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理解論 · 第二十二章 混雜的情狀(Mixed Modes)
1 什麼是混雜的情狀——在前幾章中,我們已經論述過簡單的情狀 ,並且在重要的觀念方面,舉了一些例證,指明它們有什麼本質,並且我們怎樣得到它們。現在我們可以進一步來考察所謂混雜的情狀 。我們所說的義務、酩醉、謊言等等,都是所謂複雜的觀念。這些觀念因為是由各種差異的簡單觀念所形成的,所以我把它們叫做混雜的情狀,以別於那些由同類的簡單觀念所形成的較簡單的情狀。這些混雜的情狀,亦是由簡單觀念集合成的,那些簡單觀念,我們並不能認它們是恆久存在的真正事物的特殊標記,它們乃是一些散亂獨立的觀念,只是為人心所合攏,因而和複雜的實體觀念是有分別的。
2 它們是由人心所形成的——經驗已經昭示我們,人心在其簡單的觀念方面,完全是被動的,而且那些觀念全是憑感覺或反省由各種事物的存在和作用所得來的。但是我們如果仔細一考察此處所說的那些名為混雜情狀的等等觀念,則我們會看到,它們的來源,完全與前不同。在形成這些集合體時,人心往往要施用一種自動的能力,因為人心一得到簡單觀念以後,它就會把它們組合在一塊,形成各種差異的複雜觀念,並不考察它們在自然中是否如此在一塊存在。而這類觀念之所以稱為意念 (notion),在我看來,就是由於這種緣故,因為它們的原始的、恆常的存在,多半是在人的思想中,而不是在實在的事物中。而且要形成這類觀念,人心只要把它們的各部分合攏起來,使它們在理解中,自相符合,就算了事,我們並不必過問,它們是否有真實的存在。自然我亦承認,它們的一些觀念是由觀察得來的,而且一些簡單觀念的複合的存在亦是正如理解中所見的那樣。就如偽善(hypocrisy)觀念,原來亦可起因於人的觀察,因為我們會看到,人們本沒有好性質,有時卻偏裝作有好性質。不過在另一方面,人心在形成這個觀念時,有時亦並不必要有任何模型,以資參考。因為我們分明看到,在社會和語言開始之初,有些複雜的觀念(它們是跟著人類的組織來的),在未存在於別處的時候,已經存在於心中,到後來才有了許多名詞來代表這些複雜的觀念,因此,那些觀念的形成,是在它們所代表的那些組合以前的。
3 有時它們是在人們解釋它們的名稱時生起的——現在的語言已經十分複雜,代表那些組合的文字亦很多。這類複雜觀念的生起,往往是由於我們解釋代表它們的那些名詞來的。因為它們既是由一群簡單的觀念所形成的,因此,它們可以借著代表那些簡單觀念的名詞,使了解那些名詞的人,亦了解了它們。事物的真正存在縱然不曾把那些簡單觀念的複雜組合呈現於他的心中,他亦可以得到那些觀念。就如瀆聖 (sacrilege)和謀殺 (murder)這兩個複雜觀念,你只要把這些名詞所代表的簡單觀念,給人列數出來,則他雖然不見人犯了這兩層罪,他亦會得到這些觀念。
4 一個名稱可以把混雜情狀的各部分系屬於一個觀念上——每一個混雜的情狀,既是由許多獨立的簡單的觀念所形成的,因此,我們似乎可以合理地問說,它如何能得到統一性,並且為什麼恰好某種集合體正能產生一個觀念?因為那種組合原來並不是常存在於自然中的。要答覆這個問題,則我可以說,那種情狀所以能得到統一性,顯然是因為人心的作用把那些簡單的觀念合攏在一塊,把它們當成是那些部分組合成的一個複雜觀念。至於這種組合的標記,則是那個合體的名稱,而且這個名稱正可以說是完成了那種組合。因為人們往往只以各種名稱來解說各種獨立的混雜情狀,而且只讓有名稱的各種集合體來形成複雜的觀念,至於無名稱的一些簡單觀念的集體,很少被看成是一個複雜的觀念。因此,「殺」「一個」「老」「人」,雖然在自然中亦可以聯合成一個複雜的觀念,就如「殺」「一個人」的「父親」一樣;可是前者因為沒有名稱來明確地代表它,後者因為有「弒親」(Parricide)一名來表示它,因此,前者就不是一個特殊的複雜觀念,而且亦不是一種特殊的行動,它仍同殺一個青年人或殺別的人一樣。
5 形成混雜情狀的原因——我們如果再稍進一步來追問,人們為什麼要把某些簡單觀念的集合體做成獨立的而且可以說是固定的情狀,同時又忽略了那些在自然中本亦可以形成獨立觀念的各種集合體,那我們就會看到,這正是言語的功用所在。人們因為要想借語言把自己的思想標誌出來,並且要以可能的速度把自己的思想傳達出去,因此,各種觀念的集合體,如果是日常談話所用的,則人們便把它們形成複雜的情狀,而以一些名稱給以它們。至於人們所不常用的集合體,則人們便任其鬆散,而不以名稱來聯繫它們。在這種情形下,人們寧願意用表示種種觀念的種種名稱,來列舉那些觀念,亦不願意增加了複雜觀念的數目,使名目分歧、記憶受累,因為這些觀念,本來不是人們所常用的。
