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理解論 · 第二十九章 明白的、模糊的、清晰的、紛亂的等等觀念
1 有些觀念是明白而清晰的,有些觀念是模糊而紛亂的——我已經將我們觀念的起源指示出來,並且亦考察過它們的各種類別,我已經考察過簡單觀念和複雜觀念間的差異,並且觀察過複雜的觀念如何可以分為情狀觀念、實體觀念、關係觀念三種。真的,一個人要想完全熟悉人心在了解事物、認識事物時,有什麼進程,則這幾層工作是必須都要做到的。我既然論究過這幾層,因此,人們或者以為我已經把觀念考察夠了,不必再多說了。不過我還要求讀者允許我把一些別的意見提供出來。第一就是說,有些觀念是明白 的、有些觀念是模糊 的、有些觀念是清晰 的、有些觀念是紛亂 的。
2 「明白的」和「模糊的」可用視覺來解釋——心中的知覺若用視覺方面的名詞來解釋,最為恰當,因此,我們如果一反省,在視覺的對象方面,所謂明白的或模糊的有什麼意義,則我們便可以在觀念方面,充分了解所謂明白的 或模糊的 有什麼意義。光明是能給我們發現出可見的物象來的,因此,一種東西所處的光亮,如果不足以使我們發現出它本身中原可以觀察到的那種形象和顏色,不足以使我們發現出在較大光亮下所能發現出的那種形象和顏色:則我們便叫那種東西為模糊的 。同樣,能引起簡單觀念的那些物象,如果在正常感覺或知覺中,把那些觀念呈現出來,則那些觀念可以說是明白的。記憶如果能把這些觀念保存起來,並且人心在需要考察它們時,就能把它們重新生產於心中,它們就是明白的觀念。它們如果缺少了原來的精確性、失掉了起初的新鮮性,而且被時間所消磨,它們便成了模糊的。複雜的觀念既是由簡單觀念形成的,因此,形成它們的那些簡單觀念如果是明白的,而且組成它們的那些簡單觀念的數目和秩序亦是有定的、精確的,則它們當然亦是明白的。
3 模糊性的起源——簡單觀念所以模糊的原因,或則由於感官太暗弱,或則由於物象所留的印象太微弱、太暫促,或則由於記憶太薄弱,不足以保持所接受的印象。我們如果再用可見的物象,來幫助我們了解這一層,則我們可以說,知覺器官或官能,如果同受了冷而變得過硬的蠟似的,在平常的推動力之下,不足以接受圖章的印象,或者如同太軟的蠟似的,在接受了印象以後,不能保持印象,則圖章所留的印紋便會模糊起來。其次,蠟質如果不變,可是蓋印時,並未加以充分的力量,以至不能刻得明白的印象,則印象亦會模糊起來。我想,這種情形,不用解釋,就已經不能再明顯了。
4 清晰的和紛亂的觀念——所謂明白的觀念就是外界物象在配置適當的感官上起了作用後,人心所充分地、明顯地知覺到的一種觀念。同樣,所謂清晰的 觀念,就是指人心所見為與別的觀念厘然有別的一種觀念。至於所謂紛亂的 觀念,則是指一種與別的觀念本應分別而竟不曾充分分別的觀念而言。
5 反駁——有人不免會反對說:如果你說,所謂紛亂的觀念就是指那個與其他觀念本應分別而竟不曾充分分別的觀念而言,則我們在任何地方亦不容易找出一個紛亂的 觀念。因為任何觀念之為此、為彼,都是以人心所知覺的為斷;而且這種知覺就足以充分地把它同別的一切觀念分別出來,因此,它們只要有分別,就能被人心知覺其分別。因此,除非你如想使一個觀念同其自身有所分別,那麼沒有觀念是會同別的差異的觀念互相混淆的。因為它同任何別的觀念都是顯然有分別的。
