱的意義亦不至含糊,而不確定了。
16 第五點,簡單觀念在範疇系中lineâ praedicamentali並沒有多少等級:——第五點,關於簡單觀念和其名稱,我們還可以說,它們在所謂範疇系中,在由最低的進到最高的類時,並沒有多少等級。理由是這樣的。最低的種既然只是一個簡單觀念,因此,其中便不能再去掉什麼東西,使所異的地方除去,使原來的觀念同別的東西合攏於一個公共觀念之下,並且使那個較大觀念具有一個名稱,成了兩個觀念的總類。因為我們並不能在白和紅的觀念中,除掉什麼,使它們發生了共同的現象,得到一個公共的名稱。(反之,我們如果在人的複雜觀念中把理性除掉,則我們會使他成了畜類,並且由此得到一個較概括的動物觀念和名稱)。不過人們因為一一列舉,頗覺麻煩,因此,就以一個概括的名詞,把白和紅,以及其他簡單的觀念都包括進去。不過他們雖愛用一個字來包括那些性質,可是那個字往往只表示它們進入人心中的途徑。因為人們如果用顏色一類(或名)包括了白,紅,黃等等觀念,則那個名詞所指的觀念,都是由視覺產生於心中的,都是由眼官進到人心中的。他們如果再形成一個較概括的觀念,把顏色,聲音,和其他相似的性質,都包括進去,則他們所用的文字,多半只指示那些由單一個感官進入心中的那些知覺。因此,「性質」這個概括的名詞,在其通常的意義下,便包括了顏色,滋味,香氣和可感的性質;這些性質是和廣袤,數目,運動,快樂和痛苦不一樣的,因為後者是由兩個以上的感官,把印象印在人心,把觀念印在人心的。
17 簡單觀念的名稱所表示的觀念不能完全是任意的——第六點,簡單觀念,實體,混雜情狀三者的名稱,還有一種差異。就是,混雜情狀的名稱所表示的觀念是完全任意的,實體的名稱是不能完全任意的,它們要參照一個模型,不過亦不甚嚴格;至於簡單觀念的名稱,則完全由事物的存在來的,完全是不能任意的,至於要問它們的名稱如何含有不同的意義,則我們可以在下幾章中看得到。
至於簡單情狀 的名稱,則和簡單觀念的名稱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