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經大義相通論 · 《周官》《左氏》相通考

昔周公作《周官經》以致太平,春秋之時,賢士大夫多親見其書,故所言禮制多與《周官經》相合。又魯秉周禮,故《周官經》一書又為魯史所藏。丘明為《春秋》作傳,亦親見其書,故《左氏》一書多載《周官經》之說。西漢之時,周官、左氏同為古文家言。考河間獻王得《周官》,又請立《左氏》。春秋博士劉歆立《周官》於學宮,復昌明左氏《春秋》之學。鄭興受左氏於劉歆,傳至於眾,眾作《左氏條例章句》,馬融、賈徽、賈逵皆為左氏學,而鄭興復受《周官》於杜子春,亦傳至鄭眾,馬融、賈徽、賈逵復並治《周官經》。是兩漢巨儒治《周官》者,皆兼治《左氏》,則二書微言大義多相符合,可以即彼通此,彰彰明矣。又許氏作《五經異義》,所舉古文家說,多《左氏》與《周官》並言,此尤二書相符之確證。故彙輯《左氏》之文若干條而證以《周官》之說。凡治古文家言者,或亦有取於斯歟! 《左傳·隱七年》所云禮經,即《太宰》所掌建邦之六典。 案,《太宰》,掌建邦六典,註:典,常也,經也,法也。王謂之禮經,常所秉以治天下也。邦國官府謂之禮法,常所守以為法式也。 哀三年,以象魏為舊章,即太宰所司懸法之象魏。 案,《太宰》,乃縣治象之法於象魏,註:象魏,闕也。故魯災,季桓子御公立於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舊章不可忘。疏:周公謂之象魏,雉門之外,兩觀闕高魏魏然。孔子謂之觀。《春秋左氏》定二年夏五月,雉門災及兩觀是也。雲觀者,以其有教象可觀望。 又謂之闕者,闕,去也,仰視治象,闕去疑事。或解闕中通門。是以莊二十一年雲,鄭伯享王於闕西辟。註:闕,象魏也。案,《公羊傳》雲,子家駒謂昭公雲,諸侯僭天子,大夫僭諸侯云云。若然,雉門災及兩觀,及《禮運》「游於觀之上」,有觀,亦是僭也。又雲,《左傳》桓、僖廟災,天火曰災,謂桓、僖廟為天火所燒,舊章象魏在太廟中,恐火連及,故命藏之。 僖四年,言五侯九伯,與《太宰》所言設其監之制合。 案,《太宰》,立其監,疏:周之法,使伯佐牧。即僖公四年五侯九伯,五侯是州牧,九伯是牧下之伯。 昭十七年,言出火之期,與《宮正》所掌修火禁之制合。 案,《宮正》,春秋以木鐸修火禁。註:火星門以春出以秋入,因天時而以戒。疏:火星則心星也。服註:《春秋》雲火出於夏為三月,於商為四月,於周為五月,故云以春出。季秋昏時伏於戌,火星入,故云以秋入。 昭十六年,言祭有受賑,與《膳夫》所言致福之禮合。 案,《膳夫》,凡祭祀之致福者,受而膳之。註:致福,謂諸臣祭祀,進其餘肉,歸胙於王。疏:按《春秋左氏》昭十六年,子產雲,祭有受賑歸賑,服注云,受賑謂君祭,以肉賜大夫,歸賑謂大夫祭,歸肉於公也。 昭四年,言出冰藏冰與《凌人》所言頒冰之制合。 案,《凌人》「夏頒冰,掌事」注,《春秋傳》曰,古者日在北陸而藏冰,西陸朝覿而出之。疏:昭四年傳,火出而畢賦,服氏雲,火出,於夏為三月,於商為四月,於周為五月,古者日在北陸而藏冰,服氏雲,陸,道也,北陸言在,謂十二月日在危一度,西陸朝覿不言在,則不在昴,謂二月在婁四度,謂春分時奎婁晨見東方而出冰,是公始用之。今此鄭注引朝覿而出之,謂經夏頒冰,則西陸(《爾雅》曰,西陸,昴也)朝覿而出冰,群臣用之。若然,日體在昴在三月內,得為夏頒冰者,據三月末之節氣,故證夏頒冰。此言夏,據得夏之節氣。春秋言火出者,據周正。 昭二十年,晏子所言山林之木衡麓守之一節,與《大司徒》所掌分地職、奠地守之制合。 案,《大司徒》,乃分地職、奠地守。