6 觀念的紛亂是就其名稱說的——為了避免這個困難,並且為了幫助我們來正確存想,人們所責怒的觀念方面的紛亂性究竟是由何起的,則我們必須考究,各異的名稱所分別標誌的各種事物,常被人假設為是有足夠大的差異可以互相分別的,因此任何時候它們每一種都可以用特殊的名稱,分別標誌和談說。因此,人們就以為各種差異的名稱大部分都表示著各種差異的事物。不過一個人所有的觀念既分明是那個觀念,而且與別的一切觀念互相差異(除了與它自己無差異),因此,我們就應當研究它所以紛亂的原因。據我看來,觀念之所以紛亂,乃是因為表示它的那個名稱,不是它所特有的那個名稱,而且是因為兩種事物(兩種名稱所表示的那些事物)間所應有的差異被人忽略,並且因此使本應屬於此名的事物,反而屬於彼名。因為這種緣故,我們原來用這些名稱所標記的那層區別,就失掉了。
7 引起紛亂的一些過失——往往引起這種紛亂的,我想是下述的一些過失:——
第一點,由於形成複雜觀念的那些簡單觀念,有時數目太少。——第一點,形成複雜觀念(因為複雜觀念是最易紛亂的)的那些簡單觀念,有時數目太少,而且是別的事物所共有的,因此,那個觀念的特點就失掉,使原來標記它的那個名稱,就失了作用。因此,一個人的豹子觀念,如果只是由一種有斑點的動物所呈現出的一些簡單觀念所形成的,則他的觀念不能不是紛亂的。這種觀念並不足以同大野貓以及別的有斑點的動物區分開。因此,這個觀念雖然有「豹子」一個特殊名稱,可是它和「大野貓」一名所標誌的那個觀念並無分別,它不但可以叫做豹子,而且亦可以叫做大野貓。至於人們常用概括的名詞來定義各種名稱,那亦能使我們用這些名稱所表示的那些觀念,紛亂起來、不確定起來。不過這一層可以讓別人來考察好了。我們現在只可以說,紛亂的觀念是能使文字的用途不確定的、是能消失了各種名稱的功用的。我們用各種名詞所表示的各種觀念,如果沒有各自的特點,以與那些名稱相應合,則它們一定是紛亂的。
8 第二點,由於複雜觀念中那些簡單觀念次序混雜——觀念所以紛亂還由於另一種過失,就是說,形成觀念的那些特殊情節雖然數目足夠,可是它們又混雜紛亂,使我們不易辨識,它是應該屬於它現在那個名稱,還是應該屬於別的名稱。要想了解這種紛亂,我們頂好以常見的一種奇異的圖畫為例。人們常用鉛筆在平面上畫一些圖畫,我們在一看之下,只覺得各種顏色烘托出一些奇怪荒誕的形象來,並且覺得它們的位置亦是雜亂的。這個圖形的各部分雖然沒有配合、沒有秩序,可是它並不是一個紛亂的東西,正如一張有雲彩的天空畫一樣,其中的顏色和形象,雖然沒有秩序,可是無人會以為它是一張紛亂的畫片。失了對稱、既然不能使圖畫紛亂了,因此,人就會問說,「那麼什麼才能使它紛亂呢?」這種情形既然分明不能使圖畫成為紛亂的,因此,我們如果再照這個圖形畫一個,亦不能說它是紛亂的。不過我可以答覆說,我們所以想它是紛亂的,乃是因為它同標誌它的那個名稱並沒有特別明顯的關係,正如它同其他名稱一樣。我們如果說,這畫畫得是人或是愷撒,則任何人可以合理地認它為紛亂的,因為它在那種情形下,並沒有特殊的標誌,使我們稱之為人或愷撒,亦正如我們不能稱之為狒狒或龐培一樣。狒狒或龐培所代表的觀念,雖與「人」或「愷撒」所代表的觀念不同,可是在這裡,這四個名詞和那幅圖畫都一樣無明顯的關係。但是我們如把一個圓錐形的鏡子置在適當的位置,使平面上那些不規則的光線合攏到適當的秩序和比例中,則便無所謂紛亂,而且我們的眼亦立刻會看到它是一個人或是愷撒;亦立刻會看到,它應該有那個名稱,而且與狒狒或龐培厘然有別——與這些名稱所表示的觀念厘然有別。我們的觀念亦正是這樣的,因為觀念亦就是事物的圖畫。這個心理的圖畫,不論其各部分如何配列,都不能說是紛亂的,因為它們分明是它們那樣子。可是在你以普通的名稱稱它時,它與那個名稱如果並沒有特殊的關聯,亦正如與別的意義不同的名稱沒有關聯一樣,則它當然是紛亂的。
