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理解論 · 第二十八章 別的一些關係

1 比例的關係——在前邊我們已經略論過時間、空間和因果關係,並且把一些事物加以比較和參證。不過此外還有別的無數的關係,現在我可以進而略述數種於下。 第一,我所要首先提到的就是說:某種簡單的觀念如果有部分之差、程度之別,那它便可以使人比較它所寓托的那些實體(就是比較那個簡單觀念的程度和部分),就如「較白」、「較甜」、「較大」、「相等」、「較多」等等形容詞。這些關係是看在各種物體中,同一的簡單觀念之為相等或較多而定的。因此,我們可以把它們叫做成比例的 (proportional)關係。至於這些關係,當然亦是依據於由感官或反省而來的那些簡單觀念的。這一層似乎是不必再用言辭來證明的。 2 自然的關係——第二,我們可以根據各種事物的起源,來比較它們,而且在考察此一物時,同時亦就把彼一物亦附帶著考察了。事物的起源後來既是不可改變的,因此,它們就使依於它們而生的那些關係,同那些關係所寓的主體一樣經久。就如「父」與「子」、「兄弟」、「嫡堂兄弟」,就因為有公共血統,發生了關係,而且他們關係的遠近,亦看他們與這些血統的親近程度而定。這些關係,我都稱之為自然的 (natural)關係。又如同國人(就是生在同國或同土地以內的那些人)亦是這種關係。不過在這方面,我們可以說,人們所形成的觀念和文字都是為日常生活用的,並不契合於事物的實況和範圍。因為據實說來,在各種動物間,生者與所生者的關係雖然亦同在人方面一樣,可是我們並不常說,此一個公牛是那個犢子的祖父,亦不常說,這兩個鴿子是嫡堂兄弟。在人類方面,這些關係則確乎應當以個別的名稱表示出來,因為在法律方面和人類的互相交往方面,我們有許多機會要提到具有些關係的各種人;而且人類的各種義務所以有束縛力,亦就是因為這些關係。至於在畜類方面,則人類便沒有什麼原因可以注意這些關係,因此他們就以為不必給這些關係以特異的名目。由此,我們就可以間接地看到,各種語言發生的情況何以會不相同。各種語言因為只系供傳達思想之用,因此,它們只同人們所常用的意念成比例,同人類所有的思想的溝通成比例,而不同事物的實況和範圍成比例;而不同它們的各種關係成比例;而不同人們對它們所形成的各種抽象的觀察成比例。他們如果沒有哲學的意念,則他們便沒有名詞來表示它們。因此,我們正不必驚異,人們何以對他們所不常談論的那些事物,不造作各種名稱。因此,我們就容易想像有些國家何以竟然沒有「馬」的名詞,而在別的國家,何以人們注意馬的宗派比注意自己的宗派還加甚,何以他們於各種馬的名稱以外,竟然還有其親屬關係的名稱。 3 制度的關係——第三,有時我們所考察的事物關係,乃是根據於人們的行動。人的行事有時根據於道德的權利、有時根據於能力、有時根據於義務。就如一個司令就是有權力支配軍隊的一個人,而司令所統轄的軍隊就是必須服從某個人的一些武裝的人們。又如市民就是在某個地方具有某種特權的一個人,這些關係都依靠於人在社會上的意志和合同而定,因此,我把它們稱為制度的 (instituted),或自願的。它們和自然的關係區別之點,就在於它們大部或全部可以同它們所屬的那些人分離開——雖然具有這些關係的各種實體仍然存在不變。這些關係雖然都是對待的(亦同別的一樣),雖然都包含著兩個以上事物的關係,可是這些事物之一,往往因為缺乏相對的名詞,不能表示這種關係,因此,人們便不常注意這些關係,而且常常忽略過它們。就如一個恩主和一個食客是容易被人認為有關係的,可是一個「警察」,或一個「執政」,在一聽之下,並不容易被人認為是有這種關係的。因為執政和警吏雖然有統治別人的權力,雖然與他們發生了關係,正如恩主與食客,司令與軍隊似的,可是在他們統治下的那些人們並沒有特殊的名稱,來表示統治與被統治的那種關係。 