疏:案昭二十年《左氏傳》,晏子云,山林之木,衡麓守之,澤之萑蒲,舟鮫守之,藪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鹽蜃,祈望守之。注云,衡麓、舟鮫、虞侯、祈望,皆官名也。守之令民不得取之,不共利。時景公設此守以致疾,故晏子取此,非其不與民同利。引之者以證地守之官若然。此地官唯有衡、虞,無舟鮫、祈望者,此《周禮》舉其大綱,左氏言其細別,故詳略不同。 襄二十五年,言井衍沃、牧隰皋,與《小司徒》所掌井牧田野之制合。 案,《小司徒》,而井牧其田野,註:鄭司農雲,井牧者,《春秋傳》所謂井衍沃、牧隰皋者也。玄謂隰皋之地,九夫為牧,二牧而當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當一,是之謂井牧。昔夏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眾一旅,一旅之眾而田一成,則井牧之法先古然矣。疏:衍沃謂上地,下平曰衍,饒沃之地,九夫為一井。牧隰皋者下濕,曰濕,近皋澤之地。言有田一成,有眾一旅,則地以上中下為率者,以為其成,方十里,九百夫之地,一旅五百夫,故知是通率之,通率之法正應四百五十夫,言一旅舉成數也。 莊二十五年,言非日月之眚不鼓,與《鼓人》所掌救日月之禮合。 案,《鼓人》救日月,則詔王鼓。註:救日月食,王必親擊鼓者,聲大異。《春秋傳》曰,非日月之眚不鼓。疏:按太僕職雲「軍旅田役贊王鼓」。鄭注云,佐擊其餘面,又雲,救日月食,亦如之。太僕亦佐擊其餘面。按上解祭日月與天神同用雷鼓,則此救日月亦宜用雷鼓,八面,此救日月用鼓,惟據夏四月,陰氣未足,純陽用事,日又太陽之精,於正陽之月,被食為災,故有救日食之法也。月似無救理。《尚書》季秋九月日食救之者,上代之禮,不與周同。諸侯用幣,伐鼓於朝,近自攻責。若天子則伐鼓於社,昭十七年,昭子曰,日食,天子伐鼓於社是也。 昭二十九年,言五官之神,與《大宗伯》所言五祀之典合。 案,《大宗伯》,以血祭之社稷五祀五嶽。註:玄謂此五祀者,五官之神在四郊,四時迎五行之氣於四郊,而祭五德之帝,亦食此神焉。少昊氏之子曰重,為句芒,食於木;該為蓐收,食於金;修及熙為元冥,食於水。顓頊氏之子曰黎,為祝融后土,食於火、土。 疏:昭二十九年《左傳》曰,顓頊氏之子黎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為后土。其二祀,五官之神及四郊,合為黎食后土。《祭法》曰,共工氏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社即句龍。答曰黎為祝融,句龍為后土。左氏下言后土為社,謂暫作后土,無有代者。 僖元年,言「救患分災」,與《大宗伯》所言「哀邦國之憂」合。 案,《大宗伯》「以凶禮哀邦國之憂」。註:哀謂救患分災。疏云:此據左氏僖元年文,引之者證哀者從後往哀之。其言救患分災討罪者,救患即邢有不守之患,諸侯城之,是救患也;分災,謂若宋災,諸侯會於澶淵,謀歸宋財,是分災也;討罪,謂諸侯無故相伐,是罪人也,霸者會諸侯共討之,是討罪也。案,救患分災即宗伯所言哀邦國之禮。 莊十八年,言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與《大宗伯》所言以九儀辨位合。 案,《大宗伯》「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註:每命異儀,貴賤之位乃正。《春秋傳》曰:名位不同,禮亦異數。 僖三十三年,言烝嘗禘廟,與《鬯人》廟用修之制合。 案,《鬯人》「廟用修」,註:玄謂廟用修者,謂始禘時。疏:謂練祭後遷廟時。以其宗廟之祭,從自始死以來無祭,今為遷廟,以新死者木主入廟,特為此祭,故云始禘時也。