9 第三點,由於它們變化而不確定——第三點,我們的觀念所以紛亂,還由於第三種過失,就是,複雜觀念中有時不免有一二觀念是不確定的。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有的人們因為不確知其平常用語的確當意義,就亂用各種言辭,所以他們在每用那些名詞時,就總愛改變他們用這些名詞所表示的各種觀念。一個人在想到教會(Church)或偶像崇拜(idolatry)時,如果不確知這些觀念中應當包含什麼,或排斥什麼,並且不能固守形成這些觀念的那些簡單觀念的精確的集合體,則他的教會觀念或偶像崇拜觀念,便是紛亂的。不過他的觀念所以紛亂,仍是因為前邊的理由,仍是因為一個可變化的觀念(如果我們可稱為一個)同兩個互異的名稱有幾乎相同的關係,使有差別的名稱所表示的差異消失了。
10 離了名稱,則所謂紛亂是不可想像的——由前邊所說的看來,我們就可以看到,人們既然以為各種名稱是事物的確定標記,而且以為它們可以借其差別來代表本有差異的各種事物,使之厘然各別,因此,我們之所以說某些觀念是清晰的或紛亂的,正是因為人心秘密地、不知不覺地,把它的各種觀念同這些名稱聯絡起來。人們在讀了我在第三部中關於文字所說的話以後,或者對此點更能充分了解。不過我們確乎可以說,我們如果不注意各種觀念同各種清晰的名稱(清晰的各種事物的標記)間的關聯,則我們便不容易說,什麼是紛亂的觀念。因此,一個人如以一種名稱來標記厘然個別的一類事物或一個特殊的事物,則他在這個名稱上所附加的複雜觀念之清晰與否,是看組成它的這些觀念如何而定的。那些觀念如果愈特殊,它們的數目如果愈大,秩序如果愈確定,則那個複雜觀念亦會愈清晰。因為它所含的這些觀念愈多,則它愈有了許多可覺察的差異。有了這許多差異,則它便同別的名稱所表示的觀念(甚至與它極相近的觀念)愈可分離,便同它們不至於混亂在一塊兒。
11 紛亂永遠發生於兩個觀念之間——所謂紛亂既然常使我們不易分別兩個本應分別的東西,因此,紛亂便永遠發生於兩個觀念之間,尤其發生於兩個極相近的觀念之間。因此,我們如果猜想自己的觀念是紛亂的,則我們應當考察,它和哪一個觀念最容易相混、最不容易分辨。在考察之後,我們將會看到,那另一個觀念當屬於另一個名稱、當是另一種東西。不過因為它或者與前一個觀念是一致的,或者是前一個觀念的一部分,或者至少亦可同前一個觀念有相同的名稱;因此,它們就分別得不甚清楚。因為這種緣故,它同那個別的觀念,雖有差異的名稱,卻與它無所分別。
12 紛亂的原因——我想所謂觀念的紛亂,就是指觀念和名稱間這種秘密的關聯而言。縱然除此以外,還有別種紛亂,而我至少亦可以說,這種紛亂是最能擾亂人的思想和談論的,因為表現於名稱中的各種觀念,是人類自心推論時大部分所用的,而且亦常是向他人所表示出的。因此,我們如果只假設有兩個不同的觀念為兩個不同的名稱所標記,可是那兩個觀念之分別並不如表示它們的那兩種聲音那樣清晰,則我們便不免於紛亂。反之,兩個觀念如果是清晰的,一如表示它們的那兩個聲音觀念一樣,則它們中間便無所謂紛亂。避免紛亂的途徑,就在於把一些富有特徵的成分至精極當地聯合成一個複雜的觀念;使它們有確定數目和秩序,並且恆久不懈地用一個名稱來稱呼它。不過這種做法既無補於人的舒適和虛榮,又無助乎其他任何企圖,只能把赤裸裸的真理髮露出來,因此,這種精確性,我們只好願望它,卻不能希望它,因為人們就不常愛追求真理。不過要把各種名稱鬆懈地應用於變化多的、不確定的,甚或不存在的各種觀念上,那不但能掩蓋了自己的愚陋,而且足以淆亂人的耳目、迷惑人的視聽,使人覺得自己的知識高越、學問廣博,因此,我們正不必驚異,許多人一面抱怨他人的用語含糊,一面卻又犯那種毛病。不過我雖然想,在人類意念中所見的紛亂情形,大部分都可以借細心和機巧避免了,可是我並不敢妄說,那種紛亂到處是人故意造成的。有些觀念是太複雜的,而且是由許多的部分形成的,因此,我們的記憶並不容易精確地保持一個名詞所表示的那些簡單觀念的集合體,因此,我們更不容易精確地猜度,別人用那個名詞時,究竟表示著哪一個複雜的觀念。因為第一種原因,所以一個人自己的推理和意見往往發生了紛亂,因為第二種原因,所以我們同別人談話和辯論時,往往發生了紛亂。不過我既然在下一卷中,詳細論述過文字,以及其缺點和濫用,因此,我在這裡就不再多說了。