6 為什麼某種言語中的文字,不能在別種言語中,找到它們的相稱字眼——這就指示給我們,在每一種語言中,為什麼常有一些特殊的文字,不能以別的語言中單獨的一個字翻譯出來。因為一個民族的風尚、習俗、儀節,使某些觀念的組合在此一種語言中成了習用的,和必要的,因此,人們自然要用一些名稱附加在它們上邊,使人們在日常談話中,避免來回周折。因此,那些集合體在他們心中就成了一些獨立的複雜觀念。可是這些觀念,在別的民族或者是全無用的,而且甚至於想亦沒有想到。就如希臘人的貝殼放逐 (Ostracism),和羅馬人的公敵宣告 (proscription),在別的語言中,便找不出精確的對應字來。因為它們所代表的複雜觀念,是不曾存在於別的民族的人心中的。因為他們如果沒有那種習俗,則他們便沒有那一類行動的觀念,因此,人們便不需用那一類觀念的集合體,便不用那些名詞來與它們相聯繫;因此,在別的國家,它們並沒有相當的名稱。
7 語言是可以變化的——由此我們亦可以看到,各種語言為什麼經常變化,採用了新的名詞,而拋棄了舊的名詞。習俗和意見變化以後,引起了新的觀念組合;這些組合既是日常想到、日常談到的,因此,我們便從新的名稱附加在它們上邊,使它們成了新的複合情狀,以避免冗長的敘述。人們如果肯試一試,把責斥 (reprieve)和求訴 (appeal)二詞所代表的各種觀念列舉出來,而且他們如果不用這些名稱,而用別的迂迴說法,向人來表示它們的意義,他們就會看到,借著定名方法,一些大不同的觀念可以包括在一個簡短的聲音里,而且我們的時間和氣息,亦可以省了許多。
8 混雜的情狀究竟在什麼地方存在——在後來論究文字和其功用時,我還要詳細考察這一層。不過我現在仍不得不注意考察混雜情狀的各種名稱。各種混雜的情狀既是各種簡單觀念所成功的迅速變化的集合體,而且這些集合體只在人心中有短期的存在,而且它們亦只在被人思想時才能存在,因此,那些混雜的情狀似乎只在其名稱方面,有恆常經久的存在,除此以外,再不能在別的地方,有那樣存在。因此,這類名詞在這類觀念方面,往往容易被人認為就是觀念自身。因為我們如果要問,勝利或尊神的觀念存在於何處,則我們便會分明看到,它們並不存在於事物本身,因為它們是需要時間來實行的一些動作,而那些動作是不能同時存在的。至於人心,則我們雖然假設那些動作的觀念存在於其中,可是它們在那裡又只能有一種不確定的存在。因此,我們就容易把它們附著在能引起它們的一些名稱上。
9 混雜情狀的觀念是怎樣得來的——由此看來,我們所以能得到混雜情狀的複合觀念,乃是由於三種途徑。第一是由於經驗和觀察事物自身,就如看見兩個人決鬥或擊劍,則我們便得到那兩種觀念。第二是由於發明,或自動地把心中的簡單觀念合攏起來,就如發明印刷和鏤刻的人,在這兩種藝術未曾存在之時,心中就有了它們的觀念。第三是一種最尋常的途徑,在這方面,我們的觀念所以生起,有時是因為我們解釋我們所未見過的一些動作的名稱,或我們所不能看到的一些意念;有時是因為我們借著列數,把組成它們的別的簡單觀念,呈列於想像面前。因為我們的心既由感覺和反省得到許多簡單的觀念,而且因為習用之故,給它們各個以一些名稱,因此,我們就可以用那些名稱,來向人表示出我們所希望他了解的那些複雜的觀念。這樣,則那個複雜觀念中所含的簡單觀念,都是他所知道的,而且他亦有相同的名稱來稱呼它們。因為我們的一切複雜觀念,雖然其直接的組成分子亦許亦是複雜的觀念,可是歸根究的,它們都可以還原於簡單的觀念,因為它們畢竟是由簡單的觀念所組成的。就如「謊言」一詞所代表的混雜情狀,就是由簡單的觀念所構成的。(一)為清晰的聲音,(二)為說話者心中的一些觀念,(三)為標記那些觀念的一些文字。第四則是,那些肯定的或否定的標記,是和說話者心中的觀念相反的。我想我亦不必再進一步,來分析我們所謂謊言的那個複合觀念,我所說的已經足以指示給我們說,它是由複合的觀念組成的。而且我想,我如果要再來詳盡地列數這個複合觀念中的各個特殊的簡單觀念,那只有徒使讀者疲厭不快罷了;因為我們已經說過,這些觀念都是他自己可以檢查出的。任何別的複合觀念,都可以如此還原;這些觀念不論如何一再混合,最後都可以分解成簡單的觀念,因為我們所有的一切知識或思想,都用簡單的觀念作為其組成的材料。我們在這裡,亦不必恐怕人心中的觀念數目因此就會減少了,因為我們知道,單單數目和形象,就能供給我們以無量數的簡單情狀。至於複雜的情狀,其中既含著各種簡單觀念的種種組合,以及其各種情狀的種種組合,因此,它更不能說是稀少的;這一點是我們容易想像到的。因此,在我們完結此篇以前,我們就可以看到任何人亦不必恐怕自己的思想沒有廣闊的範圍,來在其中馳騁——雖然他的思想(如我所說)都只限於由感覺和反省而來的那些簡單觀念,以及那些觀念的各種組合。