以三年喪畢,明年春禘為終禘,故云始也。鄭知義遷廟在練時者,案文二年《穀梁傳》云:作主壞廟當時日,於練焉壞廟。壞廟之道,易檐可也,改塗可也。爾時木主新入廟,禘祭之。是以左氏說,凡君薨,祔而作主,特祀主於寢,畢三時之祭,期年然後烝嘗禘於廟。許慎云:左氏說與禮同。鄭無注,明用此禮同,義與《穀梁傳》合。賈、服以為三年終諦,遭烝嘗則行祭禮,與前解違,非鄭義也。 文六年,言朝廟,與《司尊彝》所言朝享之制合。 案,《司尊彝》「凡四時之間祀,追享,朝享」,註:朝享,謂朝受政於廟。《春秋傳》曰:閏月不告朔,猶朝於廟。疏:文公六年《左氏傳》雲,閏月不告朔,猶朝於廟。若然,天子告朔於明堂,而雲受政於廟者,謂告朔自是受十二月政令,故名明堂為布政之官,以告朔訖,因即朝廟,亦謂之受政,但與明堂受朔別也。《春秋》者,彼譏廢大行小。引之者見告朔與朝廟別,謂若不郊,猶三望與郊亦別也。 定四年,言祝奉以從,與《小宗伯》所言立軍社之制合。 案,《小宗伯》「若大師,則帥有司而立軍社,奉主車」。註:有司,太祝也。王出軍,必先有事於社及遷廟,而以其主行。社主曰軍社,遷主曰祖。《春秋傳》曰:軍行祓社釁鼓,祝奉以從。社之主蓋用石為之。 昭二十三年,言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與《典命》所言公孤之命合。 案《典命》,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視小國之君。註:視小國之君者,列於卿大夫之位而禮如子男也。鄭司農云:九命上公,得置孤卿一人。《春秋傳》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制也。疏:案昭二十三年《左傳》云:叔孫婼為晉所執,晉人使與邾大夫坐訟。 叔孫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制也。寡君命介子服回在。 是其事也。若然,先鄭引魯之卿以證孤者,孤亦得名卿,故《匠人》雲外有九室九卿朝焉,是並六卿與三孤為九卿。亦得名卿者,以其命數同也。魯是侯爵,非上公亦得置孤者,魯為州牧,立孤與公同。 若然,其孤則以卿為之,故叔孫婼自比於孤也。 襄十八年,言歌風,與《太師》所言執同律以聽軍聲合。 案《太師》執同律以聽軍聲,註:鄭司農說以師曠曰,吾驟歌北風,又歌南風,南風不競,多死聲,楚必無功。疏:案襄公十八年,注云:北風,夾鍾無射以北,南風,姑洗南呂以南。南律氣不至,故死聲多。吹律而言歌與風者,出聲曰歌,以律是候氣之管,氣則風也,故言歌風。 桓十七年,言天子有日官,與太史所掌之事合。 案《太史》掌建邦之六典,註:太史,日官也。《春秋傳》曰: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底日,禮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於朝。居猶處也。言建六典以處六卿之職。疏:桓十七年,服氏注云,日官,日御,典歷數者也。是居卿者,使卿居其官以主之,重歷數也。按鄭注「居猶處也,言建六典以處六卿之職」,與服不同。服君之意,太史雖下大夫,使卿來居之,治太史之職,與《堯典》雲「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是卿掌歷數,明周掌歷數亦是日官。鄭意以五帝殊時,三王異世,文質不等,故設官不同。五帝之時使卿掌歷數,至周,使下大夫為之,故云「建六典處六卿之職」以解之。 桓十七年,又言不告朔官失之也,與太史所掌頒告朔合。 案,《太史》「頒告朔於邦國」。