13 複雜的觀念有時此一部分是清晰的,彼一部分是紛亂的——我們的複雜觀念既是由簡單觀念的集合體錯綜所形成的,因此,它的此一部分雖是明白清晰的,可是它的另一部分亦許是模糊的、紛亂的。就如一個人說一個千邊形時,他的數目觀念雖是可以清晰的,可是他的形象觀念亦許是紛亂的。因此,一個人在談論並解證那個複雜觀念中屬於千數的那一部分時,他往往以為他自己有一個清晰的千邊形觀念。不過,他顯然對於千邊形的形象並沒有十分精確的觀念,藉以把千邊形,同九百九十九邊形分別清楚。人們因為看不到這一層,所以在自己的思想中有不小的錯誤,在同人談論中,有不少的紛亂。
14 這種情形,我們一不注意它,就能在我們的辯論中引起紛亂來——人如果覺得自己對於千邊形的形象有一個清晰的觀念,則他可以把一個組織一律體積相等的物體(如金或蠟),做成一個九百九十九邊形,來試試看。我自然相信,他可以借著邊的數目,把這兩個觀念分別清楚,而且他的思想和推論如果限於這些觀念中屬於數目的那一部分,則他亦會在這兩個觀念方面,有清晰的推理和辯論,他將會知道,一個形的邊數可以分為等數,一個不能,此外,他還可以知道別的情節。但是他如果進而以形象來分辨它們,則他立刻會茫然不知所措,他一定不能只憑這兩塊金子的形象,在心中形成兩個厘然個別的觀念,如他對於一個金六面體,同金五面體所形成的觀念那樣清晰。在這些不完全的觀念方面,我們最易自欺,亦最易同旁人口角;而在那些觀念有特殊的、慣熟的名稱時,尤其是那樣的。因為我們既然熟悉了那個觀念中的明白部分,而且我們所熟知的那個名稱又應用於全體,而全體又包括了模糊的和不完全的部分,因此,我們就容易用那個名稱來表示那個紛亂的部分,並且自信不疑地,根據這個名稱,在意義模糊的那一部分方面演繹出一些理論,就如在明白的那一部分方面似的。
15 以永久觀念為例——因為我們口頭上常提到「永久」(eternity)一名,所以我們常想自己對於它有一個涵蓋的積極的觀念,常想那個綿延中的任何部分都明白地包括在我們的觀念中。真的,愛這樣想的人,或者對於綿延有一個明白的觀念,或者對於很長的綿延有一個很明白的觀念,或者可以明白地觀念到那個很長的綿延和更長的綿延的比較;不過他的綿延觀念不論如何之大,亦不能包括了他所假設的那個無邊綿延的全體,因此,在他的思想中所能表象出的那個很長的綿延邊境以外,一定還有別的部分,而且那些部分一定是很模糊、很不確定的。因此,在關於永久以及他種無限方面所有的爭執和推論中,我們往往糊塗起來,使自己陷於明顯的矛盾中。
16 再以物質的可分割性為例——在物質方面,若遠遠超過了我們感官所見的最小部分而外,我們便再不能明白地觀念到部分的渺小性。因此,在我們談說物質的無限可分割性時,我們雖然可以明白地觀念到分割作用、分割的可能性,以及全體分割後的各部分,可是我們如果已經把一種物體分到很渺小的程度,而且它們的渺小程度遠出於我們任何感官所能分辨的範圍以外,則我們對於那些行將再被分割的分子或微小物體,便只有很模糊、很紛亂的觀念。因此,我們所能明白的對之有清晰的觀念的,只有抽象的或概括的分割作用和全體 與部分 的關係。至於經了幾度分割,而且行將再被無限分割的那個物體的體積,則我想,我們對它完全沒有明白清晰的觀念。因為我可以問任何人,他如果取來一粒他從來所見的最小的微塵,則他是否能清晰地觀念到那個微塵的萬分之一,和十萬分之一間的差異(數目本身不計,因為它不關乎廣袤)?他如果覺得自己能把這些觀念精緻化了,並且完全看到它們,則他還可以更進一步,在這些數目上各加十位數字。