4 道德的關係——第四,我們常以一條規則來考察、來判斷人類的自願動作,看看它們同這個規則是否相契,這樣就又發生了另一種關係,這種關係,我想可以叫做道德的 (moral)關係,因為它可以指示我們的道德的行動。這種關係是很值得我們考驗的,因為在知識的各部門中,我們在這種知識方面是極其應當得到確定的觀念的,並且極其應當避免混淆和分歧的。人類的各種行動,如果同其各種目的、對象、習俗和環境,形成了獨立的複雜觀念,它們就成了許多混雜的情狀(我們已經說過這一層),而且它們大部分亦往往得到相當的名稱。我們如果假設感激之心是指人們敏於承認、敏於答報所受的恩惠而言;多妻主義是指一個人有兩個以上的妻而言;則我們在心中形成這些意念時,便發生了兩個確定的混雜情狀的觀念。不過關於我們的行動,我們只有各種確定的行動觀念是不夠的,只知道某些觀念的集合體有某些名稱是不夠的。我們除此以外,還有更重大的一層關顧,我們還更該知道,這樣組成的各種行動,在道德方面,是善的或是惡的。 5 道德的善或惡——我們已經說過(第2卷,第20章,第2段;又第21章,第42段)。善和惡只是快樂或痛苦,或是能致快樂或痛苦的東西。因此,所謂道德上的善惡 ,就是指我們的自願行動是否契合於某種能致苦樂的法律而言。它們如果契合於這些法律,則這個法律可以借立法者的意志和權力使我們得到好事,反之則便得到惡報。這種善或惡、樂或苦是看我們遵守法則與否,由立法者的命令所給我們的,因此,我們便把它們稱為獎賞 或刑罰 。 6 道德的規則——人們在判斷行動的邪正時所依的這些道德的規則,似乎可以分為三種 ,而且它們的束縛力(就是賞罰)亦可以分為三種。我們如要給人的自由行動立一個規則,則勢不能不強加一種善或惡,以決定他的意志,因此,我們只要假設一種法律,同時就得假設那條法律附有一種賞罰。一個有智慧的主體如果沒有能力來以善或惡,賞他人之服從他的規則或罰他人之違背他的規則,則他雖立一條規則,那亦並不能限制他人的行動。因為善和惡並非那種行動的自然的結果。因為善或惡如果是自然的利益或不利,則它們可以自動發生作用,並無需乎法律。我如果不錯誤的話,則我可以說,這就是一切法律的真正本性。 7 各種法律——在我看來,人們判斷行為的邪正時所常依據的那些法律,可以分為三種:一為神法 (divine law)、二為民法 (civil law),三為輿論法 (the law of opinion or reputation)。借著人們同第一種法律的關係,我們可以判斷他們的行動是罪惡還是職責;借著第二種法律,我們可以判斷自己的行動是犯法的還是無罪的;借著第三種法律,他們可以判斷自己的行動是德行還是壞行。 8 神法是罪孽和職責的尺度——第一種神法就是指上帝給人類行動所建立的那些法律而言。這種法律有時是為自然的光亮所發布的,有時是為默示的呼聲所發布的。我想人人都不會野蠻不文,竟然否認,上帝已經給了人們一種規則來約束他們的行動。「他」確乎有權力這樣行事;我們都是他所造的。他有慈悲和智慧來指導我們的行動向著最好的方向進行,他並且有權力以來世永久而無限的賞罰,強制其規則的實行;因為任何人亦不能使我們逃出他的手掌以外。這就是試驗道德邪正的唯一真正的試金石,而且人們所以能判斷他們的行動在道德上是大善,還是大惡,亦就是因為他們把自己的行動同這個法律相比。那就是說,他們要看看,那些行動是罪惡還是職責,是能使他們從全能者手中得到幸福,還是得到苦難。 9 民法是犯罪和無罪的尺度——第二,所謂民法 就是國家所制定的規則,用以支配人民行動的。人們亦可以依據這種規則,來比較他們的行動,並且判斷它們犯罪與否。這種法律是人人所不忽略的,因為強制實行這種法律的那些賞罰是如影隨形的,是在權力所有者的掌握以內的。