註:天子頒朔於諸侯,諸侯藏之祖廟,至朔,朝於廟,告而受行之。鄭司農云:頒讀為班。班,布也。以十二月朔,有布告天下諸侯,故《春秋傳》曰,不書日,官失之也。疏:《春秋》之義,天子班歷於諸侯,日食書日;不班歷於諸侯,則不書日。其不書日者,由天子日官失之不班歷。 昭二年,言周志,與《小史》所言掌邦國之志合。 案,《小史》「掌邦國之志」,註:鄭司農云:志謂記也,《春秋傳》所謂《周志》,史官主書,故韓宣子聘於魯,觀書太史氏。疏: 《左傳》:周志有之,勇則害上。引韓宣子者,證史官掌邦國之志。 此《經·小史》「掌志」,引太史證之者。太史,史官之長,共其事故也。 僖五年,言必書雲物,與保章氏所掌之事合。 案,《保章氏》「以五雲之物,辨吉凶、水旱降豐荒之祲象」。 註:物,色也。視日旁雲氣之色。鄭司農雲,以二至二分觀雲色,青為蟲,白為喪,赤為兵荒,黑為水,黃為豐。故《春秋傳》曰: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疏:青為蟲以下,蓋據陰陽書得知。 按僖五年《左氏傳》「分至啟閉」,注云,分,春秋分;至,冬夏至。 啟,立春立夏。閉,立秋立冬。據八節而言。 僖二十八年,言策命晉侯,與內史所掌之事合。 案,《內史》「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註:鄭司農說以《春秋傳》曰,王命內史興父策命晉侯為侯伯。策謂以簡策書王命。其文曰:王謂叔父,敬服王命,以綏四國,糾逖王慝。晉侯三辭,從命,受策以出。疏:按《曲禮》雲,大國曰伯父,州牧曰叔父。晉既大國而雲叔父者,王以州牧之禮命之故也。此即以《左傳》證《周禮》也。 襄十四年,言軍制,與《夏官司馬》所記之制合。 案,《夏官司馬》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註:言軍將皆命卿,則凡軍帥不特置,選於六官、六鄉之吏,自鄉以下,德任者使兼官焉。鄭司農云: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故《春秋傳》有大國、次國、小國。又曰: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周為六軍;諸侯之大者三軍可也。又雲《春秋傳》曰: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軍為晉侯。此小國一軍之見於傳也。 疏:襄公十四年,晉侯舍新軍禮也。成國禮不過半天子之軍,周為六軍,諸侯之大者,三軍可也。晉雖為侯爵,以世為霸王,得置三軍,故為禮也。雲以一軍為晉侯,莊十六年傳文,以其新並晉國,雖為侯爵,以小國軍法命之,故一軍也。其說甚晰。 莊二十九年,所引侵伐例,與《大司馬》所言滅國之事合。 案,《大司馬》「外內亂,鳥獸行,則滅之」。疏:按《春秋》公羊、左氏說,凡征戰有六等,謂侵、戰、伐、圍、入、滅。用兵粗粗,不聲鐘鼓,入境而已,謂之侵。侵而不服則戰之,謂兩陣交刃。戰而不服則伐之,謂用兵精而聲鐘鼓。伐而不服則圍之,謂匝其四郭。 圍而不服則入之,謂入其四郭,取人民,不有其地,入而不服則滅之,謂取其君。 襄九年,言以出內火,與《司爟》所言出火之制合。 案,《司爟》「季春出火」,註:火所以用陶冶,民隨國而為之。 鄭人鑄刑書,火星未出而出火,後有災。鄭司農云:以三月本時昏,心星見於辰上,使民出火。九月本黃昏,心星伏在戌上,使民內火。故《春秋傳》曰:以出納火。疏:心星則大火辰星是也。三月諸星復在本位,心星本位在卯,三月本始之時昏,心星未必出見卯南,九月本始之黃昏,心星亦未必猶在戌上,皆據月半後而言。 