我們之假設這樣小的程度,並非不合理的,因為在這樣分割以後,仍沒有達於無限分割的最後點,正如一起始我們只把它分為兩半時似的。在我看來,我並不能明白地、清晰到、觀念到,那些物體的各種不同的體積或廣袤,我對它們只能得到一種很模糊的觀念。因此,我想,我們在談說物體的無限分割性時,我們對於它們的各種體積所有的觀念(這正是分割的基礎),在進了幾級以後,便混淆了,而且幾乎完全失沒在一片模糊之中。因為一個只表象大小的觀念,如果與十倍大的一個觀念,除了在數目方面以外,並無別的區分,則它一定是很模糊、很紛亂的;因為我們只能明白地、清晰地觀念到十和一,可是並不能清晰地觀念到那兩種廣袤。由此我們分明看到,在我們談說物體(或廣袤)的無限分割性時,我們所能明白地、清晰地觀念到的,只是一些數目。至於明白的、清晰的廣袤觀念,則在幾度分割以後,便全形消失。至於那些極微小的部分,則我們根本對它們沒有清晰的觀念;我們在這方面的觀念,亦同別的一切無限觀念一樣,歸來、歸去,仍是一些屢加不盡的數目觀念,因此,我們並不能清晰地觀念到實在的、無限的各部分。真的,只要我們存想分割,我們就會有明白的分割觀念。不過我們雖能這樣,亦不能明白地觀念到物質的無數部分,就如我們不能清晰地觀念到無限的數目一樣,雖然我們有了一個數目,立刻又可以再加上別的新數。不盡的分割性之不能使我們明白地、清晰地觀念到實在的無限部分,正如無限的可加性(addibility)之不能使我們明白地、清晰地觀念到實在的無限數目一樣。它們兩者都在於能無限地增加數目的一種能力——不論這個數目原來有多大。因此,對於後來應加的數目(正是無限的基礎),我們便只有一種模糊的、殘缺的、紛亂的觀念。我們如果根據這個觀念,有所推論,有所辯難,則我們便不能達到任何精確和明白的程度;這種情形,在數學方面,亦是一樣。我們對於一個數目,如果不能如對四和百一樣,有一個清晰的觀念,而只是對它有一個相對的、模糊的觀念,只知道它比別的任何數目大,則我們的推論萬不會精確。因此,我們如果說它大於或多於四萬萬,則亦正同說它大於「四十」或「四」一樣,在兩種情形下,我們都不能對它有了明白的、積極的觀念。四萬萬這個數亦並不比四這個數為更近於加的進程(或數目)的盡處。因為你如果在四上加四,如此一直加下去,固然亦不會達到一切加的進程的盡處,可是你縱然在四萬萬上,再繼續加四萬萬,你亦一樣不會達到加的進程的盡處。同樣,在永久方面,一個人如只有「四年」的觀念,固然不足以有了一個積極的完全的觀念,可是另一個人縱然有了「四萬萬年」的觀念,亦一樣不能有這種積極的觀念。因為在這兩個年數以外所余的那些時間,都一樣是不明白的;這就是說,他們兩人對那個時間,完全得不到任何清晰的、積極的觀念。因為一個人繼續在四年上加四年,固然永達不到永久,可是另一個人縱然繼續在四萬萬年上加四萬萬年,亦一樣不能達到永久。他縱然儘量往前加,而所余的深淵仍然遠超於這些過程的終點,正如其遠超於一日之長或一時之長一樣。因為任何有限的東西都不能同無限的東西成比例,因此,我們的觀念,既是有限的,當然不能同無限成比例。在我們的廣袤觀念方面,亦是這樣,我們縱然以加法來繼增(正如以減法來遞減似的),並且把我們的思想擴充至於無限的空間,亦一樣不能有了積極的無限觀念。把我們所慣熟的最大廣袤觀念重疊起來幾次以後,我們對那個空間,便不能再有明白的、清晰的觀念。那個觀念會變成一個不清晰的大觀念,並且還附有一種更大的觀念。我們如依據這個觀念來推理、來辯論,則我們將會看到,自己常不知所措。因為辯論中所用的觀念如果系紛亂的,而且我們的演繹亦是由觀念中的紛亂部分來的,則它們當然要常使我們陷於紛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