因為國家有能力來保護服從其法律的那些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並且能剝奪破壞其法律的那些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就是說能刑罰那些犯法的行動。 10 哲學的法律是德性或壞行的尺度——第三就是所謂輿論法 。所謂德行或壞行就其普通含義來講,是指那些本性為是或為非的各種行為而言。我們如果那樣正確地應用它們,則它們在那種範圍內,便契合於上述的神法。但是不論人們的假設合理與否,而我們依然看到,「德行」和「壞行」這兩個名詞在應用於特殊的各種例證時,它們所指的那些行動只是各國家所讚美的,或各社會所譏毀的那些行動。我們亦正不必驚異,人們到處要叫他們所稱讚的那些行動為德行,並且要叫他們所懲責的那些行動為壞行,因為他們如以為自身所鄙棄的行動是合理的,以為他們所不加罰的那些行動是錯誤的,他們就不免自相矛盾了。因此,嘉賞或不悅、稱讚或懲責,就是決定一般所謂德行或壞行的一種尺度。這些稱、譏、毀、譽,借著人類的秘密的同意,在各種人類社會中、種族中、團體中,便建立起一種尺度來,使人們按照當地的判斷、格言和風尚,來毀譽各種行動。因為人們在聯合成為政治團體以後,雖然自行恬退,把自己的一切力量讓公家來處理,而且在法律所許可的範圍以外,不准向其同胞來利用自己的暴力,可是他們仍然有能力來稱譏、來毀譽與他們相處的那些人們的行動。因此,他們借這種讚賞和不悅,便在人類中建立起所謂德行和壞行來。 11 任何人一加思考就會看到德行和壞行通常是以毀譽為公共尺度 的,因為他會明白,在此國所認為壞行的,在彼國或者會被認為是德行(或至少亦不是壞行),可是不論什麼地方,德行和稱讚、壞行和懲責,總是相稱的。不論什麼地方,德性總被人認為是可稱讚的,而且只有能得公共讚美的那些行動,才能被稱為德行。德行和稱讚是十分相關的,因此,人們往往以同一名稱稱它們。維琪兒(Virgil)說:「稱讚就是它(德行)的獎品」(sunt sua præmia laudi)。西塞羅(Cicero)亦說,「自然中最可寶貴的莫如忠實、稱讚、尊嚴和光榮。(而且他說,忠實、稱讚、尊嚴和光榮亦正是同一事物的各種名稱)。」〔Nihil habet natura præstantius quàm hone—statom,quàm Iaudem,quàm diguitatm,quàm decus.(塔斯庫蘭論難,第2卷)〕這雖是異教哲學家的言語,可是他們委實知道他們的德行意念和壞行意念是由什麼成立的。人類的脾胃、教育、風尚、格言和利益,因有種種不同,所以此地所稱讚的,在彼處或者不免於受責難,因此,社會如不同,則德行和壞行或者會易地而處。不過在大體說來,它們大部分到處仍是一律的。因為要以重視和名譽來鼓勵於己有益的事,要以責難和藐視來銼抑於己有害的事,那是最自然不過的,因此,我們正不必驚異,在任何地方,重視和輕視、德行和壞行,大部分都和上帝法律所立的那個不變的是非規則相應合。因為只有服從上帝所定的法律,才能直接明顯地來獲得,來助進人類的普遍幸福,而且要忽略這些法律,亦會招來極大的不幸和紛擾。因此,人們如果還有知識,還有理性,還要顧慮他們時常關切的自己的利益,則他們所稱讚的、所責難的,往往是真值得稱讚,真值得責難的,而且他們在這方面,並不至於有了普遍的錯誤。人們縱然在實行上違反了這個規則,他們的稱讚亦不會錯誤了。人們縱然敗壞不堪,而在他人犯了他們所犯的那些過錯時,亦不至於不會加以鄙棄。因此,縱然風俗敗壞了自然法的真正界限,德行和壞行的規則,亦不至於消滅了。因此,甚至於受了靈感的聖徒亦敢求訴於社會的名譽,說:「有好名譽的就是可愛的、能得人稱讚的、就是有德性的。」