成十七年,言在外為奸,在內為軌,與《司刑》所言寇賊之名合。 案,《司刑》,註:書傳曰,降畔、寇賊、劫略、奪攘、撟虔者,其刑死。疏:按《舜典》雲,寇賊奸軌,鄭注云:強聚為寇,殺人為賊,由內為奸,起外為軌。案:成十七年,長魚矯曰:臣聞亂在外為奸,在內為軌,御奸以德,御軌以刑。鄭與傳不同,鄭欲見在外亦得為軌,在內亦得為奸,故反覆見之。或後人傳寫誤,當以傳為正。 《呂刑》「奪攘撟虔」,注云:有因而盜曰攘,撟虔謂撓擾。《春秋傳》「虔劉我邊垂」謂劫奪人物以相撓擾也。 僖二十七年,言「用夷禮,故曰子」,與《大行人》所言「九州之外謂之蕃國」合。 案,《大行人》「九州之外謂之蕃國」,註:《曲禮》曰:其在東夷、北狄、西戎、南蠻,雖大曰子。《春秋傳》曰:杞,伯也,以夷禮,故曰子。然則九州之外,其君皆子男也。無朝貢之歲,父死子立,及嗣王即位,乃一來耳。各以其所貴寶為贄,則蕃國之君無執玉瑞者,是以謂其君為小賓,臣為小客。所貴寶見傳者,若犬戎獻白狼、白鹿是也。 昭九年,「以殷聘為禮」,與《大行人》所言「殷相聘也」合。 案《大行人》「殷相聘也」。注「殷,中也。久無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鄭司農說殷聘以《春秋傳》曰,孟僖子如齊殷聘,禮也。疏:《聘義》、《王制》皆雲,三年一大聘,此不言三年而雲殷者,欲見中間久無事,及殷朝者來及亦相聘,故云殷,不雲三年也。 昭九年傳曰,孟僖子如齊殷聘,禮也。按服彼注云:殷,中也。自襄二十年叔老聘於齊,至今積二十年聘者,故中復盛聘焉。此中年數不相當,引之者,年雖差遠,用禮則同,故引為證也。 定五年,言歸粟於蔡,與《小行人》所言槁之制合。 案,《小行人》「若國師役,則令槁之」,註:師役者,國有兵寇以匱病者也。使鄰國合會財貨以與之。春秋定五年,夏,歸粟於蔡是也。 昭十七年,郯子所言官制,與鄭氏敘《周禮》之說合。 案,序云:《春秋傳》又雲,自顓頊以來,不能紀遠,乃紀於近。 是以少皞以前,天下之號象其德,百官之號象其征。顓頊以來,天下之號因其地,百官之號因其事。事即司徒、司馬之類是也。昭十七年,服注「顓頊之下」云:春官為木正,夏官為火正,秋官為金正,冬官為水正,中官為土正。高辛氏因之,故《傳》雲,遂濟窮桑。窮桑,顓頊所居。是度顓頊至高辛也。 以上所言,皆《左氏》與《周官經》相符之證也。而顧棟高《春秋大事表》則曰,考《周禮》六官所掌,凡朝覲、宗遇、會同、聘享、燕食,其期會之疏數,幣賦之輕重,牢醴之薄厚,各准五等之爵,為之殺。而適子誓於天子,則下其君之禮一等。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是宜。天下諸侯卿大夫帥以從事,若今會典之罔敢逾尺寸。而春秋二百四十年,若子產之爭承,子服景伯之卻百牢,未聞據《周禮》「大行人」之職以折服強敵也。卻至聘楚而金奏作於下,宋享晉侯以桑林之舞,皆逾越制度,雖恐懼失席,而不聞據周公之典以折之。 他如鄭成公如宋,宋公問禮於皇武子,楚子干奔晉,晉叔向使與秦公子同食,皆百人之餼,而楚靈大會諸侯,問禮於左師,與子產、左師、獻公合諸侯之禮六,子產獻伯子男會公之禮六,皆不言其所考據,各以當時大小強弱為之等,是皆春秋博學多聞之士,而於周公所制會盟、聘享之禮,若目未之見耳未之聞,是獨何與?若周公束之高閣,未嘗班行列國,則當日無為制此禮。若既行之列國矣,而周公之子孫先未有稱述之者,豈果弁髦王制,不遵法守歟!不應舉世皆懵然若此。且孔子嘗言,吾學周禮矣。而孔子一身所稱引,無及今《周官》一字者。孟子言班爵祿之制,與《周官》互異。顧氏之說大抵以《左傳》不引《周官經》,遂定《周官經》為偽書。今得二經相通大義若干條,則左氏不引《周官經》之說,可不擊而自破矣。