10 運動、思想、能力是花樣最多的——我們應該研究,在我們的一切簡單觀念中,那一些觀念是花樣最多的,最能產生有名稱的混雜情狀的。這類觀念共有三種:一為思想,二為運動(這兩種觀念包括了一切動作),三為能力(我們想像一切動作由此出發)。思想、運動、能力,這三種簡單的觀念,是花樣最多的,而且它們的花樣都產生了有名稱的最複雜的情狀,因為動作既是人的大事業,而且一切的法律亦以動作為其全體對象,因此,我們正不必驚異,各種思想的和運動的變狀要為人所注意,而且它們的觀念會儲存於記憶中,各個伴有一個名稱。沒有這些名稱,法律亦就不能精詳,罪惡和紛擾亦就不能抑制。在人類中,如果沒有這些有名稱的複合觀念,則我們便不能有良好的交通作用。因此,人們對於各種動作的情狀,以及合乎那些情狀的能力,便定了確立的名稱,並且在心中有了假設的固定的觀念。動作的各種情狀是由它們的原因、方法、對象、目的、工具、時間、空間以及其他情節分劃的。至於能力,則我們可以舉大膽 、習慣 等為例。「大膽」這種能力是在人前從容地、無恐懼地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說話、來行事。希臘人特稱這種敢於說話為(PaAresia);這種做事的能力,如果是因為我們屢屢做一件事得來的,則我們便叫這種觀念為習慣 (habit);這種能力如果一有機會,就容易發為動作,則我們便把它叫做氣質 (disposition),就如暴躁就是易於發怒的一種氣質。
最後,我們可以考察動作的各種情狀,就如「考慮」和「同意」就是人心的動作,跑步和說話就是身體的動作;報復和謀害就是心身兩者的動作。一考察之後,我們就會看到,它們都只是簡單觀念的集合體,而且有名稱的複合觀念都是由簡單觀念來的。
11 有些文字雖然似乎是指示動作,實則只是指示結果的——能力 是一切動作發生的來源。在施行能力發為動作時,能力所寓的那種實體就叫做原因 ;至於由此所產生的實體,或者能力施展時在任何實體中所產生的簡單的觀念,就叫做結果 。至於能產生新實體或新觀念的那種功能 (effcacy),在施能力的實體方面,就叫做動作 ,在接受新簡單觀念的客體方面,就叫做受動 。這種功能不論有如何多的變化,這些結果不論有幾乎無限的花樣可是我們在含靈的主體方面。只想它們是思想情狀和意志情狀,在有形的主體方面,只想它們是運動的變狀。我想,我們只能想像它們是屬於這兩種的;因為除了這兩種動作而外,如果還有別的動作可以產生出任何結果來,則我不得不自白,我是不能意念到它,或觀念到它的。因此,那種動作是在我的思想、理解和知識以外的。因此,它就如同另一套五官不可捉摸一樣,或者如同盲人的顏色觀念不可捉摸一樣。因此,許多文字雖然似乎表示動作,實則完全不表示動作方式,只表示能作用的原因,或所產生的結果,同被作用的實體的一些情節。就如「創造」和「消滅」,其中便沒有含著任何動作的觀念,或產生動作的途徑,只包含著原因的觀念和所做的結果的觀念。又如一個鄉人說冷得把水凍了,則凍之一字,雖然似乎表示一種動作,可是正確說來它只表示著一種結果。就是說,水原來是流體的,現在成了堅固的、凝結的了,實則它並沒有含著產生凍的那種動作的觀念。
12 混雜的情狀亦可以由別的觀念所形成——能力和動作雖然形成了大多數的複雜情狀,使我們的心、口都熟習其名稱,可是別的簡單觀念和其各種組合併不能因此就被排斥了。這一層,我想是無須提說的;至於各種有名稱的已經確定的混雜情狀,當然更是不必一一列數的。因為要一一列舉,勢必要把神學、倫理學、法律學、政治學,以及其他科學中常用的大部分字都列舉出來,做成一個大字典。我現在的計劃,只是要指示出,我所謂混雜情狀的那些觀念是屬於哪一類的;人心是怎樣得到它們的,此外我還要指示出,它們這些組合體是由感覺和反省所傳來的那些簡單觀念所組成的。這幾層,我想我已經做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