(「新約全書」,腓立比書4章,8節) 12 獎勵和不信任就是強制實行這個法律的兩種力量——人們或者以為我在這裡已經忘掉自己的法律意念,因為我認為人類判斷德行和壞行時所依據的那種法律,只是無力創造法律的一些私人的同意,尤其因為那些人並沒有強行法律的那種能力——這正是法律的必需條件。不過我想,人如果以為獎贊和貶抑不足以成為很強的動機,不足以使人適應同他們往來的那些人的規則和意見,則他似乎很不熟習人類的天性或歷史。他如果一留心觀察,就會看到,人類大部分縱不以這種風尚法為規制自己行為的唯一法律,亦以它為主要的法律。因此,有些人們雖在其儕輩間保持令譽,可是並不稍留心於上帝的法律或官吏的法律。破壞了上帝的法律,雖然會遭到刑罰,可是有些人,或者大多數,並不認真反省這回事;至於那些能反省的人,則許多人在破壞那種法律時,總想著將來可以緩和、將來可以補償那種破壞。至於破壞國法後所應得的刑罰,則人們往往希望或者可以倖免。不過人如想同其儕輩來往,而且欲取好於他們,則在他觸犯了他們的風尚和意見以後,並不能逃掉他們的刑罰,並不能逃掉他們的責難和厭惡。萬人中亦沒有一人會挺著項、厚著顏,在受了交遊的不斷的憎惡和鄙棄以後,仍有勇氣往下過活。一個人如果在其特殊的社會內,受著不斷的鄙視和非議,則他如果能安心在其中生活,那就是一個奇怪而不尋常的人了。孤寂是許多人所追求的,而且他們亦竟會安於這種生活。但是任何人只要對於自己還有人的思想或感覺。則他一定不會儘管忍受慣熟的朋友們的厭惡和非難,而安心過活下去。這種擔子是太重的,人類並不能負擔得起。一個人如果一面又愛朋友,一面又不在意伴侶的鄙棄和輕視,則他可以說是醇乎其醇的矛盾。 13 這三種法律就是判斷道德善惡的規則——這三種法律——第一為上帝的法律,第二為政治社會的法律,第三為風尚的法律或私人懲責的法律——就是人們往常用以度量自己的行動的。他們在判斷自己道德的邪正時、在稱自己的行動為善為壞時,就是以這三種法律中之一為其尺度的。 14 所謂道德就是各種行動和這些規則的關係——我們按照這些規則之一(就如試金石似的),來考察我們的自願行動、來考驗它們的善惡,並且要給它們以相當的名稱(這些名稱就是我們給它們所定價值的記號)。不論這種規則是由國家的風尚來的,或是由立法者的意志來的,人心總容易看到任何行動同這個規則的關係,並且可以判斷,那種行動是否與那種規則相契合。因此,它就得到善的觀念和惡的觀念。所謂善就是說一種行動同那個規則相契合的、所謂惡就是說一種行動同那種規則不契合的。因此,善惡就被人叫做道德上的邪正。這個規則不是別的,只是一些簡單觀念的集合體,所謂與規則相契合,就是說,我們要規制自己的行動,使屬於行動的各種簡單觀念,與法律所需要的各種簡單觀念相應。因此,我們就看到,道德的存在和意念是建立在,並且歸結於感覺和反省所傳來的那些觀念的。我們如果一思考謀殺 這一個名詞所代表的那個複雜觀念,並且把它分拆開,觀察它的一切特殊情節,我們就會看到,那些情節亦只是感覺和反省傳來的一些觀念的集合體。第一點,我們借著反省自己的心理作用,可以得到「意志」、「考慮」、「預謀害人」或「欲人之禍」等等觀念;還可以得到「生命」、「知覺」、「自動」等等觀念。第二點,我們借著感覺,可以得到由「人」傳來的那些簡單而明顯的各種觀念的集合體,並且觀念到我們借某種行動把他人的知覺和運動消滅了。這些簡單的觀念是包含在「謀殺」一詞以內的。我如果看到這些簡單觀念的集合體,合乎我的國人的稱讚,或不合乎他們的稱讚,我如果看到,這個集合體在大多數人看來是值得稱讚的,或不值得人稱讚的,則我便稱它為有德的 (virtuous),或惡劣的(vicious)。我如果以崇高而不可見的上帝的意志為我的規則,並且假設某種行動是為上帝所獎勵的,或為上帝所禁止的,則我便稱它做善的或惡的、罪孽或職責。我如果再把這種行動同民法——國家的立法權所定的規則——比較,則我便又叫它是合法的或不合法的、犯罪或非犯罪。因此,我們就看到,道德行動的規則不論是由何處得來的,而且我們心中所形成的德性或罪惡的觀念,不論是依據於什麼標準的,而這些觀念仍是由簡單觀念的集合體所形成的,這些簡單觀念原來仍是由感覺或反省來的,而且它們的邪正,是看它們是否契合於一種法律所擬的模型而定的。 15 要盡當地來考察道德的行動,則我們應當在兩方面來考察。第一就是要考察它們本身,並且在考察時,把它們認為是由簡單觀念的集合體所形成的。就如昏醉和謊言就是表示號稱為混雜情狀的一些簡單觀念的集合體。在這種意味之下,它們就同馬之飲水、鸚鵡之說話,一樣是積極的、絕對的觀念。第二,我們應當考察我們的行動是好的、壞的還是中性的。在這方面,它們都是相對的,因為行動之為好、為壞、為有規則或無規則,就是看它們與某種規則相契合或不相契合。這些行動既和一個規則相比較,而且因此得了名稱,因此,它們就進入於關係之中。就如「你同一個人挑戰」,這種戰爭就是一個確定的絕對的情狀或特殊的行動,而且它可借其特殊的觀念同別的行動有所區別;這就叫做對打(duelling)。這種行動若以上帝的法律為衡,則它便可以叫做罪孽;若以一些國家的風尚為衡,則它可叫做德性和勇敢;若以一些政府的民法為衡,則它又成了大罪。在這種情形下,絕對的情狀本身有一種名稱,另外在以法律為參考時又有一種名稱。行動方面這種區別亦同在實體方面一樣,都是容易看出的(就如「人」這一詞是指事物本身的,「父」這一名是指他同別人的關係的)。 16 行動的各種名稱往往錯領了我們——不過行動的絕對觀念和其道德的關係,往往合攏在一個名稱以內,而且我們往往用同一個字來表示一種情狀(或行動)同其道德的邪正,因此,我們便少注意行動所發生的關係;因此,我們便不常分別行動的絕對觀念和它同規則的關係。人們因為常把一個名詞中所包括的這兩層觀察混淆了,因此,那般易於感受聲音印象的人們,往往魯莽地認名稱就是事物,並且往往在判斷行動時發生了錯誤。你如果不經別人的允准,就背著他把他的東西拿去,那就叫做偷。不過這個名詞又常表示那種行動在道德方面是敗壞的,並且常表示那種行動是與法律相牴觸的,因此,人們往往在一聽到偷字以後,便以為那種行動是壞行動,並且以為它和公道法則相矛盾。但是你如果暗中把一個瘋人的刀子偷了,以求避免他的行兇,則這種行動雖然亦正可以叫做偷——偷字是這種混雜情狀的名稱,可是我們如果以上帝的法律來衡量它,並且以那種崇高的規則來思考它,則它便不是罪孽或過失——雖然偷這個字常含著過失的意義。 17 關係是無限的——關於人類行動同法律的關係,就是關於所謂道德的關係,我的話亦就止於此了。 要把一切關係都數出來,那會寫成一大冊書。因此,我們正不必把它們在這裡一一列舉出來。我現在的計劃只在於以這些例子指示出,我們對於這種廣博的關係所有的各種觀念都是什麼樣的。這種關係既然為數很多,而且它們生起的原因亦很多(我們只要能把各種事物互相比較,則便有所謂關係發生),因此,我們並不容易把這個關係歸為綱領,加以分類。我所舉的那些,只是一些最重要的,我舉它們亦只是意在藉此看看,我們的關係觀念是由何得來的,依何建立的。不過在我完結這個題目以前,我還不得不再說下邊的一些話。 18 一切關係都歸結於簡單的觀念——第一點,我們分明看到,一切關係都是歸結在,而在最終建立於,簡單觀念上的,而且一切簡單觀念都是由感覺和反省來的。因此,我們如果應用表示關係的一些名詞,則我們在自心所有的(如果我們想任何事物,或者有任何意思),或向人所表示的,都不外互相比較的一些簡單觀念,或簡單觀念的集合體。這一點在所謂比例的關係方面,是最明顯不過的。因為一個人如果說,「蜜比蠟較甜」,則他的思想在這種關係方面顯然歸結於「甜」這個簡單的觀念上。在別的方面,亦有同樣的真實情形。(不過各種觀念如果一再混合,則人們便比較不容易注意它們所由以成立的那些簡單觀念。)就如你提到「父親」一詞,第一你就會看到「人」字所表示的那種特殊的意念,或集合的觀念;第二你就會看到「生產」那一個詞所表示的那些可感的簡單的觀念;第三你就會看到生產的結果,就是「兒子」一詞所表示的一切簡單的觀念。又如「朋友」一詞,你如果把他當做是愛好他人,慨然做好事於他人的一個人,則它便含著下列的一些簡單觀念:第一就是「人」這一詞,或「有智慧的生物」這一詞所含的一切簡單的觀念;第二就是「愛」;第三就是慷慨或意向;第四就是行動的觀念——包括思想和運動兩者;第五就是好事的觀念,這個指著凡能助進他的幸福的一切事情而言;我們如果一考察,就會知道,這個觀念歸結於一些特殊的簡單觀念,而且好事這個詞可以普遍地表示這些觀念中任何一個,不過它如果完全離了這些觀念,則它便全無所指。由此看來,一切道德的名詞不論遠近總要歸結於一些簡單觀念的集合體,人們雖然常以為,相對名詞直接所表示的,只是別的一些可知的關係,可是這些關係如果推其根源,則仍然要歸結於簡單的觀念。 19 我們對關係所有的意念,同對其基礎所有的意念一樣明白,有時還更為明白——第二點,我們在關係方面所有的意念,亦多半可以比得上我們在關係所依據的簡單觀念方面所有的意念,那樣明白。關係所依據的契合或不契合,我們通常能明白地觀念到它,正如我們能明白地觀念到別的東西一樣。(我們在這方面,只是分辨簡單的各種觀念和其各異的程度;沒有這一層,我們就完全不能有清晰的知識。)因為我固然對於甜、光、廣袤等,有明白的觀念,可是我們在這些方面亦有相等、較多或較少等明白的觀念。我如果知道一個人被一個女子〔就如生普倫尼(Sempronia)〕生產是什麼事,則我亦一樣知道,另一個人被同一女子(仍是生普倫尼)生產是什麼事,因此,我們的兄弟觀念同生產觀念是一樣明白的,或者是更為明白的。我縱然相信,生普倫尼把第塔(Titus)由荷蘭芹畦中掘出(如人給兒童們所傳說的那樣),因而變成他的母親,隨後又以同樣方法把開義(Caius)從荷蘭芹畦中掘出,我亦一樣可以對他們的兄弟關係得到一個明白的意念,正如我具有產婆的一切技術時那樣。我只要意念到,有一個女人,以母親的資格,使他們出生,則我縱然不曉得(或錯認了)他們出生的方式,我亦能把他們的兄弟關係建立起來;不論他們出生的方式本身是什麼樣的,只要他們出生的方式相同,他們就有那種關係。我們只要一比較他們,知道他們是由同一個人所生的,則我們雖不知道他們出生時的特殊情節,亦能意念到他們有那種兄弟關係(或沒有)。不過人們在恰當地考察了各種特殊的關係以後,他們心中對這些關係所有的觀念,雖然亦如其對混雜情狀所有的觀念那樣清楚,雖然亦可以比他們對實體所有的觀念較為確定,可是各種關係的名稱,意義往常是可疑而不確定的,就如那些實體的名稱,或混雜情狀的名稱似的;至於比之於各種簡單觀念的名稱,則各種關係的名稱更是可疑而不確定的。因為相對的名詞只是這種比較的標記,而這種比較又只是在思想中所形成的,又只是人心中的一種觀念,因此,人們常常按照自己的想像,把這些名詞應用在別的各種事物的比較上,實則他們的想像同應用相同名詞的那些人的想像往常是不相符合的。 20 不論我們比較行動時所依的那個規則是真、是假,而關係的意念仍是一樣的——第三點,不論我在比較行動時所依的那個規則是真、是假,而在我所謂道德的關係方面講,我確乎有真正的關係意念。因為我如果以一碼來量任何東西,則我所假設的碼縱然不確合於標準碼,而我仍然會知道,我所量的那東西比那個碼是長、是短。碼的真、偽,那是另一回事。因為我的規則縱然是錯誤的,可是我仍然會看到,我所量的那個東西同它是否相契合,因此,我仍然可以看到它們的關係。我雖然會因為利用錯謬而不真實的規則,把道德的邪正判斷錯誤,可是我仍然可以確知那種行動同那種規則間的關係如何,仍然可以確知它們是相契的還是不相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